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遲到、早退一次扣2分,曠課一次扣3分。
2、上課講話、不聽講、搞小動、借東西作一次扣2分。
3、課桌上堆放過多書本一次扣1分。書桌上的書、本、文具擺放不整齊一次扣1分。
4、上課打瞌睡、睡覺一次扣1分,上課喝水、在班級裏吃小食品一次扣2分。
5、課間、中午在班級、走廊大聲説話、追逐、打鬧、下地走動一次扣10分。
1、作業不按時完成扣10分。作業字跡潦草不規範、格式不正確扣10分。
2、作業多寫、少寫、或作業本落在家裏均按沒有完成作業處理扣10分。
3、抄襲他人作業或抄襲作文書、早晨到校補作業,抄襲者扣10分,被抄襲者扣5分。
4、每次考試倒數15名依次扣15分、10分、5分。
1、教室衞生清掃不徹底,當天值日生每人扣1分,組長扣2分。
2、值日生不按學校指定地點傾倒垃圾和髒水扣10分。亂扔扣10分。
3、值日生不按值日要求完成值日工作,組員扣1分,組長扣2分。
4、座位周圍有紙屑等雜物者每次扣5分。
5、手、臉、脖子髒,頭髮、指甲長一次扣1分。佩戴首飾每次扣10分。
6、書桌堂裏有垃圾、紙屑等雜物每次扣2分。
1、遲到、曠操、早退、説話一次扣1分,病假、事假一人次扣1。
2、隊列不整齊,一次扣1分,紀律不好,一次扣1分
3、節拍不準確,動作不到位,一次扣1分,不服從指揮每次扣1分。
1、打架鬥毆或糾集校內外人員打架一次扣10分。
2、賭博一次扣10分。抽煙酗酒一次扣10分。
3、起鬨、怪叫、吹哨、鼓倒掌、敲桌椅等影響班級秩序一次扣5分。
4、講話粗俗、低級下流、罵人,一次扣5分。
5、上學穿背心、拖鞋等,儀表不合格,不穿校服、不帶桌布扣1分。
6、不接受老師、班級幹部批評,與教師、班級幹部頂嘴一次扣5分。
7、故意損壞公共財物除照價賠償外每人每次扣10分。
8、學校值周扣分,班級按其2倍扣分。
1、作業得到“笑臉”、“100分”、“優”每次加2分,好每次加1分。
2、課堂上受到老師表揚每次加2分。
3、每次考試班級前15名依次加15分、10分、5分。
4、參加各種競賽獲得省市區校獎勵者依次加10分、7分、5分、3分。
5、運動會等體育比賽獲得學年前三名者依次加5分、4分、3分。
6、學校加分,班級按其2倍加分。
為了加強我院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衞生事業的發展,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國有資產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體分工:財務科負責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固定資產的總分類明細賬;總務科管理各類辦公傢俱,病牀及後勤物資;設備科負責醫療器械;信息科管理電腦,打印機等;基建辦負責新建工程立項報批、竣工驗收、辦理資產登記手續;辦公室負責房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藥劑科負責藥品管理;材料科管理衞生材料。
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對應收和預付款項要加強管理,定期分析、及時清理;藥品採用“計劃採購、定額管理、加強週轉、保證供應、金額管理、數量統計、實報實銷”的管理辦法;其它存貨要按照“計劃採購,定額定量供應”;大型醫療設備,要確定專人保管,制定操作規程,維修保管制度,實行專管專用,以提高使用效益,並定期報告設備狀況及使用情況。
三、各科室需要購置國有資產必須提前向主管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經院長審批,由相關科室負責購置。要健全採購管理制度,做好資產驗收工作,加強資產入庫管理,根據審核無誤的驗收入庫手續、批准計劃、合同協議、發票等相關證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每月與歸口管理部門核對賬目,保證賬賬相符。
四、各科室對佔有、控制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安全、完整負責,資產管理部門要定期核對實物,要求賬實相符,防止物資擠壓、損壞、變質、被盜等情況的發生,積極指導協助有關人員管好、用好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質、增值。
五、科室之間不準自行對國有資產轉移、私自動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國有資產應向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進行院內調劑使用,以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整體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負責人變動時,由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科室對國有資產進行分割和監交,並由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科對國有資產做分户賬調整。
七、國有資產處置即國有資產無償調撥、有償轉讓、對外捐贈、置換、報廢、報損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請,院領導審批,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由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報財政局批准,並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八、資產管理部門至少每年對國有資產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對工作,發現餘缺及時作出記錄、查明原因,提出相應處理意見,按報批手續報院領導批准後進行賬面調整,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九、歸口管理部門和科室在計劃、購置、保管、使用、維修、報廢、報損、出租、轉讓、出售等環節都必須認真、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和職責。醫院定期對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科室和個人進行表彰,同時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的行為和現象,要嚴格追究責任,視情況輕重給予處罰,將國有資產管理作為其科室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教〔20xx〕13號)及《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xx〕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學校所有資產均應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規範管理。國有資產中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等有其他管理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房屋、傢俱、專用和通用設備等固定資產是學校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另行制定房屋資產管理辦法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和細則,加強對上述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滿足學校教學科研工作需要,服務學校事業發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堅持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學校國有資產實行學校所有,資產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各級單位分級負責、有償使用、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的統一協調管理,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由校長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領導兼任,委員由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學校辦公室、財務處、產業管理處、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科研處、校園建設管理處、審計處、紀委(監察處)、保衞處、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後勤集團等部門負責人擔任,日常辦事機構為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與其它成員單位共同組成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執行機構。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各執行機構在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細則並組織實施,維護學校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的配置、管理、使用、處置等相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的賬務管理、資產評估、資產清查、學校產權變動登記和變更、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協調處理學校對外產權界定和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國有資產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學校的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為學校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四)高度重視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建設,着力培養專門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較高的資產管理專業隊伍,不斷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指導,向財政部、教育部和有關部門定期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情況。
第七條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學校辦公室、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財務處、產業管理處、科研處、理工學科建設處、保衞處、圖書館等為學校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其職責範圍內的各類資產。
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的統籌工作及房屋、土地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學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產權登記等規章制度和工作細則,並對學校房屋資產分配、使用實施有效管理;統籌協調學校國有資產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數據的統計、報告;會同其它部門做好國有資產清查、評估和產權調處工作;負責學校土地、房屋類資產的權證管理工作;代表學校處理土地和房屋產權登記和變更事宜,會同其它部門做好相關資產的報增、報減工作;負責學校各類管網的管理協調工作,授權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管理弱電系統,授權後勤集團對基礎設施管網實施管理等。
學校辦公室、科研處、理工學科建設處:負責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實施細則(校名、校譽、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等);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保護和監督,對學校無形資產的轉讓、收益權等實施有效監管,制止各類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侵權行為等。
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學校傢俱、設備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實驗室管理具體細則並實施具體管理;負責提報教學、實驗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學校傢俱、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使用和分配、帳卡管理、登記清查、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以及及資產處置相關工作等。
財務處:負責貨幣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負責資金計劃、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現金、各種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清理結算應付、暫付(預付)款項和短期投資,避免呆賬、壞賬;協同其它部門完成學校國有資產年度財務報告等。
產業管理處:負責學校經營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代表學校管理受託的投資型經營性資產和非投資型實物經營性資產;制定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在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校屬企業設立、重組、合併、撤銷、解散、破產等工作;做好相關企業無形資產(商譽、商標權、專利權、版權等)管理工作等。
保衞處:負責學校國有資產安全保衞工作。
圖書館:負責學校圖書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建立健全各類圖書資料(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提報各類圖書資料購置計劃、採購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條校內各單位對本部門所佔有使用的學校國有資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其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學校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確保佔有、使用資產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避免資產閒置;辦理本單位資產的增減變動手續,建立健全資產賬、卡,並組織定期清查,做到賬、卡、物相符;必須安排一名單位領導分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配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責任到人。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九條學校國有資產配置要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以滿足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各單位教學、科研、行政辦公及學生活動的基本需求為原則,由學校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國有資產配置工作。
國有資產配置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從嚴控制,厲行節約,不得超標。
第十條學校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辦公需要;難以與其他部門共享、共用相關資產;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
在滿足以上條件時,各單位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後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由學校資產管理機構依權限進行審批。資產配置需求超出學校自主權限的,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學校國有資產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學校通過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的各類資產屬於學校國有資產,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加強管理。學校自建資產的賬務處理和資產移交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學校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切實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益,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對長期閒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資產,學校有權在校內進行調劑。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方式。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十五條要做好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資產使用各環節相互制約的內部控制流程,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
第十六條要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機制,依據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學校定期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建立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學校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條學校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和相關資料,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原因,並在資產統計信息報告中反映。
第十八條進一步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使用的管理。對學校所有的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實施有效管理,依法保護,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各單位利用學校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需經資產管理部門同意並授權,資產額度較大的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批,超過學校審批權限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由學校履行報批手續。
各單位未經資產管理部門授權一律不得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如有違反,學校有權收回已分配給違規單位使用的國有資產、嚴肅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酌情給予處理、處分。
第二十條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同時必須加強可行性論證和法律審核,做好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履行報批手續,具體權限和辦理程序參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學校對以上資產使用行為實行專項管理,並在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資產損益,納入學校財務核算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校內各資產使用單位不得將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作為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也不得為其它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其範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四條待處置資產應當權屬明晰,不存在產權糾紛。進行資產處置前,應經過論證、評估、鑑定,並按規定權限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具體權限和辦理程序參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學校依據資產處置批准文件進行財務賬目的調整。
第二十五條校內各單位未經資產管理機構批准無權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資產管理部門經審核、鑑定、評估後,向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提交處置報告,報學校領導審批,同時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資產處置形成的收入屬國家所有,統一上交學校財務。
第二十六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處置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達到一定額度的,由資產管理部門通過招標、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六章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依法登記,確認國有資產所有權和學校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權,落實管理責任。辦理程序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登記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資產賬目,及時、準確地記錄國有資產的存量、增減、分佈等情況。實物資產應分類、編號,大型精密儀器設備還應建立技術檔案;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應明晰產權關係,及時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當學校國有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因歸屬不清而發生爭議時,產權糾紛處理遵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條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情形: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製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可以不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情形:
(一)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學校下屬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教育部及財政部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二條學校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依據國家國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並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同時按照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清查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或上級部門安排不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通過資產清查做到資產管理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於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明原因,對於重大問題應向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提交專項報告。當需要進行資產清查時,應當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核、財政部批准同意後實施。具體資產清查工作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高校資產清查中的國有資產損失,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八章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三十五條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錄入相關數據信息,加強國有資產的動態監管,並在此基礎上組織國有資產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對其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狀況,按照上級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包括年度決算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等。學校的資產狀況是學校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報告內容應當完整、信息真實、數據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的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説明。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根據國有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全校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和處置狀況,並作為編制學校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績效考核
第三十七條學校將逐步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制度和考核體系,按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規範可行的方法、標準和程序,真實地反映和評價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
第三十八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設、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內容,具體考核方式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學校進行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的目標是通過總結經驗、查漏補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提高學校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更好的為學校事業服務。
第十章監督檢查和獎懲
第四十條學校內部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義務和責任管好用好國有資產,依法維護學校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學校要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進一步規範國有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起單位內部監督與財務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管體系。對於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追究其責任,並按規定進行處理、處分和處罰。
第四十二條對維護學校國有資產安全與完整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將予以表彰和獎勵。應予獎勵的情形有:
(一)積極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
(二)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勇於創新,運用和推廣新技術,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或節約學校管理成本和費用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三)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同違反國家、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及侵佔、損毀國有資產的行為作鬥爭,使國有資產避免或減少損失而表現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學校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均依照本辦法執行;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單位,同時按照企業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學校出資企業改制上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國有資產管理事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四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細則,經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備案,其中辦公傢俱、通用設備等固定資產使用管理細則同時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授權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國家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唯一主體,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
即國有財產,指屬於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債權和其他權益,包括:1.依據國家法律取得的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2.基於國家行政權力行使而取得的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3.國家以各種方式投資形成的各項資產;4.由於接受各種饋贈所形成的應屬於國家的財產;5.由於國家已有資產的收益所形成的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
狹義
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的並能為國家提供未來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經營性資產包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通過各種形式為獲取利潤轉作經營的資產;國有資源中投入生產經營過程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