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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3.08W

建築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

 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3年5月23日公佈了《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3]107號),從九個方面對加強和規範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內容如下:
1.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範圍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此標準。
4.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鈎。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鈎。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採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採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鑑於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情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後,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佈告形式張貼於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應規範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後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接受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擇能提供建築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範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後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範。目前還不能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提供與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築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並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並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決定。
(2) 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範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範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並熟悉木製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 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 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 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責任造成的事故)
(2) 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 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 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或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 傷亡事故:指公司僱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 )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於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 )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於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 )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 )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 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 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後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 )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 個工作日以上的;
b )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 )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以的;
d )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羣衝突的;
e )人羣發生中毒症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 )其他經濟損失10000 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 二級事故
a )輕傷休息7 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 105 個工作日以下的;
b )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數);
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
d )發生中毒症狀的;
e )經濟損失1000 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 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 )輕傷休息在7 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
c )其他損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 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瞭解事故概況後,應在4 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並在2 日內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表》 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 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必須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並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 日之內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表》 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 應急計劃》 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 一、二級事故調查
a )員工必須在3 天內填寫《 事故調查報告表》 ,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代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後,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 )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或建議。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瞭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係。
(2) 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必須在2 天內填寫《 事故調查報告表》 ,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代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後,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 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應按照《 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並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a )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 )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 )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 )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 )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a )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 )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 )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 )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採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 )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 )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 )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c )事故發生後,因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 )事故發生後,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e )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5)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並處經濟處罰。
(6)事故責任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對於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佈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 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彙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