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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的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57W

加班的制度【精品多篇】

加班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目的:

為明確加班審批程序及有關費用的計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

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責任:

各部門主管、經理。

第四條程序內容: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但對於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支付相應(工作日)加班補貼或者(假日)加班費。

第五條加班申請及記錄

1、工作日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加班申請交到總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給當地辦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負責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2、週末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星期五的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總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給當地辦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負責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3、假日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總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給當地辦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負責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4、嚴格執行:為了更好地培養大家做計劃的好習慣,公司將強制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交出加班申請的員工,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5、加班時數:週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請表上需要註明預計需要工作的小時數,實際加班時數與計劃不能相差太遠,部門主管和領導需要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

6、緊急任務: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劃加班者(包括分公司員工),相關部門主管或經理要加以額外的説明。

7、領導出差: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簽名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在按照規定時間把未曾簽名的加班申請表交到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同時相關領導把批准意見email致相應的人事管理人員,總部為_____,分公司為各地辦公室主任或考勤管理人員。

8、加班打卡:無論是工作日、週末或是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

第六條加班工資計算

1、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包括製作人)不享受加班補貼以及加班費。

2、工作日工作到晚上8點以後(即加班2小時以後),付給其本人50元加班補貼;週六、日加班付給其本人全部工資的200%;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付給其本人全部工資的300%。

3、加班補貼以及加班工資結算髮放每月一次,由人事核實後月底隨工資由財務一起發放。

加班管理制度 篇二

為加強對本站園區的安全管理,及時完成國家賦予的監測任務,本站實行夜間值班和節假日部分人員加班制度。除女員工外,所有人員均有值班義務。

一、辦公室提前制訂月值班表,並在內網公示;重大節日值班表由辦公室負責上報“中心”,並通報xx市xx局;

二、全體人員按值班表規定的時日履行值班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推卸值班;

三、員工如遇特殊情況而與值班時間相沖突時,可自行換班,但事前須向辦公室報告。如無法換班,由辦公室另行安排;

四、員工休假、外出學習、因公(私)離滬等期間,不再履行值班義務,由辦公室安排其他人員值班;

五、遇有重要公務活動、緊急監測任務、其它特急事務需要加班時,由部門負責人填報人員加班申請表交辦公室,經站領導批准後執行。如事前無法辦妥上述手續,須經領導口頭同意,可先行執行,事後補辦手續。涉及站領導加班,則應告知辦公室備案;

六、辦公室月底以值班登記表、人員加班申請表及有關備案為依據,及時對當月值班情況進行統計,按“中心”的規定核定補貼或安排補休;

七、值班期間,值班人員對監測任務、行政事務、園區安全負責,遇有緊急重大突發事件應及時向站領導彙報,並相機處理;

八、值班人員要嚴格遵守值班時間,值班期間不得離開園區,個人移動電話不得關機;

九、平日值班位置應以辦公室為主,遇有監測活動應以機房為主;

十、值班人員於晚上19:00-20:00期間,應對各類場所(特別是辦公室、機房)門窗、用電設備等進行檢查;對園區進行巡視,督促安保人員鎖好北大門;

十一、值班人員於晚上23:00-1:00期間應對安保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

十二、認真填寫值班記錄,做好工作交接。

加班管理制度 篇三

一、總則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非提成人員及非提成工作的工作人員。

二、加班的含義及原則

(一)含義:加班係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

(二)原則: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如因處理工作時間內未完成的本職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計加班。

2、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的時限,保證員工的休息時間。

3、加班時間以0、5小時為單位計算,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

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4、因公司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服從命令。

5、加班部門如需其它部門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應於工作時間內提前通知相關部門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加班申請及記錄

1、工作日加班:

需在實際加班當日下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2、雙休日加班:

員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如實填寫《加班申請單》,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3、節假日加班:

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下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4、公司統一安排加班者:

不需另外填寫《加班申請單》,由行政部統一彙總。

為了更好地培養員工做計劃的習慣,公司將強制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提前遞交加班申請的員工,原則上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5、緊急任務:

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劃加班者,員工需在加班後實際上班的第一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相關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要在加班申請單上加以説明。

6、領導出差或公出:

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審批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通過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徵得領導的同意,並按照規定把未審批的《加班申請單》待領導回來時補籤。

7、加班打卡:

無論是工作日、雙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

四、以下幾種情況不算加班:

1、因業務不熟練而延長工作時間;

2、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閲讀技術材料或參加培訓;

3、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參加培訓導致8小時以外工作的;

4、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關部門組織的公共活動的;

5、員工出差期間不應申報加班;

6、其他情況。

五、統計

行政部在每月末彙總加班統計,並作為安排調休和發放加班補償的依據。

六、加班補償

1、員工平時零星加班以及週末加班或公司項目的緊迫需要而統一強制性加班,原則上都採取調休的方式進行補休。

2、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五一/國慶/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節)加班,採取發放加班工資的方式進行補償。

3、員工因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遲下班,或工作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而延遲下班,延長的時間不計加班。

4、由於公司的原因加班後在一年內不能安排員工調休的,公司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放加班補貼。

5、週末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當月加班補休或補償公司根據工作緊張程度首先安排調休,未能安排調休的報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後發放加班補貼。

6、調休時間計算:

⑴零星加班累計時間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⑵週末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⑶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3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7、加班補貼計算:

⑴零星加班按時薪x70%x1、5x共計小時,計算加班津貼(時薪=工資基數/21、75/8);

⑵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00%,計算加班津貼;

⑶節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300%,計算加班津貼;

8、加班調休原則上一年內必須調休完,一年內未調休完的算作自願放棄,公司不再給予加班調休。

9、部門負責人及其以上人員,不計加班工資,只能安排補休。

10、調休依據調休通知規定執行。

七、加班罰則

1、未依本規定提前審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視為個人自願行為,不算加班,由此產生的損害後果概由本人承擔。

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並扣除指定加班時間三倍工資處罰。

3、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3倍處罰。

4、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5、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罰款。

八、本規定經過公司討論,自頒佈之日起執行,由公司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

加班管理制度 篇四

一、總則

(一)目的

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員工額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障員工身體健康,保證公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1、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部門及基層單位的加班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同時按規定將本部門人員的加班情況報至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協助各部門作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範文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部門經理負責對所管部門及基層單位加班的人員、頻次、時間安排、加班補貼總量進行建議,人力資源部和分管副總進行審批。

(三)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四)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

2、健康第一原則。各部門在安排加班時,必須結合加班人員身體狀況,對加班頻次、時間長短及與正常上班時間的間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3、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計算加班補貼。

4、總量控制原則。對各部門加班補貼參照歷史數據進行年度總額控制,以不超過部門原工資的5%為上限,部門可以根據月生產任務的鬆緊度以豐補欠。

二、文件內容

(一)加班認定

1、各部門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員工加班:

⑴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生產、運輸或作業的;⑵須利用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停產時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工程施工的;

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財產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⑷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2、值班不屬於加班,對被安排值班的員工,發放值班補貼。(值班是指公司為臨時負責接聽、協調、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進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生產任務。)

⑴工作日夜間值班的每班次20元,公休日值班的每班次(0:00-8:00,8:00-16:00,16:00-24:00)為40元,法定節假日為60元。

⑵員工在值班期間,公司給予誤餐補助,具體標準由公司根據情況確定。

⑶員工在值班時處理工作的,不認定為加班。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⑴由於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而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⑵內勤人員(含銷售部、售後部、綜合部等)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時工作的;

⑶延長工作時間處理日常工作1小時以內的;

⑷開會、培訓、應酬、出差的;

⑸倒班。

(二)加班審批程序

1、組織員工加班前,首先須徵得員工本人同意。

2、加班前填報《加班審批單》(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由主管副總或部門經理簽署審核意見。加班員工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3、規律性加班的部門如綜合管理部、質量管理部等,加班員工同樣要履行加班申請手續,但可以集中填寫簽字。

(三)加班免除與時限控制

1、公司所有員工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

2、下列行為不享受加班補貼:

⑴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打卡(上、下班),記錄加班時間。人力資源核算加班工資時,需將員工的加班打卡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核對發現沒有加班打卡記錄或與加班打卡記錄不一致的行為;

⑵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3、下列人員(除文件內容中第(三)1款外)原則上不享受加班補貼:

⑴中高層管理人員;

⑵因工作性質特殊,實行綜合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銷售、售後、策劃、司機、食堂、保安、綠化、保潔、宿舍等後勤類員工,和其他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員工;

⑶實行計件工資或業績提成工資的人員;

⑷學徒、試用、實習等待崗人員;

⑸受留用察看處分人員。

4、加班時限控制(文件內容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時限限制)

⑴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期間加班;

⑵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

⑶員工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者按36小時計發加班補貼。

(四)加班調休與補貼支付

1、加班調休

⑴員工加班後各部門首先安排調休,員工也可要求優先給予同等時間的調休,所在部門(車間)經理須儘量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⑵員工有權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調休時間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一週。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車間)經理安排,調休審批程序參照《請休假管理制度》。

2、加班補貼

⑴確因工作任務繁忙不能調休的,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補貼。日工資標準按照崗位工資除以21、75天計算,用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即得小時工資標準。在計發加班加點補貼和請事假扣發工資時,均按此標準執行。

⑵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員工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補貼;安排員工在公休日工作的',按照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補貼。依法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工作的,按照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補貼。

⑶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其加班補貼在當月發工資時一起按上述規定支付;除法定休假節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調休優先的原則,根據工作安排和個人申請,需要在以後的月份安排調休的,可將本月需要調休的加班單獨記錄,以備調休時查用;因工作需要暫未計算加班補貼的加班,在半年內不能安排調休的,在確定不能進行調休的當月,將未能調休的加班按規定支付加班補貼。

(五)罰則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2、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3、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處以500元以上罰款,直至辭退。

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補貼扣罰,其中50%由審批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

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補貼扣罰,其中50%由審批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

6、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公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三、附則

(一)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修訂;

(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同內容規定自行廢止;如有與公司其它規定相牴觸的,則以本制度為準;

(三)本制度經董事長(或其授權人)批准後執行,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