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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噪音污染現狀分析及治理情況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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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縣城市噪音污染現狀分析及治理情況調查報告

城市噪音污染現狀分析及治理情況調查報告

    近年來,隨着XX縣經濟的迅速發展,城市化進程步伐的加快、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的內涵日趨豐富,然而噪聲作為一種新的環境污染公害,城市綜合症也日益突出,影響着市民的正常生活和身體健康,並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已成為市民當前反映的熱點和焦點問題,由此引起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和關注。為此,現將我縣的噪聲污染防治情況彙報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我縣組成聯合執法組,重拳出擊,整治城區商業噪聲污染。此次行動,形成了長效機制,由縣環境保護局和縣公安局特警大隊組成聯合組,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噪聲整治工作,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對城區(特別是步行街)商業噪聲實行常態化整治:一是向城區企業逐一發放《告知書》並讓業主簽收,告知業主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聲設備,為業主普及商業噪聲污染等相關知識;二是通過巡查街道,若發現有商業噪聲產生的商鋪,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噪聲點進行監測,對噪聲超標的商鋪予以沒收噪聲設備,移交轄區派出所處理;三是加強對流動攤點叫賣聲的治理,對於有噪聲污染的流動攤點,一經發現,責令立即關閉噪聲設備;四是我縣正在調整噪聲功能區劃,目前這項工作正在有序開展中。通過對商業噪聲的大力整治,從根本上杜絕了商業噪聲的污染,還居民一個安靜舒適的生活環境,為我縣城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噪聲污染防治存在的問題

噪聲污染歷來都是城市管理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更是廣大市民反映和投訴的焦點問題。但面臨噪聲污染的嚴峻形勢,防治工作仍顯不足。主要是:

(一)噪聲污染管理體制不順。當前我縣噪聲污染管理職能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環保、城管、公安等部門,其中環保部門擁有專業檢測設備,但執法能力薄弱,也不是城市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執法主體,而城管、公安部門有執法權限,卻無專業檢測設備和專業人員,缺乏執法能力,執法權限與執法能力矛盾較為突出,管理效果不夠理想。

(二)噪聲污染執法受到限制。一是界定難。主要是噪聲證據在法的規定上很難確定,目前我國“噪聲污染”的定義是“單一+超標+擾民”的概念,即單一聲源超過國家標準、影響公眾的屬於噪聲。現實情況是大多數噪聲污染多屬於單一聲源符合排放標準,但多重聲源疊加後超過標準,顯然不可籠統的對所有單個聲源的主體實施懲治。二是取證難。噪音是稍縱即逝的感覺污染,很難留下作為懲處的證據,若不採用專業設備檢測,即使超過法定分貝數,製造噪聲者矢口否認,執法人員也難於依法定論。三是處理難。雖然國家早在1996年就頒佈了《噪聲污染防治法》,如條款中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違反公安機關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但由於一直未出台具體的實施細則,造成一些惡意、長期製造噪聲行為缺乏取締、查封、關停等行政強制手段,噪聲執法震懾力不夠,執法效果不盡人意。當前,執法措施基本是以口頭勸導為主,對流動性噪聲污染,至多也只是暫扣高音喇叭。

(三)噪聲污染緊繫城市規劃。由於歷史原因,我縣城市規劃相對滯後,城市功能細分不完善,導致城區居住、商業混雜矛盾較為突出。多數居民建築屬於一樓餐飲店、服裝店、二三樓娛樂場所、四樓及以上商品房的商居混合模式,在客觀上形成了底層噪聲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現實,加大了噪聲污染防治難度。

三、對策和建議

(一)提高噪聲污染防治意識。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是推進城市文明發展的需要。文明城市是安居樂業的城市,是安靜祥和的城市,爭創文明城市必須大力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減少城市噪聲。安靜無噪聲的環境是宜居城市、幸福城市的內在要求。要祛除城市的“吵鬧與喧囂”,必須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再次,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是落實法律法規的需要。深入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有利於強化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噪聲污染執法意識,進一步加大打擊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行為的力度,維護公眾的切身利益。最後,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是迴應市民投訴的需要。堅持以人為本,及時解決廣大市民羣眾的合理訴求,是政府的重要職責,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將是解決噪聲擾民問題由點到面、由治標到治本、由現象到本質的變化,也必能爭取到全體市民的最大支持。因此,要充分利用廣播、報刊、電視、網絡、社區宣傳欄等陣地和媒介,普及噪聲污染對人體的危害、防治知識,宣傳開展噪聲防治工作的意義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一步提高市民的噪聲污染防治意識,努力營造全民參與、全民監督、共同防治噪聲污染的良好氛圍。

(二)嚴格噪聲污染環保審批。按照環評的相關法規和程序,嚴格招商引資項目的聲環境評估,嚴把項目審批關,從源頭防止噪聲擾民。禁止商住樓的商業鋪面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行業。嚴格執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對技術落後、設備陳舊、噪聲設施不完善的項目堅決不予審批,對未通過噪聲排放驗收的項目,一律禁入,對於不符合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文化、工商部門不得發放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已經驗收合格的噪聲防治設施未經主要監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或變動,防止出現一邊治理、一邊產生新的噪聲污染源的惡性循環現象。

(三)優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宏觀上,要將降噪納入城市規劃。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城市不同區域的聲環境的影響,合理規劃城市功能區域,劃定或調整聲環境功能區,提高不同時間段的噪聲達標率。微觀上,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噪聲採取不同的降噪措施。一是交通運輸噪聲方面。加強對新建道路建設的規劃管理,合理規劃道路與建築物的防護距離及道路兩側用地功能,提高道路、建築物隔聲性能。加強道路及行道兩旁綠化工作,科學合理設置綠化帶,選擇吸音效果好的樹種,阻止和吸收噪聲。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新鋪設道路儘量用瀝青罩面,減少汽車與路面的摩擦噪聲。開發商在售房前必須公佈有關部門認定的建築物所在地的聲環境狀況及建築隔聲情況。加強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控制和交通組織管理,合理劃定重型、大型貨運車輛行駛路段或時間,實施限速、限行等措施,探索實施全城禁鳴。二是工業噪聲方面。嚴格按照城市環境噪聲功能區管理各類企業廠界環境噪聲,城市建成區內的各類企業廠界噪聲全部達標排放。對於城市建成區內有固定邊界的其他單位,其邊界噪聲也必須按照相應環境噪聲功能區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達標排放。三是社會生活噪聲方面。結合“完美社區”建設,鼓勵社區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者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居民裝修和居民區內、公共休閒廣場跳舞、健身等羣眾性文體活動的管理,有效降低社會生活噪聲影響。加大對商業、餐飲娛樂、流動攤販等噪聲擾民的整治,嚴格控制醫院、學校、居民區等噪聲敏感區內的商業噪聲擾民現象。四是建築施工噪聲方面。嚴格施工工地管理,引導施工單位使用低噪裝備,進一步規範夜間施工許可證的發放程序和條件,嚴格控制夜間施工,加大夜間無證施工違法行為的查處。在保證市政重點工程進度情況下,嚴格控制建成區範圍內夜間施工。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