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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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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多篇)

章 總 則 篇一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章 市內交通費 篇二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章 住宿費 篇三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

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另行發佈。

第十三條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章 報銷管理 篇四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籤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章 伙食補助費 篇五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乾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所在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準提出伙食補助費標準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準。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章 附 則 篇六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發佈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章 城市間交通費 篇七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章 城市間交通費 篇八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卧),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一等艙

頭等艙

憑據報銷

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卧),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卧),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