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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起草過程(精選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2.82W

第一篇:2014年關於中國合同法起草過程中的爭論

勞動合同法起草過程(精選多篇)

中國合同法起草過程中的爭論點

樑慧星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研究員

1993年9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修改經濟合同法的決定》。此後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了一個專家研討會,討論如何實現合同法統一的問題。與會專家學者一致認為制定統一合同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建議由專家學者承擔起草工作並委託部分學者先提出一個立法方案。這就產生了由政法大學江平、人民大學王利明、吉林大學崔建遠、煙台大學郭明瑞、最高法院李凡、北京高院何忻、《法學研究》雜誌編輯部張廣興和我共同提出的《中國合同法立法方案》。該方案經過1993年11月4 日法制工作委員會邀請北京部分專家出席的討論會及1994年1 月法制工作委員會邀請全國十多個單位的專家出席的討論會徵求意見和論證,最後確定下來,並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委託十二個單位的學者分別起草。這十二個單位是: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對外經貿大學、吉林大學、煙台大學、武漢大學、西南政法學院、中南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1994年11月各單位起草的條文彙總,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委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樑慧星、張廣興、傅靜坤三人統稿完成“合同法建議草案”,共34章528條,於1995年1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1995年4月18日至21日, 法制工作委員會就“合同法建議草案”召開討論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顧昂然出席,副主任胡康生主持會議。出席會議的學者有江平、徐傑(中國政法大學)、謝懷軾、樑慧星、王保樹、張廣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王利明(人民大學)、沈達明、馮大同(對外經貿大學)等。會上對“建議草案”作了肯定的評價,提出若干修改意見。但也有人批評“建議草案”照抄外國和我國台灣的規定過多,對自己的經驗研究不夠等。此後產生了1995年5 月的法制工作委員會“合同法試擬稿”(第二草案),共41章511條, 並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教學研究機構徵求

意見。據悉法制工作委員會正在建議草案和第二草案基礎上擬定新的草案。現將合同法起草過程中的主要爭論點概括介紹如下:

一、制定一部二十一世紀的合同法或是轉軌時期的合同法

關於制定合同法的第一個爭論點是合同法所應體現的時代性,亦即我們現在制定合同法是應着眼於調整中國當前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經濟生活,或是應着眼於調整二十一世紀中國建成比較發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後的經濟生活。一種意見認為,法律應有一定的穩定性和引導性,在立法時應有預見性。中國目前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許多問題是過渡性的、暫時性的,不是市場經濟的常態,因此制定合同法時雖然對轉軌過程中的問題不能完全無視,但不應以此為着眼點,並且對那些暫時性的、非常態的關係和現象不應遷就,更應避免因法律規定而使暫時性的、非常態的關係和現象合法化、固定化。制定合同法應更多地着眼於反映市場經濟本質的經濟現象和經濟關係。使中國合同法不僅在轉軌時期可以發揮規範經濟生活的作用,而且能夠規範中國在二十一世紀建成比較發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後的經濟生活。在討論合同法立法方案時,持這種主張的學者提出,制定合同法的指導思想之一是,應當面向二十一世紀,制定一部二十一世紀的合同法。另一種意見認為,中國現階段的經濟生活中,有大量的經濟關係處於不規範狀態,須由合同法調整。例如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城市的企業承包關係、指令性計劃合同關係如糧食定購合同,存在許多問題,應由合同法做出規定。因此,強調合同法應着眼於現在的經濟生活,到中國基本建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後,還可以修訂合同法或者另外製定新的法律。尤其不同意“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提法。

二、關於統一合同法與現行法的關係

合同法無疑應以現行法為根據,凡是現行法成功的、有益的經驗和制度,都應該予以採納和保留。但問題是統一的合同法應不應該、可不可以突破現行法的規定、變更現行法的規定。由於現行三個合同法在統一合同法通過後將被廢止,因此最主要的問題是如何處理統一合同法與民法通則的關係。換言之,統一合同法可不可以突破或修改民法通則的規定。在制定和討論合同法立法方案時,對這個問題就經過反覆討論,所達成的認識是:制定

統一合同法,不應該受現行民法通則的侷限,不僅可以規定民法通則所未規定的原則和制度,而且完全可以突破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民法通則的規定。這有兩方面的理由:其一,實質理由。民法通則是八十年代中期制定的,當時中國改革的目標尚未被確定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民法通則雖然包含了許多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民法發展潮流的原則和制度,但不可避免地保留了許多反映計劃經濟特徵和要求的規定。如果現在起草統一合同法,不突破民法通則的侷限,不糾正民法通則中反映計劃經濟特徵和要求的規定,去掉民法通則中過時的、落後的、不符合民法發展潮流的規定,就不可能制定一部真正符合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合同法,也就失去了制定統一合同法的目的和必要性。其二,形式上的理由。雖説民法通則相當於民法典的基本法地位,但民法通則既不是民法典,也不是民法典的總則,統一合同法是按照將來民法典的債權編(債權總則、合同總則、各種合同)制定的,待合同法和物權法制定後,即將對民法通則進行修訂,民法通則經修訂後將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既然統一合同法是按照民法典債權編制定的,當然不能受現行民法通則的侷限。但考慮到這樣的理由,合同法中似不便明文表述合同法與民法通則的關係。對此,有不同意變更民法通則及三個合同法現行規定的意見,也有不贊成將技術合同法納入統一合同法調整範圍的主張。

三、關於合同自由與國家干預

合同自由為民法基本原則。在現代民法,合同自由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但其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並未動搖。中國曾經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徹底取消了合同自由原則,現在處在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日漸擴大併為法律所認可,但現行民法通則和三個合同法均未正式規定合同自由原則,而在實際生活中限制、阻礙、剝奪合同當事人的合同自由的現象還嚴重存在,因此,制定統一合同法,有必要明文規定合同自由原則為基本原則,並在合同法各項制度中切實體現合同自由原則。例如不規定合同的法定形式,使當事人對合同形式有選擇的自由;不規定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條件;採列舉方式規定損害社會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凡不屬於列舉範圍的,一律有效;將欺詐、脅迫均規定為可撤銷原因,等等。簡而言之,合同法應將強制性規定限制在十分必要的範圍,儘可能擴大任意性規定的範圍。國家對合同的干預,應以維護交易安全、維護社會正義、保護弱者(消費者、勞動者)為目的。至於國家基於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和管理,可以通過制定行政法規的方式,

不必要也不應該在合同法上規定合同管理機關,使之擁有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不必要也不應該在合同法上規定對當事人追究行政責任;為了防止行政機關通過制定實施條例限制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法不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實施條例。另外一種意見認為,現代法合同自由原則已經衰落,國家出於社會利益的考慮,對合同進行干預。這是多數國家的通例。中國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更有必要加強國家干預,建立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並且,現階段中國的自然人和法人法律意識不強,法律知識不足,合同法多規定一些強制性條文有利於引導當事人增強法律意識,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授予行政機關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有利於制裁違法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基於這樣的認識,主張在統一合同法中規定更多的強制性法律條文,規定可以對當事人追究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責任,主張恢復在1993年修訂經濟合同法時已經取消的合同管理機關。

四、關於借鑑吸收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

統一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對於應從中國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際出發,廣泛借鑑吸收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和判例學説,並無分歧。但在如何借鑑吸收,借鑑吸收什麼等問題上則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要使中國合同法成為世界上先進的立法,應將借鑑吸收的重點放在英美法系合同法。因為,從國際法律統一的趨勢看,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正在融合,許多國際公約的內容,更多地採納英美法的制度和規則。並且,大陸法系民法過分強調體系性和邏輯性,其缺點是僵化和不靈活。中國合同法要避免僵化和不靈活的缺點,當然應着重借鑑吸收英美法的經驗。例如主張完全放棄“履行不能”(包括自始不能和嗣後不能)概念,採納英美法上的“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完全放棄不安抗辯權制度,採納英美法上的預期違約制度,等等。有的學者認為,德國民法典債務法修正草案已經採納英美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經驗,廢止瑕疵擔保制度,主張中國合同法也應廢止瑕疵擔保制度。另一種意見認為,中國從清末實行法制改革以來,就屬於大陸法系,與德、法、日本的法律框架、法律概念、原則、制度基本相同,因此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應着重借鑑吸收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法國和日本的經驗,同時適當吸收英美法系的有益的作法和經驗。並且,考慮到中國30年代制定的民法典至今仍在台灣地區生效,及現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之間密切的經濟交往和最終實現統一後的

經濟發展,制定合同法應特別注意採納台灣民法債編關於合同的規定及台灣法院判例。當然,主張重點借鑑吸收大陸法系國家和台灣地區的經驗,並不拒絕吸收英美法的經驗和國際公約、國際慣例,而是在維持大陸法基本架構的基礎上儘可能地吸收英美法和國際公約的先進經驗。德國債務法修改能否最後獲得通過,尚未可知,其他國家和地區均持觀望態度,其將瑕疵擔保制度廢止後如何設計統一的違約責任制度,僅從現有資料還難以準確把握制度設計的細節。中國現在制定合同法,是否僅依據有關德國債務法修改的不充分資料,就對瑕疵擔保制度和違約責任制度作如此重大的變革,應持慎重態度。

五、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通則上已經被規定為中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法建議草案作了更為充分的規定。起草過程中的爭議,集中在法院可否直接引用誠實信用原則裁判案件。實際上是對誠實信用原則功能的理解的分歧。如日本學者菅野耕毅在對日本法院判例進行整理後,將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概括為四項:其一,法具體化的功能;其二,正義衡平的功能;其三,法修正的功能;其四,法創造的功能(有斐閣《民法的爭點ⅰ》,第8頁)。對於第

一、二兩項功能,學説上並無異議,而對於第三、四兩項功能,學説上否定的意見佔優勢。中國學者也是如此。但中國從改革開放以來,合同法領域的立法,幾乎是從零開始,迄今雖有民法通則和三個合同法,但許多應有的規則和制度,至今仍未制定,因此實務中出現許多缺乏法律規定的案型,甚至習慣規則也沒有,於是法院不得已直接引用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如誠實信用)進行裁判。又,考慮到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生活發生劇烈變動,許多法律法規是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較多地反映了計劃經濟的特點和要求,難免與現實經濟生活脱節,而修訂法律工作進展遲緩,這樣就出現了嚴格適用法律具體規定,其結果違背社會正義的情形。有鑑於此,部分學者和法院人士主張規定誠實信用原則可以直接適用,認可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有補充法律漏洞的功能,並認可誠實信用原則有修正和變更具體法律規定的功能,即建議草案第6條第2款:“法院於裁判案件時,如對於該待決案件法律未有規定,或者雖有規定而適用該規定所得結果顯然違反社會正義時,可以直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同時,為了防止誠實信用原則的濫用,設計了建議草案第6條第3款:“法院直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裁判

案件,必須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持反對意見的學者,主要的理由是,擔心誠實信用原則的濫用,損害法律的安定性。他們特別指出,中國法官的素養不足,濫用的危險更大。且第6條第3款在審判程序上也有難通之處。出處:原載《法學》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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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勞動定額管理(起草)

生產員工勞動定額管理辦法

為了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按照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現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勞動定額管理辦法。

一、【適用範圍】

公司生產部一線作業人員,不包括生產主管、領班、技術員、料房員工、入庫員、文員等崗位人員。

二、【管理職責】

1、生產部:如實分別彙總統計當日正常時間與加班勞動時間的所完成的產品產量,保證準確率達到100%。如實統計所生產產品的型號、數量、異常工時,員工績效考核的數據。合理安排生產計劃,追求訂單以及生產異常的調整計劃。

2、品質部:及時準確的檢檢當班生產的產品質量、數量,對合格品進行封箱、加蓋合格章。不良品標示隔離。

3、工藝工程部:根據產品工藝以及製造難度制定產品的標準工時以及勞動定額,並對定額進行確認和分析、檢討、修改,異常的確認,並由生產副總審核。

三、【定義】

勞動定額:是指生產單位產品消耗的時間,或者是單位時間內應當完成的合格產品的數量即產量定額。

標準工時:是指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以標準化的作業方法和速度完成符合質量要求的工作所需的作業時間。標準工時的制定來源是由設備運轉時間+工件裝夾時間+質量檢驗時間+合理的勞動強度(包含搬運及中途休息時間),組合而成。批量小的產品視具體情況而定。

四、【工作時間與勞動定額標準】

勞動定額標準:以工藝工程部提供的標準為準。

五、【具體工作流程】

員工生產產品 品檢人員現場檢驗質量,並標示清楚 認的合格品數量,填寫當班《入庫報表》併入庫 生產文員製作《員工個人日生產產部門主管複核 廠長審核 人事行政部計算工資。

六、【計算方式】

基本工資:出勤8.5小時按127.5/天(具體按本人實際工資等級計算)。

1、完成基本定額:發放基本工資。

例:4月21日,要求1號機生產的工序產品8.5小時產量達1000個,a員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1000個,當日工資為127.5元。

2、未完成基本定額:基本工資—(基本工資/基本定額數量(合格品,)×未完成數量) 例:4月21日,要求1號機生產的工序產品8.5小時產量達1000個,a員工在規定時間內只完成800個,當日工資為102元。如下:

127.5—(127.5/1000)×(1000-800)=102元

3、超出基本定額:基本工資+(基本工資/基本定額數量×超額完成數量×2倍的獎勵) 例:4月21日,要求1號機生產的工序產品8.5小時產量達1000個,a員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1200個,當日工資為178.5元。如下:

127.5+(127.5/1000)×(1200-1000)×2=178.5元

4、無機台作業時或中途因各種故障停機,必須服從車間主管的其他工作安排,按正常出勤,由生產主管開具計時工資單。

本辦法自總經理批准之日起生

製表:審核:批准:

第三篇: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

----如何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利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談談是如何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利益的。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在這個條例中,首先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這是勞動法在擬定時給勞動者的保護。

勞動者作為勞動力的擁有者,只有通過提供勞動來維持自身及其家庭的生存和發展。而勞動力市場的供大於求加上勞動力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使得勞動者個體很難與用人單位在一個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談判,因此,勞動者的生存權相對於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總是處於弱勢地位。

在進入勞動關係之後,由於勞動給付的特殊性,勞動者一旦進入勞動關係就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使得勞動者在人格和經濟上都從屬於用人單位。由於普通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上的可替代性過大,使得大多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都形成了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因此,除了少數掌握特殊技能而成為稀缺資源的勞動者外,大部分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來説都處於弱勢地位。以追求實質正義的法律應當對勞動者一方進行適度的傾斜保護,但這不意味着對勞動者進行“偏袒”,而是對現實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這種不平等地位的矯正。 但是,保護是在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利益保護的基礎上,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程度的傾斜保護,並不意味着只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忽視對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在現代民主國家,任何一部經過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都不可能以犧牲某一類社會主體的合法、正當權益來維護另一類社(請收藏好範文 網)會主體的特權,法律的制定總是在利益相關主體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以對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進行合理的分配,同時每部法律都體現了立法者一定的價值選擇。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就體現了立法時對用人單位的保護了。用人單位提供了培訓費用,若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使用人單位的利益受到損失,但相關的法律制度會對受損害的一方提供保護。

所以,立法者在立法時就做到了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利益關係的平衡。

和諧的勞動關係是構建和和諧社會的基礎,和諧的勞動關係要求矯正個別勞動關係中的權利失衡現象。因此,在相關的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以個別勞動關係為調整對象的勞動合同法應當強調對個體勞動者合法利益的保護,使勞動者有力量與用人單位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這樣有利於解決勞資之間的利益衝突,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第四篇: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是保護大學生兼職,實習利益的,但勞動合同法沒有相關條款 首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兩部不同的法律,勞動法具有一定得傾斜性,傾向於保護勞動者,而勞動合同法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沒有偏袒傾斜

其次,在勞動法裏規定了勞動者在付出了勞動後,應當得到相應的報酬,這裏包括了大學生兼職,實習等,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所屬範圍必須是訂立勞動關係的雙方,而大學在校生並不屬於可以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題,因而通過勞動合同法很難維權

1,如果是畢業生,則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方的條件,已經畢業的大學生試用期內同樣受到勞動合同法保護

2,未畢業的大學生,即便是實習期,只要沒有畢業,都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對象,因而很難通過勞動合同法維權,但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當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大學生也包含在內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五篇:勞動合同法

試論《勞動合同法》對我國經濟的影響

工程管理1201(a13120141) 趙立昀

指導老師 周延

【摘要】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我國的經濟環境帶來了巨大的衝擊。本文通過分析勞動合同法的類型、主要條款來論述勞動合同法對我國經濟環境的影響,以便更好地瞭解和運用勞動合同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滿足組織的自身發展。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類型主要條款經濟環境影響

1 勞動合同的類型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比如一年、兩年、三年,期限是明確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在工程建設方面比較多,工程結束合同也就結束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需要説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終身制”。有些用人單位不願意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認為一旦簽了,就要對勞動者長期、終身負責,如果勞動者偷懶,用人單位毫無辦法;有的勞動者也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着終身捆綁在企業中,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不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更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的穩定。

2 勞動合同中的主要條款

2.1.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指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段,一般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最常見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間一般在一年以上十年以內。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具有特殊性,對於什麼條件的人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五條作了詳細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勞動者,勞動者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二)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分配工作的;(三)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的;(四)尚未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勞動者連續工齡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對於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適用於特殊行業

2.2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以獲取勞動報酬的原因。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的工種和崗位,以及該崗位應完成的工作任務、工作地點。這些內容要求規定得明確、具體,以便於遵照執行。

2.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某項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

2.4.勞動報酬

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主要目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和津貼的數額或計算辦法。勞動報酬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的期限和形式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等。

2.5.社會保險與福利

目前北京市執行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四項,其中前三項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職工個人不需繳納。單位對模範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或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可以進行獎勵和處罰。

2.6.勞動紀律

是指勞動者必須遵守的用人單位的工作秩序和勞動規則。

2.7.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續訂和終止條件

是指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終結和撤銷的條件。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就勞動合同的終止進行約定,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一旦出現,勞動合同就會終止。

2.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是指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了保證勞動合同的履行,必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包括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以及違反約定或者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除了上述8項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可以約定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事項。 3《勞動合同法》對我國經濟環境的影響

3.1《勞動合同法》有利於調整利益格局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雖然保持了高速增長,但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勞動者報酬佔國民收入的比重不斷降低。造成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利於勞動者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從勞動力市場中去尋找。從勞動力市場角度來看,我國過去一直面臨着似乎是無限的勞動供給,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形勢決定了勞動者收入難以增長,勞動者工資增長缺乏客觀基礎。同時,我國過去一直處於由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軌的過程中,保護勞動者的制度和法律缺失,勞動者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我國勞動供求關係正在發生根本性變化,勞動需求增長強勁,經濟增長的就業效應不斷增強,沿海地區和部分行業連續多年出現勞動力短缺,勞動力正從無限供給走向有限剩餘,這就為實施《勞動合同法》提供了有利條件和客觀基礎,《勞動合同法》的出台可以説恰逢其時,符合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徵。同時,旨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勞動合同法》也具有調整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它的實施將會有助於校正初次收入分配的市場失敗,有利於解決我國經濟發展中出現的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

3.2《勞動合同法》維護和保持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

勞動力市場靈活性是保持經濟活力和競爭力的重要保證。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尤其是歐洲國家因為過度保護勞動者,造成勞動力市場僵化、失業率攀升、勞動參與率下降和經濟競爭力下降等嚴重問題。改革勞動力市場已經成為這些國家重振經濟的重要戰略選擇,例如歐盟的《里斯本戰略》和德國的《哈茲改革法案》等都是這樣的改革。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化打破了計劃體制的“鐵飯碗”,實現了勞動力市場的靈活,保證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我國勞動力市場因改革不徹底仍存在着對部分人羣的過度保護問題,但與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更主要的問題是缺乏勞動力市場保護。歐洲國家的改革是希望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增強勞動力市場靈活性,我國的改革方向則需要在保持靈活的前提下增強安全性,這就需要為勞動者提供基本保護。勞動者與僱主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對勞動者的最基本保護,這也是《勞動合同法》的核心內容。《勞動合同法》鼓勵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鼓勵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使用,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等於“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沒有本質區別,它僅僅意味着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不確定,不意味着不能解除。實際上,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與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沒有本質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並不會必然導致勞動力市場僵化和“養懶人”。

3.3《勞動合同法》降低了正規企業的勞動成本

從《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來看,實施法律會從三個方面影響到勞動成本:一是裁員的經濟補償,二是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三是違法成本。對照我國1995年頒佈實施的《勞動法》,上述三個方面的勞動成本同樣存在,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比較籠統,執行困難,致使一些企業尤其是非正規用人單位經常不執行《勞動法》,並把不執行法律所帶來的“好處”或者“利潤”看成是理所當然。即使如此,大多數的正規企業仍然很好地執行了《勞動法》,對這些企業來説,實施《勞動合同法》並不會帶來勞動成本的額外增加,相反,《勞動合同法》因為新規定了對高薪員工經濟補償金的封頂,還會使這類企業的勞動成本有所降低。對於那些過去不執行《勞動法》企業來説,實施《勞動合同法》後,勞動成本大幅度增加是不爭的事實。具體來看,實施《勞動合同法》後,除了違法成本大大增加外,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裁員經濟補償還會使勞動成本增加30% 40%左右,這對那些靠逃避法律責任和義務為生存手段的企業來説無疑是嚴重打擊。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是市場競爭的基本前提,只有每個企業都遵守法律,企業間的競爭才是公平的競爭。世界上恐怕沒有任何國家會允許一些企業守法,而另外一些企業可以不守法。《勞動合同法》會消除不守法

企業的“超額利潤”,是一種對正規守法企業的保護。對於守法企業來説,《勞動合同法》不僅不會削弱其競爭力,而且還將給這些企業帶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

3.4《勞動合同法》促進就業的穩定性

隨着每年新創造的就業崗位不斷增多,生產部門中勞動力供不應求的現象不斷加劇,《勞動合同法》有利於緩解當前很多地方出現的“民工荒”,更有利於提高就業的穩定性。勞動關係脆弱和不穩定所導致的是就業的非正規化趨勢是當前勞動力市場所面臨的突出問題之一。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一份工作結束後常常需要重新找工作,有時不得不從一個地方遷移到另一個地方找工作,這不僅加大勞動者的工作搜尋成本,也是造成失業率難以進一步下降的原因。《勞動合同法》鼓勵建立穩定和長期的勞動關係,不僅會減少勞動者找工作的成本,也從制度上保證了人力資本投資的激勵機制。在缺乏穩定勞動關係的情況下,企業常常擔心培訓後勞動者會離開而不願意在培訓上投資,《勞動合同法》專門規定對由用人單位提供專項經費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員工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用人單位人力資本投資的積極性。當然,很多非正規企業可能會因《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導致經營困難,這在短期內也許造成一定程度失業上升,但它並不會從根本上影響我國的勞動供求格局,更不會造成嚴重失業。

從長期來看,《勞動合同法》會大大促進就業的穩定性,有利於國家的長期發展。首先,《勞動合同法》通過規範勞動關係起到從制度上調整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有助於縮小日益擴大的收入差距和不平等,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從這個意義上説,《勞動合同法》是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的基礎性法律之一。其次,《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會加大不守法企業的勞動成本,減少企業因為不守法律而獲得的超額“利潤”,間接保護了守法企業,有利於建立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只有公平競爭才會保證經濟的健康發展和活力。第三,《勞動合同法》鼓勵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有利於企業和勞動者的人力資本投資,這必然增強創新能力和經濟增長的後勁。總的來看,實施《勞動合同法》利大於弊。

【參考文獻】.

1 王君玲.試論《勞動合同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積極效應【j〕,黑龍江社會科學

2 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經濟學分析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