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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餐改善工作計劃 營養餐改善計劃實施方案(精品多篇)

欄目: 工作計劃 / 發佈於: / 人氣:1.3W

營養餐改善工作計劃 營養餐改善計劃實施方案(精品多篇)

營養改善計劃彙報材料 篇一

一、食品加工人員每學期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持健康證上崗。

二、食品加工人員要保持個人衞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髮、勤洗衣服。工作期間必須穿戴乾淨、整潔的工作服進行操作,不得穿拖鞋、戴首飾上崗加工操作。

三、雞蛋加工前要檢查雞蛋有無破損,並對外殼進行沖刷、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處理。

四、加工時發現腐壞變質或者感觀性狀異常的蛋奶不得加工。

五、加工蛋奶的設備及所用器具要經常清洗和消毒,保持清潔衞生。

六、營養餐食品專人加工,專人負責。

七、嚴格加工操作程序。不得讓學生喝過期、變質奶、冷奶、吃半生不熟雞蛋。當加熱的必須加熱,當煮熟的必須煮熟,否則發生事故將追究責任。

八、加工過程必須有兩人以上在場食品加工後,必須經過管理人員檢查審定後方可讓學生進食。

營養改善計劃總結 篇二

迤堵國小本學年全校有11個教學班級,專任教師20人,在校學生354人。享受營養改善計劃的學生354人。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行校長負責制,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和日常監督督查小組,都由學校教師兼任。學校具備上級部門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堂工作人

員(臨時工)2人,通過相關機構體檢,持有《健康證》。

學校明確職責和具體分工,針對各項工作制定計劃明確責任。同時召開學校教師、後勤人員會議,學習上級下發的文件,要求學校後勤人員提高食堂衞生工作意識,增強食堂衞生常識,切實認識到學生安全衞生工作的重要性,保證把孩子教育好,管理好,保護好,讓家長放心地將孩子交到我們的手中。領導小組的成立,為全面貫徹落實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切實做到有組織、有領導、按程序開展好各項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星期一、四向學生提供麪包,星期二、三、五向學生提供米線。中心學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保證質量和數量。要求學校嚴格按照流程操作,保證營養餐工作有序開展。學校根據本校實際,因地制宜,本着勤儉節約、不鋪張浪費的原則,做好食堂的供餐管理工作,嚴把食品安全責任關,制定並完善了食堂管理的各項制度。

(一)、就餐制度

1、嚴格按學校規定的就餐時間準時就餐,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或推遲。

2、全體教師參與營養餐管理,保證學生都能吃飽、吃好,讓家長滿意、社會滿意。

(二)、驗收制度

1、每天的食物,必須經驗收後方可使用。一是驗質量。主要看食物的品質是否完好,有無污染變質,二是驗是否有齊全的生產廠家、商標、生產日期等標誌,是否過保質期。

2、驗收合格後,入庫保存。嚴禁不合格食物進入學校。

3、未經驗收的食物嚴禁進入學校,在驗收過程中,驗收人員必須嚴格認真。

(三)衞生制度

各學校食堂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衞生法》,有各項衞生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了衞生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做好食品留樣工作。向供貨方索取兩證(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複印峻和質量檢驗報告,進、出貨手續齊全,帳冊相符。此項工作在學校膳食管理委員會的監督和管理下進行。

(四)留樣制度

食品加工完成至食用間隔不超過2小時。每餐食品必須留樣,留樣須有專人負責,每品種不少於100克,留樣須留足48小時且有記錄。

1、就餐場地不能滿足需要。學校餐廳面積小,餐桌尚待配備,現在學生都是在食堂外用餐。

2、食堂操作人員的烹飪水平有待提高,讓學生能吃上色香味俱全的伙食。

3、學校的衞生條件未能達到基本標準,學校食堂管理還不夠規範,從業人員的素質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學校參與教師和管理人員對食品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安全意識淡薄,沒有切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人的法定責任,未將以往的衞生監督意見整改到位。

1、重視宣傳教育,增強師生食品衞生安全意識。利用晨會、班會、校會以及校園廣播、黑板報,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食品衞生宣傳教育。

2、加大學校營養餐安全工作日常檢查、加大監督力度,及時排查食品衞生安全隱患,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服務師生,保障安全,努力營造學校安全、良好的食品衞生環境,不斷構建人民滿意及和諧校園。

3、繼續與相關部門積極配合,鞏固學校食品衞生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果,共同營造學校食品衞生安全的良好氛圍,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4、進一步加大力度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讓他們提高認識,樹立“安全無小事”的意識。

5、進一步加大學校飲水、飲食衞生安全排查、整改力度,千方百計確保師生飲水、飲食安全。

6、適時組織膳食委員會會議,為營養餐工作出謀劃策。

7、認真做好食品留樣,並分開放入冰櫃,留樣食品存放不少於48小時。

學校營養餐旨在改善學生膳食營養,增強身體素質 ,促進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學校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堅持以人為本,把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作為為羣眾辦實事、辦好事的重大民心工程來抓。

為確保“營養改善計劃”能夠安全、平穩實施,我校根據上級通知精神,認真開展了營養餐自查工作,現將我校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自查報告如下。

1、開學初,學校認真制定了“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方案”,學校成立了營養餐工作領導小組、食品採購供應加工、食品安全監督、營養餐發放、數據統計和檔案管理。領導小組和監督小組負責營養餐工程實施管理,負責每天的營養餐食品安全的監督與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落實了學生營養餐食品分發人員、庫房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職責,把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管責任分解落實到人。

2、建立了營養餐財務管理制度、食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原料採購管理制度、庫房管理制度、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餐廳衞生管理制度、烹調加工管理制度、食品留樣制度、食堂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廚房衞生管理制度、衞生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食堂人員衞生知識培訓制度、食堂粗加工管理制度、食品衞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品供應制度、師生用餐制度、學校食物中毒應急處理預案、學校防投毒措施、食堂就餐人員須知、食堂衞生基本要求等管理制度,健全了營養餐採購、留樣、班主任領取和學生用餐四類台賬,規範了營養餐操作、加工、分發食用和採購流程。

x、每週對營養餐工程的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食品衞生監管情況和學生的領取使用情況開展自查,並對存在的問題做到了及時整改。

1、自x月1日起自x月x日,我校學生的營養餐實施定點採購蛋奶,向學生提供牛奶加雞蛋加麪包的供餐模式。x月x日至x月x日,由於我校食堂設施不到位,我校對x公里以外的1x0名學生進行提供完整午餐,xx月xx日至xx日,我校對食堂進行升級改造,又對學生進行牛奶加雞蛋加麪包的供餐模式。自x月21日起,我校對全校2xx名學生實施提供完整午餐,截止目前,各環節運行平穩。

2、學校明確了專人保管和驗收人員,對每天採購的食品進行驗收登記後由保管人員保管,發現異常食品拒絕接收,落實了食品出入庫記錄和索證制度。

x、學生每天食用營養餐x0分鐘前由食品檢驗員、監督員先嚐當日所發營養餐食品,確認無異常現象後再由各班主任領取到班級發放,並由班主任監護、指導學生食用,並做到:一看、二摸、三嗅、四嘗,學生用餐後1小時內嚴禁在外買零食吃,以免造成營養餐和零食混吃造成身體不適。

x、食品管理人員每天對所發食品留樣保存x8小時。

x、“營養餐工程”分管人員每天營養餐時間到各班巡視、檢查學生食用情況和班主任對食用的記錄情況。

x、由於我校食堂工人只有2人,工作量大,學校決定早上第三節課沒課的老師全到食堂幫忙,午餐時全體老師行動全力做好此項工作,得到了全體老師的大力支持。同時積極組織高年級學生參與,從下飯盒到食堂午餐後的清洗,都組織學生進行。

學校嚴格執行“營養餐工程”經費零利潤的相關規定,每週向學生公示一週採購的營養餐品種、數量、價格和學生領食用人次。做到專帳管理,專款專用,每天對營養餐實行實名制發放,並由學生簽字,每週彙集成冊入檔,真正做到日清,月結,配合做好上級的檢查、審計工作和校務公開。至今為止,上級專項資金能夠按時下發,有效的保證了工作的開展。

校長為營養餐安全第一責任人,嚴格把好食品質量關;食品安全監督員餘勝做好食品安全的監督,嚴禁變質、腐爛、被污染、過期、沒食品安檢合格證的食品進入校園;食品驗貨人把好質量關,食品採購員蔣勃嚴格按要求主要負責食品的採購工作。

1、工人工作量大,廚房切菜設備不到位。

2、由於營養餐的實施,從基礎設施到日常運行都大大加重了學校財務壓力。

x、重視宣傳教育,增強師生食品衞生安全意識。經常利用晨會、班會、校會以及利用校園廣播、黑板報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食品衞生宣傳教育。

x、即使調整營養餐菜譜,提高食品質量,儘可能讓每生能吃完每日x元的營養餐。

x、加強對學生的用餐管理,監督學生按時吃完。

營養餐改善工作計劃 營養餐改善計劃實施方案 篇三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項重大民生決策,這既是一項責任工程,也是一項風險工程,需要多方聯動,紮實推進。為了切實開展好我校學生營養餐改善工作,結合鄉黨委和中心學校制定的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以人為本、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__〕54號)的有關要求,以在校學生為對象,以為學生提供營養餐為基本方式,改善學生營養狀況,提高學生健康水平。

二、組織領導

1、成學生營養餐改善工作實施領導組

組 長:張清泉

副組長:楊 瓊 張春芳

管理員:楊術全

成 員:楊昌子 姚純清 楊德鬆 周 濤

各班班主任

2、工作職責如下:

張清泉:領導李家河鄉中心國小學生營養餐改善工作實施。

楊 瓊:負責監督落實營養改善詈劃,處理日常事務。 楊術全:負責處理營養餐項目日常管理業務,數據業務處理,檔案建設及管理,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楊昌子、姚純清:負責對週二、週四學校食堂供餐模式的特質採買,及對食堂的管理。

周 濤:負責對週一、週二、週五課間加餐模式,牛奶、雞蛋的發放。

各班班主任:負責領取食品既對學生髮放、簽字工作。

三、明確職責,落實工作

1、學校營養餐工作,校長張清泉為第一責任人,楊瓊、楊術全、楊昌子、周濤、姚純清、楊德鬆為直接責任人。

2、各班班主任為該班營養餐的第一責任人。

3、學校擬定出安全協議書,將與相關人員簽訂工作崗位責任協議。

四、加強食堂管理

學校要加強對食堂工作的領導與管理,把其列為學校常規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高度重視食堂經營服務工作。學校食堂實行校長負責制,並確定一名校級領導分管,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堂管理員。由學生代表、學生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組成,行使食堂的監督、檢查等職能。

1、加強學校食堂食品衞生安全管理,建立採購索證驗收、食品加工衞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從業人員衞生管理、衞生檢查及獎懲、除蟲滅害衞生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及時報告和緊急處置等制度,並上牆明示。

2、監督指導食堂統一建立食品採購登記台賬,食品及原輔材料的採購實行索證(索票)登記制度;學校應做好購貨記錄。

3、嚴禁採購下列食品及食輔原料:①“三無”(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廠家)產品。②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③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籤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④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製品、未經衞生檢疫部門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⑤其他不符合食品衞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五、學校要加強食堂從業人員的管理

1、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並進行健康檢查和飲食衞生專業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凡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患者,嚴禁從事學校食堂工作。

2、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衞生習慣。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及便後,必須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勤洗手,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六、學校要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存放管理

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和收發登記制度;食品在校儲存期間,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類存放,安全管理;要嚴防食品在儲存期間發生黴變、腐爛和生蟲不潔等現象;對過期食品和黴變食品要按規定及時處理,嚴禁不符合質量衞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學校食堂和學生餐桌。

七、應急措施

各校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一旦發生較嚴重的食品衞生安全事故,迅速啟動應急預案。

營養改善計劃彙報材料 篇四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xx〕54號),指導各地科學有效地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切實改善農村學生營養狀況,提高農村學生健康水平,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實施。

第三條營養改善計劃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實行地方為主,分級負責,各部門、各方面協同推進的管理體制,政府起主導作用。

第四條成立全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成員單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衞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部,簡稱全國學生營養辦,負責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營養改善計劃實施主體為地方各級政府。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分工負責。要建立責權一致的工作機制,層層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一)省級政府負責統籌組織統籌制訂本地區實施工作方案和推進計劃,統籌規劃國家試點和地方試點;統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規範;統籌安排資金,改善就餐條件;統籌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食品

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制訂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方案,指導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制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統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級政府負責協調指導督促縣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縣級政府是學生營養改善工作的行動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營養改善計劃的具體實施。包括制訂實施方案和膳食營養指南或食譜,確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內容,建設、改造學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對食品安全和資金安全負總責,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責成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第六條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營養改善計劃的組織實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一)教育部門要把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作為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的重要工作,牽頭負責營養改善計劃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實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會同財政和審計等部門加強資金監管;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加強學校食堂建設,改善學校供餐條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管,開展食品安全檢查;配合衞生部門開展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配合衞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門開展營養知識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

(二)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職能,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切實加大投入,落實專項資金,加強資金監管,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三)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大力度支持農村學校改善供餐條件。加強農副產品價格監測、預警和監督檢查,推進降低農副產品流通環節税費工作。

(四)農業部門負責對學校定點採購生產基地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監管鼓勵和推動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向農村學校供應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從生產技術上指導和支持學校開展農產品種植、養殖等生產實踐活動。

(五)工商部門負責供餐企業主體資格的登記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

(六)質檢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監管,查處食品生產加工中的質量問題及違法行為。

(七)衞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衞生學處置對學生營養改善提出指導意見,制定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和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方案;在教育部門配合下,開展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和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

(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會同教育、農業、質檢、工商等部門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辦法,與學校、供餐企業和託餐家庭(個人)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安排專人負責,加強對食品原料採購、貯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維護等環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協助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綜合協調。

(十)監察部門負責對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審計部門負責對營養改善計劃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效益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保證資金安全。

(十二)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引導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全面、客觀地反映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十三)供銷部門要發揮供銷合作社網絡優勢,在食品供銷方面要加強產銷銜接,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動大型連鎖超市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基地、專業大户等直接與學校建立採購關係,形成高效、暢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給體系。

第七條學校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實行校長負責制。重點做好食堂管理,保證校園食品安全,組織和管理學生就餐。開展對學生及家長的營養與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建立由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確定供餐模式、供餐單位、配餐食譜和日常監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鼓勵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基層組織,以及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參與學生營養改善工作,在營養與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改善就餐條件、創新供餐方式、加強社會監督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九條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營養改善計劃的宣傳工作,做好宣傳方案,採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準確、深入宣傳有關政策,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共同監督和共同推進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試點縣和學校要在營養食譜、原料供應、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營養宣傳教育等方面積極探索、及時總結,為穩步推進營養改善計劃積累經驗,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

第十一條建立工作機制。

(一)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將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納入地方各級政府工作績效評價體系,明確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營養改善計劃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的工作負管理責任。

(二)實行目標責任制。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學校和有關企業(個人)之間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並按照目標責任書的要求進行考核評估。根據考評結果,對未能切實履行責任的,限期糾正,必要時暫停撥付相關專項經費;對工作組織得力、任務完成較好的,予以表彰或給予獎勵性補助。

(三)建立工作通報制度全國學生營養辦定期編髮工作簡(通)報,每月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宣傳好的經驗與做法,反映普遍性問題,加強對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工作的指導和督辦。各省、市、縣學生營養辦定期以工作簡報、工作報告等形式逐級反映和上報本地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

(四)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地方各級政府應明確規定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保證信息公開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時、準確;採取多種方式,及時將工作方案、實施進展、運行結果向社會公示;督促供餐單位和個人定期公佈配餐食譜、數量和價格,嚴禁剋扣和浪費。

第十二條試點地區以縣為單位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省級政府彙總審核後,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三條試點縣和學校根據地方特點,按照安全、營養、衞生的標準,因地制宜確定適合當地學生的供餐內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為主,無法提供午餐的學校可以選擇加餐或課間餐。

(二)供餐食品。必須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營養要求,確保食品新鮮安全。供餐食品特別是加餐應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飲料等替代。有條件的學校可適度開展勤工儉學,補充食品原料供應。

(三)供餐食譜。參照有關營養標準,結合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當地飲食習慣和食物實際供應情況,科學制定供餐食譜,做到搭配合理、營養均衡。

第十四條試點縣和學校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供餐模式,以學校食堂供餐為主,企業(單位)供餐模式為輔。對一些偏遠地區暫時不具備食堂供餐和企業(單位)供餐條件的學校和教學點,可實行家庭(個人)託餐。

(一)學校食堂供餐。由學校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

(二)企業(單位)供餐。向具備資質的餐飲企業、單位集體食堂購買供餐服務。

(三)家庭(個人)託餐。由學校附近家庭或個人,在嚴格規範准入的前提下,承擔學生就餐服務。

試點地區應加快學校食堂(伙房)建設與改造,在一定過渡期內,逐步以學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體過渡期由省級政府統籌確定。

第十五條營養改善計劃實行供餐准入機制。

(一)學校食堂在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後方可為學生供餐;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在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並經相關部門審核後方可為

學生供餐;託餐家庭(個人)必須符合准入要求並經相關部門審核後方可供餐。地方政府應為託餐家庭(個人)改善供餐條件提供必要支持。

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具體准入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教育、質檢、工商等部門制定。同時應結合實際,定期進行修訂。

(二)縣級政府組織招標,確定納入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推薦名單,並向社會公示,供學校選擇和社會監督。不具備准入要求的,嚴禁參與招標。

(三)採取校外供餐的學校要將食品安全作為首要條件,在縣級政府確定的推薦名單中進行選擇。

第十六條實行供餐退出機制。

對企業(單位)供餐、家庭(個人)託餐實行退出機制。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供餐資格。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吊銷或註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包括已供餐或已納入營養改善計劃推薦名單但未實施供餐的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

(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採購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等食品安全問題,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四)出現降低供餐質量標準、隨意變更供餐食譜、擅自更換履約人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協議)的行為的。

(五)供餐期間存在剋扣、減量、延時、拒絕供餐或服務態度惡劣等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的。

(六)在學校膳食委員會組織的測評中,兩次不合格的。

具體退出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第十七條科學指導營養供餐。

(一)縣級以上政府成立學生營養指導專家組。制定膳食營養指南或食譜,指導試點縣、試點學校、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科學合理供餐。組織開展學生營養狀況監測與評估。制定營養宣傳教育指南,指導學校及社會進行營養科普宣傳。

(二)試點縣和學校應結合學生營養狀況,根據專家組制定的膳食營養指南或帶量食譜,選擇肉、蛋、奶和其他營養價值較高的食品作為主要供餐內容,建立定時、定量供給制度,保證學生充足的能量和營養攝入。

第十八條加強營養知識宣傳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教育形式,向學生、家長、教師、學校管理人員和供餐人員普及科學營養知識,提高全社會對學生營養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培養科學的營養觀念,促進科學合理供餐。

(二)嚴格落實國家教學計劃規定的健康教育時間,對學生進行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建立健康的飲食行為模式,引導學生拒絕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廣大學生能夠利用營養知識終身受益。

第十九條建立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與評估制度。

試點縣要按照國家制定的監測評估方案,確定一定數量的學校作為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監測點,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常規監測與評估。在常規監測的基礎上,每年對部分試點地區和學校開展重點監測,及時跟蹤瞭解學生營養改善情況,為學生營養改善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條改善學校食堂就餐條件。

(一)各地應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統籌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劃,分期實施,逐步達標。

(二)各地要統籌安排農村中國小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資金和中西部農村國中校舍改造工程項目,將學生食堂列為重點建設內容,使其達到餐飲服務許可的標準和要求。中央財政在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中專門安排食堂建設資金,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學校改善就餐條件進行補助,並向國家試點地區適當傾斜。

(三)地方政府負責學校食堂建設及飲水、電力設施改造,廚具、餐具、清洗消毒設備配置等基礎條件的改善,使其達到餐飲服務許可的標準和要求。

(四)學校食堂建設要本着“節儉、安全、衞生、實用”的原則,嚴禁超標準建設。規模較國小校,可以根據實際,利用閒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備相關設施設備,為學生就餐提供基本條件。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有清真餐需求的學校應設立清真灶。

(五)學校食堂(伙房)建設(改造)方案應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後方可實施,避免建成後不符合餐飲服務許可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對學校食堂建設進行餐飲安全指導。

第二十一條重視學校食堂管理。

(一)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食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在考核學校工作時,將食堂管理作為重要指標。

(二)學校應加強對食堂工作的領導與管理,建立健全覆蓋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實行校長負責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應充分發揮膳食委員會在配餐食譜、食堂管理和檢查評議等方面的作用。

(三)地方政府要根據當地實際為農村學校食堂配備合格工作人員並妥善解決待遇和專業培訓等問題。從業人員不足的,應優先從富餘教師中轉崗,也可以採取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方式從社會公開招聘。人員招聘按照“省定標準、縣級聘用、學校使用”的原則進行。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關條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接受業務技能培訓。

(四)學校食堂應以服務師生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原則,合理確定伙食費標準和配餐方案,並報縣級教育、衞生、價格管理部門備案。

(五)學校食堂一般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封閉運營,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滿,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滿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管理。由社會投資建設、管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後,可由政府購買收回,交學校管理。

第二十二條加強學校食堂財務管理。

(一)學校食堂實行專賬核算。要加強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據管理,加強內控監督,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

(二)學校食堂結餘款項滾動使用,統一用於改善學生伙食,不得用於學校教職工福利、獎金、津貼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三)學校食堂實行財務公開,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膳食委員會的監督學校食堂每學期期末應將食堂收支情況全面結算,結果向學校師生和家長公開,同時報送縣級學生營養辦備案。

第二十三條試點地區應嚴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機制,落實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試點縣要指定專門機構、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營養改善計劃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條試點地區應堅持安全第一、穩步推進的原則,組織職能部門,對所轄學校供餐條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按照評估情況,安排所轄學校分期分批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凡供餐條件不能滿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學校,暫緩實施營養改善計劃。

第二十五條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必須依法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範食品採購、貯存、加工、留樣、配送等環節的管理。

(一)食品採購。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制度,凡進入營養改善計劃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要通過公開招標、集中採購、定點採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建立食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供貨商評議制度,不得采購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貯存。食品貯存場所要符合衞生安全標準,配備必要的食品儲藏保鮮設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和庫存盤點制度;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清理銷燬變質和過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飪。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温度應不低於70℃。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製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有關規定,嚴禁超範圍、超劑量使用。

(四)食品留樣。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並放置於專用冷藏設施中冷藏48小時。

(五)食品配送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具備送餐條件和資質。送餐車輛及用具必須清潔衞生。運輸過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應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六條實行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度。學校負責人應輪流陪餐(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營養供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

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培訓。

縣級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食品安全專家通過現場指導、培訓等多種形式,增強學校、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食品安全意識,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條件的試點縣,可將涉及營養改善計劃的食品供貨商等一併納入培訓。

第二十八條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逐級逐校制訂詳細的應急預案,明確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措施,細化事故信息報告、人員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後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工作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九條資金安排。

(一)國家試點地區營養膳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核定,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國家試點地區以外開展營養改善計劃地方試點工作(以下簡稱地方試點)地方試點應當以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革命老區等為重點,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對地方試點工作開展較好並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財政根據經費投入、組織管理、實施效果等情況給予獎勵性補助。

(三)在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同時,繼續落實好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簡稱“一補”)政策,不得用中央專項資金抵減“一補”資金。

(四)鼓勵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捐資捐助,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開展營養改善工作,並按規定享受税費減免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資金撥付。

省級財政部門應於收到中央專項資金預算文件25個工作日內,將預算分解到縣。將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實行分賬核算,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支付。

第三十一條資金使用。

中央專項資金要全額用於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中央專項資金結餘滾動用於下一年度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嚴禁剋扣、截留、擠佔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資金監管。

(一)財政部門應將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教育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導。

各學校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監管,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二)各地應結合現有學籍管理平台,建立營養膳食補助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對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數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嚴防套取、冒領資金。

(三)各地要定期公佈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數等信息。試點學校、供餐企業(單位)和託餐家庭(個人)應定期公佈經費賬目、配餐標準、帶量食譜,以及用餐學生名單等信息,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行國家重點督查、省市定期巡查、縣級經常自查,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促進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公開透明、廉潔運作。

地方各級政府要建立問責制度,制定專門的監督檢查辦法,對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方式。

採用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內部監督檢查與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檢查。

(一)日常監督。各有關部門和學校對本系統(單位)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教育督導部門要把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定期督導;審計部門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部門對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二)專項監督。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級學生營養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點督查及專項檢查。

(三)人大政協監督。地方各級政府要主動將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接受監督。

(四)社會監督。各地應成立學生、家長、教師代表和社會各界代表共同組成的監督小組,設置舉報電話和公眾意見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重點。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食品安全、資金安全和職責履行,主要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是否建立和實施供餐准入和退出機制。

2、供餐單位是否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3、供餐單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健康證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關培訓。

4、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的供貨商是否通過公開招標、集中採購、定點採購的方式確定,程序是否合規合法。

5、食品採購、貯存、加工、供應等環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6、學校選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學,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滿足營養需求,是否建立營養監測與評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後是否及時有效處理,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資金安全。

1、年度預算是否及時下達,資金撥付是否符合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

2、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滯留、擠佔、挪用、套取、虛報、冒領等問題。

3、是否出現虛列支出、白條抵賬、虛假會計憑證和大額現金支付等情況。

4、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是否符合程序。

5、結餘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與管理。

6、食堂聘用人員工資、設備設施購置等費用是否納入當地財政預算,是否擠佔學校公用經費。

7、是否按規定落實有關税費減免優惠政策。

(三)職責履行。

1、政府主導作用是否得到落實。

2、相關職能部門是否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監督管理是否規範。

3、是否成立營養改善計劃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是否有專門人員負責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工作經費。

4、是否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有無推諉扯皮現象。

5、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監督管理辦法,是否有效執行。

6、對營養改善計劃執行情況是否定期進行跟蹤督導、檢查。

7、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否及時、有效整改,相關人員的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六條處理與責任追究。

對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營養改善計劃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各地可依據本細則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在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困難和問題,由各級學生營養辦協調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解決。本級學生營養辦無法解決的重大問題,逐級上報。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衞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營養改善計劃彙報材料 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校園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校食堂,是指為學生(含教職工)提供就餐服務,按要求具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間的場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範圍內各級各類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為學校供餐的用餐配送單位(以下簡稱供餐單位)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學校食堂(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將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學校校長及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設施設備,落實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風險,消除食品安全隱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相互通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包括學校食堂建設、量化分級評定結果、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等)相關情況。

第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學校食堂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推進食堂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化。採用安裝透明玻璃隔斷或通過視23頻傳輸等形式,大力實施“明廚亮灶”工程。學校食堂建設(改造)方案應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後方可實施,避免建成後不符合餐飲服務許可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對學校食堂建設進行餐飲安全指導。有清真需求的學校應設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採購、貯存、加工等應符合清真飲食的規定。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學校食堂設立食品安全檢驗室,採用經濟而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體系等先進技術和管理規範,提高學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條學校食堂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學校食堂應以學校校長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申請辦理許可證,並依法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八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責任人,分管校長是學校食品安全具體責任人。學校應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負責學校食堂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情況應在食堂餐廳內公示。

第九條學校統一為學生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具有集體配餐資質的合法企業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學校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場所。學校和供餐單位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學校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供餐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學校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台賬記錄制度,關鍵環節食品加工操作規程,食品留樣制度,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信息反饋、投訴受理等制度。

第十一條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食堂,應由學校自主管理,不得對外承包。對已經承包、出讓、租賃的學校食堂要儘快收回。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還應建立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學校負責人應輪流陪餐(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食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

第十二條鼓勵學生家長委員會對學校食堂進行監督。學校食堂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安全承諾書、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信息等。提倡舉辦“學校食堂開放日”活動,邀請學生家長代表及新聞媒體記者等社會各界人士實地考察、評議學校食堂。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與學校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並建立學校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疏於管理、玩忽職守,導致學生髮生食品中毒事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學校食堂加工場所的佈局和設施條件應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要求。

第十五條學校食堂選址應防止各種污染源的影響,必須遠離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應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同時符合規劃、環保和消防等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學校食堂加工場所原則上不應與教學用房合併設置。食堂應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麪點製作、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

第十七條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在室內,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佈局,並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面積應滿足食品處理需要,配備足夠的冷藏、冷凍設施。庫房應設置貨架,符合主、副食分開存放並隔牆離地的要求。粗加工場所內應分別設置動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產品的清洗水池應獨立設置,水池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

第十八條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面積與供餐學生規模相適應;

二、牆壁應有1。5米以上的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三、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鋪設,具有一定坡度,易於清洗與排水;

四、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設施,污水排放和符合衞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五、配備《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水池應使用不透水材料製成,不易積垢並易於清洗。各類水池應明顯標識其用途。食品處理區內應設置洗手設施,有明確的洗手、消毒及檢查等規定。用餐場所應設置足夠的自來水裝置,供就餐學生洗手、清洗餐具。

第二十條烹飪場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體燃料,爐灶應為隔牆燒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塵污染食品。

第二十一條加工經營場所內不得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在加工經營場所外設立圈養、宰殺場所的,應距離加工經營場所25m以上。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培訓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一、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和培訓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二、患有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衞生習慣,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髮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戴飾物。專間操作人員應戴口罩。

四、操作前應洗淨手部,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手部污染後應及時清洗消毒。

五、不得將私人物品帶入食品處理區;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吸煙、飲食或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建立食堂從業人員晨檢制度。食堂管理人員應在每天早晨各項飯菜加工活動開始之前,對每名從業人員的健康、衞生狀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發現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四條學校食堂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累計不少於40學時的食品安全培訓。學校校長、分管副校長、後勤負責人、食堂負責人都應積極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二十五條建立食品採購索證索票制度。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採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採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加蓋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複印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採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蓋有公章(或簽字)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户等採購的,應當查驗其《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索取並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食品購銷憑證,做到源頭可控,有據可查。

第二十六條規範大宗食品採購行為。建立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集中採購、定點採購制度。偏遠地區學校或教學點可通過比選質量、價格的辦法確定供貨對象。

第二十七條建立食品查驗及台賬記錄制度。採購包裝食品時應嚴格查驗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並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確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購質量不合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采購有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不得采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採購需冷藏或冷凍的食品時,應冷鏈運輸。

第二十八條實施農村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應建立雙人採購和定期輪換制度。每次採購應做詳細的採購記錄備查。原則上採購人員每學期應輪換一次。應建立供貨商評議制度。學校應定期對食品及原輔材料供應商進行綜合評議,對評議不合格、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應商應列入黑名單,終止供貨合同,取消其供貨資格。

第二十九條學校食堂(供餐單位)餐飲加工過程應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

第三十條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加工時食品中心温度應不低於70℃。加工後的成品應與半成品、食品原料分開存放。烹飪後的食品應在備餐間存放。烹飪後至食用超過2小時的,應當在高於60℃或低於10℃的條件下存放。分餐應當在備餐間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內進行。保存温度低於60℃或高於10℃、存放時間超過2小時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應充分加熱。加熱前應確認食品未變質。不得將回收後的食品經加工後再次銷售。

第三十一條學校食堂用水應符合國家標準gb5749《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規定。

第三十二條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備案食品添加劑。嚴禁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製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存放應有固定的場所(或櫥櫃),標識“食品添加劑”字樣,盛放容器上應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食品添加劑應專人採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櫃保存。

第三十三條嚴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類學校食堂製售冷葷涼菜;嚴禁外購即時冷食;嚴禁違規加工製作四季豆、發芽土豆、鮮黃花菜、豆漿等高風險食品;嚴禁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第三十四條應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餐廚廢棄物應由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學校食堂(供餐單位)應與處置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並索取其經營資質證明文件複印件,並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應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庫、出庫必須由專人負責,簽字確認。嚴格入庫、出庫檢查驗收,核對數量,檢驗質量,杜絕變質、過期食品的入庫與出庫。出庫食品做到先進先出。

第三十六條建立庫存盤點制度。食堂物品入庫、驗收、保管、出庫應手續齊全,物、據、賬、表相符,日清月結。盤點後相關人員均需在盤存單上簽字。食堂應根據日常消耗確定合理庫存。發現變質和過期的食品應及時清理銷燬。

第三十七條食品貯存場所應根據貯存條件分別設置。食品和非食品庫房應分設,並配置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離牆、離地,安全存放。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擺放,不同區域應有明顯標識。散裝食品應盛裝於容器內,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供應商及聯繫方式等內容。盛裝食品的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條供餐單位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條件下貯存和運輸,從燒熟至食用的間隔時間(保質期)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燒熟後2小時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熱藏)的,其保質期為燒熟後4小時。

二、燒熟後2小時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質期為燒熟後24小時。供餐前應加熱,加熱時食品中心温度應不低於70℃。不符合加熱標準的食品不得食用。

第三十九條運輸集體用餐的車輛應配備符合條件的冷藏或加熱保温設備或裝置,使運輸過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運輸車輛及工具應保持清潔衞生。每次運輸食品前應清洗消毒,在運輸裝卸過程中注意保持清潔,運輸後進行清洗,防止食品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

第四十條學校食堂加工製作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施中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於100g,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審核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專櫃專鎖。

第四十一條餐用具使用後應及時洗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消毒後的餐用具應貯存在專用的保潔設施內備用,保潔設施應定期清洗,保持潔淨。保潔設施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並有明顯標識。餐用具提倡採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採用化學方法消毒的必須沖洗乾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不得重複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第四十二條加工結束後及時清理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及時清洗各種設備、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歸位擺放。

第四十三條學校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適時組織開展應急培訓、演練,完善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發生學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立即採取各項應急處置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衞生、教育、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不得擅自發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四十四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響應的原則,各級教育部門應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衞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報告上級黨委、政府。要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立即核實情況,迅速開展工作,妥善應對,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

第四十五條學校食堂實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量化分級年度等級達到a級的學校食堂,應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把學校食堂納入食品安全重點監督檢查的對象,建立學校食堂季度監督檢查制度。依法重點查處無證經營、超期限經營和超範圍經營,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餐飲服務許可證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把學校食堂食品列入監督抽檢計劃重點內容,結合日常監督情況,針對問題較多和嚴重的學校食堂以及高風險食品進行監督抽檢。

第四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採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形式,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加強監管,對發現的問題予以通報並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十條本辦法的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適用於實施農村營養改善計劃試點的學校食堂;其他學校食堂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

營養改善計劃總結 篇六

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省學生營養辦於20xx年12月對我省營養改善計劃工作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中央財政從20xx年起連續三年累計安排資金35.31億元支持我省農村中國小食堂建設,三年省級財政配套資金5.27億元,其中分配到26個國家試點縣20.37億元。根據資金分配情況全省共規劃食堂7918所,截止到20xx年11月底,竣工7478所,佔總規劃數的94.44%;在建119所,佔總規劃數的1.51%;未開工321所,佔總規劃數的4.05%。國家試點縣共規劃食堂5187所,竣工4879所,佔規劃數的94.06%;在建41所,佔規劃數的0.79%;未開工267所,佔規劃數的5.15%,僅剩新蔡縣160所、蘭考縣107所未開工建設。

目前,我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供餐模式為課間加餐與食堂供餐並存。截止到20xx年11月底,受益的9528所學校中,有5148所學校為學生提供了完整午餐,佔比為54.03%,這一比例距全國的平均比例還存在一定差距。其中淮陽縣、汝陽縣、蘭考縣、新蔡縣、光山縣食堂供餐比例過低,影響全省工作的進度。

1.地方責任落實不到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xx〕54號)等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要將食堂聘用人員工資和食品配送等費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大部分試點縣沒有嚴格按文件要求,解決食堂聘用人員工資和食品配送費用,還有存在擠佔學校公用經費的現象。在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試點縣有關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人員培訓、督導檢查、宣傳教育、效果監測評估等缺乏地方政府相應的專項經費支持,影響了試點縣工作開展。一些試點縣對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縣營養辦人員配備嚴重不足,有些縣甚至沒有專職人員。目前,沈丘縣為本縣營養辦申請到9個人的編制,魯山、內鄉、固始等縣為縣營養辦配備了專職人員,但其他試點縣營養辦人員多為兼職,甚至部分試點縣兼職人員數量還在3人以下,嚴重影響了營養改善計劃的組織實施。

2.食堂供餐比例仍較低。20xx年底我省試點縣學校食堂供餐率排名全國第24位,仍處倒數第二。試點縣中淮陽縣、汝陽縣、蘭考縣、新蔡縣、光山縣食堂供餐比例過低,未能拿出有效辦法改變落後的狀況。

3.已建好食堂使用率低。我省試點縣規劃建成的7478所學校食堂中,投入使用的比例只有65.01%,直接影響到整體的食堂供餐比例。主要問題:一是學校存在觀望狀態,不主動克服困難為學生提供完整午餐;二是食堂配套設施不到位;三是招標程序繁瑣、複雜、不夠規範。

4.新蔡縣、蘭考縣食堂建設滯後。在26個試點縣中,學校食堂建設未開工項目還有267所,其中蘭考縣有107所,新蔡縣有160所,兩個縣因食堂建設資金規劃的問題導致未開工建設。

5.食品衞生安全和資金安全仍有風險。資金安全方面,一是有些學校補助資金不能足額用於完整午餐和課間加餐,企業供餐食品品種單一;二是實名制學籍管理系統中,個別縣、學校仍存在虛報情況,造成資金的大量節餘;三是有些縣在招標過程中未按照國家及省級文件執行,屢次導致廢標,從而影響到學生用餐;四是部分學校食堂採取企業託管方式經營,供餐所需的水電、燃料費用還是由企業承擔,不能保證每天4元錢全部吃進學生嘴裏。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管理人員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到位的問題,缺乏對採購、加工環節的監督檢查;部分學校食堂存在設備匱乏落後、管理水平較低、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缺乏等突出問題。

1.要落實好地方責任。各試點縣要設法解決好食堂聘用人員工資和食品配送費用的問題。在組織管理、人員培訓、督導檢查、宣傳教育等環節加大經費的投入和支持。

2.抓緊完成食堂規劃調整。食堂建設任務未完成的,希望當地政府儘快拿出可行的辦法和措施,抓緊完成任務;規劃需調整的,要儘快上報調整規劃報告,經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核,上報全國營養辦備案。

3.儘快實現提供完整午餐。各試點縣要積極督促學校認真總結、查找問題、相互借鑑、克服困難,不斷改進,按照要求,為建成的`食堂儘快配備配套設施,儘快向學生提供完整午餐。

4.確保膳食資金安全足額使用。各試點縣要通盤考慮,探索創新的管理方法,不斷總結經驗,統一核算,降低成本,保證資金足額用於完整午餐;要規範招標程序,避免因招標不及時導致供餐延誤,甚至停止供餐的現象發生。

5.要規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各試點縣學校要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實行校長負責制,成立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要明確各級職責,層層鑑訂目標責任書;要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把食品安全作為首要工作抓細、抓實、抓好,時刻繃緊食品安全這根弦,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