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權限審批本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本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彙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設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
第三章 資產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採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 對於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彙總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資產購置計劃,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覆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覆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並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授權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並由財政部門或者授權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二條 《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佔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由財政部統一印製。
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佔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併、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註銷的事業單位,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製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准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核准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製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立項後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佔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五十二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准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國家關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制定的本地區和本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應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八條 境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以及經國家批准的特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裝警察部隊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中有關資產配置、處置事項的“規定限額”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另行確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佈的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頒發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存貨)、暫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有價證券等流動資產;
(二)行政事業單位佔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構築物、附着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儀器儀表、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文藝體育設備、圖書文物及陳列品、傢俱用具等固定資產;
(三)行政事業單位佔有和使用的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
(四)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五)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培訓中心、服務中心、賓館、酒店、招待所、飲食店鋪、經營性門面(與行政事業單位脱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除外)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具體行使以下職責:
(一)根據國家及上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處置、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等工作;
(四)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用費的徵收、監督和管理;
(五)對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推進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運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告;
(四)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佔用費;
(五)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按照規定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使用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國有資產台帳,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特殊情況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當事先報市財政局審核批准。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所獲得的收入,應當及時上繳財政,實行專户管理。國有資產佔用費按懷政辦發〔20xx〕14號規定徵收。
第四章資產配置與調劑
第十一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必須納入政府採購預算,實行政府採購。屬於基建工程類資產配置,必須公開招標,並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決算評審。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獎勵、調撥的資產,接受捐贈、利用上級補助或者其他收入購置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經批准設立臨時機構使用的資產,機構設立和撤銷時,應當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並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負責。
第十三條調劑使用或者處置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產,由市政府決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同時建立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機制。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開原則。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資產處置的依據、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二)先審批後處置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三)“三統一”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實行資產統一公開處置、收益統一上繳、資金統一調控。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佔用、使用單位負責提出處置申請和提供相關資料,不直接參與資產的處置。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權歸市政府,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的決定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處置範圍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土地、建築物、構築物、附着物等。
(二)閒置的資產;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其他按國家和市政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資產。
第十八條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履行下列審批手續:
(一)行政事業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國有資產處置申請;
(二)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主管領導簽署意見;
(三)行政事業單位到市財政局領取並填報《**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四)市財政局審核後出具批覆意見,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築等資產處置的,市財政局應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或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
(一)行政事業單位向市財政局提出組織實施國有資產處置的申請,同時提供資產處置審批意見或者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署的意見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處置的紀要;
(二)市財政局組織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
(三)市財政局委託市房產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賣公司依法拍賣處置。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或者資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及《**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二)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包括購貨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複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三)資產統計報告或決算報告、具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專業技術鑑定部門依法出具的鑑定報告;
(四)單位資產處置公示資料;
(五)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説明,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處置國有資產的,還應當提供有權機關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對資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批覆文件或者在《**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上籤署意見。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按照財政主導、單位配合、中介評估的原則實行公開處置,以實現國有資產收益最大化;
(二)處置土地、建築物、構築物、附着物等資產的,國土、房產等部門應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三)轉讓標的應當以資產評估價值作為作價參考依據,一般不得低於評估價值;
(四)受委託負責處置國有資產的部門,應當在處置後10個工作日內將資產處置情況及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並提交資產處置的相關資料;
(五)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市財政局出具的批覆文件或者簽署意見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按規定辦理賬户、資產等有關手續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工商、發改、規劃、國土資源、房產、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未經審批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權證變更、註銷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規定繳存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專户,由市政府按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資產統計與清查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實行年度統計和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年度向市財政局報送資產統計報告,並對其國有資產佔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説明。
市財政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進行批覆,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結束後應當向市政府報告資產清查情況。
第七章資產登記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並由市財政局核發統一印製的產權登記證。
(一)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登記;
(二)因分立、合併、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三)因終止或者依法被撤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產權登記實行年審制度,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在佔有、使用國有資產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權限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履行職責,資產管理混亂,造成損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造成資產流失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四)擅自轉移、轉讓、處置資產的;
(五)擅自提供擔保的;
(六)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三十一條對未經批准擅自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報或弄虛作假、瞞報、少報的單位,由市財政局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並追繳應繳的國有資產佔用費。
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佔用費的行政事業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財政局可以停撥或者緩撥其經費。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一)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1、1991年國務院以91號令頒佈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2、1999年財政部頒發的關於印發《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對原有的`資產評估報告有關制度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使資產評估報告制度不僅適用於國有資產評估,也同樣適用於非國有資產的評估。
3、2001年12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對資產評估項目管理方式進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立項確認審批制度,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並加強對資產評估活動的監管。
4、2005年國家國資委發佈《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5、2007年發佈的《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是根據要素和內容對評估報告進行規範的重要評估準則。
6、2007年10月,財政部發布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並定於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二)資產評估報告書的基本內容
國有資產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報告等,以下介紹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制度。
根據《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2008年11月28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發布了《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並定於2009年7月1日起實施。《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要求註冊資產評估師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編制和出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應當遵守該指南。金融企業【2010年頒佈《金融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另行規範。從07年12月31日實施《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中第六章是“披露要求”。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所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由標題、文號、聲明、摘要、正文、附件、評估明細表和評估説明構成。其中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
(1)緒言;(比《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多出的一條)
(2)委託方、被評估單位(或者產權持有單位)和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概況;
(3)評估目的;
(4)評估對象和評估範圍;
(5)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6)評估基準日;
(7)評估依據;
(8)評估方法;
(9)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10)評估假設;
(11)評估結論;
(12)特別事項説明;
(13)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説明;
(14)評估報告日;
(15)簽字蓋章。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經濟結構調整中的國有資產運營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xx]102號),根據國家及XX市關於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某縣國有資產行政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各類佔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佔有單位)。
第三條佔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條佔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准,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第五條佔有單位有其他經濟行為,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第六條佔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購非國有資產:
(二)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
(三)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第七條佔有單位有本規定所列評估事項時,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註冊資產評估師及評估機構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佔有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條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經縣政府批准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由縣財政局負責核准;縣級重大經濟事項的範圍、標準由縣政府確定。
(一)縣政府批准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包括:
1.縣政府批准成立授權營運機構、企業集團;
2.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
3.國有企業整體轉制破產項目和債轉股項目;
4.縣級國有資產用於境外或外埠投資的項目,與中央、市級單位合資或合作,並且佔控股地位的項目;
5.縣政府批准實施的其它重大經濟事項。
(二)佔有單位在評估機構進駐之前5個工作日內,應向縣財政局書面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三)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佔有單位應於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5日內上報其主管部門初審;
(1)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初審;
(2)各委、辦、局所屬企事業單位報各委、辦、局初審。
2.經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後,佔有單位最遲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縣財政局提出核准申請;
3.縣財政局收到核准申請後,對符合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四)佔有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時,應向縣財政局報送下列文件:
1.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轉報縣財政局予以核准的文件;
2.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表;
3.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5.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説明和評估細表及其軟盤);
6.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承諾函。
(五)縣財政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1.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並經批准;
2.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3.主要評估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4.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6.評估委託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7.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核準項目以外,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佔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後,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縣財政局、國有資產授權單位(以下簡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主管委、辦、局報告並由後者受理的行為。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的管理。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無上級主管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縣財政局負責。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以下企業,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各委、辦、局負責。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係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託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
(二)辦理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文件材料:
1.佔有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2.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説明和評估明細表可以軟盤方式報);
3.其它材料。
(三)辦理備案手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佔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縣財政局或授權單位等部門;
2.縣財政局或授權單位收到佔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齊全的,待佔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後予以辦理。
(四)評估項目備案後,需對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佔有單位應自調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原備案表由備案機關收回。
第十一條縣財政局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文件和經縣財政局及授權單位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佔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十二條佔有單位發生依法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含)以上的,佔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縣財政局做出書面説明。
第十三條建立資產評估項目報告制度,按要求將核准和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逐項登記建立檔案,授權單位應於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將其受理的評估備案項目情況統計彙總後報縣財政局,由財政局統一彙總,定期上報縣政府和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縣財政局應當加強對資產評估項目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確保核准項目、備案項目經濟行為和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的合法性。
第十五條佔有單位違反本辦法,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並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由縣財政局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上報市財政局核准後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佔有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財政局上報市財政局核准後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應當辦理核准、備案手續而未辦理;
(三)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佔有單位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縣財政局可以宣佈原評估結果無效。
第十七條縣財政局對佔有單位在國有資產評估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上級單位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註冊資產評估師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縣財政局、授權單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縣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對於境外國有資產的評估,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縣屬城鎮集體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佔有單位在評估機構進駐之前5個工作日內,應向縣財政局書面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三)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佔有單位應於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5日內上報其主管部門初審;
(1)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初審;
(2)各委、辦、局所屬企事業單位報各委、辦、局初審。
2.經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後,佔有單位最遲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縣財政局提出核准申請;
3.縣財政局收到核准申請後,對符合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四)佔有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時,應向縣財政局報送下列文件:
1.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轉報縣財政局予以核准的文件;
2.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表;
3.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5.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説明和評估細表及其軟盤);
6.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承諾函。
(五)縣財政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1.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並經批准;
2.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3.主要評估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4.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6.評估委託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7.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核準項目以外,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佔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後,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縣財政局、國有資產授權單位(以下簡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主管委、辦、局報告並由後者受理的行為。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的管理。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無上級主管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縣財政局負責。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以下企業,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各委、辦、局負責。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係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託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
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國家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唯一主體,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
即國有財產,指屬於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債權和其他權益,包括:1.依據國家法律取得的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2.基於國家行政權力行使而取得的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3.國家以各種方式投資形成的各項資產;4.由於接受各種饋贈所形成的應屬於國家的財產;5.由於國家已有資產的收益所形成的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
狹義
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的並能為國家提供未來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經營性資產包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通過各種形式為獲取利潤轉作經營的資產;國有資源中投入生產經營過程的部分。
為了加強我院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衞生事業的發展,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國有資產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體分工:財務科負責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固定資產的總分類明細賬;總務科管理各類辦公傢俱,病牀及後勤物資;設備科負責醫療器械;信息科管理電腦,打印機等;基建辦負責新建工程立項報批、竣工驗收、辦理資產登記手續;辦公室負責房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藥劑科負責藥品管理;材料科管理衞生材料。
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對應收和預付款項要加強管理,定期分析、及時清理;藥品採用“計劃採購、定額管理、加強週轉、保證供應、金額管理、數量統計、實報實銷”的管理辦法;其它存貨要按照“計劃採購,定額定量供應”;大型醫療設備,要確定專人保管,制定操作規程,維修保管制度,實行專管專用,以提高使用效益,並定期報告設備狀況及使用情況。
三、各科室需要購置國有資產必須提前向主管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經院長審批,由相關科室負責購置。要健全採購管理制度,做好資產驗收工作,加強資產入庫管理,根據審核無誤的驗收入庫手續、批准計劃、合同協議、發票等相關證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每月與歸口管理部門核對賬目,保證賬賬相符。
四、各科室對佔有、控制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安全、完整負責,資產管理部門要定期核對實物,要求賬實相符,防止物資擠壓、損壞、變質、被盜等情況的發生,積極指導協助有關人員管好、用好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質、增值。
五、科室之間不準自行對國有資產轉移、私自動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國有資產應向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進行院內調劑使用,以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整體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負責人變動時,由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科室對國有資產進行分割和監交,並由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科對國有資產做分户賬調整。
七、國有資產處置即國有資產無償調撥、有償轉讓、對外捐贈、置換、報廢、報損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請,院領導審批,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由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報財政局批准,並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八、資產管理部門至少每年對國有資產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對工作,發現餘缺及時作出記錄、查明原因,提出相應處理意見,按報批手續報院領導批准後進行賬面調整,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九、歸口管理部門和科室在計劃、購置、保管、使用、維修、報廢、報損、出租、轉讓、出售等環節都必須認真、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和職責。醫院定期對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科室和個人進行表彰,同時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的行為和現象,要嚴格追究責任,視情況輕重給予處罰,將國有資產管理作為其科室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國資委機關固定資產的管理,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固定資產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省財政廳有關規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固定資產單獨管理的直屬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由機關各處室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資產總稱(包括由委機關行政經費購置由直屬事業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
第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原則是:
(一)固定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固定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四)資產管理與使用維護相分離。
第五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六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的範圍和分類,固定資產購置、配備、計價、使用、回收及報廢處置等。
第七條 固定資產管理機構成員單位包括:委辦公室和資產使用部門;委辦公室是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實物和賬卡管理、負責固定資產的財務核算管理;各處室為資產使用部門,主要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使用和維護等。
第二章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固定資產管理,應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登記制度。委機關財務應當在固定資產總賬科目下,按固定資產類別進行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財務賬。
(二)保管制度。委辦公室應當安排專人將所管理的各類固定資產的信息(包括資產數量、原值、現值等資料)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在此基礎上,做好固定資產統計、報告、分析和處置工作,實現固定資產動態管理。
固定資產的相關資料,如説明書、保修單和維修資料等,由資產使用人妥善保管,以備查用。
(三)使用制度。按資產使用人或使用部門建立固定資產領用卡片,做到委機關財務有賬,資產使用部門有卡,委辦公室資產保管人員有實物賬卡,便於清查核對。
(四)固定資產清查核對制度。固定資產的清查核對工作由委辦公室統一組織,會同資產使用單位共同開展。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底全面清查核對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表相符、賬實相符。
第三章 固定資產範圍和分類
第九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項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在其使用過程中能保持其實物形態的資產;單價不足10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設備,也屬固定資產範圍,按固定資產實行管理。
第十條 固定資產按其性質、用途和品目具體分類如下:
(一)房屋和建築物類。凡納入單位管理的可供辦公、生活和儲備等用途的房屋、建築物及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施,如暖氣、電梯、鍋爐、水塔、蓄水池等。
(二)交通運輸工具類。指一切機動和非機動車,如轎車、吉普車、旅行車、卡車、摩托車、三輪車等。
(三)計算機及網絡設備類。指計算機及其附屬設備和網絡設備。計算機類包括各種台式計算機、服務器、小型機和便攜式計算機等,及其電源設備、打印機和錄入機等附屬設備;網絡設備類包括交換機、路由器和集線器等設備。
(四)計算機軟件類。計算機軟件類包括操作系統、數據庫管理系統、辦公軟件和防毒軟件等。
(五)傢俱用品類。指各種辦公桌、椅子、資料櫃、保險櫃、沙發及地毯等。
(六)文體設備類。是指各種文化體育設備,如各種樂器、健身器材、體育用品等。
(七)圖書資料類。指單位的圖書室、資料室購置的各種中外圖書、資料(包括微縮資料)等。
(八)其它設備類。如電視機、錄像機、音像設備、發電機、空調器、複印機、照相機、消防設備等。
第四章 固定資產購置、配備與回收
第十一條 省國資委機關固定資產的購置與配備應當遵行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單位履行職能、完成任務的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五)先調劑後購置。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分為自建、購入、調入等。
第十三條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購置與配備的具體流程為:
(一)提出購置申請。各資產使用部門提出配備固定資產計劃申請,填寫《固定資產配備申請報告卡》,詳細填列需配備資產的品目、數量,報處室負責人、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審核。
(二)固定資產採購。委辦公室根據《固定資產配備申請報告卡》所列購置項目,負責固定資產的採購。
(三)固定資產入庫。固定資產採購後,採購人員負責將購置固定資產發票交委機關財務登記入賬;固定資產保管人員填寫“固定資產入庫單”一式三份,列明固定資產的名稱、規格、型號、單價、數量等項目,由採購人員和固定資產保管人員簽字確認,第一聯交委機關財務做賬,第二聯交採購人員留存,第三聯固定資產保管人員留存。(固定資產入庫單見附件1)
(四)固定資產出庫。由資產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領用單”一式三份,經資產領用人、領用處室負責人、辦公室資產管理人簽字,第一聯交委機關財務留存,第二聯交委辦公室資產管理人登記固定資產卡片並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第三聯歸資產領用人存查。(固定資產領用單見附件2)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使用人如因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委機關時,需交清所領用固定資產,委辦公室負責回收。
第五章 固定資產計價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方法:
(一)自建、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分別按造價、購價和調撥價計價。按規定支付的購置車輛附加費計入購價內;購入、調入固定資產的運雜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二)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值計價,無法查清原價的固定資產,按照評估價值計價。
(三)房屋和建築物的擴建、改建、裝修等增加的價值,按實際開支的費用計價。
(四)固定資產調出、變賣和報廢等,按原值註銷。
(五)固定資產的核算不計提折舊。
第六章 固定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使用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房屋及建築物類。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合理分配使用,並按其結構、面積、價值和使用單位編號登記。
(二)交通運輸工具類。交通工具由委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負責維修。使用人負有保養和保證安全的責任。
(三)計算機及網絡設備類。根據使用單位具體業務情況配置,使用人負責保養維修,確保設備的有效和合理使用。
(四)計算機軟件類。由數管中心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登記在冊,保證軟件合理高效的使用。
(五)傢俱用品類。要求做到定品名、定數量、定位置、定管理人。要求做到物物有賬,人人有責。
(六)文體設備類。各種文體設備都應按類別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在冊,管理人員應定期及時清查檢查,保證物品的及時高效使用。
(七)圖書資料類。圖書管理員對所管圖書應當加蓋圖書管理章,按類別進行編號登記,存放固定位置,設置圖書目錄。管理人員對圖書、雜誌要經常清理、檢查、催收,重要雜誌、刊物年終應裝訂成冊。
(八)其它設備類。管理辦法可參照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固定資產報廢處置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報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委辦公室統一負責委機關固定資產的報廢處置工作,報廢處置固定資產時,按照xx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相關規定,填寫《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見附件3),進行報廢處置。
第二十條 報廢固定資產的使用人或使用部門應當在存查的“固定資產領用單”第三聯備註欄內寫明報廢的原因,到委機關財務辦理註銷賬卡手續。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委辦公室暫時妥善保管,由省財政廳實物庫統一收回。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xx省國資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資委機關固定資產的特點
1.固定資產的價值一般比較大,使用時間比較長,能長期地、重複地參加生產過程。
2.在生產過程中雖然發生磨損,但是並不改變其本身的實物形態,而是根據其磨損程度,逐步地將其價值轉移到產品中去,其價值轉移部分回收後形成折舊基金。
固定資金作為固定資產的貨幣表現,也有以下特點:
1.固定資金的循環期比較長,它不是取決於產品的生產週期,而是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2.固定資金的價值補償和實物更新是分別進行的,前者是隨着固定資產折舊逐步完成的,後者是在固定資產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時,用平時積累的折舊基金來實現的。
3.在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時,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貨幣資金,這種投資是一次性的,但投資的回收是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分期進行的。
1、遲到、早退一次扣2分,曠課一次扣3分。
2、上課講話、不聽講、搞小動、借東西作一次扣2分。
3、課桌上堆放過多書本一次扣1分。書桌上的書、本、文具擺放不整齊一次扣1分。
4、上課打瞌睡、睡覺一次扣1分,上課喝水、在班級裏吃小食品一次扣2分。
5、課間、中午在班級、走廊大聲説話、追逐、打鬧、下地走動一次扣10分。
1、作業不按時完成扣10分。作業字跡潦草不規範、格式不正確扣10分。
2、作業多寫、少寫、或作業本落在家裏均按沒有完成作業處理扣10分。
3、抄襲他人作業或抄襲作文書、早晨到校補作業,抄襲者扣10分,被抄襲者扣5分。
4、每次考試倒數15名依次扣15分、10分、5分。
1、教室衞生清掃不徹底,當天值日生每人扣1分,組長扣2分。
2、值日生不按學校指定地點傾倒垃圾和髒水扣10分。亂扔扣10分。
3、值日生不按值日要求完成值日工作,組員扣1分,組長扣2分。
4、座位周圍有紙屑等雜物者每次扣5分。
5、手、臉、脖子髒,頭髮、指甲長一次扣1分。佩戴首飾每次扣10分。
6、書桌堂裏有垃圾、紙屑等雜物每次扣2分。
1、遲到、曠操、早退、説話一次扣1分,病假、事假一人次扣1。
2、隊列不整齊,一次扣1分,紀律不好,一次扣1分
3、節拍不準確,動作不到位,一次扣1分,不服從指揮每次扣1分。
1、打架鬥毆或糾集校內外人員打架一次扣10分。
2、賭博一次扣10分。抽煙酗酒一次扣10分。
3、起鬨、怪叫、吹哨、鼓倒掌、敲桌椅等影響班級秩序一次扣5分。
4、講話粗俗、低級下流、罵人,一次扣5分。
5、上學穿背心、拖鞋等,儀表不合格,不穿校服、不帶桌布扣1分。
6、不接受老師、班級幹部批評,與教師、班級幹部頂嘴一次扣5分。
7、故意損壞公共財物除照價賠償外每人每次扣10分。
8、學校值周扣分,班級按其2倍扣分。
1、作業得到“笑臉”、“100分”、“優”每次加2分,好每次加1分。
2、課堂上受到老師表揚每次加2分。
3、每次考試班級前15名依次加15分、10分、5分。
4、參加各種競賽獲得省市區校獎勵者依次加10分、7分、5分、3分。
5、運動會等體育比賽獲得學年前三名者依次加5分、4分、3分。
6、學校加分,班級按其2倍加分。
為規範財務管理,切實把經費收好、管好、用好,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的方針、政策、制度,確保各項財務收支業務合理、合法、合規。
2、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反映財務收支情況,按月編制財務報表,按規定期限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並接受監督和檢查。
3、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各項專用資金,繳納各種税金和有關費用。
4、按規定使用各種票據,嚴禁使用“白條憑證”和假髮票。
5、不屬於本單位的經濟往來,不得在本單位的銀行賬户開支。不準租借銀行賬户、支票、公章和代開發票。
6、嚴格執行現金庫存限額,現金使用範圍,現金髮放手續的規定,不得賬外設賬。
7、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除發給職工的工資、津貼、勞酬費、請保留此標記獎勵費、差旅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經濟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支付。
8、嚴格現金收付手續,堅持“賬錢分管”的原則,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人員辦理。建立現金日記賬,逐筆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9、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具有崗位證書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調動工作因故離職的,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好交接手續前,不得離職。
10、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11、嚴格憑證審批手續,報銷憑證須由經辦人簽字或蓋章,經領導審批後方可報銷,重大開支須報董事會討論決定。
12、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對本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會計人員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檔案清冊。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教〔20xx〕13號)及《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xx〕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學校所有資產均應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規範管理。國有資產中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等有其他管理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房屋、傢俱、專用和通用設備等固定資產是學校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另行制定房屋資產管理辦法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和細則,加強對上述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滿足學校教學科研工作需要,服務學校事業發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堅持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學校國有資產實行學校所有,資產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各級單位分級負責、有償使用、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的統一協調管理,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由校長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領導兼任,委員由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學校辦公室、財務處、產業管理處、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科研處、校園建設管理處、審計處、紀委(監察處)、保衞處、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後勤集團等部門負責人擔任,日常辦事機構為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與其它成員單位共同組成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執行機構。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各執行機構在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細則並組織實施,維護學校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的配置、管理、使用、處置等相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的賬務管理、資產評估、資產清查、學校產權變動登記和變更、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協調處理學校對外產權界定和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國有資產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學校的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為學校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四)高度重視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建設,着力培養專門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較高的資產管理專業隊伍,不斷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指導,向財政部、教育部和有關部門定期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情況。
第七條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學校辦公室、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財務處、產業管理處、科研處、理工學科建設處、保衞處、圖書館等為學校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其職責範圍內的各類資產。
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的統籌工作及房屋、土地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學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產權登記等規章制度和工作細則,並對學校房屋資產分配、使用實施有效管理;統籌協調學校國有資產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數據的統計、報告;會同其它部門做好國有資產清查、評估和產權調處工作;負責學校土地、房屋類資產的權證管理工作;代表學校處理土地和房屋產權登記和變更事宜,會同其它部門做好相關資產的報增、報減工作;負責學校各類管網的管理協調工作,授權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管理弱電系統,授權後勤集團對基礎設施管網實施管理等。
學校辦公室、科研處、理工學科建設處:負責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實施細則(校名、校譽、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等);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保護和監督,對學校無形資產的轉讓、收益權等實施有效監管,制止各類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侵權行為等。
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學校傢俱、設備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實驗室管理具體細則並實施具體管理;負責提報教學、實驗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學校傢俱、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使用和分配、帳卡管理、登記清查、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以及及資產處置相關工作等。
財務處:負責貨幣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負責資金計劃、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現金、各種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清理結算應付、暫付(預付)款項和短期投資,避免呆賬、壞賬;協同其它部門完成學校國有資產年度財務報告等。
產業管理處:負責學校經營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代表學校管理受託的投資型經營性資產和非投資型實物經營性資產;制定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在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校屬企業設立、重組、合併、撤銷、解散、破產等工作;做好相關企業無形資產(商譽、商標權、專利權、版權等)管理工作等。
保衞處:負責學校國有資產安全保衞工作。
圖書館:負責學校圖書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建立健全各類圖書資料(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提報各類圖書資料購置計劃、採購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條校內各單位對本部門所佔有使用的學校國有資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其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學校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確保佔有、使用資產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避免資產閒置;辦理本單位資產的增減變動手續,建立健全資產賬、卡,並組織定期清查,做到賬、卡、物相符;必須安排一名單位領導分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配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責任到人。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九條學校國有資產配置要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以滿足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各單位教學、科研、行政辦公及學生活動的基本需求為原則,由學校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國有資產配置工作。
國有資產配置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從嚴控制,厲行節約,不得超標。
第十條學校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辦公需要;難以與其他部門共享、共用相關資產;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
在滿足以上條件時,各單位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後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由學校資產管理機構依權限進行審批。資產配置需求超出學校自主權限的,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學校國有資產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學校通過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的各類資產屬於學校國有資產,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加強管理。學校自建資產的賬務處理和資產移交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學校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切實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益,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對長期閒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資產,學校有權在校內進行調劑。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方式。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十五條要做好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資產使用各環節相互制約的內部控制流程,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
第十六條要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機制,依據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學校定期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建立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學校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條學校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和相關資料,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原因,並在資產統計信息報告中反映。
第十八條進一步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使用的管理。對學校所有的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實施有效管理,依法保護,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各單位利用學校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需經資產管理部門同意並授權,資產額度較大的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批,超過學校審批權限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由學校履行報批手續。
各單位未經資產管理部門授權一律不得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如有違反,學校有權收回已分配給違規單位使用的國有資產、嚴肅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酌情給予處理、處分。
第二十條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同時必須加強可行性論證和法律審核,做好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履行報批手續,具體權限和辦理程序參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學校對以上資產使用行為實行專項管理,並在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資產損益,納入學校財務核算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校內各資產使用單位不得將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作為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也不得為其它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其範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四條待處置資產應當權屬明晰,不存在產權糾紛。進行資產處置前,應經過論證、評估、鑑定,並按規定權限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具體權限和辦理程序參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學校依據資產處置批准文件進行財務賬目的調整。
第二十五條校內各單位未經資產管理機構批准無權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資產管理部門經審核、鑑定、評估後,向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提交處置報告,報學校領導審批,同時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資產處置形成的收入屬國家所有,統一上交學校財務。
第二十六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處置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達到一定額度的,由資產管理部門通過招標、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六章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依法登記,確認國有資產所有權和學校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權,落實管理責任。辦理程序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登記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資產賬目,及時、準確地記錄國有資產的存量、增減、分佈等情況。實物資產應分類、編號,大型精密儀器設備還應建立技術檔案;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應明晰產權關係,及時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當學校國有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因歸屬不清而發生爭議時,產權糾紛處理遵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條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情形: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製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可以不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情形:
(一)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學校下屬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教育部及財政部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二條學校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依據國家國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並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同時按照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清查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或上級部門安排不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通過資產清查做到資產管理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於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明原因,對於重大問題應向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提交專項報告。當需要進行資產清查時,應當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核、財政部批准同意後實施。具體資產清查工作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高校資產清查中的國有資產損失,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八章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三十五條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錄入相關數據信息,加強國有資產的動態監管,並在此基礎上組織國有資產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對其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狀況,按照上級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包括年度決算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等。學校的資產狀況是學校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報告內容應當完整、信息真實、數據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的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説明。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根據國有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全校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和處置狀況,並作為編制學校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績效考核
第三十七條學校將逐步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制度和考核體系,按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規範可行的方法、標準和程序,真實地反映和評價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
第三十八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設、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內容,具體考核方式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學校進行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的目標是通過總結經驗、查漏補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提高學校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更好的為學校事業服務。
第十章監督檢查和獎懲
第四十條學校內部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義務和責任管好用好國有資產,依法維護學校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學校要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進一步規範國有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起單位內部監督與財務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管體系。對於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追究其責任,並按規定進行處理、處分和處罰。
第四十二條對維護學校國有資產安全與完整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將予以表彰和獎勵。應予獎勵的情形有:
(一)積極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
(二)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勇於創新,運用和推廣新技術,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或節約學校管理成本和費用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三)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同違反國家、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及侵佔、損毀國有資產的行為作鬥爭,使國有資產避免或減少損失而表現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學校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均依照本辦法執行;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單位,同時按照企業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學校出資企業改制上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國有資產管理事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四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細則,經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備案,其中辦公傢俱、通用設備等固定資產使用管理細則同時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授權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