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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新離婚起訴書(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4W

新版新離婚起訴書(精品多篇)

離婚起訴書 篇一

上訴人:陳,女,漢族,1x年9月12日生,住鄭州市二七區xx村。

被上訴人:劉,男,漢族,1x年8月25日生,住鄭州市xx區·辦事處x村18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x6)x民一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並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判令離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x1年戀愛至x2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裏,兩人共同度過了漫長而又甜蜜的熱戀歲月。兩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關係從戀人到夫妻,兩人的感情也隨着甜蜜愛情的澆灌,由熱戀到結婚,雙方相互瞭解,性格相投,愛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

登記結婚不久,即x2年4月26日,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感情不但û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訴人更加關心、愛護、體貼上訴人,雙方恩恩愛愛、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禮的殿堂,即x3年4月舉行了婚禮,這些都是鐵的事實,這些事實不會隨着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也不會因為被上訴人的母親勸説被上訴人離婚甩掉累贅而改變。

被上訴人在先後離婚訴訟中,均系母親被迫而實施,被上訴人的表裏不一,內心對上訴人及和上訴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牽掛之戀,根本不願意棄這個以前曾經擁有温馨的家,根本不願意和上訴人離婚,導致今天兩人離婚只是被上訴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礎,雙方相互思念,如果人為的把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拆散,還不如成全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查明,人為的認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後,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債務為23876.70元,錯誤。

1、上訴人向其父親先後借款共計115600元的共同債務,應依法認定。

上訴人於x2年4月26日發生交通事故,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於x2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療費104660元。發生交通事故後,被上訴人母親看到上訴人傷情嚴重,就制止被上訴人不準到醫院陪護上訴人,在住院期間,所交的醫療費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時,共向其父親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於x3年3月26日才向上訴人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86300元。而一審判決連最起碼的先後時間不予考慮,就徑直對上訴人先後向其父親陳喜拴借款共計115600元因被上訴人δ簽名、系父女關係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2、上訴人獲得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費用繫上訴人的個人財產。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致殘,且在事故中承擔重要責任,獲得的賠償費用86300元僅是總費用的40%。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上訴人獲得40%的賠償費用應繫上訴人的個人財產。而一審判決混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概念,獲得賠償的費用86300元和共同債務115600元相互衝抵後,就是共同債務,顯然錯誤,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後,予以改判。

三、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擁有的四層¥房因拆遷而獲得的補償費16萬元的共同財產不予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x2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倆人為了有一個温馨而又美滿的家庭,於x2年10月在鄭州市鄭東新區棟十里鋪村建設了棟 400平方米的二層¥房,該¥房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後共同建設的(有建築許可證為證); x5年初,因規劃被拆遷,政府對該房屋補償了16萬元人民幣(ÿ平方米400元),該房屋拆遷補償費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所有。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再三申請法院對該¥房拆遷補償進行調查,而一審法院對該¥房的建設時間、坐落λ置、拆遷時間、補償標準、補償費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四、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不予查明,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系被上訴人個人佔有,在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對此也予以認可,而一審判決對此不予查明,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後,予以改判。

五、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期間所需的撫養費隻字不提、人為的不予查明,明顯錯誤。

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後,被上訴人母親為使自己的兒子擺脱累贅,為使其再找到一個漂亮而又能幹的妻子,不顧街坊鄰居的勸阻和嘲笑,於 x3年6月底把上訴人驅出家門,遺棄上訴人。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上訴人系被上訴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從遺棄之日起至今的撫養費,即從x3年7月1日至x6年10月31 日期間的撫養費,ÿ月為600月,撫養費共計24000元。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遺棄至今的撫養費不予查明、人為的迴避,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後,予以改判。六、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後一次補償9000元撫養費,不足以維持上訴人的正常生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

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後,致大腦偏癱,雖傷殘程度僅為八級,但勞動能力已完全喪失,現上訴人仍需要繼續治療,ÿ一年所需費用25000元左右,而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僅為9000元,該費用還不夠維持上訴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費用(含醫療費)。因此,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或者按ÿ年支付撫養費一次(ÿ月按600元,ÿ年為7x元),至上訴人再次結婚日止或恢復勞動能力日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後,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6年11月27日

離婚起訴書 篇二

上訴人(一審原告):胡。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劉。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樓區人民法院樓民二初字第號判決書第二項判決內容;

2、依法改判住房一套歸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64317元。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未查明案件的事實,致使在分割房產時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

上訴人對一審法院判決與被上訴人離婚沒有異議,但認為一審法院對於房產分割的處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實與訴爭雙方真實生活現狀情況下,作出的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的錯誤判決。原因在於:

1、被上訴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審期間,上訴人舉證證明了被上訴人在位於原x公司辦公樓有一套房屋對外出租。雖然被上訴人對該房屋沒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但被上訴人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權權能;同時,該房屋房產權國資委已經多次承諾,該房屋如遇徵收,補償款一律向被上訴人支付。即,被上訴人實際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訴爭房產,即便是判決歸上訴人所有,也不會造成被上訴人沒有房屋居住的“現實危害”。

2、上訴人無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僅有一套房屋即訴爭房產,除此之外,上訴人在別處再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審判決結果將導致上訴人流離失所!更為可悲的是,上訴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並隨上訴人生活,一審判決結果不但致使上訴人居無定所,更是要讓九旬老母隨上訴人一同流落街頭!

基於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訴爭房產時,未查明相關事實,致使判決結果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懇請二審法院體恤上訴人的生活困難,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離婚起訴書 篇三

上訴人趙某。

被上訴人楊某。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南昌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20xx元撫養費;

二、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四項判決,改判坐落於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楊某相應房屋補償款;

三、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20xx元撫養費用。

1、原審判決僅以婚生小孩楊x表示願意隨被告共同生活就將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該條規定,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見,只是作為判決考慮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決唯一決定性的因素。原審判決僅根據婚生小孩楊x的意見,而完全忽視上訴人更有利於撫養小孩因素,將婚生女兒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撫養條件及小孩生活、學習的實際情況,並從有利於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歪曲法律條文、偏袒被上訴人的表現。原審法院沒有查明關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撫養條件的事實,也沒有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哪方更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的事實,就以原則性、概念化的理由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錯誤的。

3、婚生小孩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於她們的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顯然,婚生女兒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於她們的健康成長。

(1)上訴人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上訴人在萍鄉市強盛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訴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2)上訴人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撫養下有利於引導孩子健康成長,而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小孩與其共同生活對小孩健康成長不利。上訴人思想健康、性格開朗,注重與孩子的溝通與交流,能多方面啟發和教育孩子,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反觀被上訴人,性格偏激,脾氣暴躁,動不動就實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將上訴人毆打至嚴重腦震盪就是實例。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對孩子身心健康影響很大,如果小孩長期生活在這種不健康的家庭環境中,會養成偏激的思維方式,不利於孩子樹立正確的生活觀念和培養健康的生活心態。

(3)婚生小孩楊x、楊y均系女孩,隨着年齡的增長,其生理和心理問題會越來越多,更需要母親的指導和幫助。由被告對其撫養無論是對其現在還是未來的生活更為適宜。且母性的關懷、體貼、細心對撫養、照顧孩子具有天生的優勢。而且被上訴人性格冷漠,平時不管是對女兒的生活還是學習都不聞不問。如果小孩判給他撫養,小孩不僅得不到母愛的關懷,而且也得不到父愛。本來離婚就已經對小孩帶來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愛和母愛的關懷給她們帶來第二次傷害,那對她們的健康成長會帶來嚴重不利的影響。

(4)上訴人作為女性也40來歲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訴人撫養孩子的生活環境更加穩定;而被上訴人男方的年紀正值壯年,其今後再婚並生育的可能性很大,會給小孩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

綜上,一審法院將婚生小孩楊x、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

二、一審法院將坐落於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判給被上訴人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並依法改判。

一審法院依據婚生小孩楊x、楊y判由被上訴人撫養且按揭貸款人為被上訴人,從而判決坐落於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這一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關於“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女方其並沒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時根據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撫養更有利於小孩的成長,故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該房屋應判歸上訴人所有。

2、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得知,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為被上訴人的這一舉動導致家庭關係無法在繼續維持,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該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據此,坐落於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在查實究竟後,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七月九日

(一)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製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首部

1、標題: 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寫的方法如下: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

(2)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的,緊接着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係。

(3)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上訴人列寫後,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並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係。

(二)上訴請求

説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説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複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麼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説:“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於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説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製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採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着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説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本站☆)中提出的與原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着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並無不當。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實際上是對原審裁判的一段駁論文章。明確這個含義之後,我們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採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閲,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複敍述,也不必説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宂長。在寫完上訴理由之後,就寫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説明x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四)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人民法院轉報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1)本上訴狀副本x份;(2)證物(名稱)x件;(3) 書證(名稱)x件 。

新離婚起訴書 篇四

原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婚生女兒_______________由原告撫養;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_____________元;

3.本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原、被告婚生女兒_______________出生,女兒出生後,原告一直在孃家生活至今,被告沒看望過女兒,從未支付過撫養費,未盡父親責任。為小孩有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特請求小孩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費。懇請法院判準上列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新離婚起訴書 篇五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某市人,公司職員。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西城區某樓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史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某市人,北京市某區某地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某區某室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撫養。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撫養費1000元整。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未婚生育一子。後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兩地。約定兒子由父親史某撫養,母親李某在不影響兒子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隨時探望。並約定:_________________兒子在寒暑假期間,由母親接走撫養。若此條款不能履行,則兒子的撫養權可變更為由女方撫養。

兩人分開後,被告將孩子送到農村老家,託給孩子的爺爺奶奶來撫養。此後,原告每次探望兒子都遭到無理拒絕。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爺爺竟然將孩子藏了起來。拒絕讓原告接走撫養。原告從兩人分開至今僅見到過孩子一次。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把兒子放在農村老家,並拒絕讓原告探望和撫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協議的約定。該行為不利於兒子的學習與成長,並嚴重損害了原告對兒子的撫養權和探望權。原告作為母親思兒心切,經常以淚洗面。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訴至貴院,望貴院判決兒子由原告撫養。

此致

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新離婚起訴書 篇六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任董事長。

被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__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_______元,違約金_______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同被告簽訂《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發包的鄭州市某某休閒商務會館改造翻新項目,合同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雙方約定合同生效後由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具體付款方式為:簽訂合同當日支付______________元;本項目二樓、三樓地下室及一樓後包房完工支付______________元;項目整體完工後三個月至一百天內支付_______元,並約定如在一百天後支付每延期一天被告應按照_______元/天的標準向原告支付滯納金(違約金);工程驗收12個月後_______天內支付剩餘_______元。合同簽訂後,原告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而被告卻在支付第一筆合同價款和第二筆價款的一半(即______________元)後以種種理由推拖支付剩餘款項。由此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新離婚起訴書 篇七

原告: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___族,__________________人,現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___族,__________________人,現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探望權糾紛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行使探望權,並確定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具體方案為:每週探望孩子一次,每週六上午十點原告從被告處接孩子回原告處,每週日上午十點送回被告處);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貴院,要求與被告離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婚生子____________由被告撫養,原告自______年______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____________元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同時,雙方口頭約定原告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離婚後,原告每月按時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被告始終以各種理由拒絕協助原告行使探視權,剝奪了原告與兒子相處及兒子享有父愛的權利,損害了親權,對兒子身心的健康成長極為不利。雖然原被告已經離婚,但原告希望並請求可以有更多的時間與兒子相處,給予孩子應有的父愛關懷與教育,使孩子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

為此,原告根據《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離婚起訴書 篇八

上訴人:張*,女, 19xx年*月*日出生,*族,無業住所地哈爾濱市**區*街號*棟*單元**室。電話:137

被上訴人:田*,男, 19xx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 住所地哈爾濱市**區**街**小區*棟*單元**室。電話:136

上訴人張*因被上訴人田*訴張*離婚訴訟一案,不服哈爾濱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 *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1、依法確認上訴人系哈爾濱市**區地段街號*棟*單元**室的共同承租人。

2、平均分割被上訴人買斷工齡款*萬元

3、依法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萬元。

4、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用

上 訴 理 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居住的公產房的承租權沒有依法確認。該房產系公產房,承租人為被上訴人的父親田紀(已死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後一直居住在道里區**街號*棟*單元至今 ,上訴人的户籍婚後一直在該公房,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或者在同一户口上的可以繼續承租,上訴人作為共同居住人且户口一直在該公房,依法享有承租的權利。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依法要求作為共同承租人承租該住房,而一審法院置上訴人的合法訴訟請求於不顧,在判決中沒有對該房產的承租權作出確認。致使上訴人母女二人至今無家可歸,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上訴人對該公產房依法享有承租權。

二、一審中上訴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訴人買斷工齡款*萬元,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能提供被上訴人取得買斷工齡款*萬元的證據,依法不予支持。事實是:上訴人因為無法取得該證據,為此依法向一審法院提供了被上訴人的工作單位、買斷時間、工作年限等證據線索,以證實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已經取得買斷工齡款的事實,該財產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被上訴人故意隱藏該筆財產,而一審法院也沒有依法調取該證據,致使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支持,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三、被上訴人依法應當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萬元。被上訴人存在嚴重的婚內過錯,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租房同居,且經常為家庭瑣事毆打上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在道里區安順街號*單元*號門與一*姓女子以夫妻名義長期租住在此。上訴人為證明這一事實,向法院出示了該單元*樓*門該樓樓長的錄音證據一份:證實被上訴人與一*姓女子以夫妻名義在該樓內共同生活近*個月,而一審法院卻沒有依法採信此證言。

被上訴人在婚內經常打罵、虐待上訴人。20xx年被上訴人在起訴離婚未獲得法院支持的情況下,要求上訴人到民政局與其辦理協議離婚,遭到上訴人的拒絕,被上訴人為此懷恨在心。借瑣事毆打上訴人泄憤,將上訴人打得遍體鱗傷、視力模糊,長時間無法正常生活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置上訴人的合法訴訴訟請求於不顧作出錯誤判決。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給予糾正,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哈爾濱市**人民

上訴人:

**年* 月* 日

離婚起訴書 篇九

上訴人:,女,1x年3月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

住所地: xx市xx區xx村18號。

聯繫方式:186 ,

被上訴人:,男,1x年2月1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住所地:xx市xx區xx村村18號。

聯繫方式:136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堯都區人民法院(20xx)臨堯民初第1847號民事判決,現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孩子由上訴人撫養,學費及生活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2.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共同財產折價分割,上訴人應得到25000元。

4.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賠償精神賠償金50000元,一次性困難補助100000元。

事實與理由

原審法院雖然認定是被上訴人的過錯而導致的離婚,但在財產分割及撫養權等問題上認定事實不清,導致財判決不公。

一、關於共同財產

房子12間,其中北房5間,是被上訴人父親臨終前贈於我們夫婦。南房、大門、西房共7間,是我們結婚後共同所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當小工,父親當大工),其中買鋼筋水泥的錢是由上訴人向姨哥借的20xx元,此款於第二年臘月還清。以上12間房子折價約合120xx0元,因為還有3個老人在世,所以,上訴人應得其中30000元。

2、電器運輸類:摩托、電視、冰櫃、電扇、洗衣機、手機、影碟機、煤氣灶等共作價10000元,東西歸被上訴人,上訴人應得5000元。

二、孩子應由上訴人撫養,理由如下:

1.上訴人已領取獨生子女證。

2.上訴人已無生育能力。

3.上訴人無再結婚的計劃。上訴人雖然沒有經濟來源,但是可以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

4.無論是從孩子還是從母親來説,對方都是彼此的心理依靠。

5. 由於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後,孩子一直由奶奶撫養,使孩子的生活和學習沒有給予很好的照顧,這使得孩子的學習成績一落千丈,甚至到了被勸退學的地步。

被上訴人不適合撫養孩子,理由如下:

1. 被上訴人經常不在家,不能給予孩子在生活和學習上的足夠關懷。

2. 被上訴人的不良行為會直接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甚至有可能使孩子走向犯罪。

綜上所訴,孩子應由上訴人撫養,由被上訴人負擔撫養費和孩子上學期間的學雜費。

四、關於上訴人患病

法院認為上訴人是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患病,實際上訴人的精神抑鬱症是在第三者插足後患得。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故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賠償金50000元,一次性困難補助100000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屈

20xx年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