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小區業主委員會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W

小區業主委員會管理制度多篇

章 業主委員會會議 篇一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兩人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可以一次性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包括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並代其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會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章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職責 篇二

第四條 本業主委員會由本住宅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組成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組織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產生。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成立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六條 本業主委員會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執行祕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的監督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小區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採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組織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五)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六)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

(七)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八)監督公用建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九)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十)監督業主公約的遵守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章 附 則 篇三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議和細則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一)有20%以上業主聯名要求改選的;

(二)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

(三)因決策失誤給業主或物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2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合併為1個的;

(五)法院判決必需改選的;

(六)因其它原因確需改選的。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被解散時,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按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後,上屆業主委員會在30日內將有關文件和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費用,由全體業主分擔。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符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

章 總 則 篇四

第一條 昌邑市北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是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的有關規定成立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是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在實施物業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非法人組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接受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本物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舒適、文明的環境。

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 篇五

第十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委員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並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一)個人已宣告破產或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該企業破產3年內的;

(二)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三)無故缺席會議3次以上;

(四)已不是業主;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六)已以書面形式辭職的。;

(七)業主大會已將其罷免的。

(八)其他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情形。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義務

(一)委員有下列權利

1、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委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

2、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任務;

3、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後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於業主委員會的資料、財務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