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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精彩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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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市美術家協會(英Liaocheng Young Artists Association,縮寫LYAA)。

第二條 **市美術家協會在**市共青團聯合會和**市民政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組織全市美術家進行美術創作和研究,是黨和政府及共青團聯繫廣大中美術家、美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肩負着發展美術事業的使命。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遵循美術創作的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積極鼓勵各畫種的不同形式、不同風格、不同流派的自由發展,團結我省美術家和廣大美術工作者,努力發展和繁榮具有時代精神和中國特色的美術事業,為促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而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市共青團聯合會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市大碼頭路名仕院2號樓1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 積極採取各種靈活有效的方式鼓勵和幫助會員深入生活進行藝術採風,在創作中努力反映時代精神;

(二)在藝術理論和創作實踐方面經常舉辦各神層次和內容的培訓活動,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三)舉辦展覽、評獎、出版、發表、廣播等活動,對優秀的美術作品和人才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四)建立健全**市美協藝術研究會及下設各畫種的藝術研究會,以及建立各縣區美術家分會,以便上下聯繫,共同繁榮美術創作;

(五)加強與市縣區電視、網絡、廣播、出版、報刊、雜誌等部門的聯繫,不斷宣傳和擴大我市美術家的藝術實踐活動和專業創作成就;

(六)積極與各省、市美協和美協進行工作經驗交流及通過美術作品展覽進行學術交流;

(七)創辦《**市美術家協會》網站,搭建《**市美術家協會》微信平台,及時溝通會員之間的學術信息,反映全市、全省及全國的美術創作及理論動向,推出新人新作,發展全市各縣區美術事業;

(八)積極聯絡全國(特別是籍)美術家,並各級藝術家進行美術交流,以增進友誼、擴大視野、維護和平;

(九)廣泛與熱愛和關心美術事業的有識之士和團體相聯誼,以爭取社會各界對美術事業的支持;

(十)其他與協會宗旨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美協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美協有對團體會員進行指導、協調、服務的職責,團體會員有密切配合美協開展各項工作的義務。

凡贊成本會章程,有中國公民身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本人美術作品或理論著作,經過展覽、發表、出版,有較高思想性和學術水平者;

(四)本人美術作品曾參加一次以上中國美協、山東省美協、**市美協舉辦的大型美展及本會舉辦的綜合性美展兩次以上者;

(五)本人從事美術組織工作、美術教育、美術理論研究、美術編輯、工藝美術、建築藝術有較顯著成績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實際工作需要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脱離美術協會、無故不參加會議、不遵守協會章程、不服從正常管理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候選人由各會員民主協商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祕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祕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巿生態茶葉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 x市xx鎮xx村xx村文化站。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茶葉種植。毛茶製作。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貯藏、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本社出資總額:884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理事長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章 成員及出資

第十一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二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於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採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1.2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1.2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生產經營活動 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一 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組織成員共有財產,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五)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六)按照章程規定承擔本社的虧損;

(七)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或被撤銷、吊銷及責令關閉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八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

第十九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成員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一個月內,以貨幣形式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本社經營虧損或負有債務的,資格終止的成員須按其出資額佔成員出資總額的比例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所需分攤的虧損及債務應優先從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扣除後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分攤的虧損及債務不應超過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二十一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繼承人未申請入社的,按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就成員除名召開成員大會進行決議的,應在決議前15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被除名的成員,給予其辯解機會。成員大會決議對成員除名的,應在決議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被除名的成員。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自被除名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不得分配盈餘,且應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賠償數額由成員大會決定並從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中扣除,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不足以賠償的,應以成員的其它個人財產償還。

第二十三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本社經營可利用且可以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其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並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出資時間向本社繳付出資。

第二十四條 成員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注:成員人數較多的,本條可另行附頁説明;

第二十五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公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二十六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財務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將理事長簽署的修改後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於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採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出資方式、數額及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總額;

(四)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一)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5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

的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部份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3 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本社成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4 次,分別於 每季度 召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理事會,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本社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成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主持。理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成員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成員大會的,召集人應當於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內通知全體成員並通報會議內容。成員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 一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併、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23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2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10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 3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1年後方能當選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三十八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九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四十二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個月 2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三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户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四十四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五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四十六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30% 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本年度該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該年度所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總量(額)的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七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10% 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10% 。

第四十八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成員資格終止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份額,不得返還,應當留存本社,重新平均量化為本社成員中的帳户財產份額。

第四十九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 60% ;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户中。

第五十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户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競爭或免除解散等需要,經成員大會決議,可與他社合併。本社與他社合併,應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書面形式無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三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書面形式無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20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 合作社因章程第五十四條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清算組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

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第五十九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第六十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在十日內製作清算報告,報成員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並於清算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六章 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六十一條 本社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傳真方式發出;

(四)以公告方式進行;

(五)其他方式

第六十二條 本社召開的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方式進行。

第六十三條 本社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本社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被送達人簽收掛號郵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本社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 15 日後視為所有相關人員已經收到通知。

第六十四條 本社指定閩北報紙和網站為刊登本社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六十六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章程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

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注: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 萬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 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註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及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注: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列決定時,應採取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 為執行董事(注:也可是經理)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 3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本公司設監事會或監事,其成員 1 人。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注: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 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中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公司如不設監事會,應刪除此內容)。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聘用 為公司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或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二十二條 監事(或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 股東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