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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管情況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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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管情況報告多篇

【第1篇】貫徹落實《徵管法》情況報告

貫徹落實《徵管法》情況報告

關於貫徹落實《税收徵管法》的情況報告_____縣地方税務局黨組書記、局長_____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我代表_____縣地方税務局向各位作關於《税收徵管法》貫徹落實情況的報告,請予審議。20xx年4月28日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管法》的修正案,並於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此次《徵管法》的修訂,認真貫徹了強化徵管、堵塞漏洞、清繳欠税、懲治腐敗的精神,對於保障國家税收收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調節收入分配都有重大意義。幾年來,在上級局和縣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確領導和關心支持下,我們把貫徹落實《徵管法》作為貫徹税收工作的紅線,按照依法治税、從嚴治隊的工作思想,加強內部執法監督,完善監督制約機制,規範税收執法行為,切實提高執法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得到了各級領導及廣大納税人的讚譽。

一、主要做法

1、認真組織學習,準確理解和把握《徵管法》的精神實質為保證《徵管法》學習貫徹,我們把組織税幹學習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實質作為首要任務。新《徵管法》頒佈後,我們及時對税幹進行了學習培訓,一是縣局組織了二期骨幹培訓班,對從事徵管、法規等業務人員進行培訓。

二是在各單位自學的基礎上,對税務幹部進行三次全員的學習培訓,分期分批組織輪訓班,逐條逐句加以學習,確保每位徵管一線税務幹部弄懂會用。三是組織新《徵管法》的培訓考核,我們先後採取考試、競賽等多種方式,對税務幹部學習領會情況進行考核,把考核情況作為執法上崗的首要條件。

作為税務執法人員,提高自身素質,加強對徵管法的學習是個長期的過程,幾年來,我們一是認真抓好中層幹部的培訓,每年都對股所長集中培訓,增強中堅力量的依法治税意識;二是抓好重點崗位的培訓,特別是對徵收、管理、稽查等一線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大家依法治税的自覺性;三是針對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現象,運用典型事例,特別是運用一些因程序不到位而導致敗訴的案例進行引導和教育。針對人員的年齡結構和業務特點,我局制定並實施了合理的教育培訓計劃,提高税乾的綜合素質。

一是強調自學。鼓勵幹部職工參加各種形式的學歷教育,有28人報考了各種類型的函授教育,目前我局專、本科以上人員有65名,佔全局人員的70。

二是開展了多渠道、多層次的教育培訓。近年來,我局組織各類培訓20多次,培訓內容涉及“一法一則”、稽查、微機、會計等方面。

三是發揮以考促學,以訓促學的作用,確立了周

一、周

三、週五班前學習制度和一季一考制度,將考試成績作為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教育培訓的實施,有力的提高了税乾的素質,為規範執法奠定了紮實的基礎。

2、建立科學實效的徵管機制,牢築貫徹實施徵管法的基礎——建章建制,規範管理。為了推進依法治税工作,切實把《税收徵管法》的貫徹執行落實到實處,針對税幹在工作中的隨意性、不統一性,我們根據不同時期的税收徵管現狀,先後制定了《稽查局稽查管理辦法》、《發票、證冊工本費管理規定》、《飲食業税收管理辦法》、《娛樂業税收徵收管理辦法》、《個體税收徵收管理辦法》、《關於五四一駐絳各廠所屬運輸處税收管理規定》、《實行統一登記、分類管理辦法》、《納税保證金和發票保證金管理制度》、《關於統一税務機關代開發票税款徵收標準的通知》、《集貿市場管理辦法》、《建築行業有關税收管理辦法》等具體的規章制度,為我局的税收徵管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我局班子領導及徵管股負責人起草了《税收徵管文書運用範本》(草案),為當時全區出台正式文本起到了關鍵的作用,為全區地税系統徵管工作做出了重大貢獻。——科學合理配置機構和人員資源。

我們抓住時機,對機構和徵收人員進行了整合,收縮徵管機構,實行集約化管理,提高集中徵收度,縣城範圍內由原來的城鎮所、城關所、車輛管理所各自為政改為統一徵收、區域管理,節省了人力物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實行專業化管理,分別設立專業性的管理、徵收、稽查機構,使徵、管、查職能分離,形成制衡關係。我們對徵收分局更新建制整合後,成立了管理股室、登記徵收股室,各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不交叉、不重複,起到了相互監督促進作用。

今年6月底7月初,我們還要進行新的一輪税收徵管改革,使機構更加規範化,管理更加科學化、法制化、精細化。——加快信息化建設。

信息化、網絡化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誌,信息化建設是依法治税的切入點,我們努力加大地税工作的科技含金量,加大科技興税力度。幾年來我們在經費非常緊缺的情況下,用“省一點”、“借一點”、“爭取一點”等辦法籌集到部分資金,在縣城範圍內建起高標準的税收網絡。

縣城範圍內所有工商業納税户全部實行微機管理,實現了徵收信息化的高度集中,税源監控面達100。其他各基層單位實行數據採集,集中輸入的辦法,也大大提高了信息的集中性、準確性,藉此實現了“機器管人”、“機器管税”的根本轉變,減少了人為因素的隨意性、不公正性。

3、建立嚴格的考核管理 機制,強化依法治税的措施20xx年年初,我局制定出台了《崗位職責及税收執法責任追究辦法》,該辦法堅持六個原則,做到了三個明確,即:堅持職責分別不交叉原則、獎罰結合重在激勵原則、公平公正便於考核追究原則、崗責結合提高效率原則,做到了定崗、定責、定目標、定時限,明確了工作崗位和權限,明確了工作目標和職責,明確了工作任務和時限。該考核體系的主要內容是三個細化,即工作崗位細化,職責內容細化,責任追究細化。

這樣,全局82名税幹上至局長,下至科員、辦事員,人人頭上有了明確的職責內容,並對每條職責內容詳細作了辦理時限、標準、質量等要求。隨後,根據各崗位職責內容要求,制定了相應的責任追究措施452條。

整個考核體系實行百分制,依據每條職責內容的輕重緩急核定出分數,責任追究措施中再核定出扣分標準辦法。同時,注重各部門之間、崗位之間的工作銜接,達到了崗位相接,環環相扣,相互制約的效果。

推行税收執法責任制是落實依法治税的一項有效措施,而考核評議則是實施執法責任制追究的重要手段。對考核評議我們做到三個明確:一是明確考核組織。

成立了專門抓落實的固定考核小組,抽調計會、徵管、監察等骨幹人員組成,一季一考核。二是明確考核內容。

我局採取百分制評議税收執法責任狀況,主要包括税收執法檢查,徵管質量檢查,目標管理考核等幾個方面,同時對税收執法人員也考核了執法行為、執法程序、文書使用等方面。三是明確結果。

每次考核結果都要點明具體事項,好的好在哪裏,差的差在哪裏,具體因為哪些問題而扣了分,直接與獎金掛鈎,大大激發了幹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截止20xx年底,我們共追究內部人員45人(次),追究金額2萬餘元。

4、加強執法保障,改善依法治税環境一是進一步加大了税法宣傳力度,實現了由税務部門徵税向納税人自覺依法納税的轉變。我局把税收宣傳看作是提高全民納税意識,優化税收環境的有效途徑,緊緊圍繞中心工作,開展了全方位、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指導思想上,堅持着眼於增強公民的依法治税觀念,着眼於優化税收法制環境,着眼於樹立良好的税務形象;在宣傳對象上面向黨政領導,面向廣大納税人,面向社會各界,使税法深入人心;在宣傳形式上,一方面大張旗鼓表彰先進,另一方面公開曝光反面典型;在宣傳內容上,我們注重提高納税人自行申報納税的能力和質量,同時突出宣傳納税人應享有的權利;在宣傳手段上,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做到羣眾喜聞樂見,貼近實際,貼近生活,先後開展了“納税人考税官”、“税收知識對抗賽”、“我能背誦徵管法”等形式多樣的税法宣傳的活動,同時注意與為納税人服務相結合,發揮地税部門的納税輔導和諮詢作用,提高針對性和實效性。二是密切部門協作,實現了由税務部門單兵作戰向税務機關與相關部門聯合共管的轉變。

主動向地方黨委政府彙報地税工作,贏得黨政領導充分的信任和支持。加強與國税、工商和司法機關等執法部門的協同作戰,加強信息交流,共築依法治税防線,聯手打擊偷抗騙税活動,一個良好的税收環境已經形成。

三是強化社會監督,實現了由自律向自律與監督相結合的轉變。我局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實行陽光辦税,在社會上聘請了特邀監察員,並誠邀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對我們的工作肉中挑刺,通過監督促進自律。

二、主要成效

(1)納税環境進一步優化。《徵管法》實施以來,通過不懈的努力,業户的納税意識明顯增強,納税環境得到有效改善。

納税户由過去的税務人員上門催税變現在的主動繳税。全縣業户的納税登記率、申報率平均達到了95.5以上。

縣城範圍內申報率達到了100。

(2)從嚴治税、執法剛性明顯增強。各徵管單位的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大,敢於動真碰硬。

各徵管單位滯納金加收率達到了100,處罰率平均達到了90,其中南城分局、古絳所、北城分局達到了100。幾年來各基層單位依法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措施13起,挽回税款28765元,清理回欠税69萬元。

去年1月份,我局稽查局接到羣眾舉報認為絳縣某信用社有偷税嫌疑,根據税務案件有關規定,我們依法對該單位進行了檢查,根據《徵管法》及有關規定,做出了税務處理、處罰決定,共查收税款6617.89元,罰款3471.42元,加收滯納金5640.42元,真正起到了“以查促收”的效果,有力地捍衞了税法的尊嚴,增強了税法的剛性,維護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3)執法水平進一步提高。各徵管單位和稽查局在執法過程中,基本都能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正確應運和行使權利,做到了執法行為依據充分,程序規範,處理恰當,並能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正確使用文書。

幾年來全縣未出現一起税務行政複議和訴訟案件。稽查局能嚴格按規定選案、檢查、審理,審理面達到全面檢查户的60以上,處罰率達到了100以上,入庫率達到了100以上。

各單位認真執行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法定的職權範圍,法定的執法程序旅行職責,確保各項税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幾年來無一例違法執法行為發生。同時,地税人員嚴格按徵管法的要求,秉公執法,規範執法,清正廉潔,文明服務。

目前,我局湧現出省級文明税務所、青年文明號2個,市級文明税務所6個。在全縣行風評議中,我局連年名列前茅。

(4)徵管資料整理歸檔逐步規範化。通過執法檢查驗收,各單位的徵管資料和管理水平有很大的提高,逐步趨向規範化。

各所按照要求,建立三級管户底冊,税收定額核定程序,納税户典型調查,民主評議,納税户基本情況表,所得税鑑定方式,納税資料一覽表,徵税情況登記表,税款登記台帳及檢查資料的整理歸檔等能夠建立健全。

(5)税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執行到位。本着積極維護下崗職工的權益,減輕下崗職工負擔及實事求是的原則,我們積極宣傳税收優惠政策,讓廣大納税人熟悉、瞭解國家的各項税收優惠政策,屬於享受税收優惠政策範圍的,積極為其辦理税收優惠手續。

幾年來,我縣有76名下崗職工辦理個體税務登記時工本費得到了減免,並按照規定給予税收減免,累計減免税收5萬餘元,使黨的政策真正落實到實處,下崗職工得到黨和政府的温暖。

三、存在的不足

1、少數税幹規範執法素質與徵管法的要求還有差距,有待進一步提高。

2、一些偏遠地區的管户管理上仍有死角和漏洞。

3、在內部監督上,個別環節監督的力度不夠。

4、税收信息化建設滯後,使執法缺乏現代技術的支撐。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繼續深入貫徹執行《税收徵管法》是我們税務部門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具體實踐,也是我們地税部門一項長期而艱鉅的任務。

我們將在縣委、政府的領導下,在人大的監督、支持下,結合“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紮紮實實地把徵管法學習好宣傳好落實好,依法治税,聚財為國,執法為民,開拓創新,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我縣經濟提前翻番的宏偉目標做出新的貢獻。謝謝大家!

【第2篇】關於部分縣局税收徵管調研情況的報告

一、主要調研內容

(一)根據四川省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2022深化徵管主題活動及作風建設活動督導調研税收業務類風險問題彙集》的通知,查看縣局緩繳税款申請資料、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瞭解個體工商户核定定額程序(電腦定税)、個體雙定户定額執行期彙總申報的情況;

(三)調研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生產加工企業情況。包括: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管控、深入企業瞭解其生產工藝、農產品耗用、農產品增值税進行規模、“投入產出”管控應注意的問題(如區分生產工藝、產品、生產規模等進行測算定額)。

重點內容:(1)瞭解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樣式;縣局對收購發票的控管措施;到具體企業瞭解農副產品的收購途徑、資金結算等,研究收購發票的控管措施。(2)到企業調查瞭解生產工藝。目的是為下一步採用“投入產出法”提供依據:主要是“消耗定額”的測算,其中又區分電力的“定額”和“原料-農副產品”的消耗“定額”。 “原料-農副產品”消耗定額的測算又要區分生產環節測定約當產量(取得期初在產品約當產量、期末在產品約當產量、本期實際產量、本期實際投入原料,並據以測算原料消耗定額)

(四)縣局數據分析應用工作開展情況;

(五)災區停業個體雙定户的資料的歸集情況;

(六)災區受災企業、恢復情況、税源情況;

(七)小規模企業零(小額)申報的原因;

(八)徵管資料的收集、整理、裝訂及歸檔情況;

(九)《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貫徹情況,即“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户或者其他存款賬户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書面報告。”

(十)税源監控、户籍管理是否到位。縣局工商税務信息交換系統的使用情況及效果;

(十一)納税人銀行賬號報告制度及在税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執行情況。《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換髮税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税發〔xx〕104號)(xx年7月13日):“換髮税務登記證件後,納税人在銀行開户時,開户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在税務登記證副本登錄新的賬號。對原有賬號暫不作登錄要求,但納税人必須向税務機關報告。”

(十二)增值税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行政許可執行情況;

(十三)增值税、企業所得税減免審批情況;

(十四)地震受災企業增值税專用發票保管情況;

(十五)基層税務機關企業所得税管理情況;

(十六)增值税、企業所得税重點税源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調查;

二、調查研究方式

本次調研,我們主要採取抽閲歷史徵管資料、組織管理、徵税人員座談、現場上機演練或查詢、深入企業生產經營場所調查等方式進行。

三、調研活動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本次調研活動發現的主要問題類型有:徵收管理類、流轉税管理類、所得税管理類、幹部隊伍素質類等問題,暴露的問題都不同程度存在税務執法風險隱患。

(一)徵收管理類問題

1.延期繳納税款審批、管理不規範,主要表現在:

(1)企業緩繳税款報送資料不齊全,存在缺自產負債表等申報資料的企業申請資料;

(2)審批手續不完整,存在企業報送的“延期繳納税款申請審批表”無主管税務機關簽註意見的情形;

(3)調查核實工作不到位。部分縣局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到企業實地調查核實,沒有形成調查核實報告,或對申請緩繳税款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缺貨幣資金餘額調查核實報告;

(4)對企業申請資料案頭審查不仔細,甚至未進行審查。如:未對可疑的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餘額”作進一步的關聯審查等。

(5)未對金融機構出具的貨幣資金餘額時間與申請日期進行比對審查,存在不符合規定的問題。

2.納税人申報資料填寫不規範、資料不齊全。普遍存在個體雙定户(包括達起徵點和未達起徵點)無定額執行期彙總申報的紙質申報資料問題;加油站納税申報資料不齊,主要表現為:缺《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細表》、《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彙總表》、《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等;

3.存在達起徵點個體雙定户月度申報資料填寫項目不全、錯位、無納税人簽字等不規範問題;

4.徵管檔案資料管理不規範。各縣局徵管資料的完整度、歸集的方式方法、裝訂的整潔美觀度等參差不齊,缺乏統一的標準。存在徵管資料未及時按照要求整理歸檔的問題。

5.數據分析應用工作力度不夠、方法簡單,未建立有效的税收徵管實時預警機制;

6.普遍存在納税人未按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所有開户賬號的問題;

7.普遍存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未在税務登記證件副本登錄銀行賬號的問題。

【第3篇】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徵管辦法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辦法在解決財政收入跨地區分配的同時,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對税務機關的税收徵管工作也形成了較大的挑戰。下面就是本站範文網為您精心整理的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徵管辦法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希望可以幫到您。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徵管辦法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

一、管理現狀和存在問題

(一)跨地區經營企業納税的彙總方式存在問題

1、分支機構取消申報,彙總納税風險重重

①監管敞口風險。我國的彙總(合併)納税政策起源於1994年,對經國務院批准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准,實行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税的企業集團總分公司的彙總納税和母子公司的合併納税,實行層層申報、逐級彙總、屬地監管的税收管理模式,無論是總分體制的各級分公司,還是母子體制的各級子公司,均作為成員企業在當地申報並接受當地税務機關的監管和檢查;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實施,判定所得税納税人的標準由原來能夠獨立核算企業變為現在的法人企業。這一標準的變化,使彙總納税企業的納税方式發生了改變。新税法按法人納税後,母子體制的公司分別納税,跨地區經營的彙總納税企業只管理到二級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在屬地按分配表預繳税款而不再進行彙算清繳,這種體制變化的結果是幾乎在一夜之間,全國就取消了數十萬計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税納税人,而伴隨這幾十萬納税人同時取消的,還有對這些成員企業的失於監管。因此,其中之風險可想而知。

②彙總方式風險。新税法實施後,税收風險還存在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將原有所得税申報表逐級彙總方式,改變為總公司全公司的會計數據彙總計算。由於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納税調增調減事項處理的複雜性,總機構無法僅憑全公司的會計數據彙總計算所得税,往往需要分支機構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實現具體彙總方式上五花八門。有的總機構在彙總會計數據的基礎上,向各分支機構下發企業自行編制的納税調整事項表格,用以彙總調整事項金額;有的總機構彙總會計數據後統一進行納税調整;更多的總機構延續原來的辦法,依然要求各級分支機構填報所得税申報表再逐級彙總到總機構。這不僅給彙總納税企業總部的税收管理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同時由於沒有法定的彙總依據,多樣性的彙總方式導致企業的納税風險難以估量。

③彙總平台缺失風險。調研發現,隨着2022年新管理辦法的實施,集團企業按照税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對公司的業務、財務、管理等信息系統做出了相應的變動調整,將日常業務和會計核算集中到省級單位,然後統一彙總到總機構是企業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於業務的複雜和管理層級的龐大,部分企業的計財和税收管理系統仍在開發過程中。據調查,部分企業仍採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機構填報納税申報表,由總機構集中平行彙總,再下發企業內部自行編制的納税調整事項,集中統計分公司的調整事項,完成全集團的彙總納税。新管理辦法的轉變加大了總公司彙總的壓力,按規定,企業總機構會計核算必須真實反映分支機構經營情況,但據調查,部分企業很多核算系統和税收管理系統仍在開發中,總公司對分公司僅有一些靜態資料和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瞭解,對於分公司財務核算與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繫瞭解甚少;即使企業的財務系統較為完備,總公司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財務信息、業務經營情況,但是由於集團公司跨省市經營的現狀,總公司無法確保分公司的原始憑證的合規性,無法甄別分公司發票的真偽,也無法確保分公司對特殊事項財務處理的正確性(非自動化的程序生成);由於取消了分公司年終申報的規定,缺少了地方税務機關對分公司的年終納税申報的監管,增加了總公司集中彙總的風險,對於總公司的税務機關的監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壓力。

2、申報方式發生變化,税收監管出現缺位

①屬地監管缺位。原彙總(合併)納税辦法規定,匯繳企業(相當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的總機構)在彙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税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税額。自取消彙總(合併)納税政策後,二級分級機構不再屬地進行彙算清繳的納税申報,僅根據三因素法彙總下屬三級機構並進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税,由總機構統一進行彙算清繳。由此導致分支機構的税收監管出現缺位現象。雖然根據分級管理即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税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的管理的徵收辦法,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關應承擔對分支機構的監管職責;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總機構進行彙總納税企業的所得税年度彙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由於各種原因,總機構並不掌握一些有省級標準的税前扣除項目(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五險一金等項目),總機構依然需要分支機構補充資料。

②企業系統缺位。根據國税發[2022]28號彙總清繳部分規定:年度終了,總分機構企業由總機構統計計算年度應納税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税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税款後,多退少補。這項政策取消了原彙總(合併)納税政策中成員企業需在當地進行年度申報,由總機構平行彙總的規定,變為由總機構統一進行彙總納税。新辦法是遵從法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則,將總機構視作一個法人,要求總分公司以一個法人的身份進行彙總納税,但是此辦法也給總分公司業務和財務系統集中管理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為總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財務逐層化集中提出了更嚴格的標準。實行法人所得税制後,總機構總部明顯感到各分支機構報上來的財務數據準確性不及以往,也無法確保分公司的原始憑證是否合規、合法,也無法甄別分公司的發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無法確保分公司對一些複雜的特殊業務的處理是否正確。在新税法實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經過了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税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可信度很高。而實行跨地區彙總納税辦法後取消了分公司年終彙算清繳的規定,缺少了地方税務機關對分公司的納税申報情況的監管,包括税務風險在內的所有財務風險都全部向總機構集中。

③政策執行標準缺位。新辦法出台後,出現了不同省市執行不同政策的情況,進一步加大了彙總工作的難度。據瞭解,在實際工作中,部分省市結合地區經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要求,出台了系列税收優惠政策、税前扣除標準等要求(譬如:五險一金、社會保險等項目的扣除),導致總公司與各屬地分支機構在統一扣除項目的執行中存在不同的標準,甚至市級三級公司與上級省公司的規定要求也存在差異;由於總分機構管理辦法並未明確地方政策的執行範圍和權限,總公司在年終匯繳時,對地方扣除標準和優惠政策的認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總分企業可能對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處理,給企業提供了操作的空間,加大了企業的税收風險,不利於對總分機構的統一管理;另一方面總機構和各屬地分支機構的地方經濟狀況、資產規模、地區發展規劃確實存在一定的差異性,税收徵管應適合經濟的實際予以區別對待,但由於企業未規避風險,地方政策的執行力可能未被認可,以致削弱税收政策的影響力,從而愈發不利於區域經濟的和諧發展。

3、二級機構難於認定,有礙統一規範徵管

在執行原彙總(合併)納税政策時,國税總局往往在批准文件中附列成員企業名單,便於納税人和税務機關掌握參於彙總(合併)納税的範圍;新税法不再以發文列名單的形式明確彙總納税範圍,而是以國税發[2022]28號第九條規定的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税代替。依照該規定,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參與預算分配的二級分支機構,而三級及以下的分支機構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由於文件並未明確二級分支機構的認定條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集團公司認定的二級分支機構的標準也大相徑庭。據調查,有些企業根據行政機構的層級劃分二級分支機構,有些則根據經營情況、企業規模、經營主題等來劃分確認。由於企業的劃分標準不同,可能出現同一市區內的二級分支機構,相對於不同企業來説被認定的税收管理的級次不相同的現象,或出現享受低税率的三級分支機構,由於低税率的優惠原因,被有些企業認定為二級分支參加預繳分配,彙總下級不應享受優惠税率的三級機構一同享受低税率的優惠,或將其彙總在上級二級機構中參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税率的優惠政策。凡此種種,均給税務機關的監管帶來一定困惑,也同樣有礙於統一規範的徵收管理。

(二)總分機構税務機關執行政策的統一協調存在問題

1、總分機構欠缺統一,政策執行尚未同步

①屬地機關欠缺執行。總、分機構屬地税務機關在執行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問題,此問題亦是實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棘手問題。總機構屬地税務機關對集團總公司實施的相關政策,分支機構是否參照執行、如何參照執行等問題,應在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規範。譬如,2022年根據國税發[2022]30號、京國税發[2022]154號文件精神,我局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轄內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總機構實行了按月定額預繳的徵收管理,在實際操作中,雖然總公司執行了按月定額預繳所得税,按月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税款分配並下發分支機構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關對分配表並不認可,以系統沒法更改、無法申報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機構按季度繳納企業所得税,由於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入庫期限等税收政策的不統一,給企業的日常監管帶來一定的困擾,導致税款一定時間的遲滯;又如,總機構由於一定被批准延期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税,相應的分支機構是否也應辦理延期申報,是否也需要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關根據分支機構的具體情況予以審批等。

②屬地機關缺乏監管。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關缺乏統一協調的管理機制。例如,總機構實行按月定額預繳並按月下發分支機構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關存在以系統原因為由,不受理分支機構的按月申報,相當一部分應按月入庫的税款被按季繳納,造成大量税款的遲滯入庫;此外,還存在總機構被批准延期申報後分支機構税務機關不同意延期申報等種種不一致的情況。此類欠缺統一的監管問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徵管的準確性。

2、税源管理相對獨立,地方政府趨利干涉

財預[2022]10號文件、國税發[2022]28號文件等文件的出台,將跨省市企業入庫税款的財政分配等系列問題轉移至企業和屬地税務機關予以解決,直接導致在彙總納税方式利益分配機制的誘導下,地方政府為了保證穩定税源的合理分配,出台相關政策,對跨省市企業的税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個別省市,省政府單獨出台政策規定,要求省級二級分支機構將總機構分配的税款,參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將税款在下屬市區級的三級機構範疇中做進一步劃分;有些省市也迫於財政壓力,要求企業調整組織結構,將分公司變為子公司,在屬地税務機關獨立納税。可以看出,這些政策的出台是為平衡省市之間財政利益,但確有悖於財預[2022]10號文件對跨省市企業分配税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統一執行力,給企業造成負擔的同時也不利於税務機關的統一監管。

(三)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管理辦法實施後,税收管理存在弱化問題

1、管理實質發生變化,地方管理缺乏積極動力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彙總(合併)納税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1〕13號規定:匯繳企業(相當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的總機構)應在彙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税所得額、應納所得税額。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相當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的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分別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此規定的核心內容是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在屬地均要申報企業所得税(即ctais系統設置的所得税申報表主、附表之間存在邏輯審核和校驗關係)。通過對比可知,《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22]28號規定: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

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税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的管理。但具體管理內容只是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應依法辦理税務登記,預繳申報時報送《預繳納税申報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審核並出具證明後,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扣除。因此,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主要的管理事項除了財產損失審批,就是根據總機構主管税務機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彙總納税分支機構分配表》,對其主管分支機構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税税款和計算分攤税款比例的三項指標進行查驗核對。因此,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構除關心分配表的計算問題外,對分支機構的税收監管的積極性大幅下降,同時,分支機構的監管也呈現出缺位狀態。

2、受限監管檢查權屬,地方機關無從下手

原彙總(合併)納税企業成員企業所在地税務機關對成員企業檢查出的以前年度違反税收規定應補繳的所得税,應按規定税率就地全額補徵人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交的税款,不參與總機構的匯繳清算。但自2022年實行法人所得税政策後,企業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對其查補的税款就地入庫的規定停止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的管理辦法規定,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申報所得税,且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中僅對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税款和計算分攤的比例進行查驗和做出了具體要求,並未對分支機構日常監管的檢查權屬做明確的規定。在目前權屬規定下,即便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關期望行使監管權力,對分支機構進行納税評估和税務檢查,但分支機構不再填報企業所得税年度申報表,缺乏評估和檢查的依據載體,地方機關的管理和檢查也面臨無從下手的窘境。分支機構税務機關發現的涉税問題也需要企業總部統一處理。這很不利於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加強徵管、堵漏增收的積極性,也極容易產生徵管漏洞。

(四)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管理辦法實施後,基礎管理問題突顯

1、信息交流平台不暢,預測分析數據偏離

按照總局《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總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税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並通知到各分支機構。但目前由於信息交換環境不暢,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不能全面掌握總、分機構的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和税收相關情況;特別是對於分支機構監管的税務機關,更多地是依靠總機構下發的税款分配表來進行税款徵收,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不能及時得到總機構的税款分配表信息,從而直接影響税收收入預測分析的準確程度,致使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經常處於被動狀態。

2、税前扣除集中審批,總部機關效率降低

國税發[2022]28號文件僅將分支機構財產損失的審批權限下放至屬地税務機關並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對於彙算清繳工作中分支機構減免税的審批、備案等事項的管理權限未能明確。實行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後,分支機構的發票在屬地税務機構購買,但在税前扣除管理中沒有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把控,除財產損失審批以外的審批、備案(如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等減免税備案),如果均在總機構進行,不僅增加了總機構財務人員和總機構主管税務機關的壓力,同時這些資料都要層層報備至總機構,在實際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較大困難。

(五)預繳申報分攤税款計算問題。

目前企業計算分支機構分攤税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國税函[2022]221號文件進行計算,現行的計算方法主要在總分機構之間進行了兩次分攤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於不同税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税所得額,然後按照國税發[2022]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税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税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税率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税額。然後再按照國税發[2022]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税款。

該辦法主要是為解決總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税率時企業所得税款計算和繳納問題,但在進行第一次分攤時,將應納税所得額的50%分攤給總機構依據總機構的税率計算出税款的處理,會使分支機構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税率的優惠政策(總機構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發達地區,享受25%的税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區分支機構較多的企業集團受此政策的影響較大(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該計算方法的變化,導致2022年分支機構未享受低税率優惠而多繳納約2億元的税款),這樣將導致國家為鼓勵西部地區和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而出台的西部大開發地區税收優惠政策、沿海地區優惠政策不能充分發揮其效能,優惠精神未能體現,影響集團公司的投資取向。因此,建議修改計算分配的方法,以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税款計算的應納所得税額的彙總額為基礎,根據三因素的權重,按照[2022]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分配税款。

(六)尚未出台非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的管理辦法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22]28號第二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税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範圍的企業,不適用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但目前有關部門尚未出台上述企業的税收管理辦法,這些企業的税收管理正處於一種無序狀態,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國企均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關係國計民生、税收規模大、分支機構眾多,對這些企業的弱化管理客觀上已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税收風險,如何做好這些彙總納税企業的税收監管,已經成為擺在税務機關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改進意見和建議:

目前,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在管理中存在,總機構管不到,分支機構管不了的被動局面,上述諸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説明現行的跨地區彙總納税管理辦法急待完善,現就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建立總分機構信息交換渠道:

加快總局企業所得税彙總納税信息管理系統的實際應用工作,同時要加入一些數據分析功能,監控集團企業税前扣除、轉讓定價和利潤轉移等問題,增設總局監控信息傳遞、督辦業務處理等功能;同時,拓展總分機構税務機關的信息溝通和聯繫獨到,最大限度地促進總分機構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納税申報期間總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及時交換相關資料,包括總機構申報表、財務報表、納税調整事項;分支機構預繳税款情況;日常檢查、納税評估發現問題及税款等,雙方進行復核溝通後對企業的申報予以確認,以期提高年度申報質量。開展總分機構日常檢查或納税評估的聯查、聯評機制,以提高總分機構總體管理效能。

(二)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管理積極性,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權:

1、目前按照企業所得税的法人納税理念,以總機構作為一個法人在總機構主管税務機關辦理減免税審批及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備案上報工作,總機構的的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一些過渡性減免均在分機機構發生,建議將這部分管理審核權交分支機構税務機關管理。

(三)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管理積極性,下放部分稽查權:

總分機構主管税務機關應本着既要嚴格執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總分支機構之間重複納税,又要積極加強監管、堵塞漏洞的原則開展對總分支機構的檢查。

1、主管税務機關對對分支機構的檢查中下列情形,查補税款就地入庫。

(1)對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適用國家税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國税發(2022)28號)的企業分支機構的檢查發現的涉税違法行為。

(2)分支機構有隱匿營業收入或做假賬、兩套賬、體外循環等違法行為。

(3)對分支機構的檢查發現的其他問題,能確認總分支機構彙總計算後仍形成少繳税款的,就地進行補税。

2、主管税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檢查中,因總分支機構彙總計算為虧損,或在總分支機構之間可調劑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項目等,不能確定總分支機構彙總計算後是否形成少繳税款的,將發現的問題通報總機構主管税務機關,由總機構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統一處理。

(四)調整分配表計算方法:

建議修改計算分配的方法,以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税款計算的應納所得税額的彙總額為基礎,再根據三因素的權重,按照[2022]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分配税款。

(五)完善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管理辦法的企業的管理辦法:

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管理辦法的企業層級結構負責,税款規模龐大,建立健全此類大型彙總納税企業的税收管理制度已顯得尤為必要。國税函[2022]184號只規定了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管理辦法企業的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税預繳申報表,税款由總機構統一彙總計算後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繳納。建議二級分支機構在所在地年度申報後再由總機構統一彙總計算所得税。

(六)完善總分機構年度申報彙總辦法:

對於目前跨地區經營納税企業所得税年度申報彙總的體制性風險,建議有關部門針對不同類型的總分機構明確總分機構年度申報彙總原則,解決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現實管理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税收制度與企業核算體制的矛盾帶來的税收風險。

(七)完善財政預算和分配體制層面:

針對目前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管理已經暴露出來的問題,建議有關部門從以下二個層面着手:一是政策層面,財税部門應該儘快明確相關政策,方便企業做好財務和税務方面的規劃,也方便税務機關加強徵管;二是財政預算和分配體制層面,財政部應該充分考慮税收與税源背離的危害性,儘可能從根源上解決各省份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爭奪税收的問題,避免出現無序競爭的情況,為企業發展壯大創造良好的環境。

建議完善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調動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關積極性,總分機構主管税務機關加強聯繫,共同做好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的税收管理。

【第4篇】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税徵管政策執行情況的調查報告

國家税務總局政策法規司:

建築安裝業具有流動性強、工程週期長、成本費用核算複雜、難以真實準確反映利潤等特點,且建築安裝工程實行項目管理,公司簽訂合同,項目經理承包,以項目經理部為單位,單獨核算、自負盈虧,向公司上交管理費後,經營成果歸項目經理所有。加之大部分企業帳務不健全,給税收徵管工作帶來了新的課題。2010第一季度,我們以“建築安裝業税收徵收管理在全市的執行情況”為課題,組織人員在上饒市進行了認真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徵管現狀

XX年年該市共有企業徵管總户數為685户,徵收所得税額為5817萬元,其中:跨省、市(地)外來經營户在本地納税的户數為231户,徵收所得税額為67萬元;外出經營户回本地納税的户數為95户,徵收所得税1036萬元。

近年來,全市各級地税機關把加強對建築安裝企業税收徵管作為税收收入的重要增長點,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對建築安裝業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上饒市地税局在深入調查基礎上,分析總結建築安裝業市場的特殊運行規律,結合自身徵管實際,制定了《上饒市建築安裝業税收徵收管理辦法》,對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實行按施工項目進行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員負責、税政把關、全程監控、分級認定、分級年鑑、以票控税的管理辦法。一是建好台帳,管好税基。首先做好納税人各種基礎信息資料的採集和分類管理,加強對各種信息數據的評析和納税評估;其次,在總局和省局要求建立12個台帳的基礎上,根據工作實際,建立了《企業所得税控管台帳》、《建築安裝企業分户徵收台帳》、等管理台帳,對税源實行動態跟蹤和監控;二是加強協調、源泉控管。與國土、房管、城建、發改委等部分保持溝通與聯繫,隨時掌握最新情況,摸清税源底數,防止了税款流失。與國税税政部門建立了聯繫制度。在落實國家税收政策,統一税負標準,協調徵管範圍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三是完善制度,強化徵管。規範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明確了徵收方式鑑定和年檢辦法;加強外來建安企業的管理。強化報驗登記手續,明確納税地點,統一税負標準,加強內查外調。四是雙向監控,以票控税。制定了《上饒市地方税務局建築安裝業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建築房地產企業專用發票一律由地税機關代開,建設單位向建築安裝納税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時,必須要求納税人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建築業專用發票,税務機關按發票上開具的工程價款金額徵收税款。

二、當前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税在税收徵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業主索票意識薄弱,納税人税法意識不強。部分建設單位業主,特別是行政事業單位,主要表現在市鎮工程上,業主索票意識淡薄,工程結算大都使用財政收據或自印收款收據,不向承建施工企業索要建築業發票;部分中小企業,特別是所得税實行核定徵收的企業,採取“單包”或自建房產的,不要票的現象在不少企業存在。另一方面,施工單位納税意識不強,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千方百計鑽税收空子,鑽徵收管理空子,故意不開票,拖延開票,項目漏申報,收入不入帳、少入帳,偷逃税款。

(二)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納税申報不真實。企業報送税務機關的會計報表數據不真實,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較低:如為招投標需要、完成利潤目標、承包指標、更充分地享受税收優惠、便於籌資等目的,營業收入不按規定結算,或延遲結轉,或提早估價確認;向下屬非獨立核算工程隊、無資質等級證書企業、分包轉包單位、掛靠企業收取的管理費,不按規定確認、申報營業收入;企業成本核算混亂,為掛靠單位“以票換票”開票時,掛靠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發票嚴重失實,與工程項目實際嚴重不配比;為多個建築工程項目支出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不能分攤到每個建設項目,完工工程結轉成本、費用時,費用分割不清;假髮票、收據、白條列支費用大量存在,如一些機械租賃費、臨時用工支出等,人為操縱損益,控制報表有關數據,使得會計報表數據來源嚴重失實,企業所得税負擔率和總體税收負擔率遠遠低於其他行業納税人。

(三)建設項目控管難度大,工程分包、轉包不規範。税務機關對建設工程項目立項、中標情況不明,工程開工、進度情況難以掌握,特別是對外地工程,難以確定工程進度、完工結算情況,被動地接受納税人自行申報,建設工程項目税源控管主動性不強。工程分包、轉包不規範,一項工程多次分包、轉包,分包、轉包情況不向税務機關報告、備案;分包、轉包合同簽訂、保管不齊全,分包、轉包工程完工結算無合法票據,企業往往以預付帳款結轉分包、轉包工程成本,使得成本核算極不規範。

(四)發票使用不規範,以票控税效果不明顯。憑票收款、憑票付款的規定未能完全落實到位,以各類收據收取工程款項的現象時有發生,發票開具、接受的不規範直接導致了税收的流失。現實經濟活動中,明明是按進度結算的工程款,承建方卻開具“預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據;明明應該“料、工、費”合併計徵税款,納税人卻只就施工費開一張建築發票入賬,建築材料部分以商業銷售票代替;明明是甲地的工程項目,承建單位卻用乙地開具的發票也能一樣結算;工程承包人為降低工程造價,購進建築材料時,為壓低材料進價,往往以不要發票為前提。

(五)日常税源監控缺位,日常評估稽核不到位。部分工程項目,特別是地處各鄉鎮的工程項目,規劃立項手續不全,無法到規劃、建設等部門取得信息,建設工程項目税源監控缺位;另外,由於建築施工單位,一般都以建設項目單獨建帳核算,部分帳冊隨同有關財務人員駐紮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項目納税評估實地稽核難以開展,即使進行評估稽核,質量也不高;施工企業自身沒有工程隊,到外地施工,僱傭臨工的勞務費用,不到税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大都列一張臨工工資單,白條入帳,列支隨意性較大。

(六)外出經營管理不規範,異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築安裝企業大都異地承包施工,新徵管法和《江西省地方税務局外出經營地方税收管理辦法》都規定了外出施工業户的報驗、登記和按期申報制度,但建安企業施工時真正能辦理的卻寥寥無幾,等工程決算後再開票繳税的情況似乎約定俗成,異地經營户的登記、報驗、申報制度缺乏體制保證。税務機關可以通過工商信息交換得到本地固定經營業户的有關登記信息,但對異地經營情況只能靠納税人自覺辦理報驗登記、申報,税務部門異地的實地核查又難以操作,外地工程項目漏徵漏管情形時有發生。對納税人外來施工,如果經營活動在沒有税收監控的情況下結束了,納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就再也無法追回了。

(七)現行建築安裝企業外出經營企業所得税納税地點的規定不合理。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外出從事建築業的納税人税收管理政策存在缺陷。根據《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税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税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税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税務登記手續。”這一規定賦予了税務機關對外來從事工程項目施工的納税人的税收管轄權,但國家税務總局國税函[1995]227號文件規定:“建安企業到本縣(區)外施工的,可憑《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回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税,否則將由經營地税務機關就地徵收企業所得税。”這樣,僅憑《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外出經營建安企業所得税就可脱離經營地的管轄,但事實上形成了建安企業管轄權的雙主體,即流轉税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機關管轄,所得税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包括國税和地税)管轄。施工項目與税收管轄權的分離,各地管理方式和政策執行口徑的不同,必然導致執行税收政策的偏差,税負不公也就在所難免。這也就給了納税人選擇企業所得税納税地點的空間。

2、信息交流渠道不暢通。目前,各地税務機關都是你敲你的鑼、我打我的鼓,各自為陣,沒有建立信息溝通、工作協調的有效渠道。不要説國税與地税之間,就是全省地税系統內各設區市及各市、縣、區局之間,甚至同城各局之間都未能實現建築項目施工信息交換和比對,主管地税機關根本無法切實瞭解外出經營建安企業的異地施工的真實情況,不能有效控管外出建安企業的納税情況,這也為外出建安企業提供了偷逃税的機會。《江西省地方税務局外出經營地方税收管理辦法》規定,建安企業外出施工項目結束後,項目施工地主管税務機關應在《外管證》上籤注開具發票金額、號碼或出具《開具發票清單》(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開票時間、金額、發票號碼等),企業據以回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企業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税機關對建安企業在異地施工項目結束後,應對《外管證》上籤注的金額或《開具發票清單》的金額與企業的核算情況進行核對,發現異地施工項目收入未併入核算的,應嚴格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這個規定如能切實執行,對規範管理外出經營的建安企業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由於各地並沒有認真落實做好信息傳遞,一些管理不規範的建安企業在外地承攬工程時,乾脆不辦理《外管證》,那麼機構所在地税務機關就很難掌握其在外地的實際經營情況,而他們也很少主動到經營所在地税務機關去辦理報驗登記、接受正常管理,使得這一部分企業遊離於税務“監管”之外。

3、對外出施工建安企業使用《外管證》的管理上存在漏洞。為加強外出經營納税人的税收管理,區別固定業户和臨時經營,税務機關自八十年代開始就一直使用《外管證》。由於使用《外管證》,有利於本地企業和本地税收收入,對外出經營的建安企業要求開具《外管證》,只要提供税務登記證和工程項目施工合同,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就樂於開具。這裏存在四個問題:一是按總局《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外管證》最長有效期不得超過180天,外出經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