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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治理現狀分析(精選多篇)

欄目: 員工思想 / 發佈於: / 人氣:1.63W

第一篇:我國企業治理現狀分析

我國企業治理現狀分析(精選多篇)

文章標題:我國企業治理現狀分析

我國企業治理現狀分析

處於轉型期資本市場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機制存在着如下各種問題;

(1)大批非國有股東由於所佔股權比例太小,缺乏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力。他們即使參加股東大會,對公司決策也難以產生任何影響力;即使產生了一定影響力,由此產生的收益又由每位股東分攤。這樣,他們“搭便車

”的行為仍然十分普遍。雖然從1998年開始超常規地發展機構投資者,但由於機構投資者參與股票交易地決策依據是股票差價,其投資收益屬於不確定地信託受益人,而不是機構或機構的管理者,因而機構投資者也缺乏通過股東大會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力。真正參加股東大會的只有極個別的大股東,而這些股東本身又基本上都是董事會成員單位。這樣股東大會就成為大股東的會議。由此,大股東就控制了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任免,而國有股權的真正所有者又存在“虛位”問題,無法形成真正有效的股東約束,造成公司治理中的組織機構形同虛設。這説明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仍然沒有實現不同股東間的股權制約關係,有限的非國有股權不可能對國有股權形成有效的制約。至於所謂獨立董事制度等外部約束也因董事選擇、薪酬制定等取決於大股東而成為一種形式,無法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2)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合理。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異常複雜。一般而言,對股權結構的分類包括以下幾種方法:首先是所有權結構,即股東各自所持公司的股份比例。基本上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公司由絕對控股股東控制;二是股權高度分散,任何大股東都無法控制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三是公司擁有相對較大的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其次是股權種類結構,即所謂國有股權、法人股、內部職工股、轉配股、a股、b股和h股七種類型。其中,國有股權又包括國家股、國有法人股,法人股則包括髮起人法人股和社會法人股。國有股權、法人股、轉配股不能在交易所自由流通,只能通過協議在場外轉讓,內部職工股則可以有條件流通。a股、b股和h股雖然可在交易所流通,但三種股票只能分別在彼此分割的市場上流通。可見,這種劃分表面上清晰了,實際上卻極易引起混淆,因為a股、b股和h股是從市場分割的角度劃分,而國有股權、內部法人股和轉配股及社會公眾股卻從同一市場中股權的不同歸屬加以劃分。

除股權種類複雜外,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特徵還包括:流通股與非流通股並存,流通股佔總股本比例偏小,非流通股則佔總股本比例片大;國有股仍處於控股地位,雖有下降趨勢,但仍處於絕對控股狀態;法人股比例正逐步上升,因而形成了國有控股下的多元化股權結構。截至2014年底,上海、深圳兩家證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1195家,其中,只發行a股的有1023家,只發行b股的有24家,只發行h股的有38家;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又88家,既發行a股又發行h股的有22家。總股本5218.01億股,流通股股本1318.13億股,未流通股股本3404.85億股,流通股佔總股本25本站-.26%,未流通國有股和法人股未3366.35億股,在總股本佔64.5%,而內部職工股僅佔總股本的4.55%,全部上市公司中僅6%左右的公司沒有國有股。這説明國有股在上市公司分佈範圍廣,而且佔據絕對優勢地位。

上述這種股權結構存在多種缺陷,具體體現在:第一,股票的種類過多,通過區別不同的股東身份,加以區別對待,人為造成a股、b股和h股市場被分割,並使得國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協議轉讓價格低於同一公司的a股價格,導致同一公司出現不同的交易價格,而且流通股股價被嚴重扭曲;不同類型的股東權利也不盡相同,破壞了同股同權的基本原則。第二,國有股比例過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存在不確定性,導致政企不分,政資不分,引起“所有者虛位”的現象國有股東約束軟化,造成企業的“內部人控制”,難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第三,股權集中度過高,既不利於形成小股東與大股東間的有效約束,也不利於在更大範圍內對管理層形成多元主體的監督和約束。同時,股權過於集中與股東權利分割,一方面導致通過二級市場收購流通股來獲得公司控制權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使得企業控制權市場難以形成,無法通過收購兼併和代理權爭奪來約束管理層;另一方面,在上市融資額度管制下,上市公司的”殼資源“成為稀缺資源,助長了非國有投資者通過”借殼上市“、買殼上市”等形式的財務性資產重組進入市場的現象,既引起法人股比例上升,又導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編制虛假信息等現象。

(3)企業治理中的制衡機制失靈。由於股權被人分割且定價不一,國有股權缺乏真正明確的所有者行使股東權利,以及過度集

第二篇:我國企業集團公司治理現狀分析

我國企業集團公司治理現狀分析

姓名:楊秀芬班級:08級財管(2)班學號:201423070241

摘要: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發展,我國企業通過重組、聯合、併購等資本運作形

式組建企業集團的行為不斷增多,現已初步形成一批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大型或特大型企業集團,涉及各種行業和經濟類型,發揮了企業集團的資源優勢、整合效應及規模效益。然而,與此同時,在這些集團公司中,卻普遍存在着諸如規模效益不佳、重複投資、資金運營效率低等問題。而一個大型的企業集團要想長期穩定的發展下去,有一個積極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是非常有必要的。

關鍵詞:中國企業集團治理,治理機制,董事會,經濟技術發展。

一、中國企業集團的形成和發展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企業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並在政府的干預和引導下,行

橫向經濟聯合,形成企業集團的雛形。在我國企業集團發展初期,我國尚處於工業化初級階段,市場化才剛剛起步,生產經營比較分散,專業化程度不高,企業橫向聯合少而鬆散,工業化和市場程度不足以自發產生企業集團,因此當時的企業集團主要是靠行政手段而組建,多數是由工業行政性公司改建。企業集團主要以行政手段和契約形式為聯結紐帶,而較少以資產產權為聯結紐帶,從而形成了我國企業集團具有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的雙重特性。企業集團的組建由較鬆散到較緊密; 從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走向跨地區、跨部門、跨系統; 從橫向的產品聯合走向縱向的工藝聯合; 從單一產品企業結合向多元化經營發展; 從政府行政推動、契約形式的聯結髮展到以資產為紐帶的聯結。

為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利益分配關係,已經進行的大中型企業股份制改造清楚地顯現出利

益約束至契約再到主權約束的改革深化過程的軌跡。我國的企業集團在最初形成時,是以經濟技術的內在聯繫為紐帶集結而成的,功能不可能全面。股份制改造使企業集團內部資產紐帶的關係得以加強,成員企業相互間的聯合更加緊密。股份制企業的效益優勢在發展中得以彰顯,隊市場經濟亦表現出較強的適應力。

二、中國企業集團公司治理的現狀

企業集團是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必須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機制,以確保集團整體的

健康運作。企業集團治理與單一法人實體企業不同,除具備一般公司協調好出資者與經營者之間關係外,還要處理好多級法人實體企業之間的相互關係。

在我國,企業集團和法人等概念很混亂,不僅僅認識上模糊不清,而且在實踐中企業

集團卻像企業,母子公司體制不健全,各成員企業沒有相對獨立的生產、經營、決策權,僅相當於企業集團的一個職能部門。我國相當一部分企業集團是基於比較鬆散的生產協作基

礎、行政劃轉或行政干預等原因而組建,只存在形式上的簡單的資本關聯,內部聯結紐帶非常脆弱。企業治理行為表現為行政化,主要體現為資源分配行政化、經營目標行政化、經營者人事任命行政化,即“內部治理外部化,外部治理內部化”,其直接後果就是企業內的非效率,產生高昂的治理成本。

同時,從股權的行使方式來看,政府對國有企業集團干預過多,產權不明晰,政府行政

機制替代了企業集團內部治理機制,造成企業集團發展面臨難以克服的體制性困難。

從股權結構來看,我國大部分公司都是國家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國有企業集團的母公

司尤為明顯),這些公司雖然進行了公司化改造,但誰有資格作為國家股股權的代表,法律

卻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從形式上做了規定。從董事會的構成和運作來看,董事會內部機制不合理,一些董事會並沒有設立相應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不僅不能為董事會的日常運作提供正常的服務,而且也使得董事會對集團的高層經理的監督職能很難得到貫徹。

作為集團的專職監督機構,監事會的職權也沒有得到較好的行使。從目前來看,有許多企業集團的監事會成員是其集團內部人員,均有自集團的黨委、工會等部門,由於他們一般是由黨的組織部門、經理班子任命,然後再進入監事會,這樣的遴選機制所產生的監事會,其在職能的發揮上不能不令人生疑。

另外,單位企業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委託——代理關係不明確和激勵機制與監督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在企業集團中仍然存在。由於企業集團整體性功能的缺乏,企業集團普遍存在着集權過度的簡單化治理特徵,保障成員企業良性發展、實現企業集團整體優勢的集團治理機制,難以達到結構合理、功能完善,治理機制呈現出典型的虛化狀態。我國企業集團的公司治理問題,已經成為企業集團進一步發展的關鍵性問題。

三、我國企業集團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產權不明晰,國有股一股獨大。產權明晰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要求。由於國有企業長期被政府控制,企業更傾向於是政府的下屬行政機構,而並非一個獨立的市場主體,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推進,這種行政形的企業制度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因此我國政府明確提出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其基本特徵是政企分開,產權清晰,職責明確,管理科學,基本途徑是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然而我國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幅度較小,基本上沒有改變企業的性質,雖然引入了其他投資者,但並沒有對原有的控制權造成衝擊,這雖然有利於社會的穩定,但降低了改革的效應。

通過股份制改革,國有大中型企業改變了國有股一統天下的尷尬局面,但又產生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問題,廣大的中小股東很難對企業的經營決策產生足夠的影響,同時國有股不能流通,中小股東“用手投票”的內部治理機制和“用腳投票”的外部治理機制失靈,這也意味着公司控制權市場的失效。隨着我國證券市場的興起,許多國有企業集團紛紛剝削優質資產上市,由於企業的經營者沒有來自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壓力,不用承擔經營不善控制權被剝奪的風險,上市公司更多地扮演着集團公司(母公司)提款機的形象,經營者不重視企業價值的增長,很少進行股利分配,而“增股”、“配股”等融資行為卻時有發生,這也從客觀上增加了股民對股市的不信任感,可以説我國上市公司是靠股民的錢在鋪墊的。

(二)非理性擴大規模,盲目實行多元化。多元化經營可以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的整體價值,但企業如果過多涉及不熟悉的領域,也可能使企業陷入經營困境,而造成主業不突出、機構臃腫、調度失靈以及資金短缺等一系列問題,反而加速了企業的衰亡。代理理論認為,當一方將決策的權力授予給另一方,並對另一方提供相應報酬時,代理關係就產生了。股東和經理之間就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關係,經理作為受託者會利用信息不對稱及手中的權力,偏離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而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突出表現就是公司規模最大化和過度多元化。公司規模越大,經理可以獲得更大的權利,多元化經營可以降低經理的職業風險,加大經理在公司中地位,還可以獲得更多現金流量的支配權。在西方發達國家,由於具有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資本市場、產品市場、勞動力市場和經理人市場相對發達,企業的經理層不會過度的偏離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因為他們會到企業內部治理機制的約束以及來自股東“用腳投票”的威脅。

(三)內部人控制陰影揮之不去,企業“家長制”作風嚴重。內部人控制現象在轉軌國家進行經濟改革時容易出現,是指從前的國有企業的經理或職工在企業公司化的過程中獲得相

當大一部分控制權的現象。我國國有企業在股份制改造的過程中不可避免也面臨着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尤其是集團公司的負責人幾乎控制了整個集團的全部大權,包括公司的經營決策、資金調動以及人事安排。在集團公司的負責人的權利與責任脱節的情況下,很難保證他們不會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利己主義行為。

事實上,我國很多企業集團的董事長或總裁在集團內保持着較為嚴重的“家長制”作風,他們決定着公司的一切大小事務,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作用不能正常發揮,同時利用手中的權力損害外部股東的利益,侵吞公司的財產。從最近發生的幾起案件來看,我國企業集團確實存在較為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集團的負責人繞開董事會挪用公司資金、轉移公司財產到自己關聯企業的事件時有發生。企業“家長制”作風也會增加企業本身的經營風險,加大決策失誤的可能,從長遠看將不利於企業的健康發展。例如,接近過湖南成功集團總裁劉虹的人表示,“劉虹不放權,不相信別人,是個事業狂,把工作都抓在手裏”,正是劉虹這種家長作風,使其力排眾異而收購酒鬼酒,也註定了成功集團的“不成功”。

(四)監管環境尚不成熟,企業監督機構形同虛設。良好的監督環境是規範經理人員行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的基本保障。監督機制一般包括企業內部自我監督和外部來自政府及市場的監督,良好的監督環境是企業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督共同作用的結果。例如,美國具有一系列規範公司行為的法律法規,同時企業內部設立董事會,其超過四分之三席位的董事為外部董事(獨立董事),這充分保障了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對公司財務進行監督與控制,並直接對董事會負責。相較之美國,我國的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上市公司退出機制,在公司監管方面還具有許多法律空白,對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普遍缺失。在機構設置方面,我國《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設立監事會與董事會平行,明確監事會要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然而,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的作用卻難以得到充分地發揮,由於國有股一股獨大,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往往由控股集團公司任命,而確定監事名額的又是集團公司的董事長或總裁,自己派人監督自己,監事會的實際作用可見一斑,只不過是一個應付檢查的花瓶擺設。

四、關於提高我國企業集團治理績效的思考

(一)完善以產權聯結的母子公司體制,優化股權結構。我國企業集團的組建一般都具有明顯的行政干預的烙印,集團公司與政府之間以及集團公司與下屬子公司之間有千絲萬縷的聯繫,集團公司作為市場主體很難在市場中獨立,而子公司也很難獨立地進行經營管理,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管的太多、統的太嚴是我國企業集團治理中的突出問題,有的集團公司與其下屬子公司人事安排基本上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雖然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不具有獨立的經營決策。造成上述現象的根源是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單一的股權結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過多地來自政府的任命,而非市場選擇的結果,由於國有股一股獨大,其他中小股東要想動搖經理人員的地位,首先要撼動國有股的控股權力,從目前的形式看,對於中小股東這簡直是不可能的,由此也造成了我國股市是一個純投機性的市場。

由此看來,擺正集團內公司的位置,優化其股權結構是我國企業集團治理的根本途徑。目前,我國正在如火如荼展開的股權分置改革將會對集團公司治理產生革命性的影響,但如果不能合理確定對價的水平,隨着市場的迅速擴容,廣大的中小股東終究要蒙受損失。

(二)規範組織結構設計,選擇適當的公司治理模式

股份制公司成為主流的企業形式,是適應了經濟發展要求的歷史必然,而企業組織形式從集權的直線式,到分權的事業部式以及目前流行的母子公司式,也是企業集團發展多元化經營所做出的歷史選擇。事實上,適應集團公司自身特點的組織結構有利於企業價值的提升以及公司戰略目標的實施。目前我國企業集團也普遍採用母子公司式組織結構,但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超出了應有的界限,在很多情況下,母公司更傾向於把子公司看成自己的分公司,

而忽視了子公司獨立的法人地位,鑑於此,完善我國企業集團的治理機制就必須先明確子公司在集團中的地位,再選擇適合集團公司發展的治理模式。

目前世界上成熟的治理模式有三種,即美英治理模式、日德治理模式和東亞家族治理模式。美英治理模式建立在新古典經濟理論上,強調外部治理機制的作用,要求有發達的資本市場,認為在完全競爭的資本市場上,股價能夠真實的反映企業價值,經營者也會因來自控制權市場的壓力而努力工作。在日德治理模式中,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揮着重要作用,公司的股權較為集中,股票流動性小,利益相關公司通過參股、人事交叉及契約等方式結成企業集團,股權變動及人事變化較為穩定。由於我國資本市場還不完善,而培育較為完善的資本市場並非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美英治理模式在我國很難發揮作用,我國企業集團可以借鑑日德治理模式,通過引入包括銀行在內的機構投資者,改善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

(三)健全法律體系,強化內外部監督機制的作用

在法律層面上對企業集團治理結構做出硬性規定是提高我國集團公司治理水平的最高保障。由於我國資本市場起步較晚,企業集團歷史遺留問題較多,我國的立法機制尚不完備,許多法律法規都具有事後性質,而在改革發展的前沿總是存在一些法律真空,一些企業的經營者利用法律的空白,偏離企業目標而從事機會主義行為,侵犯股東利益。

鑑於此,我國應首先完善立法機制,提高立法效率,針對集團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專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強化法律層面的保障機制;其次,規範信息披露,代理成本產生的重要原因就是經營者與所有者信息的不對稱,因此規範經營者行為,必須降低所有者獲取信息的成本,通過法律保障機制,強化公司信息披露,加大對信息舞弊的處罰力度,將會有效的遏制企業集團表外交易和關聯交易,從而有利於維護股東利益;最後,充分發揮集團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作用,作為公司最直接的監督機構,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作用不容忽視,而充分發揮“兩會”作用的前提條件就是要保證其人員的獨立性,因此,健全職業董事及監事人才市場就顯得尤為必要。

第三篇:我國企業集團公司治理結構現狀分析及對策研究(沈樂平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我國企業集團公司治理結構現狀分析及對策研究

沈樂平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上傳時間:2014-3-5

關鍵詞: 公司治理結構/國家股/獨立董事

內容提要: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是國家股股權代表不確定,權利義務不對等,董事會監督功能不健全以及外部環境制衡力弱等。本文着重結合我國實際,分析完善我國企業集團在法人治理結構方面的主要法律措施,包括重構國有企業集團母公司的股本結構,明確國家股股權代表,充分發揮董事會的職能,實行董事會負責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監督機制,培養一支職業企業家隊伍,實行獨立董事制等。

一、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及現狀

合理、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做到既不使股東失去對公司的控制,又使董事、經理人享有充分的經營管理權,確保公司正常健康地運營。目前,我國的公司雖然已基本建立了各種相應的機構,如基本上都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現行的法律規制也基本反映了公司內部機構之間的分權制衡關係,公司外部的環境對公司及其機構也產生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國家股股權代表不確定,權利、義務不對等[i1。我們知道,公司治理結構中最重要的是產權結構。從股權結構來看,我國大部分公司都是國家股佔控股或相對控股的地位(國有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尤其如此),這些公司雖然進行了公司化改造,但誰有資格作為國家股股權的代表,法律卻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從形式上作了規定)。《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規定》第13條將把誰作為國家股股權代表的權力賦予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該部門一方面可以委託控股公司、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母公司、經濟實體性總公司和某些特定部門委派股權代表;另一方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委派股權代表。同時該規章還規定,具體委派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另行制定。這樣規定的結果,不僅造成國家股股權代表的隨意性,而且使政府部門控制公司的行為合法化。另外,現行有關規章過多地、不具體地規定了國家股股權代表的義務,卻沒有規定國家股股權代表應有的利益。這就是説,國有產權代表責權利並未很好地結合在一起。這就導致國家股股權代表缺乏作為所有者利益的驅動力,更多地是向委派他的政府部門負責,而不能很好地行使作為股東對公司控制的權利。國有產權“所有者缺位”、政企不分的固有弊端並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無疑,這種體制必然會影響到企業集團母公司的經營行為,並進而影響到集團子公司的行為。其次,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制對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較弱。股東是通過股東大會來行使對公司控制權的,而我國法律只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這樣在國有股所佔比重過高的公司中,中小股東們因對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不感興趣而不出席股東(大)會,使之形同虛設。中小股東的權益容易受到大股東的侵害,這在母子公司體制中尤其突出。但國家對如何保護小股東權益無論是公司法還是證券法幾乎都沒有什麼規定。

第三,董事會的功能、特別是其監督功能不健全。從董事會的構成和運作看,董事會成員絕大多數是本公司的經理人員(內部人)。同時普遍缺乏一些輔助機構,如財務審計委員 1

會、報酬與提名委員會等。在有些企業中,董事會下雖然設立了投資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機構,但投資委員會的作用很有限,很大程度上是一個專家議事機構,審計委員會幾乎全由內部人組成,對公司的高層經理很難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董事會是代為股東的理財人。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董事會對董事和經理的監督職能,使董事和經理的行為缺少董事會的監督,弱化了股東對公司的控制。

第四,監事會的監督作用不到位。從監事會的構成及功能行使方面看,監事會成員基本上是內部人員,來自企業的黨委、工會等部門。這些成員一般先被黨的組織部門、經理班子任命,然後再進人監事會。因此,很難説監事會代表股東的利益。同時,監事會也缺乏有效的手段(途徑)行使監督職能。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僅對權力規定不充分,而且規定的是監事會對董事和經理行為進行事後的、被動的監督。如規定:監事會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這樣的規定不利於約束董事和經理的行為。

第五,外部環境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制衡作用較弱。從證券市場來看,目前仍然很不完善,有關規範證券市場的法律也很不健全。特別是佔股份總數比例大頭的國家股、法人股尚未能在公開流通轉讓,在證券市場上公開流通轉讓的只是佔股份總數很少的個人股。這樣的證券市場是很難對公司董事、經理產生壓力的。從人事管理方面看,目前我國的職業經理人市場還未建立,國有企業的經理名義上是由董事會聘任,但實際上基本仍由政府有關部門任命,而且幹部終身制和“能上不能下”的機制仍未得到根本改觀。這都很難對公司的董事、經理構成壓力。

二、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的立法完善

(一)關於股本結構的構造

國有企業集團母公司的股本結構可以設想有兩種格局,一是保持國有獨資,二是實行股權多元化。儘管國有獨資存在很多弊病,但考慮到我國實際情況特別是國家有關政策的限制,尤其是屬於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或屬於特定行業的母公司,應當實行國有獨資,如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的授權對象必須是國有獨資公司。此時,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治理方面的主要工作應當是完善董事會的作用,強化外部監督,對其中一些企業要由國務院派出稽查特派員。股本結構的另一格局是實行股權多元化,即使持股各方屬於國有性質,對母公司的運作也是有利的。對於子公司的資本結構而言,母公司要積極採取多項措施,設法使子公司實現資本結構多元化,一般來説,對於核心的、關鍵性的子公司,如關係到技術祕密、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的,出於保護的目的,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但無論如何,母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間要明確出資人,理順出資關係,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

(二)關於國家股股權代表

國家股股權代表問題是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個突出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可考慮在法律上明確國家股股權代表的來源、資格,並具體規定國家股股權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為約束和激勵國家股股權代表,可嘗試規定擔任國家股股權代表的人選,在法定期限內,必須持有所在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川。

同時,為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防止大股東不顧中小股東的權益操縱股東大會,在一定

程度上平衡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係,可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建立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制度。

(三)關於董事會的構成與職能行使

作為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的職責是負責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要有效地履行這個職能,需要做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恰當選擇董事,確定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比例,董事要充分代表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二是在董事會下設立一些專門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開展活動。

董事會構成除股東派出董事、職工選舉職工董事外,董事的選擇還要考慮其他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建議擴大董事會的規模,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董事會成員可以考慮接納來自債權人的代表,與集團有重大交易活動的其他廠商也可以派出代表進人集團公司的董事會,以強化集團與企業集團的業務穩定性,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另外,還可以聘請有管理經驗的專家進入董事會。最近,在我國企業界出現的獨立董事制度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為使董事會充分發揮職能,應採取一些配套安排措施。具體包括(由中國證監會與國家經貿委於2014年1月7日聯合發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對有關問題已第一次作了規定。其第三章第六節“董事會專門委員會”中,第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八條分別對上述委員會的職責作了規定。第三章第二節“董事的義務”中,第三十八條規定:“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着事除外。”遺憾的是,該《準則》仍未對董事會的監督職能規範在內。):第一,設立一些專門委員會。如財務審計委員會、投融資委員會、報酬與提名委員會等。第二,增強對主要執行人員的監督審核力度,積極發揮審計人員的財務審計、項目審計的作用。第三,法律應規定董事會有權對董事及經理人員進行監督。由於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理應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其他董事所執行職務是董事會委託的,作為被委託人的董事,當然要接受委託人董事會的監督。而公司經理,因是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董事會當然有權對其進行監督。我國現行法律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第四,完善董事責任制度,規定董事在董事會決議中的簽字必須負相應的責任,以避免當董事會決議錯誤而無人負責的現象。

(四)關於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董事會成立後,主要執行人員由董事會嚴格考核,從優秀企業隊伍中選拔和聘用,解聘也由董事會決定。主要執行人員如總經理、副總經理和(或)某些重要部門的經理的主要職能是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經董事會授權、批准有關重要決策、負責公司經營活動的全面指導和指揮。總經理確定其他主要執行人員的人選。對於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關鍵是要在實踐中切實貫徹落實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改變目前企業管理活動中的人治傾向。

(五)關於監督機制

實施稽察特派員制度是當前加強大型國有獨資企業中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工作內容。稽察特派員要切實立足於政企職責分開,以財務監督為核心,不干預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為了提高稽察特派員的工作效率,除強化稽察隊伍自身建設外.稽察活動可邀請中介機構介人。

對於監事會,為使監事會能有效地行使監督職權,建議法律對監事會的組成及職能,增加以下規定:(1)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精通公司業務、財務、法律人員。(2)監事會享有事先監察權。主要包括:有權直接調查公司的業務及財產狀況;董事會、經理定期向監事會彙報業務執行情況等。(3)監事會享有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當董事、經理的行為侵害公司利益時,監事會有權代表公司對其提起訴訟,以維護股東和公司的利益。(4)可考慮設立獨立監事。

(六)關於職工代表機構和黨務機構的地位

職工是企業的一個重要利益主體(利益相關者)。從目前的情況看,工會和職工代表雖然進人監事會,但難以實現職工的利益。為了保證職工這一重要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建議:

(1)職工代表進人董事會,代表可以在經理人員(中低層)和普遍職工中推選產生;(2)工會主席、副主席應由職工選舉產生,不能由高級經理直接任職;(3)完善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

《公司法》沒有詳細載明黨的基層組織在公司化企業中的地位。本文建議在集團公司一級不設黨委專門機構,黨務工作職位由執行人員兼任。從國內有關企業集團的經驗看,這種執行人員與黨務工作者合二為一的做法既有助於提高監督效率,也有助於提高企業的運作效率。

(七)完善企業家的激勵制度,培育一支職業企業家隊伍

在實行公司制改組,董事會選聘經理主要根據經營能力等經濟標準的同時,要承認和尊重企業家的人力資本價值,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對於經營業績良好的企業的企業家,主要是“一把手”,必須給予重獎,包括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必須把企業家報酬與一般職工、乃至與高層經理人員(包括企業家的副手)拉開距離。建議改變目前的“工資+年度(季度)獎金十津貼”的報酬安排,總結目前深圳、上海、廣州等地國有企業實行年薪制、股票期權制度的經驗,完善經營者的報酬結構,使企業家的報酬與企業業績、近期與中長期發展結合起來。

(八)關於獨立董事

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設立獨立董事,這是新事物,目前我國企業界已開始出現這一現象。

1.獨立董事及其特點

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獨特製度。英美法中的獨立董事即non-exercisedirectors或。utsidedirectors,實際上是非經營董事的又一稱謂。所謂獨立董事是指與公司、股東無產權關係和關聯商務關係的董事,它是與專職董事相對應的。專職董事通常就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董事,是公司專職的、在其位謀其政的董事;獨立董事是公司兼職的、不在其位而謀其政的董事,他們在公司中主要是發揮監督和智囊作用。其監督作用是指通過參加董事會,以對專職董事和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其智囊作用是利用自己在某種或某類學科、專業、技能乃至經驗上的優勢為公司運行中作出的重大決策以及業務市場的選擇取捨、投資方向和風險的承擔與趨避提供專業性很強的諮詢意見和建議,為決策行為提供依據。

我國是近幾年才引人“獨立董事”這一法律概念,但在實踐中運用已經非常廣泛了。據對上海本地上市公司的一項調查顯示,到2014年8月為止,上海本地上市公司中,有獨立董事的59家,佔52%,其中有兩名以上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有35家[[3]0

實踐中“獨立董事”一詞常與“外部董事”一詞相提並論,這兩個詞語常常混用。概念上的不明確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人們對這兩個概念的誤解[’]。對獨立董事制度,很多學者認為,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在法律含義上並沒有什麼差別,兩個概念可以混用。但是也有人指出,二者在實際意義上還是存在一定差別的。認為前者着眼於價值判斷,強調董事與公司之間在利益(主要是指公司商務活動中的利益)上的獨立性;而後者則着眼於董事與公司組織本身或經營管理層(內部人)之間的關係,強調錶面上的職務所屬關係。本文贊同後一種看法,即認為獨立董事與外部董事是有差別的,兩者不能混用。獨立董事強調的是“獨立性”,外部董事強調的是外部性。獨立董事應是外部董事的一種。

概括地説,獨立董事制度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5]:首先,獨立董事通常由公司聘任,但與公司中一般員工不同的是,他們並非公司內部職工。他們所受的是公司的聘任,而不是一般的公司人事部門的聘用。此外,他們往往是某一學科領域或商業行當裏的專家,經驗豐富,資歷深厚。其次,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獨立性是成為獨立董事的必須條件。所謂獨立性,是指在實質意義上與公司、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尤其是在公司商務或交易活動中)利害關係的獨立,或者説,無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只要認為確實存在某種利害關係,就應當否定、或者根本不能取得、或者予以撤換獨立董事資格。第三,獨立董事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等重大問題提出建議的義務。獨立董事通常都是在某一學科、專業上具有很高造詣的高級人才,設立獨立董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利用他們的優勢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第四,獨立董事有對公司的專職董事及經理人員進行監督的義務。獨立董事通常是通過在公司中擔任一些委員會的成員,如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來實現其對公司的監督權。第五、獨立董事往往只參加公司的重大會議,他們通常不從公司領取固定的報酬,而只是領取象徵性的“車馬費”。第六,獨立董事雖名為“獨立”,但仍為公司薰事會的一個組成部分。第七,獨立董事往往享有某些特權。例如在英美法系國家,基於職務的需要,法律規定獨立董事的特殊權力包括:由獨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以從寬審查;獨立董事有權批准對董事因遭到指控所付出的費用給予補償;獨立董事有權撤銷某項由股東提起的派生訴訟;如果獨立董事不同意董事會大多數人的決定,其有權直接與股東聯繫,聯繫費用由公司支付。

2.對我國公司法納人獨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我國最早在法律文件中對獨立董事作出規定的是證監會於1997年12月26日發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中第112條規定:“公司根據需要,可以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員擔任:(一)公司股東或股東單位的任職人員;(二)公司的內部人員(如公司的經理或公司僱員);(三)與公司關聯人或公司管理屢有利益關係的人員。”儘管這一條款被證監會規定為選擇性條款,但已經開始從制度上對設立獨立董事制度進行了規範。2014年8月16日,我國證監會發布了專門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職責、提名與選舉等作了詳細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與國家經貿委於2014年1月7日聯合發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6]中,對獨立董事制度又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該《準則》不僅規定“上市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第四十九條),另外還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義務作了特別規定,其第五十規定:“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這些規定進一步規範了獨立董事制度。但應看到的是,這些規範性文件畢竟尚屬行業規範,與國家法律還不可同日而語。

目前,我國公司法對獨立董事制度隻字未提。本文認為,為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在公司法中確立獨立董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納人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公司的穩定發展。由於獨立董事所具有的獨立性,他們對公司經營戰略決策的建議或諮詢意見一般都是處於中立的地位,既不會偏祖對公司股份持有大部分的大股東,又會考慮中小股東的利益,即能夠從公司整體利益考慮,以求得公司的穩定發展。這對於解決由於國家股佔絕大部分股份而產生的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問題、促進公司的穩定發展是十分有益的。

其次,有利於公司決策層對經營管理層的監督。在我國,公司內部仍存在着大部分公司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混為一談的局面,也就是説公司的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內部是兩套班子、一套人馬,這就不能形成公司董事會與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制衡機制,不利於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行為實行監督。而獨立董事制度的確定則恰恰可以彌補這一不足。這是由於獨立董事在公司中所處的特殊地位決定的,獨立董事不擁有公司的股份,其所處的中立地位,正好使得其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並對這些人的薪酬做出規定。

第三,納人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形成專家管理模式,促進公司的良性運轉。由於我國對企業長期實行行政管理模式,也易造成企業領導由上級主管部門行政任命,這就不免出現企業的主要經營者是“外行”的情況,而獨立董事一般説來都是財務、法律或者市場經濟的專家,他們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提出的建議或者諮詢意見,會對公司的正常運營起到保證作用。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應擇機適時地引人獨立董事制度,並就獨立董事的設立(包括資格要求)、權利、責任以及其應當承擔的風險等問題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對健全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推進國企改革,乃至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都是十分必要的。

註釋:

[1]崔勤之.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法理分析〔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9,(2):17一23.

[3」吳建雄,劉軍,方岳亮,李志豪.上市公司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現狀分析〔eb/ol]://icsnews/,2014,1,10.

[4]楊帆.論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外部監事制度[j].法學,2014(12):26.

[5」王立.我國公司法應納人獨立董事制度[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4,(6):16.

[6]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國證監會與國家經貿委聯合分佈,2014(7).

第四篇:我國製鞋企業的現狀分析

我國製鞋企業的現狀分析

我國的製鞋企業伴隨着新中國的腳步一直艱難的前進着,我國每年生產的鞋子居於世界首位,鞋子的需求量也是世界第一,然而 我國鞋業生產還是處於鞋業的初級階段,經過這麼多年的發展我國的鞋企數量也急劇增加,同時在鞋業的行業中也出現了很多領軍品牌,如奧康,康奈,李寧等等,但是對於這個龐大的市場,這樣的品牌卻是寥寥無幾,我國的鞋企數量雖然龐大但是卻沒有建立完善起來,和其他發達國家想比我們生產的都是中低檔產品,各個方面都還是有所不足,為此,對我國鞋企的現狀作如下分析。

1.鞋企數量多,規模小。從2014年到2014年,中國的鞋廠從2萬多家猛增到3萬多家,但大部分鞋企規模偏小, 沿用家庭手工作坊生產及傳統化管理方式, 沒 有形成高效集約的現代化生產及管理模式,也無法形成產業聚集效應。 2.生產技術相對滯後。我國鞋業從生產技術上遠遠落後於國際水平,在生產線上我們很多都是人工生產。製鞋生產過程中每一處細微的浪費,乘以龐大的產量基數,都會造成巨大的浪費。而我國的眾多生產商因為生產技術薄弱在原料方面有了很大的浪費,同時有些設計不是很合理做出的鞋子 舒適度不夠,市場接受度也不高。

3.自主創新能力弱。企業不注重產品研發和科技投入,多以oem或odm的方式生產,模仿、抄襲情況嚴重,也不願意花時間和精力去搞市場調查分析,導致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信息不靈通、產品設計式樣滯後、花色品種單一、舒適性差等問題,產品檔次不高,價格賣不上去,總在中低檔市場徘徊。

4.企業管理有待提高。在企業管理上大部分企業沒有自己的戰略性的計劃,沒有明確的組織目標,只是一些簡單的實操性的數字計劃。沒有很好的計劃就沒有明確的目標,也就不能很好地組織大家一起努力。在企業出現問題的的事後控制力度也就會比較弱了。例如 許多的晉江企業現在出現的這種利用“大線小流水”的生產方式就是證明了中國製鞋企業的企業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在沒有做好市場的測評就盲目的被市場的虛假繁榮所誘惑,去改為大生產線,結果市場迴應的都是小的市場容量,最終晉江鞋企們只也只能用這樣複雜又浪費的“大線小流水”的生產方式做那些只需要“小線小流水”的產品。所以説我國製鞋企業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我國製鞋企業品牌營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鞋企的品牌經營意識薄弱

我國鞋企普遍存在品牌意識薄弱,他們更多的是去追求鞋子的產量,鞋子是否能跟上外國的款式,是否可以增大銷量,而忽略了品牌的重要性。鞋子穿的不僅僅是它的一種外觀感受如舒適度,感官度,還有就是他的品牌,它能讓人們有一種 不一樣的感覺-----穿上這個牌子的鞋子就是不一樣,甚至有一種自豪感,不是因為款式多吸引人,不是因為他多特別僅僅是因為它有這樣一個標誌。

就中國女鞋之都的成都製鞋企業來看看,目前成都接近4000多家鞋企的規模,女鞋產量位居全國第三位,產品年銷售收入已達360多億元人民幣。然而據統計, 成都市制鞋企業目前擁有鞋類產品自主品牌的僅300多個,雖説 像艾民兒鞋業、卡美多鞋業、依蘭鞋業等品牌已逐步創立,但成都大部分企業還處於貼牌生產階段。他們更多的是以低廉的價格在市場上艱難的生存着。被淹沒在市場的大潮中,誰是承擔着但彼得風險。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雖然成都製鞋企業數量眾多,但名牌企業很少,缺乏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品牌,這樣就使得成都製鞋業處於全球產業鏈的低端,很難佔領高檔市場份額,獲取高額利潤。

2品牌定位模糊不清

“最終決定產品市場地位的是品牌,而不是產品之間微不足道的差異。”廣告大師大衞?

奧格威説。因此在做一件產品的時候首先應該做的事情是對品牌的定位,先將我們的品牌做

一個精準的定位,再有針對性地作出相應的措施,做事情一定是事半功倍。

然而恰恰我國鞋企在定位這一塊卻做得很不盡如人意。很多生產商認為要做品牌就是要

做高檔皮鞋,高檔運動鞋,只有這樣的高檔貨才能做品牌,一般生產的鞋子有人買就行了。

殊不知他們的理解是錯的,任何檔次的鞋子都是可以做品牌的,高檔鞋、中檔鞋、低檔鞋不

因為鞋子的檔次而影響品牌的檔次。低檔鞋照樣可以做高端品牌,就好像老北京布鞋,在人

們的觀念里布鞋是極其低檔的東西,人家照樣可以做到全國各地數千家門店。就是這樣大眾

化的東西只要做好了接受度會更高,因為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場佔有率是決定一個品牌的先決

條件。在一味的高端下只會更大的增加成本,加大生產商的壓力,產品的價格給消費者過大

的期望,若有一點點不滿意不僅僅會使自己喪失客户,也會對企業品牌造成很大的影響。

高端鞋子、低端鞋子都有人做的好,但是有的鞋企因為不願意放棄任何一塊市場,他每

一種都有但是就是沒有能夠代表自己品牌的東西,就是完全希望能分到市場這塊大蛋糕的每

一個角落,結果也搞得自己 確實也只是分到了很多角落,最後就自己作死自己。

因此品牌定位不當,或者是定位模糊不清回事自己喪失一部分屬於自己的客户,甚至就

將成為市場大潮中的犧牲品。;

3商品與服務同質化高

當前鞋業行業產品的同質化日益嚴重,從整個世界鞋業市場範圍來看,中國鞋業品牌的個

性化非常不明顯,幾乎沒有中國的特色,不僅在外觀設計上不能與國際品牌相媲美,而且在功能

研發,產品技術上也沒有獨特之處。中國鞋業在國際市場上面臨的一系列危機,這些危機雖然離

不開經濟政策和經濟環境的影響,但從某種方面來説也是中國鞋業品牌的“個性化危機”時候。

我國的鞋企目前的同質化正是面臨的一個瓶頸。從國內外市場競爭的形勢來看,商品以及它

從出現到消失的整個過程例如,產品的外觀設計、產品功能、結構性研發、企業服務體系、產品

消費結構的細分乃至企業文化等等都可能成為企業品牌的“個性化”標誌。但是這些個性化的的標

志,無疑都需要企業在產品研發、市場調查分析、企業運營上下苦工才能讓企業整體運營能力的

提升,而我國鞋企做的最多的確是去了解國際市場上現在出現的優秀的產品,卻模仿現有的經營

模式。然後大家相互“學習”,就像盜版一樣總是不能學到最精華的東西。而自己不願意去研發,

去探索,因為那也需要成本。這也就似的我國的鞋子產量是世界第一,然而中國的品牌卻少有能

夠立在世界舞台上的。中國缺少的是中國創造,創造出中自己的風格自己的模式。

因此“特色”才是原有思路的新出路,只有賦予品牌產品以特色,才能打破當前的同質

化競爭的格局,才能“異軍突起”, 在傳統百貨經營模式裏達到的“鶴立雞羣”效果。目前的

中國市場已經是在這個為名牌商品而瘋狂的國度,名牌運動鞋服市場的競爭達到了前所未有

的激烈程度,只有做出了自己的特色也就有了自己的競爭優勢,才不會被市場吞噬掉。

4 品牌宣傳推廣漫無目的

中國許多鞋企都缺乏市場調研和分析,在市場定位的處理上又不清晰,他

們往往是不知道哪些是目標消費者,哪些是潛在消費者,那些不是屬於自己的客

户,更不清楚目標消費者經常被哪些媒體所覆蓋。所以在媒體選擇上沒有清晰明

確的概念,只是單純從媒體的覆蓋率上去考慮,主觀認為一些本來不合理的宣傳

方式是宣傳推廣渠道的最佳選擇。例如一些不合理的時間段做廣告,一些不適合

的地方廣告牌,大額的宣傳推廣成本不僅降低了項目利潤,最關鍵是達不到很好

的宣傳退關效果。

同時,宣傳與推廣的策略單一,電視廣告,廣告牌,而現在網絡營銷如此發達利

用微博、人人、郵箱等等做廣告推廣的鞋企並不多。沒有考慮對傳播工具系統化的整合。

為了使自己的產品在同質化的市場中贏得客户的青睞,我國的許多鞋企都喜

歡的最簡單直接的宣傳推廣就是利用是或者不是的節假日打折促銷,增加銷售

額。這樣的手段也許會有一時的效益,但是久而久之這樣的手段和方式只會使自

己的品牌越來越差,最終又打回原形從價格上去分取低端市場。在品牌推廣上一

定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始終處於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營銷質態。而是必須

做好市場調研分析,在定位明確的基礎上做出相應的宣傳推廣,有時候也許宣傳

費用相對較高,但是效果是可觀的。就像運動品牌競相爭奪體育賽事的各種廣告,

請各種體育明星代言。

5品牌管理能力不足

我國許多鞋企品牌基礎管理薄弱,品牌保健能力又不夠強,長期以來都是以投機行為、

豪奪心理、貪懶作慫,於是我國鞋子在質量管理上頻頻出現問題,這樣嚴重傷害其品牌形象,

從而使得諸多鞋品牌早早夭折了。

我過許多的鞋企都是有着共同的弊病,他們只想着賺錢,卻不願意花錢,在鞋子的質量

上大做手腳,更加不會願意去做自己獨立的設計,完全去模仿款式,這樣以降低成本, 這

樣的生產商怎麼會獲得廣大消費者的認可呢?這無異於是在自己砸自己的招牌。同時他們還

有一個共同的嗜好都是不願意防火,只是想着不會着火,着火了再救火。但是事實上這些着

火再救火的企業沒有能夠倖免遇難的。鞋行業很多企業規模較小,因此很少制定大方向的營

銷戰略。很多企業只是埋頭苦幹,卻不會抬頭看路找資源、做規劃。他們的目標就是今年生

產多少,銷售多少,從來不會看看市場需求是怎麼樣的。等到產品滯留下來了,或是生產上

面浪費成本了才發現,此時才想解決辦法,這時又是走老路促銷,這樣不會未雨綢繆的最後

吃虧的還是生產商自己。受傷的還是自己的品牌。

儘管現在不少品牌廠商在不惜揮霍巨資進行品牌形象的建設推廣,以打造品牌的個性與

風格,但品牌在消費者的心目中的影響已經越來越弱。在如今的市場大背景下,品牌建設存

在着越來越多的不定因素,品牌發展越來越受到多種外部環境的影響。

第一章

1寫作背景

我國是全世界鞋類生產和出口最大的國家,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數據,我國生產佔世界

總產量63%的鞋類產品,出口一直居於世界首位。

我國鞋業近年來取得了長足發展,民營企業是主力軍,規模和隊伍逐漸壯大,其運作方

式也從小作坊起步,逐步向現代化生產邁進。成績雖然令人欣喜,但用國際化的眼光審視,

我國鞋業仍受制於國際跨國公司,沒有叫得響的品牌,各自為政,分散競爭。而且生產上又

是批量小、變化快、附加值高,需要高水平的設計和差異化的營銷策略,不適宜大規模流水

線生產, 因為我國製鞋企業規模小並且不穩定 。

生產企業數量較多而且比較缺知名企業和品牌。我國製鞋企業基本以為跨國公司貼牌生

產為主,在國內有影響力的鞋類品牌至今仍寥寥無幾,而生產的都是外形基本相同、質量無

明顯差異的同質化產品,趨同的營銷策略,使企業不可避免地陷入一輪接一輪的價格戰中。

現在我國的大部分鞋企面對新的挑戰, 這些鞋企業該如何表現自己的個性,如何能讓消費

者在眾多的鞋類產品中選中自己的品牌,無疑成為眾多 鞋企面臨的主要問題。而在價格競爭和質量競爭愈演愈烈的消費市場中,品牌無疑將是戰勝對手的重要法寶。

首先,品牌是市場競爭中鋒利的武器,在同等產品中,品牌產品可以絕對優勢的贏得客

户的青睞,而不以價格的競爭來獲取自己的客户。其次,品牌可以幫助企業佔領或部分佔領

資源,同時能為企業獲得更高的市場份額。第三,品牌產品有一個較一般產品更大的定價空

間,從而使得企業保持較高的贏利水平。當然企業品牌的品質第一來自於產品品質,需要從

產品品牌做起,因為它是品牌的根本和基礎。因此對於一般鞋企而言,要想打出企業的品牌

應該從一雙一雙的鞋子做起從一家一家的鞋廠做起,從而塑造出 產品的品牌,才可能建立

企業的品牌。

2 寫作目的及意義

本文的寫作的目的在於通過品牌理論和品牌營銷理論認知和學習,同時在我國鞋企品牌

營銷的現狀和其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的基礎上,設計出一系列關於鞋企品牌營銷的策略, 為

我國鞋企在實施品牌營銷戰略上提出相應的意見。這對我國製鞋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有一定的

指導意義。在從品牌管理的戰略性角度來看,品牌營銷具有指導性、系統性和長期性。因此,

鞋企們必須充分的認識到,若想要實現自己的企業或產品成為真正名牌的願景,絕不能單看

鞋子的年產量和年銷量的業績,而是需要不斷地瞭解市場,做出相應的市場迴應,同時長

期連續向消費者提供能夠滿足需求的優質產品。因此,就需要其必須要認真地研究品牌營

銷的原理和策略,從而才能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品牌營銷策略和計劃。產品上面個性化的款

式設計、 舒適合腳,美觀穩重,輕盈便捷 等都是好鞋子的特徵,而品牌的內涵就更為豐

富,諸如鞋子出售的店面的設計、鞋子本身的風格形象、 售後服務以及引導二次消費的理

由等都是進一步提升品牌價值的重要環節。因此,品牌不僅僅需要建立,更需要的是營銷。

由於品牌營銷給的實施給鞋企帶來的不僅僅是鞋子的年生產量的提升,年銷售量的增加,

更重要的是因為它所產生的連帶效益和一系列的附加值效益,因此,本文對我國鞋類製造

企業在今後的發展和壯大具有較強的現實指導意義。同時,實施品牌營銷在鞋企的行業裏己

經是大勢所趨,它關係到鞋企自身甚至是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2章

1品牌概述

1.1品牌定義

品牌是一種標記,一個字符,一個圖案或一個名稱,或者是由他們中的一個或幾個組合

而成的一種形象,它是區別於同類產品或服務的一種標誌。

從品牌的定義來看,品牌是旨在區別同類產品的一種記號,當然消費者消費的不是品牌,

而是由品牌對應的產品或者服務,而品牌正是代表着這種產品或者服務之間存在的差異。品

牌的價值也就是來源於產品的功能性價值和附加值價值。

1.2品牌的特徵

品牌是專有的品牌,是有法律程序的認定的;品牌是企業無形的資源,憑藉品牌的優勢企

業可以不斷獲取利益,同時還可以做品牌擴張;在品牌的轉化過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品牌

的成長過程中由於市場的變化,品牌可以壯大,也可以縮小,甚至退出市場;品牌具有表象性,

品牌沒有獨立的實體,不佔有空間,它是利用某一具體的產品或者服務作為載體來表現自己,優

秀的品牌能給人們無限的想象空間;品牌有擴張性,品牌本身具有識別性,可以幫助企業進行市

場的擴張。

1.3品牌的作用

品牌的作用就是一方面在同質化的產品和服務氾濫的市場上,品牌賦予他們不同的屬性,給同質化產品或服務創造出差異,並提供品質和信心的保障,成為消費者在市場中優先選購的產品或服務。另一方面,品牌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在品牌內形成品牌的產品價值,同時創造額外的利潤促進產品或服務的銷售,為企業贏得更大的市場份額。能夠讓消費者識別到同類產品不同品牌之間的差異是品牌化過程的關鍵作用,也是消費者信賴某品牌產品的品質保證。

2.品牌營銷

品牌營銷是通過市場營銷使客户形成對企業品牌和產品的認知過程。作為品牌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品牌營銷是指企業創建品牌及其創建後的經營發展與壯大的過程。

品牌營銷被認為是一種新的營銷戰略,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1全局性和綜合性

從企業的方面説,現在的競爭己經不單單是生產的競爭,而是企業品牌戰略規劃與實施的競爭。這時的品牌營銷戰略就是一種體現這場競爭全局性和綜合性的重要方面 。它包括了產品戰略、 營銷組合戰略、人力資源戰略和其他戰略。在戰略的統籌中起到關鍵作用。

2.2.系統性和開放性

品牌營銷包括了品牌從創立到他發展完善的全過程,是一個長期性系統性的工程。而這項工程內的各個環節都是可以相互轉化的,作為一個開放的系統這項工程也是不斷的變化。同時,這種開放性也表現為品牌營銷是一種系統的結構,各個部分相互依存,通過不斷接受外來能量與之適應、交流,進而使之不斷調整與完善。

2.3.資本積累和效益裂變性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實施品牌營銷戰略的過程中,品牌作為一種無形的資產,它有別於一般資產的特殊性在於其廣泛使用,不僅不會使之損耗,而且有助於資木的增殖、積累和提高。這時品牌營銷的效益不是以遞增的形式來增長,而是表現出巨大的裂變性。

3品牌營銷的意義

做品牌營銷有利於促進產品的銷售,實現規模經濟效益有利於監督和保證產品的品質和價值,可以使企業因品牌不同而與競爭對手區分開來,從而可以提升企業的品牌資本和市場競爭力,一個成功的品牌,可以限制競爭對手。有利於保證企業不斷壯大和持續發展。

第五篇:我國企業價值現狀的一般分析

文章標題:我國企業價值現狀的一般分析

我國企業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直處於價值虧蝕的狀態,企業獲利能力以及未來增長預期呈現下降趨勢。其表現又多種,比如國有資產獲利能力的降低、企業大面積虧損甚至破產、企業喪失基本的價值創造能力、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等。例如,在1995年第五次全國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共清理出國有企業資產損

失和資金掛帳為7000多億元,佔當時國有企業全部所有則權益的29.2%。而到2014年第文章來自本站-底,上述不良資產達1.8萬億元,與1995年相比,每年遞增27.8%,佔當年國有企業全部所有者權益的31.4%,提高了2.2個百分點。

我國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也説明了這一問題。

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狀況

年份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14

上市公司

家數

177

287

311

514

719

825

923

1060

平均每股

收益(元)

0.35

0.32

0.25

0.23

0.27

0.19

0.20

0.203

淨資產

收益率

14.60

14.20

10.80

9.50

10.09

7.96

7.99

7.66

虧損公司

家數

0

2

17

31

41

86

85

97

虧損公司

所佔比例

0

0.68

5.26

5.85

5.5

9.16

8.23

8.7

平均虧損

額(萬元)

――

――

――

6898.00

12710.9

15950.76

11638.2

14259.9

從定量角度分析國企創造價值能力的研究,國內還很少見。劉芍佳和從樹海(2014)的研究,應以1995到2014年的公司發行a股的中國上市企業作為研究樣本,採用的數據來自企業公開的年終財務報告。並且,為保證數據的真實性,設置了一些條件以剔除掉具有造假嫌疑的觀測值。研究結果表明:我國上市企業目前處於一種資本與利潤並增,但創值顯著下降的狀況:在1997到2014年間,上市企業平均利潤額從每家6800萬元上升到7400萬元,增長約7%;同時,資本投入增長約37%,其中股東權益資本增長約50%。相比之下,企業的平均創造價值能力卻顯著下降,從1700萬耗值額增至2800萬。同時,企業的耗值面也在擴大,從62%上升至73%,市場總耗值額從126億升文章來自本站-至312億。企業耗值增加表明企業“圈錢買利潤”的資本經營粗放行為的加劇惡化,企業資本規模過渡膨脹而資本效益在不斷下滑。這一現象也説明,上市公司的利潤完全靠股東資本的增長來支撐着。

再以美國思騰思特管理諮詢公司對我國上市公司2014年財富創造排名為例,位於排行綁中前10名的情況見表。

2014年中國上市公司eva排名(萬元)

000539粵電力a105690

600019寶鋼股份83564

600018上港集箱77999

600642申能股份76914

600956中原油氣66887

000858五糧液64441

600098廣州控股51360

600001邯鄲鋼鐵49588

600104上海汽車48074

600005武鋼股份40754

中國1000多家公司中,2014年只有一家公司的mva為負值,1999年有15家公司的mva為負值,1998年有20家。這一比例比國外要低得多。在2014年,美國有13%得公司mva為負值,東南亞地區為36%,歐洲為18%,印度為65.2014年我國這一數字沒達到1‰,説明我國上市公司得市場價值可能被普遍高估,與企業得內在價值相背離。

由於mva的計算價值完全以公開的財務報表信息以及股份信息為基礎,它不能識別某些

上市公司精心設計的惡意騙局,如銀廣夏,mva達(敬請期待本站更好文章:)到178億元,而其絕大部分利潤來自系統的造假,因此造成股價上升。同時分析中國2014年財務信息,可以發現利潤普遍有所增加,而eva卻在減少,這表明中國上市公司效率低下,利潤可能存在操縱。mva侷限性還體現在投入資本額這一計算基數來自公司資產負債表,可能會受到企業選用的會計方法的歪曲,企

業的一些資產價值如人力資源等無形資產往往因難於計量而被忽視,mva的準確性還受到股票市場有效性的影響。

2014年中國上市公司mva排名(億元)

600019寶鋼股份424

600642申能股份275

000539粵電力a228

000959首鋼股份209

600008首創股份202

600663陸家嘴186

600121鄭州煤電182

000557銀廣夏178

600018上港集箱171

600832東方明珠169

我們對照2014年eva與mva的排名,可以發現兩者有着很大的不同。同時進入兩項排名10位只有粵電力a,寶鋼股份和申能股份3家,且順序也存在變動。其實,eva是從基本面分析得出的企業在特定時間內創造價值,而mva是企業為股東創造或毀壞了多少財富在資本市場的體現,是市場對企業未來獲取eva能力預期的反映。顯然,在越有效的股票市場上,企業的內在價值和市場價格就越吻合,mva就越能反映企業現在和未來獲取eva的能力,即越是有效的資本市場,兩者的正相關性就越高。在美國,2014年度上市公司的eva和ema相關性為0.81。2014年度日本的這一數字為0.70。

造成我國企業價值虧蝕的因素很多,而且常常交織,互相牽扯。主要有內部治理機制、投資行為、企業能力以及資本市場效率等方面的約束對企業價值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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