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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工商聯章程(工商聯,章程,全國)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3.16W

目錄

全國工商聯章程(工商聯,章程,全國)
第一篇:全國工商聯第二篇:全國工商聯水產業商會簡介第三篇:巴州工商聯金色時代廣場商會章程第四篇:全國工商聯關於加強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第五篇:全國學聯章程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全國工商聯

各級工商界聯合會的簡稱.

第二篇:全國工商聯水產業商會簡介

全國工商聯水產業商會工作簡介

1995年5月18,由全國三十餘家大型水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牽頭髮起的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水產業商會(簡稱“全國工商聯水產業商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宣告成立。現有會員千餘家。會長、副會長34家。全國知名水產品生產加工企業中,近30%是我們的會長、副會長單位。目前商會會員覆蓋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在業內有廣泛的影響力和代表性。

由於水產品生產加工和銷售企業中,90%以上是民營企業,從統一質量標準,管理行業自律,促進產業發展,維護企業利益,改善生存發展環境方面等方面。同時,隨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對食品消費提出了最高的要求。中國水產業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只有創新才能適應市場未來的發展,只有變革才能提升中國水產業的穩健發展。中國水產品生產加工和經銷商將在中國水產品市場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作為行業的服務組織,商會需要適應市場變革和中國水產品生產加工和經銷商的變化,在服務上下工夫,工作上更加精細,搭建中國水產品生產加工和經銷商企業交流學習、合作往來的平台,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商會要成為中國水產品生產加工和經銷商溝通的橋樑和紐帶。商會將按照商會發展的五年規劃,結合實際積極開展工作,積極為中國水產品生產加工和經銷商搭建一個團結、協作、服務的平台,信息共享,優質互補合作共贏的家。

以上兩方面,都迫切需要一個組織。作為全國性的民間商會,全國工商聯水產業商會與全國其它同業商會相比,完全由企業家辦

會,專注於產業升級和正規發展,幫助政府推進民生工程的實現,在商會內部,通過開發具有創意性的會員服務項目,搭建會員企業的互動交流、學習提升的平台,積極為會員反映行業訴求,維護會員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行業和諧、健康發展。

全國工商聯水產業商會自創辦以來,商會的發展伴隨着中國水產品市場的繁榮與變化。在全國工商聯各級領導和相關部門大力支持和協助下,把“‘想會員所想、憂會員所憂’全方位、高效質為會員精誠服務的會員之家”作為服務理念,“一手抓建設,一手抓發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績,贏得了會員的認同。商會在水產品生產加工和經銷商發展中起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通過為會員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搭建企業互動平台,提升的平台,反映行業訴求,維護會員利益,加強行業自律,我們堅持入會自願、商會自建、經費自理的原則發展商會。從嚴選拔,加強培養,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商會人才隊伍,完善商會祕書處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效能化,盡職盡責搞好為會員服務。

我商會把服務作為落腳點搭建:集採平台、人才培訓平台、市場 數據平台、商業資訊速遞、市場發展趨勢分析、品牌建設服務、智庫建設等,有效地為水產品生產加工和經銷商提供專屬服務。

1、世界領先的水產養殖標準制定組織——全球養殖水產聯盟(英文簡稱gaa)合作,互為團體會員,在消除對水產品的反傾銷壁壘和其他關税壁壘的同(請繼續關注好 範文網:)時,實現了我國水產業、水產品,與最規範水產養殖標準認證(bap)的國際化對接;

2、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合作,開通綠色審批通道,促進解決會員企業融資難問題;

3、為水產品生產加工和經銷商節約成本、增加效能,搭建了會員商機交流、採購平台;

4、與中國水產交易網合作,正在建立中國水產品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為政府提供質量過硬的“菜籃子工程”的水產品,為水產品生產加工和經銷商提供實時的市場需要信息服務,幫助經銷商實現網上網下交織的交易體系;

5、由商會牽頭,會員單位自願出資,於2014年7月組建了北京商聯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致力於發揮產業投融資帶動作用,支持中國水產企業的發展。

6、出版發行《中華水產》雜誌,正辦理刊號,擬對國內外公開發行;建立運營“中華水產網”,作為中國水產品生產加工和經銷業的門户網站,同時建立“全國工商聯水產業商會手機報”,實現紙質媒介、電子媒介與網絡媒介三渠道信息服務。

對於今後的發展,制訂了商會五年發展規劃(2014-2014),主要工作目標有:

一是外聯高端資源,幫助參政議政——提升社會地位影響力;二是確立行業標準,推廣評價體系——佔領行業發展制高點;三是加強行業自律,承擔社會責任——打造產業正面形象;四是對接各界資源,利用資本平台——探索產業發展外延力;五是開展專業培訓,推行執業資質——開拓擴大行業話語權;六是搭建整合平台,提供信息服務

——打造市場信息價值化;七是加強宣傳推廣,推進品牌戰略——實現中國水產品牌規模化;八是加強組織建設,增強服務能力——建設有中國特色商會組織。

第三篇:巴州工商聯金色時代廣場商會章程

巴州工商聯金色時代廣場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巴州工商聯金色時代廣場商會是巴州工商聯的下屬的金色時代廣場商業會員組織。

第二條 本商會遵照《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和商業行業的有關法規開展活動,接受巴州工商聯的領導,履行自主決策、自理會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籌經費的職責。

第三條 本會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遵循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團結巴州商業市場的同仁,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願望,推崇重信用、講規則、共發展的精神理念,為規範和發展金色時代廣場,振興巴州商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引導教育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做到愛國、敬業、守法、誠信,規範行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

(二)、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積極參政議政。

(三)、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團結全州商業行業同仁,謀求共同繁榮。

(四)、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加強聯誼,廣交朋友,增進會員間的友誼與合作。

(五)、對商業行業現狀進行調研分析,聽取會員意見和建議,共謀商業發展大計。

(六)、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困難、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 1

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節糾紛,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增進與區內外、海外同行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相互的經驗、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本會和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九)、承辦政府或巴州工商聯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由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一)、企業會員包括以商業經營為主的企業單位,本會企業會員應是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商德商風好,誠信經商、講信譽、重信義的企業。

(二)、團體會員包括商業行業中的社會團體和研究機構。

(三)、個人會員包括企業的經營者和投資者,具有代表性的個體工商户,行業專業人員以及與本會有聯繫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六條 本會實行入會資格審查制度,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自願交納會費的企業、團體和個人,自願提出書面申請,經會員推薦,商會對申請者進行資質審查,符合條件並經會長會議審批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經常委會批准,可以聘請關心和支持商業行業發展的知名人士為本會會員或授予名譽職務。

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並同時允許會員參加其他行業組織。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商貿信息、簡報等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有提請本會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並協助本會辦好本組織的商品交易、貿易洽談和其他本會委託的事項。

(三)、按時交納會費。

(四)、按時提供本會需要的各種資料。

第九條 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教育無效的或受到國家法律制裁的,經常委會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委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委員;

(二)、審議和批准執委會報告;

(三)、審議和批准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工作任務和重事項。

(六)、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和本會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會的執行機構是執行委員會。執委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選舉和更換。執委每屆任期兩年,執行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並審查各項工作執行情況。

(四)、制定本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五)、其他需要執委決定的事項或本會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由執行委員會成員超過60%票數選舉產生、更換。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常務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人選必須報巴州工商聯批准,由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祕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通過後聘任,並報巴州工商聯備案。

第十八條 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祕書長在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經費的使用

(一)、為實現本會宗旨而召開的各種會議和舉辦的各項活動支出;

(二)、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召開的商貿洽談、信息交流及新聞發佈會等費用;

(三)、辦會及本會外事活動的費用;

(四)、其它正當支出。

第二十一條經費開支要建帳立冊和審批制度,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常務理事會的審查監督。經費收支情況每年須報巴州工商聯(商會)備案。

第五章 本會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會員大會決定解散;

(二)、本會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撤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解散時,在解散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組對本會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償債務或返還給各會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如與法律、法規有牴觸或按法律、法規要求未規定的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巴州工商聯(商會)批准後實施。

第四篇:全國工商聯關於加強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

全國工商聯關於加強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

中央統戰部辦公廳(通知)[2014]111號

縣級工商聯是工商聯工作的重要依託和組織基礎,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更好地完成全國工商聯十大提出的各項工作任務,現就加強縣級(含縣、旗、縣級市、市轄區等)工商聯組織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的重要意義

(一)加強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是工商聯積極參與縣域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發展壯大縣域經濟。非公有制經濟已成為縣域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在推動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實現農村經濟市場化和組織化,建立城鄉商品流通和服務體系,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加快以工促農、以城帶鄉進程中發揮着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縣級工商聯組織在壯大縣域經濟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組織廣大非公有制企業在農業領域投資興業,為農村發展牽線搭橋,給農民增收創造機會,迫切需要加強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

(二)加強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是推動基層統一戰線工作深入開展的客觀要求。以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要組成部分的新的社會階層,是新世紀新階段統一戰線工作新的着力點,其多數成員分佈在縣域的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中。縣級工商 1

聯作為工商聯的基層地方組織,是在鄉鎮、街道、社區開展黨的統一戰線工作,廣泛聯繫團結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重要載體。加強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有利於在遍佈城鄉社區的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中發展會員,切實做好團結、幫助、引導、教育工作,更好地推動統一戰線工作在基層的開展。

(三)加強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是全面加強工商聯自身建設的重要舉措。縣級工商聯在發展會員、建立基層組織和行業組織、發揮各項職能作用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許多有益經驗。由於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程度差異較大,縣級工商聯組織不同程度存在着專職幹部少、辦公條件差、工作經費缺等困難和問題,有些領導班子水平和幹部隊伍素質也與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不相適應,影響、制約着工商聯事業的發展。加強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關係到工商聯職責的切實履行,關係到工商聯作用的充分發揮,關係到工商聯事業的長遠發展。只有不斷加強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才能為工商聯的自身建設打好基礎,使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完成好新世紀新階段黨和政府賦予工商聯的重任。

二、加強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四)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自覺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的統一,以改革創新的精神,進一步加強會員隊伍和基層組織、行業組織建設,重

點抓好領導班子建設和機關幹部素質提高,不斷增強縣級工商聯組織的凝聚力和影響力,不斷提高履行職責和發揮作用的能力,更好地促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和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五)目標要求。通過各級工商聯的努力,使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逐步達到以下目標要求:會員隊伍代表性強、結構合理;領導班子健全,機關幹部綜合素質較高,內部規章制度完善;建立起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基層商會組織,形成為會員服務的有社會影響的活動載體;在黨委政府支持下,解決工作所需編制、經費和辦公場所,推動縣級工商聯工作不斷邁上新台階。

三、加強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的主要任務

(六)壯大會員隊伍。要按照堅持標準、積極發展、確保質量、優化結構、加強服務、規範管理的原則要求,重視會員發展工作,創新會員發展方式。既要注重在上規模非公有制企業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中發展會員,也要注重在廣大中小企業和有一定代表性的個體工商户中發展會員;既要積極增加會員數量,也要注重優化會員結構,使會員的數量、構成與當地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要切實幫助會員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積極開展教育培訓、信息諮詢、宣傳交流、法律維權等服務,增強組織凝聚力。從會員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

建立健全會員檔案、統計彙總、會費繳納、會員證發放等規章制度,搞好規範管理。

(七)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上級工商聯要積極配合縣級黨委有關部門選配好縣級工商聯主要領導,注重把表現優秀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吸收到領導班子和常委、執委中來。縣級工商聯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完善主席會議、常委會議、執委會議等各項制度,充分發揮兼職副主席和常委、執委的作用,提高議事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縣級工商聯領導班子要切實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綜合素質,不斷增強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經濟工作能力和廉潔自律能力。

(八)提高機關幹部素質。縣級工商聯要在黨委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下,多方選配有政治覺悟、實踐經驗和組織協調能力,熱愛工商聯事業的幹部到機關工作,進一步改善縣級工商聯幹部隊伍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專業結構。工商聯專職幹部要勤於學習、善於思考,積極參加各種學習培訓活動,努力掌握政治、經濟、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理論素養和政策水平。要切實加強實踐鍛鍊,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瞭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掌握會員思想動態與利益訴求,為他們排憂解難,切實增強服務本領,提高工作水平。

(九)加強基層商會組織建設。各類基層商會是縣級工商聯組織的延伸和工作的拓展。縣級工商聯要加強對基層商會組織

的指導,認真研究基層商會的組織形式,提倡和鼓勵企業家辦會。要幫助鄉鎮商會、街道商會、社區商會健全領導班子,壯大會員隊伍,完善管理制度,協助他們解決突出困難和問題。在已形成“一鎮一品、一鄉一業”,某些行業的產品特色鮮明、產業規模較大的地方,要積極推動建立和發展行業商會。要指導行業商會圍繞當地黨委、政府中心任務開展工作,推動行業發展。要規範對行業商會的管理,指導行業商會加強自身建設,建立有效工作機制,提高商會管理水平。要協調行業商會與社會有關方面的關係,積極探索與其它行業組織合作的有效方式,共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湧現出來的異地商會、市場商會、開發區商會等各種新型商會組織,應予鼓勵和指導,及時總結經驗,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

四、加強對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的工作指導

(十)高度重視。上級工商聯要將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進一步加強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的有效措施,定期檢查落實情況。要堅持以人為本,關心縣級工商聯機關幹部的成長進步,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抓好縣級工商聯領導班子和專職幹部的培訓工作。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掌握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的發展狀況,努力幫助解決縣級工商聯在組織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十一)分類指導。上級工商聯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實際,以求真務實的態度指導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充分考慮不同地區間的差異,注重分類指導,鼓勵探索多種有效組織形式。對工作基礎較好的縣級工商聯,要重點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發展會員隊伍、開展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並適合會員特點的活動、培養綜合素質較高的工商聯專職幹部等方面的工作指導;對工作基礎薄弱的縣級工商聯,要重點加強選配領導班子,建立健全組織機構,開展力所能及的服務縣域經濟、服務會員的活動,以及爭取保證工作正常開展的人員編制、必要經費和辦公場所等方面的工作指導。

(十二)促進交流。要積極創造條件,幫助縣級工商聯創建有利於完善組織職能,加強學習交流,促進會員發展的各種載體。要發揮典型的示範引導作用,通過召開經驗交流會、現場會和評比表彰等活動,及時總結推廣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相互學習,共同提高,不斷開創縣級工商聯組織建設工作的新局面。

第五篇:全國學聯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的聯合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同學成為熱愛祖國,適應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發揮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同學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在維護國家和全國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表達和維護同學的具體利益;

(三)倡導和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采的課外活動和社會服務,努力為同學服務;

(四)增進各民族同學的團結。加強與台灣省和港澳同學的聯繫,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和偉大祖國的統一;

(五)發展同各國、各地區學生和學生組織的友誼與合作,支持各國、各地區人民和學生的正義事業。

第三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四條 本會參加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為團體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的學生會、高等學校和科研教育機構的研究生會、國外中國留學生團體,承認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通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依照規定交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八條 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中國共 產黨的領導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九條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全國學聯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全國學聯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全國學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全國學聯委員會;

(五)討論、決定應當由全國學聯代表大會議決的其他 重大事項。

第十條 全國學聯委員會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在全國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

全國學聯委員會由當選為委員的會員團體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全國學聯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

全國學聯委員會每屆任期內至少應舉行三次全體會議。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團體各派一名代表參加。

全國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才能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國學聯主席團召集和主持。

全國學聯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對於需由全國學聯委員會決定的個別事項,可以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召集全國學聯委員開會議決。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召集的委員會議,由所在地方的全國學聯主席團成員主持。

全國學聯委員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全國學聯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全國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全國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全國學聯代表大會;

(三)選舉全國學聯主席團;

(四)審議和批准全國學聯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全國學聯主席團是全國學聯委員會的常設機關。

全國學聯主席團由當選為全國學聯主席和副主席的會員團體派出的代表組成。主席團成員團體認為必要時,可以更換自己派出的代表。

主席團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國學聯主席團決定重要事項實行表決制。

全國學聯主席團推選若干執行主席並實行駐會制度。

全國學聯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全國學聯代表大會和全國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全國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全國學聯委員會會議;

(三)決定聘任和解聘全國學聯祕書長、副祕書長;

(四)審議和批准全國學聯祕書處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的報告;

(五)批准任免全國學聯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第十二條 全國學聯祕書處是全國學聯的日常工作機構,向全國學聯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學聯祕書處由祕書長、副祕書長組成。

全國學聯祕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國學聯主席團的決議和決定;

(二)負責全國學聯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國學聯的經費和財產;

(四)在全國學聯主席團閉會期間,受主席團委託,對外代表全國學聯。

第四章 學生會、研究生會和地方學生聯合會

第十三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羣眾組織。凡在學的中國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為學生會、研究生會會員。

第十四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開展學習、科技、文體、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多種活動,促進同學全面發展;

(二)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員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三)組織同學開展勤工助學、校園公益勞動等自我服務活動,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四)溝通學校黨政與廣大同學的聯繫,通過學校各種正常渠道,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

第十六條 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一般每一至二年舉行一次,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修改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

高等學校的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可成立常任代表會議,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同學幫助和監督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第十七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日常工作,它們向各自代表大會及其常任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領導機構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並可聘任祕書長協助工作。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聯合會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會員團體的地方聯合組織。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聯代表大會一般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聯委員會、主席團、祕書處的產生、組成辦法及其職權等,可參照本章程對全國學聯的相應規定。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區學聯組織的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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