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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欄目: 彙報材料 / 發佈於: / 人氣:2.72W

在訴訟與執行工作中,有如下問題相對突出:一是司法送達難,被告、被執行人拒不簽收法律文書,導致訴訟與執行流程久拖不決現象較多;二是惡意轉移、隱匿財產等方式逃避債務的違法成本極低,追查難度大,已經成為不法分子聚財、斂財的慣用手段,造成申請人最終贏得了官司輸了錢,而且難以被人民法院追責,把產權登記在案件無關人員名下,法院的限高、限銷手段不營銷老賴分支坐豪車、住豪宅,人員流動性大,執行機關採取拘留措施難,導致社會矛盾積累、司法權威受損;三是資產處置成功率極低,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財產價值的司法評估的價格參照市價進行估值,不符合價值規律、不利於資產的處置、嚴重影響執行財產的成交,尤其是商業房產有價無市,即使兩輪降價掛網處置,流拍佔比情況仍極為突出,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到位率及申請執行人的合理受償期待都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關於以上問題,提出如下意見建議:

一、建議將單位申請的執行案件實行集中辦案。目前,法院執行立案不分申請單位,一般隨機分配到各執行法官手中,對申請執行案件較多的單位來説,經辦法官聯絡很分散,不利於案件執行時間和精力的集中對接,造成申請單位與執行法院信息溝通不暢,對接效率不高。若在立案時區分申請執行單位,並將同一單位申請執行的案件集中到同一名執行法官手中,將有利於提高單位申請執行案件的集中處置效率和對接溝通效率。

二、建議取消或放寬對人民法院的執行結案期限考核。隨着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被執行人逃避執行、轉移財產的方式方法花樣翻出,執行財產的追蹤、查封難度越來越大,實踐中,執行案件的案件數量激增,但執行法官數量並未增加,若對執行法官結案期限的考核過於苛刻,即不利於法官專心辦案,也不利於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目的有效實現。

三、建議增加法院的執行查控手段與權限。隨着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與普及,被執行人一方面難以被定位與追蹤,另一方面其實際財產也越來越隱祕,傳統的執行手段已不能有效震懾老賴分子及惡意隱瞞財產的被執行人員,被執行人實際控制着大量財產卻動輒玩“失蹤”,名下“無任何財產”,導致部分被執行人氣焰囂張、社會影響很壞。因此,急需增加法院執行機關的執行追蹤定位、財產追查等現代化執行手段,讓老賴分子躲無可躲、轉移無門,有效震懾不法行為。

四、建議對人民法院准入的評估機構的評估行為有必要進一步加強管控與再評估,對存在亂評估、評估虛高等不負責任行為的評估機構予以一定的處罰、退出處理,對評估機構的評估財產實際處置成交率設置考核指標,同時,對司法處置的財產一律採取降價拍賣,提高競買人購買意願,有效提高執行財產處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