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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會章程精品多篇

欄目: 工會社團 / 發佈於: / 人氣:2.47W

中國工會章程精品多篇

總則 篇一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羣眾組織,是黨聯繫職工羣眾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

中國工會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是先進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代表,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強大而集中的社會力量。中國工會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全面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團結和動員全國職工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中國工會的主要社會職能是:維護職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權利;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建設和改革,完成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和機關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明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中國工會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在維護職工政治權利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勞動權利和物質文化利益,把參與協調勞動關係,調節社會矛盾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努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長期穩定。

中國工會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國家行政權力過程中,發揮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

中國工會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權力,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與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事業的發展。

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

中國工會堅持羣眾化、民主化,保持同會員羣眾的密切聯繫,依靠會員羣眾開展工會工作。各級工會領導機關堅持把工作重點放到基層,全心全意為基層、為職工服務,增強基層工會的活動,把工會建設成為“職工之家”。

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堅持為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為職工羣眾服務,為推進工運事業服務。

中國工會努力鞏固和發展工農聯盟,堅持愛國統一戰線,加強包括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促進祖國的統一、繁榮和富強。

中國工會在國際事務中堅持獨立自主、廣泛聯繫的方針,在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基礎上,廣泛發展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關係,同全世界工人和工會一起,為世界的和平、發展、工人權益和社會進步而共同努力。

章 附則 篇二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總工會。

章 地方組織 篇三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的工會代表大會,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召集,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提議,經上一級工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工會的決定和同級工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工會工作,定期向上級總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總工會可在地區設派出代表機關,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總工會可在區建立一級工會組織或設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城市的區可在鄉鎮和街道建立鄉鎮工會和街道工會組織。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工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總工會批准。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各級地方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設置,由同級地方總工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章 基層組織 篇四

第二十四條 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和機關等基層單位,應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成立工會基層委員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也可以選舉工會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層工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

第二十六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委員,應在會員或會員代表中充分醖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基層委員選舉產生。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工會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工會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第二十七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基層工會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它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參與協商勞動關係和調解勞動爭議,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或其他協議,並監督執行。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五)對職工進行思想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六)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

(七)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鬥爭。

(八)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新會員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和工會的企業、事業。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方面建立協商談判制度,實行民主參與,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的政治權利和物質利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共謀企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教育、科研、文化、衞生、體育等事業單位和機關工會,從腦力勞動者比較集中的特點出發開展工作,積極瞭解和關心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動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職工搞好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發揮職工的聰明才智,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三十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廠、車間(科室)建立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分廠、車間(科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工會基層委員會相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分廠、車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小組。

按照生產(行政)班組建立工會小組,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積極開展工會小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