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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會議紀要【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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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會議紀要【新版多篇】

“三重一大”責任追究: 篇一

凡屬下列情況給學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要根據事實、性質、情節的輕重,依法、依紀追究應承擔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擅自決策、事後又不通報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

5、其它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篇二

(一)重大決策事項:集體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幹部報酬、公益事業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方案等事項和熱點、難點問題。

(二)村支兩委成員分工。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1、討論向上級報批年度重大項目計劃事項。

2、本地5萬元以上項目的實施事項。

3、討論2萬元以上的單筆對外投資、融資、擔保等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1、討論5千元以上的單筆非日常性支出事項。

2、討論5千元以上資產、資源購置和處置事項,含產權變更、資產評估、招投標、合同等。

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三

為規範領導幹部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序,防止決策失誤,提高領導幹部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公開化,更好地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機關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方面的監督和管理,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範圍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一)重大決策包括:

1、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問題;

2、行政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區級以上榮譽人選推薦、對幹部職工的表彰獎懲等重要問題;

3、機關管理過程中對人、財、物所作出的宏觀管理上的重要決策、決定;

4、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重要幹部任免包括:

1、副科級以上幹部任免和調整;

2、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的人事調整;

3、後備幹部人選推薦;

4、工作人員的調入和調出。

(三)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包括:

1、局機關房屋基本建設、修繕、改造在二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2、國有資產出租出借;

3、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及決算報告;

4、各項普查及專項調查資金使用項目。

二、“三重一大”的決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決策。涉及重大決策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經黨組書記、局長或分管領導醖釀,提出初步設想,在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由局黨組集體討論後做出決策。

(二)重要幹部任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科級幹部的任免,應通過個別醖釀、組織考察、徵求意見、公示等必要程序後,由局黨組集體討論做出任免決定。

(三)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

1、重大項目的安排必須由承辦科室在充分調查研究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或報告,經主管領導審閲同意後,按照審批權限,提交局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

2、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由使用科室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經主管領導審閲同意後,按照審批權限提交局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

3、機關經費開支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共同審批;大額資金支出由局長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形成決議後實施。

4、凡屬於政府採購目錄內的物品,必須通過局採購領導小組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統一進行採購。

三、“三重一大”的監督管理

1、局領導幹部要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帶頭執行“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並要求所分管的科室和局屬單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問題的工作會議、局長辦公會、局黨組會,必須有詳實的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存檔備查。

3、對於凡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或未按規定要求籤字的,局辦公室拒絕加蓋公章,涉及資金支出的財務部門拒絕撥款報帳。

4、對於未按規定程序選拔的幹部,局人事科不予辦理任免手續,並必須糾正。

5、嚴格實行政務、財務公開制度,幹部任免、獎懲及財務支出等事項,按規定進行公示或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6、紀檢組組織相關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對“三重一大”所規定的事項的進行監督,並將檢查監督結果向黨組會彙報,必要時向全體幹部職工通報,對違反規定的責任人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四、“三重一大”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1、未按規定內容、範圍、程序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

2、擅自改變領導集體決定或不按領導集體做出的決定辦事的;

3、擅自泄露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應保密事項的;

4、弄虛作假,騙取領導集體做出決定的。

屬於個人責任的,在單位職權範圍內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令主要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不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報上級組織處理。

屬於領導集體責任的,在單位職權範圍內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要召開專題會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並限期糾正;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主要領導代表班子要做出書面檢討;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報請上級組織做出處理。

村級三重一大 篇四

為嚴格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規範化。近日,富民縣人民政府建立“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決策事項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

制度從實施實施原則、實施範圍、決定程序、監督管理、責任追究五個方面對縣政府領導班子在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三重一大”方面的'決策事項進行規範。

一是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以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黨組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以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決策結果的公正合理。

二是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並將“三重一大”事項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縣政府領導班子要及時向市政府和縣委報告“三重一大”執行事項情況,並對縣政府所屬各單位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負總責。

三是對非特殊情況下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對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對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並造成嚴重後果和重大損失的,未向領導班子會議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違反保密紀律造成損失的,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失誤的,將依據中央、省、市、縣的相關問責辦法給予嚴厲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