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4.75K

《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通用多篇

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羣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條 篇二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 篇三

(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1號公佈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羣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物業管理行業逐步建立專業化、社會化和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第三產業優惠政策。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係。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區管理、社區服務與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業主除享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二)推選業主代表,享有被推選權;

(三)依法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權利;

(四)要求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停止違反共同利益的行為。

業主除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配合、支持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業主公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制度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八條 業主大會除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關係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二)批准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審核批准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除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經業主大會批准,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管理方案、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維修工程項目年度計劃;

(二)經業主大會批准,審議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標準。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二)遵守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三)對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經營和管理活動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對物業管理企業不合法、不適當的行為予以監督制止。

第十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範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新建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劃分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住宅建築規模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街區道路等自然邊界圍合的區域,可以將幾個住宅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並能夠封閉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建成並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可以繼續作為一個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一條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和物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一般應當制定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等。

第十二條 對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引導業主按照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並且入住率超過30%的;

(三)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的。

第十三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物業按照一套房屋計一投票權;

(二)非住宅物業按照建築面積每200平方米計一投票權;建築面積200平方米以下,有房地產權證的,每證計一投票權。

第十四條 業主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證明。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告知業主委員會。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於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就業主大會會議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其代表的業主意見;對需業主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具體意見應當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上述規定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業主,並將業主大會會議討論的事項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七條 業主公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的名稱、地點、面積及户數;

(二)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序及決定物業區域內重大事項的方式;

(三)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狀況;

(四)業主使用其物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的權益;

(五)業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權利;

(六)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權;

(七)物業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的繳納、使用、監管;

(八)業主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九)違反業主公約的責任;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就以下事項作出約定:

(一)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二)業主大會的表決程序;

(三)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

(四)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並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銷,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遵守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業主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祕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等材料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前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一般為三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換屆。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因犯罪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增減或調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貼和執行祕書的酬金,由全體業主承擔,其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確定。

前款規定的費用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物業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業主臨時公約示範文本,制定業主臨時公約。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就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在首次業主大會通過的業主公約生效後,業主臨時公約即行失效。

(緊接下一頁)

條 篇四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篇五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