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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運用多元化解機制助力民營企業發展

欄目: 彙報材料 / 發佈於: / 人氣:2.04W

一、案件基本情況

法院運用多元化解機制助力民營企業發展

2019年4月19日,**法院立案窗口收到原告潘敏等8人起訴被告南京五匯發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委託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訴訟要求:1、判決被告按照合同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經營收益及逾期違約金;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3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橫樑街道商業廣場”委託經營合同,委託經營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委託經營收益條款中約定每年收益由被告於上一年的12月30日之前支付給原告。2019年1月1日之前的收益都是正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收益應於2018年12月30日支付,可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二、本案的法律癥結和對民企的重大影響

本案被告五匯發公司未按委託經營合同約定的時間給付經營收益已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要求其給付欠付的經營收益及相應的違約金。如果法院審理作出判決,被告將面臨訴訟文書網上公示、判決不履行被執行甚至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等風險,嚴重影響企業今後的正常發展。

三、辦理思路、法理依據、辦理結果

該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員經過詢問,得知南京五匯發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系南京市**區橫樑街道轄區內的民營企業,案涉物業業主近300人,企業近期確因經營困難無法按約支付收益,希望法院多做調解工作,給企業一定緩衝期限。該院多元化解聯絡辦迅速介入,並立即與被告負責人取得聯繫,同時向**區工商聯瞭解企業資信現狀。隨後,指導橫樑街道人民調解員楊久洲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經過人民調解員、法院聯絡辦及區工商聯多次組織磋商,雙方最終於2019年6月6日簽署調解協議:南京五匯發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分別於2019年8月、11月分兩期給付原告應得經營收益,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抵作其應當交給被告的税款。因涉及分期付款,**法院隨即對人民調解協議依法進行司法確認,免除原告後顧之憂。同時,要求被告與其他兩百餘户業主取得聯繫,依照調解協議自行協商處理,避免引發羣體性訴訟。

四、案例點評

該案通過訴前調解方式予以化解,既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有效防止民營企業資金暫時性流轉困難而發生訴訟擠兑風險,有效預防羣體性糾紛的產生,為優化全區營商環境提供全新的糾紛化解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