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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物業管理條例全文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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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物業管理條例全文通用多篇

物業管理制度條例全文 篇一

為了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強化組織觀念,維護正常的勞動、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體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崗位責任制和具體工作目標,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全體員工必須服從分配,聽從安排,對工作不服從分配,經教育仍不能到職到崗的視為曠工處理(按獎懲制度第六條執行)

三、做到按時上下班,不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打撲克、下棋或幹其它與工作無關的私活,違者按獎懲制度第五條執行。

四、嚴格考勤制度,各物業管理站必須堅持每日簽到考勤,考勤員必須認真登記,嚴禁弄虛作假,違者按獎懲制度第十三條執行。月底彙總,於次月1日報經理審查後交財務科備案,是每月工資發放的主要依據之一。

五、嚴格堅持請銷假制度,做到事前請假事後銷假。杜絕不請假或先離崗後請假,違者按曠工處理。

六、對無視公司工作紀律,屢次違反,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將調離其本人工作崗位或待崗學習(經學習仍不能勝任工作,按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七、嚴禁打架鬥毆,聚眾鬧事。違者除對其批評教育外,按獎懲制度第七條執行。

八、嚴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禁止收受用户任何好處,或以權報復,一經發現或接到舉報將按獎懲制度第八條執行。

九、除因工作需要,禁止中午喝酒,反對酗酒,不得因喝酒聚會而影響或延誤八小時以外的臨時性工作和服務要求。

十、水電工要嚴格執行水電工崗位責任制,水電查抄及費用徵收應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按獎懲制度第十條執行。

十一、工作時間定為每天8小時,職工週日除留一人值班外,其餘人員休班;值班人員安排其他時間補休(法定節假日據情況安排休息)。

十二、對業主提出的各種合理性服務要求,在規定範圍內的要立即去辦,服務範圍之外的能辦則辦,不能辦的須做好耐心的宣傳解釋工作。禁止出現推諉不管或置之不理,一旦發現或舉報反映,則按獎懲制度第十一條執行。

十三、業主(或使用人)對收費(含代收費項目)標準提出異議時,要首先向其耐心宣傳解釋上級的規定和批准的收費標準,直到業主理解和滿意為止,遇有極個別業主無理取鬧,應及時向領導彙報。

物業管理制度條例全文 篇二

一、為確保業主利益,規範服務程序,提高服務標準,特制定如下制度:

1、對業主提出的各類諮詢應做好記錄,並予以答覆。

2、對業主的誤解,物管人員應進行必要的耐心解釋。

3、物管經理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小區業主進行回訪。

4、回訪時,虛心聽取意見,誠懇接受批評,採納合理化建議,做好回訪記錄。

5、回訪中,對業主的詢問、意見,不能當即答覆的,應告知預約時間答覆。

6、回訪後遇到的重大問題,應上報例會討論,找出解決方案,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迴音。

8、對業主提出的各類在本物業服務範圍之內的問題,應承諾解決的方法和時限,並做好記錄,並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回覆。

9、對已解決的問題按性質及需要在不超過三日或一週內回訪業主,徵求意見。

10、對回訪情況要做好完整地記錄,且須由業主簽字為證。

二、回訪時間及形式

1、物管經理/主任每年登門回訪2-5次,瞭解情況,解決問題、溝通關係。

2、小區物管員工按區域範圍分工,每季回訪1次。

3、利用節日慶祝活動、社區文化活動、公關活動等形式廣泛聽取住户反映。

4、有針對性地對住户(業主)作專題調查,聽取意見。

5、小區設投訴信箱,投訴電話,由專人接收,交物管經理/主任及時處理。

6、作好回訪登記。

(一)投訴事件的回訪:

1、重大投訴由物管經理組織進行,一般投訴由物管員進行處理;

2、回訪率應該達到100%;

3、應在投訴處理完畢後的三日內進行。

(二)維修工程的回訪:

1、由小區物管員進行;

2、回訪率應該達到30%;

3、應在維修完成以後的一個月以後兩個月以內進行。

(三)業户報修的回訪:

1、由物管管理員進行;

2、回訪率應該達到30%;

3、應在維修完成以後三天以內進行。

回訪人員領取《回訪記錄表》,通過與住户面談、現場查看的方式進行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質量評價、服務效果的評價、住户的滿意程度評價、缺點和不足的評價、住户意見的徵集,將回訪的內容簡明扼要地記錄在《回訪記錄表》上,並請住户簽名確認。

管理員每月末對回訪的結果進行統計和分析,對發現的回訪不合格、連續就同一事項投訴兩次以上、同一種維修三次以上的現象,寫成統計分析報告,以書面形式上報物管經理審閲,並做出解決方案。

物業管理制度條例全文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羣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説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説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僱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應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物業管理制度條例全文 篇四

一、全體幹部、員工需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二、考勤工作由各站責任人負責實施,並堅持日考日記。

三、各物業站應對所屬人員的簽到出勤情況予以監督簽寫,不得弄虛作假,公司將不定期檢查。發現當天漏籤或簽到不實,當事人要受到一定的處罰(按獎懲制度第十三條執行)。

四、財務部應對職工請假情況通過請假報告做好記錄和彙總,並以此計算員工工資。

五、凡因查抄水電等入户佔用的非工作時間,不做加班處理,事後也不予以補休,各物業站可適當安排提前1小時下班,但不能推遲上班時間,各住區出現突發性搶修而佔用的非工作時間由公司組織補休。

六、考勤記錄要於次月1日報交經理,待審查簽字後備案並編制當月工資表,不得無故拖交,一經出現按獎懲制度第十三條執行。

物業管理制度條例全文 篇五

一、根據會計法和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會計核算程序,手續傳遞制度。

二、每月27日前,向經理提交綜合服務費、水、電等各項收費情況及各小區水、電損耗情況報告。

三、每月10日前各站上報上月經營情況報表,財務分析報告。

四、財務現金借用(含各小區收費員)必須由經理簽字批准,不得私自借用,違反者由當事人以工資墊付且追究責任。

五、出納會計現金庫存限額不得超過五百元,作為零星開支,其它支出一律由支票支付。

六、對各類獎罰,由物業公司報企管部後下發通報,月底由出納員編制工資表,在當月工資中體現。

七、對各類費用報銷,由出納督促,事後七日內必須報銷,原則上不得跨月。

八、各小區發生的任何收付款項必須統一入賬,不得出現帳外資金收支。

水、電工管理制度

一、由專人負責對水、電的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

二、建立水、電等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要齊全。

三、操作人員即水、電管理員要嚴格執行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及保養規範。確保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四、水、電管理員要定期查抄水、電錶,編制每月水、電的收費、損耗情況。

五、嚴格控制小區內水、電、暖的損耗情況,隨時查處偷水、電等現象,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六、如業主發生水、電、暖損壞時,水電工應在短時間內給予修復,最遲不能超過24小時。

七、水、電、暖管理員設備房應保持整潔、通風,無跑、冒、滴、漏等現象。

八、保證路燈、樓道燈完整無損。出現損壞及時修復,最遲不能超過兩天。

九、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

十、如違反以上九條,根據情況給予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20元至100元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額的50%負擔。

物業管理制度條例全文 篇六

一、20xx物業管理制度

(一)、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

2、負責制定各項安全護衞職責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對公司管理區域實施安全監督;

3、負責小區消防設施的監護和公共服務場所安全防範的督察;

4、做好公司管理區域內的管理工作,涉及違法案件的藥及時移交派出所,業務上自覺接受派出所指導;

5、查處公司管理區域內因員工玩忽職守而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災事故;

6、建立健全和管理好系統檔案資料;

7、抓好護衞隊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

8、做好新接物業護衞工作人員的崗位設置和物品配備的統籌策劃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護衞崗位職責

1、護衞員上崗必須穿着統一制服,佩戴統一的工號,儀容嚴整;

2、糾正違章時必須先敬禮,做到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3、上崗時要認真檢查設備、設施,認真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發現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查明情況,排除險情,並及時報告領導,確保小區的安全;

4、堅守崗位,提高警惕,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要勇於與之鬥爭並設法將其抓獲;

5、熟悉本崗位任務和工作程序,預防案件、事故發生,力爭做到萬無一失;

6、愛護設施設備、公共財物,對小區的一切設施、財物不得隨便移動及亂用;

7、熟悉小區的消防系統及消防器材的安裝位置,掌握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遇到突發事件能正確進行處理;

8、值班時間,對崗位內發生的各種情況要及時認真處理,並作好記錄;

9、熟悉小區內公共設施情況,巡查、登記公共設施完好及損壞情況;

10、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做好交接記錄;

11、對進入小區內的可疑人員、可疑車輛要進行盤問和檢查;

12、對進入小區內的陌生車輛要進行登記;

13、對發生在護衞區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保護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秩序及提供請客的職責;

14、熟悉本管理區域內公共設備、設施及業主的基本情況;

15、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電梯服務標準

1、電梯公司維保人員依據《電梯維護養護標準》,對小區電梯實施維修保養。

2、轎廂內須張掛“電梯服務標準”、和“乘梯須知”;

3、執行北京市房屋電梯運行標準:18小時運行,24小時有人值守;

4、司機須持證上崗,統一工作服,禮貌待客,按時交接班,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5、維修保養及時,嚴格執行保養規程,認真填寫保養記錄

6、轎箱環境整潔明亮,不得有油污,垃圾等。機房乾淨,整潔,各種應急設施,抱閘扳手,盤車輪,滅火器等齊全有效。

7、按計劃進行大、中修,並提前2天通知管理服務中心,經同意方可實施。

(四)、安全質量管理

1、電梯公司質管部門定期對小區電梯維保工作進行安全檢驗並填寫《年度電梯安全普查表》,電梯維修質量實行內檢,互檢,專職驗檢制度,填寫《電梯維修保養檢查驗收摘要》確保電梯維修質量,電梯運行安全可靠。

2、電梯公司定期對電梯進行檢查填寫《電梯運行維修(周)檢查表》。

3、維修、保養電梯時應在電梯基站張貼或掛立告示牌,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4、電梯設備出現停電、故障、火災、浸水等緊急情況時,啟用《電梯故障應急方案》。

(五)、電梯設備檔案管理

1、電梯運行及保養、修理過程的記錄表應建檔,保存期為兩年。

2、建立電梯設備台帳及設備清單,妥善保管電梯安裝,調試等原始資料。

法律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制度條例全文 篇七

為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條例》規範物業管理活動,保持物業管理在企業和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清新、整潔、文明有序的生產和生活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一、物業管理企業

1、本辦法中的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使用人的委託,依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對物業的房屋建築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綠化、衞生、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並向業主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

2、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業人員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3、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應與業主、使用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其內容應包括服務範圍、管理標準、權限、期限、費用收支監督檢查和違約責任等,並報送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4、物業管理企業應設立固定的服務場所,專線電話,專職工作人員24小時值班,確保及時為業主服務。

5、物業企業應按等級收費,並由物價部門統一定價,設“公示板”公開收費標準,便於業主和使用人監督。

6、日常維護與緊急事件處理。

(1)物業管理企業應對房屋主體,水電設施,排水設施,消防設備共用部位和供用設備進行日常養護和維修,確保設備運行正常,居住安全。

(2)對上水管線發生跑漏、下水管線發生堵、冒等突發事件及時處理,確保業主和使用人財產不受損失。

(3)對二次供水水箱,應一個季度或在重大節日前徹底清洗一次,日常派專人看管,確保水質安全使用。

7、小區綠化。小區綠化要與周圍建築風格渾然一體,既要注意根據不同的功效進行適宜的綠化和小品佈置,重點美化部分應放在小區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業管理企業要採取多種形式,向廣大業主或使用人特別是兒童進行宣傳教育,使人人都來關心愛護綠化,並制定相應的綠化管理規定。

8、小區衞生管理。清潔衞生的工作應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時間、定地點、定任務、定標準。每天清掃一遍,全日保潔,質量應達到“六不”、“六淨”。既:不見積水、不見積土、不見雜物,不漏收堆、不亂倒垃圾和不見人畜糞便。路面淨、路沿淨、人行道淨、雨水口淨、樹坑牆根淨、果皮箱淨。

9、小區治安。物業管理企業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建立良好的工作關係,接受指導,爭取配合,做好小區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區消防、消防管理在物業管理中佔有頭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消防意識,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應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車輛管理。小區內的機動車,摩托車,自行車應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管理。

二、業主、房屋使用人

1、業主、使用人應成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服務合同,並監督物業管理活動。有權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2、業主、使用人應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環境衞生費、經營性房屋的業主或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部門和環境衞生管理部門,按規定主動交納各種費用。

3、業主,使用人不應高空拋物、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內部平面佈局,隨意拆損門窗和私搭濫建、在外立面設置立架改動採曖、供水、排水設施,不準隨意佔用公共用地亂堆雜物;不準損壞花草樹木、小品、健身器材;不準在樓道內亂寫亂畫;不準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製造妨礙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業管理企業有權督促拒交應交費用的業主、房屋使用人交納費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5、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6、當事人因房屋使用、維修、管理等發生糾紛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涉及千家萬户,做好這項工作可以為政府和廣大居民排憂解難,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確保人民羣眾安居樂業,保證社會的穩定。為開創我區物業管理更新更好的局面作出努力。

三、本辦法施行監督機關為×市××區建設環保行政執法局物業管理辦公室。

物業管理制度條例全文 篇八

1、直接上級:項目經理,公司財務部經理;直接下級:出納。

2、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税務方針、政策,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各項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負責制定各項費用的開支定額及有關報銷、核銷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控制管理。

3、負責編制財務預算,並檢查、監督、落實計劃的執行情況,按時做好月、季、年度的財務決算,編制報送有關的會計報表。

4、負責財會資料檔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5、負責組織每半年一次的資產清理,盤點工作,確保帳實相符、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6、負責對部門員工進行培訓和工作考評。

7、按照公司費用開支標準和開支範圍,檢查各種費用開支,杜絕鋪張浪費,堅持勤儉節約。

8、認真審核各項原始單據,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單據,編制會計憑證並及時入帳,負責市場物業管理處一切往來帳項的核對、清查。

9、加強計費、收費管理,負責市場物業管理服務費、水電費、停車費及其他服務收入的收繳統計及分析工作。

10、定期檢查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協助做好物資盤點工作,負責經濟核算,對帳目做到日清月潔。

11、編制市場物業管理處年、季、月度財務預算,組織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告。檢查和掌握計劃的執行情況。

12、按時發放工資、各類補貼等。配合公司財務部與税務部門保持密切聯繫,辦理税務登記、税務申報等税務工作。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物業管理制度條例全文 篇九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牧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衞生、公共秩序、安全防範、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託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並按有關規定到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有關手續。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將注意事項和根本上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千百萬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並及時告知業主委員並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築及附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他業主使用人建立全法租賃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並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台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染、柱、板、陽台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各類防盜或保安門、窗、柵等安裝超出外牆立面。

(4)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5)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司設施;

(6)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7)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8)踐踏、佔用綠化用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9)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10)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1)隨意停放車輛;

(12)聚眾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3)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4)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二、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業主使用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應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十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好,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