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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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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制度改革
第一篇:信訪制度改革的出路在哪裏第二篇:信訪制度改革不再進行全國排名第三篇:談信訪制度改革研究與分析第四篇:對信訪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1]第五篇:信訪制度改革:不再進行全國排名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信訪制度改革的出路在哪裏

信訪制度改革的出路在哪裏

2014-05-27 第05版:民主法治

作者:胡建淼 來源:學習時報 字數:2419

中國的信訪制度是指保障公民在自身的合法權利遭到公權力侵害時,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相應機構反映情況、提出訴求的制度總稱。它最早可以追溯到政務院1951年頒佈的《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1995年的《信訪條例》將信訪制度從一般工作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並將其定位為對公民訴求“轉達和轉辦”的途徑。現行《信訪條例》由國務院於2014年制定,它廢止了舊條例,並將信訪職能擴大為溝通、調節、監督、救濟等。由於目前在一定範圍內、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鬧不信理”,以及與此相伴隨的“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現象,人們便將“罪孽”歸咎於信訪制度本身,甚至有人將信訪制度視作“惡法”,建議“取消”之。我對中國信訪制度的總體看法是:問題不是出在信訪制度本身,而是出在對待信訪工作的態度和方法上。

之所以説問題不是出在信訪制度本身上。一是信訪制度的定位基本可行。由2014年《信訪條例》所確定的現行信訪制度,其職能定位和受理範圍的劃定,在現階段基本是可行的、有效的,它對於緩解矛盾、解決糾紛、穩定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較大的作用。二是目前每年的信訪量較大,而且多數上訪人的上訪還是有理由的。據我們瞭解,雖然存在着一部分“無理上訪户”和“纏訪户”,但是多數上訪人,尤其是初次上訪者,確實還是有上訪理由的。他們的合法權利確實受到了基層組織和人員的侵害而又得不到維護。三是信訪有助於國家高層直接而廣泛地瞭解和掌握民情、社情、國情。信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的縮影,是“民意上達”的通道。通過這一渠道,國家高層可以瞭解基層政府的管理水平、存在的問題,可以掌握人民羣眾的各種需求。信訪是非常有效的信息收集渠道和中央對基層工作的監督渠道。四是信訪是公民權利救濟途徑之一。由於受案範圍的限制,現行仲裁、複議、訴訟制度無法包攬解決所有的社會糾紛,公民確有大量不屬於仲裁、複議、訴訟範圍內的權利侵害事件需要通過信訪解決。儘管信訪機構不是法定的裁決機構,但它通過“協調處理”功能事實上起到了解決糾紛的作用。五是社會穩定需要有“出氣閥”。在任何一個國度內,不論其政府管理得多好,人們對管理者還不免會有意見。為了讓人們出氣,以至於有的國家在議會門口設置國家領導的橡皮人,以便人們拳擊發泄。由於我國人多意見雜,加之作為“出氣閥”的集會遊行示威受到嚴格限制,我們需要保留信訪這個“出氣閥”,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但是另一方面,我們又看到了一些不理想的現象,似乎與信訪制度有關:一是“信訪不信法”。無論涉訴案件還是非涉訴案件,都往“信訪”走,不往“法院”走。上訪人相信“信訪”而不相信“法律”;相信“信訪”而不相信“法院”。個別基層的“信仿大協調”機制往往將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判隨意改變,造成司法終審不終,司法權威下降。二是“信鬧不信法”。只要有人要上訪,地方管理部門就妥協,不講法律標準,只求太平結果(不上訪)。為了勸住信訪人的上訪,有的政府部門無原則地答應當事人的無理要求,使得“上訪獲益”,“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形成“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怪圈。三是“接訪”變成“截訪”,“截訪”又變成“劫訪”。羣眾合法的上訪權利被剝奪,上訪羣眾“被截”、“被劫”、“被處罰”、“被關押”、“被拘留”、“被勞動教養”,甚至於“被判刑”,逼得很多受害者成為肇事者,維權者成為違法者,在羣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原來的信訪問題未解決,新的矛盾又發生,又形成新的信訪案由。

但上述現象不是信訪制度本身造成的。現行《信訪條例》並未將涉訴案件納入信訪範圍,並未規定信訪可以推翻司法終審,相反,第14條第2款明文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現行《信訪條例》並未規定對信訪者可以“截訪”、“劫訪”以及其他制裁性行為,相反,第 3條明文規定“應當暢通信訪渠道”,“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所以問題不在於《信訪條例》和由這一條例設定的信訪制度本身,而在於人們沒有嚴格執行這一條例,是由對待信訪的不正確態度和不妥當做法所引起的,特別是在“各級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壓力下,地方部門就來京“花錢銷號”,對信訪者或者花錢買平安,或者採取違法手段侵犯人權……

中國對信訪制度的改革,重點不是弱化甚於取消信訪制度,而是改革對信訪的考核制度。

第一,擺正對信訪的態度,改變過去的“過分重視”。“過分”就會出問題。我們要“正確”對待信訪,而“正確”對待信訪就在於“正常”對待信訪。這裏需要對信訪作正確的判斷:中國如果信訪過多,是不正常的,也是不應該的,説明基層組織工作未做好;但如果信訪過少,也是不正常的,因為這麼大的國家,不可能沒有一定數量的信訪;沒有信訪更是不可思議的,肯定是虛假的事實,違背客觀規律。

第二,改革對待信訪的考核,中央要減少對地方黨政領導的壓力,不按信訪量給各地排名。不能追求“零上訪”。不能不講“因果關係”而搞“一票否決制”,不能不加區別地按上訪人數追究領導人責任。要從結果考核轉變為過程考核。區別無理上訪者與有理上訪者。前者的上訪不應當由領導人來承擔責任,對於後者的上訪,可採取“倒查”機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正確對待信訪者的上訪權利。公民信訪是由憲法和《信訪條例》所設定的基本權利。無論他是否有理,他都擁有上訪的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截訪”、“劫訪”。至於信訪者在上訪中有鬧訪或者發生其他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處理信訪案件,要堅持法律原則和法律標準。無規矩不成方圓。不得“花錢買平安”,讓無理上訪者獲益。

第五,讓涉訴案件回到司法程序去解決,信訪機構不得接受涉訴案件。不得通過信訪程序推翻司法裁判。適度擴大訴訟受案範圍,將更多的信訪案件納入到司法軌道中去解決,而不是讓更多的涉訴案件回到信訪中解決。

第二篇:信訪制度改革不再進行全國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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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制度改革不再進行全國排名

作者:

來源:《辦公室業務》2014年第11期

近日,國家信訪局有關人士表示,目前國家信訪局對各省份的排名通報制度已取消,各個省市對地市級直至區縣級的改革工作正在逐步推廣過程中。從近期開始,按照國家信訪局信訪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要求,各級信訪部門的信訪工作將不再簡單地以信訪數量多少為通報標準,國家信訪部門也不再搞全國範圍的排名、通報。取而代之的是國家與地方之間、上級與下級之間建立“點對點”的通報機制,並通過信訪約談制度對地方的信訪工作予以監督。取代以往信訪排名通報制度的是“點對點”通報制度。所謂“點對點”通報制度,是指對於各省份的信訪工作,國家信訪局直接根據瞭解到的情況與各個省份單獨對接,對各省份的工作進行一對一通報。這意味着取消排名實施一對一通報後,各個省份將把主要精力放在處理本省的信訪問題上,而不是因為擔心排名靠後進京截訪。對於信訪問題較多的省份,國家信訪局將對這些省份進行約談,敦促其解決重大信訪問題,並監督這些省份的信訪工作。

第三篇:談信訪制度改革研究與分析

談信訪制度改革

陸維福

近期信訪制度成為熱點問題,媒體連續推出了關於信訪制度改革的文章,對深受矚目的信訪制度改革各抒己見,筆者讀後深受啟發。筆者長期在政府機關工作,現在又專門從事行政法律制度研究工作,對此問題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寫出來以供探討。

由於現在信訪案件居高不下,而且經常發生圍堵黨委和政府機關大門、交通要道的羣訪事件,社會影響很大。對各級黨委政府的壓力很大,信訪工作空前受到重視,工作條件、人員配備都比以往要好,工作效率也很高,客觀上起到黨委和政府與人民羣眾溝通作用,也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解決了很多實際問題。但是,由於現行信訪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其對如此眾多的信訪問題窮於應付,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現在法學界、信訪機構、公眾都對信訪制度的改革給予了關注,也出現了加強信訪機構和取消信訪機構兩種根本對立的意見。

筆者認為,討論信訪制度改革,首先要對信訪制度的設定、作用作全面瞭解。在我國信訪制度產生了建國以後,始終是非常規解決問題的渠道,主要起到疏導、溝通的作用。信訪權利來源於《憲法》,作為行政法規的《信訪條例》對信訪制度作了具體規定。《信訪條例》規定信訪機構要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羣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羣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

結合的原則。《信訪條例》只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信訪機構要遵守的法律制度,實際上其他黨委、人大等設立的信訪機構基本上也根據《信訪條例》辦事。信訪機構通常不具有解決問題的實際權力。

其次,對信訪制度進行改革,還要了解目前信訪機構的組成、職能和存在的問題。目前信訪機構龐大而分散,《信訪條例》僅規定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設立信訪機構,實際上黨委(通常與政府聯合設立)、人大、黨委工作部門和司法機關甚至事業單位都設有信訪機構,其中起到核心作用的是黨委政府聯合信訪機構(在大部分地區是採用這種體制)。黨委政府聯合設立的信訪機構是綜合性信訪機構,凡是對下屬的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以及下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信訪,都可以向其提出。其權力最大,業務最為繁忙。黨委工作部門和政府部門的信訪機構主要管轄對本部門極其下屬部門行為不服提出的信訪案件,辦理黨委、政府信訪機構交辦的信訪案件,公檢法則負責本職權範圍的信訪案件辦理。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起到疏導、溝通的作用,並沒有賦予信訪機構處理問題的決定權。這種體制缺乏統一協調,至今在絕大部分地區也沒有實現微機信息聯網,造成了信息的無序傳導,信訪者在多家機構之間跑來跑去,問題卻難以解決。信訪機構分散設置,每個機構的工作人員即非常有限,有的還是兼職的,專業素質有待提高,導致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不高。信訪機構沒有獨立處理問題的權限,不具有相對獨立性,也不能對業務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信訪問題的處理需要先報領導審批,領導批示後,再會同具體業務部門拿出處理方案,然後還要領導審批。由於缺乏法律規範,領導對個案的批示、處理有時又太過隨意,前後處理不一致,引發更大的信訪。由於信訪機構主要是溝通和疏導,提出的處理意見有關部門辦理不力或者婉言拒絕,就造成很多問題無法解決。

既然信訪制度先天存在不足,後天又超負荷運轉,當事人為何不選擇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途徑來解決問題呢?很多專家、學者都認為這是中國民眾傳統的“非訟”心理和“清官” 意識使然,民眾喜歡找清官解決問題,往往找的官越大(越級上訪)、事情鬧的越大(集體上訪),解決的可能也就越大。這是實際情況,但是這些專家、學者其實忽視了一個簡單的事實,就是信訪機構面臨越來越多的壓力也在尋找解決問題的法律渠道,工作人員對於屬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能解決的問題,一般均直接要求信訪人員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有的地方如安徽省的信訪機構還與律師事務所聯合,將涉法事務由律師提供專門的法律服

務),而不會直接尋求解決的辦法。也就是説即使當事人願意去信訪,最後符合條件的也被推到了行政複議機構和人民法院。對拒絕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的,信訪機構一般不再接待。信訪機構主要精力是處理不屬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範圍或超過了時效的案件。

既然有相對完善的行政複議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在維護公眾權利,公眾也願意選擇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信訪案件呢?這不能不説明現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制度設定有問題,很多問題難以解決,沒有真正體現“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的功能。這兩種救濟渠道都存在範圍和時效的限制。行政複議當初定位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具有方便快捷和不收費的特點,行政複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有權審查其合法性和適當性,還可以對規範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很大程度上彌補了信訪制度的不足。但是,《行政複議法》又對行政複議制度本身作了很多限制,從而使其解決問題的能力打了折扣。行政複議只能受理解決對於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複議,這些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審批等,對於黨羣部門的行為,行政複議機關無權管轄;對於現在羣眾反映強烈的人事糾紛一般不能通過行政複議途徑而要通過申訴渠道(向上級人事部門監察部門反映問題,要求解決)來解決,而這種申訴解決的方式並沒有法律的具體規定,加上人事管理體制的僵化,解決問題的機率很小,使得當事人大量採取信訪的方式;由於我國處於新舊體制交替階段,對於轉軌時期大量出現的以往由政策調整的大量歷史遺留問題(由於以往實行計劃經濟,政府管了很多不該管而又管不好的事情,現在當事人要求由政府承擔責任),涉及到重大經濟利益而當地政府限於財力根本無法落實中央政策的問題(由於我國實行分級財政,很多地方政府財政窘迫,實際是吃飯財政。而中央下文件的諸如加工資、提高福利待遇的文件都是“中央請客,地方出錢”,很難落實,導致當事人不滿引發上訪),行政複議機關也不能受理,也使得當事人只能去信訪。為了維持行政行為的相對穩定,《行政複議法》規定當事人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超過了時效,則不能提起行政複議。考慮到羣眾的整體文化素質和法律意識的欠缺,很多問題沒有在時效內提出而轉化為歷史案件,又只能去信訪。加上現在的行政複議機構附設於行政機關內部,沒有體現出相對獨立性,影響了處理結果的公正、客觀,打擊了當事人的信心。行政訴訟在受理範圍上基本與行政複議一致,時效為三個月,且一般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而不能進行適當性審查,

也不能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監督弱化,少數裁決有失公正,而且執行裁決也很困難,一些當事人對法院判決及其執行情況不滿,重新走信訪道路。總體來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並非如一些同志所説的那樣效果奇差,而是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問題是要降低門檻,擴大受理範圍,真正體現“救濟”的特點。

就我國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整個體制而言,各種手段的銜接也存在很多問題。(一)從整體上看,各種制度、各個環節之間相互協調和相互銜接不夠。例如,信訪與行政複議、信訪與行政訴訟如何協調和銜接,有時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完了又信訪,信訪完了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時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不受理去信訪,信訪不受理又去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形成“纏訪”、“纏訟”。(二)由於當事人的堅持和工作人員疏導不夠,有些案件本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渠道來解決,但當事人走信訪途徑,往往是問題沒有解決,人在信訪路上還下不來。因為很多人認為,再堅持一下,就有解決的可能(因為當事人看到甚至有的問題解決得比複議、訴訟效果還好),以致使信訪隊伍越來越大,上訪者越來越多。如果他們在回頭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話,也耽誤了時效。(三)有些問題涉及到多家單位,但是單位之間怕麻煩,怕但責任,互相推拖,導致問題變大,遲遲難以解決。

綜上,我國現行行政救濟、司法救濟機制存在先天的缺陷(信訪制度只是這個機制的一個環節),其實施的環境也有待改善,因此信訪制度功效發揮不盡理想,它解決了部分的問題、矛盾、爭議和糾紛,但卻對大量湧現的歷史問題、矛盾、爭議和糾紛以及現實的問題、矛盾、爭議和糾紛無所作為或無能為力,甚至在因為處理案件方式和結果又引發出新的問題、矛盾、爭議和糾紛。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有人認為信訪制度嚴重弱化,必須加強信訪制度,賦予信訪機構解決實際問題的權力,對於政府部門、下級政府行使監督權、否決權,甚至將信訪機關作為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解決一切矛盾的萬能機構,這樣就能解決所有問題。應該説,這種想法是可以理解的,面對沉重的上訪壓力,必須要找到解決辦法。而最為簡單的辦法就是加強目前實際承擔解決問題的主要途徑、承受沉重壓力的信訪機構,這也是我們在行政管理中習慣運用的辦法。賦予信訪機構很大的權力,建立一個超級監督機構,直接根據主要領導的意見來處理問題。問題在於,在實行依法治國方略的今天,完全打破現有行政權力(甚至還包括司法權力)的架構,更多地依靠領導人的

權威,只會帶來更大程度上的混亂。畢竟在法治成熟的國家,行政複議和訴訟才是解決問題的主要渠道,也更能靠得住。因此,單靠加強信訪機構是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的。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雙管齊下,從完善信訪制度和加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制度兩個方面着手,比較可行的解決方案是:(一)近期方案。加強現有信訪機構,在暫時無法修改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可以考慮加強建立黨委與政府聯合辦公的信訪機構,並將黨委和政府部門信訪機構將作為派出機構,統一管理人財物,形成聯動效應,減少部門之間相互推拖,提高辦事效率。信訪機構負責督辦信訪案件,並可以考慮通過組織聽證會的形式,請相關部門和當事人參加,根據聽證筆錄,提出辦理方案,要求有關部門限期辦理。(二)遠期方案。改革現有的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渠道,擴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減少對提起時效的限制、加強對執行的監督,發揮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有的作用,成為公眾可以信賴的解決問題的法治渠道。讓信訪機構回覆到其本來面目:作為溝通黨和政府與人民羣眾關係的一個橋樑,或者僅僅作為黨委聽取民意的一個機構,畢竟信訪機構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行政執法權和監督權,而打破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另外設立一個無所不能的大信訪機構,從理論上是荒謬的,從實踐上看是有害的。行政複議與信訪同樣屬於行政救濟手段,但是具有信訪沒有的實際處理權力,理應發揮更多的作用。通過修改《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可以大部分甚至全部取代信訪功能。擴大其受案範圍,將廣泛受到關注的人事、工資等問題納入行政複議範圍,使得這些原來不受外部監督的內部行政行為接受外部行政監督,促進人事、工資等管理的法制化。從加強對當事人救濟的角度出發,取消受理案件的時效限制,允許當事人對歷史問題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構要體現相對獨立性,真正能夠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改革行政複議審理方式,實行言詞審理,允許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規範行政複議判決書,要求更多地體現事實證據的作用。使得行政複議審理更為規範、公開和有效。至於行政訴訟的改革方案,現在已經議論的很多了,筆者認為總體説來在黨的領導下,要體現更多的司法獨立,減少行政干預,加強司法裁決書的執行力度。另外,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在行政救濟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全國各級人民代表有那麼多(恐怕有上百萬),他們如果能夠真正發揮聽取民聲、反映民意和監督政府的作用,很多信訪案件的可能解決。在時機成熟時,還可以考慮接洽國外申訴專員制度,在人大常委會下面建立專門的申訴專員,負責處理信訪問題。

第四篇:對信訪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1]

對信訪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摘要:信訪是我國公民政治參與的重要渠道,是實現和維護人民羣眾民主政治權利的具體形式。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宏觀背景下,進行體制現代化變革,改革現行的信訪制度,推進信訪工作的制度、內容和方法的創新,在法治框架內尋求新的解決方案,最終就是要依法規範信訪秩序,形成一個良性的法治氛圍,達到法治信訪的目標。

關鍵詞:信訪制度;法律服務;依法行政

二、我國信訪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來的信訪量中還呈現出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涉法涉拆類上訪持續攀升,居高不下。一些問題本該通過訴訟渠道解決,然而羣眾卻大量湧入信訪渠道,寄希望於通過行政途徑解決問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律意識日益深入人心,公民的維權觀念增強,這是我國民主和法制進程達到一定階段的可喜表現,越來越多的公民把自己的經濟利益和民主要求通過上訪來實現。

涉法信訪類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1、大部分信訪羣眾對複雜的法律程序、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理解片面,陳述自己的問題缺乏客觀全面性,感到解決自己的問題無從下手;2、根據我國現行訴訟體制,有些問題要想贏得訴訟解決,必須具備相應的舉證和應訴能力,否則即使有理也會敗訴,這些障礙客觀上限制了信訪羣眾進入訴訟等程序解決問題;3、客觀評價我國公民的生存條件,大部分信訪羣眾感到訴訟成本較高,無力支付訴訟等費用;4、信訪部門對上訪事項進行詢問掌握後,認定屬涉法類問題,但由於職責所限,不可能為上訪羣眾提供更進一步的幫助,而司法獨立原則也使信訪部門在運用行政手段將案件批轉司法機關時十分慎重。”[5]因此,大量的涉法信訪問題仍然滯留在各級信訪部門無法解決,造成重複上訪、越級上訪、直至進京上訪,影響社會穩定。

三、信訪制度改革的可行性路徑

在具體的操作方案上,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1)建立公益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黨政和人大信訪機構內設立公共法律援助機構,將信訪和法律援助有機結合起來,聘請和動員有社會責任感、具備執業資格的人擔任公益律師,為上訪者提供法律服務。公共法律援助機構參與信訪工作,就可以從專業法律的角度協調解決信訪部門難以解決的問題,使問題的處理一步到位,這樣不但可以及時地解決羣眾上訪問題,而且使上訪羣眾懂得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

(2)設立法律服務室。在各級信訪部門建立信訪法律顧問室工作機構,司法行政機關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水平強的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人員駐法律服務室開展工作,利用他們的專業知識開展法制宣傳,向信訪人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3)建立信訪代理制度。在信訪制度中,筆者認為也可以借鑑和引入代理制度。一些地區在街道辦事處推行的信訪代理員制度已經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但在信訪制度中,必須明確信訪代理的機構為非政府組織或羣眾自治組織,因為不行使國家權力的非政府組織或羣眾自治組織,能站在比較公正的立場上,維護公民個人的權利”[12]。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公民對待信訪也許在不久的將來會像對待訴訟一樣,聘請代理人為自己進行信訪。

(4)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信訪工作人員的素質包括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在業務素質中,法律素質是一項重要內容。從目前情況看,一些地方的信訪承辦人員信訪法律知識掌握不多,基本處在憑經驗、靠政策辦理信訪的階段,與建設法治信訪的要求差距較大。提高信訪隊伍的法律素質的途徑有兩條:一是對現

有人員進行大規模的培訓;二是有計劃地引進法律人才。總之,只有整個信訪隊伍法律素質提高了,才能將建設法治信訪推進到一個新水平。

四、關於信訪制度的幾點思考

信訪制度實際上是實現政治需要的一種手段,為經濟基礎、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服務,通過國家機器去協調、去規範各種社會關係,以期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社會穩定和讓人們過上安居樂業生活的目的。傳統的信訪制度的功能發生了扭曲但並不是説信訪制度在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下已經失去了生命力,也不是説信訪制度對法治絲毫沒有貢獻,“在如今我國司法公正和法律服務都不能令人滿意的大環境下,信訪制度卻又能使有些問題得以合法合理解決,且對於權力監督機制的完善發揮着獨特的作用”[14]。我們認為,信訪制度的出路在於制度創新,信訪是關係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的制度設計,信訪這種傳統制度也需要進行與時俱進式的變革,使得傳統的信訪制度通過制度創新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應當是信訪改革的大勢所趨和必由之路。不可否認,信訪制度的強化不利於我國目前正在實施“依法治國”的宏偉治國方略,不利於推進我國的法制進程,我們應該更多強調對司法救濟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不應過分強化信訪救濟這種非司法救濟手段;但是在我國目前公眾通過司法救濟途徑還不十分有效的情況下,信訪制度的穩妥改革是很有必要的。為信訪制度的改革注入法治的精神,在法治的框架內對信訪制度進行漸進式的改革,將信訪工作和法律服務相結合,那麼80%的涉法信訪案件就能夠通過司法途徑得以解決。因此,應繼續將信訪置於適當位置,從完善國家整個解決糾紛機制的高度來改革、改進信訪。通過漸進的方式疏通公眾參與和投訴的渠道,樹立司法的裁判權威,並建立一種新的社會秩序,這才是我國信訪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

第五篇:信訪制度改革:不再進行全國排名

中國信訪制度正在進行重大變革。新京報記者近日從權威部門獲悉,國家對各省市不再搞全國範圍的信訪排名、通報,有關部門確立了“把矛盾化解在當地”的新思路。

始於2014年的信訪排名制度,因為與地方黨政領導升遷直接掛鈎,造成地方信訪壓力很大,被指導致各地信訪部門不惜採取各種手段“截訪”,甚至僱傭“黑保安”,設置“黑監獄”,發生惡性事件。

取而代之的將是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之間的“點對點”通報制度,並通過信訪約談制度對地方工作進行監督。

受訪專家表示,這種做法將抑制攔訪、截訪等問題,並建議一直推行到縣級政府。段鋒(化名)最近感覺工作壓力小了很多。他是西部某省信訪局副局長,讓他感覺輕鬆的是,目前國家取消信訪排名通報制度在全國鋪開,他不用再擔心“非正常上訪”數字影響政績。

而且,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該省也取消了對地市州的信訪排名,他們開始把主要精力用在處理髮生在當地的信訪案件,而不是組織人手到北京“截訪”。

新京報記者獲悉,一場以取消信訪排名為標誌的信訪改革,正在悄然推進。其力度影響程度,不亞於勞教制度的廢除。

“排名”異化,各地截訪花樣頻出

信訪指標成考核壓力,上訪者被毆屢有發生,甚至出現專業黑保安

“信訪排名”制度始於2014年1月,措辭嚴厲的《信訪條例》修訂完成,並從當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部《信訪條例》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一名基層信訪工作人員曾對媒體記者説,上述“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的規定,最終演變為“以排名的形式通報”。

從此,國家信訪部門每月會對各省(市、區)“非正常上訪”人次數進行排名,各省市信訪部門也會對各地市排名,直至縣市及鄉鎮政府。

由於信訪案件多發於基層,縣市級及鄉鎮政府的信訪工作,隨即成為對當地黨政幹部政績考核的指標之一。

這一指標又逐步演化為:各級黨政領導成為信訪責任人,其管轄的轄區內訪民進京上訪次數與黨政領導的升遷直接掛鈎。

各地對此出台了詳細的評分體系。

以“上訪媽媽”唐慧所在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為例,據《南方都市報》報道,該地對鄉鎮政府信訪考核實行“百分制”,其中“減少越級上訪量”一項就佔50分。在中央大型會議等“特別防護期”,如發生進京非正常上訪,要扣分。如果接到信訪部門通知,相關單位沒有在24小時內趕到北京的,也要扣分。這些都關係到鎮政府工作的年終考核。

異化的“信訪排名”給當地黨政官員帶來壓力,他們想方設法減少“非正常上訪”。

“上訪者”被毆打、被非法拘禁等,屢有發生,甚至出現了一批專門替地方截訪的“黑保安”。

2014年12月,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迪溝鎮村民,因煤礦採空區賠償款和佔地等問題赴京上訪。該鎮政府接訪人員委託社會閒雜人員接回上訪村民。返回途中,受委託的閒雜人員與村民發生爭執,村民被打致昏迷。

還有人因為上訪而被勞教。2014年4月,遼寧省營口市一名年逾八十的老人劉春山因39次進京上訪被以擾亂管理秩序為名勞教1年半。湖南唐慧因為對女兒遭強姦一案判罰不滿,多次上訪,2014年8月2日被處以勞教一年半。

“截訪”耗費了地方政府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據媒體報道,近六七年以來,湖南基層政府花在唐慧一個人身上的公共財政已達上百萬元。

政界學界呼籲取消信訪排名

長沙副市長稱對非正常上訪不能“一接了事”,遼寧基層信訪工作人員稱“排名”讓基層政府“兩難”

近年來,社會各界關於取消信訪排名的呼聲一直不斷。一些地方的黨政負責人,也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長沙市副市長何寄華建議,明令禁止地方政府採取任何措施圍堵、攔截羣眾上訪,並逐步取消針對地方政府的信訪考核制度。

何寄華告訴媒體記者,對進京非正常上訪羣眾不能通知各地政府“一接了事”,而應該依法引導羣眾自行返回當地,對於羣眾在京涉訪違法犯罪行為,應由北京公安機關按照屬地原則,就地依法處理。

遼寧一名基層信訪局的工作人員接受媒體採訪時説,“信訪制度本身為老百姓提供了一種救濟渠道,但指標化容易引起基層政府和個別訪民的‘雙重越位’。”

他解釋説,基層政府截訪,而個別訪民摸透了地方政府害怕進京上訪的心理,頻頻越級上訪,明明已經拿到了合理補償,卻要求不切實際的鉅額補償。

這位工作人員表示,這讓基層政府處於“兩難”境地。

實際上,早在2014年下半年,研究者已經預判到“信訪排名”後可能產生的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於建嶸,長期關注信訪制度。他撰文稱,搞信訪排名,“地方政府為了息訪,對於信訪公民不是收買或欺騙,就是打擊迫害,從而誘發更多的信訪案件。”

於建嶸告訴新京報記者,“信訪排名”制度的設計初衷是要通過排名、通報制度約束地方政府更好地解決民生問題。但近年來處於中國社會轉型期,這個階段社會各類矛盾凸顯,信訪案件數量上升是一個客觀現實。

“制度設計之初沒有考慮到地方政府很可能在轉型期壓力過大的問題。”於建嶸認為。“減少對地方黨政領導的壓力,不按信訪量給各地排名,取消信訪責任追究制,不要求

地方政府來京接訪。”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説,在當前攔訪截訪頻發的時期,取消排名通報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

十八大後,我國已經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取消排名的試點。從今年3月開始,部分省市沒有收到國家信訪局關於各省“非正常上訪”人次數的排名表。

不再搞全國範圍的排名

地方有更多的精力去處理信訪案件,而不是把精力用在去搞公關、抹數字上

中央政法委近期公佈的數字顯示,今年1月至8月,全國信訪總量比去年同期下降2.5%,總量有所下降。

新京報記者獲悉,這些信訪案件,覆蓋領域包括: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勞動社保、環境保護、城市管理、教育衞生、涉法涉訴等。

這些領域侵害民眾利益的問題比較突出,有的地方因片面追求“土地生財”,違法違規徵用農民土地,有的地方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過低,甚至採用粗暴手段野蠻拆遷,引發全體性事件和惡性案件。還有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中,過度遷就開發商的利益,與民爭利,造成上訪不斷,甚至發生了規模性羣體事件和個人極端事件。

有關部門人士告訴記者,近年來,一些地方不是在暢通信訪渠道、解決信訪問題上下工夫,而是在簡單的穩控信訪羣眾甚至攔卡堵截上做文章,個別地方甚至與黑保安公司勾結,非法限制上訪羣眾人身自由。

“這種錯誤的行為,嚴重傷害羣眾感情,侵犯羣眾信訪權利,要堅決糾正限制和干涉羣眾信訪權利的錯誤做法。”這位人士表示。

而有關部門認為,“究其原因,除了與有的幹部作風不實甚至品行不端有關外,也與一段時間裏對信訪工作過度考核、通報不科學不合理有關。”

記者瞭解到,基於上述原因,國家有關部門決定,信訪工作將不再簡單地以信訪數量多少為通報標準,不再搞全國範圍的排名、通報。

取而代之的是,中央與地方之間建立點對點的通報機制,完善信訪約談制度,幫助地方反省問題,研究對策,督促落實解決信訪問題的責任,確保對羣眾的合法合理訴求解決到位。一位西部省份信訪局副局長向記者證實,目前國家取消信訪排名通報制度已經在全國範圍內鋪開。

“取消排名確實減輕了工作壓力。”該副局長告訴記者,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目前該省已經取消省級對地市級的“信訪排名”,“讓各個地方有更多的精力去處理髮生在當地的信訪案件,而不是把精力用在去搞公關、抹數字上”。

於建嶸認為,這將對攔訪、截訪的行為起到抑制作用,同時還將對地方的信訪工作起到監督和約束。

不過他建議,由於攔訪、截訪的主體一般都為地方基層政府,這種做法必須一直推行到地市乃至縣鄉級政府。如果地方仍然採取原有的排名做法,攔訪、截訪仍然有可能繼續發生。“避免矛盾湧入信訪”成改革新思路

全國推行“楓橋經驗”,把矛盾化解在當地,專家稱公正司法將根本減輕信訪壓力據新京報記者瞭解,中央對信訪制度的改革,不僅限於取消“信訪排名”。

中央有關部門的新思路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把矛盾化解前置,避免更多的矛盾湧入信訪。

上月11日,中央政法委、中央綜治委等聯合召開大會,紀念毛澤東批示“楓橋經驗”50週年。而“楓橋經驗”的核心就是依靠和發動羣眾,矛盾不上交,有矛盾在當地解決。據分析,中央有意在全國推廣這種做法,避免過多矛盾進入信訪,從而從根本上解決上訪、截訪等問題。

中央的新思路目前已在浙江、江蘇等省市進行試點,如何在當地化解矛盾是試點的重要內容。

杭州市上城區公安分局的“平安365”社會服務管理平台系統,建立於去年4月。在該平台中,上城區被劃分為159個網格,769名網格信息員在網格內的社區巡查,發現社區內矛盾、拆遷糾紛等問題及時上報“網格長”。

“網格長”通過手機上報到平台系統之後,平台的工作人員會根據問題情況直接通過該系統轉給相關的政府部門,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解決,並及時反饋。

各個部門解決老百姓問題的時效和質量要考核,全年的“總成績”與“一把手”的政績掛鈎。

上城區“平安365”社會服務管理中心主任丁堅華告訴記者,據統計,截至2014年年底,網格信息員們共排查發現各類矛盾糾紛3500餘起,在此期間,政府部門為羣眾解決問題的平均時間從5天減少到2.5天。

浙江其他地方還嘗試“老孃舅”調解等方式,化解基層矛盾。

浙江省一位地市級政法委書記稱,這種新的社會綜合治理思路就是要“發現在早、防範在先、處置在小”。在他看來,當矛盾是一粒砂石的時候,很容易拿起扔掉,而當它逐漸變成石塊甚至巨石的時候,想搬走它肯定難上加難。

馬懷德對這種思路表示讚賞,“化解社會矛盾,最重要的是在矛盾剛剛出現的時候予以化解,時間越長,矛盾會逐漸放大,最後積聚成對社會不滿的負面情緒。”

馬懷德表示,除了矛盾化解前置外,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體系,真(更多好文章請關注)正做到司法公正,信訪的壓力才會真正減小。

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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