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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03W

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繼電保護工崗位職責 篇一

1、負責分管設備的檢修、消缺和日常維護工作。

2、認真執行檢修工藝規程,提高檢修工藝水平,確保設備檢修質量,對分管設備的檢修和運行質量負直接責任

3、服從工作安排,嚴格按照施工計劃、措施、工期、進度和質量的要求,完成班長下達的各項生產任務。

4、認真執行有關安全的各項規程、規定和要求,增強安全意識,克服習慣性違章現象,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5、積極參與本班生產疑難問題的分析、研究和解決工作。

6、積極參加技術培訓,鑽研業務技術,提高業務素質。

7、積極參加民主管理、班組建設、政治學習及節能降耗活動。

8、認真完成班長交給的其他任務。

9、對本班技術管理、技術培訓負責。

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定 篇二

一、運行規定

1、一條線路兩端的同一型號的微機高頻保護軟件版本應相同。

2、各網(省)調應統一規定微機繼電保護裝置中各保護段的名稱及作用。

3、現場運行人員應定期核對微機繼電保護裝置進行採樣值檢查和時鐘校對,檢查週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4、在下列情況下應停用整套微機繼電保護裝置:

a)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使用的交流電壓、交流電流、開關量輸入、開關量輸出迴路的作業;

b) 裝置內部作業。

c) 繼電保護人員輸入定值。

5、帶高頻保護的微機線路保護裝置如需停用直流電源,應在兩側高頻保護裝置停用後,才允許停直流電源。

6、若微機保護裝置和收發信機均有遠方起動迴路,只能投入一套遠方起動迴路。

7、運行中的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直流電源恢復後,時鐘不能保證準確時,應校對時鐘。

8、微機高頻保護年投入運行時間應大於330天。

9、微機繼電保護裝置與通信複用通道時,通道設備的維護和調試均由通信人員負責。當通信人員在設備或複用通道上工作而影響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正常工作時,應由通信值班人員通知當地變電所(發電廠)運行值長,變電所(發電廠)運行值長向主管調度申請停用有關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經主管調度下令給有關變電所(發電廠)運行值長,將兩端有關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停用,然後由變電所(發電廠)運行值長通知通信值班人員進行工作。對於複用載波機接口裝置的維護和調試工作應視安裝地點而異。若安裝在通信機房由通信人員負責,若安裝在繼電保護室由繼電保護人員負責。

10、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投運時,應具備如下的技術文件:

a) 竣工原理圖、安裝圖、技術説明書、電纜清冊等設計資料;

b) 製造廠提供的裝置説明書、保護屏電原理圖、裝置電原理圖、分板電原理圖、故障檢測手冊、合格證明和出廠試驗報告等技術文件

c) 新安裝檢驗報告和驗收報告。

d)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定值和程序通知單。

e) 製造廠提供的軟件框圖和有效軟件版本説明。

f)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專用檢驗規程。

11、運行資料(如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缺陷記錄、裝置動作及異常時的打印報告、檢驗報告和上面所列技術文件等)應由專人管理,並保持齊全、準確。

12、每套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定檢週期和時間原則規定如下:

新安裝的保護裝置1年內進行1次全部檢驗,以後每6年進行1全部檢驗(220kV及以上電力系統微機保護裝置全部檢驗時間一般為2-4天);每1-2年進行1次部分檢驗(220kV及以上電力系統微機保護裝置部分檢驗時間一般為1-2天)。

13、只有斷開直流電源後才允許插、拔插件。

14、裝有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變電所、發電廠的試驗電源,一次測應為三角形接線,二次測應為三相四線制的星形接線,相電壓應為(100/√3)V,容量不應小於10kVA。

15、110kV及以上電力系統的微機保護裝置應有測量故障電距離的功能。

16、微機保護裝置所用的電流互感器二次宜採用Y形接線,其相位補償和電流補償係數由軟件實現。

17、對於新建的220kV及以上線路、變壓器和220MW及以上容量的發電機組變壓器,如全部採用微機繼電保護,則宜配置雙套。

18、定值通知單應有計算人、審核人簽名並加蓋“繼電保護專用章”方能有效。定值通知單應按年度編號,註明簽章日期、限定執行日期和作廢的定值通知單號等,在無效的定值通知單上加蓋“作廢”章。

19、定值通知單一式4份,其中下發定值通知單的繼電保護機構自存1份、調度1份、運行單位2份(現場及繼電保護專業各1份)

新安裝保護裝置投入運行後,施工單位應將定值通知單移交給運行單位。運行單位接到通知單後,應在限定日期之內執行完畢,並在繼電保護記事薄上寫出書面交待,將“回執”寄回發定值通知單單位。

20、定值變更後,有現場運行人員與網(省)調調度人員核對無誤後方可投入運行。調度人員和現場運行人員應在各自的定值通知單上簽字和註明執行時間。

蓄電池直流電源裝置運行與維護技術規程

1、蓄電池組的絕緣電阻:

a) 電壓為220V的蓄電池組不小於200kΩ;

b) 電壓為110V的'蓄電池組不小於100kΩ;

c) 電壓為48V的蓄電池組不小於50kΩ;

2、額定輸入交流電壓:(380±10%)V、(220±10%)V、(50±2%)Hz;

3、直流母線絕緣電阻不應小於10MΩ,絕緣強度應受工頻2Kv,耐壓1min。

4、蓄電池組浮充電壓穩定範圍:穩定範圍電壓值為90%-130%(2V閥控式蓄電池為125%)直流標稱電壓。

5、蓄電池組充電電壓調整範圍90%-125%

6、恆流充電時,充電電流調整範圍為(20%-100%)In(In:模塊的額定電流值)

7、恆壓運行時,負荷電流調整範圍為(0-100%)In

8、當發電廠只有一組防酸蓄電池組時不能退出運行也不能作全核對性放電,只允許用I10電流放出其額定容量的50%,在放電過程中,單體蓄電池電壓還不能低於1.9V。(I10:10h率放電電流,數值C10/10,A)

9、發電廠或變電站,若具有兩組蓄電池,則一組運行,另一組斷開負荷,進行全核對性放電。放電電流為I10恆流。當單體電壓為終止電壓1.8V時,停止放電。若蓄電池組第一次核對性放電,就放出了額定容量,不再放電,充滿容量後便可投入運行。若放充三次均達不到額定容量的80%,可判斷此組蓄電池使用年限已到,並安排更換。

10、新安裝或大修中更換過電解液的防酸蓄電池組,第1年,每6各月進行一次核對性放電;運行1年以後的防酸蓄電池組,1-2年進行一次核對性放電。

11、運行人員及專責監護人員,每天應對充電裝置進行如下裝置:三相交流輸入電壓是否平衡或缺相,運行噪聲有無異常,各保護信號是否正常,交流輸入電壓值、直流輸出電壓值、直流輸出電流值等各表記顯示是否正確,正對地和負對地的絕緣狀態是否良好。

12、交流電源中斷,蓄電池組將不間斷地供出直流負荷,若無自動調壓裝置,應進行手動調壓,確保母線電壓的穩定,交流電流恢復送電,應立即手動或自動啟動充電裝置,對蓄電池組進行恆流限壓充電→恆壓充電→浮充電(正常運行)。若充電裝置內部故障跳閘,應及時起動備用充電裝置代替故障充電裝置,並及時調整好運行參數。

13、運行維護人員每月應對充電裝置作一次清潔除塵工作。大修作絕緣試驗前,應將電子元件的控制板及硅整流元件斷開或短接後,才能作絕緣和耐壓試驗。若控制板工作不正常、應停機取下,換上備用板,啟動充電裝置,調整好運行參數,投入正常的運行。

繼電保護裝置基本要求 篇三

繼電保護裝置應滿足可靠性、選擇性、靈敏性和速動性的要求:這四“性”之間緊密聯繫,既矛盾又統一。

選擇性

---指首先由故障設備或線路本身的保護切除故障,當故障設備或線路本身的保護或斷路器拒動時,才允許由相鄰設備保護、線路保護或斷路器失靈保護來切除故障。上、下級電網(包括同級)繼電保護之間的整定,應遵循逐級配合的原則,以保證電網發生故障時有選擇性地切除故障。切斷系統中的故障部分,而其它非故障部分仍然繼續供電。

速動性

---指保護裝置應儘快切除短路故障,其目的是提高系統穩定性,減輕故障設備和線路的損壞程度,縮小故障波及範圍,提高自動重合閘和備用設備自動投入的效果。

靈敏性

---指在設備或線路的被保護範圍內發生金屬性短路時,保護裝置應具有必要的靈敏係數(規程中有具體規定)。通過繼電保護的整定值來實現。整定值的校驗一般一年進行一次。

可靠性

---指繼電保護裝置在保護範圍內該動作時應可靠動作,在正常運行狀態時,不該動作時應可靠不動作。任何電力設備(線路、母線、變壓器等)都不允許在無繼電保護的狀態下運行,可靠性是對繼電保護裝置性能的最根本的要求。

説明:繼電保護的整定、校驗應由上一級供電部門進行。(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