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79K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精品多篇】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彙總 篇一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彙總

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於各自的經濟權益相互獨立,加之客觀情況經常變化,因而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經濟權益爭議,產生經濟糾紛,如合同糾紛、納税人與税務機關就納税事務發生爭議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利用有效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式,但適用的範圍不同。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採取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仲裁的`概念和特徵及適用範圍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徵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為基礎;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仲裁的特徵

1、以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範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於《仲裁法》,不屬於《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範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則。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於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機構

1、仲裁委員會性質:民間性組織

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實行地域管轄

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不實行級別管轄

2、仲裁委員會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 不得少於2/3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彙總 篇二

1.磋商。磋商是申請設立專家組的前提條件。但磋商事項以及磋商的充分性,與設立專家組的申請及專家組將作出的裁定沒有關係。磋商僅僅是一種程序性要求。但很多爭端通過磋商程序得以解決,磋商是爭端解決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2.設立專家組的申請——起訴。提出磋商請求日起60天內磋商沒有解決爭端時,申訴方才可以申請成立專家組。設立專家組的申請,是啟動專家組(以及上訴機構)案件審理程序的要件。設立專家組的申請,應説明爭議各方是否進行過磋商,指明具體的爭議措施,並提供申訴的法律依據概要,該概要足以明確提出問題。設立專家組的申請決定專家組的權限範圍,同時它具有滿足正當程序目標的價值,使被訴方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有機會了解申訴方提出的'問題併為自己辯護。提起申訴,並不以申訴方法律利益或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為前提。法律 教育 網

3.專家組的審查、裁決或建議。專家組基於申訴方在設立專家組的申請中確立的權限範圍審理案件。無論是申訴方還是被訴方,對其所提出的訴求或主張,都承擔證明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在一方初步證明其訴求或主張的真實性後,由另一方進行反駁。此為初步證據責任。一方是否初步證明其訴求或主張,專家組無須特意作出具體裁定,而是在爭端雙方提交的整個證據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對證據的採納與評估,賦予證據的效力,是專家組認定事實程序的一部分,屬於專家組的裁決範圍。對爭端方沒有提出的主張,專家組不能作出裁決,即使相關專家提出了這樣的主張。專家組可以向其視為適當的任何個人或機構尋求信息和技術建議。對未經專家組要求而由爭端方和第三方之外的人或組織主動提供的信息(法庭之友材料),專家組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或採納。專家組作出的爭端解決報告應列明對事實的調查結果,有關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適用性,以及裁決和建議的基本理由。對申訴方根據不同規則提起的數個申訴請求,專家組可根據有效解決爭端的必要性,在認為已經有效解決了爭端的情況下,對其中的某些訴求不進行審查。這稱為司法經濟原則。

4.上訴機構的審查、裁決。在專家組報告發布後的60天內,任何爭端方都可以向上訴機構提起上訴。上訴機構則只審查專家組報告涉及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作出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銷專家組的調查結果和結論。上訴機構沒有將案件發回專家組重新審理的權力。在推翻有關裁決和結論時,為了使爭端得到有效解決,如果專家組裁決的事實和專家組程序記錄中的爭端方無爭議的事實比較充分,上訴機構可以繼續對雙方間的爭議進行審查,對爭議問題作出裁決和結論。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彙總 篇三

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節 銀行結算賬户管理

1.銀行結算賬户,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户。 2.銀行結算賬户種類 (1)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2)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户、一般存款賬户、專用存款賬户(包括零餘額賬户)、臨時存款賬户。

(一)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

1、存款人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符合異地(跨省、市、縣)開户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户。

2、核准制:需要人民銀行核准的賬户包括:基本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除因註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户和QFII專用存款賬户(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户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户)。

3、備案制: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户、其他專用存款賬户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户手續,並於開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4、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於2個工作日內對開户銀行報送的核準類賬户的開户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户條件的,予以核准,頒發基本(或臨時或專用)存款賬户開户許可證。

5、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户,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使用該賬户辦理付款業務。但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户轉為基本存款賬户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户除外。對於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户,“正式開立之日”為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核準日期;對於非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户,“正式開立之日”為開户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户手續的日期。

(二)銀行結算賬户的變更

存款人變更賬户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地址等其他開户資料後,應及時向開户銀行辦理變更手續,填寫變更銀行結算賬户申請書。

申請變更銀行結算賬户的時間:實際情況發生變更後的5個工作日內。

(三)銀行結算賬户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户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申請:

撤銷的情形

時間規定

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存款人5個工作日內提出撤銷申請如存款人未申請撤銷,銀行應通知該單位辦理銷户手續,銀行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銷户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户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户銀行的撤銷基本存款賬户後,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專户的,應在撤銷原基本存款賬户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户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户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銀行結算賬户。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户、專用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餘額轉入基本存款賬户,最後撤銷基本存款賬户。存款人撤銷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户時,應交回開户許可證。

類型

用途

使用規定

1、基本存款賬户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户,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户。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存款賬户辦理。

2、一般存款賬户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户開户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户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支取現金。

3、專用存款賬户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

(1)單位銀行卡賬户的資金(備用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户轉賬存入。該賬户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户不得支取現金。

(3)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户需要支取現金,應在開户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

(4)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户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5)收入匯繳賬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户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户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户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户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4、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户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一個基層預算單位開設一個零餘額賬户,用於財政授權支付,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可以向本單位按賬户管理規定保留的相應賬户劃撥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及提租補貼,以及財政部門批准的特殊款項,不得向其他或上下級賬户劃撥資金

5、臨時存款賬户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户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6、個人銀行結算賬户因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而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

(1)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户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不包含5萬元)的。,應向其開户銀行提供付款依據。

(2)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款項應納税的,税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户銀行提供完税證明。

7、異地銀行結算賬户在其註冊地或住所地行政區域之外(跨省、市、縣)開立

(1)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

(3)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

(一)銀行結算賬户的實名制管理

1、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户,並對其出具的開户(變更、撤銷)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自然人不可以開立基本存款賬户。

2、存款人應按照賬户管理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户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户,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户套取銀行信用或進行洗錢活動。

(二)存款人結算賬户變更事項的管理

存款人申請臨時存款賬户展期,變更、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户以及補(換)發開户許可證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三)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1、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户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户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户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文件。

2、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籤字人時,應向開户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

(四)銀行結算賬户的對賬管理

銀行結算賬户的存款人應與銀行按規定核對賬務。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彙總 篇四

一、經濟法基礎第二章知識點

一、法的本質和特徵

(一)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統治階級”

(1)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律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並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顧及被統治階級的願望和要求,法律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照顧被統治階級的利益。

2.“國家意志”

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即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二)法的特徵(20xx年調整)

1.國家意志性

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範。

【提示】制定、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

2.國家強制性

法憑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xx年調整)

(1)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2)概括性:法具有能為一般人提供一個行為模式、標準的屬性。

(3)利導性:法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

4.規範性(20xx年調整)

(1)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範。

(2)可預測性: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後果。

(3)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範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包括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二、經濟法基礎第二章考點

【考點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

【注意問題】

1.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設立須報請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2. 企業的變更主要包括企業合併、企業分立和企業組織形式變更三種情況。

3. 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註冊資金數額增加或減少超過20%時,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單請變更登記。

【易出題型】:單選題、判斷題

【歷年考題評析】

1.國有工業企業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情形有( )。(20xx年)

A.變更企業名稱 B.增加註冊資本

C.撤銷分支機構 D.經營場所遷移

【答案】ABCD

2.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國有工業企業法定終止的情況有( )。(20xx年)

A.違反法律被責令撤銷

B.政府主管部門決定解散

C.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D.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定解散

【答案】ABC

【解析】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因下列原因而終止:違 反法律被責令撤銷;政府主管部門決定解散,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其他原因。但企業不可能由職工代表大會決定解除,因為職工代表大會只是企業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構面,無權決定解散企業。

3.國有工業企業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政府主管部門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 (20xx年)

【答案】×

【解析】國有工業企業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進行清算。因為破產案件是由法院受理和裁定的。

4.某企業接納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企業加入本企業,加入方解散並取消法人資格,接納方存續。這種企業變更的形式,在法律上稱為( )。(20xx年)

A.吸收合併 B.新設合併

C.企業聯營 D.企業合營

【答案】A

【考點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組織形式

【注意問題】

1. 廠長職權

2.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2)必須有2/3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3)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工會委員會或者1/3以上的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4)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會議的)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5)職工代表大會在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6)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3. 企業監事會的性質

①國有企業監事會是政府監督機構根據需要派出的對國有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的組織。

②由國務院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

監督。

③企業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會中的企業職工代表。

④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派出監事不得在同一企業連任。

4. 企業監事會的職責

①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②檢查企業財務,查閲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

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③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④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 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易出題型】:單選題、判斷題

【歷年考題評析】

1.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國有工業企業廠長行使的職權是( )。(20xx年)

A.決定企業行政機構的設置

B.提請政府主管部門獎懲副廠級行政領導幹部

C.決定並宣告企業破產

D.依法獎懲職工

【答案】C

2.國有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權否決廠長提出的企業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20xx年)

【答案】√

3. 根據我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國有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是( )。(20xx年)

A.企業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權構

B.企業的諮詢和參謀機構

C.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D.企業職工的福利機構

【答案】A

【解析】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國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不是權力機構,也不是諮詢和參謀機構。

4.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有權審議決定國有工業企業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的是( )。(20xx年)

A.企業法定代表人

B.企業經營管理委員會

C.企業職工代表大會

D.企業上級主管部門

【答案】C

【解析】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國有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有權決定與企業職工利益、職工福利有關的事項。

【考點三】破產界限

【注意問題】

1. 破產界限的實質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①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

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②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3. 破產申請的提出

(1) 債權人和債務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

(2)全民所有制企業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2)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易出題型】:多選題、判斷題

【考點四】破產財產

【注意問題】

1. 破產企業內的財產並不就是破產財產

破產企業已作為債務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但擔保物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則超過的部分屬於破產財產

2. 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處置

試點地區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首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剩餘部分列入破產財產。

3. 試點地區企業在破產前為維持生產經營,向職工籌借的款項,視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職工在企業破產前作為資本投資的款項,視為破產財產。

4. 破產企業內黨、團、工會等社團組織無償佔用的破產企業的財產,視為破產財產。但上述組織經費及其購置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5. 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及應得收益應收回作為破產財產。

【易出題型】:多選題、判斷題

【歷年考題評析】

1.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於破產財產的是( )。(20xx年)

A. 企業工會經費及其購置的財產

B. 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

C. 企業職工在企業破產前作為資本金投入的款項

D. 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答案】A

2.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破產財產的有( )。(20xx年)

A.破產企業用工會經費購置的財產

B.破產企業收回的對外投資及應得收益

C.破產企業職工在企業破產前作為資本金投入的款項

【答案】BCD

【考點五】破產債權

【注意問題】

1.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但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

2.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未受清償的部分屬於破產債權。

1. 破產企業未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因清算組解除合同受到損害的,其損害賠償額作為破產債權

4. 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企業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予以清償,但是應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5.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其清償債務的,保證人有權以其代償數額作為破產債權。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因此產生的債權為破產債權。

7. 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的罰金、罰款,在破產宣告後不得作為破產債權追繳。

8. 債權人為個人利益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如: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費用、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差旅費。

【易出題型】:多選題、判斷題

【考點六】破產費用及清償順序

【注意問題】

1. 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的費用,包括清算組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破產企業留守人員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 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2.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税款;

(3)破產債權。

3.前一順序的債權未清償完畢,不得清償後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易出題型】:多選題、判斷題

【考點七】抵銷權

【注意問題】

1. 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清償期限,無論債務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可在破產清算前相互抵銷。

2. 禁止抵銷的情形

【易出題型】:多選題、判斷題

【考點八】個人獨資企業

【注意問題】

1. 個人獨資企業性質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2. 投資人資格

(1)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我國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3. 出資方式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 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1) 個人獨資企業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

(2) 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3)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託人或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4)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賂;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企業財產;③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④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⑤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⑥未經投資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⑦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⑧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

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⑨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祕密;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5.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2)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易出題型】:單選題、判斷題簡答題

【歷年考題評析】

1. 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xx年)

A.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B.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C. 個人獨資企業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D.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答案】B

2.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中,可以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是( )。(20xx年)

A.政府公務員 B.公安局民警

C.商業銀行信貸員 D.國有企業工人

【答案】D

【考點九】合夥企業出資方式

【注意問題】

1. 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2.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易出題型】判斷題

【考點十】合夥企業財產轉讓

【注意問題】

1. 合夥企業的財產具有共有財產的性質。

2. 向合夥企業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須經其它合夥人一致同意。

3. 合夥人之間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當通知其它合夥人。

4.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它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或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它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易出題型】:單選題或判斷題

【歷年考題評析】

1.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時,不需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 (20xx年)

【答案】×

【考點十一】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注意問題】

1. 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是基本方式。

2. 可以委託1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3. 經全體協商一致,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 4. 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託人或被聘用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5. 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事項

以下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合夥人以勞務出資;

(8)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9)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10)新合夥人入夥;

(11)對某合夥人決議除名;

(12)合夥人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或者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

【易出題型】:多選題、判斷題

【考點十二】合夥企業債務清償

【注意問題】

1.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

(1) 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2) 未約定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3)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責任。

2.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

(1)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 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 合夥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夥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承擔了債務清償責任的合夥人,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債務的合夥人追償。

3. 合夥人債務清償。

(1) 合夥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2) 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3) 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自行接管債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4) 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夥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

(5) 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6) 用受讓人支付的價金,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易出題型】:多選題、判斷題、案例

【歷年考題評析】

1. 下列企業中,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是( )。(20xx年)

A. 合夥企業 B. 有限責任公司 C. 股份有限公司 D. 國有工業企業

【答案】A

【考點十三】入夥、退夥

【注意問題】

1. 入夥人的法律責任

(1)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由於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因此新入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對外承擔了連帶責任後,在合夥企業內部還要承擔按份責任。

2.退夥人的法律責任

(1)合夥人退夥以後,並不能解除對於合夥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因此,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2)由於退夥人已經辦理了退夥結算,因此退夥人對外承擔了連帶責任後,在合夥企業內部不再承擔按份責任。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彙總 篇五

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關係:存在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用人)

勞動力給付事實:發生於被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之間(用工)

1.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4.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勞動爭議的範圍及解決方法

1.勞動爭議的範圍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勞動爭議解決方法

①自行協商或請工會等第三方共同協商達成和解

②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③勞動仲裁

④法院訴訟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彙總 篇六

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兑、背書和保證。

出票

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作出票據+交付票據

【知識點鏈接】1.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後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要求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知識點鏈接】付款人:指由出票人委託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事項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的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並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任意記載事項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效力出票人簽發票據後,即承擔該票據承兑或付款的責任。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彙總 篇七

【知識點】: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着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

2.法律的概念

狹義: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文件

廣義: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範的總和

(二)法的本質與特徵

1.法的本質——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法不是社會各階級意志的體現,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3)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4)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5)統治階級的某個成員違反法律,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2.法的特徵

(一)法律關係的概念

【初級會計考試知識點】: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是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或者説,是被法律規範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法律關係由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關係的內容和法律關係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法律關係。

(二)法律關係的要素

1、法律關係的主體

法律關係的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係,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1)公民(自然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全部財產承擔責任;非法人—分支機構(締約能力、訴訟能力);職能部門)。

(3)國家。(特定主體)

(4)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2、法律關係的內容

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權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的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自由。

(2)義務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所擔負的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負擔或約束。

3、法律關係的客體

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還可以是財產物品的一般價值表現形式——貨幣及有價證券。

(2)非物質財富。也稱精神產品或精神財富,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

(3)行為。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有三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