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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公司章程多篇

欄目: 企業範文 / 發佈於: / 人氣:2.23W

多人公司章程多篇

公司章程 篇一

目錄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正文: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XX號XX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XX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資額

股東—1 貨幣 人民幣XX萬元

股東—2 貨幣 人民幣XX萬元

股東—3 貨幣 人民幣XX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新設立公司章程 篇二

公司章程細則的內容

公司章程細則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的內部規則,調整有關成員的權利、董事的權力與義務、紅利分配以及利潤資本化等事項。如果公司股份分為不同種類,也規定於章程細則。

公司條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其章程細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記其章程細則,將被推定為《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細則模板適用於該公司。為了保持選擇適用該模板條款的靈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記其章程細則。如果公司的章程細則未明確排除或修改該模板中的規則,這些規則將是適用的。如果公司不採用該模板,應在其章程細則第1條具體規定。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規定,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除第24條(有關股份轉讓)之外,適用於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應包括《香港公司條例》第29條第1款的規定。

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

《香港公司條例》第13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大綱的條件,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其章程細則的規定。任何修改均被視同包含於在公司註冊署登記的公司章程細則,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條中對修改章程細則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響不同股份權利的修改或添加。這顯然是為了保護特定種類股份的持有者,因為他們可能不具有足以否決特別決議的表決權。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公司對其章程細則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責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細則以防止對小股東的壓迫,公司不能在其後通過特別決議再次修改其章程細則,撤銷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還可在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宣佈公司對章程細則的修改無效。在實踐中,法院將允許公司對章程細則所作的絕大多數修改,因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員最瞭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許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員的章程細則條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的法律效力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23條,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一經登記,對公司和公司成員均具約束力。公司各成員,無論是否是章程大綱的簽署者,均受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

這種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在公司和各成員之間構成了合同,產生兩方面的後果,即各成員通過章程細則的規定受到公司的約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員的約束;

(2)各成員在同其它成員的關係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因此,如果某成員未能遵守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的規定,其它成員可對該成員起訴,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訴;

(3)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資格作為成員,也不具有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權利。因此,在章程細則中有關董事酬金的規定,在董事成為公司成員的情況下,不能由該董事執行。此類規定只有在同該董事簽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規定的情況下,才是可執行的。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杭州市區(縣、市)路號。

第四條公司在(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認繳註冊資本為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將/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將/已)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股東:(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將/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將/已)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次,時間為每年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均包括兩個]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如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的,則第十五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章程如另行規定產生辦法的,則刪除本項職權);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董事每屆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次,時間為每年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九條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三分之二”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二十一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六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篇四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小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章程 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

甲方:

中國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乙方:

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國____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 合營公司宗旨為: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_________產品,達到_________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經營範圍為:設計、製造和銷售_________產品以及對銷售後的_________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生產規模為:_________年_________(表示量的單位);_________。

第九條 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_________年:出口佔_________%;中國內銷售佔_________%。

銷售渠道、方法、責任:_________(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十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其中:

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廠房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權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百分之_________。其中:

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後,經合營公司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後,由合營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營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註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後,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2.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規章;

6.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併;

7.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8.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____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_________(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_________(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____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採用日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户。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合營公司註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閲合營公司帳簿。查閲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税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税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後三個月內頒佈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後,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並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營公司隨着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合營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_________(注: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後所剩餘的財產按甲、乙方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後,合營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後,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合營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_簽字。

甲方(蓋章):中國_________公司

乙方(蓋章):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多人公司章程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範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諮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諮詢;家政服務;建築設備及建築材料租賃;銷售:建築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註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xx年4月1日

(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00貨幣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税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閲公司會計帳簿,查閲、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於監事會職權範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新設立公司章程 篇七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預先核准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xxxxxx市(縣鎮)xxxxxx路xxxxxx(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xxxxxx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xxxxxx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認繳出資額:xxxxxx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xxxxxx%

出資方式:xxxxxxxxxxxx(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並於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註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於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xxxxxxxxxxxxxxxxxx。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於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註冊資本;

2、公司合併、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並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後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並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後,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xxxxxx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xxxxxx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公司章程 篇八

公司名稱/姓名:

住址:

性別:

年齡: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順序填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 經營範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夥宗旨:

第五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六條 合夥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夥人性質

1、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2、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第八條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______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 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盈餘分配,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於其他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進行追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 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2、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退夥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退夥後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合夥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轉讓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閲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事項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夥期限屆滿。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先以合夥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 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夥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合夥人簽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