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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全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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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全文多篇

章 法律責任 篇一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供氣設備,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未對用户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時通知用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户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户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佔壓燃氣輸配管道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或者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未通過氣源適配性檢測的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事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二)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三)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四)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核准或者發現燃氣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章 附 則 篇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燃氣設施,是指氣源生產廠家以外的儲氣廠、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儲配站、調壓站、各種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總稱。

(四)燃氣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爐灶、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調器和燃氣計量器等器具。

(五)燃氣供應站點,是指為用户供氣的瓶組氣化站、瓶裝供應站、燃氣車輛加氣站等。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章 監督檢查與事故處理 篇三

第三十八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器具安裝維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除。

第三十九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批准或者核准時,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決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發現已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應當依法撤銷原批准或者核准。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批准或者核准時,程序必須公開,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十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同時報告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立即處理。

第四十二條 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情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可以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妥善處理善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