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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精選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7.1K

第一篇:加強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精選多篇)

加強社會保障制度,構建社會“安全網”,不僅是廣大人民羣眾的強烈願望,也是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並着力做好的重點工作之一。為此,我就如何做好社會保障制度談談一些自己的觀點,

一、社會保障概況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大意義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基金,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業、工傷、生育以及遭受意外災害的情況下,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經濟制度。建立這項制度的重大意義,可以從歷史、現實和未來三個角度來認識。

(一)從歷史的角度講,社會保障是治國安邦、穩定社會的根本大計。社會保障是工業革命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也是工人階級長期鬥爭的結果。簡單概括其發展歷史,可以説它是起始於德國,形成於美國,發展於二戰以後的市場經濟國家。19世紀末,德國資本主義迅速發展,工人階級的勞動狀況日益惡化,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工人運動日益高漲,強烈要求政府實施保護工人階級利益的社會政策。為緩和階級矛盾和促進經濟發展而產生的。新中國成立後不久,1951年2月,政務院發佈《勞動保險條例》,在我國城市中逐步建立了以社會保險和職工福利為主要內容的勞動保障制度。主要表現是:①不夠重視,沒有擺上經濟社會發展的應有位置。當時的勞動部門有一句順口溜是,“一工資,二調配,保險福利排不上隊”,這從一個側面反映沒有把社會保障問題擺到應有的位置。②沒有積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我們實行“多就業、低工資、高積累”政策,為了積累工業化資金,國家規定國營企業利潤全部上繳,職工退休金從成本中列支,後來實行社會統籌,也只能現收現付,沒有形成應有的養老金積累。③覆蓋面窄。當時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只覆

(二)從現實的角度講,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是廣大人民羣眾的強烈願望,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社會保障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支柱。“十五”期間,我國經濟發展要以經濟結構調整為主線,尤其是在我國加入wto之後,經濟運行逐步和世界經濟接軌,企業的擴張、兼併、破產以及勞動者崗位轉換和失業將成為一種常態,只有建立健全了社會保障制度,才能為企業的有進有退、人員的能增能減創造寬鬆的社會環境。同時,社會保障制度健全了,職工羣眾對養老、醫療、失業等問題沒有後顧之憂,消除不良心理預期,增加即期消費,就可以擴大社會消費,促進經濟增長。近兩年來,我國擴大國內有效需求,保持經濟增長的實踐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建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該是政府的一項基本職能。因此,在今年人大通過的“十一五”計劃綱要中,就明確要求各級財政要繼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十五”時期社會保障的支出要佔政府支出的15%到20%。

(三)從未來的角度看,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更加重要和緊迫。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我國65歲以上人口占到總人口的6.96%,按照國際通行標準,即將進入老齡社會。目前,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已達72歲,一些城市已到76歲,不僅大大超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而且比一些發達國家還要高。到本世紀30年代,我國將進入老齡化高峯時期。國際經驗表明,人口老齡化,不但養老金支出要增加,而且醫療保險金支出也會迅速增加,社會負擔會成倍擴大。人口老齡化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但在我國表現得更為突出,解決起來難度更大。一是底子薄。西方國家先進入工業化,後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財富積累到人均大約1萬美元的程度後進入老齡社會,是“先富後老”,有充裕的財力支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而我國工業化還沒有完成,在國內生產總值人均僅僅800美元時,老齡化就提前到來,是“未富先老”,國民經濟實力制約着老齡問題的解決。二是負擔重。我國是在沒有社會保障積累

的情況下進入老齡社會的,養老問題只能通過代際轉移的方式解決。我們這一代人要負擔兩代人的養老責任,即在供養離退休人員的同時,必須為自己將來的養老準備部分資金。這些特點表明,我們能否在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前提下,平穩渡過人口老齡化高峯,對我國社會經濟將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因此,從現在開始,就要立足於國情,抓緊完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以應對老齡化高峯的到來。

二、做好社會保障的幾點設想

1、重視關於兩個確保工作

兩個確保是指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這是在國有企業改革和脱困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它事關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大局。它不僅是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重大的政治問題;不僅是現實的緊迫問題,也是長遠的戰略問題。各級黨委和政府,一定要把它作為一個頭等大事抓緊抓好。兩個確保的基本實現,可以為經濟結構調整、國有企業改革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兩個確保必須堅持三個“不變”:一是堅持兩個確保的工作目標不變,決不允許再發生新的拖欠。對過去的拖欠,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償清欠賬。二是堅持兩個確保的現行政策不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再就業中心,享受不超過3年基本生活保障的基本政策不變。通過“三三制”辦法籌集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由財政兜底的政策不變。中央對地方的資金支持力度不變。各級政府要切實轉變職能,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社會保障的投入。預算超收的財力,除了保證法定支出外,主要用於補充社會保障資金。對工作到位、資金仍有缺口的困難地區,中央財政將繼續給予支持,並繼續採取與兩個確保工作實績、地方財政實際投入掛鈎的辦法。三是堅持兩個確保的工作要求不變。要繼續實行兩個確保黨政“一把手”負責制,對因工作不力出現新的拖欠的地區,要追究當地領導的責任。

2、必須關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

兩個確保作為特定時期的社會保障形式,為穩定社會、深化改革、促進發展作出了貢獻,實踐已經證明了它的十分重要性和完全正確性。兩個確保為建立完善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探索了途徑,積累了經驗,贏得了時間。但是兩個確保,畢竟是在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市場就業機制不完善情況下,形成的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政策,具有應急性和過渡性,從長遠和發展的角度,必然要向穩定的規範的方向上完善。黨中央審時度勢,高瞻遠矚,提出了立足當前,着眼長遠,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經過反覆研究論證,徵求了國內外專家的意見,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完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制度的試點方案》(即42號文件),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以及試點的內容、範圍和工作要求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國務院42號文件精神,試點的內容主要有兩項:一是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調整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做實,實現部分積累;二是在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前提下,逐步推進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由於這兩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與職工羣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國務院決定,全國選擇遼寧全省進行試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是否進行試點,不強求一律。這就

極大地保證了企業和廣大職工和根本利益。

3、必須調整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現行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户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確定的,對於建立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分擔養老責任的機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是社會統籌資金和個人賬户資金都要用來支付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個人賬户沒有積累,形成“空賬”,沒有實現制度設計時“部分積累”的初衷。隨着人口老齡化高峯的到來,面對日益增大的基金支付壓力,需要探索進行基金積累的途徑。我認為,一是明確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將個人繳費比例從目前的平均5%一步提高到8%,企業的繳費比例暫維護不變,但不再劃入個人賬户,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基金,以保證養老金的當期發放。二是縮小個人賬户規模。把個人賬户的規模從現在的相當於個人工資的11%降為8%,個人賬户完全由個人繳費形成。三是做實個人賬户,保持實賬運營。實行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户基金分開管理,統籌基金不再透支個人賬户基金。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個人賬户基金,並委託進行運營,但不允許進入股市和搞其他有風險的投資,只能用於購買國債。四是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結構和水平。個人賬户規模降為8%後,個人賬户養老金水平相應下降,為保持職工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總體水平不降低,並鼓勵職工多繳費,規定職工個人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相當於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以後繳費每滿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礎養老金,總體水平可達到30%左右。此外還明確了幾項政策,一是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補充性的養老保險,統稱為企業年金,其中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二是過去沒有參加過養老保險,現在已沒有生產經營能力、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其已經退休人員由民政部門按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費。三是公務員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暫維持不變,但要研究制定職工在機關和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係接續辦法;事業單位改製為企業的,執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已經進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地區,要繼續完善和規範。

三、解決社會保障的幾點意見

1、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要向失業保險並軌。

1998年以來,按照中央要求,各地普遍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實行進中心、保生活、促就業的政策。客觀地説,下崗職工還是在企業內部管理,沒有減輕企業事務負擔;“三三制”方式籌資困難,企業拿不出形成“三七制”;失業保險金既要保發放,又要向中心調劑資金,拆東牆補西牆,而一些沿海地區已開始取消中心。從改革的方向看,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應當建立起獨立於企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實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與失業保險的並軌。對破產企業逐步實現兼併、收購的形式,下崗職工逐步實現解除勞動關係,進入失業保險制度。有步驟地完成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

2、資金籌集要落實

一是要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社會保險的基本原理是大數法則,統籌互濟,如果沒有覆蓋全社會的“面”,沒有包容所有勞動者的“羣”,就無法達到這個基本要求,這是人所共知的

道理。因為只有擴大覆蓋面,才能增加基金收入總量,才能降低撫養比,才能互助互濟,平衡不同企業的負擔。擴面不僅僅是為了增加基金收入,也是保護勞動者權益,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今後要根據經濟成份多元化和就業形式多樣化(如第三產業、服務業、非公有制經濟、非正規就業、自由職業者、城市化進程、科技體制改革、加入世貿組織等情況),確定擴面方向和重點,及時把外商投資企業、新興行業、多種經濟成份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納入覆蓋範圍,實現社會保險的全覆蓋。

二是依法加強基金徵繳。近年來,針對企業欠費問題,部裏直接掌握欠費1000萬元以上大户名單,通過舉辦欠費大户培訓班等措施督繳,效果還是比較明顯的。今年,我們將聯合有關部門加強繳費基數的清查工作,不僅要提高收繳率,更為主要的是增加基金的絕對額,減少流失,力爭做到應收盡收。

3、是開闢新的籌資渠道。這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增強基金保障能力的一項新工作。首先是各級財政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社會保障支出佔財政支出的比例,財政預算超收部分除法定支出外,主要用於充實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是解決社會保險基金缺口的主要渠道,也是政府轉變職能,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重要內容。其次是通過資本市場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存量。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中央財政撥入的資金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根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共同下達的指令和確定的方式撥出資金,支持資金困難地區社會保障工作;選擇並委託專業性資產管理公司對基金資產進行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第四是逐步做實個人賬户,開始養老保險金積累。

總之,完善社會保障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探索期,只要我們不斷的大膽實踐,我想,我們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就會不斷完善,人民的生活質量和工作條件就會不斷地提高,國家越來越富強。(

第二篇:社會保障 基本制度

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社會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會保障的基本目標是滿足人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保障勞動力的再生產,

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措施是1、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2、統籌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

3、統籌城鎮社會保障和農村社會保障4、統籌公平和效率5.統籌政府作用和市場效率

1. 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促進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範化,完善社會統

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2. 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要全面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

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使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城鄉全體居民。

3.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要繼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應保盡保,在

農村要將符合條件的貧困人口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切實解決他們的基本生活問題,

4. 發展社會救助與慈善事業,社會救助與慈善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

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促進社會和諧的特殊功能,應當支持其加快發展

5. 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商業保險能夠滿足人們更高層次和多樣化的社會保

障需要,也應該支持其儘快發展

6. 要採取多種方式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搞好基金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加強基金

監管,杜絕非法侵佔,挪用,確保社保基金安全,要逐步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這有利於發揮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也有利於促進勞動人民在全國範圍的流動就業

7. 把解決住房問題放在重要位置,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問題,也是當前人民羣眾十分關

心的問題,應當把解決住房問題放在重要位置,加快建立適應全體居民需要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特別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篇:韓國社會保障制度

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

高琦201412014401

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普遍性和全民性,其項目基本涉及每一個人的生老病死、教育等各個方面,切實保障了勞動者及其親屬的社會生活,極大地改善和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發揮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安全網”與“穩定器”的作用。

韓國社會福利制度普遍性的形成有一個過程,其形成以1999年8月12日國會最終通過《國民基礎生活保障法》為標誌。20世紀50年代以前的韓國,經濟發展落後,社會秩序混亂,社會保障幾乎無從談起。60年代初,韓國政府把發展經濟和建設福利國家定為目標,提出保證國民的生存權和福利國家的義務,並制定了十幾個有關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到2014年,四大社會保險均實現了覆蓋全體國民或全體勞動者。

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相比,從社會支出比重和變動規模上講,韓國以最小的社會支出費用獲得了最大的社會福利效果。取代對人力資源的投資以家庭等社會非公共部門承擔的方式,使一切可利用資源都用來進行社會物質基礎的擴大再生產,這是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戰略。也就是説,韓國通過國家經濟增長的波及效應來增加社會福利。

在西方社會,傳統福利模式的基本思路是提供一種防範天災人禍的安全網,是對福利接受者的事後補償,其重點也不是幫助援助對象發揮潛能並藉此贏得自立。在這種福利取向之下,社會福利和經濟發展完全是兩回事。其開支是一種消費,是收入總額的減少,不能帶來直接的新產出,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收入的制約。傳統社會福利模式對可供支配收入的消費性依賴,成為西方福利國家備受新右派詬病的根源。

而韓國社會福利制度強調社會福利開支的生產主義或投資取向,1994年著名福利社會學家霍利廷(ian holliday)將這種模式的特徵概括為:(1)政府視社會保障項目為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整體工程的一部分,並傾向於使社會政策從屬於經濟政策;(2)國家把注意力放在強化經濟基礎設施和提高人力資源的教育和健康的需要上,而把社會福利事務看做是市民社會的事務;(3)國家倡導工作福利和人際互助而不是把社會公正與福利權利理念作為其福利意識形態的核心理念;(4)福利需求羣體的公共需求程度較低,社會福利支出和税費在gdp中所佔比重很小;(5)國家在社會福利的提供上主要是規制的制定者,而不是福利的供給者。正是由於韓國社會福利制度兼具“效率性”與“普遍性”兩個特點,所以根據國內外權威學者達成的共識,韓國社會福利模式可以稱為“發展優先—普遍主義”的福利體制。

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

1、社會保險。韓國的社會保障以社會保險為主,其社會保險的種類主要有:年金保險、醫療保險、產業災害補償保險以及僱傭保險。年金保險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公務員年金,適用於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以及遺屬;第二類是軍人年金和軍人保險,適用於現役軍人和遺屬;第三類是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在韓國國立學校的教職員為公務員,因此單獨設立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第四類是國民年金,適用於18歲至60歲的一般國民。不同的年金保險,實行不同的繳費政策。醫療保險分為公務員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醫療保險、單位醫療保險和地區醫療保險三類,地區醫療保險又可分為農村地區和城市地區。產業災害補償保險,費用由僱主一方負擔,對與業務有關的職業病及因產業災害而發生的工傷、疾病、殘廢、

死亡等進行醫療服務或給予生活補貼。僱傭保險於1995年開始實行,其目的是消除失業帶來的不安,從制度上解決產業結構升級而產生的對熟練工人的大量需求。

2、公共救濟。公共救濟是利用國庫資金對低收入階層進行生活保護或者幫助其進行自救。包括生活保護、有功人員津貼及災害、災難救護。生活保護對象是收入和資產在保健社會部每年規定的生活保護對象劃定標準以下和無人撫養或撫養義務者已喪失勞動能力的65歲以上老人、未滿18歲的兒童以及孕婦和殘疾人。有功人員生活保護是對國家有功人員如愛國志士,戰死、戰傷、殉職、公傷的軍警,殉職、公傷的公務員等發給津貼並進行生活保護。對他們分別發給年金、生活津貼、看護津貼、住宅資金、撫卹金等,還進行教育保護、就業保護、醫療保護、養老保護以及提供貸款、利用交通工具減免費等。災害救護是對在同一地區因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而發生多數罹難者時進行緊急救護。

3、社會福利服務。社會福利主要包括老年福利、殘疾人福利、兒童福利、婦女福利等。老人福利的對象是沒有年金的65歲以上老人,老人福利目前主要是興辦老人福利設施和敬老優待以及組織老人再就業。韓國政府注重促進殘疾人就業,於1990年專門為殘疾人建立了工業區安排他們就業,而且規定500人以上的企業招收職工需招3%的殘疾人。兒童福利主要針對18歲以下孤兒以及保護者無力或不宜撫養的兒童,通過建立兒童保護設施,如兒童諮詢所、嬰兒設施、幼兒設施、職業輔導設施等。婦女福利是指對寡婦、未婚母、貧困的母子家庭、失足女青年的福利和教育。此外,還針對流浪者進行收容和職業訓練等。

韓國政府是建立社會福利制度的主導力量。韓國政府對社會福利政策的制定具有獨立的、主動的地位,不會因各階級與利益集團的影響而改變。國家領導者擁有自己的議程,不會因各階級與利益集團的偏好而改變。韓國是以家庭為中心的儒教傳統國家,政府鼓勵孝敬父母,穩定家庭,實行夫婦優待制。不優待獨身者和單親家庭。這一社會保障模式可以表述為:福利和經濟增長均衡並與家庭傳統結合,實行對家庭照顧的“家庭般社會”保障制度。韓國鼓勵地方政府進行社區福利建設,特別鼓勵企業參與福利建設,將企業福利提到很高的地位來認識。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勵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建立職工福利保障,對沒有建立社會保障或者行動不力的企業不給予優惠政策甚至進行處罰。因此,以企業為基礎建立職工保障成為韓國社會保障模式的成因和特徵之一。

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以“國家調整論”為主要依據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歐洲等發達國家主要以“國家責任論”為主要依據。國家責任論認50年代到60年代在歐洲處於“黃金時代”,其優越性得到認證,成為歐洲福利國家的福利模型;但70年代中期以後,福利國家危機論抬頭,支持國家責任論的人突然減少,持國家調整論者逐漸增加。

韓國依靠市場和經濟增長為主導的國家調整論社會保障理論並不是完全改變歐洲式社會保障體制,而是把自由主義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韓國式的吸收。增長優先主義、家庭中心主義、民間協作主義的特徵減少了國家財政負擔和責任,但也降低了社會保障制度的體系性和一貫性。因此,國家調整論社會保障理論具有一定的侷限性。

一個社會制度有四個基本要素,即理念、規範、組織和設施。理念是社會制度背後的核心動機,是社會制度建構的指導思想和創立宗旨,也是社會制度的精髓和靈魂。韓國社會福利模式對我國的社會保障理念反思的啟示是:

1.從市場經濟的配套措施到現代社會秩序的獨立支柱

中國自改革以來,一個流行的看法是將社會保障視為市場經濟的“減震器”,這種理念只能導致社會保障改革始終跟在市場經濟後面亦步亦趨,並最終將社會

保障制度打造成一個非常狹隘的社會制度。比如,我國現在仍不稱“社會福利制度”而稱“社會保障制度”。 韓國的經驗告訴我們,在以工業化為基礎的城市社會裏,人們失去了傳統的土地依靠和傳統的家庭支持,又失去了就業的穩定性,人們的社會生活無法得到基本的保障。因此不是社會保障制度簡單地服務於市場經濟,而是二者都是現代社會的基本社會制度和資源配置機制。它們各自承擔着現代社會的不同價值責任,又有共同維繫現代社會總體價值的歷史責任。

2.從保強棄弱的社會制度到追求社會公平的有效機制

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理念的錯位使之在客觀上成為一個保強棄弱的制度。也就是説,這種社會保障是圍繞着社會的強者設計的,而社會弱勢羣體不僅享受的社會保障項目少,而且享受的社會保障水平低。韓國的經驗是,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劫富濟貧”的性質,在其他發達國家更是如此。通過國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使得社會貧富差距逐步縮小,從而達到追求社會公平的效果。

3.從拖累經濟發展的包袱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

在中國學界,有相當一批學者擔心產生北歐各國的“福利病”,把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看作經濟發展的包袱而非動力。然而韓國的經驗證明,後工業化國家只要合理安排社會保障投入與經濟投入的比例,特別是將社會福利制度納入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框架之中,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係,就不會成為經濟發展的負擔。一個國家的現代化進入中期階段,是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契機。中國內需不足的原因很多,一個重要方面是由於頭上有“新三座大山”的沉重包袱。因此,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不會妨礙經濟發展,相反,還是擴大內需、推動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轉型的重要動力源泉。

與其他國家相比,韓國更強調“只要經濟持續增長,福利水平就會逐漸提高”。但是,對經濟增長的依存度越高,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侷限性越大。其主要侷限性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經濟不景氣長期存在,國家經濟管理能力大幅度減弱的情況下,民間福利和共同體福利就會萎縮,大部分國民只能得到最小保障。這時國民會抵抗最小保障原則,並會對政府不滿,加重政府當局的危機。

2.社會保障制度不能與“生產性聯合”進行聯繫。在克服經濟停滯時無法發揮其積極作用。因為最小保障是不論經濟景氣與否都要支出的費用。瑞典曾實施積極的勞動市場政策,用不到gnp2%的費用應付景氣變動,把國家對經濟的調節能力發揮到最大限度。而韓國的社會保障不僅不能形成對經濟景氣變動的對應機制,而且常常只能是必須支付的消費性費用。民間福利也一樣。民間福利的主要內容——企業福利是以改善勞動力不足。緩和勞動組合的好戰性為目的成本增加戰略。但企業的支付能力非常低下,景氣停滯時這種成本增加戰略反而加重了企業的財政赤字負擔、加速了因勞動力成本增加而造成的競爭力下降。也就是説,韓國的社會保障支出無法作為緩和景氣停滯的戰略性費用支出加以利用。

3.若民間福利的比重擴大,則會破壞利用社會保障緩和不平等的目標。在公共福利具有普遍性的原則下,民間福利則需要具有特定的資格條件。因此,強調共同體精神,促進民間參與的社會保障制度,表現上是誘導國民參與並擴大其協議空間,實際上卻激發了不平等和社會異質性。特別是民間福利中的企業福利使薪金階層在資本從屬理論的壓力下會逐漸喪失社會的公益性。

4.韓國的公共福利有時也會破壞社會的平等誘導性,誘導異質性的發生。公共福利通常是以底層人民和工人為主要受惠對象,以消除疾病、無知、貧困、不潔、懶惰等為主要目標。但韓國的公共福利具有政治性目的,以國家部門和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金階層為(轉載需註明來源:)主。另外。根據國家負擔最小化原則,優先考慮有賦税能力的階層,結果損害了社會保障的基本精神。

5.社會保障制度的非體系性問題。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福利多元主義的優缺點。福利多元主義的優點是民間福利可以補充公共福利的弱點、但其缺點是福利運營主體的重疊性和運營原理的相互偏差使之很難堅持社會制度的一賞性。

6.社會保險的運營方式問題。韓國的社會保險在政治權力的總體統治下,依據官員的決定執行大部分業務。保險金的運用,保險資格的審查,優惠的分配等運營過程中,由於官僚主義,常常出現該享受保險者不能享受到保險的現象。

韓國社會保障制是在上述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理論的侷限性必然影響制度的健全性。在韓國的政治環境下,國家論的這些內在侷限性不可能在短期內完全克服,特別是在韓國經過金融危機後、把全部精力用於恢復經濟建設上來,雖然為解決在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的如失業增加、生活水平下降等問題,政府在努力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但社會福利對經濟增長的依存性沒有根本改變。所以。只有進行政治經濟改革,政治上更民主,經濟上更發達,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才會真正得到健全和發展,才能真正發揮為其國民提供全面的社會福利作用。

第四篇:社會保障制度

2014年春季 期末作業考核

《社會保障制度》

滿分100分

一、名詞解釋(每小題4分,共20分)

1. 社會保障管理體制

答: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化,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完善越來越受到廣大國民的關注,一個高效透明、責權清晰的社會保障管理及管理體制,無論對於建立與完善小康社會與和諧社會還是對於社會保障的可持續發展都是不可或缺的。作為公共管理的一部分,社會保障管理是一門藝術,也是一門需要不斷挖掘與提煉的新興學科。本書作為中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研究的一部分,希望能為中國社會保障管理研究做出有益的貢獻。

2. 生育保險制度

答:生育保險制度:1994年,為配合《勞動法》的貫徹實施,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均衡企業生育費用負擔。這就是所謂的生育保險制度。

3. 養老保險

答: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4. 國家衞生服務模式

答: 模式就是模板、樣板的意思,是可供別人模仿和學習的一系列做法或工作方式。模式的建立是一項科學研究,是一個系統工程,是由多個部門協調配合、各種工作人員分工合作並將各項工作有機整合而形成的一個系統整體。任何一項工作的開展都必須有一個可做參考的模式或原型,或起模仿作用或起啟發作用,否則,就會多走彎路,也無法在短時間內、在廣泛的範圍內迅速推廣這項工作。

5. 失業

答:在經濟學範疇中,一個人願意並有能力為獲取報酬而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情況,即認為是失業。失業率是勞動人口裏符合“失業條件”者所佔的比例。實際上,確定確實在找工作的失業人員數量是非常困難的,特別是在找到工作前失業救濟金已經過期的那些人的數量。失業的歷史就是工業化的歷史。在農村這並不被看作是一個問題,儘管農村勞動力的隱性失業人員幾乎沒什麼事可做。

二、簡答題(每題10分,共40分)

1.簡述工傷保險應遵循的原則。

答: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該原則是指工傷保險在補償工傷職工時,不追究受害人責任,就是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除職工本人犯罪或嚴重失職外),都應依法得到補償。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故意自殘、自殺或犯罪、酗酒導致的傷亡,是不予認定工傷的,同時也是得不到補償的。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該原則強調工傷保險的實施是受到國家法律的規範,工傷保險的實施是帶有強制性質,所有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實行工傷保險。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該原則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基本原則。首先,工傷保險是通過法律,強制徵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採取互助互濟的辦法,分擔風險。其次,在待遇分配上,國家責成社會保險機構對費用實行再分配。這種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員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調劑。

4、個人不繳費原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5、因工傷殘與非因工傷殘區別對待原則。該原則強調對於由職業傷害與工作或職業病有直接關係的傷殘,醫療康復、傷殘補償、死亡撫卹待遇均比其他保險水平高,只要是工傷,待遇上不受年齡、性別、繳費期限的限制。因病或非因工傷亡,與勞動者本人職業無關的事故補償,許多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比工傷待遇低得多。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該原則強調單位和職工個人應該做好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防治,對於可以預見的工傷事故或可能引起職業病的情況,要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對因工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職工,職工和遺屬在得到補償時,工傷保險機構應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作為對傷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對供養的遺屬根據人數要支付長期撫卹金,直到他們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為了區別不同傷殘和職業病狀況,發放不同標準的待遇。各國在制定工傷保險制度時,都制定了傷殘和職業病等級,並通過專門的鑑定機構和人員對受職業傷害的職工受害程度予以確定。

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個人所受的經濟損失,與職工的直接經濟收入相關,即職工的工資收入。直接經濟收入必須給以及時的較優待的補償。間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經濟收入的損失,包括兼職收入、業餘勞動收入等。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額外收入,該部分收入不列入工傷保險的經濟補償範疇。

10、集中管理原則。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部分,無論從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調查,還是醫療鑑定,由專門、統一的非盈利的機構管理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一般有三種管理模式:(1)職業傷害保險管理獨立於其它社會保險制度,基金獨立管理使用;(2)基金獨立,但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同屬一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3)工傷保險制度包括在社會保險制度之中。

2. 簡述社會救助的特點。

答:社會救助法以實現社會公平為基礎

社會救助法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實現社會公平為價值基礎。社會救助基於國家財政向社會特殊羣體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既不是強調國家公權對公民權利的干預,也不是規範公民、意思自治。社會救助法律制度規範國家調節對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承擔對社會困難羣體的扶助責任和義務,保證困難羣體的基本生活,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尋求適度平衡,一定程度實現社會公平。

社會救助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統一

現代社會,獲得救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政府在其中負有嚴格的責任。有關社會救助的權力的實施和權利的實現及其救濟不僅是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而且是嚴格的程序和過程。因此,社會救助法不僅是規範社會救助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還必須規定主體資格,救助程序,權利義務實現方式等。

3. 簡述社會保障的機構設置。 答:1.決策協調機構。這一層次的管理機構一般由政府權威機構擔任,主要擔當向立法機構提供依據,協助制定社會保障的有關法律,並根據法律導向制定有關政策、制定發展規劃,以及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預算的審議。同時,還負有對社會保障各項目管理部門進行協調的重任。

2.業務執行機構。這一層次的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不同的體制模式,由政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及社團組織擔任。它實際是執行國家社會保障方針、政策的綜合職能部門,通常要接受中央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的雙重領導,並且負責執行政策法規、落實實施方案,以及具體經辦社會保障各項目費用的徵集、核算和發放工作。

3.資金運作機構。這一層次的管理機構可以由社會保障基金獨立運作,也可以委託專設的基金公司。它的主要職能是通過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統一運作和保值增值,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需求。它與業務執行機構關係密切但同時處於平行關係,根據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發展需要,可分別設置從中央到地方的資金運作機構。

4.監察監督機構。這一層次的管理機構應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領導下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擔當,主要行使對社會保障各項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以及社會保障各項目基金的收支、營運和管理的監督權。監察監督機構的組成人員應包括政府部門負責人、社會賢達人士、公眾代表和專家。此外,監察監督機構還上連立法機構的法律監察,下通廣大民眾的社會監督,通過包括審計在內的多種途徑,使得社會保障工作在國家既定方針政策的軌道上健康發展。

4. 簡述社會保險基金的特徵。

答:社保基金投資的範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人口老齡化的問題,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政府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開始養老保障改革,確立了新的養老體系框架。但是,中國養老體系仍然面臨着嚴峻挑戰。在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過程中,需要充分發揮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重要財力儲備的積極作用,促進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創新與發展。

三、綜合論述題(每題20分,共40分)

1、論述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內容。

答:1、在制度模式上,實行了“個人賬户+基礎養老金”。 2、在籌資機制上,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辦法。 3、在繳費標準上,實行了彈性繳費標準,在達到最低繳費標準的基礎上,允許參保人員可根據自己承受能力多繳費。 4、在繳費方式上,可靈活選擇季繳、半年繳、年繳等。 5、在待遇發放上,實行普惠制補貼,即對試點開始時年滿的60週歲的農村老年人在取得保險資格後。每人每月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1:1:1的比例發放基礎養老金30元。 6、在繳費年限上,建立約束機制,對45週歲以下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自試點開始,年滿45週歲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額繳納保險費的,達60週歲才可以享受政府的基礎養老金。 7、在基金管理上,實行納入財政社會保障專户的辦法,同時實行全省統一預決算。 8、在激勵機制上,參保農民繳費每滿一年,基礎養老金增加一個百分點。 9、在經費保障機制上,建立了服務人羣與業務量掛鈎的經費保障機制,按參保對象每人每年3元的標準納入財政預算,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基層經辦人員不足和經辦機構經費短缺問題。

2、論述社會福利的特徵和作用。

答:社會福利基金的特徵 社會福利基金是依據社會福利制度建立和籌集的,其特徵主要表現為:

一是社會福利的權利與義務的非對等性

社會福利基金的資金主要由國家和單位提供,社會成員或特定人羣享受各項福利待遇無須實現盡義務,即權利和責任沒有直接的關係。

二是社會福利基金作用的對象具有普惠性

社會福利基金是國家或社會向全體社會成員單向提供的,強調人人有份的普惠性。但是,由於國家社會福利政策都有明確的政策趨向,項目是為特殊羣體提供的,主要是給那些特殊的對象給予照顧和保護。在特殊羣體中,各個對象享受福利待遇的機會是平等的,只有這樣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平等。

三是享受社會福利基金待遇的標準是一致的

社會福利基金追求與所有同類對象給予享受一致的標準,即無論“貧富貴賤”都是一個待遇標準。[

社會福利基金的作用

社會福利基金的作用在於為社會弱勢羣體和有困難的社會成員提供帶有福利性質的收入保障和服務保障。提供的收入保障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提供低費用或免費的福利待遇,另一種是提供現金補貼。國家舉辦福利院為特定的人羣提供生活保障。

第五篇:社會保障制度問題

面試政治熱點:社會保障制度問題

一、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和社會對生活困難的社會成員予以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和措施。它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19世紀80年代,世界上第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德國建立。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它已成為現代國家一項不可或缺的社會經濟制度。

在我國,雖然“社會保障”這一概念提出得比較晚,但歷史上出現的救災備荒、扶貧濟困、養老撫幼的制度和機構,實際上發揮了社會保障的功能。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建立了與計劃經濟相配套的社會保障制度,但當時的保障水平比較低,效率不高。改革開放以後,尤其是黨的十四大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後,我們開始探索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並相繼建立起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制度。

改革開放30年的實踐證明,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實現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概括起來,社會保障制度有以下4個作用。(重點問題)

一是“安全網”的作用。社會保障,民安所在。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功能就是保障人民羣眾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時的基本收入和基本醫療不受影響,無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種意外災害的人民羣眾有生活來源,滿足他們的基本生存需求,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為人民羣眾築起一道“安全網”。

二是“平衡器”的作用。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調節中高收入羣體的部分收入,提高最低收入羣體的保障標準,減少貧困,適當縮小不同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使其保持在一個適度的水平。這樣,不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縮小我國目前城鄉、區域和社會成員之間的差距,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而且能夠增加社會整體的福利水平。

三是“助推器”的作用。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既有利於提高勞動者自身素質,促進勞動力的有序流動,一定程度上激發我國經濟的活力,推動經濟更快地發展,又可以避免社會消費的過度膨脹,引導消費結構更為合理,平衡社會供需的總量,有利於防止經濟發展出現波動,實現更好地發展。四是“穩定器”的作用。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能為勞動者建立各種風險保障措施,幫助他們消除和抵禦各種市場風險,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發一系列的矛盾,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此外,積極鼓勵先富的人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幫助那些困難羣體,也可以融洽社會各階層的關係,使社會不同階層和諧相處、共同進步。

二、怎樣看待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面臨的挑戰?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存在覆蓋範圍窄、保障水平低、法律不夠健全、監察執法不嚴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主要是針對城鎮居民的,即使在城鎮,也有不少居民依然被排除在社會保障的範圍之外。到2014年年底,我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參保職工,分別只佔到城鎮就業人員的66.3%和55.6%。而且,從長遠來看,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還將承受來自三個方面的巨大壓力。

一是人口老齡化使老年人的養老、醫療、社會服務等問題更加突出。目前,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已經超過11%,預計到2014年比重將升至16%,達到2.4億人。我國養老保險長期實行現收現付制,沒有留出積累資金。老齡化提前到來,意味着“未富先老”,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着養老負擔重、籌集資金難和醫療費用大等諸多挑戰。

二是就業方式日益多樣化使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問題更為凸顯。近幾年,我國就業格局發生明顯

變化,全國職工中,有超過一半的人在非公有制企業工作,浙江、廣東、江蘇等省的比例還要高。然而,長期以來,相當數量的非公有制職工沒有享受社會保障。在當前情況下,如何把這些人納入社會保障的覆蓋範圍,是我們必須研究解決的問題。

三是城鎮化進程加速給社會保障制度帶來新問題。截至2014年年底,我國城鎮人口已達到57706萬人,未來15年城鎮化將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城鎮人口將年均增加1300萬人,這些新增城鎮人口亟待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另外,目前失地農民有4000多萬人,每年還有1億多農民進城務工,他們已成為產業大軍中的重要力量。而我國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城鎮人口設計實施的,如何適應城鎮化過程中數億農村轉移勞動力的需求,是一個重大課題。 三、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措施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一項艱鉅任務,任重道遠,需要全社會付出更多的努力,必須充分發揮政府、社會、市場等各方面的作用。

第一,建立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在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政府首先要發揮主導作用。根據我國基本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積極借鑑世界其他國家發展經驗,探索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模式,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逐步實現覆蓋城鄉居民的發展目標。一是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建立規範的社會保障預算制度,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目前,我國財政在這方面的投入偏少,2014年的比重不到13%,低於許多國家。二是科學規劃,使社會保障體系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適應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城鎮化加快的特點,完善現有的保障制度,有計劃地把應該納入而未納入的人切實納入進來,真正實現“應保盡保”;探索新的制度建設,針對不同羣體增加新的保障項目,如建立符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等。三是加強社保基金的籌集和監管。通過各種方式,積極引導參保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鼓勵社會捐贈,擴大社保基金的籌集渠道,不斷做大做強全國社保基金。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對社保基金的監管力度。2014年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以及國家審計署查出省級社保基金違規金額70多億元,都暴露出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要進一步提升基金的統籌層次,建立健全各項制度,促進基金管理的公開、透明,確保基金的安全運行。

第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還必須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企業要切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逐年增加養老金積累,建立健全福利集體協商機制。社會組織和服務機構要積極行動起來,在社會救助、濟貧幫困、慈善服務等方面發揮作用;家庭和個人要依法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發揮好贍養、自助、互助等功能,推動形成團結互助、和諧融洽的社會氛圍。第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也要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商業保險雖然是一種經濟行為,與保障基本生活為目的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差別,但在減少危險、補償損失、保障生活、安定社會上與社會保障制度又有相通之處。特別是商業保險投保水平可高可低,多投保多受益,能夠滿足人們更高層次和多樣化的社會保障需要,有利於提高我國社會保障的整體水平。因而要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完善人壽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人身意外保險等險種,為羣眾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第四,要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體系,加快出台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慈善法等法律,制定養老保險條例、醫療保險條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條例等法規。同時要嚴格執法,依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開展規範企業用工、清理社會保險關係等方面的監察執法,提高社會保障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