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衞生負責制
一、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衞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衞生制度和衞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衞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衞生許可證》;
2帶領衞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衞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衞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衞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衞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衞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衞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
2完成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衞生工作。
三、衞生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衞生死角,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放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衞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場內嚴禁吸煙,須有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設吸煙室(處),吸煙室(處)外不設煙灰缸。
3、從業人員須經衞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衞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髮,穿戴整潔工作衣帽
公共場所用品用具衞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場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重複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淨消毒、按衞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嚴禁重複使用。
二、公共場所各類用品用具的運輸應採用密閉方式進行。
三、公共場所的各類用品用具數量應配備足夠能供週轉用,一般應不少於滿負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場所的用品用具應符合《公共場所用品衞生標準》(WS205-20xx)和相應各類場所的相關衞生要求。
五、公共場所內供客人用的各類食品用具必須符合《食品衞生法》的有關規定。
六、公共場所內用於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衞生要求。
衞生清掃、除害衞生制度
一、操作間及庫房門應設立高50cm、表面光滑、門框及底部嚴密的防鼠板;
二、發現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蟲應即時殺滅;
三、發現鼠洞、蟑螂滋生洞穴應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並及時清理或合理投藥。
從業人員個人衞生制度
一、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和衞生知識培訓,取得“從業人員健康證”才能上崗工作。
二、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三、從業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衞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換工作服、勤理髮、勤剪指甲。
衞生檢查評比制度
一、工作時杜絕不良的衞生習慣,經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場所不得吸煙,違反其中一項酌情扣除獎金。
二、每天搞好本職崗位衞生工作,如工作區域衞生不符合要求按情節輕重酌情扣除獎金。
三、下班前,要及時打掃衞生工作,如被檢查人員發現未做好衞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當事人獎金。
四、各區域工作人員按照制定的衞生制度,做好本崗位工作。由領班不定時對各區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限期當事人改正。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控制吸煙危害,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減少火災隱患,淨化環境,根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貴陽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貴陽市衞生局負責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共辦公場所、會議室、會場;
(二)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遊藝廳、錄像放映廳(室)等娛樂場所;
(三)青少年宮、文化宮、室內體育館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檔案館的展示廳;
(五)車、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等候室;
(六)大中專院校、中國小校、托幼機構的教室、寢室、實驗室和會議室;
(七)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和病房;
(八)商場(店)、書店以及郵電、金融、證券的營業場所;
(九)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院;
(十)市衞生局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四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可設置與公共場所隔離、有抽風排煙裝置的吸煙室。
第五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屬單位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有禁止吸煙的制度;
(二)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誌;
(三)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內不得放置吸煙器具。
第六條被動吸煙者有下列權利:
(一)在禁止吸煙場所內有權要求在該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監督公共場所所屬單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煙制度;
(三)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七條衞生、文化、教育、交通、體育、商業等主管部門應切實對所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實施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所管轄區域的公共場所進行監督。
第八條健康教育所、報社、電台、電視台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活動。
開展全市無吸煙單位評選工作,市健康教育所負責對申報的無吸煙單位進行審查考核。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進行煙草廣告宣傳。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責令立即改正,並可處以10元罰款。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市衞生局可以依法委託公共管理事業組織按照管理範圍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禁止吸煙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工地廁所管理制度
為了建立禮貌工地和國家衞生城市,搞好廁所衞生,提高健康水平,減少疾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廁所每一天至少打掃二次,由專人負責保潔。
2、廁所內不準亂塗亂畫,發現一次除擦掉以外,罰款10元。
3、用指定的草紙,不能用報紙,香煙紙及其它不易沖洗的硬質紙,以防止下水道堵塞,如發現每次罰10元。
4、每個職工都有使用和保潔的義務,大便要入溝,不能站在大便坑外小便,以免弄髒蹲坑。
5、每個職工都有監督,檢舉制止不衞生行為,對舉報者給予適當的經濟獎勵。
6、每個月由生活衞生管理負責人組織人員進行檢查。
第一條 為了控制煙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維護公共場所無煙 環境,依據愛國衞生相關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街道幹部職工要自覺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 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包括:
(一)機關各科室、公共辦公室和會議室;
(二)機會關所有檔案資料室;
(三)職工活動室;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四條 凡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應設有明顯禁煙標誌,不設置任何,吸煙器具,不設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
第五條 街道控制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機關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各村居及單位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 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誌;
(三) 及時勸阻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行為;
第六條 全街道幹部職工有義務勸阻進入禁煙場所內的吸煙者禁止吸煙;全街道幹部職工有義務宣傳吸煙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第七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部門,應當對違反規定吸煙者進行勸阻教育,對不聽勸告者責令其離開該場所。
第八條 本規定由街道控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控制煙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維護公共場所無煙 環境,依據愛國衞生相關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街道幹部職工要自覺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 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包括:
(一)機關各科室、公共辦公室和會議室;
(二)機會關所有檔案資料室;
(三)職工活動室;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四條 凡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應設有明顯禁煙標誌,不設置任何,吸煙器具,不設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
第五條 街道控制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機關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各村居及單位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 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誌;
(三) 及時勸阻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行為;
第六條 全街道幹部職工有義務勸阻進入禁煙場所內的吸煙者禁止吸煙;全街道幹部職工有義務宣傳吸煙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第七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部門,應當對違反規定吸煙者進行勸阻教育,對不聽勸告者責令其離開該場所。
第八條 本規定由街道控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醫院禁煙管理制度
為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適用於通化縣中醫院範圍內的所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活動,活動遵循加強引導、限定場所、專人負責、嚴格管理的原則。
2. 所有公共區域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
3. 中醫院所有範圍內任何人員不準抽遊煙。
4. 不在中醫院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吸煙器具;不在中醫院院內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5. 設立控煙監督員,對在院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予以制止,內部員工有此類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罰款五十元的處罰。
6. 所有員工需對患者及家屬做好禁煙、控煙的勸導和解釋工作,在工作範圍內不提供吸煙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x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