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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合同法案例分析(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3.03W

經濟法合同法案例分析(多篇)

經濟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篇一

一、A公司為大型棉毛製品公司,下屬有兩個公司,一個為B製衣公司(獨立法人),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個為C製衣公司,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

在承包協議書中明確規定:在承包期間債權債務由王某負責。

2001年6月,在某市經貿洽談會上,A公司董事長李某遇到了某棉紡廠廠長孫某。

孫某説:本廠有一批質地良好的棉布待銷。

A公司董事長李某想到下屬兩個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給孫某牽線介紹。

2001年7月份棉紡廠與B、C兩個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

棉紡廠供應各種棉布240包,價值120萬元。

B公司和C公司為共同需方,各提貨120包,價款各為60萬元。

合同規定貨到一個月後付款。

但是棉紡廠發貨後三個月,兩個公司以各種藉口拒不付款。

棉紡廠就以A、B、C三個公司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貨款。

問:1、該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應承擔什麼責任?與A公司有何關係?

3、C公司應承擔什麼責任?與A公司有何關係?

4、法院應如何判決?

答: 1、本合同完全有效。

從法律角度上講,兩個公司可以為共同需方,簽訂一份合同。

2、B公司為獨立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其60萬元的貨款與利息應由B公司獨立承擔,與A公司無關係。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雖然已經承包給王某,王某所籤的承包協議規定了債權債務由王某承擔,但是承包協議為企業內部承包性質,對外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因此,C公司所欠棉紡廠的60萬元貨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擔。

4、法院應判:B公司給付原告貨款及利息,A公司給付原告貨款及利息。

二、甲、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將一批木板賣給乙,乙於收到貨物後一定期限內付款。

為了保證合同履行,經乙與甲、丙協商同意,甲又與丙簽訂了一份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約定,丙以其可轉讓商標專用權出質為乙擔保,(已向有關部門辦理了出質登記)當乙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由丙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合同生效後,甲依約將木板運送至乙所在地,乙認為木板質量不合標準,要求退貨。

由於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標的物質量要求,於是甲與乙協商,建設乙改變該木板的用途,同時向乙承諾適當降低木板的售價。

乙同意甲的建議,但要求再延期一個月付款。

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間,甲因資金週轉困難,遂要求丙履行擔保責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為由拒絕履行,於是甲將合同權利讓給丁,同時通知了乙、丙。

乙、丁經協商達成協議,乙給丁開出並承兑了一張商業承兑匯票。

匯票到期後,丁持該匯票向銀行要求付款。

因乙在銀行賬户上的資金不足,銀行不予支付。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要求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如何確定標的物的質量的履行規則?

(2)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和轉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説明理由。

(3)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後,丙對甲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是否對丁有效?並説明理由。

(4)丁在匯票不獲付款後,可以行使何種票據權利?行使的程序是什麼?

[答案]:(1)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要求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確定;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和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在本例中,債權人甲轉讓權利時通知了債務人乙,所以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和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3)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後,丙對甲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對丁有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併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4)丁在匯票不獲付款後,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權。

行使追索權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其他合法證明,第二,在三日內發出追索通知。

三、1990年,發貨人中國A進出口公司委託某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將750箱茶葉從大連港出口運往印度,某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又委託其下屬S分公司代理出口。

S分公司接受委託後,向B遠洋運輸公司申請艙位,B遠洋運輸公司指派了箱號為HTM-5005等3個滿載集裝箱後簽發了清潔提單,同時發貨人在人民保險公司處投保海上貨物運輸的戰爭險和一切險。

貨物運抵印度港口。

收貨人拆箱後發現部分茶葉串味變質,即向人民保險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請查驗,檢驗表明,250箱茶葉被污染。

檢驗貨物時,船方的代表也在場。

國此人民保險公司在印度為代理人賠付了收貨人的損失之後,人民保險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現問:

(1) 在集裝箱運輸中,B遠洋運輸公司應負有什麼義務?它是否應對損失負責?

(2) 在集裝箱運輸中,S分公司應負有什麼義務?它是否應對損失負責?

(3) 人民保險公司是否是適格的原告?為什麼?

(4) 如果人民保險公司有資格作原告,它應將誰列為被告?

答案:

(1) B遠洋運輸公司應保持集裝箱清潔、乾燥、無殘留物以及前批貨物留下的持久性氣味;B遠洋運輸公司應對茶葉的損失負責。

(2) S分公司作為裝箱,鉛封的收貨物人,代理人,應負有在裝箱前檢查箱體,保證集裝箱適裝的義務。

S分公司未盡前述義務,主觀上有過失,應承擔貨損責任。

(3) 人民保險公司可以作為適格的原告,因為其已取得代位求償權。

(4) 被告是B遠洋運輸公司與S分公司。

四、甲方向乙方購買汽車,總價款為70萬元,乙方將汽車送至甲方所在地,瞭解到甲方沒有支付能力,便要求甲方提供擔保,否則不交貨。

甲方找到某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張某,張某以經濟學院的名義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提交了書面保證書,上面加蓋了經濟學院的公章。

後來,甲方沒有交付貨款,乙方遂以某大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某大學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某大學辯稱:事先一無所知,在發現經濟學院提供擔保後,便立即向乙方書面聲明保證無效,並提供了有效書面證據。

問:(1)保證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2)被告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為什麼?

答案:(1)保證合同無效。

因為擔保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本案當中,經濟學院是某大學的內部機構,作為保證人不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因此,保證無效。

(2)被告某大學不承擔連帶責任。

因為某大學事先對經濟學院提供擔保一無所知,並且在發現經濟學院提供保證後,便立即向乙方書面聲明保證無效,所以,某大學主觀上無過錯,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某大學不承擔連帶責任。

五、某年3月5日,甲公司給乙公司發出傳真,稱:“本公司有一批鹽酸欲出售,每噸5 000元。如貴公司有意購買,請速與本公司銷售部聯繫。”乙公司接到傳真後,認為價格較合算,遂向甲公司發出訂單,訂購鹽酸100噸,總價款50萬元,並請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給出正式答覆。

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發來傳真,説鹽酸已售完,請諒解等等。

由於乙公司為準備購貨款及倉庫花去近2萬元的費用,遂將甲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感,賠償其經濟損失2萬元。

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分析以下問題並説明理由:(1)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對其承擔違約責任(2)對於乙公司的2萬元的損失,甲公司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案:

(1)由於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並無有效的合同關係,故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對其承擔違約責任。

理由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見,甲公司發出的傳真屬於要約邀請,乙公司發給甲公司的傳真才是要約。

另外,《合同法》還規定,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要約失效。

由於乙公司的要約設定了期限,即在3月30日前承諾有效,而甲公司則未能在3月30日前作出承諾,故乙公司的要約失效。

由於合同成立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且甲公司未在要約期限內作出承諾,所以這二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乙公司不能根據合同去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

(2)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甲公司在與乙公司訂立合同過程中,未及時將不能簽約的原因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為履行合同準備了資金和倉庫,造成了近2萬元的實際損失,故甲公司應依法向乙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乙公司的經濟損失。

經濟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篇二

題目

2009年1月l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CAT320B型挖掘機5台,每台40萬元,共計20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萬元,餘款自挖掘機交付之後每月5日前支付10萬元,10個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貨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該5台挖掘機的所有權。乙公司在收到100萬元貨款後3日內交付挖掘機。

甲公司依約支付100萬元貨款,乙公司在約定時間內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機時,因合同未約定履行地點及履行費用負擔,雙方發生爭議。在爭議未決的情況下,乙公司委託運輸公司將挖掘機送到甲公司,為此支付運費l萬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機所有權期間一發生以下事實:

(1)甲公司發現一台挖掘機有重大質量問題,無法使用;

(2)一台挖掘機因被突發洪水浸泡受損,送丙修理廠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費而被丙修理廠扣留;

(3)甲公司將一台挖掘機出租給丁公司,租期3個月,獲得租金1 0萬元;

(4)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如何確定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並説明理由。

(2)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挖掘機因洪水所受損失應當由誰承擔?並説明理由。

(3)如丙修理廠不知保留所有權的事實,丙修理廠能否對挖掘機行使留置權?並説明理由。

(4)在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付款的情況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並説明理由。

(5)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權收取租金?並説明理由。

【答案】

(1)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以上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對於履行地點需要按照如下原則進行確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題中甲是收取貨物、交付貨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貨款、交付貨物的一方,所以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

(2)應該由甲承擔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約定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對風險的移轉沒有影響,挖掘機已經交付給甲了,所以應該由甲承擔損失。

(3)丙修理廠可以行使留置權的。根據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本題中留置的挖掘機與修理是同一法律關係,所以丙修理廠可以留置挖掘機。

(4)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乙約定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而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這符合了約定的條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5)租賃合同有效,甲有權收取租金。根據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該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本題中,貨款付清是5台挖掘機所有權轉移的條件,由於條件尚未成就,5台挖掘機的所有權雖然未轉移,但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甲此時雖然不享有所有權,但還享有用益物權中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出租財產屬於收益的權利,因此,甲有權出租該挖掘機並有權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