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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管理規定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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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管理規定多篇

國有企業管理規定 篇一

一、國有資產財產監督管理制度

(一)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的概念和範圍

1、有關部門,包括:A、財政部;B、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C、行業主管部門(國務院的專業經濟部門)。

2、有關機構,是指行業總公司(直屬國務院的總公司)

(3)監督管理的對象是國有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活動。

(4)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的範圍僅限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

(5)國有資產分為三大類:1、經營性資產(投入企業的);2、非經營性資產(投入行政單位的);3、尚未開發的礦藏、土地、森林等資源性資產。

(二)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的原則

(1)政府的職能和企業職能分開

(2)政府的經濟管理者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開。

(3)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1、財產所有權是指對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產屬於國家。

2、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是指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沒有收益權)。

(4)投資收益和產權轉讓收入用於資本再投入,形式包括:1、留給企業;2、國家收繳後再投入。

(5)資本保全和維護所有者權益。

(6)企業獨立支配其法人財產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國有企業財產的分級管理和分工監督

(1)分級管理

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職責:重點掌握:組織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等基礎管理工作,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清償核算、產權登記、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等都是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國有資產管理的一系列措施都必須建立在此基礎工作之上。

清產核資是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清查資產,核實國有資金,摸清國有資產“家底”的工作。

產權界定是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的歸屬進行確認的一種法律行為。這裏講的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不包括債權。

資產評估是指對資產進行評議估價。資產評估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其方法主要有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和價格清算法。在國有資產管理基礎工作中,還有一種工作叫資產價值重估。資產價值重估是指企業、單位對帳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進行價值重新估價。制定企業財產保值指標體系,從總體上考核國有資產經營狀況。

要注意掌握指標體系的內容: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100%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等於100%,為國有資產保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大於]00%,為國有資產增值。

在考核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同時,還要參考國有資產的經營效益指標。具體包括:

淨資產收益率=(税後淨利÷所有者權益)×100%

總資產收益率=(税後淨利÷資產總額)×100%

成本費用利潤率=(利潤總額÷成本費用總額)×100%

(2)瞭解分工監督

國有企業發展歷史 篇二

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各國經濟發展的歷史看,國有企業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都會發揮不同的作用,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也不盡相同。

國有企業的普遍出現始於二次世界大戰後。隨着一般壟斷資本主義轉變為國家壟斷資本主義,資本主義國家開始對經濟生活進行全面的干預和調節。同時,在新科技革命的浪潮推動下,企業生產規模日益擴大,純粹靠自由競爭維繫的市場經濟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性。在這種情況下,資本主義國家開始承擔起對生產的領導。從 1945年開始,英國將一系列基礎工業和英格蘭銀行收歸國有,法國將能源部門、保險部門、金融部門和一些大公司改為國家接管。與此同時,日本政府設立的國有企業從戰爭結束的7個迅速增加到70年代中期的'114個;美國政府也創辦了一些國有企業。這些國有企業主要集中於能源部門、基礎設施部門、提供公共產品部門和科技開發部門。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廣大發展中國家為了振興民族經濟,推動本國工業化,掀起了兩次國有化高潮。

第一次在 20世紀50年代後期到60年代中期,它是緊隨民族解放運動的高漲而出現的,主要矛頭對着殖民企業和殖民地的經濟管理企業,包括海關、銀行、税務機構,以及原殖民者擁有的足以壟斷或操縱國計民生的大企業。這次國有化高潮實際上是民族解放運動在經濟領域的繼續。

第二次在20世紀70年代,這是在中東產油國收回石油資源主權的鬥爭取得勝利的鼓舞下,發展中國家掀起了收回自然資源主權的潮流。在這一潮流中,一些國家把實際操縱本國經濟關鍵部門的外資企業收歸國有,並使一些礦山資源和農漁業資源回到本國手中。發展中國家國有經濟的發展,對於維護國家主權、爭取經濟獨立,奠定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和建立較完整的市場機制、維護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以及促進區域經濟平衡發展等方面的國民經濟體系,帶動其他經濟成分的發展,推動發展中國家技術進步,都起了巨大的作用。同時,國有經濟在實踐中也逐漸暴露出高度壟斷,產權不清,政企不分,管理混亂等多種弊端。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家針對本國具體情況,採用各種各樣的措施,對國有經濟進行整頓和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國有企業公司章程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三條 公司宗旨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條 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五條 公司類型:國有獨資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 公司名稱: 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 公司住所:xx

郵政編碼: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 xx。(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出資人名稱(股東)

第十條 出資人名稱:xx,

住所:xx ,

證件名稱: xx,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 xx萬元,以 (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xx 萬元(注:沒有該項的請自行刪除),實繳出資xx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於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訂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 人由出資人委派, 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並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可由董事兼任,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九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不是董事的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其中 人由出資人委派, 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按時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部門。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出資人同意,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規、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 公司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解散;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出資人確定的人員組成。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歸出資人所有。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須報出資人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訂立。自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

國有企業公司章程 篇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 經營範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夥宗旨:

第五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六條 合夥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夥人性質

1、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2、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第八條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______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 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盈餘分配,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於其他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進行追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 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2、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退夥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退夥後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合夥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轉讓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閲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事項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夥期限屆滿。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先以合夥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 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夥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