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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税費改革論文(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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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農村税費改革論文(精選多篇)
第一篇:農村税費改革論文第二篇:農村税費改革論文:農村税費改革後鄉鎮財政職能問題研究第三篇:農村税費改革論文:後税費時代鄉鎮政府改革研究第四篇:農村税費改革試點內容論文第五篇:農村税費改革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農村税費改革論文

我縣契税徵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隨着我國農村税費改革的不斷深化,農業税、農業特產税等主要農業税種即將退出中國的税收舞台。目前做為農業税收中增幅較大的契税,逐漸成為地方税收收入中新的增長點,徵收潛力大。加強契税徵管工作,已成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各地方財税工作的重點,如何抓好現階段地方契税徵管,已是當務之急。筆者結合麻陽實際,談點初淺看法。一、契税徵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我縣是一個少數民族、邊遠的山區農業縣,過去農業税和農業特產税是全縣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契税做為一個小税種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近年來,我縣在城市建設、房地產業開發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税對象的契税也由一個小税種,變成了一個極具徵收潛力的税種。按照税收與經濟發展的正比例關係,本該伴隨地方經濟快速增長而大幅提升的契税收入卻出現了不斷流失的現象,這一反常的現象充分暴露出契税徵管中存在的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羣眾的納税意識淡薄。一方面由於麻陽地處湘西邊陲,交通落後,信息閉塞,人民羣眾接受新事物、新觀念本身就較慢,加之過去只重視農業税、特產税等大税種的徵管,而忽視了契税的宣傳工作,導致了廣大羣眾對契税的認識不足。而另一方面也有部分羣眾鑽政策的空子,不是積極納税而是想方設法漏税、逃税,使全縣契税收入流失嚴重,實際徵收到的契税收入還不佔應税收入的三分之一。如 2014 年,根據房產和國土部門的統計數據,當年發生土地轉讓、房屋交易的在冊户數為 513 户,而辦理納税申報手續的户數僅為 129 户。二是行政干涉較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契税是財政部門業務範圍之內的事,然而政府為了吸引外來客商投資搞開發,制定了一系列税收優惠政策,並有一部分超出了《條例》規定的限度,從而使税款無法做到應收盡收。三是徵管手段滯後。長期以來,契税徵收主要採用代徵方式,在我國實行分税制財政體制,客觀上存在多種税徵主體的條件下,這種代徵方式易使部分納税人對契税徵收主體認識不清,造成納税申報上的混亂。另外代徵機關不止一個而是多個,在徵收過程中責任不明,互相推諉,而容易出現徵收環節的脱節,造成税收的流失。四是私下交易現象嚴重。由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權屬分屬國土和房產兩個部門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不能完全一致,在管理方面難免存在一些漏洞,加之在契税的徵管過程中沒有廣泛開展納税申報制度等等這些都為私下交易行為提供了方便,從而導致税收的流失。二、契税徵管的對策針對我縣在契税徵管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要突出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摸清税源底子,明確徵收目標。加強地方契税徵收,首先要科學分析地方契税規模,確立契税徵收計劃,制定年度預算任務。為此我們根據市政府《關於切實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利用 2 個月時間,對 1997 年 10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實施以來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所引起的契税徵納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在清查的基礎上制定我縣今年契税徵收的目標。今年縣城區域內共清理出應繳契税户 1057 户,應繳契税總額 100 餘萬元。我縣今年契税徵收任務為 90 萬元,從上半年徵收情況來看,全年可望完成 120 萬元。(二)把握政策界限,確保税基完整。新契税條例施行以來,由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房地產轉移行為存在多樣性,使得有些行為在政策中的依據不明顯,這就要求我們把握好政策的實質,依法徵税,防止契税的流失。首先準確把握好契税徵收的政策範圍。要明確契税是一種行為税,它是隨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而向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要明確契税的徵收範圍、徵税對象、計税依據、税率及契税納税義務人等。今年我縣契税清查徵收的重點是:隱瞞權屬轉移事實逃避納税,隱瞞部分權屬價格減少納税,隱瞞權屬轉移納税環節,改變減免用途逃税,徵收人員違規擅自減免税額以及非法土地買賣、集資建房、房改房上市交易等行為。其次要準確地把握好契税的減免範圍,堅持減免從嚴的原則,在契税新條件中,第六條明確了 4 項減免規定,正確把握政策尺度是嚴格控制減免的關鍵。例如,土地、房屋在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徵用、佔用後,被徵用、佔用者以交換方式依法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税問題,就是要把握土地、房屋其從屬的性質問題。另外要注意區分徵收過程中對商住房和民居房的不同徵收税率的問題。再者,就是在減免契税中要把握好土地、房屋轉移行為與產權變更登記的界定,如企業的整體兼併、破產、改制的財產登記等等。(三)完善徵管體制,掌握收入主動。一是加強宣傳力度,提高納税意識。利用散發宣傳資料,出動宣傳車,設立諮詢台,縣領導電視講話,製作宣傳光盤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契税政策。加強契税宣傳,一方面有助於取得地方領導的重視、支持,另一方面有助於提高全民的納税意識,形成良好的徵管秩序,為羣眾主動納税、協税、護税和監督打下更廣泛和堅實的基礎。二是堅持依法治税,加強部門配合,形成徵管合力。縣政府辦牽頭召開契税協税會,與國土局、房產局、招商局、企改團、拍賣公司等職能部門簽訂協税責任狀,明確各自職責,並按期督察。凡為未出具契税納税憑證的納税人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而導致税款流失的,誰頒證,誰負責補繳契税,並追究具體經辦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要做到依法治税,就要規範徵收行為,按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徵收管理,目前主要是完善納税申報和按規定計徵滯納金的制度。同時契税徵收是一個涉及面廣的工作,單靠徵收機關落實税源、組織徵收難度較大。針對契税點多、面廣、任務重、專業徵管人員少等實際情況,建立財政部門為主,房地產開發商配合,國土部門、房地產部門把關的協税護税網絡是完善地方契税徵管體系的迫切需要,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嘗試:首先進一步理順與國土、房地產部門及價格管理部門、銀行、法院的關係,從強化制約機制入手,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為契税徵

收掃除障礙。其次聘請房地產開發商負責人及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人為協税護税員,代徵收機關搞好税源稽查,發放《納税申報審批表》等文書,及時彙報税源情況,協同徵收機關處理税務案件。再次建立協税護税員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制,嚴格執行,獎罰分明。三是直接組織徵收,掌握徵收主動。契税由徵收機關直接徵收是契税徵收工作發展的大方向,也是地方財政組織契税收入的客觀要求。要進行直接徵收,首先要加強契税一線徵收力量,成立專門的徵收班子,建立健全徵、管、查相配套的徵管體系。今年我們選派政治過硬、業務能力強的徵收人員到國土局、房產局實行駐點徵收,從源頭上杜絕了税收流失。其次要加強相關法律文書的統一設置、規範和推廣使用;加快計算機網絡建設。再次要做好乾部培訓,提高契税徵管人員行政執法、依法徵税的素質。最後,要強化對偷、漏、抗、欠、逃税者實行強制執行的措施手段,維護税法的嚴肅性和震撼作用。

第二篇:農村税費改革論文:農村税費改革後鄉鎮財政職能問題研究

農村税費改革論文:農村税費改革後鄉鎮財政職能問題研究

【中文摘要】鄉鎮財政是我國最基層一級的財政,無論在理論研究上,還是在實踐探索中都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還有許多問題和矛盾有待思考、解決。特別是農村税費改革,通過合併、簡化税費,取消農村教育集資政策,調整農業税政策等,對鄉鎮財政產生了巨大影響,主要表現為:鄉鎮財政收入大幅減少,鄉鎮財政人員分流,從而使鄉鎮財政職能發生了根本變化,即收入職能弱化,預算職能弱化,資金監管職能弱化等。但是,隨着國家對農業、農村投入的加大,客觀上又需要鄉鎮財政加強支出職能,強化資金監管職能,強化服務職能等,又需要調進一步強化鄉鎮財政職能。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筆者選擇對農村税費改革後鄉鎮財政職能問題進行研究。本文結合江西贛州有關縣區實際,探討其農村税費改革後鄉鎮財政職能的運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並對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從而提出進一步加強鄉鎮財政職能的對策建議。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為導論;第二章對農村税費改革與鄉鎮財政職能概述;第三章對農村税費改革後贛州市鄉鎮財政職能的現狀進行分析;第四章提出完善農村税費改革後鄉鎮財政職能的對策建議;第五章是結論和展望。文章的重點是提出了農村税費改革後完善鄉鎮財政職能的對策建議,主要包括:一是進一步加強資金監管職能;二是進一步加強服務職能:三是進一步加強財源建設職能;四是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職能;五是進一步加強會計核算職能;六是進一步加強資產與債權債務管理職能;七是進一步加強協調組織收入

職能。文章最後還對下一步研究提出了展望。

【英文摘要】as the basic finance in china, the county

finance has been faced with lots of problems existing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these problems need thinking and solving, especially many reforms of county finance are on its way. all these reforms have brought great effects on many aspects such as decreasing revenue, reposition of personnel, which have weakened the county’s financial functions. however, the

reality forced the county’s finance to strengthen many other functions such as expensing, fund supervision. based on such reality,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function of the county finance after the tax reform as its main 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s of gan zhou city, the paper tries to discuss the following seval issues. these issues are:the current state of county’s financial functions after the reforms, existing problems, the analysis of causes, the relative methods as well as suggestions. the paper has five chapters. chapter one is the introduction; chapter two is the survey of both the reforms concerning county’s expenses of taxation and the functions about the county finance. chapter three is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function in county finance. chapter four is the

suggestions. the last chapter is something about the conclusion

and focus of this paper is to suggest

recommendations in the rural tax reform so as to improve county’s financial functions. these recommendations are the measures about improving. these measures appear to be in seven different aspect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erving; financial resources; budget management; accounting; the management policies as well as credit and debt; coordination in the income of organization. finally, the article also mentions the further research.

【關鍵詞】農村税費改革 鄉鎮財政職能 贛州市

【英文關鍵詞】county’s reforms in expenses of taxationcounty financial functiongan zhou city

【目錄】農村税費改革後鄉鎮財政職能問題研究

3-4abstract4第1章 導論7-10摘要1.1 研究背景和意義7-8

8

8-91.1.1 研究背景7-81.1.2 研究意義1.2 研究內容和方法8-101.2.2 研究方法9-101.2.1 研究內容第2章 農村税費改革與鄉鎮財政職能概述10-16

10-112.1 農村税費改革目的、意義和內容2.1.2 2.1.1 農村税費改革的目的和意義10-11

農村税費改革的基本內容11

11-152.2 鄉鎮財政職能及其發展沿革2.2.2 鄉鎮財2.2.1 鄉鎮財政職能綜述11-12

政職能的發展沿革12-15

的影響15-162.3 農村税費改革對鄉鎮財政職能第3章 農村税費改革後鄉鎮財政職能的現狀分

析——以贛州市為例16-30

革與鄉鎮財政的總體情況16-20

16-183.1 贛州市有關縣區農村税費改3.1.1 鄉鎮收入方面3.1.3 鄉鎮財政發3.1.2 鄉鎮支出方面18-19

展經濟的職能逐漸萎縮19-20

20

20-27

為主20-23

23-25

253.1.4 鄉鎮債務負擔難以化解3.2 農村税費改革後贛州市鄉鎮財政職能的現狀和特點3.2.1 預算管理職能從重收入輕支出轉變為以重支出3.2.2 綜合協調職能增強,需要監管的資金增加3.2.3 縣鄉、鄉村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縱深推進3.2.4 鄉鎮財政自身建設的現狀25-273.3 農村税

3.3.1 費改革後鄉鎮財政職能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27-30

預算管理職能不斷削弱,鄉鎮財政不能成為一級財政

27-28

管28

28-30

30-45

30-33

30

30-32

323.3.2 財政監督職能相對薄弱,難以承擔各項資金的監3.3.3 履行鄉鎮財政職能的人員和制度不足第4章 完善農村税費改革後鄉鎮財政職能的對策建議4.1 對農村税費改革後鄉鎮財政職能的科學認識4.1.1 鄉鎮財政和鄉鎮政府的職能具備統一性4.1.2 公共財政框架下鄉鎮財政職能的科學定位4.1.3 健全和完善鄉鎮財政職能的必要性4.1.4 加強鄉鎮財政監督的必要性32-334.2 進一步加強鄉鎮財政職能的對策建議33-39

金監管職能33-34

34-354.2.1 進一步加強資4.2.2 進一步加強鄉鎮財政服務職能4.2.3 進一步加強鄉鎮財源建設職能

35-364.2.4 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職能36-374.2.5 進一步加強會計核算職能37

務管理職能37-38

38-39

39-45

平394.2.6 進一步加強資產與債權債4.2.7 進一步加強協調組織收入職能4.3 增強鄉鎮財政職能履行的保障措施4.3.1 進一步界定縣鄉財政收入,提高鄉鎮財政收入水4.3.2 進一步加大轉移支付力度,提高鄉鎮財政的支出

4.3.3 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提升鄉鎮財政的理財

4.3.4 進一步推進鄉財縣管、村財鄉管改革,完善鄉鎮

4.3.5 進一步加大投入,改善鄉鎮財政的

4.3.6 進一步提高素質,推進鄉鎮財政幹部隊

第5章 結論與展望45-475.1 研究結水平39-40水平40財政管理體制40-41履職條件41-42伍的建設42-45

論45

47-495.2 進一步研究的方向45-47致謝49

參考文獻

第三篇:農村税費改革論文:後税費時代鄉鎮政府改革研究

農村税費改革論文:後税費時代鄉鎮政府改革研究

【中文摘要】2014年3月,在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温家寶總理宣佈,將在2014年全面取消農業税。農業税的全面取消,標誌着我國農村税費改革邁出了實質性的飛躍。全面取消農業税有效地遏制了農村三亂,減輕了農民負擔,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得到極大提高,緊張的社會關係得到緩解,同時幹羣關係也得到極大改善。但是全面取消農業税,使本來就捉襟見肘的鄉鎮財政更加雪上加霜,鄉鎮政府運轉困難,更不用提為三農問題的有效解決提供各種支持。鄉鎮政府是我國最低層級的政府,也是與農業、農村、農民聯繫最緊密的基層政府組織,三農問題的有效解決,既離不開國家出台的有效政策和其它方面的有力支持,更離不開基層鄉鎮政府的作用。但當前我國基層鄉鎮政府存在着大量問題,該管的事不管,不該管的事偏要管,職能缺位、錯位、越位現象嚴重,不能夠有效承擔起基層政府的應有作用,滿足不了新形勢發展對基層鄉鎮政府的需求,因此鄉鎮政府改革就迫在眉睫。自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基層鄉鎮政府改革就被提上日程,但是縱觀以往的改革我們發現成效並不大,以往的改革總是侷限於組織結構的調整和人員的增減方面,沒有從根本上進行體制機制改革,大多數改革只是流於形式,往往出現“精簡-膨脹-再精簡-再...

【英文摘要】in march 2014, premier wen jiabao announced that the agricultural tax would completely abolished since 2014 in china at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which marks a substantial leap in the reform of rural tax and fee in our abolishment of agricultural tax has not only effectively curbed the three chaos in rural areas and reduced farmers’ burden, but also helped greatly raise the farmers’ manufacturing enthusiasm and ease social tension as well as rapidly improve t...

【關鍵詞】農村税費改革 鄉鎮財政困境 鄉鎮體制改革 服務型鄉鎮政府

【英文關鍵詞】the reform of rural tax and fee the dilemma of township finance the reform of township system service-oriented township government

【目錄】後税費時代鄉鎮政府改革研究3-4

abstract4-5

中文摘要

1.1 選題

第一章 緒論8-17

8-9

背景和意義8-109-10

1.1.1 選題背景1.1.2 研究意義1.2.1 當前國內關於

1.2 國內外文獻綜述10-15

鄉鎮政府機構改革的幾種觀點10-12政府理論的研究綜述

12-14

1.2.2 國外關於服務型

1.2.3 對有代表性的鄉鎮政府改1.3 研究內容和方法

1.3.2 研究方法第二章 鄉鎮政府改革的相

2.2 新

革相關文章的內容摘要14-1515-1616

1.3.1 內容框架15-161.4 主要創新點16-17

關理論支撐17-21公共服務理論18-19

2.1 新公共管理理論17-182.3 熊彼特--希克斯--諾斯命題

19-2121-27

第三章 取消農業税後鄉鎮政府管理面臨的問題3.1 財政收入減少,政府運轉困難21-22

22-23

3.2 鄉

村債務纏身,清償困難能定位不準確23-2525-27

3.3 鄉鎮政府服務職能缺失,職

3.4 鄉鎮政府社會規範能力減弱

第四章 取消農業税後導致鄉鎮政府管理面臨問題的主

4.1 取消農業税以後鄉鎮財政收入減少是直接4.2 原有的體制機制是產生問題的根本原因4.2.1 人力資源方面28-294.2.3 財政體制方面30-32

4.2.2 組織資源方第五章 解決問題

要原因27-32原因27-2828-32面29-30

的出路—構建服務型鄉鎮政府32-40收支狀況32-3532-333333-34

5.1 改變鄉鎮政府財政

5.1.1 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5.1.2 開源節流,加快鄉鎮經濟發展,擴充財源5.1.3 建立化解鄉村債務與預防新增債務的機制5.1.4 改變城鄉二元結構34-35

5.2 改革鄉鎮

5.4

政府體制35-365.3 轉變鄉鎮政府行政理念36-37

改變鄉鎮政府工作重心37-38設38-40

結語

40-41

5.5 加強鄉鎮工作人員素質建參考文獻41-43致謝44

攻讀碩士

學位期間所獲科研成果43-44

第四篇:農村税費改革試點內容論文

龍泉驛區地處川西平原東部,屬成都市近郊區,總人口49萬人,其中農業人口占70%,農民人均耕地0.8畝。經多年努力,該區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成效顯著,加上近兩年又成為成都市城市擴展東移戰略的重心,經濟發展水平較高。2014年農民人均純收入3075元,城鎮居民人均收入6826元,財政收入3.02億元。儘管如此,龍泉驛區畢竟農業人口占多數,內部區域發展亦不平衡,其農村税費負擔及其相關問題仍然具有一般農區的特徵。從另一個角度看,正因為其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在農村税費改革中所產生的問題才更具有代表性。

一、農村税費改革試點的基本內容

按照四川省、成都市農村税費改革試點工作部署,龍泉驛區從2014年4月起開始進行改革,到8月下旬進入由村組張榜上牆公示每個農户改革前後減負情況,待農民認可簽字,即可向農民送達納税通知單,新的農村税費徵收制度即基本建立。其改革的基本內容如下:

一是取消項目。包括取消了鄉鎮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税及其附加基金;在3年內逐步取消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

二是改革村提留收取使用辦法。村範圍內舉辦公益事業,所需資金不再固定向農民收取,由村民大會民主協商,通過“一事一議”解決,並且,非特殊情況和經鄉、區政府批准,向農民每人每年籌資籌勞不得超過15元。

三是調整農業税和農業特產税徵收政策。向每户農民徵税只能徵一種税,不得重複徵收;取消原來一個應税品目兩道環節徵税,實行一個品目只在生產或收購一道環節徵税,龍泉驛確定在生產環節徵收;農業税率為7%,農業特產税税率為8%,兩税附加均為20%;農業税計税價格按2014年中等稻穀收購價1.07元/公斤執行,一定3年不變;農業特產税實行核定徵收,全區畝均產值按772元/畝,一定3年不變。

四是加大政府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原由鄉鎮統籌農民上繳開支的鄉村兩級義務教育、計劃生育、優撫和民兵訓練等支出,由政府通過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至此,改革後龍泉驛區農民只向國家交納農業税及其附加或農業特產税及其附加,其他税賦和固定交費項目一律取消。

龍泉驛區測算了改革前後的農民税費負擔情況。税改前的2014年,全區農民負擔税費總額為4863.9萬元,其中,農業税、特產税506萬元,屠宰税33萬元,鄉統籌823.8萬元,村提留758.4萬元,教育集資496.8萬元,行政性收費67.2萬元,兩工(義務工、積累工)折金206.1萬元,其他1282.3萬元。改革之後,農民負擔農業税及附加1092萬元,農業特產税及附加422萬元,合計1514萬元,總減負率67.9%。農民人均負擔,改革前140.7元,改革後44.6元,人均減負96.7元,減負率為68.3%。

二、改革的若干操作措施

税費改革不僅涉及農村千家萬户,也涉及到相當多的政府部門及縣鄉村幹部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導致嚴重的社會後果。因而,必須做到積極穩妥推進。龍泉驛區主要採取瞭如下措施,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一)耐心細緻地宣傳税改政策,取得農民的積極配合

農民税費負擔過重是多年的頑症,年年要求降下來卻成效甚微,反而有加大之勢。因而,相當一部分農民認為,什麼税改不税改,反正是變着法多收錢。另一部分農民對税改政策理解有偏差,認為要改革就全免税費。這就導致相當一批農民對税改工作不大熱心。農民是税改工作的主體,沒有他們的配合,核實田畝、落實税賦、確定責權等工作就無法展開。因此,龍泉驛區將宣傳農村税費改革列為第一階段的工作,把讓農民瞭解、掌握税費改革政策貫穿於整個税改過程。一是通過電視台、報紙宣傳;二是政府將農村税改政策的主要內容通知到村、組、户,通知中寫明税費改革要取消和逐步取消的税費項目,該户應負擔的税費以及公益事業建設興辦辦法等;三是區委、區政府先後向各鄉派駐農村税費改革工作隊和工作督查組,鄉向村、組派農村税費改革督導組,指導、監督税費改革工作。通過這些辦法,讓農民理解改革、認同改革、支持改革、配合改革,保證將此項有利於農民的事情真正辦好。

(二)本着從輕確定農民負擔的原則,處理好到户税賦

總體上看,龍泉驛區農民負擔在改革前並不高,2014年人均税費佔純收入的4.8%,但龍泉驛區仍然堅持儘可能減少農民負擔。首先是從輕計算農業税計税面積,以農民第二輪承包的土地面積為基礎,以合同面積為依據,不搞重新丈量,以防止隨意增加農民承包的土地面積。對自留地,因第一輪、第二輪承包均未將其納入計税面積,為保持土地承包政策的連續性,也不將其納入計税面積。其二,從輕確定常年產量和產值。按照計税產量產值應低於實際的原則,確定:農業税計税常產壩區不超過850公斤,山區不超過650公斤;農業特產税計税產值,畝均772元,約是實際的1/3。

其三,堅持“一户一税”的原則,不允許重複徵税。目前農地兼種普遍,但對一户農户只能採取一種徵收方式,以避免重複徵税,加重農民負擔。以經濟作物為主的,是徵收特產税還是徵收農業税,要和農民協商選擇;種大田作物的,則只能徵收農業税。

(三)排除枝節干擾,堅持“減負”核心任務

此項農村税費改革涉及面較廣,利益調整幅度很大,必然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其中主要有:一是農民負擔減輕後,鄉村政權組織體制如何轉變,特別是鄉村幹部如何壓縮,留崗人員工資標準如何確定,資金來源何在等,事關廣大基層幹部的切身利益。二是歷史遺留的税費尾欠,一些村組幹部工資尚未兑現等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部分農民和基層幹部支持税費改革的積極性。三是實施改革後會出現一些新問題。如鄉村組織運行經費可能不足,興辦鄉村公益事業的困難增大,鄉村幹部的工資、補貼有可能減少等等。這些問題,在改革之前解決起來都十分棘手,要在此次改革中一併妥善處理,顯然不現實。關鍵是要抓住當前的主要矛盾,即農民負擔過重,必須堅決減輕。如過分糾纏於其他問題,對減少農民負擔這一主線必然造成干擾,形成久拖不決的局面,反而對大局不利。龍泉驛區的做法是,先集中精力進行税費改革,堅決將農民負擔減下來;對涉及到或新產生的問題,積極採取措施解決,屬於目前自身條件不夠的,或對政策理解不夠的,認真做好基層幹部的思想工作;屬於本級無權解決的,積極向上級反映,一時不能解決的,區政府儘量部分解決一時之需。

(四)堅持公開公平原則,增強改革的透明度

此次農村税費改革,涉及的政策多、人員多、部門多、環節多、數據多,十分繁雜,農民一般對此也很難搞清楚,稍有不慎即會產生失誤,而局部或個別失誤往往會激化擴大矛盾。對此,龍泉驛區採取了公開、謹慎的工作方針,力求細緻小心做工作。首先是避免政策的中間扭曲。龍泉驛區通過各種形式向農民宣傳此次農村税費改革政策內容,特別是把税改基本政策與到户的税費負擔以通知形式送達到

户,使每户農民明白無誤、心中有數。同時,還實行農村税費改革前後農户負擔情況公示制度,將每户農民改革前後的負擔在村組上牆公開,以備農民檢查、認可,消除農民的疑慮。公示表上的內容包括:中央和國務院税費改革文件號,區政府批准文件,户名,改革前負擔,改革後負擔(包括單列的第二輪承包土地計税面積、常產或產值、計税價格、税率、附加税率、應納税額等分項),減負額,減負比例,區鄉農村税費改革辦公室聯繫電話。其中,還特別註明農業税和農業特產税分開公示,以防混淆。其二,反覆測算,力求精準。對計税土地面積,2014年各鄉鎮已經做了基礎性工作,2014年重點是進行核實。為切實保證不出偏差,區政府要求鄉村組必須張榜公佈每户農民第二輪承包土地面積和常產;鄉村組根據區政府制定的統一表格,測算每户農民改革前後的税費負擔並報區税費改革領導小組審核批准後,按照統一的格式在村組向農民公示,直到每户農民簽字認可後,才能向農民發放納税通知書。

三、配套改革措施

農村税費改革是農村分配製度和上層建築的一次重大改革,必須採取綜合配套改革措施。為此,龍泉驛區共制定10個改革配套文件,確保改革順利進行,並在指導思想上明確,減輕農民負擔、保證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轉,最根本的是靠發展農村經濟。其主要措施如下:

(一)精簡鄉鎮結構,壓縮人員

1.調整條塊機構設置。將區級行政主管部門派駐鄉鎮的機構,如農技站、農經站、農機站、畜牧獸醫站、林業站、水利站、水產站、國土所、財政所、文化站、廣播站、計劃生育服務站、衞生院、村鎮助理員的人財物,下放到所在鄉鎮,以便於鄉鎮黨委、政府統一協調服務職能,提高工作效率,減輕財政支出壓力。

2.精簡黨政機構。為減少機構重疊和人員過多,對鄉鎮黨政機構進行綜合設置。在人口較多、地域較寬、經濟較發達的一類鄉鎮,設黨政辦公室(承擔黨建、人大、工、青、婦、人事、文書檔案等職能)、社會事務與計劃生育辦公室(承擔民政、司法、教育、科學、文化、衞生、計劃生育等職能,可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的牌子)、經濟發展辦公室(承擔農業經濟、鄉鎮企業、招商引資、旅遊、統計等職能)、村鎮建設辦公室(承擔土地管理、村鎮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能)、財政所共5個機構並配備助理員。人口、面積、經濟水平處於中等的二類鄉鎮,設黨政辦公室、社會事務與計生辦公室(同時掛社會治安綜合辦牌子)、經濟發展辦公室(同時承擔村鎮建設職能)、財政所共4個機構。

3.改革鄉鎮事業機構。一是將設置過多過散的“站所”進行撤併,將農經站、農技站、林業站、水利站、水產站合併為“農業技術服務中心”;將文化站、廣播站合併為“文化服務中心”;企業辦公室、農機站、畜牧獸醫站予保留,創造條件走向企業化、社會化;撤銷鄉鎮法律服務所、勞動就業服務所;國土所予保留。二是改革鄉鎮衞生院和計劃生育指導站分離狀態,有條件的可實行一套機構、兩塊牌子體制。三是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鄉鎮科教文化等公益性事業和養老福利事業。

4.壓縮鄉村幹部人數。鄉鎮機關行政編制,在1998年底基數上精簡17%左右;鄉鎮事業編制在1999年底的基數上,精簡比例不低於20%。精簡分流任務,要在3年內完成。鄉鎮黨政領導職數,也同時壓縮。鄉鎮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紀委書記由副書記兼任。鄉人大主席原則上由鄉黨委書記兼任,兼任的可配備1名專職副主席或1名工作人員。鄉鎮政府設鄉鎮長1名,副職3名(一類鄉鎮可增設1名)。鄉鎮武裝部設部長1名。鄉鎮內設機構一般只配1名領導職數,原則上由分管副書記或副鄉鎮長兼任“一把手”。不設鄉鎮長助理。村組幹部,原來一般在7~8人,此次改革,決定每組解決1人經費,每人每年1000元;村幹部每村解決4人經費,每人每年3000元。村組幹部可以交叉任職。

(二)改革鄉村財政預算管理體制

1.收入分配。工商税收按區實得由區鄉分成;農業税作為鄉鎮財政固定收入;農業税附加、農業特產税附加收入,作為村級收入,實行鄉管村用。

2.調整事權財權範圍。農村税費改革取消鄉統籌後,原由鄉鎮統籌開支的鄉村兩級義務教育、計劃生育、優撫和民兵訓練所必須的支出,由區鄉財政予以安排;原由村提留資金安排的村組支出,主要由農業税附加、農業特產税附加收入解決;農村衞生、文化、廣播逐步實行有償服務,政府適當補助;鄉村道路修建和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資金,不再固定向農民收取,所需資金通過“一事一議”解決。

3.實行鄉鎮財務“集中收付,零户統管”。鄉鎮收支,均通過區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主要辦法是,取消鄉鎮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所有銀行帳户,由區財政建立鄉鎮財政專户;單位收入直達財政專户,支出從財政專户直達用款單位;鄉鎮財政集中資金結算、會計核算、會計檔案;設立總會計、單位會計、單據審核員、資金出納員,分別承擔管理監督、資金結算、會計記帳和財務收支等職責。

4.核定支出範圍和標準。

(三)加強村社集體財務和籌資籌勞管理監督

1.加強村社集體財務管理監督

農村税費改革後,村社集體財務管理內容仍然較多,如:農業兩税附加,村社“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和勞務,集體資產承包、租賃、拍賣的收入,村社企業上交收入,徵佔用土地補償費,上級部門專項撥款和補助經費,清收的村社提留欠款,公積金、公益金等。農村税費改革的重點是要減少從農民中“收”,而過去的另一流弊是村社財務混亂。因而,加強這方面的管理與監督,仍然十分重要。

龍泉驛區的做法主要是:集體資金實行社有鄉管,支出限額審批,審核多重把關。“社有鄉管”,即村社集體資金屬全體村民集體所有,但資金收到後5日內,必須交由鄉鎮農經站統管,分户專儲。支出限額審批,即組級支出50元以下由組長審批,50~200元由村長審批;村級200元以下由村長審批;超出限額支出,須報鄉鎮農經站審核,並經鄉鎮分管領導審批。審核多重把關,一是村社要編制年度收入預決算,要經村民主理財小組討論,報鄉鎮農經站審核,再提交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張榜公佈。二是支出審批須按權限。三是村會計入帳必須先經鄉鎮農經站審核,並加蓋“已核”或“不予報銷”印章。四是財務公開的內容要經鄉農經站審核,同時,要有集體經濟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代表、主管會計簽字。

2.制定籌資籌勞“一事一議”實施辦法

籌資籌勞,指為興辦村範圍內的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需向農民籌集資(請繼續關注:)金和要求農民出工的行為。通過改革制止亂籌資亂籌勞,實行“一事一議”。但僅提“一事一議”又過於籠統,漏洞較多,如“一事”是一年“一事”還是一年“幾事”,“一事”有多大規模,“一議”又怎樣操作。龍泉驛區為此制定了實施辦法,其主要內容包括:限定其使用範圍,村社籌資籌勞主要用於本村社範圍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修建村社道路等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年度籌資籌勞封頂,籌資限額每人每年原則上不超過15元,籌勞每個

勞力每年不超過10個標準工日,以資代勞折價標準每工日不超過5元,特殊需要每人每年超過15元的,需報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審批行文後方可執行;嚴格審批程序,籌資籌勞首先要由村民會議通過預算,然後報鄉鎮農經站審核,最後經鄉鎮政府批准後報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小組備案方可執行;籌集和使用情況透明,經批准的籌資籌勞項目和標準,由鄉鎮農經站在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農民負擔監督卡》上分户登記,由村社發到農户,並予以公佈,同時,向農民籌資籌勞時,必須使用統一制定的《農民籌資專用收據》、《農民籌勞用工登記卡》,最後由村民代表參加的民主理財小組負責籌資籌勞的管理使用情況,並定期公佈。

(四)調整農村中國小布局和改進報刊徵訂辦法

農村教育支出往往佔鄉鎮財政支出的50%以上,調整學校佈局,是優化教育資源、減少開支的一個辦法。龍泉驛區現有中學24所,學生23031人,483個班,平均每班48人,校均覆蓋人口15313人,佈局基本合理。現有國小121所,學生30016人,832個班,平均每班36人,校均覆蓋人口數4117人,服務半徑2.3公里,佈局明顯不合理。龍泉驛區擬在“十五”期間保留中心校和村國小100所左右,2014~2014年撤併村小21所。

對報刊徵訂過多問題,龍泉驛區決定:除上級黨委下達的納入目標考核的黨報黨刊發行任務外,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向鄉鎮企事業單位下達部門行業報刊徵訂任務;各鄉鎮和村社訂閲報刊的經費額度,不得超過此次税費改革的新標準;徵訂黨報黨刊目標任務未完成的,一律不準用公費訂閲其他報刊;黨報黨刊發行種類,以每年度上級黨委下達的種類為準。

四、存在的問題

龍泉驛區經濟較為發達,因而農村税費改革推進較為順利,農民減負幅度較大,受到農民的普遍歡迎和支持。儘管如此,改革中反映出的一些問題,仍不可輕視,如處理不當,仍可能會導致老問題重生,甚至引發新矛盾。

(一)維持鄉村基層組織運行的經費不足

龍泉驛最初的方案,改革後農業兩税年徵收約1500萬元,中央、四川省、成都市對龍泉驛區轉移支付合計977萬元,省確定龍泉驛區對鄉鎮轉移支付508萬元,總計3000萬元左右。後又測算此數不夠,區財政又計劃向鄉鎮增支400萬元,目前總額增至3500萬元左右。該方案對經濟條件較好的鄉鎮影響不大,減收部分可以從工商税和其他收入中予以彌補。如十陵鎮,2014年鎮工商税收近1300萬元(農業税、特產税43萬元,全部上交區地税局),鎮統籌52萬元,村提留52萬元。改革後區財政對其轉移支付43萬元,税改對其財政收支影響較小。但是,對一些經濟條件較差的鄉鎮,財政收支矛盾就相當突出。如義和鎮,近年來工商税收只有30多萬元,2014年農業税、特產税、鎮統籌、村提留等税費合計138萬元,但年正常開支約120萬元,還有歷年積欠鎮村組幹部工資和補貼40多萬元。改革後,該鎮只徵農業税,測算應收57.5萬元,比原來農村税費收入減少一半。按工商税收入30萬元,農業税及附加57.5萬元,區財政撥付30多萬元,維持開支很困難。一是全鎮行政事業人員,區定編40人,其中17個行政編制由區財政全額撥款,其餘23人屬事業人員,原來由鄉村統籌支撐,現在無此來源,而區財政每人每年只給2400元工資。二是村民辦、代課教師,區財政實行差額撥款,民辦教師每人每年1000元,代課教師每人每年1500元,其餘無來源。三是鎮政府差旅接待費每年20萬元,實際減不下來。四是修學校、維護道路,沒有收入來源。五是原來鎮政府建集鎮、建學校等佔地,實行上徵下未徵,沒有一次性補償農民,採取每年補口糧辦法,在2014年以前每年由政府分解到全鎮農户負擔,1年約30多萬元,2014年區政府予以暫時解決,但徹底辦法尚不明確,如由鎮政府負擔,影響機關正常運行。

(二)加強鄉村公益事業建設難度增大

改革有利於制止向農民亂攤派,但如何區分亂攤派和舉辦公益事業仍不明確。從上級政府對鄉村撥款的力度來看,對農村公益事業的認識還不夠清晰。例如:(1)農村基礎教育。區財政安排每年事業費300萬元,並要求有條件的鄉鎮匹配資金用於學校基礎設施建設,經濟條件較差的鄉鎮就很難做到。此外,村幹部擔憂村國小的開支,除教師工資外,節假日福利、獎金、臨時工工資、保衞人員工資、幼兒園經費、勤雜工工資、校舍維修等,都必不可少,上級不安排,沒有來源。(2)鄉鎮道路建設。區財政安排每年50萬元,顯然遠遠不夠,如加上村道路建設,更顯不足。(3)五保户供養。按政策每人每年2611元,現確定集體供養、散居人員分別為1500元、800元,與政策要求差距甚大。

(三)鄉村組織償還欠債艱難

過去搞鄉鎮企業、集鎮建設、鄉村道路、學校建設等,欠了不少債務,全區19個鄉鎮共欠債2.8億元,像義和鎮即欠2850萬元。這一問題由來已久,過去的辦法是“欠債不賴帳,認帳不還債”,想辦法一年還一小部份,擠牙膏式還債。改革後,一些經濟條件差的鄉鎮財政更為緊張,認為還債無望,想不出好辦法。

(四)鄉村幹部認為追收農民欠交税費困難,影響今後工作

過去,由於税費不清、繳納不規範等原因,一些農民拖欠合理税費,龍泉驛區達1000多萬元。按照規定,清收這部分税費是合理的,一些鄉村幹部也希望藉此次税費改革的機會,完成清欠。龍泉驛區政府認為,由於農民曆年欠税費的原因複雜,涉及項目較多,清收工作政策性很強,為保證農村税費改革順利推進,規定不準在税費改革前突擊清欠,即使以後清欠,也必須注意方式方法,絕不允許激化矛盾,造成惡性事件。

對此,鄉村幹部擔憂,如果已欠税費收不上來,會造成部分農民產生賴帳心理,影響其他農民,不僅會造成新的税費收不上來,而且會進一步影響政府和幹部的形象,不利於開展工作。一些鄉村幹部以至部門幹部認為,農民拖欠税費,確有過去税費制度不合理和幹部工作水平不高的問題,但也確有極少數農民不理解、不配合的問題。有的鄉鎮幹部覺得,對新的税費徵收辦法,可能是認可率高,徵收入庫難。

(五)鄉村幹部對杜絕亂收費和達標任務有懷疑

鄉村幹部反映較多的有:一是水利部門收水費。自1982年起,水利部門對龍泉驛區農田以畝收費,每畝收約10~20元,現在農地數量已大為減少,不僅不相應核減,往往還要臨時增加水渠維修費。區裏多次向省上反映,沒有得到解決。此次税改,還是隻得將水費一併徵收。二是報刊徵訂。新辦法規定每年報刊費限額,鄉3000元、村500元。實際上,鄉鎮多者約20萬元,少則7~8萬元,平均17萬元;村少則2014多元,多則8000~10000元。因此,鄉村幹部普遍對此懷疑。有的鄉鎮在向區税改小組的請示報告中明確提問,區的規定是否“逗硬”(川語,即“説了算”)。實際上,上級黨委向下級下達黨報黨刊發行的目標考核任務,也很容易被其他部門當成攤派徵訂報刊的藉口。三是培訓收費。現在不少部門越來越要求一些工作崗

位持證上崗,培訓、學習資料增多,一個鄉鎮1年就支出數萬元。四是鄉鎮事業機構企業化。現在鄉鎮事業機構已經差額撥款或自收自支,3年後絕大多數要與政府脱鈎,實行有償服務收費,但收費標準將會大幅度提高。

(六)精簡機構和人員,遺留問題多

壓縮財政供養人員,是減輕農民負擔的必然措施之一,但問題是如何操作。調查中,一些區鄉幹部認為,不能太急,只能慢行。農村幹部不同於城市機關幹部,一是工資、福利待遇歷來很低,二是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三是當地其他就業門路不多。因而,不少幹部往往精簡後生活比較困難,思想苦悶,進而還會影響到在職幹部的思想情緒,容易導致其行為短期化,消極對待工作。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條件差的鄉鎮,近兩年提高工資兑現困難。

五、幾點思考

龍泉驛區的農村税費改革明顯減輕了農民負擔,改革操作也是比較穩妥的,這當然與其經濟條件有關。但從目前的走勢看,有幾個問題很可能是帶有普遍性的,值得深入研究。

(一)國家對農村公益事業的轉移支付要有足夠估計

從前述與分析中可以看到,龍泉驛區經濟較發達,對農村公益事業的支持力度卻明顯不足,中國其他眾多經濟條件落後縣市的情況則可想而知。這其中原因,既有中央和省市縣財政支付能力不夠寬裕,又有對實際需要考慮不周,也有對農村公益事業重視程度不夠的原因。在三種重要原因中,最後一點很可能是主要的。比如,在龍泉驛區的改革方案中,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財政支出只有24萬元,而對農村醫療的財政支持則未提及。在廣大的中國農村,多數鄉村的生活基礎設施、社會保障、教育基礎條件普遍落後,本身經濟條件維持日常生活已很因難,用於公益事業的資金極為有限,而相當一批縣級財政維持吃飯也已經極為因難,拖欠幹部的工資已經不是少數現象。因此,中央和省級財政對加大農村公益事業的投入要有充分估計,應當適當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二)制止亂攤派和合理興辦農村公益事業的根本出路,在於推進鄉村政權組織的民主建設

鄉村幹部感到,制止亂攤派和合理興辦農村公益事業,在操作上比較矛盾,目前辦法並非長久之計。比如:將全年籌資籌勞數額封頂,而實際開支又減不下來,有些項目,比如修道路、建提灌站、打水井等,肯定要超過限額,即使按程序審批,仍存在突破負擔限額的影響;鄉與鄉之間、村與村之間,自然條件、人口規模、經濟條件、農民的要求、幹部工作量等存在着差異,村鄉的公益事業項目、開支規模、幹部補貼等必然不同,“一刀切”不符合實際,也不利於鼓勵基層幹部羣眾發展經濟、熱心公益事業的積極性等等。但原來對亂攤派約束力太差,必須改變。因此,如何做到既制止亂攤派,又根據農民要求和客觀條件舉辦公益事業,仍然是不可迴避之事。比較徹底的出路,是大力推進鄉村政權組織的民主建設,形成促進鄉村公益事業發展的有效機制。儘管已經頒佈《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等法規,但在操作上仍需花費大功夫,如黨組織和村委會的關係,怎樣向廣大農民宣傳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如何保證村委會幹部選舉不被農村宗法勢力、黑社會性質的幫派組織控制,如何保證村委會既保護農民利益,又支持政府的工作等等,都是擺在黨和政府面前的重大課題。

(三)對精簡的鄉村幹部要有妥善的安排

此次税費改革,壓縮鄉村幹部是不可避免的,但對精簡下來的幹部要作妥善的安排。鄉村基層幹部的壓縮,自1990年以來不止一兩次了,但每次效果都不大,往往是精簡之後又迴流、膨脹。對此,既要看到有體制原因,又要看到是現階段農村經濟發展條件所決定的必然結果。“生之者寡,食之者眾”,恐怕是現階段農村經濟發展的整體狀態,即相對於人口規模,經濟規模仍然不夠大,就業門路偏少。目前,一大批鄉村幹部的工資補貼水平很低,或差額撥款,或自收自支,基本沒有醫療、住房等福利,相當一批不僅不能按政策提高工資,反而被拖欠,矛盾已經相當尖鋭。對此,關鍵是要承認現實,不能簡單化地採取硬推的辦法。否則,將會在農村基層幹部和農民中造成難以估量的負面影響,動搖黨和政府在農村的組織基礎。

(四)應着手清理鄉村組織債務,適當減輕其負擔

鄉村基層組織債務沉重,已經是普遍現象,其形成原因十分複雜。其中,有違規問題,如超標蓋辦公樓、買辦公設施、買小車等;有興辦工商企業,搞集鎮建設等,也有修建校舍、道路、水電以及借款發工資等;有的是上級下達任務,有的是不顧財力搞“形象工程”。其中,既有不合理的因素,又有合理的方面。從不合理的方面看,主要是不顧財力,投資失誤,管理不善;從合理的方面看,過去國家對農村公共基礎設施投入嚴重不足,建設教育、文化、交通、水電設施等,儘管有上級下達任務和急於出政績的因素,但客觀上對農民是有利的,也是能長期發揮作用的。

欲在短期內解決鄉村債務問題,的確不現實,但擱置也不利於基層組織的工作。對此,一是要制止產生新的債務,特別是明顯不合理的,如蓋辦公樓、買小車、辦企業、搞集鎮開發;二是要對現有債務分門別類清理,該追究責任的應追究責任,優先償還欠農民的債務、欠幹部的工資;三是對可以納入國家轉移支付範疇的債務,縣以上財政應給予補助,如修建校舍、道路、水電、文化設施以及對鄉村幹部的工資、補貼欠款。

第五篇:農村税費改革

農村税費改革

一、農村税費改革的主要內容

2014年,我國開始在全國範圍進行農村税費改革試點。 農村税費改革的主要內容概括為:“三個取消,兩個調整,一項改革”

三個取消是:取消鄉鎮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

兩個調整是:調整農業税政策,調整農業特產税政策。

一項改革是:改革村提留徵收使用辦法,即:原村提留採用新的農業税附加方式統一收取,農業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過農業税正税的20%;農業税附加全部返還給村級組織,用於村幹部報酬、五保户供養、辦公經費等,農業税附加實行鄉管村用;村內興辦其他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資金,實行“一事一議”制度,籌資實行上限控制

二、改革成效

農村税費改革在全國範圍推廣實施以來,各地政府機關基本能認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民的大部分税費進行了減免,農村的税費有了大幅度的減少,一些亂收費現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農民和政府相關機構負責人對“農村税費改革”認知度較高。大多數農民知道中國目前有“農村税費改革”這項措施,並對農村税費改革的內容有一定了解。而官員對此項改革的瞭解比農民更多。

農村税費的收取在“農村税費改革”後比税改前大幅度減少。農税改革中重新核定計税面積,農業税税費總額較之税改前有所下降,鄉鎮轄區税費總額上交額度明顯減少。“農村税費改革”政策的出台規範了對農民的徵税,為“減輕農民負擔”做了制度性的保證。税費改革前,農民需繳納各種各樣的税與費。主要有:農業税、農業附加税、農業特產税、農業特產税附加、屠宰税、村提留、鄉統籌、教育附加費、教育集資、書雜費、義務工農業税等。税費改革後,國家取消其他費與雜税,農民只需繳納一項農業税。2014年3月5日,温家寶同志在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開幕的時候作政府工作報告中談到2014年的主要任務時説,要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實現農民增收和農業增產。五年內取消農業税。不少有條件的省份已在本省內取消農業税。2014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經表決決定,農業税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中國農民告別了有2600年曆史的“皇糧國税”。

三、存在的問題

任何改革都不是一帆風順的。農村税費改革的巨大成果,得到了廣大農民羣眾的熱烈擁護和支持,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我們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也必須看到税費改革後存在的不容忽視的諸多問題。

鄉村負債數額大,債務化解難

由於地方經濟發展緩慢,財政困難,保穩定與謀發展矛盾突出,同時不少地方和相關部門債務風險意識淡薄,監督不到位,管理混亂,多年來,興修農田水利、村村通水泥路項目貸款、道路修建養護、農村教育、救濟等費用形成了鉅額鄉村債務。

基層收入甚微,機構正常運轉困難

大部分鄉村集體財力微薄,鄉鎮只剩下為數極少的工商税,取消了原先納入財政預算和財政財務開支的税費項目,鄉鎮可用財力極少。縣對鄉鎮只能保人員工資發放,對村的轉移支付更少。尤其是邊遠貧困山區,行政成本高,工作條件差,工資補助沒保證,幹部思想不

穩定。

歷史欠賬較多,遺留問題難解決

税費改革後,由於歷史欠賬較多,興辦集體公益事業有事難議、難做,税費尾欠難解決,轉移支付資金分配使用及跟蹤監督不夠。

學校經費捉襟見肘,義務教育投入不足

農村學校實行了“一費制”,取消了教育集資,使得農村教育基礎性工作所需資金投入嚴重不足。

農村欠税無法償還,墊税包袱無力解決

税費改革後,鄉村兩級墊付的農業税數額巨大,無力解決。

債權無法清回,資產難以盤活

應收未收款項由於逾期時間長,不良債權比較大,沒有得力辦法消赤減債,導致資產難以盤活,想辦的事沒法辦

四、取消農業税後對鄉鎮財政的影響

減少財政收入,制約基層政府功能發揮

首先,收入缺口較大。農業税是地方收地方用,尤其是農業主產區,農業税是鄉鎮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基層政府的主要財力保障。據河南省調查瞭解,農村税費改革以來,鄉鎮財政的常規收入一般是三部分:一是財政部門收取的農業税費部分,主要以農業税為主體;二是地税收入,包括地方工商税收和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等;三是國税收入(增值税)的留存部分。一般佔國税收入的1/4.對於農業為主的地區和中西部貧困地區來説,農業税一般佔當地財政收入的30%以上,有的甚至可以達到70%—80%,地税和國税的收入所佔比重是很低的,所以取消農業税使鄉鎮收入鋭減,給基層政府帶來財政困難。例如,農村税費改革之後,河南省南陽市全市鄉鎮財政支出增加額6.59億元,與收入增加額2.48億元相抵後,造成財政支出缺口4.1億元,平均每個鄉鎮缺口177.7萬元。唐河縣缺口7127萬元,平均每個鄉鎮356.4萬元;新野縣缺口4237萬元,平均每個鄉鎮302.6萬元。農村税費改革取消了“非規範收入”,再加上政策內的減收,鄉鎮財政勢必留下較大的資金缺口。其次,在收入缺口增大的同時,鄉鎮道路建設、優撫、五保户贍養、計劃生育、民兵訓練支出基本上轉移到鄉鎮財政的預算中開支,增加了財政困難。。農業税取消後,相當一部分縣鄉失去了一個主體税種,一些鄉只能主要依靠上級財政的轉移支付來維持機構運轉,根據税費改革的相關精神和農業税有關政策,中央的轉移支付主要是鄉鎮彌補税費改革帶來的地方財政缺口。實際上,鄉鎮財政的支出遠遠大於以農業税為主的財政收入,而這個差額部分,中央轉移支付不能覆蓋到。。而當前縣級財政又普遍困難,難以擠出財力安排鄉鎮轉移支付,由於受到財力約束,制約了基層政權功能的有效發揮,也影響到了政府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

無力支持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

在税費改革以前,我國農村公益事業的發展大多是以農業税為資金保障的。今年取消農業税造成了鄉鎮財政更加雪上加霜,沒有足夠的資金來履行社會公共職能,直接影響到農村公益事業的長足發展。農業基礎設施無法更新和管理維護,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社會保障事業更加難以實施,農業新品種和農業技術服務推廣更加困難。

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嚴重不足

為了解決教師工資的按時足額發放,鄉鎮學校教師工資從2014年起直接由縣財政通過教師工資專户統一進行,這有效解決了教師工資的拖欠問題,但並未解決基礎教育投入不足的問題。同時由於取消了農業税,取消了向學生的亂收費,從而使教育投入不足的問題更加明顯。一方面在上級轉移支付力度不夠的情況下,原缺口不僅沒有縮小,而且加劇了鄉鎮財政的困難,影響鄉級政權其他職能的履行;另一方面教師未來工資標準提高的負擔也有可能

累加在鄉財政,所以鄉財政的困難可能更大。還有不少地方上劃到縣財政的教師工資只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固定工資、活工資、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一些原來地方規定或認可的相關費用或補貼(如教師誤餐補貼、交通費、班主任工資補貼等等)仍然由所在鄉鎮負擔。取消農業税前這些開支實際上已經難以調減,成為鄉鎮財政的負擔,現在沒有了農業税,缺口立刻呈現,資金更是沒有了着落。此外,中國小校危房改造資金原則上要求由縣財政直接負擔,上級的相關援助只是採取一次性補貼的方式,主要用於中國小多種用途的專項補助,因此,難以顧及全面情況。實際上中國小危房改造的支出現狀,基本上是由縣、鄉,甚至村共同負責。取消農業税,以農業税為主要財政收入的鄉鎮財政將更加困難,鄉村國小的硬件建設和維護得不到有效保證,必然影響義務教育的質量和普及。

鄉村債務負擔沉重,化解的難度增大

鄉鎮負債是當前全國農村面臨的突出問題。它一般包括顯性債務和隱性債務。顯性債務有銀行存款、農金會或其他基金貸款、統籌中借款和其他;隱性債務一般有欠發工資。、欠發業務費、欠付樓堂館所等基建基金、欠付修路修橋等公益項目資金、財政擔保和其他方面形成的債務。據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全國鄉鎮負債2014—2200億元,平均每個鄉鎮400萬元。河南省南召縣16個鄉鎮負債總額2.94億元,平均每個鄉鎮1308萬元,最多的2841萬元;337個行政村負債總額1.01億元,平均每村628萬元,而2014年全縣財政收入4798萬元。鄉鎮債務的成因主要是①分税制下“財權上收,事權下移”,使鄉鎮逐漸沉澱了大量債務;②要求鄉鎮完成自上而下的各種達標升級和“一票否決”任務而不得不加重農民負擔,高息借貸;③個別鄉鎮的負責人為了得到升遷或保住烏紗帽,不顧本身條件,超越財政承受能力,大興木土,搞一些所謂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以致債台高築。④機構臃腫,財政供養人口多。我國共有鄉鎮政府45462個,全國每四○個農民養活一個鄉鎮幹部,平均為1:40,可見財政負擔的沉重。鉅額赤字和債務由於農村税費改革形成的財政政策性缺口、收支管理、預算管理的規範化剛性約束,這些債務沒有消解的希望。取消農業税後,如果沒有上級大力度的轉移支付,債務更是無法化解。

五、對農村財税制度改革以及若干問題的簡要評價

在不斷的調整和改革中,我國已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相適應、體現構建和諧社會理念的農村財政税收制度。由財政税收制度所反映的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分配關係由“多取少予”轉變為“多予少取”,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由城鄉分割初步走向城鄉統籌。但是,農村財政税收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許多問題還需要進行更深入的理論探討和研究。

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分配關係:由“多取少予”轉為“多予少取”

改革以前,國家通過統購統銷、價格剪刀差等政策從農業攫取剩餘,來支持勞動力低成本下的工業發展戰略,這一時期,國家與農民的分配關係表現為“多取少予”。改革初期,國家幾次大幅度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統購統銷制度也逐步取消。

改革以後,農民直接承擔的税費包括:①農業税、農業特產税、屠宰税等。[2]②鄉統籌和村提留,鄉統籌即前面所説的鄉鎮統籌收入;村提留是村級組織向承包集體土地經營的農户收取的費用,主要是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③“兩工”,即義務工和積累工,是農民以勞務的形式向鄉村政府和組織提供的社會負擔。④各種形式的集資、收費、攤派。 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從城鄉分割初步走向城鄉統籌

建國以來,我國長期實行的是城鄉分割並向城市傾斜的非均衡發展戰略,改革開放後的相當長時期裏這種狀況並未得到根本改觀。儘管總體上説,財政對“三農”的投入規模不斷擴大,農村獲得了大量的轉移支付,但財政資源配置仍然沒有充分考慮到農村人口的規模以及農村經濟發展的落後狀況,因而未充分考慮農村人口在享受公共產品和服務方面的社會公

平。在改革後很長一段時期裏,財政體制、行政管理體制、考核機制等的不完善以及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建設滯後等,使改革前固有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上城鄉二元結構和差距得以延續甚至強化。

另一方面,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狀況改善的根本原因在於黨的執政理念發生了重要變化,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科學發展觀來制定社會經濟發展政策。同時,這種改善也得益於轉移支付制度的調整和完善。我國於1994年分税制改革時開始建立轉移支付制度,改革初期,轉移支付制度非常不完善,以照顧改革前各地既得利益的税收返還(增值税和消費税)比重過大,難以實現公共服務的均等化。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公共財政制度的不斷健全,轉移支付制度不斷調整和完善,以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的轉移支付比重不斷提高。

縣鄉財政缺口的彌補:缺乏有效、穩定的制度安排

我國大多數農村地區財政資源匱乏,而且人口眾多、基礎薄弱以及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巨大,因此,作為為農村社會經濟發展以及農民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主要承擔者的縣鄉政府存在着嚴重的財政缺口。財政缺口的定義是居民對公共產品和服務需求的財政支出與財政資源之間的差額。

財政缺口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和辦法來彌補,主要有:①減少需要地方政府開支的責任範圍;②增加地方政府增加收入的權限;③增加上級政府轉移支付的數量;④在增加收入權限不變的條件下,地方政府通過努力來增加財政收入。

改革以來,在彌補縣鄉財政缺口方面一直沒有建立起有效的、穩定的制度安排,儘管近年來中央財政明顯加大了對農村的轉移支付。

財政體制:受制於政府層級間行政管理體制

改革前,我國基本上採取的是“統收統支”集權型的財政體制。改革後至1994年實行分税制財政體制前,財政分權的程度不斷擴大,按地方財政收入佔全部財政收入比重,分權程度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改革以來,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始終沒有進行根本性改革。現行政府層級間行政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特徵是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權威,政府層級間的關係通過領導人任命制等制度表現為強烈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即便是具有自治性質的村級組織也是如此。

在現行行政管理體制下,下級政府的實際可支配財力以及支出職責基本上由上級政府確定,這就非常容易導致下級政府收入與支出之間的背離,下級政府的支出職責常常超出其財力,政府層級越低,這種背離的程度越大,很難按公共財政的原則來配置政府間的支出職責。上級政府或行政部門往往利用其行政權威,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強制性地表示上級政府和領導人的政策偏好或政策目標,而在要求下級政府完成各項任務的同時,上級政府往往並不給予相應的財政支持。在這種行政管理體制下,即使在以包乾制為特徵的高度分權時期,縣鄉政府財權與事權的分離仍然表現的十分明顯,而不完善的分税制體制則進一步加劇了這種分離。不完善的政府層級間行政管理體制是導致改革以來農民負擔長期居高不下、制度外財政膨脹、鄉村債務規模擴大、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不足與過度供給並存,等等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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