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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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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精品多篇)

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 篇一

關鍵詞:教師職稱改革;高職院校;“放管服”

1“放管服”改革概述

聚焦2016年11月1日的這一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層層商討《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並批准了該法案的通過,全方位的整頓、改善了職稱制度改革的整體水平、制度階層管理體系、價值評價標準、評價賞罰機制、職業評估與人才資源利用、督促服務方式等內容,這一舉措翻開了我國職稱制度改革領域“廉政授權、一放一管、改善服務”(簡稱“放管服”)的新時代的光輝篇章。截至2017年3月底,以財政部為首的中央五大部門聯合發表了《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了要積極推動高等教育資源地區“放管服”改革的奮鬥目標。各大高職院校為了加快推進“放管服”教師職稱改革,擴大和落實辦學自,做好改革的總結推廣和宣傳引導工作,營造良好氛圍。隨着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的全面下放,探索構建相應的監督和服務體系刻不容緩。

2“放管服”改革背景下高職院校教師職稱改革現狀及存在問題

2.1現狀

2.1.1教師師德師風重視度增強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依據《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師〔2018〕16號)和《中共廣東省委教育工委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建立健全教師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教工委〔2015〕5號),教師師德師風采取一票否決制。因此,高職院校教師職稱改革更加註重教師的師德師風的評價。如今,高校教師的主要任務不僅僅是上課,更重要的是要努力做“四有”好老師,有遠大夢想和不言失敗的執念、有良好的品德與節操、有深厚淵博的知識儲備、有善良的心靈和憐憫他人苦難的感性。除了提升教學能力,高質量上好每一節課,更要關心學生的身心健康,關心學生思想動態,隨着高校畢業生就業壓力的增大,更要幫助學生規劃職業,幫助其就業,並努力提高就業質量。因此,在職稱晉升高一級過程中,要求教師至少一年的輔導員或班主任經歷。而高校為了增強自身在高職院校羣體中的競爭力,提升育人水平,提高就業率與就業質量,急切需要一套科學合理有操作性的評價體系。目前,除了通過教學質量評估,就業質量調查等數據調查等形式,缺乏更有效的育人評價體系。以專業學生為樣本的數據調查,因其樣本數量有限,填寫調查主觀性影響,導致調查準確性不高,區分度不高,較難反映問題。

2.1.2優化了論文的質量要求和數量要求

高職院校教師職稱改革中,職稱評聘制度的提出有益於保障廣大教師個人的合法利益,職稱提拔能給予廣大的教師生活物品上的充足供應和深層心理需要的彌補,高職院校職稱評聘制度最看重的就是教師在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方面作出的貢獻,而且對的數量和質量有着嚴格的規定。高職院校職稱評聘制度將激發教師從事科研工作的積極性,激勵教師提升論文的質量和數量,積極參與學校的學科建設,為學校的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

2.1.3提高了教師新知識的補充、制度嚮導、專業實踐能力

在改革過程中,學校要求所有職稱層級的教師都必須參加教學工作,除此之外還要參與專業建設、課程開發、教學改革等工作,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教師新知識的補充。而高職教師還必須參與到企業生產發展中,通過校企合作,優化專業建設,又提高教師的專業實踐能力,對學校更好服務社會和經濟建設有一定的幫助。高職院校教師職稱的改革,也幫助老師在教學工作中體會到競爭的壓力,在工作中不斷學習,在教師團體中也會形成相互競爭相互學習的場面,提高自身的專業能力,培養出更多高水平的學生。

2.1.4制定了教師參與教學的管理

教學質量是從事一線教學工作的教師申報職稱的必要條件,有些高職院校規定要想晉升必須要參加學校的教學工作,將參與教學工作作為對教師的基本要求。學校規定了教師教學工作的任務,制定一系列教學體系,教師根據自身的專業知識以及學生的理解水平去自主授課,學校不再幹預老師的教學內容,很大程度上激發了教師的專業水平,學生以豐富的方式獲得專業知識,極大促進了高職院校教學的發展。

2.2問題

(1)缺乏健全有效的評價標準和體系。各大高校大多數採用的都是學生評教系統,學生作為老師教育教學工作的直接參與者,作為唯一評價主體,對老師的教育教學工作作出評價。大多數學生的評價都比較客觀,但對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的完成情況仍然不是很瞭解,甚至有的同學對自己不喜歡的,懲罰過自己的老師打低分。因為是匿名評價,學生也就更肆意妄為,大力報復與自己關係不好的老師,因此造成對教師評價不準確的現象。“學生評教系統”問題設計的科學性、關聯性、針對性還有待提高。我們現在認可的職稱評審標準是以公佈學術性論文和展開科研課題為參考核心的必要依據,大多數教師為了通過職稱評審制度,學術性論文追求數量,而放棄了質量,高校對此也監管不力,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評審體系。目前,高校對教師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科研成果和工作量兩方面,而忽略了最少認可的服務工作,但其也是大學教師工作量的必要構成,高職院校職稱評聘體系中缺乏對教師進行社會服務的評價,也缺乏發展潛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的評價。(2)繼續教育容易流於形式在所有的年齡段學習教育中成年人的活動教育是繼學校教育之後繼續教育持續關注的重要一環,是維持終身學習體系正常運作的幾個至關重要的核心零件。繼續教育的含義為早已完成法律規定的學校教育,已投身到職場中和能擔當起重大責任的人員所吸收的社會極品資源的教育,是對專業性的技巧型員工進行新的知識灌輸、補給、擴大和提升操作的一種專業領域上的高級的追加教育。繼續教育是從國外引進的先進教育體系,但如果不是和漲工資聯繫在一起,恐怕沒有幾個人願意去學。而多數繼續教育機構則更是推行“花錢買證書”的政策。也有的人因為正在工作,學習時間不是很充裕,上級強調了就學一學,抓緊了就讀一讀,檢查了計劃就補一補,將曾經敷衍式的學習歷程、開口略讀幾遍當作是熟悉了、頓悟了、可用於實踐了,自我感行為認知良好,只學皮毛而不深入研究,不願付出勤勉的行動。追溯這些問題的原因不過是思維認知誤差,沒有自勉的心理暗示所造成的。教育部門對此管理也不夠嚴格,造成繼續教育只能流於形式。(3)強調課程質量和育人效果,考核難度大。高職院校教師職稱改革之後,教育部門不再負責教師的評聘工作,而是把評審權和人才使用權還給學校,學校自己進行教師評聘和考核工作。為了提升學校的辦學質量,提高課程質量和育人效果,用好職稱評聘制度,選拔能力更突出的教師資源,是當前面臨的考驗。如果職稱評聘制度評價體系不完善,則難以有效的引導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因此,因地制宜的設計符合本校實際的職稱評聘制度,是最根本問題。

3深化職稱改革的方向

3.1健全制度體系

目前,存在的高校教師人員就任崗位上通常包括教學為核心、教學效果研究為輔的眾多崗位。根據新時展擴大教師規模的需要,高等院校可根據自身教育水平條件,打造新的教師職業風格。對每個教師職業都要進行嚴謹的檢查、覆盤,完善的教育制度體系是全方面推進高校教師人員規格工程,推進高校教育管理體系和教育處理能力迎合現代化的需要,是將高等教育科學發展工程推向輝煌的一大改革。高校教師職稱中設有初級、中級、高級的等級之分,其中高級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業名稱通常可對應的是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教學能力優越的高校可開展落實教師職能聘請改革,創建教授、助理等職務。高職院校在進行職稱評聘時要做到不論資排輩,要將能力作為評聘的唯一標準,增加業績的權重,留住人才,這樣才能有利於激勵優秀人才脱穎而出。

3.2完善評價標準

高職院校要管控好思想思維和教師道德教師心考查,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職稱評定的首要條件。作為老師最重要的就是為人師表、重師德,不尊重學生的老師不是好老師。高校應當把教師教學質量作為評價教師的參考依據,打破教學業績和教學研究在評審中佔比傾斜,做出高質量教學的好成績。注重學術報告的原創性,着重意義性重大業績的取得、推廣、擴大影響力,杜絕簡單的敷衍了事、只看數量輕視教學質量的現象,確立起能讓教師高效率講課、對課程研究得很透徹和實施創新教學模式的評估制度。學校要結合自身的辦學能力和辦學特點,制定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引進重師德、重業績、重能力的老師,在制定評審標準時,一定要考慮目前的師資水平,適度提高標準,不但能招收一部分能力突出的人才,更能激勵其他教師,保持學校雄厚的師資水平。當然評審標準不能過度提高,應該以教師的實際能力和業務水平為導向,不能一味地看重學歷,學歷並不能反映出教師的真實水平。高職院校職稱評價標準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確保評價的科學性和客觀性,這樣才能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

3.3創新評價機制

不能再採用單一的“學生評教”評價機制,要鼓勵採用相互提出優劣、成果分享、動手實踐操作等評價方式,完善教育專業專家評議機制,進一步優化外部專家評審制度的運行性,鼓勵尋找第三方機構做出公正公平的指導建議。彌補創新評價機制的不足,使職稱評價制度更具有科學性、專業性、針對性。同時兼顧個人評價與團隊評價優越與不足,要重視團隊合作所連接着的國民經濟效率,正視與承認全體教育團隊工作者的辛苦付出。在難度不同的學科中水平不同的教師必須要對應採取不同的評審方式,營造適合各個課程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分工的評審環境,實行全方面評價和多層次評價相結合,劃分差距,保證兼顧到社會潛力人員的流動,挖掘教師教育隊伍的潛力,顯示出教師在平常的教學活動中呈現出認真負責、積極進取、思維新穎、教學獨特的一面。

3.4改進評價方式

高職院校需要建立教師自評、教師互評、學校考評、學生評價等多種評價方式結合的評價體系。重視教師自我評價,讓教師自己客觀地評價教學、科研、服務工作,發揮教師互評的作用,使評價更合理化。選擇部分優秀的學生對老師進行評價,使評價信息更加客觀。

4結束語

在當代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的背景下,社會企業急需技術型人才,高職院校的改革為社會輸送一批又一批專業性人才。改進高職院校教師職稱評聘制度對“放管服”在高等教育領域的深化落實以及高校教師職稱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放管服”背景下,高職院校教師職稱改革依然存在很多問題,當下局面迫切需要眾多高校持續優化、改進管理制度體系、確立標準的評價參考線與技術創新、人才評估制度,多領域推進職稱改革的方向。隨着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的全面下放,探索構建相應的監管與服務體系刻不容緩。

參考文獻

[1]李興旺,楊綵鳳.“放管服”改革背景下高職院校教師職稱改革現狀調查研究[J].科教文匯,2020,(04).

[2]李玲玲,王舒琦.“放管服”視域下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制度改革研究[J].黑龍江高教研究,2018,(11):83-87.

[3]葉國平,何旭曙.“放管服”視角探索高職院校職稱評審改革[J].人力資源,2020,(20):38-39.

[4]祁冰.高職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改革探析[J].林區教學,2018,(08):32-33.

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 篇二

一、2017年工作完成情況

2017年,市工商局以《**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實施為契機,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嚴格落實《**市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年實施方案》《**市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及《關於貫徹落實<**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實施意見》,統一思想,嚴密部署,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工作落到實處並取得實效,努力營造親商、清商的營商環境。

(一)強化工作部署,組織開展學習貫徹活動。

認真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事實意見》,切實制定學習計劃。組織召開了專題工作會議,要求全系統要認真貫徹執行《條例》及市委、市政府相關文件、會議精神,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文明執法,強化窗口建設。並將《條例》學習與“兩學一做”學習活動常態化、制度化有機結合,納入黨組中心組學習計劃和公務員培訓計劃,由班子帶頭學,營造全系統共同學習的良好氛圍。同時,進一步強化工作紀律,開展了思想整頓、紀律整頓、作風整頓“三大整頓”活動,強化“四個意識”,加大黨組織對幹部的監督管理責任,提高幹部職工的規矩意識和紀律意識。

(二)制定工作方案,細化職責任務分工。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系列講話精神和省、市政府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方針政策,市工商局結合工作職能,制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意見》(*工商發[2017]7號)和《**市工商局貫徹落實“三個推進”工作實施方案》(阜工商發[2017]18號)。以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重點,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紮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紮實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紮實轉變幹部作風工作。着力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規範履職行為,提升履職效能,切實增強優化營商環境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三)結合工作職能,認真開展專項整治。

由一把手親自部署、親自過問,將學習《條例》納入到對各科室、部門的考核,定期對學習情況進行抽查,做到有問題及時發現、及時整改,確保學習落實到位並取得實績。按照《**市軟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市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認真對照“重點任務”查找自身問題。市局要求機關及直屬分局每月定期上報營商環境總結及典型案例,認真查找內部存在的隱患及問題,確保不出現破環營商環境的現象。“任務”中涉及工商部門工作三項,即“整治政務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整治違規增加企業負擔行為”和“整治執法環境中存在的問題”。經過認真排除,市工商部門目前未存在相關方面的問題。

(四)立足工商職能,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服務工作。

1、積極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方便市場主體准入。

一是積極推進“多證合一”改革。深入開展調研,梳理我市各部門有關涉企證照,整合意見,形成《**市商事制度改革調研報告》。組織全市相關職能部門收視收聽“全面推進多證合一改革”電視電話會議,進一步提高各部門對改革的重視,採取切實有力措施,確保“多證合一”改革在10月1日正式實施。二是積極推行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印製統一的登記文書和規範材料,召開培訓會議,確保我市於3月1日起全面實施企業簡易註銷改革。三是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制度改革。大力宣傳企業名稱登記制度改革,在開放企業名稱庫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申請人選擇企業名稱的成功率,提高企業名稱審核自動化、智能化水平,有序推進企業名稱自主選擇,為最終取消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創造條件。四是積極開展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和電子營業執照改革。按照市政府和省工商局的部署及先核名後登記、先公司後其他的步驟,逐步實現申請、受理、核准、發照、公示的網上辦理,達到登記全程的“無紙化、無介質、無收費”,進一步提高登記工作信息化、便利化、規範化的水平。五是持續推進“先照後證”改革。密切關注國家改革進程,及時執行國務院關於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削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嚴格落實“雙告知、一承諾”制度。

2、完善事中事後監管,積極推進“雙隨機 一公開”改革。

制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雙隨機 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試行)(阜工商發[2017]11號)和工商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了“兩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和市場主體名錄庫;完成了“兩庫一細則”的備案工作,並通過政府門户網站、**工商局紅盾網站公佈了“一單兩庫一細則”;完成了省工商局派發的252户市場主體企業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的“雙隨機”抽查工作,並將抽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對外公示。

3、實施商標戰略,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實力。

以“商標品牌”建設為抓手,以打造**本土企業知名商標為目標,堅持創新服務理念,積極助推全市“商標戰略”實施。今年,新增國家馳名商標一件。目前,我市已擁有註冊商標3380件。

4、抓好“個轉企”工程,引導企業做強做大。

制定了《2016年全市個體工商户轉型升級工作意見》和《2017年度**市個體工商户轉型升級工作績效評議考核實施方案》,確定全年工作目標450户,強化組織領導,逐級量化任務。通過主流媒體及工商註冊窗口向社會各界及企業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增強轉企意識。確定了12項轉企重點行業和15個轉型標準。建立縣、區領導定點培育聯繫制度,每户入庫個體工商户有1名領導和1名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跟蹤聯繫。目前,容納重點培育對象620户,提前超額完成省政府工作目標。

5、完善信息查閲機制,提高信息公開透明度。

強化服務意識,做到笑臉相迎、耐心聽詢、細緻解答、親切服務。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為相關部門及人員開通綠色通道。依法保障投資者、企業享有諮詢、查閲、複製等獲取相關信用信息的權利。

6、規範執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護企業合法經營。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認真落實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查和備案制度,規範涉企行政處罰行為;落實執法檢查計劃管理制度,嚴格規範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行為;嚴格執行涉企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上報制度,經市政府批准、予以公示後方可執行。切實轉變執法理念,積極倡導“人性化”執法。

(五)拓展宣傳渠道,營造濃厚親商氛圍。

為了擴大宣傳效應,營造人人知曉、人人蔘與、人人做貢獻的良好氛圍,我局注重拓展公開渠道,利用現代化載體,將學習貫徹《條例》工作推向深入。一是在政務內網學習通知,要求工作人員熟知內容,應用自如;二是利用工商部門紅盾網站開通“優化營商環境專欄”,及時錄入、更新相關政策法規及信息,為企業提供更加直觀方便的服務途徑;三是開展户外現場宣傳活動。5.15政務公開日活動期間,市局組織機關相關業務部門及直屬分局共計二十餘人蔘加了“政務公開日暨第一屆優化營商環境宣傳週啟動儀式”。在街心廣場及市局門前設立宣傳諮詢台,為過往羣眾提供現場諮詢服務。四是利用市局大廳LED屏公佈工商部門宣傳標語,在註冊分局、開發區分局、高新區分局懸掛宣傳條幅,營造親商助企良好氛圍。

(六)“服務月”活動開展情況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切實為企業解難題,市工商局開展了“服務月”專題活動。首先,領導重視,注重組織保障。由一把手親自部署,分管領導帶領相關部門科室明確責任、細化措施。其次,結合工商工作職責,在優化准入、幫助企業發展壯大、為企業營造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經營環境等方面持續發力,確保實實在在為企業謀福利。再次,對有需求的企業提出有針對性的幫扶政策。如培育發展馳名商標梯隊,幫助企業提高綜合競爭實力。

(七)公開職責接受監督,推動學習貫徹下基層、進企業。

在行政服務中心工商窗口公開工作人員姓名、職務、職責,以自助查詢電腦、牆體公告板、展示台等方式,公示登記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等內容,依法公開登記信息;公開諮詢電話和舉報電話,設立意見箱,向廣大企業發放徵求意見表,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走訪新設立企業,在職權範圍內最大限度的幫其排憂解難。為重點招商引資企業提供高效的工商營業執照註冊登記、以及股權出質、商標註冊、申報著名商標、動產抵押登記、重合同守信用單位申報的諮詢工作,為其提供綠色通道、專人服務、提前預約服務、二十四小時諮詢服務。

(八)優化審批流程,切實提高行政效能。

積極推行首辦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材料統一制等制度。在登記“五三一”制度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限,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縮短限時辦結制工作實施方案》,實現登記“三二一”制度,即企業設立登記三個工作日內辦結、變更登記二個工作日內辦結、名稱核准當日辦結。《方案》的推出進一步加強了窗口的規範化、制度化、標準化建設,增強了窗口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全力構建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廉潔高效的營商環境。

(九)受訴問題辦理及問責情況

2017年,市工商部門未接到此類訴求問題。

二、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是少數工作人員認識還需進一步提高;二是因我市市場主體負責人年齡、文化層次等不盡相同,因此對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措施理解方面還需進一步加強引導。

三、2018年工作思路

一是繼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營造寬鬆的准入環境。積極推進“多證合一”、企業簡易註銷登記、企業名稱登記制度及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和電子營業執照等系列改革。

二是加強工商窗口建設,切實提高行政效能。實行首辦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時辦結等制度,完善信息查閲機制,公開職責接受監督。

三是服務小微企業發展,營造眾創新空間。加強商標品牌建設,深入推進就業創業工作,組織實施個體工商户轉型升級,加強小微企業名錄系統建設。

四是堅持放管並重,建立事中事後監管新機制。積極推進涉企信息公示,夯實信用監管基礎;推進監管方式改革,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體系。

五是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護企業合法經營。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認真落實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查和備案制度,規範涉企行政處罰行為。

四、下步意見和建議

一是深化簡政放權改革,切實提高管理水平。堅持市場優先和社會自治原則,抓好改革頂層設計,切實做到各項舉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實施過程中相互促進、在實際成效上相得益彰,發揮出行政審批體制改革的整體合力。

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 篇三

中圖分類號:D926.3

文獻標誌碼:A文章編號:1009-4474(2016)04-0124-11

Abstract: With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le of law and to promote judicial reform, procuratorial organs should also focus on the new series of judicial reform and their own perfection.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 is to reform and improve the internal organization system, organization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As for the internal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the reform involves the leadership system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cluding the selection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the establishment and innova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ternal organization. Efficient operat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ization is based on further improving the reform of selection system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streamlining the leadership system, unifying the appellations, establishing procuratorial organs internal institutions, and improving the local procurator organs.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constitution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procuratorial practice,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problems in respect of the above two aspects and continue to promote the procuratorial and judicial reforms and Chinas rule of law in a more efficient way.

一、問題的背景與提出

黨的十召開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入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戰略部署開展以來,新一輪的法治建設目標向更高層面邁進,法治中國、法治社會成為實現偉大復興中國夢不容忽視的重要內容和不可或缺的關鍵一環。建設法治國家向建成法治國家邁進的必然發展趨向,昭示着並決定了要按照法治思維、法治思想、法治精神來深入推進包括政治體制改革在內的國家權力分配運行體制的機制改革,這其中也包括非常重要的司法體制改革。

檢察機關作為我國《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的、專門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司法機關的必要和重要組成部分,自然也應順應法治發展大勢,積極投身到這一事關中國前途和民族命運的偉大事業中,主動進行自我完善和革新,從而在新一輪的司法體制改革中有所作為並大有作為。縱觀已經開展的前一階段的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檢察機關和檢察體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然而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問題,仍需以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精神和毅力,下大力氣繼續深入推進檢察改革。審視現行《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與檢察工作實踐,結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新動向與檢察機關自身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非常重要的就是仍需對檢察機關的內部組織體系做更深入的理論研究和探索,並作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從而指導司法改革實踐取得新成效。

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的內部組織體系,實質上即是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的組織機構和組織結構。檢察機關的組織結構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檢察機關在國家機構中如何建制和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的定位,以及檢察機關的不同級別之間和一個檢察機關內部如何組織起來,形成一個有機系統,保證檢察權的有效運作〔1〕。從檢察機關內部組織結構的角度出發,其涉及到兩個問題:檢察機關領導體制與檢察長的選任,檢察機關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革新。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的負責人選任制度改革,理順檢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體制,統一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稱謂、設置,完善派出檢察機關,是保障檢察權有效運行的組織載體和實體基礎。筆者主要從上述兩個問題出發,結合我國現行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並考察檢察實踐對其進行深入分析,並據此提出相應舉措,以期對包括檢察改革在內的司法體制改革和法治中國建設有所裨益。

二、檢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體制存在的問題與改革完善

(一)組織領導的維度――檢察長任免管理體制

1.檢察長任免管理體制的現狀和法律規定

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是我國檢察體制改革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體制,二是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的業務領導體制。對於前者,主要是對於檢察長任免的管理。考察我國檢察實踐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在《檢察官法》沒有制定以前,對檢察長的任用一般都是黨委根據對檢察長人選的資歷、級別、威望,以及統一安排幹部的需要等因素的綜合考慮來確定的〔2〕。關於檢察長的任免程序則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和政治體制,實行黨內程序和法律程序相結合的方式,並按照先黨內程序後法律程序的順序進行。也就是説,檢察長人選先由黨委進行考察並研究確定,然後作為檢察長候選人蔘加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3〕。這就意味着檢察長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領導幹部和負責人,對其任免的實體考察規定和程序規則並不僅僅是按照《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規定進行的,而是根據我國的政治體制和特殊國情需要進行的。

從檢察長任免的法律程序角度看,按照我國《憲法》和1983年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及《檢察官法》等的規定,我國檢察機關任用檢察長採用的是選舉和任命相結合的任免制度。具體的法律依據則主要集中於我國《憲法》第62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1、22、23、24、26條之規定。

2.目前檢察長任免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檢察機關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具體表現為: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各類檢察機關,這其中包括對軍事檢察機關和鐵路運輸檢察機關等特殊檢察機關的直接領導;地方各級檢察機關中,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級檢察機關。由此,檢察機關形成上下一體的整體檢察系統,從這一角度出發,檢察機關的行政性管理色彩是非常鮮明的,也是不容置疑的。實行這一領導體制和內部管理體制,是檢察機關有效履行檢察權和法律監督職能的切實保障和內在要求。相應地,類比於行政機關和行政系統,檢察機關和檢察系統踐行上下級領導體制的重要保證和直接體現就是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領導幹部任免、考核的領導和管理職能,尤其是對下級檢察機關檢察長的任免和管理。考察我國當前的檢察實踐,根據上下級領導關係建立起來的檢察長任免管理體制在實際運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檢察長人選產生和任用的黨內程序規定、運作與《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規定不盡一致和協調。目前黨內針對檢察機關實行的是“雙重管理、以地方黨委為主”的管理體制,但實際上,上級人民檢察院雖為“雙重管理”一方,卻難以有效地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幹部進行任免管理。按照現行人事組織的一般做法和黨內文件規定,檢察長的提名權在地方黨委,地方黨委決定檢察長人選要徵得上級檢察院黨組同意。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上級檢察院黨組只能向有提名權的地方黨委推薦,而不能向有管理權的同級黨委直接提名。這種黨內程序,既與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協調,也沒有充分體現憲法和法律確立的檢察機關之間的上下級領導關係〔3〕。這就導致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權和管理權有名無實,根本無法落實到檢察實踐中,進而導致檢察長人選的產生和任用實際上由地方黨委一家説了算,造成一些地方黨委在調整檢察機關領導幹部時,事先不協商、不尊重、不考慮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甚至出現將一些不符合檢察官任用條件的人安排進檢察部門等違反法治精神的現象,進而造成了諸多後遺症和不良社會影響。

二是管人與管事相脱節,無法切實體現和貫徹檢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關係。檢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體制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上級對下級的人事管理權,這既包括對人的管理權,也包括對事的管理權。然而,深入考察檢察實踐可以發現,對事的管理通過業務上的領導可以較好的實現,但是對人的管理卻不盡人意。按照《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上級檢察機關理應具有向同級地方黨委推薦和提名檢察長人選的權力,只有具備了這種推薦權和提名權,才能夠有效地保障上級檢察機關的管理力度。這同時也是法律規定的任免報批程序的內在要求,否則這種報請批准無異於形式上的備案,因為下級黨委實質上已經壟斷了同級檢察機關檢察長任用的權力,根本無需考慮上級檢察機關的意見。如果連基本的檢察長人選推薦權和提名權都沒有,或者享有的是一種“有名無實”的對人管理權,那麼很難想象檢察機關的上下級領導關係能夠得到很好的貫徹和執行,這會導致管人權和管事權脱節,削弱檢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體制的良好作用,使得上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部署和決定、命令等無法落實,造成檢令不暢。此外,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上級人民檢察院對某一問題、某一案件或者涉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等的處理意見與地方黨委意見不一致時,地方檢察院往往按照地方黨委的意見執行,而地方黨委的意見在不少情況下是從地方利益出發考慮的,帶有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色彩,這就容易滋生檢察權力地方化、朋黨化和分離化的傾向,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注意和警惕。

三是一些檢察長的任用不符合《檢察官法》等法律的明文規定,嚴重影響檢察機關開展工作和依法履職,特別是對檢察業務的發展會產生負面影響。一些地方黨委在確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時,未能充分考慮人選的檢察業務知識、法律專業知識和其他履職能力、條件,特別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推薦和確定的檢察長人選不完全符合《檢察官法》的規定和相應履職要求等現象①。筆者以為檢察長和檢察官不一定是絕對的種屬關係,借用這一關係來理解的話,無疑會犯“白馬非馬”的錯誤,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檢察長到底屬不屬於檢察官,而在於檢察長的角色定位是什麼,如果檢察長除了履行必要的行政領導職能以外,還要參加檢察業務工作甚至對具體案件擁有決定權,那麼檢察長就必須符合作為一名普通檢察官的基本要求和具備合格的法律素養。如果既承擔行政領導職能又承擔業務領導職能,但是檢察長卻不擁有作為一個普通檢察官所應具備的專業法律素養和知識能力,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乃至整個檢察機關合法有效地開展檢察業務工作,無法保證檢察工作的質量、效率、專業性和合法性。甚至於在個別地方還有少數地方黨委憑藉幹部管理權,通過採取推薦和任免檢察長等手段,將自己的意志藉助檢察長之手強加於所任職的整個檢察機關(系統),干預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辦案,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利於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法治的尊嚴與權威,也是對當下司法體制改革的“開倒車”行為,違反了包括檢察權在內的司法權中立等法治原則。

3.改革和完善檢察長任免管理體制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要從制度上、法律上規範保障檢察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必須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的領導體制,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即檢察長的任免管理體制。具體措施和建議如下:

一是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規定的內在精神,應當確定和賦予上級人民檢察院黨委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權。即檢察長人選由上一級檢察院黨組提名,但須徵得同級黨委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的,由上一級檢察院黨組報本級黨委決定。黨內程序確定後,再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這種處理辦法具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首先,合乎現行政治體制的要求,協調了檢察長人選產生和任用的黨內程序規定和憲法、組織法等規定,避免和消解了衝突與龜酰在實質上仍然貫徹了“黨管幹部”的人事組織任命原則,只是增加了上級檢察院黨組考察與監督的責任。其次,可以較好地解決當前檢察機關幹部管理方面存在的管人與管事相脱節、違法任用檢察長等問題,有利於維護和加強檢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體制,樹立良好的用人導向和遵守規則尊重法律的積極影響。最後,有利於保障在專業檢察長領導下的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等對檢察工作開展的不良影響,保證上令下從、檢令暢通。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上海等地的檢察系統已經實行了檢察長由上級檢察院黨組提名,帶來了積極效果和良好示範作用。實踐證明這項制度有利於加強黨委對檢察機關的領導,有利於加強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3〕,應予肯定和支持,並考慮在形成成熟做法與機制後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推廣和適用,同時上升到相應的法律規定層面,切實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基本原則。

二是要嚴格把握檢察長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致力於提高檢察長和整個檢察隊伍的專業素質。在履行推薦和提名檢察長人選職能時,必須嚴格按照《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檢察官法》的規定,選擇素質高、能力強、人品正的同志擔任檢察長,相應地方黨委和上一級檢察院要綜合、全面、深入地對檢察長推薦人選進行考察,認真組織評議,聽取不同方面的意見,力爭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擇優推薦和提名檢察長人選。同時,對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任用的檢察長,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處理,如撤銷任命、罷免、提請人大常委會不批准任命等。只有首先保障了檢察機關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專業性、合法性,才能促使其影響和有效領導檢察機關的檢察業務工作,從而為依法、正確使用檢察權和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供保障。

(二)檢察機關業務領導體制的問題分析與應對

1.檢察機關業務領導體制的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

在法律依據上,我國《憲法》第132、133條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一系列相關法律規定確立了檢察機關上、下級之間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從理論層面來看,為了保障檢察活動的獨立性、有效性和公正性,檢察機關需要建立內部協調一致、高效運轉的工作機制,這個機制在理論上被稱為“檢察一體制”,亦稱“檢察一體化”、“檢察官一體化原則”。顯然,這一體制帶有明顯的科層制色彩,並在我國司法機關中盛行②。其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是上命下從的領導關係,二是檢察官執行職務時不受地域管轄的限制,三是擁有職務繼承和轉移權,四是實行職務制〔3〕。其中非常重要的即是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的領導關係,這是實行集中制的檢察機關所必須遵循的基本組織原則和辦事規則。堅持和恪守檢察一體制的作用和意義在於:一是保證檢察機關作為一個整體進而保障檢察官作為獨立的個體能夠切實地獨立行使職權,免受其他國家機關或個人對檢察權的不當干擾;二是實行上命下從的直接領導,有利於保障檢察權的準確有效運行,從而全面高效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三是有利於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防止拖延、低效和重複等現象的出現,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的整體利益。

2.檢察機關業務領導體制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有關檢察機關業務領導體制的規定以及檢察理論研究得出的認識和成果,已經通過各級、各地、各類檢察機關的檢察實踐得到落實和運用。當前,檢察機關內部依法建立並實行的業務領導制度,主要包括:一是請示報告制度,二是備案審查和指令糾正制度,三是案件提辦、交辦、參辦制度,四是檢查指導制度,五是組織協調製度,六是報批制度〔4〕。這些工作制度對於保證各級檢察機關內部在執法活動中的統一協調,發揮檢察機關的整體效能,排除外部干擾,提高辦案效率,確保案件質量,保證檢令暢通和法制統一,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然而,隨着經濟社會形勢、國內國際發展環境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深刻變化,在法治中國建設目標指引下的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大潮中,檢察機關的工作環境、執法環境等也隨之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檢察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需要引起我們的關注並着手解決。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命令和工作部署難以切實貫徹到基層檢察機關,拖延、拒絕執行和隱瞞不報重大情況、重大問題等違反組織領導原則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二是檢察機關和檢察權地方化、分離化傾向值得警惕。在涉及國家整體利益和地方利益衝突的案件中,一些檢察機關尤其是地方檢察機關出於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考慮,不嚴格依法辦案,濫權執法。在一些案件的處理中,當上級檢察機關和地方黨委意見產生分歧時,下級檢察機關往往遵從地方黨委的意見,拒不執行上級檢察機關正確的命令和決定。三是檢察機關的業務領導體制不健全不完善。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行使業務領導權的範圍、程序、方式和具體操作細則都不夠明確和規範,沒有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懲戒法律依據。這就導致下級檢察機關執行上級檢察機關命令、決議時在沒有強制力保障的情況下容易敷衍塞責、渙散低效甚至拒不執行,進而使得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級檢察機關成為一紙空文而流於形式以致被虛置。

3.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業務領導體制

對此,筆者認為應當着重在建立健全以下法律制度和工作機制上下功夫。首先,可以考慮建立健全下級檢察機關向上級檢察機關報告工作、下級檢察機關檢察長向上級檢察機關檢察長、黨組執行月度、季度、年度、任職前、任期屆滿等形式多樣、內容各有側重的述職報告制度。報告工作可以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內容包括全面的檢察工作彙報或臨時的某項重要工作、重大問題彙報。述職制度主要在於瞭解、掌握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常態和動態並進行切實有效地監督。同時針對下級檢察機關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予以排解,強化和完善檢察領導方式、範圍,並通過制定詳細操作規則予以落實。

其次,要通過修改《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範和完善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業務領導程序和制度,最根本的就是要切實保障上級檢察機關的決定、命令和工作部署等能夠得到下級檢察機關的有效貫徹和一體遵照執行。同時建立有效的懲戒措施及相關制度,以便於對違背上級檢察機關指令的相應檢察機關及其負責人員開展追責。

最後,必須理順地方黨委和上級檢察機關的關係,明晰黨的領導的具體內涵和操作程式,堅持檢察機關和檢察權的國家性,防止檢察權地方化、朋黨化、分離化傾向,並通過建立和完善重大問題、重大案件、重大事項的定期不定期的及時或臨時報告制度,解決地方黨委和上級檢察機關的分歧與衝突,從而保障檢察一體制的順利運作。筆者認為,必須深刻理解和把握並正確處理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堅持黨的領導的內在統一性。堅持黨的領導是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政治前提,但這並不意味着可以脱離法律規定按照地方黨委的意見辦案,而是首先要遵照法律的規定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並嚴格執行上級檢察機關的命令,同時自覺接受同級黨委在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的正確領導。要把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和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有機結合起來,把落實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指示要求與服從同級黨委的工作部署結合起來。為此,更有必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檢察機關重大事項和重大案件的報告制度。《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明確規定,對於檢察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項、重大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實踐中,對於上級人民檢察院與同級黨委意見有分歧的問題,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商請同級黨委後依法做出決定,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3〕。如果協商不成或者存在原則性分歧,可以共同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所屬的本級黨委做出決定,防止問題久拖不決、相互推諉扯皮等不良現象的出現。

三、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設置剖析與合理完善

檢察體制改革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的組織載體就是檢察機關組織機構的改革。這裏涉及的問題包括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名稱、設置以及派出檢察機構的設置等問題。深究之,這一問題的本質即是對檢察權性質的定位之理解與把握問題,對認識和把握檢察權的性質及其具體內涵的差異性將直接決定檢察職權履行所依附的組織機構的設置模式和樣式。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內部機構設置的實質,即是優化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尤其是訴訟職權和監督職權的權力劃分和配置,進而合理地配置相應的組織機構作為實體保障,建立妥適的運行機制進行程序保障。

(一)內設機構的名稱改革

1.檢察機關內設機構使用名稱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在檢察理論研究和檢察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對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名稱進行深入研究和大動干戈地進行爭議討論徒具形式意義,並不具有多大實用價值。對此,筆者不敢苟同。中國傳統文化注重形式和內容的統一協調和相得益彰,講究“師出有名”。正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它不僅直接關係到檢察職權的行使,而且必然影響到檢察機關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檢察權的運行機制,影響到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整體能力的提升,具有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功效〔5〕。正如法國著名思想家、社會學家涂爾干・迪爾凱姆(keim)的社會學研究成果所表明的,在一個社會體系中,“事物的效用雖然不是事物存在的理由,但是,一般地説,事物要能夠生存,必須有存在的效用。因為一種絕對無效用而存在的事物意味着對社會來説它是無用的、多餘的”〔6〕。不管是從我國曆史傳統的文化角度看待“名”“實”相稱問題,還是從當下開展的檢察機關體制改革的角度來看,深入研究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名稱並試圖達成共識以“循名責實”,實現名符其實,以指導檢察機關開展工作都具有現實意義和重要價值。隨着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深入推進,特別是在法治中國目標指引下的包括檢察改革在內的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化,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稱謂不統一、不協調的弊端日益凸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削弱了檢察職能的充分發揮。改革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首要問題就是要改革內設機構的名稱,使之統一化、規劃化、法治化,但要避免絕對的“一刀切”。

從檢察實踐的角度看,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在機構設置上基本還是套用行政機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樣式,管理運作機制上也大都沿用行政化的管理方式,沒有體現出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行使檢察權和法律監督權的特質和作為司法機關的司法專業色彩。一個鮮明的體現即是在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稱謂上始終沿用行政機關的稱謂,導致檢察機關的行政化色彩過於濃厚。從縱向看,從最高檢察機關到一線基層檢察機關的四級檢察院的內設機構名稱不統一,“廳處科室”等稱謂的行政科層色彩濃厚,且“名實不符”。考察檢察實踐,現行四級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名稱按照相應級別分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內部機構稱為廳或局,各省級檢察機關稱為處或局,各縣級檢察機關稱為科或局。這種明顯帶有行政色彩和權力級別身份的稱謂是將檢察機關作行政化設置,此種模式造成內部機構設置成了解決檢察官職級待遇的渠道,進而導致檢察機關內部機構擔負了太多解決檢察幹警職級待遇的負擔,在機構設置時可能不是考慮工作的需要,而是從解決檢察人員職級、待遇等角度來設置內部機構,而且其所代表的級別、層次與實際並不相符,也與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應當具有的有別於行政機關的,一種獨立、公正、超然、權威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形象不太相符,不利於發揮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與角色,也不易獲得社會大眾的認知和認可。

從橫向上看,同一檢察系統內部的各個機構的名稱也不統一,考察現有名稱不難發現,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到地方各級各地檢察院的內設部門命名方式與稱謂存在不小的差異,頗顯雜亂。因此,不管是從縱向上看,還是從橫向上考察,都顯示出檢察機關名稱鮮明的行政化色彩和由此帶來的不良影響。如果不變更這種根深蒂固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和背後的行政管理思維,內部機構名稱及其設置改革工作就很難取得預期效果。因此,筆者認為,改革要分清輕重緩急,既要注重“實”,也要重“名”。我們可以先從檢察機關內部機構名稱的“去行政化”着手,以為內部機構改革“正名”試水開道。

2.改革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名稱的原則和構想

在已有的檢察理論研究中,認為有必要統一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名稱的觀點在學界呼聲很高,但是經過反覆討論,仍然在具體稱謂上莫衷一是、爭議頗大。其中,一些意見在“署”、“部”、“廳”、“局”、“室”、“司”等具體稱謂上難以達成共識〔7〕。概括起來,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實行上下級領導而且是獨立性較強的垂直領導,應當分別按照檢察機關的級別確定內部機構的名稱,以便上下級檢察機關中相應的內部機構之間進行業務指導和工作對口協調。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檢察機關在國家政治體制和權力架構中是自成體系的法律監督機關,雖然有行政科層管理的行政性色彩但不同於政府機關,雖然也是作為司法機關之一但也不同於法院系統,既有上下一體、協調一致的要求,也有依法辦事、只服從法律和上級的要求。因而從檢察機關的這一特殊性出發,各級檢察院的業務機構名稱應該統一和協調,但應當更多地突出檢察機關的個性和風格,而非一概仿照行政機關按級別劃分,也不應一概對應審判機關而忽略各自司法權能的重點和內容之差異③。

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在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稱謂上,上下應當保持統一和協調。從根本方向上看,改革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名稱應當堅持兩大原則:一是應當保持整個檢察系統名稱的一致性,實現縱橫兩個方向上的統一、協調。一般而言,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整體上可以分為決策機構、業務機構與綜合管理機構三大類。隨着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逐步推進,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改革正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漸向全國鋪開,這其實也是一種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分類設置、分類管理、分類改革的思想和經驗總結。因此,在確立好相關內設機構的設置和職能權限劃分之後,也應注意契合對相應人員配置的合理性和妥適性要求,以實現內設機構與相應的不同類別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稱謂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和協調性。二是應當着力淡化行政色彩,增強司法屬性。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廣義上的司法機關。雖然其所掌握的檢察權具有雙重屬性:既有司法屬性,也有行政屬性。但是作為司法機關的特徵決定了其應當着力突出和彰顯自身的司法屬性和司法權能要求。“檢察權的司法屬性要求建構能夠體現司法特點的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檢察權的一體化運作又要求與之相匹配的保障縱向運行的機制。革除與檢察權司法屬性和一體化運作不相適應的體制性和機制性要素,再按照司法屬性和一體化運行的要求,對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予以完善,賦予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更多的司法色彩,應當成為檢察改革的直接目標〔8〕。”因此,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名稱改革中要儘可能淡化行政色彩,“去”行政化,“取”司法化。從根本上看,檢察改革的實質即為協調和平衡檢察權和檢察機關行政屬性與司法屬性的關係,重點就是要樹立和強化檢察機關的司法機關形象和屬性。因而,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名稱的改革必須要以弱化行政色彩,增強檢察機關司法屬性為原則,以增進內設機構具體職能行使的司法性要求為目標。結合前述兩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過於注重檢察機關的行政色彩和屬性,忽略了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和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特殊性質,也抹煞了檢察機關履職的司法性專業化特點。從實踐效果看,不僅可能造成各級檢察機關內部機構名稱的混亂,不利於確定內部機構的規格和級別,結果事與願違,也容易造成檢察權運行以及檢察事務管理的行政化,不利於增強法律監督意識,不利於改善和加強上下級之間的業務領導關係,不利於對外開展與相應機關的業務合作。因而並不可取。第二種觀點在力求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名稱統一化的努力中,也注重和看到了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司法機關的特殊性所在,在理論上和在實踐上較第一種觀點都更為全面和可取。具體而言,可以考慮將各級檢察機關的業務機構一律稱“廳”,這可以與人民法院的“庭”相對應,或者直接仿照法院系統內部機構稱謂一律稱“XX監督庭”更徹底、更協調。如此,既明顯地區別於一般的行政機關,使各級檢察機關的稱謂保持統一,也突出了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特色和辦事特點。與此同時,為了同業務機構的名稱統一化改革相適應相配套,各級各地檢察機關的綜合管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統一改稱為“局”、“部”、“室”較為妥當。

(二)內設機構的設置改革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0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設立若干檢察廳和其他業務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分別設立相應的檢察處、科和其他業務機構。”這一規定的存在使得各級各地檢察機關在內部機構設置問題上呈現不穩定、不規範和不統一等亂象。為了全面高效地履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能,保障檢察改革的順利開展和深入推進,有必要對檢察機關的內部機構設置和改革給予關注和重視,並下大力氣予以研究和完善之。

1.檢察機關內部機構設置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我國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變革歷經多次,有學者對此作了研究和總結,認為建國以來我國檢察機關內設機構變遷主要分為五個階段,呈現出三個主要特點:機構設置數量越來越多、機構職能分工越來越細化、機構名稱稱謂標準不統一等。內在的嬗變規律是: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呈收縮態勢;檢察機關的公訴職權被不斷強化;監督職權呈收縮態勢〔9〕。考察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市縣級各地檢察機關內部機構的設置,大體如下: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共有18個內設機構,其中9個是業務機構,分別是偵查監督廳、公訴廳、反貪污賄賂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監所檢察廳、民事行政檢察廳、控告檢察廳、刑事申訴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檢察機關內部組織機構比較健全。2001年至2002年,省級人民檢察院先後進行了機構改革,其職能部門大體上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職能部門對應,大部分省級人民檢察院的職能部門為15個(如江蘇省、重慶市)至18個(如江西省、青海省)。按照2001年中央批准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意見》,市縣兩級人民檢察院的內部機構數量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近年案件受理數量等情況,分類確定,不搞“一刀切”。市縣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改革於2002年上半年全面展開。從目前市縣兩級機構改革情況來看,內部機構有5至15個不等〔10〕。

通過分析上述資料和數據,可以發現檢察機關自上而下的內部機構設置數量、名稱、級別、規格和具體職能劃分等,都存在不一致的理論認識和實踐操作,造成檢察機關內部機構設置尤其是業務機構設置的不統一和不規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察機關履職的積極性和執法效能。深究之,這一問題的本質即是我國各級各地檢察機關對於自身肩負的國家法律監督職能的理解和定位存在一定偏差,進而在內部機構設置和履職過程中得到印證。結合檢察機關內設機構設置現狀和上述簡要分析,筆者認為其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檢察機關內設機構設置的規定過於原則,沒有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內細化,造成各級各地檢察機關內部機構設置的不統一和不規範,甚至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和實踐基礎。二是檢察機關內設機構設置在實踐中缺乏明確、統一、科學的標準,與檢察機關的業務工作量和編制規模脱節,內設機構的整體結構不盡合理,實踐中存在為解決人員職級待遇而增設機構的問題。三是不同層級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職能沒有得到很好的區分和體現,綜合管理類機構所佔比例過大,資源配置不合理〔11〕。四是內部機構規格的確定不合理,行政化色彩濃厚,各類機構的設置和權限等行政化弊端凸顯。合理劃分檢察機關內部的領導決策機構、業務機構和綜合保障機構的職能和權限,進而確定各自的數量、規格和級別等問題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並着力加以解決。

2.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內部機構設置的原則和構想

對此,筆者認為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內部機構設置應當堅持的原則是: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整合資源,全面履職。具體而言,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就是要根據各級各地檢察機關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來設置相應級別的、數量充足的,而且質量有保障、運作順暢、高效的內設機構。原則上,省級人民檢察院應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內設機構保持一致,市縣兩級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檢察機構的內設機構要根據工作需要和各地實際情況酌情設置,以精簡優化為原則,不搞一刀切,不強求上下絕對一致和對口,一切從實際出發。整合資源,全面履職即是指,在堅持現有檢察機關內設機構規模和分工的基礎上,儘可能地優化內部機構組成結構,合理地劃分各自的權能和界限,爭取最大限度地發揮各機構的工作合力,全面履行檢察機關的國家法律監督人角色和法律監督職能,以契合《刑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明文的內在要求。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對檢察機關和檢察權的定位,並結合檢察實踐,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有過各種方案和具體構想。有學者提出“三局三部”的方案,即:職務犯罪偵查局,刑事檢察工作局,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局,政治部,後勤及技術支援部,公共關係部〔12〕。各級各地檢察機關,如江蘇,重慶,福建泉州,河南平頂山、許昌,陝西延安,廣東深圳,河北邯鄲等都有各自的內設機構實踐,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④。對此,結合上述理論分析,總結各級各地檢察實踐的經驗,在宏觀層面上,筆者認為應當將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分成三大類分別加以考察,即領導決策機構、業務機構和綜合保障機構。相應的設置如下:領導決策機構仍舊保持檢察長、院黨組、檢察委員會、檢察長辦公室的“1+3”模式;業務機構方面整合為“三局”,即職務犯罪偵查局,公訴局和訴訟監督局;綜合保障機構方面整合為政治部和行政事務部。微觀層面,具體各局、部的內部再設機構可根據各檢察院的級別和各地具體情況研究確定,不搞絕對的對口和一一對應,原則上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內部的內設機構應當與最高人民檢察院保持一致、協調,省一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則可根據實際需要和特殊情況,根據“宜少不宜多,宜簡不宜繁”的基本原則,按照便利檢察工作開展,彰顯司法屬性,強化法律監督的要求進行具體設置。

(三)派出檢察機構的問題與改革

1.派出檢察機構的現狀和問題

檢察機關的派出機構,是省一級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檢察工作的需要,在特殊區域或場所設置的代表機構〔13〕,如在監獄、看守所、勞改場所、林區、農墾區、工礦區、街道社區、鄉鎮、鄉村⑤等設置或者派駐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室等。按照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省一級人民檢察院、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由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對其實行領導,並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檢察官。據統計,截至2003年年底,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共有派出檢察院308個。其中,派出檢察分院31個(包括鐵路運輸、農墾、林業等檢察分院),基層派出檢察院277個(包括鐵路運輸、農墾、林業、監所、工礦等基層檢察院)。全國各類派出檢察院共有編制8459人(其中,行政編制2943人,事業編制230人,企業編制5286人),實有人員7712人。此外,還有派駐監獄、勞教部門的檢察室和極少數鄉鎮檢察室共589個〔3〕。

檢察機關派出相應的檢察機構開展工作,既有《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的法律依據,也有工作實際需要的考慮。一些學者和理論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設置檢察機關派出機構的必要性,二是檢察機關派出機構的職責範圍⑥。對此,筆者認為,各級各地檢察機關所處的地理位置、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狀況不同,根本不可能在派出機構的設置上保持整齊劃一。檢察機關根據不同行業、區域、單位案件的特點和開展檢察工作的實際需要,依法設立派出機構,是合法、合情、合理的,符合一切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馬克思主義原則,有利於檢察機關切實有效地履行自身肩負的法律監督職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應予肯定和支持。關於派出機構的職責範圍問題,筆者認為必須以《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規定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為根本歸依和判斷標準,不能將一些社會責任和其他不甚重要的職責交予派出機構,否則就有違設立派出機構的立法初衷和影響派出機構工作的實踐效果。此外,還應根據派出機構設置的實際情況,結合派出機構的履職環境和工作條件等多種具體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合理確立其職責範圍,不搞盲目的“一刀切”和絕對化。考察現行檢察機關派出機構管理體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需要引起重視和加以解決:

一是檢察機關派出機構設置較為混亂,不盡規範、合理,實際效果也不盡如人意。如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性質定位“懸而未決”,實際管理體制存在一些問題;省一級和縣一級檢察院派出相應機構隨意性較大,憲法和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僅以工作需要作為判斷標準,容易造成執行中的偏差甚至混亂,有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與此同時,隨着國家在行政管理層面推行“省直管縣(市)”原則,原有的檢察機關派出機構設置必須進行相應調整,以契合這一行政管轄改革實踐。

三是檢察機關派出機構在管理和財政支持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尤其是管理體制上弊端凸顯。如一些派出機構屬於企業性質的管理體制,完全依附於地方或者部門的規定進行非司法機關性質的管理,容易導致檢察機關受制於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喪失自身的國家性和權威性,進而產生地方化、部門化、分離化傾向。在財政保障方面,檢察機關設置派出機構的財政支持力度不夠,經費缺乏有效後勤保障。特別是一些依附於企業或者地方派駐單位的派出機構,經費十分緊張,全憑企業經濟效益和地方派駐單位財政支持,不僅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開展相應工作,有損檢察機關國家法律人的形象和權威,而且弊端甚多。

2.改革派出檢察機構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要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派出機構的設置和履職,必須堅持兩大原則:一是要按照法律規定明確檢察機關派出機構的設置標準和設立權限;二是要改革派出機構管理體制,強化法定的法律監督職責,使派出檢察機關成為相對獨立的監督主體。具體而言:

一要明確檢察機關派出機構設置的標準和審批權限。檢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派出機構,意味着必須切實根據檢察權行使的實際需求來規範派出機構的設置,但是究竟何為工作需要,這種需要的程度、數量以及其他要求,必須從全國的角度通盤考慮,同時結合各級各地檢察機關的具體情況綜合考量確定設立與否。因此,有必要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之時,明確規定並細化派出檢察機構的設置原則和審批權限,使之具有實際可操作性和合法性依據。在此基礎上,對現有的派出檢察院和檢察機構進行精簡和合理安置,同時糾正和規範各級各地檢察機關違法設立派出機構、濫設派出機構等不合法的實踐做法。在派出機構的審批權限上,筆者認為應當取消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有關基層人民檢察院可以設置派出檢察機構的內容規定。同時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時應當增加規定,根據派出檢察機關的級別與地域等因素不同,分別設置相應的報批程序:派出地(市)一級檢察院的設置、審批,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核和批准;派出縣(市)一級基層檢察院的設置、審批,由省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核和批准。

二要改革完善派出檢察機構的人員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機制。為了從制度上保證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應當在管理體制上將派出檢察機構的管理與公司企業、地方政府完全脱鈎,人員編制統一納入中央政法專項編制,由相應負責審核和批准的檢察機關酌情配置相關的人員、場地、設施等各種辦案場所和後勤保障設施。對於派出檢察機構的人、財、物實行“誰派出,誰管理”原則,經費納入到派出它的檢察機關的同級地方財政預算,避免在經濟上受制於地方和部門利益。

三是改革現行的一些派出檢察機構的管理體制,加強業務領導管理,避免地方化、行政化,進一步強化其獨立性和監督性。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派出檢察機構雖然產生方式、隸屬關係等與普通地方檢察院不同,但它仍然是獨立的法律監督主體,仍然具有法律監督職能,特別是針對訴訟業務的法律監督職能⑦。尤其是在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林區、牧區、經濟開發區、自由貿易區、駐基層街道社區、農村檢察室、鐵路運輸、知識產權、強制戒毒、涉賭涉黃、涉黑涉恐領域等特定的場所、區域、領域設立的派出檢察機關,必須進一步加強其獨立性和監督性,強化檢察業務工作能力。同時結合上述兩點舉措,通過設置標準、審批權限、管理體制、財政保障機制等各方面的改革和完善合力實現改革完善目標。

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 篇四

第一,積極試行公開選拔制度。區委制定的《貫徹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的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推行公開選拔制度,逐步提高公開選拔的領導幹部在新提拔同級幹部中的比例。去年,全區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了10名副處級領導幹部,激發了廣大幹部的競爭意識。

第二,大力推行競爭上崗制度。制定了《西林區黨政機關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實施辦法》。以機構改革為契機,在區直機關和街鎮中層幹部中普遍實行競爭上崗。通過筆試、面試、考核等程序,區直和街鎮機構改革中,共有1037名科級幹部競爭上崗,有669名幹部被分流精簡。

區委制定了《關於對區管領導幹部職務實行動態管理的試行意見》。對考核不合格,多數羣眾不信任,確屬不稱職的領導幹部,予以降職或免職。對於考核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數達到三分之一的,改任非領導職務,經考核確屬不稱職的,免去現任職務。在街鎮和區直機關改革中,因學歷、年齡、考核結果等各種原因,改任非領導職務或離崗退養的151人,因不勝任現職被降職或免職的5人。

第三,普遍實行任前公示制度和試用期制度。制定了《區管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提拔擔任區管黨政領導幹部,一律實行任前公示,同時對公示的內容、方法、程序進行了具體的規範。公示後的幹部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時間為一年。近年來,對提拔的30名處級領導幹部,全部實行了公示和試用,其中有3名幹部因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取消了試用職務。

第四,建立健全了黨政領導任職目標責任制和領導幹部崗位職責規範。區委研究制定了《關於對街鄉鎮場區黨政正職實行任期目標管理的試行意見》,建立了實績考核指標體系,把幹部的使用與實績考核緊密地結合起來。各單位相應制定了幹部目標考核責任制,細化了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領導幹部的考核標準,提高了考核工作的客觀性和科學性,真正使實績考核結果成為調整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

第五,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幹部監督管理。制定了《關於對區管領導幹部實行誡勉的試行意見》,先後建立了領導幹部大事報告制度、收入申報、離任職經濟審計等制度,強化了幹部的監督意識。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重點加強了對各單位黨政“一把手”的監督,對重大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思想作風的監督,選拔任用幹部的監督和廉潔從政的監督。

實踐證明,上述改革措施的實施,保證了羣眾的有效參與,擴大了幹部工作民主,優化了幹部工作機制,提高了幹部選任質量,強化了幹部工作監督,促進了幹部思想作風的轉變。

儘管我們在深化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方面採取了一些具體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勢的發展,幹部隊伍建設的要求,還需要我們在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和程序上進一步探索和完善,真正使發揚和擴大民主貫穿於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始終。

第一,要改進幹部的選拔方式,注重幹部選拔前的民主推薦工作。民主推薦是選拔幹部的首要環節,是基本前提和基礎,民主推薦的成功與否,直接關係到選人用人的視野、範圍和效果。在民主推薦工作中,要高度重視羣眾推薦,尊重羣眾推薦的結果,防止和糾正偏重組織推薦和領導推薦,忽視羣眾推薦的傾向,增強羣眾參與的積極性。

第二,改進幹部的考核方式,實行考察預告制和差額考察制。組織考核考察是選準用好乾部的關鍵環節,在幹部選拔任用和領導班子換屆調整考察時,要適時實行考察預告制,增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透明度。在此基礎上,一方面,要實行多層次、多渠道、多側面的考察,重視羣眾的意見,進一步提高民主程度;另一方面,要有對工作實績的科學評估,又要有對發展潛力的預測分析,把定性分析和定量測評有機結合起來,準確認定幹部的工作實績。

對於個別提拔任用的幹部,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差額比例確定考察人選,通過民主測評、民主評議、個別座談等方式來確定擬任人選,使幹部的選拔任用盡可能地反映民意,落實羣眾的選擇權。

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 篇五

《關於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全文如下:

人社部發〔2019〕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

為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切實加強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人才評價機制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據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在全國範圍全面推開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現將《關於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省(區、市)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的精神和要求,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精心組織,切實做好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改革實施方案和配套辦法於12月31日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審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2019年8月28日

關於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中國小教師是我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推動教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力量。1986年開始建立的以中國小教師職務聘任制為主要內容的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對調動廣大中國小教師的積極性、提高中國小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着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和教師隊伍結構的不斷優化,現行的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存在着等級設置不夠合理、評價標準不夠科學、評價機制不夠完善、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不夠銜接等問題。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國小教師特點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評價制度,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關於完善人才評價機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舉措,是落實義務教育法的重要任務,是推進職稱制度分類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激勵廣大教師教書育人,吸引和穩定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具有重大意義。為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9-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9-2020年)》要求,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中國小教師隊伍,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xx大和xx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教育發展規律和教師成長規律,按照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總體要求,建立與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銜接、符合教師職業特點、統一的中國小教師職稱(職務)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中國小教師的積極性,為中國小聘用教師提供基礎和依據,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供製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1. 堅持以人為本,遵循中國小教師成長規律和職業特點,提高中國小教師職業地位,促進中國小教師全面發展;

2. 堅持統一制度、分類管理,建立統一的制度體系,體現中學和國小的不同特點;

3. 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鼓勵優秀人才脱穎而出;

4. 堅持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激勵中國小教師提高教書育人水平;

5. 堅持與中國小教師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積極穩妥、協同推進,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圍繞健全制度體系、拓展職業發展通道、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形成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以社會和業內認可為核心、覆蓋各類中國小教師的評價機制,建立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相銜接的職稱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體系

1. 改革原中學和國小教師相互獨立的職稱(職務)制度體系。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建立統一的中國小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原中學教師職務系列與國小教師職務系列統一併入新設置的中國小教師職稱(職務)系列。

2. 統一職稱(職務)等級和名稱。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職務)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3. 統一後的中國小教師職稱(職務),與原中國小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關係是: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國小中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國小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國小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國小二級、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

4. 統一後的中國小教師職稱(職務)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一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二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三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 中國小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標準,是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的重要基礎和主要依據。中國小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標準,要適應實施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體現中國小教師職業特點,着眼於中國小教師隊伍長遠發展,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要充分考慮教書育人工作的專業性、實踐性、長期性,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師德素養,注重教育教學工作業績,注重教育教學方法,注重教育教學一線實踐經歷,切實改變過分強調論文、學歷的傾向,引導教師立德樹人,愛崗敬業,積極進取,不斷提高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 國家制定中國小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的基本標準條件(見附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省)根據本地教育發展情況,結合各類中國小校的特點和教育教學實際,制定中國小教師具體評價標準條件。具體評價標準條件要綜合考慮鄉村國小和教學點實際,對農村教師予以適當傾斜,穩定和吸引優秀教師在邊遠貧困地區鄉村國小和教學點任教。中國小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的具體評價標準條件要體現中學、國小的不同特點和要求,有所區別。對於少數特別優秀的教師,可制定相應的破格評審條件。各省具體評價標準條件可在國家基本標準條件的基礎上適當提高。

(三)創新評價機制

1. 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建立健全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各省要加強對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完善評委會的組織管理辦法,擴大評委會組成人員的範圍,注重遴選高水平的教育教學專家和經驗豐富的一線教師,健全評委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責任制。

2. 改革和創新評價辦法。認真總結推廣同行專家評審在中國小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中的成功經驗,繼續探索社會和業內認可的實現形式,採取説課講課、面試答辯、專家評議等多種評價方式,對中國小教師的業績、能力進行有效評價,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增強同行專家評審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評價中全面推行評價結果公示制度,增加評審工作的透明度。

(四)實現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銜接

1. 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是中國小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和關鍵環節,崗位聘用是職稱評審結果的主要體現。中國小教師崗位出現空缺,教師可以跨校評聘。公辦中國小教師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管理和規範。

2. 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中國小教師競聘上一職稱等級的崗位,由學校在崗位結構比例內按照一定比例差額推薦符合條件的教師參加職稱評審,並按照有關規定將通過職稱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兑現受聘教師的工資待遇,防止在有評審通過人選的情況下出現有崗不聘的現象。

3. 堅持中國小教師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實行中國小教師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發揮學校在用人上的主體作用,實現中國小教師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的統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後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4. 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評聘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和廣大教師的監督作用,確保評聘程序公正規範,評聘過程公開透明。評聘工作按照個人申報、考核推薦、專家評審、學校聘用的基本程序進行。

個人申報。中國小教師競聘相應崗位,要按照不低於國家和當地制定的評價標準條件,按規定程序向聘用學校提出申報。

考核推薦。學校對參加競聘的教師,要結合其任現職以來各學年度的考核情況,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經集體研究,由學校在核定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內按照一定比例差額推薦擬聘人選參加評審。

專家評審。由同行專家組成的評委會,按照評價標準和辦法,對學校推薦的擬聘人選進行專業技術水平評價。評審結果經公示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

學校聘用。中國小根據聘用制度的有關規定,將通過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崗位。

5. 對改革前已經取得中國小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未被聘用到相應崗位的人員,原有資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應崗位時不再需要經過評委會評審。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對這部分人員擇優聘用時給予適當傾斜。

6. 在鄉村學校任教(含城鎮學校教師交流、支教)3年以上、經考核表現突出並符合具體評價標準條件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

7. 中國小教師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各等級的結構比例,根據新的中國小教師職稱等級體系,按照國家關於中國小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正高級教師數量國家實行總量控制。

三、改革的組織實施

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涉及人數多,社會影響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統一、人員過渡、標準制定和評審等諸多環節,工作十分複雜,各地情況又差別很大,必須按照國家的統一要求和部署開展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聯合成立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改革的組織實施、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省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大意義,將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作為當前加強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的首要任務,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要成立省政府領導牽頭的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改革的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要按照現有職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結合實際,周密部署。各省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緊密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和配套辦法,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後組織實施。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各地要開展全面深入的調研,充分掌握本地區中國小情況和教師隊伍狀況,全方位考慮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和問題,細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預案,深入細緻地做好政策解釋、輿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廣大教師積極支持和參與改革,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三)平穩過渡,穩慎實施。要充分認識改革的複雜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員過渡和新舊政策銜接工作,確保改革順利有序推進。現有在崗中國小教師,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按照原中國小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與統一後的職稱(職務)對應關係,以及現聘任的職務等級,直接過渡到統一後的職稱(職務)體系,並統一辦理過渡手續。在平穩過渡的基礎上,各級別新的職稱(職務)評聘工作,嚴格按照本意見規定的原則要求、標準條件、評價辦法、評聘程序等進行。

中國小教師職稱(職務)評聘工作分級組織實施。高級教師及以下職稱(職務)等級教師的評聘工作,由各省按照本意見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和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正高級教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數量,各省具體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兩部備案。

各省要及時總結經驗,發現、研究和解決改革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遇到重要情況及時向兩部報告。各省改革進展情況請及時報送兩部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本意見適用於普通中國小、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及省、市、縣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機構。

民辦中國小校教師可參照本意見參加職稱評審。

附件:中國小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附件

中國小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胸懷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牢固樹立愛與責任的意識,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及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切實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

三、身心健康。

四、中國小教師評聘各級別職稱(職務),除必須達到上述標準條件,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標準條件:

正高級教師

1. 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堅定的職業信念;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為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髮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突出;

2. 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教育教學業績卓著,教學藝術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

3. 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並廣泛運用於教學實踐,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了示範和引領作用;

4. 在指導、培養一級、二級、三級教師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在本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5. 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級教師

1. 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能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教書育人成果比較突出;

2. 具有所教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顯著,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

3. 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顯著的成果,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4. 勝任教育教學帶頭人工作,在指導、培養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

5. 具備博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國小、國中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城鎮中國小教師原則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

一級教師

1. 具有正確教育學生的能力,能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輔導員工作經驗,並較好地完成任務;

2. 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紮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有較好的專業知識技能,並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開發學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學效果好;

3. 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

4. 在培養、指導三級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績;

5. 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國小、國中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國小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二級教師

1. 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勝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教育效果較好;

2. 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知識,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教學大綱、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教學效果較好;

3. 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4. 具備碩士學位;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國小、國中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國小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級教師

1. 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