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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保質期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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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保質期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商品保質期管理規定 篇一

(一)目的

保證商品先進先出,有效避免過期商品。

(二)範圍

1、適合於保質期、保存期、有效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等所有商品,包括食品、藥品、化粧品、部分消殺用品、部分玩具等。

2、以下所稱保質期包括保存期、有效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等。

(三)內容規定

一 、商品先進先出管理

1、批量較大的商品驗收後,整箱商品應按照生產日期先後順序存放,倉庫內每層貨架最前面、最上面應存放最先生產日期的商品,依次至最下面、最後面應存放最後生產日期的商品。

2、商品在出倉時,應先出最先生產日期的商品,依次至最後出最後生產日期的商品。

3、商品上櫃時,應按照生產日期的先後順序擺放,最先生產日期的商品擺放在貨架的最前面,依次至最後生產日期的商品擺放在貨架最後面。

4、商品銷售過程中,營業員必須隨時注意按照商品先進先出的原則對商品進行整理,並填寫商品保質期檢查表。

5、對沒做到先進先出的當事人,將根據商品保質期管理規定給予相應懲處。

二、商品過期、臨過期時間界定

1、概念

1)商品驗收期:是指在商品進入保質期後可以進貨驗收的時間。

2)商品保質期臨期:是指商品在達到保質期前必須對銷售剩餘商品進行處理的時間段。

3)商品過期,是指商品超過保質期。

2、商品保質期驗收、臨期商品下架要求:

1)物流中心送貨商品的保質期限要求: 國產商品的剩於保質期必須在該商品整個保質期限的80%以上,進口商品的剩於保質期必須在該商品整個保質期限的70%以上。

2)門店商品驗收期、商品近保質期預警期和商品過期的時間界定如下:

○1 有效期1天的,必須在當天早上送貨驗收,當天未銷完即停止,銷售並清退撤櫃。

○2 有效期1天以上3天以下的(含3天),須在第一天送貨驗收,截止保質期停止銷售。

○3 有效期3天以上7天以下的,須在第一天起前3天內送貨驗收,截止保質期停止銷售。

○4 有效期為7天以上10天以下的,須在前5天送貨驗收,截止保質期前一天停止銷售。

○5 有效期為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須在前7天送貨驗收,截止保質期前2天停止銷售。

○6 有效期15天以上30天以下,須在前2/3保質期送貨驗收,截止保質期前3天停止銷售。

○7 有效期為30天,(一個月)以上90天(3個月)以下的須在前2/3保質期送貨驗收,截止保質期前5天停止銷售。

○8 有效期為90天(3個月)以上180天(6個月)以下的須在前2/3保質期內送貨驗收, 截止保質期前15天停止銷售。

○9 有效期為180天(6個月)以上365天(1年)以下的須在前2/3保質期內送貨驗收, 截止保質期前30天停止銷售。

○10 有效期為365天(1年)以上3年以下的須在前2/3保質期內送貨驗收,截止保質期90 天停止銷售。

○11 所有將近或已過1/2保質期的購銷商品(即不能退換貨的商品),驗收員有權拒收(特 殊情況除外)。

○12 所有粘貼有其他商場標價紙的商品不予驗收。

○13 所有標識有兩種生產日期、保質期、淨含量的商品不予驗收。

○14 所有外表生鏽的商品或外包裝標識模糊沒有中文標註和廠家名稱或地址的商品(如罐頭 食品,鐵罐奶粉等)不予驗收。

三、臨期商品清理

1、可退臨期商品的清理

對可退貨的商品,門店相應營運主管/店長在商品停止銷售前三天(外區提前五天)通

知供應商去分店退換商品。

2、不可退貨臨期商品清理

1)保質期為6個月以下(含6個月)、三個月以上的,在保質期前一個月進行清理申報;保

質期為一年以下(含一年)、六個月以上的,在保質期前三個月進行清理申報;保質期為兩年以下(含兩年)、一年以上的,在保質期前五個月進行清理申報;保質期為兩年以上的,在保質期前八個月進行清理申報,採購中心在收到分店提報日起7天內(非食品在21天內)必須將處理方案反饋給分店。(必須以郵件或書面形式反饋)

2)不能退貨的商品,且不影響到顧客消費安全的,商品部門主管需在商品停止銷售前一週將明細報給採購部負責人申請降價處理,並抄送一份商品明細給公司運營部負責人。採購部 負責人需將處理方案在收到提報後7天內(非食品21天內)反饋給分店商品部主管,對 同時抄送一份商品明細給公司運營部負責人。降價的幅度由臨期殘損的具體情況而定;

3)分店商品部在收到採購的處理意見當天即按照採購回覆對臨期商品進行清理,如果清理效 果較差(時間過半,銷售數量沒有過半)可以申報二次處理,所有臨期商品原則上要再處 理期全部清理完畢。未清理完畢的由分店按報損流程《門店_商品報損報溢流程圖》填寫

報損單作報損處理,對報損的商品分店財務部、防損部、收貨部和商品部主管共同確認商 品的殘損值,內銷員工或進行其它方式的處理。

4)不能退貨且影響銷售安全的商品,在臨期撤架後由商品部主管制作報損單,分店店長簽字 確認後交由收貨部報損,此類商品在報損後銷燬並清理出商場。

5)財務中心在供應商結算時按照合同分擔比例和分店提供的報損數據對供應商進行扣款;

四、臨期商品清理注意事項

1、可退貨的臨期商品,分店需在公司要求的時間內將完成所有臨期商品清退工作。

2、降價(買贈)清倉商品,必須在指定的區域進行銷售,並明確標示出“清倉處理”等字樣,

此類促銷商品不允許出現在排面上。(企劃部統一製作)

3、所有處理方案必須經採購經理審批下發分店。如需負毛利操作必須按流程審批。

4、所有報批文件及批覆文件必須抄送給公司防損稽查部,以備監督查處。

五、違反商品保期處罰規定

違反商品保質期驗收管理規定的處罰

1、物流中心對超出商品驗收保質期驗收的,對物流中心收貨負責人扣20分,對驗收直接

責任人扣20分;

2、門店驗收超過驗收期商品,對門店店長罰款20分,對直接責任人處罰20分;

3、因促銷等原因,物流中心或門店對超過驗收期商品進行驗收的,必須憑採購主管級以上 發出電子郵件或提供書面知會,否則視為違反商品保質期驗收規定處罰。

違反商品保質期管理處罰規定

1、各門店每週一上午9:00必須由店長組成的食品安全檢查小組,對門店的商品進行全方

位的檢查,不執行食品安全檢查的對門店店長扣20分。

2、各門店不按規定建立、填寫商品保質期檢查表,對貨區責任人每個單品扣0.5分,店長、

主管連帶扣0.5分/單品。

3、門店臨期商品未按規定時間下架隔離賣場,對貨區責任人每個單品扣1分,店長主管連

帶扣1分/單品;

4、發現門店過期商品第一次未按規定時間下架隔離賣場,對貨區責任人每個單品扣30分,

店長、主管連帶處罰各扣20分/單品;第二次發現過期商品對直接責任人辭退,對管理人員降職處罰。

5、門店因出售保質期遭到索賠,經濟損失責任由貨區責任人承擔50%;主管承擔20%;店

長承擔20%;

6、保質期在1個月以下的自採商品,門店應在商品保質期到期前7日必須反饋採購部必須

在2日內給予解決,採購部沒有出具體解決方案給到營運部/門店,對採購項目負責人扣50分。

7、門店在接到採購對臨近商品處理方案沒有執行落實的對營運項目負責人扣50分,責任

店長扣50分;

8、保質期在1個月-3個月以下的自採商品,門店必須在近保質期前15日反饋採購部,採

購部應在收到反饋後的3日內給予解決,採購部沒有出具體解決方案給到營運部或門店的給予採購項目負責人扣50分;

9、保質期在3個月-6個月以下的自採商品,門店必須在近保質期前1個月前反饋採購部,

採購部應在收到反饋後的7日內給予解決;採購部沒有出具體解決方案給到營運部或門店的給予採購項目負責人扣50分。

10、保質期在6個月-9個月以下的自採商品,門店必須在近保質期前2個月前反饋採購部,

採購部應在收到反饋後的7日內給出解決方案;採購部沒有出具體解決方案給到營運部或門 店的給予採購項目負責人扣50分。

11、保質期在9個月-1年以下的自採商品,門店必須在近保質期前3個月前反饋採購部,採

購部應在收到反饋後的7日內給出解決方案;採購部沒有出具體解決方案給到營運部或門店的給予採購項目負責人扣50分;

12、保質期在1年以上(含1年)的自採商品,門店必須在近保質期前4個月前反饋採購部,

採購部應在收到反饋後的14日內給出解決方案;採購部沒有出具體解決方案給到營運部或門店的給予採購項目負責人扣50分;

13、經查證屬實物流中心、門店因人為原因(如沒有做到商品先進先出等)造成商品近保質

期或商品過期的,對商品所在部門負責人扣50分;

14、賬結臨期商品按上述時間段通知供應商退貨,供應商明確表示不退貨的,門店必須在當

日應上報相關採購負責人處理,採購相應負責人應在上述相應的時間段進行處理完畢。門店不能按上述時間段通知供應商退貨或供應商明確表示不能退貨時未能及時上報採購或採購不能按規定進行處理臨期商品的,對相應的負責人各扣50分。

六、商品保質期管理規定獎勵機制:

門店嚴格照保質期管理規定操作,對臨期商品採取積極措施,連續三個月門店無顧客投訴和公司檢查人員未發現過期、變質、三無等商品的。門店將對該門店獎勵500元活動基金;連續6個月未發現過期變質商品,將對該門店獎勵1000元活動基金。

如員工在商品保質期內發現:商品黴變、生蟲、有雜物、商品無生產日期、竄改保質期、一個商品有兩個保質期應立即上報防損稽查部;經防損稽查部核查屬實的,給予發現人獎勵100元現金。

七、監督機制

1、本規定的執行檢查由公司稽查防損部主導,其他部門配合。稽查防損部必須嚴格檢查分店商品是否執行先進先出的陳列原則,對於未按照此原則進行商品陳列的引起的商品臨期或過期,稽查防損部有按規定進行處罰的權力。

2、稽核人員在賣場貨架上發現過期的商品時,應出具實物負責人扣款分配表,經店長或值班經理確認交由人事錄入扣款。

3、財務每月將臨期商品清理的損失彙總計入門店商品損耗中,對門店進行考核。

4、門店人事每月10日傳上月稽查扣分明細簽字版至稽查部。

附1:商品保質期管理規定有關表格

請雙擊進入 請雙擊進入 請雙擊進入

稽查防損部

產品保質期是怎麼一回事 篇二

保質期是消費者購買食品時最關注的信息。許多人把它當作了“安全保障”,覺得“沒過期”就安全,“過期了”就有害。也經常有人問“某某類食品的保質期是多長?”“為什麼都是某某食品,這個廠家的比那個廠家的保質期要長?”

1、“保質期”的“質”,並不一定是安全指標

“保質期”是一個最通常的説法,類似的還有“貨架期”“保存期”“最佳食用期”“最佳賞味期”等等。這些説法在定義上有一定差異,不過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們一般不做區分,都作為“保質期”。

每一種食物都有多種屬性,比如外觀、顏色、口感、味道、安全性等等。當我們説一種食品“合格”的時候,指的是它在各方面都符合我們的要求。或者説,各方面都符合食品生產者對消費者的承諾

2、保質期並非“安全”與“有害”的分界線

食品的變質是一個連續漸變的過程。食品成分或者其中的細菌,不會看着保質期按照我們的指示變化——它不會像許多人想的那樣:在保質期之前,老老實實呆着;過了保質期,一下子就變成了毒藥了。

“保質期”是指在那個期限內,食品的任何一方面都沒有發生明顯的變化。這是廠家的一個承諾——在此期限內,食品的風味、口感、安全性各方面都會保證。如果出了問題,廠家需要負責。而過了保質期,並不意味着就壞了,只是廠家不再擔保——這跟買個電器,保質期可能是一年,並不意味着一年之後就壞了是一樣的。差別在於,食品是一次性消費品,我們完全可以在保質期內吃掉它,從而避免過期後“萬一變壞了”的風險。

3、食品保質期是由廠家自己定的

食品能夠保存多長時間,跟食品的種類和配方有關,還跟生產工藝密切相關。同一種食品,技術好、生產規範的廠家可以實現更長的保質期。如果對同一類食品由監管部門設定同樣的保質期,其實並不合理——在國家許可的保質期內,生產控制不好的食品同樣可能變壞。這樣,一個符合國家“保質期標準”的食品,完全可能是變質的。而對於那些下功夫改進生產工藝以延長保質期的廠家,國家標準反倒起到了打擊積極性的作用。

4、保質期其實保護的是廠商

許多人聽説保質期是廠家自己定的,自然的反應就是“那廠家亂標保質期怎麼辦?”

實際上,保質期是告訴消費者“我保證這個產品是合格的”。如果不合格,那麼廠家要被罰;如果造成消費者受害,那麼廠家要賠償。但是,如果過了保質期,那麼產品出了問題,廠家就沒有責任了。這種情況下,保質期相當於一個“免責條款”。

對於那些保的不是安全性,而是風味口感的食品,如果過期了還在賣,消費者覺得產品不好吃而不再買,也還是廠家的損失。

5、“不變質”需要遵循廠家的保存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保質”的前提是需要遵循廠家的保存要求。否則,在保質期內食品也可能變質,而廠家也沒有責任了。比如説,鮮奶保質期兩週,是指沒有開封而且冷藏的前提下。如果已經開蓋,或者放在室温下,那麼就可能很快變質,而廠家對此也沒有責任。再比如餅乾,在保質期內不開袋的話可以保持酥脆。但是如果開了袋,環境又比較潮濕,就會很快受潮變軟,很難吃了。這種情況下,也不能追究廠家的責任。

6、廠家是如何設定保質期的?

對於廠家來説,保質期並不是越長越好。保質期過長,一方面可能帶給消費者“不新鮮”“濫用防腐劑”等暗示,另一方面也可能增加產銷循環的不確定性。

一般而言,是按照行業一般要求,或者跟經銷商確定一個需要的保質期,然後研發人員通過改進配方、生產工藝等來設計產品。通常是把產品在設定的保存條件下保存(有時候也通過某種“加速變質”的保存條件來推算),每隔一段時間取樣,測定各個關鍵的指標,看是否還在設定的標準範圍內。如果在確定的保質期內,各個指標都可以接受,就用這個保質期;如果有某個指標變得不能接受,就繼續改進配方或者生產工藝,直到保質期內各個指標都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