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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7.02K

物品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物品管理制度 篇一

一、客户類(含客户單位員工和與客户有業務來往的訪客):

1、在大廈內辦公客户單位的任何人員(含訪客),攜帶便攜物品(單手可拿走或可雙手分開拿的物品,包括手提袋、夾包、提包、滑輪皮箱等)外出時,一般無須放行條;但若發現任何可疑情況,值班員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並簽名的放行條即可)並核對無誤後方可放行。

2、在大廈內辦公客户單位的人員,攜帶“非便攜”物品(單手攜帶困難或無法單手攜帶的物品,包括裝載物品大紙箱、電腦、主機、其它大件電器、傢俬和大宗貨物等)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並簽名的放行條即可)並核對無誤後方可放行。

3、客户公司老闆、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攜帶任何物品外出(除搬遷外),無須放行條(其公司最高領導特別交代的除外)。

4、客户單位任何人員(含其公司老闆)任何時候搬遷(遷出),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僅憑其自己單位開具的放行條無效)。

5、對於客户單位已經離職員工,如其單位特別交代的則按其單位的要求執行;如無特別交代的按一般物品放行程序進行。

二、裝修、施工人員類:

1、裝修、施工人員退場或搬出物品時(含紙皮、裝修建築材料等),必須憑業户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2、裝修、施工人員搬運垃圾、餘泥外出時,無須放行條;但內部不得夾帶其他有價值的物品,否則不予放行;除生活和辦公垃圾外,其它任何垃圾(如裝修垃圾或建築垃圾等)不得丟入本大廈垃圾車內,不得堆放在大廈範圍內任何地方(應自行負責清走),經管理處批准的臨時地點堆放餘泥時不得過夜,當晚必須由其單位負責清走。

三、送貨、搬運人員類:

1、送貨、搬運人員在送貨進入大廈後,如因退貨又重新搬出時,須聯繫其接貨單位負責人進行證實(可通知領班進行),退貨中不得夾帶其他物品,否則不予放行。

2、此類人員從大廈內搬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户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3、幫業户搬遷(搬出)時,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

四、清潔人員類:

1、本公司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2、其他業户僱傭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業户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五、司機、車主類:

1、在本大廈內上班的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須憑業户開出的放行條放行(遷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有效)。

2、外來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户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六、本公司人員類:

1、董事長、各股東、法人代表、物業管理公司及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任何時候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均無須放行條(懂事會發出決議指令的除外)。

2、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貴重物品(如電腦、複印機等)外出時,須持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或徵得所在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同意即可放行(可通過聯繫進行證實)。

3、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日常物品或一般物品外出時,無須放行條。

4、已離職的本司員工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必須嚴格檢查,確認無異常情況後方可放行。

七、綜合:

1、值班員檢查物品時,應先通過觀察和詢問以證實物品攜帶人的身份後,再進行上述操作。如無法證實其身份則按一般程序進行:凡屬該開放行條的均應開放行條。

2、如因非正常辦公時間內或其它原因未能及時開具放行條的,值班員必須與業户單位的日常負責人取得聯繫(值班員可通知領班進行),證實無誤後方可放行(須登記)。

3、除遷出外,其他任何物品由其單位自己開具放行條(須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即可放行。

4、除本房地產公司和本物業管理公司外,其它任何單位任何時候遷出時必須憑大廈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有效。

5、值班員檢查物品放行條或出閘紙時應注意:

(1)實物的性質、種類等必須和放行條上所列一致;

(2)實物的數量不得超過放行條上所列的數量;

(3)不得夾帶;

(4)放行條上簽名或蓋章須和客户提供的簽名樣板一致,經檢查無誤後值班員將放行條收回並簽名,交管理處存檔。

物品管理制度 篇二

一、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由學校總務後勤統一管理,並選配責任心強,工作認真並具有業務能力的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

二、必須規範安全儲存,儲存室符合防火、防爆、防盜、防泄漏等安全管理要求,保管人員須經過消防安全及有關專業知識培訓。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室內存放,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

三、學校一般不得購買劇毒藥品,因實驗所需必須購買的須經學校校長嚴格審批,並嚴格執行危險品採購審批制度,危險物品的購買必須由校長審批,領用必須由教導主任審批,限量發放,出入庫須有精確計量和記載。

四、對其領、用、剩、廢、耗的數量必須詳細記錄,用剩數量及時退庫。嚴禁任何人私自將危險物品帶出保管室或實驗室。並按規定程序嚴格管理。

五、使用危險品時要按規範操作使用,學生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實驗實習,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六、任何個人不準私自購買、收藏、保存劇毒、易燃、易爆物品,違者由此發生的事故則負全部經濟、法律責任)本站○(。

物品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為了規範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對報廢、積壓、閒置物資的修舊利用,明確報廢物資處理程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廢舊物資是指報廢的機器設備、工器具、庫存積壓物資、廢舊管材管件以及經公司批准報廢的其他物資。

第三條各部門職責

1、各物資使用部門負責相應的廢舊物資的識別、初步鑑定、報廢物資的收集統計和交庫工作。

2、使用部門、採供部、財務部負責欲報廢物資的聯合鑑定。

3、物資採供部負責報廢物資的回收、整理、分類、建檔和保管,並配合財務部銷售處理。

第四條報廢物資的認定

1、維修搶險、改線作業中拆回的廢舊材料(設備)無法利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2、消耗性材料,超過使用標準,不能再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3、工具類物品,因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4、有價值的包裝物品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第五條 報廢物品的回收、保管、處理

1、所有報廢物品由公司採供部統一回收。

2、各部門材料管理人員對廢舊物資進行保管統計,定期向採供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單》,採供部經理要及時對交回的報廢物資進行分類、整理、入庫、建檔,並於每月底向分管副總和財務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採供部依據規定做出處理。

3、在回收各類物品前,採供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步鑑定,以免對有利用價值的物品當廢品處理,造成浪費。

4、執行交舊領新的物資(工具類)交舊時還需在綜合管理部填寫《交舊領新登記單》交採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對一原則登記交舊領新台賬,並辦理領新手續。

5、對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交回舊物品的,必須由使用部門出據借用手續,分管領導簽字後方可提前領用,但領用部門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交舊手續,否則採供部有權在下一次領用物資時,拒絕領用。

6、對工程項目餘留物資、原庫存積壓的物資不能再利用的, 由採供部結合財務部估價後按報廢材料處理。

7、對新增設備、新增項目等沒有舊品可交的,或無法完全交舊的,必須提前報分管領導批准。

8、各類廢舊物資報廢后,如確認無外賣價值後,採供部必須記錄其處理情況(處理日期、去向等)。

9、採供部對回收的各類報廢物資要及時處理(外賣等),避免損耗、貶值或因大量堆積造成混亂,同時不得無故拒絕接收報廢物資。

第六條修舊利廢制度

1、各部門要制定相應的修舊利廢管理細則及修舊利廢獎罰辦法,作為部門管理的考核依據。

2、對鑑定為可修復、有利用價值的物品,應組織專業人員內修或外修。

3、對申請報廢的物資由申請部門填寫《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報物資採供部,會同財務部現場鑑定確認。

4、確定報廢的各類物資,使用部門必須在當月月底前辦理完與採供部的交接手續。

第七條報廢物資的審批

1、各部門廢舊物資必須經過各專業人員確認,部門經理核實後,報公司物資採供部複檢回收。

2、專業人員(必要時可調其他單位專業人員參加)對擬報廢物資進行復檢鑑定,確認不可修復利用後,由分管副總批准報廢。

3、物資採供部編制報廢物資明細清單及價值表,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批准後實施報廢。

4、屬於公司固定資產的物品,其報廢管理執行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規定》。

物品管理制度 篇四

一、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等情況,要詳細造冊登記,建立台賬。

二、各類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別包裝、分別運輸、分別儲存,嚴禁混裝、混運、混存。

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由專人保管、定點存放。

四、存放庫房要符合消防要求,庫房內嚴禁吸煙。使用時,應嚴格履行領料登記制度,填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領取登記表》。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房。庫房內要掛有明顯的規章制度及警言、標語。

五、實驗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儲量不得超過當天的用量,個人限課堂使用量。實驗後應對實驗室進行全面檢查確定安全,使用剩餘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回收,殘渣、殘液不得隨意傾倒,應集中安全處理。

六、使用部門和個人必須嚴格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使用過程中必須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杜絕災害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發生。

七、對不按規定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要視情節給予處理,有引發事故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物品管理制度 篇五

1、危險物品是指化學物品、藥物、易燃、易爆、腐蝕及有毒物品;

2、危險物品的採購,應由保管員申請,園長批准後,方可購買,並控制購買數量;

3、危險物品的保管、發放,應專人保管、發放,嚴格控制發放數量,並妥善處理剩餘有毒物或殘餘品;

4、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要分開儲存,成人用藥與幼兒用藥分開擺放,內服藥與外服藥分開儲存,放在指定的高櫃子(幼兒無法觸摸的地方),庫存量要保持最低量;

5、成人用藥與幼兒用藥分開擺放,內服藥與外服藥分開儲存,放在指定的高櫃子(幼兒無法觸摸的地方),及時清理過期藥物。

6、危險物品倉庫要保持乾燥、通風,無安全隱患,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提出整改措施。配備消防器材,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7、危險物品的使用,應由醫生或教師嚴格把關,登記發放數量,及時收集殘餘物;

8、嚴格按規定操作和使用,如有緊急情況,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物品管理制度 篇六

一、物品採購程序

1、學校採購工作在學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由總務處負責實施,努力完成學校下達的各類日常辦公用品及其它物品採購任務,保證學校教育教學需求。

2、大宗物品採購,由總務處提供相關資料,經校長同意後,報送區政府招標辦,按程序招標採購。

3、應急物品採購需提前填寫《物品購置申請表》,送交總務處彙總,具體流程為:處室填寫“物品購置申請單”→處室主任審批→總務主任審批→分管副校長審批→常務副校長審批→校長審批(不能在區教育局裝備中心記帳購買的,1000元以下由常務副校長審批,1000元以上由校長審批)。

4、總務處負責人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嚴格按計劃要求進行物品採購。

二、物品採購制度

1、各類物品原則上由總務處統一組織採購,需入庫登記後方可領發。

2、專業性較強的食品設備及材料,一般情況下由總務處協同相關處室專業人員進行採購;特殊情況下,還應請求上級有關部門派專業人員監督指導採購。

3、財務室、固定資產管理室嚴格按照程序辦理採購報帳及資產登記手續,做到帳、物、卡相符。

三、物品採購要求

1、採購前應對多家供應商的物品質量、價格進行綜合評定,採取校內招標方式,選擇供應商。

2、所有采購均需二人或二人以上進行。

3、負責採購人員必須廉潔自律,敬畏有關財經制度和紀律的規定要求,確保所購物品貨比三家,物美價廉,嚴禁收受賣家饋贈或宴請。

4、建立採購物品入庫、出庫登記制度。

四、物品採購票據要求,所有發票必須是正規票據

1、採購物品在1000元以下,可以現金支付。

2、採購物品在1000元以上,實行轉賬支付。

五、説明:不符合上述制度的採購行為,學校不予承認,不予報銷,後果由經辦者個人負責;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物品管理制度 篇七

為加強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保證學校財產安全和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精神,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

一般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由使用課程教師和相關實驗室工作人員提出計劃,購買量以一學期(最多一學年)的實際使用量為準。購買計劃由總務主任審核簽字後,報安全責任人簽字,並將購買計劃分別存放實驗室。購買時通過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學危險品商店購買。

二、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與管理

1、化學危險物品購回後立即在購買人、任課教師、實驗室主任和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員同時在場的情況下驗收並簽字,合格後交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員進行儲存與管理。

2、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與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員應具有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知識,並按化學危險物品性質建立嚴格的分類檔案和領、使用記錄,做到“一品一案一記錄的三個一”管理制度。“一品”即每一種化學危險物品,“一案”即對該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人、購買時間、驗收人及其簽字、保管責任人、存放地點等做好詳細記載,“一記錄”即每一種化學危險物品均有一個領、使用的詳細記錄本,記錄內容包括領用人、領用量、用途、使用地點、領用時間等;

(2)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相互之間保持安全距離;

(3)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4)受陽光照射易燃燒、易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化學性質防護和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6)化學危險物品中劇毒品嚴格落實兩人管理、兩人保管和兩把鎖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措施;

(7)落實保管責任制,責任到人;劇毒品管理人員需報保衞處備案,其管理人員調動,須經部門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並備案。

三、化學危險物品領、使用

1、由相關責任人負責制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規程。

2、領用時按當次實驗所需實際量領用,並做好準確無誤的領用記錄。

3、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時先由任課教師或相關實驗室工作人員向使用人講解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並督促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4、使用化學危險品的實驗和有關處理(如標本的防蟲防黴處理)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和配備安全防護用具。使用時應當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毒、防潮、防靜電、降温、隔離操作等措施。

5、使用化學危險品的相關實驗室工作人員、任課教師對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安全負直接責任。

四、化學廢物的處理

一般化學廢物的處理是應根據化學固、液廢物及其原化學危險品的特點隨時分級、分類收集、定點存放,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集中處理,不得任意丟棄、掩埋。在處理廢棄劇毒物品及其包裝時,須請負責處理的部門在該劇毒物品的“使用記錄登記簿”上簽字,證明其已經銷燬。

五、責任與處理

對於違反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與使用規定,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物品管理制度 篇八

一、管理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心,作風嚴謹,工作踏實,嚴於職守,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管理人員必須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建立詳細帳冊,包括總帳、明細帳、領用審批單、領用記錄冊。

三、管理人員必須將易爆易爆、劇毒物品按規定分門別類存放,並在存放處貼上標籤,註明“危險”字樣。

四、任何領用易燃易爆,劇毒物品者,必須持有分管領導簽字的審批單,並辦理登記領用物品名稱、數量、用途、領用人簽字等手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領用手續。

五、管理人員對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必須做好防塵、防潮、防腐蝕、防暴曬等各項工作,嚴格做好預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產生不良後果。

六、管理人員要做好易燃易爆、劇毒藥品存放室的防盜、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內整潔。要按規定在存放室內配備防盜、防火設施,照明線路應定期檢查,保證安全,消除隱患。

七、閒雜人員不得進入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存放室內,未經管理人員准許,領用人不得進入存放室。

八、管理人員要具備保密意識,不得隨意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名稱、數量、性能告知他人。

九、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存放室20米內不得持有明火、吸煙,不得在存放室50米範圍內進行電焊、電割等有明火火花、帶電作業。

十、易燃易爆、劇毒物品自然失效,需要報廢,管理人員必須事先提出請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查驗、確認可以報廢時,由主管領導簽字,做好帳冊登記,方可報廢。

十一、對因保管不慎、管理不當,造成易燃易爆、劇毒物品丟失、損壞,管理人員應立即向主管部門、保衞處報告,不得延誤時機。

十二、對因工作不慎、管理不當,造成不良後果的管理人員,要追究其責任。

物品管理制度 篇九

為了確保學校公共財產和師生員工私有財產的安全,防止學校財產流失,進一步規範物品出入管理秩序,切實做好門衞工作,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凡攜帶教育教學設備、基建材料、實訓設備器材等公物出門,須持後勤處和保衞處共同開具的'物品外出單,方可出門。安保人員須收回物品外出單預留備查。同時安保人員有權查驗,對可疑、手續不全物品有權扣留待查。各類公物夜間(非特殊情況)一律不準出門。

二、師生攜帶電腦或其它私物出門,請自覺接受安保人員核實和登記後方可外出(學生須憑藉班主任籤條認可)。

三、部門或個人有處理廢棄物需要出門,必須要有主管部門領導和保衞處的簽字認可,再憑藉“物品出入單”方可出校門。

四、校園內食堂、超市及各類營業場所的物品進出校區時,請相關負責人主動提前到保衞處辦理相關證明,在進出校園時向安保人員出示,在安保人員核實登記後方可進出。

五、未經許可,任何人員不準將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帶入校園,一經發現立即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置。如因工作需要攜帶上述物品進入校園,須事先持有關證件到保衞處登記,並由相關部門到校門口接洽確認後,由專人負責,方可進入。

六、處理的廢棄物、污染物等有害物品,應預先告知保衞處,並由後勤處協同相關部門安排專人回收並在指定地點統一銷燬處理。

七、所有出入物品,須按安保人員指定的路線搬運,以免影響校園正常秩序。

八、校園“物品出入單”由學校保衞處統一印製,發放各處室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