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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法社會學研究(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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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社會學視角下城中村主體研究

勞動合同法法社會學研究(精選多篇)

法社會學視角下城中村主體研究

-----結合城中村改造矛盾 (注:本文尚未發表)

作者簡介 潘佳 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 1986-

【內容摘要】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引發了城中村拆遷矛盾和城中村問題,主要是拆遷與否的矛盾和徵地補償的矛盾。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新型農民的現代意識空前覺醒,經濟地位相對抬升,談判能力增強。迫於法制,體制機制和傳統文化的影響,村領導角色尷尬,拆遷方態度堅決,村民意見不盡統一。城中村改造,宜考慮不同方案,着重保護農民土地收益。發揮城市化推進,制度改革,領導幹部作風轉化和主流文化影響的合力。

【關鍵詞】 法社會學 城中村 村民 拆遷

城市化進程關係整個社會的運動方向。[1]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各地正在進行着新的探索,諸如重慶的土地換社保 ,北京市朝陽區與土地出讓金相關的惠農社保等等。伴隨着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中產階層的隊伍日漸壯大,該階層的地位極為尷尬,下則淪落底層貧民,上則躋身富裕階層。對於後者,有這麼一類羣體極為相似,常常被忽略。他們的名義角色和實質角色開始分化,從空間佈局考察,該類羣體往往集中在城市市區,城鄉結合部,這就是城中村村民民,(本文所指代的的城中村村民概念外延廣泛,指在一定空間範圍內的所有居民,只要居住在城中村的都囊括在內,便於整體考察),包括擁有常住非農户口或者是僅僅居住在城中村的轉化完盡的城市市民以及外來住户。城中村矛盾主要有兩個,一是拆遷與否的矛盾,二是強制拆遷和補償數額村民不滿引發的羣體性實踐和政府失信。城中村村民,對待城中村改造意見不一,分歧明顯。近年來一些地區傳統矛盾和新矛盾疊加升級,造成城中村改造陷入僵局,或者區域型城市化步伐擱置不前。以城中村改造為邏輯起點,城中村村民問題成為新的社會難點和熱點。深入考察這一階層的社會特點,辨析村民的的社會意識狀態,有助於我國城鄉一體化進程的穩步進行,城中村矛盾的化解,特殊羣體的利益保障乃至基層民主制度的進步。

一,羣體特點辨析

以河北省保定市城中村為例,幾乎七成以上的私營企業主來自縣鄉,其中相當一部分居住在城中村。據考察,城中村的常住人口多為中老年人和孫子女,且婦女居多。他們的子女有的在市裏工作,有的在外地打工,也不乏近年來逐漸增多的外來人口,二三產業工人,自營職業者。據不完全統計,城中村的村民在拆遷中享受的利益與其他區域拆遷村民相比,享受的利益想對豐厚。他們是城鎮化的受益者。當然不乏激烈衝突乃至羣體性抗議的個案。筆者只是説明,對於改造成功的城中村,城市化進程的結果,使得城中村村民相對於遠郊,縣鄉農民,城市工薪階層,不再是弱勢羣體。相對政府而言,他們還是弱勢的,除非你的個人影響力超越當地的權力架構。強弱之別,如同周孝正先生所言,總是相對的。對這部分羣體的利益分配結果,城市工薪階層和遠郊農民意見較大,貧富差距格局出現了微妙變化導致的社會心理失衡是問題的誘因。

對於沒能成功進行改造或準備進行的城中村村民,他們的心理狀態同樣特殊。事實上,政府,拆遷單位和核定範圍內的單位及居民的關係是兩層窗户紙,互相猜忌矛盾背後是心理戰。誰能推到雙方互不信任的這堵牆,誰就解決了這個頑疾。理論上講,在與政府和開發商的談判中,城中村農民和被拆遷居民的談判優勢是明顯的。他們集體觀念極強,納什均衡關係穩固,拆則希望最大化爭取利益,不拆也無所謂,因為自己享受的城市待遇越來越多,越來越平等,不少居住在城中村的工薪階層已經是城市户口,況且大傢伙幾代都過來了,鄉里鄉親,其樂融融。這樣的生活方式,甚至是所有城市居民羨慕的,既擁有城市的體面生活,也保留了鄉

村恬靜。事實上,中國特色的城中村羣體,在世界範圍內並不多見。他們在政策轉型中通過與政府的博弈,在拆遷活動中,擁有一定的的話語權,有着和遠郊村農民不同的智識和和談判能力,自組織能力較強,民主意識,權利意識相對高漲,社會關係城市化和熟人化相結合。總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新型農民的現代意識空前覺醒,經濟地位相對抬升。 二,利益主體心態博弈

我們不難發現在釘子户事件層出不窮的今日,釘子村往往被我們忽視。從一個角度而言,利益分配方案的精英化,利益分配機制和程序的不透明,雙方互信機制的缺位和政府的不履行承諾是矛盾的癥結所在。在筆者看來,中國社會無論民間還是社會都是善於講究策略的,解決互信問題引發的拆遷矛盾有兩個基本思路。其一立足於公開,民主,程序公正分配公平的的制度改革。其二,在體制制度外從村領導班子着手,各個做工作。現實中,村長和書記的地位很尷尬,看似溝通協調,百姓心中大多成為了政府的利益共同體。當然了,迫於種種壓力,不可否認他們確實在集體談判中為爭取本村利益作出了貢獻,有着和政府不同的利益訴求。正是這方面的屬性,才造成了他們的雙重角色。費孝通先生和黃宗智先生早就談到過,中國政府一向統而不治,國家權力在縣以下就終止了。自秦漢以來,中國基層的統治力量實則掌握在鄉紳,長老,黑惡土壩等精英羣體手裏。時至今日,產生這麼兩種現象。其一,幹羣關係的脱離以及代議制的實施造成了從地方到中央的政權合法性認同逐漸降低。其二,地方利益表達機制不暢,渠道阻塞,中央改革的信心強化,社會改革持續推進,中央政權的合法性認同提升。可是一到基層工作開展仍然困難重重,這裏面既有傳統統治的弊病,也有二元結構的問題,還和不公正的利益格局的穩固有關。

城中村改造的問題,政府的態度較為一致,即將村宅基地統一收歸國有,農村村民轉化為城市市民,村建設納入城市整體規劃範圍。城中村村民的意見不盡一致,有的支持改造,有的堅決反對,有的無所謂改造不改造。在“釘子村"中,不乏一些青年中年朋友希望政府拆遷,對補償款項基本滿意。他們知道城市化給自己帶來的好處,也希望反對的村民轉變思想。在筆者看來,農民內部越來越多的利益分化,加大了了政策協調的難度。現實的尷尬在於社會利益的保護,常常是以相對人利益的犧牲為代價的。新拆遷條例方案的出台,僅僅禁止了強制拆遷,不會根本上化解矛盾。前面談到,城中村改造矛盾的癥結在於民主決策和利益分配方案的公平性等方面。筆者以為,從另一個角度看,中國人民向後看的思想相當牢固,這種觀念在反對改造的城中村村民中不佔少數。(筆者曾在網上做調查,並不是僅僅對利益分配方案的不支持而不願搬遷,有相當一部分安土重遷的思想根深蒂固)蘇格拉底,老子就是這種思想的代表。他們反對取代化,替代化的生活方式,及期望享受城市化的待遇,又留戀小國寡民的鄉土生活。意識形態依賴的削弱,決策信息膨脹選擇的加大,競爭中短期失敗的人羣增多,更多的不平衡使得我們安全感下跌,使得向來老年人為主的人羣結構出現了微妙變化,她們的後代,中青年人中也不乏這種觀念的。客觀講,這種常常被認為保守的觀念是中華文明延續至今的原因之一,在特定空間範圍內,一定歷史時期也具有延長社會生命,減少社會矛盾,減少資源浪費的功效。

三,從城市化的價值看矛盾的化解

城市化的目的不僅是簡單的把大量農民轉化為城市市民,大量的農用地市變更國有。而是立足於我國土地資源的極度貧乏,人地矛盾的尖鋭的國情,通過結合適度農業人口規模發展現代農業,更多的城市人口發展二三產業業。不是追求gdp指標的攀升,而是讓每一個國民富裕起來,人的價值素質的全面進步,解決長期以來的二元矛盾,使每一個社會公民民享受平等的社會待遇,解決從古至今中國社會一直以來的關鍵問題---農民問題。土地問題作為農民問題的關鍵,也是城中村改造難題的突破口。土地問題的科學評判是找到解決思路的前提。在筆者看來,土地不是一個簡單的所有權關係,是集合產權的載體。城中村土地關係,如前所述,涉及國家,村集體,村官員,村民的利益。各方合法不合法的享受部分利益,農民盡

管權利意識覺醒,爭取權利意願強烈,影響利益分配格局的能力弱小,享受的利益處於價值鏈的最底層。

基於這一狀況,城中村改造問題的解決要利於城市化的順利推進,尤其重視農民土地利益的保障為。

筆者以為,城中村是否拆遷首先有待值得探討。前面已經論述,城市化的實質是人的現代化。城市化不代表千篇一律的城市建設,大搞粉刷工程。城市村是可以融入城市空間的。政府可以在村民民主,合理補償地基礎上制度化地收回農村宅基地,富裕城中村農民土地使用權。況且,不少城中村往往是歷史形成的,集人文價值於旅遊價值為一體,就地保護開發也不失為一條途徑。事實上該理論訴諸實踐短期內可能性不大,很大情況下取決於地方政府財政制度的改革的信心和決心,既得利益羣體格局變更,民主力量的進一步強大以及民營企業投資經營環境的好轉。

如果拆遷,需要做好如下方面:

其一,堅定不移的推進城市化進程。城市化化是合現代市場經濟規律的,與法制結合,城市化的目標之一是集商品社會陌生人社會工業社會為特色的法律取代熟人社會的規則,習慣,禮教束縛,構建全球一體化的平等,公正,民主,透明的交往規則。小國寡民,不求改變,安土重遷的生活思想盡管有益於生命的延續,根本上上阻礙了市場化的步伐,資源的流轉範圍和速率和資源配置效果,影響了社會進步的速率。

其二,決策機制,分配方案民主化,透明化,程序化,以信息公開問責機制形成為起點,構建適度民主的權力問責模式。建立從中央到基層各級明細的拆遷補償辦法,標準和條件。行政權力的運作以信息公開為起點,始終圍繞信息公開推進。信息公開領域問責實效弱化,民主參與不夠是信息不公開,假公開,雙方猜忌,政府失信的直接原因。現實中老百姓埋怨很大程度上源於政府工作不透明,政府不履行承諾,而不在於當事人爭取額外利益。信息公開制度改革的一要要在信息統計,製作,修改,發佈的各個環節引入民主化監督機制,而要將發佈的科學性,履行效果納入詳細的政府工作,部門工作和人事考評範疇。

其三,從領導幹部作風轉化着手,建立基層和鄉鎮區縣乃至省級公務員和村民的直接溝通制度,納入政府考評指標,逐步形成官民互信的良好社會氛圍,緩解官民對抗,逐步扭轉官員脱離羣眾的局面。不可否認,良好的作風傳統,領導人人格魅力,在熟人社會的影響力比法律要大得多。同時我們有着老一輩領導集體親民近民的傳統。中國的國情表明,基層工作的展開離不開鄉土社會有威信的,品行高尚的縣鄉領導,支部書記,村長,長老等等。沒有他們的輔助,生人社會,工業社會的國家政策在鄉土社會推行,相當困難。

其四,面對新媒體語境,進行主流文化價值的宣傳,創造科學、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文化氛圍。在社會轉型價值多元的時代,主流文化價值在傳統媒體的宣傳在受眾的影響力和輿論的引導力,已經力不從心。近年來很多拆遷矛盾的出現,源於新媒體。主流媒體輿論引導功能的弱化,極大地迸發了人們虛擬空間的泄憤心理。進一步加劇了人們利用新媒體氾濫式的發表粗俗,甚至是低俗的言論。主流文化價值的破壞是在無形中劇烈的爆炸。以“微博”為代表的新媒體產生的種種違背社會主流文化價值的價值觀,暴露出來的新媒體語境下主流文化價值宣傳的危機,尤其應當引起黨政機關,尤其是文化宣傳部門的警覺和反思。需要我們主流文化價值的宣傳深入到網民中去,成為“圍脖”中的一份子,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深入到每一個“圍脖”行為的環節,無論是語言,還是行為都能滲透進去。我們主流文化價值的宣傳不是所謂的“高、大、全”,而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社會文明的進程中對人民文化行為的影響,對人民文化思維的引導,進而促進社會歷史文化的前進。國家層面應從戰略高度與時俱進的深入融合進新媒體的發展,讓宣傳進入日常化、規範化、和諧化。人人都可以擁有這些簡單、方便、快速的新媒體模式,宣傳部門和黨政機關,領導幹部都可以參與qq博客等等。榜樣的力量是偉大的,帶頭形成一種規模效應,讓更多的不相符的庸俗傾向遠離這個未來主流文

化價值宣傳的主陣地。

參考文獻:

[1]鄒農儉:中國城市化的探索,載鄒農儉《社會學的視野》,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第47頁。

research on villagers in context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 with contradiction of reconstruction in the village

【abstract】 advancing urbanization led to contradictions and villages demolition problems, mainly the demolition or land acquisition compensation conflicts and contradiction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making the new farmers unprecedented awakening of modern consciousness, the relative uplift the economic status, bargaining power increased. forced by the legal system,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and traditional culture, the role of village leaders embarrassment, demolition party was adamant, the villagers are not the unified opinion. reconstruction of the village, should be considered different options to protect farmers focus on land revenue. play in urbanization, reform, transformation and style of leading cadres of the mainstream culture of the words demolition for town of sociology

第二篇: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問題研究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問題研究

2014年04月30日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問題研究

筆者: 李華 發佈時間: 2014-08-13 15:45:26

【摘要】:勞動瓜葛的調和是社會形態調和的基礎,構建社會形態主義調和社會形態,必需保證勞動瓜葛的協調與穩定。《勞動合同法》的出台是構建社會形態主義調和社會形態的要求,是時代的產物。從2014年1月1日走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已4個多月,《勞動合同法》在企業等單位的實施情況是如何的呢?事實際證明明廣大企業對《勞動合同法》是認同的,執行的是好的,但我們並不否定《勞動合同法》本身就是帶着保護弱視整體的權益的傾向,《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是過度的強調了勞動者的權益和洽處,為企業增加了相應的辦理成本,今年全國兩會的熱烈召開期間部分委員就對《勞動合同法》提出了很多修改理論,這也説明《勞動合同法》在企業等單位的實施情況並非那麼順利的,如部分企業想盡措施規避《勞動合同法》中對其倒黴的條文;員工和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中的某些條文理解不到位等。本文旨在就事論事進行切磋一些《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但願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議。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 規避 實施

一、引言

2014年是非常不平凡的一年,是落到實處十七大的熬頭年,是奧運會召開的一年,是改革開放30週年,也是《勞動合同法》實施的熬頭年。隨着我國勞動瓜葛向市場化改變,勞動爭議違法案件逐年增多。為維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促進社會形態經濟和勞動瓜葛調和成長,必需善處勞動爭議違法案件。《勞動合同法》隨之產生,該法會對勞資瓜葛和企業勞感人事或人力資源辦理產生深遠的影響。但該法實施情況如何?企業的落到實處情況又如何呢? 本文經由過程一些事例就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中發生的(請繼續關注:)一部分問題進行切磋。

二、現行部分企業存在規避《勞動合同法》的情況

規避《勞動合同法》,不為職工繳納社會形態保險的企業也有至關一部分。如某市一家服裝廠幾名女工投訴,她們中有人己在該廠事情10年,但企業一直未與她們籤勞動合同,自然也未繳社會形態保險。可最近企業卻要求她們從2014年1月1日起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隻字未提欠繳多年的社會形態保費怎麼辦。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劃定,明年1月起,企業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一年內要按工資的雙倍賠償;一年後還不簽訂合同的,將視為與勞動者簽訂了 "無固定刻日合同"。因為幾天前服裝業招工難,企業一時無法裁減老職工,所以這家企業才只患上要求職工從2014年1月1日起籤合同。這家企業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卻不肯補繳社會形態保險的問題。

針對這種景象職工可以以"事實勞動瓜葛"存在期間社會形態保費欠繳為由,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部門投訴。有關專家指出,《勞動合同法》《參加工作促進法》的頒發實施,對於促進參加工作的長效機制、鞏固成長調和穩定的勞動瓜葛、維護勞動者正當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部分企業規避法律的做法實不

可取。當前,社會形態經濟在持續健康成長,企業不可能不用人。而且,《勞動合同法》有相關劃定,企業按劃定裁人後,6個月內從頭招用人員的,在劃一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另外,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維權有法可依。儘管幾天前勞動行政部門雖不可能快速執法到位,但執法力度在不斷加大,這些牴牾最終將獲患上解決。企業應改變觀念,把精神放在企業的持久成長上,而不是去想如何規避法律。

三、《勞動合同法》在企業的宣傳情況

《勞動合同法》的頒發實施,使我們在為沒有話語權的堅苦整體高興的同時,也有深深的憂慮。在《勞動合同法》還未正式實施前,我國南邊曾出現過企業大規模辭退員工的情況,很多人就有疑問,為何不在《勞動合同法》頒佈發表之日起就開始實施,立即執行呢?為何給企業留下這麼長的時間,把企業的員工辭退?

其實這並非給企業留時間,是因為《勞動合同法》是對95年頒發的法的補充和完美,有很多地方做了修改,企業、職工、勞動保障部門都有一個過程。針對此刻的濫用試用期,合同短期化等有針對性的做了補充。全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此法的實施時間上還是考慮瞭如何更好的調整勞動瓜葛,規範勞動瓜葛的。對這麼一部重要的法律,一些企業理解的不準確和擔心也是很沒事了的。但是在落到實處這部法律時,我們的政府部門應如何去作為?政府機關要貫徹好、宣傳好這部勞動法,可經由過程幾個路子,如勞動保障體系有執法監察的部門,執法部門可以深入企業內部進行宣傳,勞動者發明違法徵象可以舉報;也有專門的熱線體系,勞動者可以實時打熱線手機諮詢和舉報;各個區勞動保障局服務大廳有綜合受理部門,使勞動者的疑問實時消除;勞動者也可以跟企業打訟事到仲裁部門。最大限度的順應和宣傳《勞動合同法》,打消辦理者和勞動者的掛念。

在宣傳方面另有問題就是國有企業等單位的辦理者能否真心腸承擔起這方面的作用,能否積極主動地宣傳《勞動合同法》?如果他們死死抱着企業好處不放,那麼《勞動合同法》就不能在這些企業發生法律效力。如某國有企業請來法學專家為科級以上幹部就《勞動合同法》的內部實質意義進行解讀。培訓結束後,他們竟聚在一路感慨:"這個《勞動合同法》不能向職工宣傳"、"職工明白了,企業就不定了。"企業的辦理者為何畏懼職工知道《勞動合同法》呢?從分析該企業的現狀就可以找到謎底,該企業的現狀是:

1、大部分職工的事情時間超過法定事情時間。"星期六加班是沒事了,星期天加班不確定"已成為職工的流行語。一線職工加班加點都是"自願奉獻的",沒有補助和加班費。

2、同工不同酬。該壟斷企業下屬的多種經營企業有全平易近工、集體工和臨時工,統一個單位,甚或統一個班組,工資待遇分三六九等,全平易近工的工資是集體工的4~5倍。該企業部分全平易近工是主業淘汰型員工,在單位遊手好閒還工資豐厚,因為端的是"鐵飯碗","橫豎企業患上養着"。這正應了一句俗話"掙錢的不着力,着力的不掙錢"。這是該壟斷企業死抱二元佈局觀念而滋娩出的怪胎。它在維護壟斷集團自身好處的同時,也踩踏弱勢整體的人性。這種"以身定價"的等級辦理顯然與《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向背的。

3、福利不同大。全平易近工的福利由主業工會發放,逢節發放的食品等全平易近工大包小包往家拿,而集體工沒有。多種經營企業的領導都是全平易近工,他們有了這份福利,就不考慮集體工的了。

四、存在歧視徵象。主業崗位僱用、提幹、評勞模,把集體職工排斥在外;集體工與全平易近工犯同樣錯誤,集體工處理重,全平易近工處理輕。持久以來,在"以身定價"的體制度下,集體工身心備受壓抑,他們兢兢業業,怕失去了這個飯碗。

勞資互助、勞動調和是社會形態調和的基礎,但互助與調和必需成立在平等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的焦點,就是矯正勞動瓜葛兩邊的不平等。在勞動瓜葛上,對峙矯正正義就是對峙社會形態正義。

建議在宣傳《勞動合同法》時,市、縣工會要負起《勞動合同法》的宣傳查抄之責,不僅要求企業辦理層學習,還要組織企業所有的職工學,讓每個職工都知道《勞動合同法》;地方勞動監察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用工、職工待遇的查抄,維護《勞動合同法》的權威性,發揮法律應有的效力,進而促進社會形態的公平、調和。

四、因"末位淘汰"制引發的問題

在某市一企業事情的小趙對所在單位"末位淘汰制"進行了投訴。他説,自己事情很努力,也完成為了任務,但事情了三個月還是被末位淘汰了,他患上從頭謀事情。小趙説,他在一家企業銷售部門事情,因為企業效益很好,員工待遇很不錯。企業劃定了銷售部門每個業務員的月銷售任務,同時還擬定了"末位淘汰制",按照企業內部要求,如果持續三個月完不成任務或業績排名倒數熬頭,責令辭職;如果不auto辭職,單位將予以開除。他説,公司的產品在周邊地區比較有市場,自己每月都能完成任務,但因為自己剛剛大學結業,社會形態實踐經驗不足,持續排名末位。最後,部門主管、企業賣力人找他一起説話,他只患上主動提出辭職。小劉抱怨説,企業銷售人員有基本工資、銷售提成,業績差就象徵着收入低,本來壓力就很大,排名最後還被"捲鋪蓋",實在不公。

"末位淘汰制"在改革開放後,從沿海發達地區逐步走向內地,此刻"末位淘汰制"在國內很流行。客觀地説,"末位淘汰制"對增加企業活力、增強競爭機制、防止職工消極怠工起到了積極作用。

從《勞動合同法》看,條文中劃定的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景象沒有包括"末位淘汰制"。這就説明,企業內部的"考核分歧格"、"事情不勝任"和法律劃定的淘汰前提條件是兩個概念。因此,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排名末位雖然不能被解除合同,但單位內部採納的末位換崗、末位待崗培訓等"末位淘汰"機制還是正當的,只不過"末位淘汰"的概念將從頭註釋。

另有一家國有企業賣力人説,他們一直在搞內部末位淘汰,大體做法是:細化崗位不同,成立培訓制度,對考核排名末位或完成不了考核任務的員工,調換事情崗位,將其安置在待遇較低的崗位上;有的視情況待崗,接受再培訓,然後上崗。

5、部分員工對"終身員工"的理解"有誤

事例:小夏是某市某企業的聘用員工,已與單位簽訂過兩次3年的聘用合同,明年2月,聘用合同將再一次到期。這段時間,小夏和一同進單位的三個同事討論最多的話題就是,比及合同到期,要不要申請與單位簽訂無固定刻日勞動合同;如果明年單位提出來籤無固定刻日勞動合同時,他們要不要答應。有同事認為,他們已經饜足持續兩次與企業簽訂固定刻日合同的條件,最好主動申請簽訂無固定刻日合同,如許就成為企業的"終身員工",有了"鐵飯碗",免患上合統一到期就擔心有變故呆不下於去;小夏卻覺患上自己還年青,又有技術,刻日短的合同有幫助於自己以後遇到合適的時機"跳槽",而簽了無限日合同會不會把自己拴死了?

不少員工和用人單位對無固定刻日勞動合同存在曲解,認為無固定刻日勞動合同就是終身合同,甚或是固定合同。其實,無固定刻日合同不是"終身僱用",更不是"鐵飯碗",它只是相對有固定刻日的勞動合

同而言,除開未約定合同履行刻日外,具備一般勞動合同的所有屬性,也存在勞動合同的終止息爭除景象。好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違法違規,或因害病、工傷等不能勝任事情;經濟性裁人,好比企業破產等。對用人單位來説,即使與員工簽訂了無固定刻日的勞動合同,只要發生法定或約定的終止息爭除景象,用人單位還是可以按照劃定終止勞動瓜葛;而對員工來説,不能把但願都寄託在簽訂無固定刻日的勞動合同上,一朝發生法定終止事變,仍然難逃被"捲鋪蓋"的環的運氣。而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除開與用人單位協商外,還要參考《勞動合同法》中有關違約金方面的劃定。

六、企業對職工"工齡歸零"的問題

事例:李女士某企業上班已有10餘年,事情一直很努力。上年11月中旬,她接到單位要與她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和她有同樣遭受的其它幾名同事,無一破例是單位的"元老級"職工。顛末幾番交涉,單位同意他們可在離職後再競聘上崗,但要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合同,而且工齡也要從頭計較。

"工齡歸零"是指用人單位強迫做工齡較長的職工主動辭職,履歷短暫休假期後,再競聘上崗或進行一次性"裁人",之後從頭被招用。法學專家認為,企業採納種種招數讓員工"工齡歸零",無非是擔心與員工簽訂無固定刻日勞動合同或在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14條劃定:有下列景象之一,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刻日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單位持續事情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從頭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持續事情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春秋不足10年;(3)持續訂立兩次固定刻日勞動合同後,再次續訂合同的。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刻日勞動合同。

企業利用各種手段將員工"工齡歸零"的招數實際上行不通,判斷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齡不再以勞動合同為唯一依據,"只要證實社保瓜葛一直沒有中斷,這個員工的工齡就不會被'歸零'"。"工齡歸零"的做法會導致員工對用人單位的不信託。在這裏建議用人單位要從自身改變觀念,好比説在配合製造勞動力的資源,大量施用短期化的資源,向經濟化的過程中加強日常辦理方面的改變。

7、違約金的實施問題

事例:在一家外埠企業事情大學生劉某説,顛末三個月的試用期,他和該企業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不料,一個多月前,家中發生變故,他想辭掉事情,回家探親。然而,當初合同約定的3000元違約金讓他產生困惑:如果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他還需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其實實施《勞動合同法》後,本來的《勞動法》依然生效,過去的合同只要還沒到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就是説,即使小張在2014年1月1日後辭職,也必需承擔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所劃定的,一方違約時應支給付對方的必然數量的貨幣。它一直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尤其是近幾年,社會形態上參加工作壓力日漸增大,很多用人單位喜歡在勞動合同中寫入違約金條款,甚或提高違約金數額,以此限制勞動者的自立擇業權。

2014年1月1日後簽訂勞動合同,違約金將不再是勞動者"跳槽"的絆腳石。行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一方面提高了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另外一方面也限制了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勞動合同法》劃定,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不然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不論什麼違約金。

八、非全日制工的人為應有保障

事例:大學生小張,在一家菜館做"鐘點工",兩邊未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小張每晚事情4小時,飯店將支付他10元作為勞感人為。然而,在他事情4天后,飯店以他表現不好等多種理由將他辭退,並要求他一個月後再來領取這4天的勞感人為。

該飯店違犯了《勞動合同法》,需在15日內支付小張4天的工資,每小時工資不患上低於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算報酬為主,勞動者在統一用人單位一般均等每日事情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事情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情勢。在都會,"鐘點工"和兼職人員均屬非全日制用工。

舊計劃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一般是按月支付,但《勞動合同法》第72條劃定:"非全日制用工勞感人為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患上超過15日。"據此理解,用人單位可以按小時、按日或按周結算並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勞感人為,結算週期超過15日,就屬拖欠工資行為。這對勞動者討薪供給了極大便利,現掙現拿,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

此外,《勞動合同法》中初次劃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算報酬標準,不患上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平易近政府劃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值患上注重的是,《勞動合同法》中,"鐘點工"用工企業無需和勞動者簽訂合同,也不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瓜葛時支付賠償金。另外,家庭和個人僱用的"鐘點工"並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劃定,好比家裏用"鐘點工",可以用口頭勞動合同的情勢,能任什麼時候間解約。業內子士指出,《勞動合同法》對"鐘點工"作出規範,經由過程法律的情勢確認"鐘點工"為正當的用工情勢,這使患上從事"鐘點工"事情的勞動者具有了正當地位,依法享有勞動權益,因此在發生爭議時,"鐘點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和齒及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九、結束語

縱觀全文,可見《勞動合同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還是很多的。但是《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可讓企業從頭仔細看自己,對小企業的長遠成長有好處。《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必將成為強者與弱者、立異者與保守者的分野,難於承受成本增加上重的中小平易近營企業,倘若無法實時轉型,將無法走患上更遠。此外,《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也將促使一部分原本依靠勞動力成本優勢競爭的企業走上轉型之路。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組長、中國人平易近大學常凱教授指出,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初,企業可能有點拂逆應,但顛末一段時間的調整,該法反而能促進企業的轉型,由低勞動成本的競爭轉向立異能力的競爭,勞資合力去立異。在這個過程中,一些沒有競爭力的企業會被淘汰,而另外一些企業則會走向新生。

當然在全社會形態接受這麼一部重要的調整社會形態瓜葛的法律的時候,肯定也存在一些問題,不可能實施的那麼順利。應該説顛末三十年的改革開放,社會形態的前進是巨大的,包含着勞資瓜葛的調和穩定。在改革過程中,在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方面,可能也會有一些不盡人意之處,因為物質成長在不斷完美,所以我們對《勞動合同法》實施中的某些問題不能灰心,還是持有限度的樂觀的態度更好一些。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2014年版

2. 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3.《關於貫徹執行(中華錄用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理論》,中國勞動出版社,2014年版

4. 《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勞動法》,中國勞動出版社,1995年版

筆者單位:江西省星子縣人平易近法院

來歷: 中國法院網

第三篇:淺析法社會學研究方法——以“案件社會學”與“社會學視野下的司法”為分析視角

《法律社會學專題》期末論文

淺析法社會學研究方法

——以“案件社會學”與“社會學視野下的司法”為分析視角

摘要:作為純粹法社會學的創始人和行為法學的主要代表人物,布萊克開創了一個法社會學新的研究方法;案件社會學以“法律量”為分析變量,距離、親密度等可量化因素成為關鍵自變量;社會學視野下的司法傾向於用社會學理論來剖析現實中的司法活動、法律適用,涉及組織與個人、合作社團、社會信息等,並嘗試提出解決司法歧視現象的方法;這兩個視角都關注社會結構對法律適用過程和結果的影響,排除價值因素,在法律因素的基礎上更關注社會性因素的作用;而在適應法社會學要求方面,都有其優勢與不足,應該在借鑑的基礎上建立起更為完善的體系。

關鍵字:純粹法社會學案件社會學社會學視野下的司法社會結構

一、案件社會學

案件社會學是布萊克純粹法社會學的組成部分,其最顯著的就是它關注點在於研究案件的社會結構,基於日常生活中一些情況基本類似的案件,經審理後卻得出截然不同的判決的這樣奇怪現象,於是法律的運用並不嚴格地遵循既有的規定,已有的法律沒有顯現出其應有的約束力、預測力和解釋力。那麼是什麼在“主宰”或影響着案件的判決呢?案件社會學將視角集中於社會結構,認為“每一個案件都是社會地位和關係的複雜結構”①,只有對案件的社會結構進行研究,才可預測和解釋案件的判決和處理方法。

在研究案件的社會結構這一最重要的變量時,布萊克提出了“法律量”的概念,將其細分為四個小變量,即對手效應、律師效應、第三方效應和講話方式。概括而言,即關注的是案件中的當事人(原被告、律師、法官、證人等)所牽引到的社會結構、社會關係,每個羣體內部、與他人的距離、親密度等,都將這些方面作為可量化的因素。案件社會學認為以上的各個要素構成了案件的整個社會結構,每個因素都會對社會結構產生影響,只要認識了這些要素,即可對案件的處理作出預測和解釋。在1976年布萊克發表的《法的行為》中,“提出把法作為可變量, 全面考察法的量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之間的函數關係”②,將社會生活領域分為五個方面,“即分層(縱的方面)、形態(橫的方面, 包括分工、親密性、結合性)、組織(合作方面)、文化(符號方面)和社會控制(規範方面)”,③,論述法的量是如何隨着以上幾個方面的變化而變化的。通過這樣的分析方法,布萊克提出了各項公式,如法於分層的量之間關係的公式是“法的量與分層的量成正比”,換言之,即“政府的社會控制是隨着分層的出現而產生的, 並隨着分層的量的增加而增加, 沒有分層也就沒有法”。④

二、社會學視野下的司法

社會學視野下的司法關注法律實踐中的訴訟、協調、法律的非社會特徵化和社會的非法律化,其中司法過程中的社會歧視現象是重要的研究焦點。這種研究方法的特點就是分析社會學知識是如何被運用於律師、訴訟等司法實踐中的。日常生活中“犯罪分子等違法者可運①

② 詳見課件《布萊克的純粹法社會學》朱景文,“論布萊克的純粹法社會學”第1頁,《當代法學》1993年03期

③同上,第3頁

④同上,第3頁

用其來逃避懲罰,律師可用各種社會特徵來標榜自己”①。比如,在分析衝突的協調時,注意到“組織”這一要素在實踐中扮演的角色和地位:現代社會中的法律個人主義,個人相對於組織而言是處於劣勢的一方,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個人會歸屬於某個組織,在遇到衝突陷入困境時,尋求組織的庇護和幫助,“法律合作社團”孕育而生,它能夠“提供一種社會技術,賦予個人與組織相同的優勢”②;司法過程中存在或多或少的歧視,布萊克將其歸咎於社會異質性,即案件之間的社會結構差異、雙方當事人的社會異質性、第三方的影響等,在這個層面上類似於案件社會學的分析。再者,將法律與社會信息相聯繫,把社會信息作為定量變量,首先是法律環境的變化會引起社會信息的量的變化,然後社會信息影響法律對案件的適用。在法庭的審理過程中,將其進行非社會特徵化,即排除社會性因素,減少社會信息對審判過程的影響;當然,這是在承認社會性因素對司法的影響的基礎上作出的為減少歧視的措施。而相對應的,另一種研究視角則是社會的非法律化,即通過削減社會中的法律來達到法律更好適用的目的。比如增加法律的替代物、降低對法律的過分依賴、創造出一種反法律的環境來達到法律的最小化程度等。

三、分析——與法社會學研究要求的契合

以往在對法律現象進行研究時,忽略了法律中的社會學維度,特別是法律條文主義在研究中佔據着主要位置,其只適用於同質性很高的缺少個人特徵的社會中,所以只有當案件在法律技術上、社會結構上都高度相似,這樣法律條文才能得以發揮作用。③而現代社會早已沒有了這樣的環境和條件,多樣化和民主化的法律生活,異質性的提高等,都更加註重社會因素的影響,一味的只強調法律因素已無法得到大家的認可。

法社會學不同於傳統法學,其研究方法應更契合法社會學的特點和要求。舉例而言,傳統法學研究注重用既有的規則來評價案件,更傾向於機械化和固定化,將法律規則作為評判的工具和尺度;而法社會學需要轉移視角,集中研究案件的社會結構,案件社會學“法律量”中涉及了諸多社會因素,如對手、律師、法官、陪審員等,就可以較好地滿足這一研究需求,特別是不是單獨得考察社會角色,更是將其角色的社會階級、親密關係、文化狀況等作為自變量,涉及度較廣。再者,與法學研究的邏輯過程不同的是,法社會學研究事實層面,以一個觀察者的身份將法看着是可變的,用社會因素來“解釋判決與審判過程中參與者之間實際發生的行為的關係”④比如,法律因素基本相同的案件,由於參與者社會因素的不同,最後會得出不用的處理判決。法律因素固然應該是研究法律現象的重要方面,但卻無法完全很好得解釋日常現實生活中的審判差別;這就是法學研究所存在的漏洞,而法社會學就擔當其了彌補這一缺陷的任務,因此就需要考察社會因素的影響,即案件社會學的研究方法。

作為純粹法社會學的開創者,布萊克認為法社會學是研究法律事實的一門科學,要能明確科學與政策的關係,批評傳統研究中一味注重效率。這就是布萊克研究方法中的價值中立無涉的立場。法理學與社會學模式在研究的焦點、過程、範圍、視角、目標等存在着相異,法理學將社會特徵、社會結構排除出考察視野,社會學則相反。

布萊克不贊同塞爾茲尼克提出的法社會學與自然法、價值判斷不可分的觀點,認為“法

⑤社會學是經驗的, 可以用科學立法證明的, 它不應對法律政策作出評價”。由於法律政策涉

及了太多的價值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價值立場的體現,因此不能作為法社會學研究的範疇。傳統法社會學在對法的效用的研究中的特點就是將法律現實與某種法律理想相比較,力圖展示出兩者的差距,而這也是布萊克所反對的。傳統法社會學所具有的兩種形式都存在不①

②詳見課件《布萊克的純粹法社會學》 同上

③詳見課件《布萊克的純粹法社會學》

④朱景文,“論布萊克的純粹法社會學”第2頁,《當代法學》1993年03期

⑤朱景文,“論布萊克的純粹法社會學”第1頁,《當代法學》1993年03期

可克服的缺陷;如應用法社會學中,“將法律現實與制定法或判決相對照, 當制定法或判決的含義清楚時, 這類研究有希望表明它們在實際上是否被執行,①”但是這嚴重依賴於純粹法社會學,獨立性較差;而另一種形式是把法律現實同某種理想(如“法治”“合法性”“正當程序”等)相比較,但因缺少確定的經驗內容作為鋪墊,研究者會很容易地將自己的理想當着法律理想,這樣的研究就涉入太多的道德因素,因研究者價值立場的不同,其研究成果各式各樣,也就存在偏見,缺乏説服力。因此,布萊克的純粹法社會學更注重法律現象(法律事實)的研究,堅持“實然與應然被嚴格區分,客觀的、價值中性的實證主義立場”②。這當然有着重大的積極意義。它傾向於法社會學研究方法論中的行為主義,排除價值影響,關注現象和經驗世界;延續孔德實證主義社會學,布萊克尋找所有能夠影響司法裁判的社會因素(當然,無法完全包含),將其進行系統分類,建立起一套體系,在量化後用其進行預測和解釋。

張乃根教授在《法社會學分析:框架與範例》中提出了法社會學分析的理論框架,即以“狹義的實證法”為起點,以“廣義的實證法”為分析重點,將“理想的法”作為分析的價值尺度,從而將分析的歸宿落腳於“實現的理想法”;作者認為“法社會學家的研究不應以主觀性的概念, 而以客觀性的事實為起點”③,尋找實證的法作為分析對象。法社會學的分析不應侷限於法律條文或規範本身,要能夠透過條文或規範內容去準確把握法與社會的關係,擺脱“司法中心論”的束縛,建立起“狹義實證法一廣義實證法一實證法反映的社會現實”的分析框架。④

案件社會學存在一定缺陷,用“法律量”作為自變量對案件的運作過程進行分析、推論,應該注意這種方法接近於自然科學的模式,忽視了法律實際運作中所固有的正義或公正的各種規則和要求,如程序正義、證據規則、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等;這樣的量化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説服力,且能提高操作的可能性,涉及社會結構中的多個層面和要素,但是始終無法完全涵蓋了所有的會對法律運用產生作用的因素。要想做到將所有要素進行分析,不僅工作量大,而且完成的可能性極低。

四、小結

在對法社會學研究方法論的選擇中,我贊同老師在課堂上所論述的那樣,“關鍵是建立起一套符碼體系,它將用一套科學、客觀有效的知識符碼體系,去破譯和解碼社會中既存的法律現象與法律事實”。法社會學最大的特點或者本質就是用社會學理論去研究法律現象和法律事實,如何產生、如何形成、如何消亡、有何影響等;而形成一套統一的符碼體系就是研究的基礎和工具。布萊克案件社會學中用接近與自然科學的模式建立起的一套以“法律量”為基點而涉及眾多社會因素的分析模型具有借鑑意義,特別是在法律因素之外,將重點轉移至社會因素對法律適用實施的影響上,案件的社會結構成為分析焦點。但其也存在不足:社會結構紛繁複雜,社會因素多樣,這套模型只能將其一部分納入研究範圍,而無法完全涵蓋。這也就使得研究結果存在片面性。而社會學視野下的司法大致延續着純粹法社會學的特點,認為案件本身的社會結構會對案件的處理過程和結果產生影響。相比於案件社會學,在其細化的研究因素上有所不同,更傾向於對現實司法實踐進行分析,組織與個人、合作社團、社會信息等社會異質性的構成,特別是法律適用中歧視現象的存在;根據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法律的非社會特徵化和社會的非法律化。

因此,我認為這兩者都各有千秋,有值得借鑑之處,應該在其基礎上建立起更有效的方法論模式。 ①

②同上張凌鷹,“布萊克純粹法社會學理論概要及其借鑑意義”第2頁,《經濟研究導刊》2014年02期 ③ 張乃根,“法社會學分析:框架與範例”第2頁,《社會學研究》1993年06期

④ 同上,第3頁

參考文獻:

陳明華,“法社會學研究引論”,《社會學研究》1988年01期

丁衞,“法律社會學在當代中國的興起”,《法律科學》2014年03期

張乃根,“法社會學分析:框架與範例”,《社會學研究》1993年06期

張凌鷹,“布萊克純粹法社會學理論概要及其借鑑意義”,《經濟研究導刊》2014年02期

張文顯,“西方法社會學的發展、基調、範圍和方法”,《社會學研究》1988年03期

朱景文,“論布萊克的純粹法社會學”,《當代法學》1993年03期

第四篇:7.1新勞動合同法法答記者問

人社部勞動關係司有關負責同志就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嚴格規範勞務派遣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發佈日期:20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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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高度重視,認真學習領會法律的主要內容。近日下發了《關於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嚴格規範勞務派遣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實做好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工作,進一步規範勞務派遣。日前,記者就有關問題專門採訪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係司主要負責同志。

問: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及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勞務派遣作為一種補充用工方式,在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需求和解決摩擦失業、促進勞動者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單位超範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部分勞務派遣單位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同崗位勞動者同工不同酬等問題,損害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針對這種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勞動合同法進行修改,重點修改有關勞務派遣的內容。主要從設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進一步明確界定“三性”工作崗位範圍、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和加重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勞務派遣作出了新的法律規定。該決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問:下發《關於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嚴格規範勞務派遣的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答:新修訂勞動合同法是規範勞務派遣的重要法律。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嚴格規範勞務派遣,對維護廣大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發展,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我部制定下發《關於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嚴格規範勞務派遣的通知》,目的是指導、推動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將修改勞動合同法決定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各項規定貫徹落實到位,實現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規範經營、用工單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目標,促進勞務派遣規範有序發展。

問:你們將從哪些方面做好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為了保證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我們將指導各地着力抓好以下五項工作:

一是抓好宣傳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意義和內容,重點宣傳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勞務派遣用工崗位適用範圍、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以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二是加強學習培訓。一方面,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本系統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工作,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班、召開專題研討會等方式,有計劃地組織系統幹部職工認真學習新修訂勞動合同法,深刻領會和準確把握法律條款的精神實質,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要支持和配合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等相關單位,採取主動送法上門等方式,認真抓好勞務派遣單位和各類用工單位以及勞動者的學習培訓,增強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經營、用工單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自覺性,提高勞動者依法維權的意識。

三是做好法規政策清理工作。各地要對照新修訂勞動合同法和部裏將要頒佈的勞務派遣規定,對本地區已經制定出台的涉及勞務派遣的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對與法律相牴觸的,要及時按照法定程序修訂或廢止。尚未制定配套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的,要因地制宜抓緊研究制定,進一步增強法律的操作性。

四是全面開展規範勞務派遣專項行動。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爭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用半年左右的時間,對現有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其派遣使用勞動者的情況集中開展一次規範行動。

五是建立健全加強勞務派遣監管的長效機制。各地要按照解決突出問題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依法規範管理與加強指導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備案制度及履行法定義務情況報告制度等長效機制,實現對勞務派遣的全面動態監管。

問:我們注意到你部近期將部署各地集中開展一次規範勞務派遣專項行動,請問專項行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目前離新的法律規定正式施行還有不到半年時間,為使新修訂的法律能夠全面貫徹實施,我們將部署各地集中開展一次規範勞務派遣專項行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對勞務派遣情況進行全面摸底調查,準確掌握轄區內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基本情況、被派遣勞動者人數及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建立健全管理台賬。

二是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派遣行為的規範。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清理整頓,依法取締不具備法定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依法整頓用人單位自行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行為。

三是加強對勞務派遣和用工行為的規範指導,依法糾正和查處勞務派遣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兩年、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不參加社會保險、剋扣勞動報酬、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押金以及未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等違法行為;對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規定的,要督促指導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及時進行調整;對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施行前新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也要按照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精神積極做好引導工作。督促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統一的勞動報酬分配製度,對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同崗位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問:下一步,在加強勞務派遣監管的長效機制建設方面,你們有何打算?

答:一是切實做好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工作。部裏將依照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儘快切實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制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各地將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在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正式施行後,對申請行政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依法及時辦理行政許可。同時,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辦理公司登記的勞務派遣單位實行年度核查制度,對未能通過核查的,依照有關規定撤銷行政許可並予以公告。

二是建立勞務派遣單位履行法定義務情況報告制度。健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備案制度,指導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建立職工名冊,及時到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加強勞務派遣統計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對本地區的勞務派遣統計數據進行彙總分析並逐級上報。

三是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力度。加大對勞務派遣的監察執法力度,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作為每年開展勞動用工專項檢查的重點內容,依法嚴肅查處勞務派遣用工中的各類違法行為。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還要建立跨地區執法監管協作機制,切實維護跨地區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是探索建立勞務派遣單位履行法定義務情況報告制度,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定期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履行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履行勞務派遣協議等法定義務情況,實現對勞務派遣的全面、動態監管。

問:貫徹實施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難點在哪裏?

答: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賦予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要求用工單位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上述規定既是本次立法的亮點,也是貫徹實施的難點和重點。

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實行行政許可是從源頭上加強勞務派遣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將徹底改變過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因缺少事前監管手段而造成的底數不清、監管不到位的局面,有利於準確掌握本轄區內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基本情況、被派遣勞動者人數及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實現對勞務派遣的動態監管;有利於依法糾正和查處勞務派遣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兩年、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不參加社會保險、剋扣勞動報酬、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押金以及未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下一步,我們將抓緊研究制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指導各地按照法律要求,認真做好行政許可工作,切實負起監督責任。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同崗位勞動者同工不同酬的問題,我們將督促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統一的勞動報酬分配製度,對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同崗位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關於勞務派遣具體用工比例的問題,企業和被派遣勞動者都很關注,我們將組織專家學者對此問題進行專門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力爭達成共識,將法律規定落到實處。督促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統一的勞動報酬分配製度,對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同崗位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督促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統一的勞動報酬分配製度,對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同崗位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第五篇:勞動合同法法實施情況自查報告

勞動合同法實施情況自查

報告

靈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我縣多次開展了專題宣傳活動。同時還結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實施。通過上街道、進企業、拉條幅、電視屏幕飛字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提高了用人單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識,自覺遵守《勞動合同法》。目前全縣共有395家用人單位進行了用工備案登記,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合同管理基礎台帳。已參加用工備案登記的企業共簽訂勞動合同12945份,勞動合同簽訂率97%,其中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為90%。《安徽省集體勞動合同條例》實施以來,先後有74家規模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簽訂了集體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涉及勞動者6734人。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領導重視,措施有力。

為切實提高我縣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率。我局先後多次召開會議,及時分析用工形勢,制訂相應措施。安排勞動關係與工資仲裁股、勞動監察等股(室)的工作人員對全縣 1

用人單位的用工情況進行摸排檢查,對反饋情況及時採取了人員到場、電話催促、責令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督促用人單位及時進行用工備案登記和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和完善勞動合同基礎台帳。

〈二〉大力宣傳,營造氛圍。

《勞動合同法》實施三年多來,我局先後出車230台次,總行程9500餘公里,進入395家用人單位進行依法用工宣傳。共發放《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75000餘份,發短信9批36000人次,拉條幅100餘幅。把用人單位的車間、街道、廣場、鄉村集市、車站作為重點宣傳的場所。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提高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用工和依法維權的意識,有力地促進了《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

〈三〉抓住重點,現場落實。

對被列入重點檢查的招商引資企業,通過與有關部門的積極溝通和協調,勞動合同檢查指導小組的工作人員先後到40家重點招商引資企業進行現場宣傳實施《勞動合同法》的意義及違反《勞動合同法》承擔法律責任。現場免費發放《勞動合同》文本,指導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好基礎台帳。通過督促指導,40家重點招商引資企業全部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或集體勞動合同,建立了規範的勞動合同基礎台帳,實行微機管理。

〈四〉加強基礎管理,確保數據準確。

在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做好籤訂勞動合同,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基礎台帳的同時,勞動關係與工資仲裁股,還加班加點進行勞動用工登記和勞動合同簽訂備案工作。只要用人單位來進行勞動合同備案,保證服務熱情,隨來隨辦。對全縣所有用工備案和勞動合同簽訂備案的企業,實行微機和手工雙重管理。做到用工簽訂勞動合同備案和勞動合同基礎台帳,登記完備、數據準確、檔案規範。確保鼠標一點,用工信息一目瞭然。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用工備案和勞動合同備案率較低,依法監管存在死角。

目前我縣只有近400家企業進行了了用工備案登記,涉及用工人數13352人,這個數字相對全縣用人單位來説只是一部分。還有部分用人單位沒有進行用工備案登記和簽訂勞動合同。原因有三點,(1)宣傳廣度深度不夠,還存在許多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瞭解較少,不知用工還要進行備案登記,簽訂勞動合同。(2)檢查督促力度不夠,對用人單位的用工檢查沒有形成長效機制,只有在省市開展某項活動和涉及用工檢查時才下基層檢查,由於受條件限制,平時日常巡查制度堅持不夠,原因是勞動監察執法力度不夠。(3)勞動合同備案率較低。原因是簽訂勞動合同備案不是強制性

要求,有些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進行勞動合同備案,造成了勞動合同簽訂率相對不高。(4)內部協調配合不夠,用工信息互通性不強。勞動用工備案和勞動合同簽訂備案不僅是一個科室的工作,往往涉及幾個科室,尤其是要有執法權科室的積極配合,及時互通用工信息,才能更好地提高用工備案登記和勞動合同簽訂率。原因:一是執法隊伍不健全。二是沒有把《勞動合同法》落實的工作作為勞動執法檢查日常性工作來抓。

〈二〉餐飲、服務、建築行業用工不規範。

根據工商行政部門提供的數據,我縣餐飲服務行業3000家,建築企業幾十家。但進行用工備案和簽訂勞動合同的共有100餘家。原因是這些單位分佈廣泛,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意識不強,人員流動大,用工週期較短,勞動者怕約束自己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也是造成這幾類用人單位用工不規範的一個原因。

〈三〉宣傳工作力度不夠。

沒有把勞動法律政策宣傳工作當作一種經常性活動來開展。同時接受宣傳對象上也僅侷限於部分人羣。原因是由於年輕人平時都在外打工,因此造成了接受宣傳、接受教育的對象和範圍太小。

三、整改意見。

〈一〉對全縣用人單位用工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進行普

查。

廣泛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執行大檢查,重點對沒有參加用工備案的用人單位進行檢查,對不願參加用工備案和用工年檢的用人單位進行處罰,公開曝光,在提高用工備案率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

〈二〉對餐飲服務建築行業用工進行重點監管。

重點對這類用工人員進行勞動法律宣傳,打消他們害怕簽訂勞動合同顧慮,引導他們儘量少跳槽,以減少人員流動性。

〈三〉加大《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的宣傳力度。 在下一步工作中,要把《勞動合同法》的宣傳作為日常性工作來做。在開展宣傳的時間上要把逢年過節農民工返鄉和節假日作為宣傳的重點時間段。在宣傳對象上把學生及中青年人作為重點人羣進行宣傳,以便擴大接受宣傳的人員範圍,廣泛提高羣眾的勞動法律法規意識,努力形成勞動者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就招不到工的局面。

通過自查,我縣用工距《勞動合同法》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用工登記備案和簽訂勞動合同備案任務還十分艱鉅。為此,我們決心要克服困難,努力提高我縣勞動合同簽訂率,為在全縣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做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