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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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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新版多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 篇一

8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的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現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於是讓某補票。

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説;“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幹嘛那麼多廢話。”三人聽後,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於身上沒帶錢,央求汽車把他帶到某某站。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當日下午1點,售票員發現客人太多,已經超員5人,於是便拒載後來的客人。丁由於有急事,央求上車,售票員説,“客車運輸不能超載,出了問題,我們要負責任的。”丁説:“出了問題,我負責。不管什麼問題,我都一人負責。

”售票員無奈便讓其上了車,還説:“出了問題可由你一個全部負責!”下午3點,售票員發現戊某攜帶危險品,便隨之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燬。戊堅決反對。售票員説;“要麼你拿着危險品下車,要麼讓我銷燬。”後來,由於擁擠,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了。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趕下車?

(2)由於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為什麼?

(3)售票員是否有權銷燬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為什麼?

(4)對於趙某的流產,丁是否應負責?為什麼?

(5)對於趙某的流產,售票員和其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6)對於趙某的流產,王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7)設檢票員未把丙趕下車,在趕往某某站的途中,由於司機突然剎車致丙倒地重傷,誰應對丙的損失負責?

答案: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

(3)有權。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對於趙某的流產應負主要責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載運輸,而強行上車,對造成並加劇引發趙某流產的擁擠狀態負有一定責任。

(5)對於趙某的流產,客運公司負責違約損害賠償。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

(6)對於趙某的流產,如果王某沒有過錯,王某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責任主要由運輸公司承擔。

(7)客運公司應對丙的人身傷害負責。

解題思路:

本題可分為兩個部分,第(1)—(3)問為第一部分,考查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第(4)—(7)問為第二部分,考查違約責任及人身侵權責任的承擔。本題設計思路比較簡明,法律關係也比較簡單。

法理詳解:

(1)、(2)、(3)《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第297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燬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根據以上兩個條文的規定,可得出第(1)—(3)問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

依該規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本案中趙某作為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至於丙的傷害賠償責任,依第302條第2款之規定,仍應由客運公司負擔。因為在第(7)問的假設中,檢票員未將不買票的丙趕下車,而是同意將其帶到某某站,這就意味着丙是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發生人身傷亡的,照樣適用第302條第1款的規定。

至於丁對趙某的責任,應是建立在一般侵權的責任基礎之一的,而王某並無過錯,對趙某不應負擔責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 篇二

1、工期約定

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間,簡單裝修的話,工期在35天左右,裝飾公司為了保險,一般會把工期約定到45—50天,如果您着急入住的話,可以在簽訂時和設計商榷此條款。

2、採取拆分報價忽悠業主

為了賺錢,裝修公司總會絞盡腦汁,採取拆分報價的方式。本來很簡單的一個衣櫥,只要報出總價就可以了,但是精明的裝修公司則不然,需要多少木板,多少油漆,多少人工,隨後加在一起。這樣一來就比總體報價高出了許多。比如油漆工,他可以一氣呵成地把家裝中牆面、衣櫥、儲物櫃等所有的油漆刷下來,但若拆開算,衣櫃的油漆要等幹了再刷第二、第三遍,牆面要連刷三四遍。

3、合同中的裝飾材料往往含糊其辭

有些合同裏,裝修公司對材料寫得含糊其辭,實際裝修時,可能用假冒偽劣的材料。當業主追究時,裝修公司便拿出當初的合同,稱業主沒有指定材料品牌。一旦業主要求使用高品質、環保的裝修材料,裝修公司便會要求加價。有的裝修公司還在合同中註明,裝修中如原品牌材料沒貨時,乙方裝修公司可臨時更換相同型號的材料。但這個“同”,是同質量的還是同類材料的,卻沒寫明。

4、虛報建材損耗

談到裝飾公司給業主報的損耗,裝修的損耗遠沒有裝飾公司説的那麼高。各類工藝正常的損耗:800mm×800mm地磚損耗在百分之六,300mm×450mm牆磚損耗在百分之五乳膠漆的損耗在百分之三地板的損耗在百分之五。

裝修合同是裝修業主也裝修公司洽談之後對裝修業務的下定,是作為日後裝修業主驗收維權的憑證。因此有什麼要求或者協商的相關事項都需要在裝修合同中寫得清清楚楚,白紙黑字真憑實據才是對業主利益最好的保護。簽訂裝修合同前提是籤裝修合同時心中不能再有疑問,要把一切的疑問都解決在籤合同之前,並把所有的條款都寫在合同之上,否者籤合同時的疑問很可能就會變成裝修後的遺憾。

5、預算測量動手腳

在每一筆裝修訂單中,大概有10%到20%利潤是通過虛報面積拿到的。大多數情況下,丈量裝修面積的工作由裝修工完成,就算業主拿好紙筆在一邊記錄,但是裝修工測量時手勢的變動是不易察覺的。本來25釐米的長度很可能變成28釐米。這裏多出3釐米那裏多出3釐米,這些多出部分的材料費就全進了裝飾公司的口袋。

6、付款方式

一般的裝修合同,約定首付60%,木工驗收合格後交納35%,完工後交納5%。如果按照這樣的付款形式的話,在工期過了一半左右後,您就已經向裝飾公司交了95%左右的費用,如果裝修的後期出了什麼問題的話,就很難在錢上面制約裝飾公司了。所以建議在簽訂合同時候,能把首付壓到30%,中期交納30%。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約定的中期付款時間,只是簡單的標明“工程過半,木工收口”。但是一個工地往往是多項目交叉作業,正規的。工期過半應該是:木器製作結束;廚衞牆、地磚、吊頂結束;牆面找平結束;電改造結束。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庫 篇三

某甲和某工廠訂立一份買賣汽車的合同,約定由工廠在6月底將一部行使3萬公里的卡車交付給甲,價款3萬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車後15日內餘款付清。

合同還約定,工廠晚交車一天,扣除車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應多交車款50元;一方有其他違約情形,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6000元。

合同訂立後,該卡車因外出運貨耽誤,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車在途經山路時,因遇雨,被塊落下的石頭砸中,車頭受損,工廠對卡進行了修理,於7月10日交付給甲。

10天后,甲在運貨中發現卡車發動機有毛病,經檢查,該發動機經過大修理,遂請求退還卡車,並要求工廠雙倍返還定金,支付6000元違約金,賠償因其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運輸合同而造成的經營收入損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工廠意識到對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車沒有力理過户手續,合同無效,雙方只需返還財產。

現請回答下列問題:

1、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卡車受損,損失應由誰承擔?

3、甲能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4、甲能否要求退車?

5、甲能否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並雙倍返還定金?

6、甲能否請求工廠賠償經營損失?

7、甲能否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三、答案:

1、有效。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負責。

依《合同法》第142條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

此時卡車尚未交付,所以應由出賣人某工廠承擔。

3、不能。

因為作為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某工廠並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經營者”,甲也不是該法所稱的“消費者”。

4、能。

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甲不能同時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並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合同法》第116條之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6、能。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面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甲的經營收入損失可視為因工廠履約不符合約定而給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損失,且這種損失能為工廠在訂約時所預見。

合同法案例分析ppt 篇四

買賣合同、共有關係

個體户張某、王某二人於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繫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願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並辦理了過户手續,事後,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後,於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後,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户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於運輸缺乏貨源,於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願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麼財產關係?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麼?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麼?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麼?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麼?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係。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後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並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係。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係,共有財產全屬於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後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後得知後,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於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並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並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合同法案例分析ppt 篇五

1.答題要點:

(1)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因為當事人一方趙某雖年滿16週歲,但不是以自己的勞動作為生活,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處分重大的民事行為。

房屋買賣屬於重大民事行為,趙某不具備這種民事權利能力,無權處分房屋產權。

因締約主體資格不合格,導致該合同無效,加上趙某的父親事後並未予以追認,所以該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

2.答題要點: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説法是有合同依據的。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供應貨物是由於組織貨源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自己負責的説法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

因為不能組織貨源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麼多的違約金的説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9000元違約金相當於合同金額的3%,並不是很高。

根據合同的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但是本合同爭議中的違約金金額僅佔合同金額的3%,不能適用前述合同法的規定。

3.答題要點:

(1)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目標。

(2)①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的,協商解決,訂立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條款的意思或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解釋,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在於合同的標的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此做出解釋。

②乙公司對合同做出的解釋有點過於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釋合同,但是嚴格按照合同的條款看其也無大的過錯。

但是乙公司的行為與合同法中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當事人對合同條款不清楚之處應當本着協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應該自己單方面解釋合同,給對方造成被動。

③甲公司的主張也缺少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只是強調自己的炊事員少並不能成為自己單方面指定合同標的的理由。

但是根據甲公司與乙公司長期合作的事實,乙公司應當考慮到甲公司的具體情況,在提供蔬菜前徵求甲公司的意見,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就按照合同法規定的解釋原則解決雙方的爭議。

在此不能適用合同文字含義解釋,不能適用合同的`條款原則解釋,也不能適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釋,只能適用交易習慣原則解釋,按照交易習慣原則,甲公司與乙公司經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關係,平常時如何供應蔬菜的,在本合同爭議中也應當參照平時的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標的。

4.答題要點:

(1)本案是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存在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其相似,其根本的區別在於承攬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據定作人的要求而製作,它必須是存在於合同履行之後;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存在於買賣合同訂立之前,或者雖存在於買賣合同履行後,但是是出賣人根據自己的標準生產的標準化的成品,買受人只是選擇了規格。

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這就使得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

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質對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重要的意義。

(2)本案平安廠沒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