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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支部委員會會議制度

欄目: 組織人事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66W

中共支部委員會會議制度

中共支部委員會會議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充分發揮支委會作為黨支部日常工作領導機構的作用,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堅持支委會集體領導制度,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決反對和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議、行而不實,堅決反對和防止以黨支部名義集體違規。

第三條 支委會會議制度全面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相關規定。

第二章 會議的組織

第四條  支委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黨支部書記因故不能主持時,可委託其他委員召集並主持。支委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

第五條 支委會會議參會對象為支委會委員。出席會議的委員應達到委員總數半數以上方可進行,研究重要事項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支委會討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議題需要確定。支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擴大會議,擴大會議由主持會議的領導根據議題確定參會人員。支委會擴大會議不得代替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決策。

第六條 支委會應如實記錄,每次支委會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專人整理出會議記錄,並由會議主持人審核。

第七條 支委會委員因故缺席會議的,應在會前向書記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會議記錄要註明委員的缺席原因。支委會會議討論重大問題,如有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根據工作需要,會後及時向其通報情況。

第三章 會議議題確定

第八條 提交支委會會議研究和決定的議題,一是支委會指定委員負責收集徵求意見,報黨支部書記確定;二是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議題確定後,會前要將會議材料發支委會委員和有關人員,以便與會人員認真準備,充分醖釀。

第九條 與會人員接到會議通知後,要就會議議題進行認真考慮,充分調研,形成意見或建議,在會上提供足夠的情況、資料,作為決策依據。

第十條 與會人員發言要緊扣主題,簡明扼要,態度明朗。

第十一條 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支委會會議決策的,書記或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後應當及時向支委會報告。

第四章 主要議事內容

第十二條 支委會議事的主要內容:

(一)研究制定貫徹落實上級黨委重要決策部署的具體意見和措施,確保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定精神在機關部門的貫徹落實。

(二)定期專題研究黨的建設,羣團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工作,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考核。

(三)研究擬提交黨員大會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提出黨員民主評議評定意見。

(五)研究審批發展黨員審批事項。

(六)研究涉及全體員工重大利益的事項。

(七)研究確定、推薦各類評優評先、表彰等人員或集體。

(八)其他需經支委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議事原則與辦法

第十三條 堅持實事求是原則與羣眾路線原則相結合,實行科學決策,依法決策。

(一)支委會委員要講實話、講真話,會議要形成科學的、合理的、切合實際的決議。

(二)按照“廣泛全面、公開透明、提前充分”的原則,充分聽取,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

第十四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民主決策。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做出決定。

(一)支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必須發揚民主、善於集中、敢於擔責。支委會委員必須增強全局觀念和責任意識,在研究工作時充分發表意見,決策形成後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

(二)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表決時贊成超過應到會支委會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對意見不夠集中,討論不夠成熟的問題,可以暫緩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討論幹部推薦或其他重要事項,與會成員應當逐一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意見,支委會主要負責人應最後表態,意見分岐較大時暫緩表決。

第六章 會議紀律

第十六條 支委會會議與會人員必須自覺維護黨的紀律,保守會議祕密,更不允許將會議上的不同意見對外擴散。

第十七條 支委會會議文件、材料,特別是支部工作記錄為內部材料,要專人妥善保管。查閲會議記錄(除上級明文規定外)須經黨支部書記批准。

第七章 執行、反饋與監督

第十八條 支委會會議議定的事項,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由書記或分管委員負責組織實施。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按照誰決策、誰調整的原則通過召開支委會會議決定。

第十九條 支委會會議議定事項的承辦人員應當根據會議精神,認真抓好有關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並及時黨支部書記彙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制度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