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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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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

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後勤主任,經主任同意並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篇二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棄在停車場上。

(2)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二、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三、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學校,經園長同意並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四、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須保持車內外清潔整齊。

3、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然後通知學校。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後勤主任,經主任同意並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後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後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後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並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後由後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後勤處,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説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並説明原因。

(17)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准,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21)後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默認。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聚效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並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後,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後勤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為切實加強中國小校和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範校車運營行為,消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校車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國小和幼兒園師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2年國務院617號令《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2012年123號令、124號令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校車安全管理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 、校車安全管理

1、學校使用和配備的師生接送車輛必須是縣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門、縣交通管理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籤批備案的專用校車,駕駛人必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即要具備2012年國務院令第617號《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2012年123號令124號令規定的校車使用標準和駕駛人資質。

2、使用專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以校(園)長為組長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並明確專人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檔案。

3、學校要科學嚴密地制訂本校(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和駕駛員在校車運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簽訂責任書,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4、學校每月要召開一次校車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師生接送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有具體詳實的文字記錄。

5、要根據校車法定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佈等情況,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認真填寫具體的車次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校車接送師生線路及停靠點需經縣交管部門審批,禁止在批覆以外的線路和站點運行及停靠。

6、學校校車應按規定時限參加機動車驗審、交足保險並依法交納規費,凡證照不全或有效期滿後不及時補辦的,校車必須停止營運。

7、學校應對班主任、跟車護送老師、駕駛員每學期組織進行不少於二次校車安全培訓教育,教育培訓應有圖文資料記載。

8、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輛性能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校車必須停運並及時將信息告知學生家長,同時,作好學生護送工作,確保學生上(放)學安全。嚴禁校車帶病運行。

9、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並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後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後銜接,一張不缺。

10、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台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車況安全檢查、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跟車教師、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

11、學校應設有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誌鮮明、安全穩靠的校車專用停放場所,並明確每一輛校車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2、學校一旦發現外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摩托車、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並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3、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接送學生校車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裏最有效地組織搶救並進行善後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降低事故損害,保持社會穩定。

14、突遇惡劣天氣,學校應採取停課、調整上課時間等措施,確保安全,並告知學生家長,校車停運。

15、嚴禁租用、租借校車。嚴禁將校車用作其他用途。學校(幼兒園)放假期間,校車要停運保養,禁止將校車用於其他用途。

16、按照“一人一車一檔”要求健全校車檔案,並按時整理更新上報鄉鎮中心學校、縣教育局和縣交警部門備案。

17、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檢查指導,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18、學校每期末將校車安全運行總結情況上報轄區中心學校備案

二、校車駕駛人的聘用、審核確認及培訓教育

19、嚴把駕駛員資質關。校車駕駛員需證、照齊全有效、凡有酗酒、嗜賭和吸毒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以及影響安全駕駛的生理疾病患者,不得擔任校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校車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立即停運,並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20、校車駕駛人實行一正一副制,校車駕駛人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實行人車綁定,保持人、車的相對穩定。學校(幼兒園)聘用、更換校車駕駛人,要報交警大隊和教育局審核確認備案,同時,對不再從事原校車駕駛的駕駛人應報交警部門註銷其本校車駕駛資質。

21、中心校要定期對轄區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學校,幼兒園應每月對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對駕駛人有交通違規現象的要進行強化教育培訓,並責令改正。對不服從安全管理的駕駛人,要堅決辭退。

22、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要積極認真的參加相關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三、校車安全檢查

23、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及三防工具必須配備齊全,並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車輛整潔。

24、校車單位應每月對校車進行一次檢查、保養、維護,使校車隨時保持良好狀態,確保行駛安全。檢查資料完備。

25、除正常的定期檢查外,校車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每天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並如實填寫檢查記錄。

26、校車檢查要有完整的記錄資料,並存入本單位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四、校車安全行駛

27、全縣所有校車必須統一規範安裝“校車運行軌跡監控系統(北斗導航系統)”,並確保全天24小時接受適時監控。

28、學校應當向縣交通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校車行駛的路線和停靠站點,經審批後執行。校車必須嚴格按照審批路線、停靠站點運行。

29、校車接送學生、幼兒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核載人數載人,嚴禁超載。

30、除駕駛人員外,學校、幼兒園還應安排人員隨車護送,隨車護送人員負責維持車內紀律、人數的清點、學生的交接、處理突發事件、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

31、校車駕駛人應嚴格執行公安部123號令和124號令車安全運行規定,謹慎駕駛,確保校車交通安全,嚴禁超速超載、酒後駕駛、疲勞駕駛、駕駛校車時聊天、接打手機等交通違法行為。

32、嚴禁將校車交給無駕駛資質人員駕駛,嚴禁交給非本車專職司機駕駛。

五、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33、學校校(園)長為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即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中心學校負責對轄區學校校車進行督查監管,中心校校長是轄區學校校車安全督管第一責任人。

34、中心校學年初要與轄區校車學校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校(園)長在每學年初開學第一週內,完成與具體管理人、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校車車主、駕駛員、乘車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5、教育局與各縣直學校鄉鎮中心學校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學校、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校車的還必須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安全責任。

36、教育局或相關職能部門對學校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情況進行檢查,對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違規操作的,責令整改並予法規處理,對嚴重違規的民辦學校將予以吊銷辦學許可。

37、對校車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附則

38、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本局原校車管理相關制度同時廢止。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為確保我鎮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

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後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5、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後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後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並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6、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並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後,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後勤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裏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並接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學校、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閒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為切實加強中國小校和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範校車運營行為,消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校車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國小和幼兒園師生的人身安全,結合我縣校車安全管理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校車安全管理

1、學校使用和配備的師生接送車輛必須是縣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門、縣交通管理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籤批備案的專用校車,駕駛人必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

2、使用專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以校(園)長為組長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並明確專人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檔案。

3、學校要科學嚴密地制訂本校(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和駕駛員在校車運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簽訂責任書,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4、學校每月要召開一次校車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師生接送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有具體詳實的文字記錄。

5、要根據校車法定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佈等情況,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認真填寫具體的車次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校車接送師生線路及停靠點需經縣交管部門審批,禁止在批覆以外的線路和站點運行及停靠。

6、學校校車應按規定時限參加機動車驗審、交足保險並依法交納規費,凡證照不全或有效期滿後不及時補辦的,校車必須停止營運。

7、學校應對班主任、跟車護送老師、駕駛員每學期組織進行不少於二次校車安全培訓教育,教育培訓應有圖文資料記載。

8、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輛性能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校車必須停運並及時將信息告知學生家長,同時,作好學生護送工作,確保學生上(放)學安全。嚴禁校車帶病運行。

9、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並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後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後銜接,一張不缺。

10、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台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車況安全檢查、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跟車教師、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

11、學校應設有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誌鮮明、安全穩靠的校車專用停放場所,並明確每一輛校車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2、學校一旦發現外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摩托車、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並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3、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接送學生校車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裏最有效地組織搶救並進行善後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降低事故損害,保持社會穩定。

14、突遇惡劣天氣,學校應採取停課、調整上課時間等措施,確保安全,並告知學生家長,校車停運。

15、嚴禁租用、租借校車。嚴禁將校車用作其他用途。學校(幼兒園)放假期間,校車要停運保養,禁止將校車用於其他用途。

16、按照“一人一車一檔”要求健全校車檔案,並按時整理更新上報鄉鎮中心學校、縣教育局和縣交警部門備案。

17、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檢查指導,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18、學校每期末將校車安全運行總結情況上報轄區中心學校備案

二、校車駕駛人的聘用、審核確認及培訓教育

19、嚴把駕駛員資質關。校車駕駛員需證、照齊全有效、凡有酗酒、嗜賭和吸毒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以及影響安全駕駛的生理疾病患者,不得擔任校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校車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立即停運,並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20、校車駕駛人實行一正一副制,校車駕駛人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實行人車綁定,保持人、車的相對穩定。學校(幼兒園)聘用、更換校車駕駛人,要報交警大隊和教育局審核確認備案,同時,對不再從事原校車駕駛的駕駛人應報交警部門註銷其本校車駕駛資質。

21、中心校要定期對轄區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學校,幼兒園應每月對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對駕駛人有交通違規現象的要進行強化教育培訓,並責令改正。對不服從安全管理的駕駛人,要堅決辭退。

22、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要積極認真的參加相關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三、校車安全檢查

23、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及三防工具必須配備齊全,並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車輛整潔。

24、校車單位應每月對校車進行一次檢查、保養、維護,使校車隨時保持良好狀態,確保行駛安全。檢查資料完備。

25、除正常的定期檢查外,校車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每天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並如實填寫檢查記錄。

26、校車檢查要有完整的記錄資料,並存入本單位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四、校車安全行駛

27、全縣所有校車必須統一規範安裝“校車運行軌跡監控系統(北斗導航系統)”,並確保全天24小時接受適時監控。

28、學校應當向縣交通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校車行駛的路線和停靠站點,經審批後執行。校車必須嚴格按照審批路線、停靠站點運行。

29、校車接送學生、幼兒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核載人數載人,嚴禁超載。

30、除駕駛人員外,學校、幼兒園還應安排人員隨車護送,隨車護送人員負責維持車內紀律、人數的清點、學生的交接、處理突發事件、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

31、校車駕駛人應謹慎駕駛,確保校車交通安全,嚴禁超速超載、酒後駕駛、疲勞駕駛、駕駛校車時聊天、接打手機等交通違法行為。

32、嚴禁將校車交給無駕駛資質人員駕駛,嚴禁交給非本車專職司機駕駛。

五、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33、學校校(園)長為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即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中心學校負責對轄區學校校車進行督查監管,中心校校長是轄區學校校車安全督管第一責任人。

34、中心校學年初要與轄區校車學校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校(園)長在每學年初開學第一週內,完成與具體管理人、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校車車主、駕駛員、乘車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5、教育局與各縣直學校鄉鎮中心學校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學校、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校車的還必須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安全責任。

36、教育局或相關職能部門對學校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情況進行檢查,對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違規操作的,責令整改並予法規處理,對嚴重違規的民辦學校將予以吊銷辦學許可。

37、對校車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附則

38、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本局原校車管理相關制度同時廢止。

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篇八

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如有家長有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書,經學校同意方可更改。

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教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國小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國小生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國小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衞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國小安全防範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歷證明;

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3、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4、由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説明理由。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申請校車使用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後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縣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徵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徵求意見。

(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並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

(五)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准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説明理由。

(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生改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三)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有關限速要求。

(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佈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於我市部分涉農區縣因衝並鎮,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佈局進行調整,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台,方便羣眾舉報違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國小校長考核的範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並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並在違法行為消除後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的監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範圍。

(七)財政部門要指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

(八)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於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繫。

3、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繫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向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督權利。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並向教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違規責任

(一)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二)學校違本細則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三)違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註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三條附則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