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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責任書(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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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責任書

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責任書(精選多篇)

為全面貫徹落實縣十二次黨代會四次會議、縣十二屆人代會四次會議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明確各鎮、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責任,推動就業再就業工作,全力鞏固“兩個確保”成果,特下發本責任書。

一、各鎮、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縣文件規定,負責協調和督促所屬範圍內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促進就業再就業,強化社會保險,全面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各項任務。

二、各鎮要督促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認真做好勞動保障工作,開發社區就業崗位,吸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再就業各項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

三、各企事業單位法人必須按照《勞動法》、《(請您支持:)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的規定,吸納、妥善安置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自覺履行繳費義務,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切實維護社會保險法規的嚴肅性。對應保未保、有繳費能力而不按規定繳費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對已參保且有繳費能力而拒不繳費的單位,依法實行強制繳費。對拒不繳費的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實行代扣代繳。

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批准後,可以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後,繳費單位必須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

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 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後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由縣地方税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縣地税局依法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凍結相當於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數額,或者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於應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五、各級工會組織要按照《工會法》的規定,充分發揮維權職能,督促企事業單位法人依法參保,主動繳費,督促單位每月向職工公佈社會保險繳費情況。

六、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合力推進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七、凡是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不予辦理出國出境手續,不予審批小汽車等控購商品,不予評定信用等級。凡因拖欠社會保險費,造成職工集訪,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追究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法律責任,追究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對完不成勞動和社會保障目標任務的鎮和部門及主要負責人,年終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篇:年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責任書

年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責任書

為全面貫徹落實縣十二次黨代會四次會議、縣十二屆人代會四次會議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明確各鎮、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責任,推動就業再就業工作,全力鞏固“兩個確保”成果,好範文版權所有特下發本責任書。

一、各鎮、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執

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縣文件規定,負責協調和督促所屬範圍內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促進就業再就業,強化社會保險,全面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各項任務。

二、各鎮要督促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認真做好勞動保障工作,開發社區就業崗位,吸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再就業各項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

三、各企事業單位法人必須按照《勞動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的規定,吸納、妥善安置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自覺履行繳費義務,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切實維護社會保險法規的嚴肅性。對應保未保、有繳費能力而不按規定繳費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對已參保且有繳費能力而拒不繳費的單位,依法實行強制繳費。對拒不繳費的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實行代扣代繳。

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批准後,可以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好範文版權所有滿後,繳費單位必須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

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後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由縣地方税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縣地税局依法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凍結相當於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數額,或者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於應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五、各級工會組織要按照《工會法》的規定,充分發揮維權職能,督促企事業單位法人依法參保,主動繳費,督促單位每月向職工公佈社會保險繳費情況。

六、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合力推進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七、凡是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不予辦理出國出境手續,不予審批小汽車等控購商品,不予評定信用等級。凡因拖欠社會保險費,造成職工集訪,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追究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法律責任,追究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對完不成勞動和社會保障目標任務的鎮和部門及主要負責人,年終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二〇一四年二月日

第三篇:2014年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責任書

文章標題:2014年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責任書

為全面貫徹落實縣十二次黨代會四次會議、縣十二屆人代會四次會議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明確各鎮、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責任,推動就業再就業工作,全力鞏固“兩個確保”成果,特下發本責任書。

一、各鎮、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第一責任人,要

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縣文件規定,負責協調和督促所屬範圍內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促進就業再就業,強化社會保險,全面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各項任務。

二、各鎮要督促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認真做好勞動保障工作,開發社區就業崗位,吸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再就業各項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

三、各企事業單位法人必須按照《勞動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的規定,吸納、妥善安置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自覺履行繳費義務,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切實維護社會保險法規的嚴肅性。對應保未保、有繳費能力而不按規定繳費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對已參保且有繳費能力而拒不繳費的單位,依法實行強制繳費。對拒不繳費的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實行代扣代繳。

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批准後,可以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後,繳費單位必須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

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後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由縣地方税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縣地税局依法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凍結相當於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數額,或者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於應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五、各級工會組織要按照《工會法》的規定,充分發揮維權職能,督促企事業單位法人依法參保,主動繳費,督促單位每月向職工公佈社會保險繳費情況。

六、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合力推進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七、凡是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不予辦理出國出境手續,不予審批小汽車等控購商品,不予評定信用等級。凡因拖欠社會保險費,造成職工集訪,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追究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法律責任,追究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對完不成勞動和社會保障目標任務的鎮和部門及主要負責人,年終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二〇一四年二月日

《2014年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責任書》來源於本站,歡迎閲讀2014年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責任書。

第四篇:2014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要點

2014年,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總體要求是:深入貫徹黨的xx大及市委十一屆四次全委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xxxx”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統籌城鄉就業、社保,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為主線,按照 “全域成都”的理念開展勞動保障各項工作,大力實施“惠民行動”,求真務實,紮實工作,全面推進和進一步完善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中的城鄉勞動保障工作, 為我市城鄉統籌、“四位一體”科學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一、城鄉充分就業工作

(一)全面完成城鄉充分就業目標任務。五城區和高新區、近郊區(縣)及已建失地農民集中居住區保持比較充分就業,遠郊縣(市)實現比較充分就業;城鎮新增就業11萬人;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新增轉移就業10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3.5%以內;農民集中居住區就業率達95%以上;動態消除“零就業”家庭。

(二)落實和完善積極的就業政策。全面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及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5號),進一步明確政策支持對象和內容,調整完善政策,簡化辦事程序,規範操作辦法,確保國家新的政策規定儘快落實到位。進一步加強就業督察,建立就業督察工作的長效機制。

(三)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全面開展創業促就業活動,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服務、創業培訓三位一體的創業促就業工作機制。嚴格執行創業培訓的標準、規範和程序,不斷提升創業者的開業能力、經營能力和帶動就業能力。完善鼓勵創業的財税、金融、工商等優惠政策,提高小額貸款規模和效益。強化創業培訓和項目支持、開業指導、創業實訓、創業諮詢、跟蹤服務等措施,逐步建立以創業帶動就業的長效工作機制。

(四)加強農民集中居住區就業工作。進一步健全失地農民集中居住區就業配套規劃制度、社區就業工資制度、就業培訓制度、就業援助制度、靈活就業服務制度、就業工作協作制度。落實“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對象的扶持政策,建立“零就業家庭”自願申報和退出制度;廣泛收集公益性崗位,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充分就業;把“962110”就業援助熱線延伸到農民集中居住區(包括失地農民居住區、農村新型社區、涉農社區),建立援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長效機制。

(五)完善實名制動態管理。進一步建立健全就業與失業登記制度,不斷完善就業實名制動態管理,積極探索建立失業人員登記失業率與調查失業率的並行制度。按季發佈城鄉勞動力就業情況調查和人力資源市場供求情況分析報告,積極開發失業預測預警軟件,研究建立失業預警監測評估體系,嚴格監控用人單位規模性裁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失業登記情況,及時做出評估反映和失業預警。

(六)推進統籌城鄉就業。積極推進城鄉勞動力培訓模式的創新,充分利用各類就業培訓資源,開展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城鄉就業培訓,着力提高就業培訓的實用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切實幫助勞動者實現素質就業、穩定就業。完善培訓補貼政策,嚴管資金使用,提高培訓質量。強化青年職業見習和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就業工作。加快成都市技師學院及分院建設,確保按期交付使用。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的規範管理,逐步建立職業中介機構誠信制度。逐步完善公益性崗位籌集及促進“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的長效機制。深化區域勞務合作,繼續實施遠程見工工程,建立勞務交流工作平台,做大做強勞務品牌,提高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效率和規模化程度。

二、城鄉社會保險工作

(七)做好城鄉社會保險擴面徵繳工作。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增參保13萬人,基本醫療保險新增參保8萬人,失業保險新增參保4萬人,工傷保險新增參保4萬人,生育保險新增參保5萬人;綜合保險新增參保17萬人;年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170.7萬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數達531.93萬人;農民養老保險覆蓋人數達8.3萬人。

(八)加強基金徵繳。堅持“五險合一”的捆綁徵收方式,以非企業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户、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為重點,努力擴大城鎮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社保徵繳稽核工作,健全市、區(市)縣稽核聯動體系,探索利用計算機稽核軟件開展稽核工作的新模式,繼續保持覆蓋面和基金收入的快速增長,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九)完善社會保險市級統籌。進一步加強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四項社會保險市級統籌,研究制定科學、合理、便於考核的目標管理和績效考評體系,強化基金管理,建立基金管理巡查制度,啟動醫療保險市級統籌。

(十)做好養老保險工作。在已經解決有工作經歷無社保關係即部分集體所有制人員、返城知青、知識份子家屬農轉非適齡人員的社保問題的基礎上,研究解決這類人員中超齡人員的基本養老和醫療問題和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等歷史遺留問題。以耕地保護基金注入社保基金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林權制度改革為契機,研究制定促進農民可持續參保繳費的辦法、措施,穩步推進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工作。研究城鄉社會保險制度制定銜接轉移的具體辦法和措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城鄉社會保險制度對接;建立徵地農轉非一類人員養老金待遇的正常調整機制,制定促進徵地農轉非二、三類人員接續參保繳費的辦法、措施,使新徵地農轉非人員應保盡保。

(十一)做好失業保險工作。積極爭取納入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範圍和支出項目試點,進一步發揮促進就業作用;在不增加綜合保險繳費標準的基礎上,將參保農民工納入失業保險並享受相關待遇。

(十二)做好醫療、生育保險工作。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及配套文件和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深入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實

現各項醫療保險在成都區域內的銜接,開闢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綠色通道,探索建立醫療保險跨區域結算,實現行政區域內不同區(市)縣參保人員住院費用所在地結算;將全市新農合籌資標準提高到100元/人,有條件的區(市)縣爭取提高到200元/人,提高全市新農合待遇水平;全面實施醫療保險軟件系統二期改造,建立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報表統計和基金監管、預測體系,力爭全市範圍內全面實現醫療保障新信息系統運行。加強生育保險制度建設,落實好各項生育保險待遇,逐步擴大參保女職工生育併發症病種支付範圍。

(十三)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繼續做好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基本完成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三年“平安計劃”。加強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出台工傷職工康復試行辦法,提高參保人員的醫療、工傷保險待遇,將“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積極妥善解決“老工傷”遺留問題;積極發揮市工傷職工康復中心的作用,積極安排具有工傷康復價值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

(十四)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檢查。紮實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現場監督工作,覆蓋面達45%以上;支部開展社保基金收益情況專項檢查活動,制定增加社保基金收益的政策措施;對不少於3個區(市)縣開展社保經辦機構內部控制評價,促進社保經辦機構內控水平的提高;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加大舉報案件查處力度,認真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確保基金安全;做好社保基金決算工作。

三、城鄉勞動關係協調工作

(十五)加強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在市政府第93號令基礎上,積極配合立法機關研究和制定適應我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層級效力較高,處罰力度較大的綜合性地方法規(《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條例》)。同時,研究和制定配套政策規定及實施辦法,以形成內容完備、規範、系統和適用性強的地方勞動保障法制體系。密切關注法律實施後企業用工動態,研究新情況,及時採取應對措施。繼續加大宣傳培訓力度,重點支部中小民營企業、個體經濟支部負責人和本系統人員培訓,加強正面引導,努力營造法律實施的良好社會氛圍。

(十六)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建設。全面完成勞動合同制度實施3年行動計劃,實現城鎮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全覆蓋。督促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並逐步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啟動實施集體合同制度覆蓋計劃,推動“創建和諧勞動關係工業園區”活動。

(十七)繼續做好企業工資工作。推動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試點面,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長效機制。及時發佈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指導企業建立健全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報酬水平。落實國家最低工資的規定,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八)推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貫徹落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認真做好宣傳、培訓和相關政策銜接工作。建立成都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院,健全調解仲裁工作支部體系,完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製度,推進仲裁員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優質高效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認真落實領導幹部信訪工作責任制,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完善羣體性事件預警、報告制度,妥善處置各類集體上訪和羣體性事件,確保社會穩定。

(十九)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加強投訴舉報管理、日常巡查和專項執法,健全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全面推行《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標準》,勞動保障監察一級網格達標率90%以上;二級網格達標率50%以上。

(二十)加強農民工工作。落實和完善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政策和措施,完善農民工維權聯動機制,建立健全有司法、公安等部門、羣團支部等共同參與的農民工維權體系,形成多方聯動機制,積極做好農民工維權工作。實現建築行業企業和建築施工項目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工資支付保證金及擔保制度全覆蓋,建立健全農民工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參加社保、切實維權“四位一體”的工作長效機制,解決好農民工安居、樂業,享受與城市人相同的社會保障和公益服務。

四、勞動保障基礎工作

(二十一)開展基層勞動保障平台標準化建設。按照《四川省基層勞動保障公共服務機構建設規範》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完善基層平台建設,建立機構上下貫通、功能定位準確、工作職責明確、運作規範有序、窗口服務優質、工作保障有力的基層勞動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和運行機制。年內三分之一以上的基層公共服務機構達到規範化建設標準。

第五篇:2014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要點

2014年,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總體要求是:深入貫徹黨的xx大及市委十一屆四次全委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xxxx”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統籌城鄉就業、社保,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為主線,按照 “全域成都”的理念開展勞動保障各項工作,大力實施“惠民行動”,求真務實,紮實工作,全面推進和進一步完善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中的城鄉勞動保障工作, 為我市城鄉統籌、“四位一體”科學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一、城鄉充分就業工作

(一)全面完成城鄉充分就業目標任務。五城區和高新區、近郊區(縣)及已建失地農民集中居住區保持比較充分就業,遠郊縣(市)實現比較充分就業;城鎮新增就業11萬人;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新增轉移就業10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3.5%以內;農民集中居住區就業率達95%以上;動態消除“零就業”家庭。

(二)落實和完善積極的就業政策。全面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及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5號),進一步明確政策支持對象和內容,調整完善政策,簡化辦事程序,規範操作辦法,確保國家新的政策規定儘快落實到位。進一步加強就業督察,建立就業督察工作的長效機制。

(三)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全面開展創業促就業活動,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服務、創業培訓三位一體的創業促就業工作機制。嚴格執行創業培訓的標準、規範和程序,不斷提升創業者的開業能力、經營能力和帶動就業能力。完善鼓勵創業的財税、金融、工商等優惠政策,提高小額貸款規模和效益。強化創業培訓和項目支持、開業指導、創業實訓、創業諮詢、跟蹤服務等措施,逐步建立以創業帶動就業的長效工作機制。

(四)加強農民集中居住區就業工作。進一步健全失地農民集中居住區就業配套規劃制度、社區就業工資制度、就業培訓制度、就業援助制度、靈活就業服務制度、就業工作協作制度。落實“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對象的扶持政策,建立“零就業家庭”自願申報和退出制度;廣泛收集公益性崗位,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充分就業;把“962110”就業援助熱線延伸到農民集中居住區(包括失地農民居住區、農村新型社區、涉農社區),建立援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長效機制。

(五)完善實名制動態管理。進一步建立健全就業與失業登記制度,不斷完善就業實名制動態管理,積極探索建立失業人員登記失業率與調查失業率的並行制度。按季發佈城鄉勞動力就業情況調查和人力資源市場供求情況分析報告,積極開發失業預測預警軟件,研究建立失業預警監測評估體系,嚴格監控用人單位規模性裁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失業登記情況,及時做出評估反映和失業預警。

(六)推進統籌城鄉就業。積極推進城鄉勞動力培訓模式的創新,充分利用各類就業培訓資源,開展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城鄉就業培訓,着力提高就業培訓的實用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切實幫助勞動者實現素質就業、穩定就業。完善培訓補貼政策,嚴管資金使用,提高培訓質量。強化青年職業見習和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就業工作。加快成都市技師學院及分院建設,確保按期交付使用。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的規範管理,逐步建立職業中介機構誠信制度。逐步完善公益性崗位籌集及促進“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的長效機制。深化區域勞務合作,繼續實施遠程見工工程,建立勞務交流工作平台,做大做強勞務品牌,提高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效率和規模化程度。

二、城鄉社會保險工作

(七)做好城鄉社會保險擴面徵繳工作。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增參保13萬人,基本醫療保險新增參保8萬人,失業保險新增參保4萬人,工傷保險新增參保4萬人,生育保險新增參保5萬人;綜合保險新增參保17萬人;年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170.7萬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數達531.93萬人;農民養老保險覆蓋人數達8.3萬人。

(八)加強基金徵繳。堅持“五險合一”的捆綁徵收方式,以非企業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户、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為重點,努力擴大城鎮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社保徵繳稽核工作,健全市、區(市)縣稽核聯動體系,探索利用計算機稽核軟件開展稽核工作的新模式,繼續保持覆蓋面和基金收入的快速增長,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九)完善社會保險市級統籌。進一步加強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四項社會保險市級統籌,研究制定科學、合理、便於考核的目標管理和績效考評體系,強化基金管理,建立基金管理巡查制度,啟動醫療保險市級統籌。

(十)做好養老保險工作。在已經解決有工作經歷無社保關係即部分集體所有制人員、返城知青、知識份子家屬農轉非適齡人員的社保問題的基礎上,研究解決這類人員中超齡人員的基本養老和醫療問題和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等歷史遺留問題。以耕地保護基金注入社保基金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林權制度改革為契機,研究制定促進農民可持續參保繳費的辦法、措施,穩步推進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工作。研究城鄉社會保險制度制定銜接轉移的具體辦法和措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城鄉社會保險制度對接;建立徵地農轉非一類人員養老金待遇的正常調整機制,制定促進徵地農轉非二、三類人員接續參保繳費的辦法、措施,使新徵地農轉非人員應保盡保。

(十一)做好失業保險工作。積極爭取納入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範圍和支出項目試點,進一步發揮促進就業作用;在不增加綜合保險繳費標準的基礎上,將參保農民工納入失業保險並享受相關待遇。

(十二)做好醫療、生育保險工作。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及配套文件和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深入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實

(十三)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繼續做好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基本完成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三年“平安計劃”。加強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出台工傷職工康復試行辦法,提高參保人員的醫療、工傷保險待遇,將“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積極妥善解決“老工傷”遺留問題;積極發揮市工傷職工康復中心的作用,積極安排具有工傷康復價值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

(十四)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檢查。紮實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現場監督工作,覆蓋面達45%以上;支部開展社保基金收益情況專項檢查活動,制定增加社保基金收益的政策措施;對不少於3個區(市)縣開展社保經辦機構內部控制評價,促進社保經辦機構內控水平的提高;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加大舉報案件查處力度,認真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確保基金安全;做好社保基金決算工作。

三、城鄉勞動關係協調工作

(十五)加強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在市政府第93號令基礎上,積極配合立法機關研究和制定適應我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層級效力較高,處罰力度較大的綜合性地方法規(《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條例》)。同時,研究和制定配套政策規定及實施辦法,以形成內容完備、規範、系統和適用性強的地方勞動保障法制體系。密切關注法律實施後企業用工動態,研究新情況,及時採取應對措施。繼續加大宣傳培訓力度,重點支部中小民營企業、個體經濟支部負責人和本系統人員培訓,加強正面引導,努力營造法律實施的良好社會氛圍。

(十六)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建設。全面完成勞動合同制度實施3年行動計劃,實現城鎮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全覆蓋。督促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並逐步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啟動實施集體合同制度覆蓋計劃,推動“創建和諧勞動關係工業園區”活動。

(十七)繼續做好企業工資工作。推動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試點面,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長效機制。及時發佈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指導企業建立健全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報酬水平。落實國家最低工資的規定,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八)推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貫徹落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認真做好宣傳、培訓和相關政策銜接工作。建立成都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院,健全調解仲裁工作支部體系,完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製度,推進仲裁員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優質高效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認真落實領導幹部信訪工作責任制,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完善羣體性事件預警、報告制度,妥善處置各類集體上訪和羣體性事件,確保社會穩定。

(十九)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加強投訴舉報管理、日常巡查和專項執法,健全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全面推行《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標準》,勞動保障監察一級網格達標率90%以上;二級網格達標率50%以上。

(二十)加強農民工工作。落實和完善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政策和措施,完善農民工維權聯動機制,建立健全有司法、公安等部門、羣團支部等共同參與的農民工維權體系,形成多方聯動機制,積極做好農民工維權工作。實現建築行業企業和建築施工項目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工資支付保證金及擔保制度全覆蓋,建立健全農民工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參加社保、切實維權“四位一體”的工作長效機制,解決好農民工安居、樂業,享受與城市人相同的社會保障和公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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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保障基礎工作

(二十一)開展基層勞動保障平台標準化建設。按照《四川省基層勞動保障公共服務機構建設規範》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完善基層平台建設,建立機構上下貫通、功能定位準確、工作職責明確、運作規範有序、窗口服務優質、工作保障有力的基層勞動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和運行機制。年內三分之一以上的基層公共服務機構達到規範化建設標準。

(二十二)加強勞動保障信息化建設。建立全市勞動保障信息指揮中心,將就業、社保、勞動保障監察網絡系統平台進行有機整合,逐步實現三者之間的全面互動,建立起功能程序優化、服務項目完備、數據集中管理、全市統一的安全、快捷、便民的城鄉勞動保障信息服務和管理體系,全面推進城鄉勞動保障工作。開通勞動保障電話12333社保卡語音掛失、查詢服務項目,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二十三)加強勞動保障系統能力建設。努力提高學習、研究、創新、應用、溝通和協調、支部、應急、服務八個方面的能力,提升政策水平和服務水平。加強行政效能建設,建立健全《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三項制度。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加強勞動保障門户網站建設。優化服務事項流程,規範勞動保障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積極推進行政並聯審批。加強執法監督,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增強人民羣眾的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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