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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化學品規章制度(集錦3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2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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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化學品規章制度(集錦3篇)

篇1: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

1.認真組織理化測試中心所有教職工和研究生學習《易制爆化學品管理條例》和易制爆化學品管理部門各項制度,在日常實驗室易爆品購買和使用中堅決貫徹執行。

2.建立健全易制爆化學品的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責任,落實工作措施,定期組織相關工人員召開會議,討論購買、使用、庫存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分析,調整,並確定具體措施以消除隱患。

3.購買易制爆化學品時,由實驗室主要負責人提出申請,必須手續齊全,經測試中心領導審批,報學校派出所批准備案,得到購買許可證明後,向取得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的化學品供應商進行採購。實驗室採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應向供貨方索取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化學品標籤。

4.易制爆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壞包裝容器,並注意標誌,堆放穩妥。

5.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要登記並歸檔,專人負責管理。應指派經培訓考核,並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易制爆危險物品。

6.加強對易制爆化學品儲存房間的安全保衞工作,建立值班巡查制度,落實防火防盜等工作措施,主動配合公安部門監督檢查和指導,發現問題及時修整,以確保安全。

7.易制爆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8.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採購等工作的,必須在遵守《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的基礎上進行。

篇2: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

1、易製毒、易制爆化學品(存放、領用),請在每週三上午9:00―11:00在B區106室存放、領用。

2、線上申請通過後並把已拿到手的易製毒、易制爆化學品入庫存放B區106室,同時線上點下申請領用。

3、需要領用部分或全部易製毒、易制爆化學品自行保管,需經管理員檢查符合要求後,可自行保管。

4、領用後必須存放在實驗室櫃子中,做到專人保管、2人簽字、雙鎖。

5、易製毒、易制爆化學品做完實驗必需放回櫃子中,並鎖好,做好記錄。

6、如學校檢查中發現易製毒、易制爆化學品沒有入庫,或出庫後隨意亂放等問題,將暫停該老師的申購化學品。整改後才能繼續申購。

7、其它時間存放、領用可電話預約。

篇3: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天津市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辦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為加強我係易制爆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財產和人身安全,保護環境,更好地為教學、科研和開發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體制

我院易制爆化學品實行學院、系(中心)、實驗室三級管理。在主管院長的領導下,保衞部負責易制爆化學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實驗中心負責教學科研用易制爆化學品日常管理及採購供應工作;系主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的易制爆化學品的監管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易制爆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單位易制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實驗室在本單位領導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二、計劃與供應

1.易制爆化學品的計劃、採購、供應、儲存,統一由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實驗中心辦理。

2.各教學課程組根據教學、科研需要,提出易制爆化學品申請計劃,報實驗中心辦理。進口化學試劑由實驗中心統一辦理訂貨及申請免税手續。計劃如有變動,應提前通知相關部門。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由未及時申報的單位負責。

3.易制爆化學品的採購、供應工作應嚴格參照天津市經濟委員會與天津市公安局有關許可制度規定辦理,採購人員要嚴格按規章辦事,不準超量購買易制爆化學品,不得違反供應管理規定。

三、管理與使用

1.儲存、供應和使用易制爆化學品要切實加強有關管理工作,做到分類儲存、分類領取、安全使用。

2.對易制爆化學品實行集中管理,由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實驗中心限量儲存、供應,各實驗室不得儲存易制爆化學品或私設易制爆化學品庫。

3.易制爆化學品要由兩位實驗教師統一領用,領用量不得超過當次實驗用量。畢業設計實驗若要使用易制爆化學品,應由指導教師和學生本人一同申請、領用。領用時需留下身份證複印件。

4.領用易制爆化學品應按需領用,隨用隨取,並做好出入庫台賬記錄,當次實驗未使用完的易制爆化學品應及時歸還易制爆化學品倉庫。使用易制爆化學品應做好使用記錄。

5.實驗中心管理人員要定期對易制爆化學品進行檢查和清理。

6.易制爆化學品的使用人、管理人,須經過本單位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使用易制爆化學品。

7.安全使用易制爆化學品。落實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強對使用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進行實驗和生產,現場必須有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安全。

8.嚴禁將實驗中產生的易制爆化學品殘渣、廢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嚴禁室外存放,必須專人回收處理。

四、貯存

1.易制爆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的倉庫內。易制爆化學品倉庫應根據物品性質,按規範要求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降温、消除靜電、環境保護等安全裝置和設施。

2.每一個易制爆化學品倉庫內,只能貯存同一類易制爆化學品,不同品種應分別存放。不能超量貯存,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並保證道路通暢。化學性質、防護或滅火方法相互牴觸或相互有影響的易制爆化學品,絕對不允許在同一庫內貯存。

3.嚴禁在易制爆化學品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如果必須動用明火時,易制爆化學品必須全部轉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內進行必要的通風或清洗。經主管部門審查,報保衞部門簽發《動火證》後方後實施。

五、責任追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生產、使用、銷售、貯存、易制爆化學品的實驗室和個人,造成安全事故和安全隱患的,學院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條例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生產、使用、銷售、貯存易制爆化學品,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原有關規定自行廢止。

本辦法應由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實驗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