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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輛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71W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多篇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1

一、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二、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三、非業主車輛不得在停放在小區過夜,若臨時滯留必須停放在車棚內指定位置。

四、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隨意停放。

五、凡因不遵守車輛停放規定而造成車輛損傷或遺失,後果自負。

六、內部車輛出入小區要出示出入證,外部車輛出入小區時,司機需要自覺出示行駛證,由值班員履行登記手續。

七、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行駛,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

八、機動車輛要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摩托車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嚴禁超車。

九、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十、進入車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

十一、不準在小區內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

十二、不準碾壓綠化土地,不準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十三、不準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和臨時車輛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機動車輛必須放在自己的停車場)。

十四、出租車接送小區住户,上下客後必須馬上駛離,不得在小區內招攬客人。出租車司機屬來訪客人,必須正常辦理探訪手續。

十五、車輛帶貨駛離小區,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户到管理處辦理有關物資放行手續,方可放行。

十六、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實行。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2

一、小區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小區機動車輛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車資源,確保車輛遵章行駛、有序停放,創造一個優美、寧靜的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1、小區設定專職車輛管理員,對小區業主(使用人)的車輛實施全面管理,建立詳細的車輛管理檔案(含:業主或使用人姓名、房號、車輛型號、車牌號、車輛顏色、聯繫電話等),對登記備案的業主(使用人)車輛,由小區物業服務中心發給出入大門通行證,通行證每年度換髮一次。

2、小區機動車輛泊位分為地下車庫、地面車庫、地下車位和地面車位。對已出售給業主(使用人)的車庫或車位,小區物業服務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費;對無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車位,實行有償租用,地下車庫或車位的月租費,根據市場價核定,不另收管理費;地面停車位的收費標準參照《杭州市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執行,即:住宅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貨車包月費每輛100元整、住宅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的公車包月費每輛150元整,不另收管理費;對在小區臨時停車不超過1小時的,免收停車服務費。超過1小時的,每輛每4小時2元整,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24小時)停車服務費,每輛超過6元的,按6元收取。對長期租用車位的業主(使用人),小區管理處應每年與其簽訂一次租用合同。

3、對已出租的車位,小區物業服務中心負責做出已出租的標識,並設有專人管理,阻止和勸解其它車輛佔用此車位。地面可出租的車位,優先出租給就近居住的業主,如就近業主不租,可租賃給其他業主。

4、已購置車庫的業主,應自覺將車輛停入庫內;臨時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應按車管員指定的地點停放;所有車輛均不得在小區道路上隨意停放;尤其禁止車輛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對外來臨時進入小區的車輛,執勤門崗應做好詢問登記工作,發放臨時出入證,必要時還應及時與業主取得聯繫,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方可進入。

5、擁有車庫的業主(使用人)在車輛入庫後,應及時關閉車庫門;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業主(使用人)離開後,須及時關閉車門、車窗,不要將貴重物品遺留在車內。車管員和保安員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應及時通知車主,以防止車內物品失竊。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場地,並要求車管員和保安員加強巡視檢查,如出現車輛丟失或車內物品被竊,應積極配合車主查找並提供其它幫助,但不負賠償責任。

6、對業主(使用人)的車輛,車輛管理員應堅持對其車輛的門、窗及外表狀況實行日常檢查和每月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實施,並做好必要的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告知業主(使用人)。

7、小區道路和停車場嚴禁學習駕駛、試車,不得無故使用車載報警器,嚴禁隨意鳴喇叭。

8、對進入小區載有業主的出租車須換證通行,對載有外來人員的出租車應謝絕入內。夜間22:00後,謝絕出租車進入小區。

9、對從小區駛出並攜帶較貴重或大量物品的非業主車輛,執勤門崗有權進行檢查或要求做出説明。

10、大型貨車、客車原則上不容許隨意進入小區,如遇特殊情況需進入,因提前申請並徵得小區物業服務中心的`同意。

11、小區應設立機動車輛行駛標識,包括:行駛方向、行駛路線、限速、限高、禁鳴、禁煙火等,業主(使用人)須遵章執行,出入大門應各行其道或先出後進。

12、車輛管理員和保安巡視員應確保行駛通道和消防通道的暢通,要做到管理有序,無亂停、亂放車輛的現象。對隨意亂停或侵佔已購(租)車庫、車位業主利益的車輛,實行廣大業主輿論監督、保安管制和社區交警共同管理的方法進行。

13、對所有進出小區的非業主車輛和出租車實行憑車輛出入卡進出,執勤門崗必需在卡上註明車輛進出的時間、車牌號、所訪業主姓名、執勤門崗姓名,並應妥善保管好出入卡,不得丟失。

二、摩托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

1、小區如設有停車棚,應作好明顯標記。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户)必須按規定有序地停放車輛。

2、自行車出入小區大門時須下車推行。

3、外來人員的摩托車和自行車原則上不得進入小區。

4、小區治安巡邏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

5、業主自行車不得停放在單元樓道內。

三、地下車庫(位)管理規定

為確保地下車庫交通安全、道路暢通,車輛遵章行使、有序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1、嚴格遵守市交通管理規定,遵守各項車輛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第一”的原則。

2、車庫通道內禁止停放任何車輛。

3、車庫通道、消防通道內禁止堆放任何雜物,確保車庫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4、車庫內必須配備各種安全設施和標誌、配備消防器材。

5、禁止把任何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帶入地下車庫。

6、禁止任何外來車輛、閒雜人員進入地下車庫。

7、嚴禁任何貨車、卡車、大型車輛進入地下車庫。

8、車輛出入地下車庫時,必須按規定的指示標識行使。

9、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後,必須停放到自己的車庫(位)內,嚴禁佔道停放,私佔他人車庫(位),嚴禁壓線停放。

10、車庫內禁止鳴喇叭,限速行使,遵守車庫停車標識,禁止塗改或覆蓋車庫內原有停車的標識和號碼。

11、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停放後,必須關好車輛和車庫門窗。

12、嚴禁在車庫內清掃、清洗車輛及進行車輛維修、保養工作。

13、定時對車庫進行清掃,定時打開車庫內風機進行通風換氣。

14、定時對車庫進行巡邏檢查,對停放不到位、佔道停放等車輛進行糾正。

15、因過失損壞他人車輛、公共設施等行為的,責任人應照價賠償。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小區管理和交通秩序特制定車輛停放管理制度。

1、凡本小區有車輛的業主,請主動到門衞室登記、領牌(車牌押金10元),憑牌出入。

2、外來車輛進出小區時,保安員對其必須進行登記、發臨時停放牌,憑其出入小區。

3、車輛應按小區相關規定的要求停放於規定位置。

4、車輛停放好後,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5、停車時,應按小區管理制度的相關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於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6、小區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本小區環境衞生的活動。

7、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員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於停小區內。

8、禁止無牌摩托車進入,業户及訪客摩托車、自行車請於指定位置存放,並鎖好防盜鎖。

9、凡進入車場內和車庫內的車輛嚴禁載放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因此而發生意外事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10、進入小區內的車輛必須執行車輛停放管理制度,違者拒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