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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案例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66K

意外傷害案例精品多篇

意外傷害案例 篇一

1、2002年8月27日晚,瀋陽市一名19歲的應屆畢業生任凱(今年大學聯考以優異成績考入東北財經大學)在從其姥姥家回家的路上,路遇兩名歹徒欲搶劫其手機,為此,這個剛烈的19歲青年與兩個歹徒展開了殊死搏鬥,在搏鬥中被歹徒刺中11刀後而亡。 2. 2004年10月安徽一名12歲的小男孩把長達3釐米的醫用注射針頭嚥了下去。 3. 貴陽5歲的一名小男孩在父親的辦公室裏玩耍時將手伸進了碎紙機內,右手兩個手指斷裂。

4、2009年遼寧省某中學一年級學生王某,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後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繫,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後,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由於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藥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為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後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藥費三分之二,該生的醫藥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一半 5. 2009年12月2日中午11:40分在廣從公路九佛路口發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輛滿截乘客的中巴與一輛大貨車在高速行駛中相撞造成1死,16傷

6、2010年7月16日下午4點03分,一輛車牌號為川M15792,從桂花開往簡陽的客車途徑養馬鎮場口養馬橋時,因避讓載重大貨車不及,意外墜入右邊水塘中共造成5人死亡19名受傷乘客全部住院檢查治療

7、2010年11月15日14時,上海餘姚路膠州路一棟28高層公寓起火。公寓內住着不少退休教師,起火點位於10-12層之間,整棟樓都被大火包圍着,樓內還有不少居民沒有撤離。截至11月19日10時20分,大火已導致58人遇難,另有70餘人正在接受治療。 8. 2010年5月26日滬渝高速往宜昌發生車輛追尾交通事故,三車相撞有3人車內有30多人被困” 9. 2010年10月25日晚8時許,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縣廣納鎮國小四至六年級寄宿制學生晚自習結束後,在下樓梯時發生擁擠踩踏事故,造成8名學生死亡,45名學生受傷。

10、2010年10月16日上午9時30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一師第二中學附屬國小學生在下樓參加升國旗時,發生擁擠踩踏事故,造成1名學生死亡,12名學生受傷。

11、2010年10月7日凌晨5時50分,重慶市奉節縣一無牌無證客貨兩用車在私自運送27名學生返校途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車輛翻墜於40米下的高坡,造成奉節縣吐祥中學、龍泉中學共5名學生死亡,3名重傷。 12. 2010年10月16日晚21時40分許,在河北大學新校區易百超市門口,一輛牌照為冀FWE420的黑色轎車撞倒兩名穿着輪滑鞋的女生,一陳姓大一女生經搶救無效死亡,另一個導致左腿骨裂

13、2010年8月18日11時35分許,河北省滄州市駕駛員石某某駕駛一輛重型解放牌半掛貨車,沿209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09KM+900M處時,駛出公路墜入路東側溝內翻車,造成5人當場死亡、5人受傷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14、2010年10月十日淮安的姐周女士空車行駛時,突然感覺內急,在路邊找到一公廁後她便停車準備下車上廁所,打開車門的瞬間,一輛電動車從後邊駛來,撞上車門導致電動車上的三個人當場倒地,其中一個不足一歲的女嬰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15、2010年4月18日11時45分,趙某駕駛大型公交客車沿西安市西大街由西向東行駛,在一公交車站上下乘客時,未關車門便起步行駛,將一名正在上車的乘客甩出、倒地受傷。事故發生後,趙某駕駛肇事車輛將受害人送往醫院搶救。4月27日,受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受傷乘客系被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16. 2010年10月9日8時40分許,在寧合高速引導線由西向南京方向454.1公里處,一輛大型水泥槽罐車與一輛湖北籍大客車發生相撞。事故最終造成17人死亡,37名駕乘人員不同程度受傷,其中6人重傷

17、2010年9月16日13時許,新疆泰運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布爾津分公司一輛核載33人、實載17人的客車由阿勒泰市前往禾木景區,行至省道232線一上坡路段時駛下路基,墜入66米深的山谷中,造成11死亡(死者均來自北京)、6人受傷。據初步調查分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為事故車輛轉向橫拉桿彈簧斷裂,轉向系統失靈,導致車輛失控墜入山谷

18、16日11時50分許,五輛大客車依次行駛至北京市延慶縣京藏高速公路進京方向潭峪溝隧道內,因前方一輛大客車遇情況減速,跟隨其後的一輛大客車剎車不及追撞在前車尾部。隨後,同方向行駛來的另三輛大客車和一輛小客車在分別打輪躲閃時,尾隨相撞。事故造成六車損壞,18名乘客被送往醫院檢查

19、2010年12月4日高郵市龍虯鎮龍騰村,供電部門在架設電線杆過程中,即將架設好的電杆突然倒下,將一名幫忙施工的村民當場砸死。

20、2010年5月28日上午11時20分許,保定市安新縣老河頭鎮一廢棄建築在進行拆除作業時牆體突然坍塌,當場有8名拆除工被埋,經緊急搶救,3人當場死亡,另外5名傷者被送醫院救治,其中一人因搶救無效死亡

21、2006年1月29日、農曆大年七年級凌晨,杭州拱北小區永寧坊13幢2002室發生火災,滿屋子家當被燒個精光,並殃及樓上住户,罪魁禍首也是煙花爆竹。

22、2004年2月14日7時,濟寧市任城區許莊鎮一農產家發生火災,造成1老人重傷間住房和大部分財物被燒燬

23、2004年12月21日7時多,湖南省常德市橋南市場發生火災。常德橋南市場大火仍在燃燒,市場出現店鋪垮塌現象,至少一名消防人員被大火圍困,已有60多名受傷人員被送醫院搶救。 24. 2005年 6月10日中午12時,汕頭市潮南區華南賓館一KTV包間起火,導致31人死亡,15人受傷,造成11年來廣東省最嚴重火災事故。

25、2006年3月10日凌晨,蘭州市東部市場一棟名為“華邦女子服飾廣場”的6層商業樓發生火災,整個大樓被燒燬。據蘭州市消防支隊指揮中心介紹,火災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大火燒掉5000萬元。 26. 北京一網吧發生火災2004年 6月16日凌晨2時40分左右,北京海淀區學院路20號院內的“藍極速網絡”網吧發生火災,造成24人死亡,13人受傷 27. 2003年2月2日18時左右,哈爾濱市道外區天潭酒店發生火災。哈爾濱市消防支隊於18時22分將火撲滅,並先後搶救、疏散100餘人。截至記者發稿時,已死亡33人,送醫院救治10人,

28、2003年11月3日,湖南省衡陽市衡州大廈失火。衡陽市公安消防支隊16輛消防車、150餘名消防官兵到場施救。經過兩個多小時的艱苦奮戰,成功疏散了大廈內被困的94户412名羣眾。但在撲滅餘火的過程中,大廈突然坍塌,部分消防官兵被廢墟埋壓,張曉成等20名消防官兵壯烈犧牲

29、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陽市老城區的東都商廈發生了特大火災,正在商廈歌舞廳歡度聖誕的數百人被滾滾濃煙包圍,致使309人喪生,部分死難者的身份已得到確認。此次火災事故是90年代以來我國發生的第二大特大火災事故。

30、2009年11月30日21時許,保定市龍潭路後屯村一住户發生火災。起火的是該住户廚房,屋內有一液化氣罐,且濃煙瀰漫,情況緊急。滅火後詢問得知,是由於户主出門忘記關閉液化氣灶而引發火災。

31、2010年3月20日17時,霸州市王鐵臉村一住户家中液化氣罐突然失火。據報警人透露,當時她正在做飯,與液化氣罐相連的輸氣管突然脱落,液化氣從液化氣罐躥出引發火災

32、2009年12月25日11時,阜城縣外貿局附近一棟居民樓2樓內的廚房發生火災,報警後消防隊迅速撲救。經現場偵查得知,並不是液化氣罐着火,是因廚房北面的電線老化引起自燃,導致附近可燃物發生火災,如果撲救不及時,將會引起大面積燃燒,並造成液化氣罐爆炸。

33、2010年2月8日12時,邯鄲縣廣大小區某住户發生火災。滅火後調查得知,該住户做飯時因火苗過大、温度過高,加之抽油煙機油垢過多,引燃了抽油煙機

34、2009年4月17日10時許,承德市安遠中隊接到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命令,華富苑小區一住户發生火災。安遠中隊立即出動兩部消防車和11名指戰員趕赴火災現場,並迅速將火災撲滅。後經調查得知,火災是由於房主吸煙不慎引燃牀上物品,導致火災事故發生。

35、2002年7月13日23時左右,北京凱迪克大酒店1020房間發生火災,造成住在1022房間兩名赴京旅遊的香港女學生死亡,住在1021房間的一名韓國女學生受傷。 36. 2008年2月9日,含山縣林頭鎮東關社區城西菜市場一服裝店發生火災,大火持續近3個小時,40多平方米的門面以及一台櫃式空調、兩台電視機、大量的服裝在火災中化為灰燼,直接經濟損失約10萬元。含山消防官兵經過近2個小時的奮勇戰鬥才將大火撲滅。事故原因就是使用電熱毯不慎。

37、2008年5月7日下午,無為縣東門旭東路一處液化氣經銷點突然發生火災,不足40平方米的門面燒得一片通紅,裏面還有100餘隻液化氣鋼瓶。如果發生爆炸,整個街道將會陷入災難之中。經過無為消防中隊官兵近2個小時的奮戰,成功搶出液化氣鋼瓶100餘隻,所幸沒有人員傷亡。

38、2010年11月15日14時,上海市膠州路718號膠州教師公寓正在進行外立面牆壁施工的高層住宅腳手架起火,釀成特大火災事故。事故已導致58人死亡。

39、2010年11月5日6時許,山東省青島市萊西市海廣食品有限公司發生火災事故,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因氨氣泄漏中毒,造成5人死亡、4人輕傷。

40、2010年11月6日4時12分,位於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美園新區45號的一棟出租樓房發生火災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重傷。 41. 2010年11月13日凌晨,北京清華大學內清華學堂修繕工地起火,該百年古建築被焚燬。 42. 2010年7月19日14時29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河北東路仁居三巷西側187號一自建房發生一起重大火災事故。火災已造成12人死亡,17人受傷。 43. 2010年6月1日上午,廣東省電台頂樓13層發生大火,起火原因與裝修有關。 44. 2010年3月15日20時30分左右,河南省鄭州市新密市東興煤業有限公司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25人死亡。

45、2010年5月9日晨5時35分許,北京長安街祁家園路口南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正在等候紅燈的白色菲亞特轎車被一輛高速行駛的黑色英菲尼迪轎車追尾,撞飛後使其轉了三圈才在20米開外才停下來,然後英菲尼迪轎車又與一輛正從垂直車道上正常左拐而來的639路公交車相撞。致使菲亞特轎車裏的一家三口一死兩傷,公交車上一67歲老人受傷。

46、2010年2月5日晚發生的北京市密雲縣迎春燈展踩死擠傷遊人特別重大意外事故

47、1997年5月8日,中國南方航空B737深圳空難B737-300(B-2925,美國波音公司1994年製造),從重慶飛往深圳。在深圳機場降落時在遇到惡劣天氣狀況下,強行着陸失敗,在着陸過程中,飛機在地面彈跳三次,起落架嚴重受損,機身結構也嚴重受創,復飛後,駕駛艙多處發出報警,機組報告飛機處於緊急狀態,要求反向迫降,再次嘗試強行着陸時,依然沒能控制好飛機姿態,高速接地後,飛機在地面斷成三截,解體,爆炸起火,機上旅客65人,死亡33人(包括重慶某報社的一名女記者),空勤組9人,死亡2人。 48. 2007年1月1日,印尼亞當航空574號班機為波音737-400型客機型客機,從泗水祝安達國際機場(JuandaInternationalAirport)前往蘇拉威西島曼納度途中墜毀。機上96名乘客和6名機組人員全部遇難,飛機殘骸及死難者遺體直至空難發生後10天才被發現

49、2007年2月21日,印尼亞當航空172號班機為波音737-300型客機型客機,在泗水祝安達國際機場(JuandaInternationalAirport)降落期間,機身中段開始斷開,然後被逼硬地。機上少數乘客被掉下來的行李打中受傷。

50、2007年3月7日,印尼嘉魯達航空200號班機為波音737-400型客機,於日惹機場降落時衝出跑道並起火,23人死亡。 51. 2007年8月20日,中華航空120號班機為波音737-800型客機,在台北飛往日本沖繩縣那霸機場降落後,右翼的二號引擎突然起火。當機上157名乘客與8名組員都順利疏散逃生後瞬間,飛機突然爆炸,共4人受傷送醫,其中包括2名職員。

52、2007年11月7日,南非全國航空723班機,下午3時50分從開普敦起飛,準備前往約翰尼斯堡,飛機起飛離地後10分鐘,右邊一具引擎竟然掉落,不過,機長仍然繼續起飛,在空中盤旋把油料泄光後才回到機場緊急降落,並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53、2008年8月24日,一架屬於伊泰航空公司的波音737客機在吉爾吉斯首都比什凱克馬納斯國際機場起飛後不久墜毀,導致至少68人死亡。這是吉爾吉斯脱離前蘇聯獨立以來,最嚴重的空難事件。

54、2008年9月14日,一架波音737客機在俄羅斯發生空難,機上87人全部罹難,地面無傷亡報告。飛機墜落一處廢墟後着火焚燒。出事客機,載有82名乘客及5名機組人員,包括7名兒童,由莫斯科出發,在西伯利亞地區、烏拉爾山脈中部彼爾姆市失事墜毀。

55、2009年12月22日,美國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37-800型客機22日晚抵達牙買加首都金斯敦諾曼曼利國際機場時衝出跑道,致傷90多人。

56、2010年1月25日,埃塞俄比亞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37航班從貝魯特國際機場起飛後不久墜入地中海,機場消息人士稱失事飛機起飛約5分鐘後從雷達顯示器上消失,機上載有85名乘客。

57、2009年12月7日,湖南省湘鄉市私立育才中學發生一起傷亡慘重的校園踩踏事件,晚自習下課時,一名學生在下樓梯的過程中跌倒,驟然引發擁擠,結果造成8名學生死亡數十名學生重傷;而這起事故,據悉當時正是課間操時間,學生從樓上蜂擁而下,前面的學生摔倒後引起踩踏,樓梯扶手被擠歪,造成孩子被擠傷或摔傷看,兩起事故簡直就是原樣翻版,都是學生下課集中下樓梯時,有學生摔倒進而引發踩踏事故

58、2010年2月18日下午,居住在浙江天台縣下路王村的蔡家5名孩子外出玩耍,隨後就再也沒有歸來。22日,5名孩子的屍體在龍珠潭水庫下游魚塘蓄水池被發現。 59. 2009年7月10日,招遠張星鎮某村發生了一起兒童從平房墜落事件,一個4週歲的男孩跟媽媽在平房乘涼,當媽媽回屋拿東西的時候,小男孩卻意外地從平房上墜落。家人連夜將他送到醫院救治,雖然孩子已經脱離生命危險,但兩腿至今不能正常走路。近期還有媒體報道,一對農民工夫婦將三歲女兒獨自鎖在家中,孩子從廚房窗台爬出,從8樓墜下身亡 60. 2010年台灣宜蘭發生列車相撞事故 造成5死15傷

61、2009年4月24日下午2點左右,台北市傳出一起意外事件,一架起重機從37樓高墜落砸中大陸旅遊團遊覽車,造成二死三傷。

62、2008年10月1日17時10分,駕駛員陳晨駕駛的京-Z9748豐田霸道4000,在由東往西行經110國道405公里+60米處時,由於疲勞駕駛,判斷失誤,駛入逆行,與由西往東行駛的由呼和浩特駕駛員楊傑駕駛的蒙J-11807兩廂夏利相撞,導致被撞後的蒙J-11807又與尾隨其後的由西往東行駛的包頭駕駛員王永斌駕駛的蒙B-Y1960三廂夏利車相撞。造成8人死亡,2人重傷,3人輕傷,三輛車全部受損的特大交通事故。

63、2005年12月17日凌晨,中鐵五局工程機車和一輛客運牽引機車在保定火車站支線迎頭相撞,已造成7人受傷,機車嚴重受損。這是保定火車站近20年來首次發生嚴重事故。

64、2004年8月24日首鋼集團運輸部一列火車24日下午與一輛汽車相撞,汽車駕駛室內三人因傷勢嚴重不治身亡。

65、2004-07-16 列車行駛至官廳水庫附近突然起火,門頭溝區抽調100餘人撲火隊趕赴現場

66、2005年7月27日蘭州市紅古區紅古鄉王家口村附近的谷豐渠的洪水攜帶着大量的泥土沖斷了蘭新鐵路和109國道,十多間民房也被洪水沖塌。

67、2010年北京時間11月16日,亞運會場地自行車女子計分賽發生了嚴重的連環相撞事故,其中包括中國香港選手刁小娟和黃藴瑤等名將都被撞得摔倒在地。特別是後面的車手由於車速太快,甚至躲避不及就直接從此前倒地的選手身上壓過。連環撞車事故讓現場一片陷入了一片混亂。受傷選手中,中國選手湯科蓉等3人傷勢嚴重,只能無奈選擇退賽。而在這場意外中,香港選手黃藴瑤在骨裂的情況下仍然堅持完成了比賽,並且最終獲得銀牌。

68、2010年11月在自行車賽場,在17日的男子場地自行車凱琳賽中,再一次發生了嚴重的撞車意外。在最後一圈的比賽中,中國選手張磊和伊朗選手帕拉什?默哈默德發生了碰撞,結果導致雙雙因傷退出了比賽。伊朗選手默哈默德傷勢嚴重,隨即被送往指定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而中國選手張磊也因為這一次意外,亞運三冠的夢想也就此破滅。 69. 2005年11日,武夷山市星村鎮朝陽村鄭姓老人隨團到北京旅遊,在車上吃饅頭被噎發病。由於導遊延誤了搶救時間,導致老人病情惡化,半身癱瘓。

70、2010年11月26日20時30分,南京城市快速內環西線南延工程(緯八路—繞城公路)四標段在B17-B18鋼箱梁防撞牆施工時,鋼箱梁發生側翻,導致鋼箱梁上七名施工人員死亡,另造成橋下三名施工人員受輕傷。

71、2010年2月25日河北撫寧澱粉廠發生爆燃事故 已致18人死亡5傷 72. 2010年12月5日長平高速發生8車連撞交通事故

73、2010年11月12日房山區硫路北市村南交通事故

74、2009年2月13日廣州北二環高速路上,車牌號為魯K25495的貨櫃車因車輛故障,2名司機下車後鑽進車底檢修,車牌號為閩D38659的大卡車從後面高速駛來,剎車不及後猛撞向了魯K貨櫃車。事故導致2名司機當場死亡,隨車押貨員也遭受重傷。事發後,交警緊急封鎖事故區域,事故一度導致白雲機場往廣州市區方向一個多小時內行車緩慢

75、2009年6月28日黃埔交警大隊民警範某酒後駕駛一輛轎車途經石化路由北往南行駛時,與由曾某駕駛的無牌電動車發生碰撞,曾某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76. 2009年9月1日當晚8時左右,一輛小轎車行至番禺區石碁鎮永善村牌坊路口路段時,高速撞上多名路人,事故當場造成一名騎自行車的市民曾某死亡,一名騎電動車的市民賓某在送醫院途中死亡,當時的一名路邊行人楊某送醫院搶救後,仍告無效死亡,事故還造成另外兩名行人受傷。 77. 2009年11月19日當日下午,18歲的廣東金融學院大一女生羅某乘坐39路車前往廣工迎龍路買棉被禦寒,事發時正從39路車後門下車,此時一輛28路車從北面駛來,左側車頭撞倒羅某,這輛28路車與39路車形成“人”字,羅某被夾在“人”形的頂端,顱腦骨折嚴重,當場已呼吸微弱

78、2009年11月27日當日早上,京珠廣韶高速清遠從化路段霧氣開始不斷增大,部分路段能見度不足50米。受此大霧天氣影響,京珠廣韶高速從化段發生三宗汽車追尾交通事故,共導致三人死亡。當天上午7時40分,巡邏民警在該路段南行266公里附近發現一宗三車追尾事故,造成一人死亡;8時左右,巡邏民警發現南行265公里附近發生一宗大貨車追尾事故,其中一人死亡;8時10分,巡邏民警發現該路段南行264公里處發生一宗五車追尾事故,其中一人死亡。

79、2009年12月23日當日上午10時30分,虎門鎮渡輪路虎門花城布料市場路段發生一起3輛車相撞的交通事故。事發時一輛小轎車行至該路段,司機急着向右拐搶入主車道,大貨車司機發現後緊急剎車,但已來不及,兩車相撞。他駕駛的拖掛車也來不及躲避,又被大貨車撞上。事故導致大貨車司機被卡在駕駛室裏,虎門消防中隊官兵經過近20分鐘的施救,將其成功救出。事發路段交通受阻近兩小時。

80、2009年12月29日當日在茂湛高速廣州往茂名方向13公里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兩輛大貨車發生追尾相撞,後面的貨車被另一輛大貨車撞上並被往前推了十多米。事故造成兩人輕傷、一人死亡。後方大貨車上兩名乘客當時正在後座上睡覺,突然聽到巨響後,他們的車已經高速追尾撞上了前面的貨車,他們掙扎着爬出了車外,但同伴卻被困在車內。

81、2007 年 5 月 11 日,西安供電局調通所保護二班在處理 110千伏鹽張變電站 10 千伏 II 段電壓互感器二次電壓不平衡異常時,10 千伏 II 段電壓互感器 A 相因絕緣不良發生故障,高壓保險爆炸,飛弧引起 A、B 相短路,緊接着發展為被弧光及煙霧灼傷 82. 2006年10月1日13時33分,重慶公路運輸(集團)利民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運利民公司)711路客車駕駛員呂富華駕駛宇通客車途經嘉陵江石門大橋南引橋時發生墜橋事故,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傷(其中10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739萬元 83. 2006年4月11日,重慶市電力公司控股開縣供電公司温泉客户服務中心在所轄河堰供電營業所不具備10m電杆組立條件的情況下,仍安排施工。營業所員工吳××、宗××和10名民工在採用木梯等簡易工具人工立杆過程中,因用力不均,電杆向左偏移倒下,吳××躲閃不及,電杆擊中其頭部,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84、2007年10月31日,哈爾濱某公司對其連鎖家電賣場直銷員例行培訓。當晚20:00,培訓即將結束,市場部工作人員趙某、王某、樑某及公司保安兼電梯工孟某等6人乘坐電梯到4樓贈品庫為直銷員領贈品。孟某取了掛架和大禮包等贈品後,喊道:“我先下去了,一會把電梯給你們放上來!”隨即將電梯開到了一樓,但沒關電梯外的安全門。這時,趙某抱着一大摞贈品走向電梯,由於視線被所抱物品遮擋,未發現4樓電梯已下到1樓,一腳踏入電梯井內,從4樓電梯井口直接墜落到1樓電梯的轎廂頂上摔傷。 85. 2009年12月6日上午9時51分,貴州某鋼鐵公司氧氣廠三號製氧機空分塔在檢修過程中,珠光砂突然大量噴泄,27名正在塔前裝砂民工被埋在砂堆中,經搶救,20人脱險並在水鋼總醫院門診部接受治療,7名女工在此次事故中喪生。

86、2010年5月12日 陝西南鄭幼兒園 吳煥明 48歲 林場村四組人 男 5月12日上午8時左右,48歲的陝西省南鄭縣聖水鎮林場村村民吳煥明持菜刀闖入該村幼兒園,致使7名兒童和2名成年人死亡,另有11名學生受傷,其中2名兒童傷勢嚴重。 87. 2010年4月30日 山東濰坊尚莊國小 王永來 45歲 濰坊市坊子區九龍街道尚莊村村民男 4月30日,山東濰坊男子王永來騎摩托車攜帶鐵錘、汽油,強行闖入尚莊國小,用鐵錘打傷5名學前班學生,然後點燃汽油自焚。王永來被當場燒死,5名受傷學生目前無生命危險。

88、2010年11月22日長沙訊(記者劉軍)眼看父親腳底一滑,就要墜落山塘,楊友根顧不上停車,伸手想拽住父親的衣服,沒想到不但沒抓住,反而連人帶車跌進6米深的山塘裏。楊友根的妻子湯海紅跳車得以逃生,忍着劇痛跑到山外求救。今日,記者獲悉,瀏陽市洞陽鎮長東村幹山組的發生一起意外事故。

89、2010年7月27日記煙台一輛重型卡車“栽”進毓西路施工現場所挖的深溝裏。隨後,廣本猛然轉向,飛速斜行20多米,撞斷了隔離護欄,對面正常行駛的豐田和帕薩特躲閃不及撞在一起。

90、2月25日,浙江天台縣舉行新聞發佈會正式通報確認該縣5名集體失蹤的兒童系意外溺水死亡。這5個孩子分別叫蔡松濤、蔡康妮、蔡亞妮、蔡丹妮和蔡彬斌,最大的13歲,最小的7歲,是天台縣三合鎮下路王村蔡修明的3個女兒、1個兒子和三弟蔡修通家的兒子。

91、2010年據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政府新聞辦13日晚通報,當天16時40分左右,由於天氣驟變,石林景區野外南天門景點附近發生一起自然災害,因雷擊導致2名遊客意外當場死亡,4名遊客受傷。

92、2010年10月27日電 據香港星島日報網站消息,香港紅磡27日上午發生3車相撞意外,造成13人受輕傷27日上午8時左右,一輛穿梭巴士在漆鹹道北與紅磡蕪湖街交界落斜時,懷疑收掣不及,與一部客貨車及中型貨車相撞。事件中穿梭巴士司機及12名乘客受輕傷,分別送伊利沙伯及廣華醫院治理。受意外影響,現場交通一度擠塞。 93. 2010年10月26日上午6時50分左右,位於長沙市韶山路1號的湖南省委機關大院南門發生一起意外事件,一輛黑色的小轎車撞倒一名哨兵,並擦傷三輛其它車輛。目前肇事司機已被送往醫院,事件動機仍有待查明。 94. 2010年2月28日前晚7時59分,普寧市軍埠鎮石橋頭村村民楊俊樹(男,60歲)一家在自家門前約30米處空地非法燃放煙花,引爆家門前堆放的煙花,造成重大爆炸事故。

95、2010年6月29日16時45分,深圳東部華僑城大峽谷太空迷航項目發生安全事故,造成6人死亡,10人受傷,其中重傷5人。 96. 2010年6月5日上午8點半左右,四川成都9路公交車在川陝立交下橋處發生燃燒,造成27人遇難74人受傷。7月2日該案告破,系故意放火案,犯罪嫌疑人張雲良已當場死亡

97、2010年11月29日河北唐山市打掉一持刀入室搶劫團伙 4人落網

98、2010年6月20日22時20分左右,文學院大二學生宋振強(住11幢男生公寓421室)在洗澡時受到電擊跌倒死亡 99. 2010年6月30日。.。 昨天,深圳東部華僑城太空迷航娛樂項目發生意外安全事故,造成6人死亡,10人傷

100.2010年7月18日浙江義烏小商品城九歲女童玩蹦蹦牀摔骨折

意外傷害案例 篇二

一張畢業照引發的官司及思考

一、案情簡介

2006年6月16日,南京春蕾幼兒園組織大班的小朋友拍攝畢業照,在拍攝結束時,張欣榮小朋友摔傷,致肱骨髁上骨折,監護人自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認定為十級傷殘。後與幼兒園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最終協議,訴至法院。

原告訴稱,被告組織原告所在班級拍攝畢業合影。拍攝場地為水泥地,被告安排原告站在方凳上。拍攝結束,老師忽視了原告年幼的情況,沒有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致使原告在拍攝結束後疏散的過程中,直接從凳子上摔倒在水泥地上,致肱骨髁上骨折,構成十級傷殘,要求被告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鑑定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合計人民幣52880元。

被告辯稱,拍攝場地是在人工草坪上。拍攝前每個班的老師都對本班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拍攝時按要求上、下凳子都是由老師一邊一個逐一幫助進行的。事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未聽從幼兒園老師的指揮,搶先下凳子。故原告摔傷是一次意外事故,而非學校責任事故。被告在事發後已向原告支付了醫療費、住院費、營養費、交通費、撫慰金合計人民幣5611.75元。住院期間始終由教師陪護,故護理費、精神損害無從談起,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本起事故的發生過程中,幼兒園所提供的小方凳是各自單獨的,穩定性欠佳,存在一定過失,應承擔相應的適當賠償責任,法院酌定為40%。本案中,原告損失如下:殘疾賠償金24683元,鑑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費150元,護理費5742元,故被告總計賠償17532元。

二、對本案若干法律問題的分析

(一)有關重新鑑定的問題

本案中,原告提出52880元的賠償請求,關鍵的證據即司法鑑定所所出具的法醫鑑定書,該鑑定書認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因鑑定系原告方自行委託作出的,被告對鑑定結論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表示懷疑,故要求重新鑑定。對於此類重新鑑定問題,各法院做法差別較大,有的只要另一方對他方自行委託作出的鑑定結論表示異議,並申請重新鑑定即允許重新鑑定,

有的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的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

從理論上講,筆者認為前一種做法是合理的,“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與程序在訴訟中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是同等重要的,這種程序公正的理念在法學界已成共識。在本案中,對原告進行傷殘等級鑑定,是對當事人責任影響重大的法律行為,然而被告卻在程序上無任何行使權利的機會,如鑑定時機的決定、鑑定機構和人員的選擇等,這就是不公正,平衡這種不公正狀態是審判機關的應有之義。後一種做法則是合法的,但對“規定”第二十八條中“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不同解讀,直接決定能否達到程序公正之效果。事實上,不少學者認為“規定”第二十八條存在着值得商榷之處。王利明教授認為,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所作出的鑑定與法院委託有關部門作出鑑定或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協議委託有關部門作出鑑定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一方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並沒有法院的監督,另一方也沒有要求迴避的機會,此種鑑定結論的證明力類似於專家證人的證明力,應當允許另一方對此提出異議,並重新鑑定。所以主張只要另一方有證據反駁並有理由重新申請鑑定的,法律就應當允許,而不一定要達到“足以反駁”的程度。筆者認為,在運用“規定”第二十八條時法官不應過於苟求,應靈活掌握,作有利於訴訟雙方平衡的考量,只要另一方提出了請求或相應的證據,根據經驗和常識達到了一定的可信度,為了案件的公正、順利審理,就應准許。如果機械理解該法條,對本案被告來説,似乎只有用另一份司法鑑定書才可“足以反駁”,而檢材本身及X光片等關鍵資料均掌握在原告手中,被告幾乎不可能獲得重新鑑定的機會。

(二)訴前被告對原告支付的各項費用的性質問題

被告在事發後為原告承擔了全部的醫療費、住院費、營養費,為其監護人報銷了全部交通費,最後給付原告500元撫慰金。對這些費用,原告認為是被告對原告的一種贈與,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行承擔已支付給原告的費用。筆者認為,原告律師的“贈與説”是無法律依據的,因為贈與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物無償地給予受贈人的一種行為,一般説來,發生在無權利義務糾紛的當事人之間。而本案中被告之所以為原告承擔全部費用,是為了息事寧人,不讓矛盾激化。原告監護人對被告的支付行為始終接受,並在最後收取了被告給付的500元撫慰金,可以理解為原、被告之間用行動達成了一個和解的意思表示。和解是糾紛當事人自行解決問題的一種途徑,是沒有法律約束力,後原告起訴意味着對雙方先前的和

解行為的反悔,此時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就應由審判機關去判定。

不過,本案法院的判決也值得商榷,法院認為:幼兒園支付給原告的500元現金,應從賠償總額中扣除,原告要求判決被告自付,於法無據,不予支持。但對被告為原告全額承擔的5000餘元醫療費、住院費、交通費、營養費則只是認定“均已由幼兒園支付”,在其後的賠償總額計算中並未將此筆費用加入,則也未進行責任分擔,亦即這部分費用就只能由幼兒園100%承擔。對此,筆者認為,法院在最後計算被告對原告的賠償責任時,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將實際發生的醫療費、交通費等一併計入,根據責任比例,計算出被告應承擔的數額,被告訴前已為原告支付的全部金額,均應從其應從賠償總額中扣除。

(三)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

此外,本案還有如下一些問題值得探討。一是原告對護理費的主張應否支持。筆者認為,護理費是在受害人無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專人特別護理時所發生的費用。依《江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第規定: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進食、如廁、翻身、穿衣、洗漱、自我移動等。原告在住院期間幼兒園每天派老師陪護,出院時原告的生活自理能力已恢復正常,本案法院根據“傷筋動骨一百天”的民間説法,支持了原告有關護理費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二是原告的精神損害在本案中是否還需以金錢的形式進行撫慰。精神損害,簡言之,即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這是一種非財產利益的損害。筆者認為,在本案中,此種損害的救濟方式對於原告本人來説,撫慰金絕不是最佳的選擇。被告作為專門的幼教機構,深知受傷之後,原告身體、心理等各方面都需要恢復。為此,在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每天派其熟悉的老師全程陪護,一方面照顧原告的生活,更主要的是給原告提供專門的教育。在老師們的精心呵護下,原告不但身體得以康復,心理也未留下任何陰影。而原告之監護人代其提出高達2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於理不通,不符合民法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價值追求。三是本案原告訴前自行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傷害鑑定所發生的鑑定費應否由被告承擔責任。對此項費用,法院認為法律未禁止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且訴訟中重新鑑定的結論未發生變化,因此應由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程序公正之獨立價值既已被法律界所普遍認可,則對當事人違反程度公正原則而致之損害應由其本人承擔。當然從本案的處理也

可以説明,儘管呼籲多年,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程序公正尚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民事判決書

(2002)新民初字第802號

原告張×,女,1998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現住海口市龍昆南路太平洋小區B棟302室。 法定代理人張×,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漢族,現住海口市龍昆南路太平洋小區B棟302室。

委託代理人向開均,海南金凱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口市××幼兒園。住所:海口市坡博東村166號。

法定代表人李×,園長。

委託代理人鄒×,海南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與被告海口市××幼兒園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張×及其委託代理人向開均,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託代理人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法定代理人訴稱,原告就讀於被告海口市××幼兒園,2001年11月26日下午4時左右,原告父母被告知原告在幼兒園被大班的小朋友推摔,手臂可能摔斷。原告父母急忙趕至幼兒園,看見原告一個人坐在辦公室左手託着右手哭,當時竟無一位老師在場。原告父母將原告送往海南省人民醫院就診,經醫院放射線檢查診斷為右尺骨中段骨折,並進行了石膏固定。之後,在三個月的治療期中,原告又接受了醫院六次複診及一次住院手術。原告在幼兒園學習期間受到傷害,是由於被告未盡到管理和保護義務造成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告應支付交通費200元、營養費用2000元及原告母親因原告受傷而長達二個月無法正常工作的誤工費1600元,同時結合本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被告還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0000元。

被告海口市××幼兒園辯稱,我方對原告受傷的事實沒有異議。在原告受傷後,我方及時將情況告知原告父母,並與原告父母一起將原告送至醫院。原告在治療期間所支出的醫療費,我方已全額支付,同時還支付了130元的交通費。但我方認為在原告受傷的問題上,幼兒園並不存在過錯,原告要求幼兒園承擔過錯責任,賠償交通費、營養費用、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系被告海口市××幼兒園的學生。2001年11月26日下午4時左右,原告在幼兒園玩耍時手臂受到傷害,被告將情況告知原告父母后,原告父母趕至幼兒園將原告送往海南省人民醫院檢查,確診為右尺骨中段骨折。醫院為原告進行了石膏外固定,同時建議原告每週複查。同年12月18日,原告到醫院複查,結果為右尺骨骨折端成角30度畸形。第二天,原告入院進行右側陳舊性骨折手法復位術,並予石膏固定資產。同年12月22日,經複查,X線片提示:原告右尺骨中段骨折斷端對位,對線可,有骨痂生長。原告於當天出院。出院時醫院囑咐隨診並加強營養。爾後,原告到醫院複查四次。直至治療好為止,原告共花去醫療費2230.55元,交通費200元。另查,醫療費 2230.55元已由被告全額支付。

以上事實有海南省人民醫院的急診病歷、門診病歷、海南省人民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醫療費收據、交通費收據及庭審筆錄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事件發生時,原告尚未滿3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父母將原告送至被告海口市××幼兒園學習,原告在幼兒園期間的監護權已由父母委託給被告。那麼,被告對在幼兒園期間的原告應擔負相應的管理和監護職責。由於被告對原告監護不周,造成原告的身體受到傷害,被告負有不可推卸的完全過錯責任。

(一)關於交通費,事情發生後,原告頻繁來往醫院檢查,共花去交通費200元,該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被告主張其已給原告報銷了130元的交通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二)關於營養費用,原告因手臂骨折移位,成角畸形而入院手術,出院後醫生建議加強營養,被告願意支付1000元作為營養費用,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照準。

(三)關於誤工費,是針對當事人即原告而言的。原告的母親在原告受傷後,對原告進行照顧,其只能向被告主張護理費,故其要求被告支付1600元誤工費之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願意支付原500元護理費,本院照準。

(四)關於精神損失費,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10000元的精神損失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第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海口市創新幼兒園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交通費200元;

二、被告海口市創新幼兒園願意支付營養費1000元、護理費500元給原告,本院予以照準;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62元,由原告負擔462元,被告負擔100元。因原告已向本院預付了上述費用,故被告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承擔的費用直接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彭柯銘

審判員 邢 君

審判員 黃在興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王 堯

法院判決:幼兒園無賠償責任

大洋新聞

2006年10月18日 來源:番禺日報

作者:

小男孩砸傷小女孩

法院判決:幼兒園無賠償責任

據珠海特區報報道 珠海市富華幼兒園一小男孩摔凳子砸傷一小女孩引發訴訟。近日,香洲區人民法院判決男孩的父母賠償小女孩各種費用4200餘元,但幼兒園未獲判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3月27日上午,富華幼兒園一小男孩在桌面上吐口水,被保

育員批評。在保育員轉身走開後,小男孩發起脾氣,拿起小凳子摔了出去,把旁邊的小女孩臉上砸出血。保育員立即把小女孩送到幼兒園保健室做簡單處理,然後與另一位老師把她送到附近醫院。下午1時20分事情處理完後,幼兒園通知小女孩家長到園。

受傷的小女孩4歲,醫生診斷她的傷勢為“左眉弓及下瞼挫裂傷”,左側眉中傷口長約1.5釐米,左側下眼瞼傷口長約2.5釐米,深約3釐米,共縫了十針。小女孩的母親餘女士將小男孩的父母及幼兒園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保育員有權利對小男孩進行批評教育,但無法證明其教育方法不當,加之本案存在偶然性,園方無法預料和防範,因此幼兒園對於小女孩受傷的 本站…發生不具有過錯。事後,園方將小女孩及時送往醫療機構救治,盡了救助義務。因此,園方在此事件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小女孩的損失,應由直接施害人小男孩及其監護人承擔。法院最終判決,小男孩的父母賠償小女孩各項費用合計4207元。

意外傷害險保險案例練習題 篇三

意外傷害險保險案例分析練習題

一、“團意險”的被保險人意外死亡索賠案

(一)案情介紹

有四起有關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案。這些索賠案中的被保險人都是由他們所在的單位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團意險”),保險期限為1年,但保險責任起訖時間不一。第一起,精神病發作受傷死亡案。

1998年7月20日,A市傢俱廠為包括田由由在內的全體職工投保了“團意險”,每人保險金額5萬元。該年9月,原來身體健康、精神正常的田由由出現迫害幻想、行為異常等精神病症狀,後來病情日益嚴重,在由其家屬監護期間離家出走,因為在外用石頭砸傷過路行人而被公安機關強制送精神病醫院治療。10月5日,田由由的病情又一次發作。他在醫院內四處亂跑,為躲避醫務人員的攔阻,竟不顧一切地朝大門已緊鎖的出口直衝過去,結果頭部猛地撞在門牆上,造成頭外傷顱內血腫,經搶救無效死亡。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家屬提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以被保險人田由由的行為違法及死亡是由於他自殺造成的,屬於意外傷害保險除外不保的死亡為由予以拒絕。第二起,意外傷殘後又因病死亡案。

2000年5月4日,B市機器廠為單位職工投保了“團意險”,每人保險金額5萬元。6月28日,該廠職工石磊磊騎自行車在上班途中被卡車撞傷,鎖骨、左肋骨骨折,經交警部門作了由卡車方承擔全部責任,應賠償受害人石磊磊3萬元的裁定並結案。鑑於石磊磊在醫院治療過程中,保險公司欲待他治療結束後再視其傷殘程度給付保險金。不料,未等治療結束,石磊磊於9月16日因心肌梗塞死於醫院。保險公司拒絕了石磊磊妻子要求給付5萬元死亡保險金的申請,只同意按傷殘程度給付2萬元。

第三起,手術中意外死亡案。

199.9年6月9日,C市水泥廠為單位職工投保了“團意險”,每人保險金額2萬元。11月14日,該廠職工洪淼淼因患急性化膿性梗阻性膽管炎,在醫院進行手術治療時突然出現心跳過速、呼吸驟停。經醫生採取緊急措施使之復甦後,洪淼淼一直處於腦缺氧狀態,最終於11月23日死亡。經C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對這一事故的鑑定,結論是患者突然出現的心跳過速、呼吸驟停是手術中難以預料的情況,屬於醫療意外死亡。事後,洪淼淼的妻子持醫院的死亡證明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洪淼淼並未遭受意外傷害,應屬於疾病死亡為由拒絕給付。第四起,兩次意外傷害最終死亡案。

2001年1月3日,D市紡織廠為單位職工投保了“團意險”,每人保險金額5萬元。12月8日,該廠職工金鑫鑫在廠內幹活時被剷車撞傷,造成左腿膝關節以上骨折,急送職工醫院治療。治療僅過一個月,職工醫院突然發生大火,因救火不及時,腿傷未愈、無法逃走脱身的金鑫鑫竟被大火燒死。被保險人金鑫鑫的家屬與保險公司在究竟是按第一次還是第二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保險金的問題上產生了爭議。

1.如何認定意外傷害?請分別説出傷害、意外和意外傷害的含義以及它們構成的條件。

2.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構成的條件有哪些?

3.你瞭解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條件、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等內容嗎?

4.保險公司對這四起意外死亡索賠案,你認為應當分別如何處理?説出如此處理的理由。

二、英國對意外傷害保險中

意外傷害認定的保險判例

(一)案情介紹

有三個有關如何認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意外傷害的英國保險判例。

判例一,工作中因被日光暴曬患上日射病死亡索賠案。

欣格勒是一位船長,他向海上旅客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保險公司簽發給他的保險單上載明:如果被保險人遭受“由任何發生于海洋、河流或湖泊的意外傷害所產生或導致的任何人身傷害或死亡”,保險人將承擔給付責任。在保險期內,欣格勒在印度西南部的科沁河履行船長職務時,因為當地的氣候炎熱、日照強烈,他在日光暴曬下竟罹患日射病並因此死亡。欣格勒的代理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海上旅客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單上的約定,對被保險人欣格勒因意外傷害而導致的死亡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判例二,驅趕醉漢因過分用力致使心力衰竭死亡索賠案。

沙卡爾受僱於一位麥芽製造商,擔任管家職務。他在普遍事故保險公司為自己購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責任是:“如果被保險人遭受任何暴力的、偶然的、外來的及可見的方式所造成的身體傷害,並且這種傷害是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惟一和直接的原因,保險人將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在保險期內的一天,有個醉漢闖入了麥芽製造商的家,盡職的沙卡爾費了好大力氣才將他趕走。在驅趕醉漢的過程中,沙卡爾用足了勁推拉對方,由於他本來心臟就不好,身體很虛弱,這次過度的用力使他的心臟受壓過大,一個月後竟因此死亡。沙卡爾的代理人依照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責任,要求普遍事故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沙卡爾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死亡承擔給付責任。判例三,外出狩獵因受寒罹患肺炎死亡索賠案。

艾德隆向蘭克斯一耶克斯事故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保險公司出具給他的保險單上的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同意在被保險人因暴力的、偶然的、外來的及可見的方式而遭受人身傷害或死亡的情況下,將對被保險人承擔相應的保險金給付責任。在保險期內的某一天,艾德隆騎馬外出狩獵,不幸從馬上墜落,摔在地上。由於墜落地點較為潮濕,雖然艾德隆最終起身爬上馬背返回,但濕氣侵入體內,使他元氣大傷。更糟糕的是,艾德隆因渾身濕透地騎了很長時間才回到家裏,由於受寒時間過久,回家後竟然罹患肺炎並因此死亡。艾德隆的代理人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蘭克斯一耶克斯事故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單的約定,對被保險人艾德隆的死亡承擔給付責任。

1.如何理解意外傷害第一構成要件“外來”的含義?判例一中的船長罹患日射病並死亡是否屬於意外傷害的範疇?

2.如何理解意外傷害第二構成要件“偶然”的含義?判例二中的管家驅趕醉漢用力過度而心力衰竭死亡是否屬於意外傷害造成的死亡?

3.如何理解意外傷害第三構成要件“劇烈”的含義?判例三中的狩獵人從馬上摔落墜地受寒後罹患肺炎死亡是否系意外傷害造成?

三、與人口角後被人踢倒死亡給付案

(一)案情介紹

2000年8月的一天,蕭抗美與在同一家國企單位工作的同事戴援朝相約,一起去市內的一家國有保險公司投保。兩人因平時關係不錯,商量各自買了一份相同的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醫療費用保險,保險金額均為10萬元,保險期限也都為1年。

誰知在投保過後不久的某日中午,兩個年輕人因瑣事發生口角,先是漫罵,罵到後來按捺不住,竟然動起手來。蕭抗美被戴援朝一拳打在眼角,正想揮臂回擊時,被在旁的同事拉開。經過許多同事半個小時的勸説,怒氣衝衝的兩人才稍稍平靜下來。就在大家以為事態已平息,戴援朝也轉身打算離去時,不料蕭抗美見自己受傷的眼角血流不止,勉強剋制住的怒火猛地又竄了上來,於是趁轉過身去的對方不備,朝他身後猛踢一腳。毫無戒備的戴援朝猝不及防,踉蹌幾步,一頭栽地,恰好跌倒在路邊的廢物堆上,被尖鋭物刺穿胸部,當場死亡。

事後,兩家被保險人的家屬先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被保險人戴援朝的家屬提出給付死亡保險金的請求,因為戴屬於意外死亡;而被保險人蕭抗美的家屬則認為蕭的行為實屬正當防衞,可讓法院來處理,但他在兩人口角時被戴打傷,應由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用。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對這兩起保險金給付請求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二)問題思考

1.意外傷害保險對哪些意外傷害不保?可保的意外傷害有哪幾種?

2.什麼叫毆鬥?什麼叫正當防衞?毆鬥和正當防衞所引起的傷殘死亡是否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範圍?

3.保險公司對這兩筆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被保險人家屬所提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你認為應如何處理?

四、在保險期內出險而在期滿後死亡給付案

(一)案情介紹

1996年秋季,剛上國小二年級的郭曉蓮參加了由她所就讀學校出面投保的“學生團體平安保險”(以下簡稱“學平險”),繳付保險費5元,保險金額1萬元,保險期限1年,保險單上寫明:從1996

年9月1日起,至1997年8月31日止。1997年秋季開學後,郭曉蓮升人三年級,繼續參加“學平險”,保險費提高為10元,保險金額也相應升至2萬元,保險期限則是自1997年9月1日起,至1998年8月31日止。

1997年10月初,郭曉蓮突然發病,全身抽搐,病勢來得兇猛,經醫院搶救無效,於同年10月8日死亡。醫生診斷病人死亡的原因是狂犬病,此時郭曉蓮父親方才回想起,他女兒的確被狂犬咬傷過,但被咬的時間是在1997年7月15日。當時因女兒被咬後並無症狀,他也未在意,也未與肇事人交涉。

事後,郭曉蓮父親作為被保險人郭曉蓮的法定繼承人,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學平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2萬元。保險公司通過調查、審理以後,認定被保險人郭曉蓮的死亡屬於“學平險”的承保責任範圍,但只同意給付1萬元保險金。雙方因此發生爭議。

(二)問題思考

1.意外傷害保險中的責任期限是一個什麼概念?責任期限與保險期限是不是一回事?

2.被保險人郭曉蓮遭受意外傷害即被狂犬咬傷是她在讀二年級時投保的保險期限內,而她發病死亡卻是她在讀三年級時投保的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按前一個“學平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你認為是否合理?如此給付有什麼依據?

3.如果被保險人郭曉蓮在1997年7月15日被狂犬咬傷後,沒有在8月31日期滿時續保,結果在這一年的10月8日死亡,保險公司是否還承擔給付責任?

五、被保險人因偷雞行為致死審理案

(一)案情介紹

某省W市的賈治國於1998年4月23日向Y保險公司在當地的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期限為1年,繳付保險費50元。保險單上載明: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如果發生意外事故死亡,保險公司給付受益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5 000元;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如果因意外事故受傷,保險公司給付被保險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5 000元。與此同時,保險單上的免責條款也列出了一些免責事項,其中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系違法犯罪致死免責”。

同年lo月16日,賈治國夥同村裏幾個遊手好閒的青年共4人一起去鄰鎮偷雞,得逞後由賈拿到別處去銷贓,賣得300多元。賈治國得手後,與另外兩個同夥揹着另一偷雞人胡龍龍將贓款私下分了,胡龍龍分文未得,當然懷恨在心,四處尋找賈治國要錢。19日,胡終於找到了一直躲着他不見面的賈治國等3人,先是爭吵着要對方分給他認為他應得的那份贓款,見贓款早已被3人花光而索要無望後,又氣又急,竟然趁賈治國毫無防備,猛地拔出暗藏在身上的菜刀將賈砍成重傷,賈被急送醫院搶救,終不治身亡。行兇後,胡龍龍來不及逃跑即被民警抓獲。

胡龍龍行兇殺人自然應受法律嚴懲。在等待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並向法院提起公訴處理的同時,死者賈治國的父親得知兒子曾在當地的保險公司買過一份意外傷害保險,於是就急忙以被保險人的家屬身份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申請,不料被後者以被保險人因偷雞違法犯罪致死為由拒絕。事過1年後的2000年1月6日,心猶不甘的賈父在律師的幫助下將Y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問題思考

1.被保險人賈治國的死亡是否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如何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界定?請談談違法犯罪行為的特徵。

2.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在哪些情況下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本案中,保險公司在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免責條款是否發生效力,也就是保險公司能不能免責?為什麼?

六、冒名投保而意外死亡索賠案

(一)案情介紹

1999年8月,某省Q市一商場的職工柯麗麗報名參加了由Q市楚天旅行社組織的香港遊活動。在辦理出境旅遊手續時,她因身份證遺失,在徵得“楚天”同意後就用了其妹柯萍萍的身份證辦理好所有的旅遊手續,還買了一份出境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份保險由Z保險公司在當地的支公司承保,保險費30元,保險金額30萬元,保險期限自旅遊團出發時起至旅行結束時止,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

9月18日,被保險人“柯萍萍”在香港遊玩時不慎從人行天橋上摔落到地面,因醫治無效於9月23日在香港伊麗莎白醫院死亡。“柯萍萍”的丈夫方耀武赴港探視並料理完喪事後,憑《保險證》(上面的姓名是柯萍萍,照片是柯麗麗)及《往來港澳通行證》等有關證明資料向Z保險公司索賠。Z保險公司經過向“楚天”及同去香港的遊客調查和取證,對案情作了認真分析,最後以在香港死亡的是柯麗麗而不是被保險人柯萍萍,真正的被保險人柯萍萍安然無恙為由作出了拒絕承擔給付責任的決定。在多次索賠無果的情況下,方耀武在2000年7月9日將Z保險公司和Q市楚天旅行社告上了法庭。Q市法院受理了這起蹊蹺的案件。

原告方耀武在法庭上訴説了向保險公司索賠的理由:

(1)他的妻子柯麗麗因身份證丟失而用其妹柯萍萍的身份證辦理手續和投保,是徵得Q市楚天旅行社同意的,通行證上的照片也是用柯麗麗本人的照片,因此不存在欺詐問題。

(2)柯麗麗的死亡系意外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甲被告Z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柯萍萍未發生保險事故,不存在給付保險金的問題。因為:

(1)柯萍萍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了出境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被保險人柯萍萍並未出境旅遊,所以此份保險合同應視為未履行完畢。

(2)按《旅行社旅客旅遊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的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即應該是被保險人柯萍萍的丈夫或子女、父母;而方耀武是柯麗麗的丈夫,不是被保險人柯萍萍的丈夫,顯然他不是此份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因此,方耀武不能以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行使保險金申請權,他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甲被告Z保險公司在審理過程中還提出,退一步説,即使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是柯麗麗,保險公司同樣也不應承擔給付責任。理由也有兩條:第一,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柯麗麗從人行天橋上摔下不得而知,所以柯麗麗之死是否屬於意外,沒有有效的法律證明,對死亡原因的舉證責任應由保險金請求權人承擔。第二,柯麗麗在投保時隱瞞真實身份,未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乙被告Q市“楚天”認為這是一起保險合同糾紛,與旅行社無關。原告方耀武與旅行社已達成了賠償協議,所以“楚天”不應成為此案的被告。

此案經過一年多時間的調查取證和審理,先由Q市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由Q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5月11日作出二審判決,終於讓一份冒名投保的保險單所引起的一場罕見的保險賠償訴訟案畫上了句號。

(二)問題思考

1.這份出境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究竟是誰?是保險單上具名的柯萍萍還是實際出險的柯麗麗?

2.死者柯麗麗是否具有保險合同主體的資格?

3.以柯萍萍名義訂立的這份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4.柯麗麗投保時未使用真實姓名是否違反了《保險法》規定的告知義務?

5.柯麗麗死亡原因的舉證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學生意外傷害事件典型案例 篇四

學生意外傷害事件典型案例

2014/10/31 9:23:38

各學校、幼兒園:

近幾年,全國各地校園意外傷害事件明顯增多,關於發生的意外傷害事件的處理方法也越發複雜,為此,選擇幾個學生意外傷害事件典型案例,提供給大家參考。

案例1:電影院擁擠發生意外

某國小組織全體學生在某影院觀看電影。當最後兩個班正在進入觀眾廳雙號過道時,電燈熄滅,電影正式開演。學生急於入座,發生擁擠,秩序大亂。導致一年級學生許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輕傷一人。時隔不久,在某市也發生了類似的事件:某中學組織學生到電影院觀看電影,由於電影院管理失誤,入場檢票時單、雙號門卻還緊閉,致使五六百學生檢票後僅能待在過廳而不能進入放映場,電影開演五六分鐘後,影院才僅開單號門讓學生入放映場地,而天窗緊閉,不開電燈,黑暗中學生髮生擁擠,致使三名學生被擠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兩人受輕傷。

分析: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學校責任事故和第三方責任事故的競合,即屬於混合責任事故。本案中學校在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時,應當做好一切準備工作。特別是有教育經驗的人應當意識到學生在入場時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發生擁擠和互相踩踏的情況。另一方面,電影院應為按規定購票的觀眾提供安全的觀看場所,做好維持秩序的組織工作等應盡的職責。受害學生或其監護人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學校和電影院應當按比例分擔賠償責任。由於電影院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因此,電影院對死亡學生的家屬及受傷學生應負主要賠償責任,本案中學校的過錯程度較輕,應對受害學生或其家屬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案例2:體育課摔倒造成手腕骨折 一天下午體育課上,諸老師組織學生進行立定跳遠訓練。諸老師選擇學校校園內的水泥場地作為訓練場,首先帶領學生進行訓練前準備運動,接着通過示範講解講清要領和注意事項,然後讓學生分組進行立定跳遠訓練。在訓練過程中,學生小敏不慎摔倒了,諸老師發現後馬上將小敏扶起,並關切的詢問小敏傷了沒有、疼不疼,在確知小敏無事的情況下,繼續進行了她的課堂教學。

第二天早上,諸老師得知小敏昨天體育課摔倒造成手腕骨折正在醫院治療的消息後,立即向校長進行彙報,校長派諸老師和小敏的班主任老師到醫院進行了慰問,當時在看護小敏的爺爺對學校裏對小敏給予的關心表示感謝。

事後,小敏的家長來校反映,要求學校賠償所有醫療費,並提出簽字承諾“十年內,小敏骨折處生長髮育時造成骨質增生,學校須承擔一切後果”的要求。其理由是,學校領導未親自去醫院慰問學生小敏,諸老師教學時選擇的教學場地和教學方法不正確,因此造成小敏摔倒後手腕骨折。

學校領導對小敏傷害事故非常重視,並由分管學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負責協商處理此事。首先,校方與小敏的家長進行溝通,瞭解家長對解決此事的真實意圖;其次,校方查找《學校校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關處理條款,請教律師,掌握處理小敏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同時,請人民醫院骨科主治醫師進行醫學鑑定。在此基礎上,學校和家長就醫療費賠償和後續問題進行了友好協商,使“小敏校園傷害事故”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分析:學校對《小敏校園傷害事故》處理的做法是正確的,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符合情理。發生事故後,學校主動派教師到醫院慰問受傷學生小敏;家長提出培養要求和簽訂有關承諾協議時,學校派副校長與家長進行溝通,協商賠償等事宜,得到了家長的寬容。

(2)符合法律。學校對此次學生傷害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①《校園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因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諸老師的教學行為符合教學常規,此次學生受傷不是諸老師的教學所造成的。②《校園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從第九條(一)、(四)條款看學校不承擔責任:雖是水泥場地,但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沒有此項規定不允許進行立定跳遠訓練,而且教育局組織會考體育測試也採用此場地;諸老師在組織此次訓練時已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從第九條(八)條款和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看,學校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課後、放學前諸老師沒有再去詢問一下學生小敏,或給小敏的班主任老師講一下,或告知其監護人讓其關心一下小敏。③根據人民醫院骨傷科主治醫師鑑定,此次傷害可能對今後產生影響,但不絕對產生影響,因此後續對身體影響協議可籤也可不籤。

雖然,經過學校的努力,這次學生小敏校園傷害事故得到了圓滿解決。從此次學生傷害事故中,本人認為對學校安全管理須提出以下建議:

(1)建立安全責任制,加強安全防範工作。教師在組織活動時要注意場地、形式、內容的安全防範。教師在選擇立定跳遠的場地時最好不要在水泥場地進行訓練,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2)建立安全事故報告制、安全事故預案制。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教師應立即向學校彙報,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

(3)處理校園安全事故要注意合情、合理、合法,做到以人為本,以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使校園傷害事故得到圓滿的解決。

案例3 課間玩耍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一年級學生王某,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後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繫,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

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後,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由於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藥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為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後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藥費三分之二,該生的醫藥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一半。

分析:在本案例中,學生王某的傷害事故要一分為二,學生王某在學校由於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屬於輕傷,只要休養一段時間就可以好。而後來造成的右手肘關節錯位是由於醫院包紮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應該去找醫院解決。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或者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後來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和生活實際,學校答應補償給王某相應的費用,這也是學校出於人道主義的一種行為。

案例4 在校突發疾病家長索賠10萬元

寧波某全寄宿民辦學校國小一年級學生胡某,起牀後嘔吐不止。

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過程中,馬上通知了遠在上海的胡某家長。等家長趕到寧波醫院時,胡某已經昏迷不醒。胡某在寧波治療了3天,治療期間,出於對學生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一起護理。

後來,胡某被家長轉院到上海繼續治療,轉院時,學校也派出專人陪同,上海醫院也進一步確診是腦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腦溢血,並明確説非外力所致。

其間,學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學校不僅為胡某家長墊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發動全校教職員工為胡某獻愛心,募捐了近3萬元錢,幫助胡某家長。經過手術以及將近兩個月的治療,胡某奇蹟般地康復了。

康復以後,胡某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且差點丟了性命,自己為了搶救孩子花了十多萬元人民幣,還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藥費,還向學校提出要補償保險公司賠付外其個人承擔的近十萬元的醫療費。

分析:根據教育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胡某出現嘔吐以後,學校及時將胡某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採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的同時馬上通知了家長。

這些做法都足以説明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無法律責任。

出於對胡某的關愛,學校為其墊付醫藥費,派人護理,一起陪同家長把胡某轉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還發動教職員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着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長不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藥費,還向學校提出賠償近十萬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5 損壞學校吊燈學校要罰款300元

山東省某校國中學生馬某,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一天,馬某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300元的吊燈打壞。學校在查明事實真相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某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實際上,學校對馬某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依“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

案例6 罰跑沒有跑完老師辱罵學生

廣州某中學,一名女學生因為上課遲到,被老師要求在午休時到操場跑圈,跑了幾圈女生感覺身體不適,就沒繼續跑。到了下午上課的時候,老師在全班通報批評女生,並對女生進行了辱罵。

下課後,該女生氣憤不過,説了一句髒話。這名老師得知後,把她帶到教學樓後面的衚衕裏,揪着她的衣領,對她進行毆打。當天晚上,該女生就住進了醫院。

分析:根據我國的教育原則,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既要嚴格要求學生,又要尊重學生,絕對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上述案例,教師讓學生跑圈的這種變相體罰行為,及對她的毆打,明顯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但是,該教師對這名女學生的行為,雖然是個人行為,畢竟是該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履行職責時發生的,因此該教師行為的後果應由學校承擔,包括向該女生賠禮道歉,以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教育部制定實施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即規定,對“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教育文化體育局 2014年10月30日

意外傷害 篇五

學生在學校意外受傷、沒有他人責任的(學生互相打架受傷,由傷害他人一方承擔醫藥費),門診如何走醫保報銷程序如下(如果住院直接刷醫保科刷醫保卡,就沒有報銷了):分校區向大隊部備案,在學生完全治療好後提供以下材料,可以報銷醫保卡學校意外傷害險,其他保險沒有。提供材料:

1、孩子病例

2、發票原件

3、用藥清單

4、醫保卡

5、治療全部完畢班主任提供情況證明,並蓋學校公章。資料齊全後必須家長親自到區醫保辦辦理(地址:洪樓歷城區中東南側南側衚衕)情況説明模板(可手寫可手寫):證明

2014年4月日,級班同學在課上活動時,自己不慎,與他人無關。特此證明。

濟鋼鮑山學校請請各班主任、年級組長留存此資料!發生意外傷害後不要慌張,首先與家長聯繫,及時給學生治療,如果家長需要了解報銷情況可以提供以上方案,耐心做好解釋工作,其他保險學校就沒有了,如果屬於打架行為,請查清原因後由傷害一方承擔醫藥費!(醫保辦電話:66899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