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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62W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實訓過程中,要貫徹“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原則,必須加強實訓過程的安全教育。

2、任課教師及實訓室管理人員要對實訓過程中學生的安全負責。在實訓準備,工作中必須考慮實驗操作的安全要求。

3、做實訓前,首先檢查實訓室的安全情況,不允許有不安全因素存在。

4、用電設備要有良好的接地保護和漏電開關。

5、實訓過程中如發生人身或設備事故時,要立即切斷電源,及時搶救,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

6、發生事故後要及時查明原因,由當事人向有關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車輛管理安全制度 篇二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1、新車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複印件及車輛照片等有關行車資料交給公司,建立車輛基本情況檔案。

2、車輛駕駛員要在每月25日前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況上報公司安技部登記,由安技部負責人核實後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二、車輛檢查

1、司機平時出車前後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況輕重進行處罰。

2、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後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鬆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項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符合國家制動規範要求,前後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保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於3.2mm。

3、公司營運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況時,在出示檢查證後,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於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半年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包頭市交通部門核准資格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後,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包頭市各區運輸管理所簽章。

(3)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3、車輛每行駛5萬公里必須進行中修。

4、車輛每行駛10萬公里必須進行大修。

四、車輛報廢規定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況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累計行駛里程達到50萬公里以上或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5)經維修和調整後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 總則

1.1 目的:為加強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依據道路交通法,以及地方政府相關法規政策,結合車輛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1.2 本辦法中所指車輛包括:公務車、商品車(含試乘試駕車)、租賃車、工作(工具)車等所有權屬公司的車輛,以及用於公司工作所有權不屬公司的車輛。

1.3 適用範圍: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全體員工。

2. 組織管理

2.1 車輛安全管理實行所屬使用單位和所屬使用個人責任制管理。車輛使用的個人必須簽訂《車輛安全管理責任書》。

2.2 管理職責區分

2.2.1 集團公司辦公室:

1) 負責集團車輛的計劃申報、調配、維修費用審核、證照及路橋費、年審年檢和登記統計。

2) 負責單位車輛及個人車輛使用單位/使用人(責任人)《車輛安全管理責任書》(附件一)的簽訂。

3) 組織對車輛交通事故、案件的'調查處理或協助交警部門的調查處理。

4) 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使用單位、使用個人的車輛管理和使用情況,車輛的技術性能安全狀況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5) 及時參與或協調公司車輛跨單位、使用人的車輛交接工作(附件二《車輛交接清單》)。

6) 負責組織車輛安全的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車輛安全管理責任制。

7) 建立、完善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安全管理資料檔案。

2.2.2 各單位負責人:

1) 負責對本單位或個人所管理、所使用的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做好本單位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

2) 嚴格按照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定認定車定位管理。

3) 對車輛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每月定期、節假日以及重大活動必須進行車輛安全管理檢查。落實執行“三包一處理”,即包員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檢查、包不出或少出違章事故 。發現問題或出現事故,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糾正或處理,以減少或避免損失。

4) 安排專人做好本單位車輛的使用登記、統計或審驗等管理工作。

5)負責對本單位車輛交通違章和一般交通事故的處理,協助配合交管部門或集團公司對本單位重大車輛交通事故的處理。

6)配合做好交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對本單位進行的安全監督檢

查和驗收工作以及其他安全評比等活動。

7)做好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記錄。包括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檢查情況有檢查人員和車輛負責人簽字。

8)做好車輛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抓好專職司機和員工的安全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司機隊伍的管理。必要時可以對有駕駛證的員工集中培訓學習。

3. 車輛管理具體規定

3.1 集團辦公室應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造冊登記、統計備案;申請(批覆)單、車輛交接清單、車輛管理安全責任書必須齊全,並統一製作、下發,進行規範管理。

3.2 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當單位/部門或2人(含以上)需共用一輛車時,應指定一名車長,實施車長責任制。

3.3 實行內部準駕制度。由各部門主管協助辦公室負責審核。禁止沒有通過審核的員工駕駛公司車輛。

3.4 準駕人員(含租賃專職司機)應與本單位本部門簽訂《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並自覺遵守規章制度,服從安全管理。

3.5 各車輛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車輛使用、行駛、維修記錄,因無行駛記錄或管理責任不落實等原因造成責任處罰難以追溯的,其責任由車長或部門/單位責任人承擔。

3.6 準駕車輛的員工應自覺愛護車輛,並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辦公室每季度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進行車輛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3.7 長途(800公里以上)出車或到山區危險地帶出車,原則上應配2名司機同行並指定一人負責,避免疲勞駕駛,防止發生事故。

3.8 堅持公車公用的原則,嚴禁將公司車輛轉借或租借他人、其他單位或外單位使用。特殊情況需要必須請示部門、單位主管領導或公司領導同意後,辦理或補辦相關手續方可轉借,時候應及時檢查收回。

3.9 公司所屬車輛應由相關責任人員妥善保管使用,由於保管或使用不當發生丟失或損壞等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條款處理。

3.10 公司車輛要在車位內停放,服從保安指揮,保持道路的暢通。

3.11 嚴禁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如有超速、闖紅燈等違章罰款情況,其責任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3.12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或單位、部門責任人應立刻向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領導報告,同時,採取緊急救援或處理措施,積極主動配合交管部門對事故進行現場處理。

3.13 屬公司員工的車輛、摩托車和非機動車輛在工作期間和上下班時間,要注意行車安全,對自己的安全負全部責任。

4. 獎勵與處罰

4.1 對認真執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無交通違章和扣罰的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在年度績效考核時給予適當獎勵。

4.2 因玩忽職守或瀆職發生安全事故案件,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做出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4.3 公司幹部員工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4.4 無公司《準駕證》等駕駛公司車輛的,應對當事人和“定人定車“制中規定的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直接上司承擔管理責任,同時也處以100元罰款,並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4.5 未經請示批准,擅自駕駛公司車輛辦私事或無證駕駛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4.6 接到屬地交管部門給公司下達的《單位機動車違章處罰通知書後》,由集團辦公室統一登記,並通知車輛所屬單位和負責人,領取罰單。其處罰金由車輛所屬單位和負責人根據《車輛使用(行駛)記錄》進行責任追溯到個人,由當事人全部承擔。當事人負責向相關部門繳納。

4.7 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等嚴重違章行為的處罰同前款。此外造成嚴重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有關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和500-1000元罰款。其經濟損失,由當事人和責任人全部承擔。

4.8 因私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其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全部由當事人和個人承擔。因公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視事故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當事責任人處以500-1000的罰款,若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發生,其後果由其當時責任人全部承擔。

4.9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立即向交管部門、公司和本單位口頭報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公司所有運輸車輛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檢查車輛的安全部位,各種機件連接,緊固情況,重點檢查看拉向杆、剎車、輪胎氣壓、輪胎螺絲、燈光等是否正常;

2、對運行車輛要保持機油、燃油濾清器、電瓶等清潔良好,防止有漏水、漏洞、漏氣、漏電等現象發生;

3、行車中應注意查聽發動機、底盤有無異響,看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4、公司所有運輸車輛每五天必須全面檢查一次,安全員向駕駛員詢問車輛在行駛中有無異常現象,對車身、門、窗玻璃、車門、座位、後視鏡等是否良好,檢查輪胎氣壓、胎面有無劃傷、起鼓。輪胎螺絲是否緊固等車輛檢驗。安全員駕駛員在檢車記錄上簽字。

5、公司所有運行車輛都要嚴格按照《山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執行,實行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的原理,每運行15000-20000公里,進行一次一級維護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制動、方向等安全部件。每運行12000-15000公里(或3個月),進行一次二級維護。二級維護車輛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重期制度,車輛二級維護持原技術合格證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線,上線檢測,檢測不合格項目回廠修復,檢測合格後由維修行業管理所在維修卡簽章。二級維護項目,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為主,撤離檢查輪胎換位。二級維護前對車輛進行檢測診斷,確定附加小修項目。二級維護作業內容按《新汽車維修制度資料選編》執行。

6、公司所有運行車輛按上級要求,及時參加交通,交警部門組織的年檢、季檢、月檢。受檢參加前應對車容、車貌、車況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以保證檢驗合格。檢驗合格的車輛、交通、交警等部門在有關部門證明上籤章。凡不能參加審驗的和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一律停止使用。

車輛的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化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結合文化廳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實行“誰擁有、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辦法,各單位自行管理好本單位的車輛。

第三條 各單位要制定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做好經常性的車輛檢修、保養和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條 實行節假日車輛封存制度。節假日期間,各單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務用車外,其他車輛全部封存。

第五條 駐烏魯木齊市區的區級文化單位節假日期間嚴禁車輛外出,特殊情況確需外出烏魯木齊市區的,須經文化廳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出城。未經允許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經濟損失的,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 實施嚴格的車輛派遣制度。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車輛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車必須履行派遣手續,嚴禁公車私用。因公車私用引發的一切後果,由單位領導、車輛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 駕駛員安全行車規範

(一)駕駛人員要經常觀察和檢查各種儀表和報警裝置,通過嗅覺感察異味,及查明油路、電路、傳動裝置、離合裝置有無故障,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排除或處理。

(二)駕駛人員要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特別是長途行車,要注意檢查燈光、轉向、制動及輪胎磨損程度。

(三)嚴禁酒後駕車,包括含酒精的飲料。

(四)長途行車要防止疲勞駕駛,出現打瞌睡現象要及時停車休息,待精神恢復後再行車。

(五)嚴禁強行超車、超速行駛,保持安全車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發生。

(六)嚴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車規定,嚴禁超載、超重、超寬、超高行駛。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和車距。注意防凍及潤滑油的加註或質量狀況。

(八)對車輛門鎖及防盜裝置應經常檢查,防止車輛被盜事件的發生。車內嚴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駕駛員不得離車。

(九)行車時要集中注意力,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確保行車安全。

(十)正確估計自己的駕駛技術,防止驕傲自滿情緒。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情緒車”,禮貌行車、謙讓行車。

(十一)端正工作和學習態度,對安全教育、行車規定牢牢記在心中,要堅決克服麻痺思想。

(十二)駕駛員都要正確對待自己,客觀評價自己,清醒認識自己,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責任重大,時刻牢記駕駛職業的危險性和危害性,時刻牢記交通事故血的教訓。

(十三)牢記愛車、守紀、安全、節約的原則,爭當優秀駕駛員。

第八條 對駕駛人員酒後駕車、公車私用、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無故不出車、隨意停放車輛和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各單位要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工作崗位,安排脱產教育,屬於單位自聘人員的要解除勞動合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