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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關於基層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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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篇關於《基層反映:關於基層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與建議》範文,供大家在撰寫基層反映、社情民意或問題轉報時參考使用!正文如下:

基層反映:關於基層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與建議

人民調解,就是針對人民內部矛盾進行調查、調處,解釋、解決,平息糾紛、和諧共處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手段,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的主心骨和“潤滑劑”,在預防矛盾糾紛、推進人民調解機制建設、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大調解”格局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地方政治、經濟、文化及各項綜合改革工作,發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近年來,汝城縣不斷創新人民調解工作構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能作用,成效顯著。通過近幾年的不懈努力,我縣已形成一個以汝城縣人民調解指導中心為龍頭,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導,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企事業、行業性、專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為觸角的多層次、寬領域、規範化的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構架。但由於多種原因,人民調解員隊伍也存在許多不可忽視的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更好開展,亟待完善和提高。

一、汝城縣人民調解組織現狀

一是設立了人民調解指導中心。指導全縣360餘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協調全縣性跨區域、跨部門的重大疑難糾紛的調處工作,並重點指導醫療、商貿、教育、流動人口、徵地拆遷等領域的重大疑難糾紛調處。

二是形成人民調解工作的縱橫佈局。即在指導中心指導下的縣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村(社區)及鄉鎮所屬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三級垂直的縱向架構和在指導中心指導下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多類別平行的橫向構架。

三是推進了重點培訓、點面結合、靈活挖掘調解工作潛力。對羣眾呼聲高,社會關注密切的領域重點投入,有的放矢,把有限的資源整合到迫切需要的地方,先後培訓了近20餘個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並通過他們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民轉刑案的發生,在汝城縣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民生建設等領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社會效益明顯。

二、當前汝城縣人民調解員隊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調解員隊伍整體年齡偏大且人民調解員兼職過多

一是調解員隊伍整體年齡偏大。調解員年紀大雖然有一定的優勢,如經驗閲歷豐富,處事沉穩老練,人際關係溝通協調上更容易贏得當事人的信任,但是受精力體力所限,在日益繁重的調解工作中,年紀大的調解員日漸吃力。加之電腦辦公自動化等業務相對不熟悉,其日常工作受到明顯侷限。二是基層人民調解員兼職過多。鄉鎮調解員成員多由司法所長兼任,同時還任有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監、史記、生存和監督管理等職務,村級調解組織成員多為村(居)“兩委”幹部或村小組長兼任,由於身兼數職難以分身,基層日常工作繁瑣,對調解工作干擾較大,因此很難集中精力做好日益繁重的調解工作。加之人員流動和調整較頻繁,導致整個隊伍不穩定,工作積極性差,調解工作不能形成經驗。

(二)化解糾紛能力不強,專家型調解人才較少

隨着社會矛盾糾紛日趨複雜化,人民調解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對調解員的能力素質要求越來越高。調解工作已突破傳統上意義上的家庭糾紛、鄰里矛盾糾紛的調解,逐步擴展為涉及法學、心理學、教育學、倫理學、社會學以及語言邏輯學等相關專業知識的綜合性學科。汝城縣調解員隊伍中有省市模範人民調解員一些典型,但調解員隊伍整體水平偏低,有法律專長者較少,尤其是專業性調解組織人才,如涉及醫患、環保、建築、交通等糾紛,調解員不僅要掌握有關政策法規和調解技能,同時還要掌握相關諸學科專業技術知識,這種專家式人才缺乏,對一些涉及專業性問題的疑難糾紛,往往是心有餘而力不足,制約了工作有效開展。

(三)工資待遇偏低,缺乏工作進取激情

目前,汝城縣幾乎沒有鄉鎮落實村級人民調解員待遇,調解員沒有享受相關的調解工作待遇,經費短缺依然是導致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不夠,培訓、宣傳工作難於開展最直接的原因。

根據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的通知(財行[2007]179號文件)規定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但這些規定只是對調解經費形式進行了明確,但沒有固定硬性的經費來源渠道。在實際工作中,有些鄉鎮(街道)沒有將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鄉鎮財政預算,或雖列入預算卻不能做到專款專用,村居(社區)調委會的經費更是無處落實。在部分村(居)調委會裏,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就是在當義工,缺乏基本的工作經費,一些地方連製作調解文書所必須的經費都難以保障,也更不用説宣傳人民調解工作、培訓調解員的費用。這樣既不利於調動廣大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也不利於糾紛的及時有效解決,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長久開展。

三、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建議

針對汝城縣當前調解員隊伍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以下初淺建議。

(一)完善專職調解員選任機制

一是建立年輕化、專業化的調解員隊伍。採取公開選聘的方法,將有較強調解能力、豐富法律知識和廣泛羣眾基礎的年輕優秀人才吸收到專職調解隊伍中,逐步實現人民調解員隊伍的專業化、年輕化、知識化,以適應日益繁重的調解工作需要;二是建立專職調解隊伍和調解人才“專家庫”。當前就是要理順調解員不專職從事調解工作的情況,通過選任專職調解員,讓目前的兼職調解員逐步退出調解舞台,讓專職調解員發揮專事調解的作用,發揮專職調解員“術業有專攻”的作用。三是建立政府“購買調解服務”的方式。邀請在相關領域比較權威、中立性的專家或學者參與具體個案的調處,有利於當事人接受調處,實現“案結事了”。

(二)加大培訓教育力度

當前汝城縣人民調解指導中心在人民調解員教育培訓工作上正在做有益的探索。今後,要把業務培訓作為提高調解員綜合能力素質的主要渠道,建立健全調解員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制度。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抓好調解員培訓,汝城縣人民調解指導中心負責鄉鎮街道調委會主任、調解員的培訓,基層司法所應抓好村級調解主任、調委會成員的培訓,可以適當採取“請進來、走出去”的辦法,邀請專家學者前來授課或外出學習先進的調解經驗、做法。要通過培訓法學、心理學、教育學、倫理學、社會學以及語言邏輯學等相關專業知識,提高調解人員對做好新時期調解工作的思想認識和能力水平。

(三)健全經費保障機制

一是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將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級核撥。二是落實人民調解員工作報酬。建立調解員特別是村級人民調解員工作補貼辦法,實行“以獎代補”制度,將村級人民調解員工作經費及工作補貼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三是完善獎勵機制。為調解員解決後顧之憂,表現優秀的調解員考選進入公務員或事業單位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享受政府特色津貼等待遇,進一步調動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積極性。四是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不斷壯大基層司法助理員隊伍,增強其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力量。

當前,人民調解工作正被全社會提到了無比的高度,汝城縣在抓人民調解員隊伍、調處矛盾糾紛、促進平安建設上做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和成功經驗,相信:通過鍥而不捨的不懈努力,人民調解員一定能在我縣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民生等建設中散發出更強大的活力和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