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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場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7.47K

公共停車場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公共停車場管理制度 篇一

為了加強校園停車場的管理,創建和諧美好文明的校園,保持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保證師生安全,消除安全隱患,保證上課老師有車位,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以下停車制度:

一、制定目的

通過建立校園停車管理制度,對進入校園停車的車輛進行有規、有序、有效的管理,使校園美觀、文明、健康,確保校園安全和教學秩序正常。

二、制定依據

市、區關於車輛管理的相關文件。

三、使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全體教工,適用於進入校園的`所有車輛。

四、管理方式

1)因e中學是公共事業單位,停車場管理權限委託物業服務公司負責實施管理,停車場設施設備由e中學一次性安裝到位,並提供相關的有效證件,協助物業公司辦理合法停車場相關手續。

2)實行有償性收費管理,以經濟手段,縮短停車時間,加快停車週轉和提高使用率,有效地緩解停車場停車壓力。(以相關部門審批為準)

①外來車輛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標準按政府部門規定執行;

②對在校教職工的車輛予以免費,具體審批由校方出具辦證手續,實行一車一卡方式;

③外包單位和外來車輛一律實施收費方式,有效控制車輛停放時間過長現象,使停車場內位置能循環使用;

④教工宿舍和出租屋辦卡(b類卡:限停前門、後門、西校區的某一對應區域),以户為單位,每户只限辦理一張月卡,其它均按臨時車輛管理;

⑤出租户車輛一律以簽訂政府管理部門的有效《房屋出租合同》為依據,只可辦理一輛月卡車位,其它也按臨時車輛規定執行;

⑥臨時車輛停放時間不能停放至第二天早上6:30時,違規達三次以上的車輛,將謝絕停放。

3)憑證停放原則,外來車輛須經許可登記,在保安指揮下按指定地點停放。

4)所有進出校園車輛須減速慢行(時速不超過15km),不得鳴笛,不得與學生搶道。遇上學、放學高峯時段,學生優先通行。

5)車輛停放期間,車主自行保管好車內的物品,一旦發生失竊案件,管理方不負任何責任。

6)學校大型活動(比如全校教職工大會),在停車場車位已滿的情況下,可由物業在校園內部劃定臨時停車區域供教工停車。

7)教師家屬車輛原則上不接受申請,僅在車位允許的情況下的非教學時段可以讓其申請停車(c類卡:教師家屬車輛及個別老師名下的第二台車輛),週一到週五早七點必須駛離停車場。違規達三次以上的車輛,將謝絕停放。

8)責任自負原則。進入校園,謹慎駕駛,出現事故,責任自負。

9)為保障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藝術樓的地下停車場為高中部老師的停車專區,限停a類卡車輛(a類卡:本部及西校區教職工專用卡,採用聯動機制,可以四個地方選擇停放),其他車輛謝絕入內。

本條例適用於本部及西校區。西校區相關辦公單位可以以單位名義統一辦理b類卡。

此規定從20xx年5月11日開始執行,在此之前為試運行時間段。

公共停車場管理制度 篇二

(一)景區停車場由景區管理中心道路交通管理部負責管理,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統一着裝,文明服務。堅持禮貌待客,文明用語,熱心為遊客排憂解難。

(二)停車場工作人員應及時督促環衞工清理地面垃圾和油漬,做好場內的環境衞生保潔工作,以及周邊的衞生保潔管理工作。保障停車場無髒亂差現象。

(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停車場,場內不得使用明火,停車區嚴禁煙火。

(四)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指揮車輛按停車線整齊,統一停放,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保持停車場通道和出入口安全暢通。

(五)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提醒司機離車時鎖好車輛門窗,貴重物品隨身攜帶,景區沒有車輛和遊客財產保管義務,提高遊客環境和安全意識,自己做好車輛和財產保管工作。

(六)停車場工作人員應定期對停車場進行巡檢,發現他人在停車場內從事違法、違章經營活動,必須立即採取措施制止,並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和辦公室。

(七)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確保場內設施完好無損,防止發生人為損壞,如有人為損壞,應及時上報主管領導,管理人員要擔負一定的責任。

(八)如遇到突發治安事件,停車場工作人員應及時通知警務區,並立即通知主管領導

(八)如遇到突發治安事件,停車場工作人員應及時通知警務區,並立即通知主管領導和總辦,配合有關職能部門處理好相關事宜。

(九)每天對停車場工作進行一次檢查,發現有丟棄的廢紙、垃圾,每次罰款2元,牆面、地面有污水、污物每處罰款5元,設施人為損壞,每處罰款10元。

(十)做好停車場夜間看護及出入登記工作,確保全天24小時值班,不得脱崗。

(十一)由景區管理中心道路交通管理部定期對停車場管理人員工作進行一次考核評比,對因管理不到位而有損景區形象的`管理人員,除一定數量經濟處罰外,並給予其通報批評。對工作認真負責遊客滿意的管理人員,由部門負責人上報公司,給予其一定的獎勵。

公共停車場管理制度 篇三

2002年10月19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1號發佈《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為了加強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主城區範圍內城市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車場、庫、樓,主要包括政府投資專項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大型公共建築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社會單位和個人自建對外開展經營服務的停車場(庫)、經批准設置的佔道停車場(點)等,但為公路運輸提供服務的客貨運停車樓場除外。

第四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工作。各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工作。規劃、公安、交通、物價、建設、國土房管、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確保城市交通暢通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

第七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負責編制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設置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建設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城市公共停車設施,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停車設施。

第九條城市公共停車場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施工技術規範,其建設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條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用於停放車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或改變用途。關閉城市公共停車場或改變城市公共停車場用途的,必須經所在區規劃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停車場開展對外經營服務,必須經所在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取得《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申請取得《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停車場設置規劃證明;

(二)停車場安全設施技術資料;

(三)停車場車位線和交通標誌説明資料;

(四)停車場竣工驗收資料。

經所在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實地查勘,對符合條件的,在15日內核發《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停車場開展對外經營服務,必須取得市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城市公共停車場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兩種方式:

(一)政府投資專項建設的城市公共停車場、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窗口地區和佔道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建築物和住宅區露天或地下配套的城市公共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十三條佔道停車場應當按照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設置規劃進行設置。設置佔道停車場的,必須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申請設置佔道停車場,由申請人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研究後,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禁止在城市主幹道、重要交通次幹道和人行道設置佔道停車場,禁止在室內公共停車場周圍100米範圍內設置佔道停車場。限時佔道停車場必須按照批准的時段停放車輛。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做到:

(一)健全停車場防火、查驗等內部管理制度;

(二)保障停車安全,杜絕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

(三)在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城市公共停車場標誌牌;

(四)車位線清楚,車輛停放整齊,並保持環境整潔;

(五)公示物價部門核定的停車場收費標準;

(六)使用統一的停車專用票據;

(七)管理人員佩戴統一的服務標識。

第十五條在城市公共停車場停車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聽從停車場管理人員指揮;

(二)登記停車,按規定交納停車費;

(三)在停車場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四)不得在停車場內洗車、修車以及上下貨物。

第十六條經批准實行對外經營服務的城市公共停車場,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放税務部門印製的停車專用票據。停車收費不使用統一的停車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費。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城市公共停車設施的;

(二)城市公共停車設施沒有和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三)擅自關閉城市公共停車場或改變城市公共停車場用途的。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外,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對外經營服務的;

(二)佔道設置停車場未履行相應手續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二)未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的。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公共停車場違反規定停車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城市公共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停放車輛或人員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政管理監察執法隊伍實施行政處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需要實施其他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法審批設置佔道停車場的;

(二)不按規定核發《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的;

(三)不按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行政處罰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12月0日起施行,《重慶市主城區公共停車庫(場)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1998〕第1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其他區縣(自治縣、市)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