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罰目的: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流程正常進行、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和積極性,激勵員工的敬業愛崗精神,做到管理有章可依,用制度管理人的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二、獎罰範圍:凡本司所屬員工。
三、執行 權限:當事員工直接管理者或以上級、公司保安部。
四、獎罰流程:具體獎罰事情發生後4小時內,由崗位直接上司、部門主管、行政人員或保安部依據情節輕重及實施權限填寫員工動態表,交當事人 簽名確認,再上交行政人事部審核生效,並記入員工檔案。
五、獎罰標準:所有獎罰均用分數體現,每員工每年享有底分12分,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為底分(例如年中正常辭工),以此為標準,每被扣除1分,將從扣分當月薪金扣除20元,當底分為0或者低於0時,將被辭退出廠,如符合獎勵條件而受獎分者,獎分將在現有底分的基礎上累積,獎罰分數相互抵消,年終獎勵將按照超出標準底分部分以每分50元給予獎勵。
六、獎勵依據(根據實績給予1-6分獎勵):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書面形式),被採納併成效者;
2、工作勇於創新,主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 ,取得實效者;
3、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户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於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5、舉發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之案件,經查屬實;
6、連續3個月表現良好未被扣分者;
7、具有其它特殊功績。
七、懲罰依據:
1、對以下行為一次扣1分(重犯扣兩分):
A、上班時間不帶廠牌或不按規定佩帶,穿拖鞋者;
B、上班時間吃零食、玩手機、聽隨身聽或看與工作無關之報紙、雜誌;
C、工作時間 內打瞌睡、嬉戲、扎堆聊天、回宿舍或擅離工作崗位(未辦理有關請假、離崗手續);
D、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門衞或管理人員查詢;
E、委託他人打卡或代他人打卡或偽造出勤紀錄;
F、對上級安排任務因個人因素未完成者;
G、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
H、未按照正常作息者(例:超過規定最晚時間回廠,關燈);
I、高空拋物、灑水者;
J、不遵守飯堂用餐規定;
K、上班時間酗酒者。
2、對以下行為一次扣2分:
A、不服從管理的合理安排並態度惡劣;
B、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C、虛報生產量、不良品量、材料用量等數據;
D、擅自撕毀公文或公告文件;
E、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F、在廠區內賭博者;
G、有不珍惜勞動成果的行為。
3、對以下行為視情節輕重一次扣3分或3分以上:
A、因疏忽或故意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
B、辦事不力,未盡職責或積壓工作延誤時效;
C、妨礙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衞生準則;
D、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者(嚴重者並移交司法機關);
E、仿冒他人簽字或偽造、變更、盜用公司印信者;
F、打架滋事,聚眾鬧事,拉幫結派者;
G、員工損壞、遺失公司物品,視情節輕重扣分並按比例賠償損失,故意損壞的應加倍賠償。
八、員工申訴途徑:若員工對所處理結果不服,有異議者,請於事發當日對獎罰實施人提出申訴,若申訴結果未達成一致意見,則向上一級或行政人事部申訴。在規定時間(處理後半天內)未提出申訴又拒不簽名的,獎罰通知單強制生效。
九、若實施者存在有包庇屬下過失或有不公正的獎罰行為,經上級查證,按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當月薪金50-200元。
十、如果所犯(其它有違反國家法律、公司其它規章制度或者有不良品行)不在上述之列將按照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扣分或移交司法機關,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某項規定,須向上級領導請示,上級領導權衡後可以適當批准,未經同意而擅自主張將照章處理,本制度將附公司其他規章制度一併實施並不斷完善本制度,請各位員工熟知並遵守。
一、總則
(一) 目的:
為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鼓勵員工長期為公司服務,獎勵為公司做出貢獻的員工,特制定本制度。
(二) 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三) 職責:
行政綜合部負責本規定製定、修改、廢止、解釋之起草工作;總經理負責本規定製定、修改、廢止、解釋之核準工作。
(四) 簽署生效: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程序
(一) 工齡服務獎:
1、員工每工作滿一年,月工資上浮50元的工齡工資。以此類推,上限為10年。
(二) 年度優秀團隊獎:
1、評選標準:
①本部門工作高效完成,無拖沓及工作延誤現象出現;
②在部門工作進度、部門內各項工作等關鍵節點把控嚴格,盡全力、想辦法保證工作進度及順利執行,保障公司戰略經營計劃、業績的不斷提升;
③候選部門年度考核業績必須是80分(含)以上;
2、評選對象:公司各部門(以部門為單位)
3、評選流程:
年度考核業績在80分(含)以上的部門依據本獎項要求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可作為附件一併提交,經行政綜合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4、獎勵標準:獎金3000元 。
(三) 年度“優秀員工獎”:
1、評選標準:
① 保持積極的工作態度,對公司忠誠並具有奉獻精神。 ② 本職工作突出,對公司發展能提出合理化建議。 ③ 全年無警告以上懲處。
④ 用心做事,誠信做人,得到各部門同事的認可。
⑤ 全情投入,勇於挑戰,全力達成目標,工作完成出色;能換位思考,協作意識強,表現出高品質的工作水準。 ⑥ 工作滿一年(含)以上員工;
⑦ 個人年度業績考核必須是85分(含)以上;
2、評選對象:公司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由部門內部推薦並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
可作為附件一併提交,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推薦)、行政綜合部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4、獎勵標準:獎金1000元,晉升一檔工資。
(四) 特別貢獻獎:
1、評選要求:
①在公司經營和內部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工作成果對公司經營業績及未來發展有重大作用或對管理有重大價值。 ②對本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行為;對提高本公司的聲譽有特殊功績;
③創新的項目或建議被公司採納、實施,對公司業務的發展或提高,對節省經費、提高效率或對經營合理化的其他方面做出貢獻者;
④對本公司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損害能防患於未然,制止或減低損失;
⑤遇到突發事件,如災害事故等,能臨機應變,不懼風險,救護公司財產及人員脱離危難;
2、評選對象: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各部門負責人或本人依據貢獻事實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可作為附件一併提交,經行政綜合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4、獎勵標準:500—10000元,晉升一檔工資,職務晉升優先。
(五) 特別榮譽獎:
1、評選標準:
在各類比賽或評選活動中獲得名次,為公司贏得榮譽。
2、評選對象:公司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個人依據自己所獲獎項進行申報,填寫申報材料時須附獲獎證書(章)、參賽(評)原稿,經部門負責人確認、行政綜合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4、獎勵金額:
①國際性比賽(評選):一等獎 20000元,二等獎15000元, 三等獎 10000元,入圍(選)獎 5000元;
在國際性刊物發表文章 5000元。
②國家級比賽(評選):一等獎 15000元,二等獎10000元, 三等獎 5000元,入圍(選)獎 1000元 ;
在國家級刊物發表文章 3000元。
③省部級比賽(評選):一等獎 10000元,二等獎8000元, 三等獎 3000元,入圍(選)獎 1000元;
在省部級刊物發表文章 1000元。
④市(廳)級比賽(評選):一等獎 5000元,二等獎3000元,三等獎 1000元,入圍(選)獎 500元;
在市(廳)級刊物發表文章 500元。
⑤集團內部比賽(評選):一等獎 1000元,二等獎500元, 三等獎 300元;
在集團或縣級刊物發表文章按公司創作獎勵標準再次獎勵。
(六) “好人好事”獎
1、評選標準:
① 見義勇為、捨己救人
② 熱心公益、志願服務
③ 拾金不昧
2、評選對象: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個人或者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4、獎勵金額:200-20000元
(七) 創作獎勵:
1、評選標準:
①積極創作,用文字、圖片或書法美術作品表達對公司的熱愛和感恩之心;
②所創作作品由公司組織專家評分,得分在80分以上,並在公司網站或內刊上發表;
③所創作作品必須為員工本人原創作品。
2、評選對象: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員工每月28日以前將所創作作品交行政綜合部,由公司組織專家評分,得分在80分以上的由行政綜合部在公司網站
為加強公司新產品開發、技術工藝改進和產品銷售的日常管理,加快公司技術積累、奠定技術基礎並提高技術研發進度,縮短技術研發成果轉變週期,形成以產品帶動銷售的良性局面,特制定創新獎勵制度。
一、基本原則、評定範圍及內容
1、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重視結果、講究高效的原則,以保證績效考核結果的科學性、嚴謹性和公正性。
2、促進公司產品的研發以及工藝創新,滿足市場對新產品的需求, 豐富公司系列產品同時帶來較大經濟效益的,可逐年獲得總收益的相應提成。
3、對公司產品質量、技術工藝、設備工具、管理和營銷模式、新市場開拓取得突破性進展,銷售業績的提升做出重大貢獻的技術項目成果可申請年度科技創新獎。
4、鼓勵公司員工利用現有平台和技術資料,開展發明創造並申請技術專利,對公司發展起到推動作用併產生經濟效益的,可申請技術發明和年度創新成果獎勵。
5、研究開發出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直接用於企業的生產過程後,明顯提高了生產效率和產品的。質量,為企業創造了直接經濟效益的。
6、對引進的新產品或新技術進行吸收並加以開發創新,設計出在技術上有明顯改進或創新的新產品或新工藝,提升企業年度銷售額的。
7、公司產品部及市場人員應積極參與創新活動,每月1日前最少提交一份收集的創意產品資訊及建議,產品部彙總後於每月5日前組織討論。各位員工提交的文案備檔留存,作為年底“科技創新獎”評選參考。
二、專利技術發明和科技創新成果的專項獎勵
1、為鼓勵廣大員工積極申請專利,凡申請專利並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在受理當年,由公司給予職務發明人一定金額的獎勵。
2、專利申請統計期限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在此期間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核發紙質專利證書的。
3、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授權當年12月31日前由專利權人給予發明專利職務發明
第一條 總則
為了促進公司發展和對優秀員工給予獎勵,以激勵員工奮發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獎勵種類
本制度規定獎勵的種類為年資獎,創造獎,功績獎,全勤獎四種、
第三條 年資獎
本公司員工服務年滿 10 年,20 年及 30 年,而且其服務成績與態度均屬優秀者,分別授予服務 XX年獎,服務 20年獎及服務 30年獎、
第四條 創造獎
本公司員工符合以下所列條件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授予創造獎:
1、設計新產品,對本公司有特殊貢獻者;
2、在獨創方面尚未達到發明的程度,但對公司生產技術等業務發展確有特殊的貢獻者;
3、從事有益於業務的發展或提高的工作,對節省成本,提高效率或對經營合理化的其他方面做出貢獻者;
4、上述各款至少應觀察 6個月,經判斷效果的確良好,才屬有效、
第五條 功績獎
本公司員工符合以下所列條件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授予功績獎:
1、從事對本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勞動者;
2、對提高本公司的聲譽有特殊功績者;
3、遇到非常事變,如災害事故等能隨機應變,採取得當措施者;
4、敢冒風險,救護公司財產及人員脱離危難者;
5、對本公司的損害能防患於未然者;
6、具有優秀品德,可以作為本公司的楷模,有益於公司及員工樹立良好風氣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全勤獎
凡本公司連續一年未缺勤的員工,經審查合格後授予全勤獎、其獎勵方式是頒發獎品、
第七條 獎勵方式
本公司獎勵分獎品,獎金,獎狀三種方式、
第八條 獎品及獎狀
對服務年資獎授予獎品及獎狀,獎品內容根據企業當年度經營狀況和員工的需要確定、
第九條 再獎勵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再獎勵:
1、根據第四條接受獎勵後,其效果被評定為最高創造時或同一員工對同一事項再實施與改進時;
2、根據第五條接受獎勵後,其功績經重新評定為更高時、
前項再獎勵審查與第四條或第五條相同,其授予的'獎金數目是複審所定的獎金與原發獎金的差額、
第十條 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獲得獎金的情形獎勵事項如果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平均分配、
第十一條 審查手續獎勵事項由主管部門經理核實後,呈總經理批准、
第十二條 員工獎勵審查委員會、獎勵種類及等級的評定,由員工獎勵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委員會由總經理任命主任委員,各級管理人員擔任委員、
第十三條 獎勵的核定與頒獎獎勵的核定與頒獎,由總經理負責、
第十四條 頒獎日期原則上每年一次,於本公司成立紀念日頒發、
第十五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1、總則
1.1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福建省宏閩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在公司安全生產中做到獎懲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依據國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省公司《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獎懲辦法》(閩電安[2000]0912號)等文件制定。
1.3公司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安全生產獎懲貫徹“以責論處”和重獎重罰的原則。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失職或嚴重違反規程制度雖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也要給予批評和相應處罰。
1.4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在處罰上堅持以教育為主,懲教結合的原則。
1.5公司安全獎勵金的發放,按安全責任、安全風險、貢獻大小確定,並向安全責任及安全風險大的工作人員和現場監理部傾斜。
1.6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各項目監理部。
1.7發生本公司責任的非重大及以上的交通事故,對有關事故責任人的內部處罰執行公司有關交通管理方面制度,如《關於印發<福建省宏閩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機械事故及行車違章處罰暫行規定>的通知、《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試行)》文件等,制度修編後,執行最新的制度。
2.目標
2.1公司安全生產目標:
2.1.1杜絕工程施工的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輕傷事故控制在1%以內;
2.1.2不發生人為責任的火災事故;
2.1.3不發生本單位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為主;
2.1.4不發生人為責任的重大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2.1.5不發生本公司責任範圍內,由於工程質量原因而造成的電網事故。
2.2安全生產管理重點是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發生;預防預控習慣性違章行為的發生;防止高空墜落和高空墜物、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車輛傷害、爆炸、坍塌和倒塔等惡性事故發生。
3.獎勵
3.1安全獎勵種類分為以下幾種:
3.1.1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
3.1.2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
3.1.3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即對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各部門、各項目監理部的獎勵。
3.2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
3.2.1獎勵對象:
(1)及時發現或消除事故隱患,使險情得以控制,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的;
(2)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並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3)在安全技術、文明施工方面認真執行反事故措施,積極採用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並被採納的;
(4)堅守崗位、忠於職守、在勞動安全和工業衞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5)在處理和調查分析事故中,有重大突破,做出特殊貢獻的;
(6)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監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領導、安監及有關人員。
3.2.2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由公司安全生產職能部門推薦或由所在單位申請,經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審核確認,由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即監理公司經理批准給予表彰獎勵。
3.2.3成績特別突出的,除公司表彰獎勵外,由公司推薦至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3.3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
公司對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職工予以獎勵。具體獎勵細則詳見附件2。
3.4公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比和獎勵。
4.處罰
4.1凡在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期間,發生本公司責任範圍內的工程施工人身死亡事故、人為責任的重大機械設備事故和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取消安全獎勵。對在考核期間因發生安全事故而沒有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部門,取消所在部門全體人員的安全獎。
4.2發生本公司責任範圍內的重大及以上人身、設備、電網、交通事故,有關責任人員除受到省電力公司行政處罰外,公司還將視情節嚴重情況進行內部經濟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並經“安規”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工作。具體經濟處罰如下:
(1)事故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人罰款15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800元;
(2)事故所在部門負責人罰款1500元;
(3)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罰款1200元;
(4)公司分管領導罰款1000元;
(5)公司其他領導、中層幹部、安監人員及其他人員的經濟處罰,比照公司上一年度公司安全獎勵金的發放方案,按同獎同罰的原則進行處罰。
4.3發生人身重傷及惡性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4.3.1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具體如下:
(1)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即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並處罰款1000元;
(2)對負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並視情節嚴重情況罰款1000元;
(3)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罰款500元,並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或不進行行政處罰;
(4)有關責任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並經“安規”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4.3.2工程分包單位發生因工重傷及以上事故,除扣罰單項工程全部安全保證金外,必須立即限期整改。
4.3.3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必須旁站並沒做旁站記錄的處罰本專業監理工程師500-1000元。
4.4輕傷事故的處罰:
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並處罰款300元,有關責任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並經“安規”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4.5對“三違”行為及違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處罰:
在本年度公司安監人員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如下各種情況之一累計3次以內的單位,該單位全體人員的安全獎勵金視情節嚴重情況每次扣減15%~20%;累計超過3次的,取消該單位全體人員的安全獎勵金。
(1)公司工作人員在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包括無安全帽)等安全違章行為。
(2)未按規定對公司和上級有關安全的文件組織學習和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落實的;
(3)有關安全報表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或報送不符合要求的;
(4)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學習或安全培訓及安全規程考試不合格的。
4.6對事故隱瞞不報的處罰:
凡發生任何性質的事故都應及時準確上報,發現有虛假或隱瞞事故情節的,一經查實,除責令補報外,還要撤銷獎勵,加重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的行政處分。
4.7事故責任者觸犯國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5、安全獎勵金的來源和使用
5.1公司對所屬各單位的安全違規或事故罰金一併作為基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
5.2公司從每年工資總額中列支50%作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其中40%上交公司財經部,另外10%由公司財務部設立公司基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並建帳,由質安部統一掌握使用。
5.3省公司或集團等上級下撥的安全獎勵金。
5.4安全獎勵金暫定“以支定收”的原則,以上正常渠道得到的安全獎勵金不足部分由公司另外劃撥。
6、附 則
6.1本制度未提到的有關事項,可參照公司有關文件或制度執行。本制度與國家法規或上級有關文件有牴觸的,按國家法規或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福建省宏閩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海南辦事處。
6.3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一、總則
1.1目的:為了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為了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1.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1.3原則: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1.4權責規定:部門主管經理為獎懲事由核實與操作的負責部門;行政人事為獎懲的終審部門,併為獎懲申訴的接口部門;董事為獎懲申訴的最終評判機構。
二、獎懲的原則
2.1獎懲的原則包括獎懲有據原則,獎懲及時原則,獎懲公開的原則和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等原則。
2.1.1獎懲有據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等;
2.1.2獎懲及時原則:為及時地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2.1.3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並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2.1.4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2.2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為員工應盡的責任,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後。
2.4為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為而填寫的表單為《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必須知達員工本人,簽字確認。對於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對員工獎懲採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行政人事部在查清事實後提出處罰建議,並與當事人溝通後雙方簽字確認,下達《(責任)過失單》;若當事人對處罰有所疑異,則由總辦作為終審部門,重新對處罰事項進行核實並提出終結意見。
三、獎勵的目的、方式和類型
3.1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3.2獎勵的方式分為行政獎勵、經濟獎勵。
3.3行政獎勵包括通報表揚。
3.4經濟獎勵包括獎金、獎品。
3.5公司特別貢獻獎包括榮譽及其他物質獎勵,由行政人事視具體情況確定獎勵內容。
3.6以上二種獎勵可分別實行,也可合併執行。
3.6.1評優年會中進行現場頒發獎金500元及獎狀;
3.6.2通報表揚當日發100-500元;
四、懲戒的目的、方式和類型
4.1懲戒的目的在於促使員工必須和應該達到並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和完成公司所安排的工作任務;懲前毖後,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4.2按照規定的標準(、崗位描述、工作目標、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4.2.1檢查員工遵守公司的`各項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的情況,一切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的行為構成違紀過失,填寫《(違紀)過失單》;
4.2.2考查員工(崗位描述)(崗位説明書等)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凡對本人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工作造成損失的情節視為責任過失,填寫《(責任)過失單》。
4.3懲戒的方式有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兩種。
4.4行政處分分為輕度違規發警告信、嚴重違紀(辭退)。 4.5經濟處罰即為罰款。
4.6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施行。
4.6.1(輕微)違紀行為,視情況嚴重情況給予10-50元不等的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需負賠償責任;
4.6.2警告處分,警告通報全公司,同時給予100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需負責賠償責任;
4.6.4嚴重違紀行為,予以開除,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通報全公司,並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具體獎懲內容
(一)工作態度和思想素質類
(二)任職能力和工作業績類
5.18獎懲結果的其它應用:
5.19.1獎懲結果將作為員工日常考核的參考數據之一,將與員工在公司的晉升調薪息息相關;
5.19.2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5.19.3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並處予降職或撤職處分,由人事部重新考核定崗;
5.20獎懲過程的其它注意事項:
5.20.1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由人事部負責,獎勵實施的辦理見《員工獎懲流程》。
5.20.2員工造成公司財物損壞和丟失的,由主管/經理責任人進行調查認定,根據具體的情況,酌情處理。
5.20.3員工被處罰時,根據其直接上級領導責任大小,給予直接上級連帶責任處罰。
六、獎勵的投訴和懲罰的申訴
6.1行政人事部在發佈獎勵通告後一週內接受全體員工的投訴;若發現獎勵當事人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時,將撤回相關獎勵,並按情節嚴重程度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6.2行政人事部需對投訴員工進行保密,若提供信息查實準確,可根據提供信息重要程度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若提供虛假信息,一經查實,按本制度的相關規定作誹謗處理。
6.3人事部在發佈懲罰通告前應與當事人確認,以簽字認可為準;若當事人對懲罰有異議,可提出申訴,由行政人事副經理派專人重新核實,重新確認懲罰事項;若當事人對重議後的懲罰仍有異議,可由人事部向董事提出申訴,以董事的最後判決為準。
6.4人事部將獎懲的相關文件歸檔,作為員工年終考核的證據之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嚴明工作紀律,做到獎懲分明,增強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公司員工的獎懲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總經辦是公司員工獎懲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員工獎懲工作進行監
督管理工作,並負責對有爭議的獎懲決定進行裁決。
第五條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員工獎懲工作的管理。
第六條 公司總經理對各類獎懲決定進行審批,並擁有最終裁決權。
第三章 獎勵管理
第七條 公司設立如下的獎勵種類:
1、通報表揚;
2、獎金獎勵;
3、提薪升級。
第八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報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發生,減少經濟損失有功的;
3、一貫忠於職守,工作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
5、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九條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質量優、效率高,不討價還價,任勞任怨,竭盡所能達成任務,全年無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3、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4、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蹟突出;
5、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6、為公司攬取大量營業額並創造了一定利潤的;
7、通過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對提高公司經濟、生產效益做出顯著貢獻的;
8、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公司經理辦公會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十條 員工有以下表現的給予提薪升級:
1、連續數次對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為公司採納,併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的;
2、積極做好本職工作,連續3年成績突出受到公司表彰的;
3、有其他突出貢獻,公司總經理認為該給予提薪升級的。
第十一條 獎勵的工作流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總經辦審核;
3、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
4、總經理審批;
5、總經辦實施、下發《獎懲通知單》(受獎當事人)並負責歸檔。
第四章 懲處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以下處分種類,視情節輕重使用:
1、警告;
2、通告批評(經濟處罰);
3、降薪降職;
4、辭退。
第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的,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3、因過失以至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礙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衞生工作的;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未按通知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
10、出入公司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公司區域而拒絕保安詢問檢查或管理人員查詢者;
11、破壞公司工作、生產場所環境衞生。
第十四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通告批評(經濟處罰):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的;
2、因疏忽導致公司辦公設備或物品材料不能正常工作或傷及他人的;
3、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的;
4、攜帶危險品進入公司的;
5、投機取巧,隱瞞矇蔽,謀取非分利益;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7、在工作時間內躺卧、睡覺屢教不改者。
第十五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降薪降職: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露公司祕密的;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的;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11、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第十六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司財物的;
2、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利用職務之便向客户索取錢物的;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的;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祕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失;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公司總經理、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等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户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不服從公司生產調度在外另謀職業的;
19、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重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公司內有傷風化行為的;
21、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教育仍屢教不改的;
22、公司調派工作時,無故拒絕接受的;
23、因行為不當,公司再無法對其信任的;
24、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的。
第十七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述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總經辦報公司總經理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九條 公司員工在發現他人有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總經辦和部門主管報告。
第二十條 對員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 員工所受處分有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後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訴,並以申訴後的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五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被辭退者除外)。
第二十六條 處分的工作流程:
1、員工舉報或部門提議;
2、總經辦組織調查;
3、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討論審批;
4、總經辦下發《獎懲通知單》(受處分當事人)並負責歸檔;
第二十七條 員工一年之內被警告處分達3次的,年終獎只發90%,3次以上給予警告處分的,公司將予以降薪降職;員工一年之內被通告批評(處罰金額)達2次的,年終獎只發60%,超過3次(含3次)的,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二十八條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受到通報批評,並給予相應經濟處罰時,其部門負責人應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也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1、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部門負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應負一定的領導責任,承擔責任的30%;
2、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部門負責人知情不予以制止,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承擔責任的60%。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總經辦負責制定、修訂,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1.0 目的
為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做到“獎懲分明,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2.0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3.0 職責
各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執行;人事行政部負責本制度的完善,並及時收集反饋意見。
4.0 內容
4.1 員工獎勵
4.1.1為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質量,特制定以下獎勵辦法。獎勵原則:“貢獻大小”、“獎勤罰懶”以及“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4.1.2獎勵的種類及方式:
①精神獎勵:指根據不同情況,公司對在工作上取得一定成績或作出一定貢獻的員工在精神方面予以鼓勵的一種方式。具體分以下幾種:
(1)通報表揚。
(2)大會表彰。
(3)頒發《榮譽證書》。
(4)記功(記功分: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②物質獎勵:
(1)記特等功(獎勵金額:200—1000元)。
(2)晉級(指對獲獎者在原工資或職務基礎上調升工資或職務)。
(3)嘉獎:指對符合條件的員工,除給予精神鼓勵外,還給予一定物質方面的 獎勵(金額:100—500元)。
4.1.3獎勵基金的來源及構成:
①公司各種經營創收按比例計算提獎勵作為基金。
②公司有償服務按比例計提作為獎勵基金。
③其他可列為獎勵基金的費用。
4.1.4獎勵權限:
①對部門主任以下人員的獎勵,由部門經理或管理處主任及保安隊長按照規定條件提議(填寫《員工獎勵申報表》並附事蹟材料,下同)。經管理處主任或部門經理核實,公司人事行政部審核,公司負責人批准,由所在部門或管理處協同人事行政部組織實施。
②對部門主任 (含)級以上人員的獎勵,由各部門經理提議,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核,公司負責人批准,由行政人事部組織實施。
4.1.5獎勵的條件:
①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按程序報批後,可給予記特等功、晉級或嘉獎:
(1)對改革企業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及對公司經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者。
(2)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公司聲譽並受到了商户高度讚揚者。
(3)保護商户及公司財務(價值在3000元及以上)免受重大損失或事蹟特別突 出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者。
(4)管理有方,在員工中具有較高威信並使本部門或本管理處工作業績突出者;
(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者。
(6)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為公司挽回損失及名譽者。
(7)尊老愛幼、見義勇為、拾金(物)不昧,品行優良者。
(8)年終評比獲優秀員工、優秀管理幹部稱號者。
(9)協助公安機關破獲重大案件者。
(10)預防機件故障或搶修工作提前完成並保證質量者。
(11)公司認為應該獎勵的其他情形。
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按程序報批後,可給予精神獎勵:
(1)服從公司(部門)安排,任勞任怨、顧全大局者。
(2)品行端正、作風正派、不搞小集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者。
(3)嚴格照章辦事,工作勤懇、積極主動、認真負責者。
(4)精打細算、厲行節約、不貪污腐化、維護公司形象聲譽有功者。
(5)為商户挽回較大財產損失(1500元以上),並受商户書面表揚者。
(6)工作效率高,辦事快速、不拖拉推諉者。
(7)眼光敏鋭,能及時判斷、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上報,協助解決 取得成效者。
(8)在本職工作中有創新意識,能創造性地完成本職工作並取得成效者。
(9)遵紀守法,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10)工作達到質量標準,無差錯、無庇漏、無投訴者。
(11)公司認為應該獎勵的其他情形。
4.1.6各部門一定要嚴格按照獎勵條件及權限實施各項獎勵,禁止按平均主義和假申報。否則,對部門負責人及推薦人予以相應處罰,嚴懲者予以降職、撤職或辭退。
4.2 員工處罰:為了規範員工行為,做到“獎罰分明,有法可依,公正嚴明”,特制定以下規定。
4.2.1員工過失處罰類別:
①“A類”過失處罰——罰款10—100元(以整數計,下同)。
②“B類”過失處罰——罰款50—500元(同上)。
③“C類”過失處罰——立即予以撤職、解約或辭退,且無任何經濟補償。
4.2.2處罰權限同獎勵權限。
4.2.3處罰的條件:
①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受到“A類”過失處罰(輕者予以通報批評,嚴重者將予以書面警告):
(1)未按規定着裝或不佩戴工作卡者。
(2)代(託)人打卡者。
(3)無故遲到、早退或未經部門經理或管理處主任批准而私自倒班者。
(4)工作時間扎堆聊天,高聲喧譁或出言污穢者。
(5)工作時間吃零食,打瞌睡、看小説、雜誌,聽收錄機以及做與工作無關的 事,情節較輕者。
(6)在公司禁煙區吸煙或亂扔果皮、紙屑、包裝廢棄物等者。
(7)怠慢商户或在與其打過招呼置之不理者。
(8)不按規定使用對講機及用語者。
(9)私自動用機電設備、消防器材尚未造成損失者。
(10)不遵守交接班制度,以及未做好交接班記錄者。
(11)未經批准擅自將公司物品借給他人使用者。
(12)私藏(拿)公司物品佔為已有者。
(13)破壞物業轄區內公共設施、設備、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以及損壞公司形 象的行為不予制止或知情不報者。
(14)上班時間在電腦上打遊戲或上與工作無關的網站。
(15)違反規定浪費、損壞、丟失公物者。
(16)違反公司其它規定,適用於“A類”過失處罰情況時。
②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受到“B類”過失處罰(嚴重者予以記過、降級、罰款處理):
(1)一個月受到兩次或一年內累計三次A類過失者。
(2)因工作失誤,工作質量、服務態度不佳引起客户的有效投訴。
(3)與公司內外各種檢查人員爭吵、狡辯、無理取鬧、干擾執行公務者。
(4)擅離職守2小時以上者,未對工作造成損失者。
(5)上班時間擅自離崗,串崗以及容留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崗位者。
(6)蓄意破壞、損壞、偷竊公物或商户物品者,或利用公物發泄工作不滿者。
(7)毀壞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損失照價賠償)。
(8)保安人員非當值時間穿保安制服或攜帶保安器材外出公司者。
(9)公司統一安排值班,不到崗或脱崗,以及上班打瞌睡、睡崗未造成嚴重後 果者。
(10)違反操作規程,情節較輕者。
(11)不接受公司處罰者(必須是合理、合適的處罰時)。
(12)未經批准,私自複印或向外傳播公司文件、資料者。
(13)違反公司其它規定,適用於“B類”過失處罰情況時。
③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受到“C類”過失處罰(立即予以撤職、解約或辭退,且無任何經濟補償):
(1)一個月受到兩次或一年內累計受到三次“B類”過失處罰者。
(2)月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七天者。
(3)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內部團結者。
(4)在公司內打架鬥毆、聚眾鬧事、消極怠工、玩忽職守,干擾公司正常工作 秩序者。
(5)散佈謠言、謾罵、恐嚇、中傷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有損公司形象者。
(6)發表與公司精神、會議決議以及文件等相違背言論,造成不良影響者。
(7)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頂撞、態度野蠻,不服從管理者。
(8)不服從公司人事安排、崗位調動者。
(9)直接或間接向第三者泄漏有關公司業務、財務、交易事務詳情或任何有關 公司之業務祕密者(即屬“祕密級”以上文件資料;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10)利用公司資源或利用工作時間幹私活。
(1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
(12)違反勞動合同者。
(13)惡意毀壞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損失由當事人賠償)。
(14)直接或間接收受任何與公司業務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機構之任何佣金、回 扣、商情(業務)偵察費、賞金、禮物或恩惠,不論是以金錢及其他方式 (情節嚴重者送交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起訴)。
(15)利用職務之便,搞自己的生意經營者。
(16)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17)仿效上級簽字,盜用公司印章以及塗改有關證明、工作記錄和搞假材料、假證明者。
(18)貪污受賄,向商户索取財物者。
(19)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適用於“C類”過失處罰情形時。
4.2.4過失處罰權限及執行程序:
①主任級(含)以上管理人員可簽發“A類”和“B類”過失單,經理級(含)以上管理人員可簽發以上三類過失單。
②過失單一式二聯,一聯交過失者本人,另一聯交人事行政部登記彙總(需本人簽名),處罰金由當事人直接交現金。
4.2.5過失單的簽發必須及時、準確、客觀、公正、公平。嚴禁公報私仇、誇大事實、濫籤濫罰,否則,當事人有權向公司職能部門上訴,一經核實,簽發人將受到相應處罰。
4.2.6本處罰規定適用於公司各級職員。
一、目地
1、為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權限及程序,形成良好的獎懲機制。獎: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懲:更好地規範約束員工的行為。
2、是公司各項規制度良好運行的保障體系。
3、是公司各項業務完成效果的評價體系。
4、是全員積極出謀劃策、開拓革新的激勵體系。
二、分類及適用範圍
1、行為規範類:適用於本公司、特殊崗位可以根據經營特色予以適當調整;(懲:約束全員行為)
2、管理操作類:適用於所有中高層管理人面以及具有管理職能的部公基層員工;(懲:保障各類管理制度運行)
3、經營效益類:適用於集團各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團體以及有特殊經營貢獻的個人;(獎:業績好或為企業發展有貢獻)
三、獎懲原則
1、獎懲有依據的原則:獎懲在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等。
2、獎懲及時的原則: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3、獎懲標準嚴格的原則: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幅度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
4、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並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5、獎懲公正的原則:防止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行政類:
行政獎懲:通報表揚、記小功、記大功。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記小過、記大過、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類:
經濟獎懲:獎金、獎品和旅遊度假、考察獎勵。經濟處罰:罰款等。
專項獎勵類:
專項獎勵指對員工在專項事件優異所進行的獎勵,包括年度優秀員工獎、年度優秀管理者獎、伯樂獎、金點子獎、開源節流和其他特別獎勵等。
累計獎懲:
懲罰:2次通報批評記為1次小過,2次小過記為1次大過,2次大過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獎勵:2次通報表揚記為1次小功,2次小功記為1次大功,2次大功公司一性獎勵500元。
功過相抵:
凡處分期間有立功表現的員工,公司將依照功過相抵的原則酌情予以撤銷處分的處理。一次通報表揚抵一次通報批評,一次記小功抵一次記小過,一次記大功抵一次記大過。
1、目的
為建立有功必獎,有過必究的激勵機制,鼓勵員工持續地創造性地實現工作目標,進一步端正工作態度,改進工作方法,不斷提高個人技能和工作效率,逐步增強公司的凝聚力、競爭力,促進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的提高。
2、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業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辦公室負責本制度的建立、修訂、獎懲意見的審核和執行的歸口管理。
3.2各部門和管理處負責人負責按照本制度規定對所屬員工進行日常檢查、考核,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4.2.2條款規定處罰的審批。
3.3分管領導負責分管部門4.2.3條款處罰的審批及獎勵的審核和4.2.4、4.2.5條款處罰的審核。
3.4總經理負責經濟獎勵及200元以上處罰的審批。
4、工作程序
4.1獎勵規定
4.1.1獎勵條件和獎勵方式
對下列先進事蹟的個人將視情況給予通報表揚,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加1~2分:
(1)拾金不昧,主動交公的;
(2)關心企業的發展,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的;
(3)其他值得全體員工學習的先進事蹟。
對下列先進事蹟的部門或個人給予50-200元的獎勵,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加2~5分:
(1)受到業主書面表揚的;
(2)在節能降耗、控制成本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過實施並取得一定成效的;
(3)為規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增加經營收入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取得成效的;
(4)工作盡職盡責,為保護公司財產或業主財產做出貢獻且受到公司或業主表彰的;
(5)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在當事業主(使用人)不理解而發生過激語言或行為時,仍能堅持原則,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的;
(2)對突發事件處置得當,有效地避免了重大安全、火災事故以及重大治安事件的;
(3)其他應受到獎勵的行為。
下列情況給予200——500元的獎勵,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加5~10分:
(1)見義勇為,同違法人員作堅決鬥爭,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並英勇負傷的;
(2)其他應受到獎勵的行為。
員工的經濟獎勵經相關領導批准後,由辦公室完善相關手續,一般情況於當月工資中兑現。
多次獲得以上獎勵的員工可獲得調薪調級的優先機會。
4.1.2獎勵執行程序
屬款規定的獎勵情況需在小區範圍內通報表揚的,由管理處負責人批准後執行,需在公司範圍內通報表揚的,應報辦公室按公司規定程序完善手續後執行。
屬款、款規定的獎勵情況由相關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報辦公室及分管領導審核並經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4.2處罰規定
4.2.1員工處罰經相關領導批准後,經濟處罰由辦公室於當月工資中扣除相應罰款,扣分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在當季績效考核時扣除相應分值。
4.2.2屬以下“輕微過失行為”的第一次處罰20元,第二次處罰30元,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扣2~5分。在本條款規定範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審核,填報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1)不符合《員工服務行為規範》要求的;
(2)工作時間或在工作區域內講粗話的;
(3)未經批准使用客用設施的;
(4)隨地吐痰,亂扔垃圾,不愛護環境衞生的;
(5)最後離開辦公場所未檢查並關閉電源、辦公設備等的;
(6)擅自標貼、塗改或搬移公物的;
(7)物業辦公區域、員工生活區域、設備房等物品亂擺放、環境衞生不合要求的;
(8)非工作時間着工作服在小區內活動時抽煙、進食、打鬧或着裝不規範的;
(9)工作時間吃零食、打瞌睡、聊天、看報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0)小區在崗值班人員在崗位上接聽或把玩手機的;
(11)各類工作日記、質量記錄等未及時填寫或填寫不實、不規範的;
(12)一般工作疏忽失誤,但未造成後果的。
(13)其他違規行為。
4.2.3屬以下“一般過失行為”的第一次處罰50元,第二次處罰100元,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扣5~10分。在本條款規定範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審核,當事部門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1)兩次犯有“輕微過失行為”的;
(2)受到1次員工或客户有效投訴的;
(3)同事之間在上班時間爭吵的(給予雙方處罰)或不遵守辦公環境規範管理要求的;
(4)工作計劃或領導交辦的事項未按時完成的;
(5)對相關職能工作及計劃檢查、督導不及時或不到位的;
(6)對公司的各項政策和指令不能及時貫徹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給予責任人處罰);
(7)未按時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資料、報表的;
(8)因組織不力、通知不明、準備不周致使會議、培訓、講座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的;
(9)不遵守會場紀律的;
(10)擅自攜帶家屬、小孩進入工作場所的;
(11)擅自帶領家屬於員工生活區域住宿的;
(12)違反公共區域禁煙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吸煙;
(13)在工作或生活區域發現聚眾賭博知情不報的;
(14)擅自換班、頂班、脱崗、竄崗的;
(15)上下班交接不清的;
(1)上班時間私自會客,影響工作;
(2)上班時間上網聊天、打遊戲或使用公司設備辦理私人事務或工作時間辦理私人事務的;
(16)當班時未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或可疑人員,使公司或業主蒙受損失的(給予當班值班人員及當值部門負責人處罰);
(17)工作敷衍了事未造成後果的;
(18)違反安全規定或擅自變更作業方法未造成後果的;
(19)對小區公共區域、辦公區域、員工生活區域、設備房等標識不明或無標識的;
(20)小區門崗值班人員未嚴格履行職責,對外來人員未嚴格詢問、登記或不主動向進出業主致意的;
(21)對小區各方面的監管不力,造成環境衞生、維修、裝修管理、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給予當事人及主管部門負責人處罰);
(22)無故不參加安排的培訓或會議;
(23)小區內有不規範的張貼通知、廣告或有散發傳單(如公司相關部門檢查發現前小區未作處理的給予管理處負責人處罰);
(24)小區張貼欄、看板等未及時更新的;
(25)不服從上級安排、頂撞上級或未經上級許可而從事其他工作;
(26)負責人對下屬疏於指導、監督不力,未盡領導職責的。
(27)其他違規行為。
4.2.4屬以下“重大過失行為”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200元處罰,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扣10~20分,或予以降薪、降職、調整崗位或重新試用、開除等,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條款規定範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及當事部門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1)兩次犯有“一般過失行為”的;
(2)受到2次員工或客户有效投訴;
(3)出現重要及重大情況不及時彙報、虛報或隱瞞不報的;
(4)管理不到位,致使本部門工作目標連續兩次不達標的;
(5)違反安全規定或擅自變更作業方法未造成後果的;
(6)非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生活區域賭博或圍觀賭博的;
(7)非公事原因上崗前飲酒的;
(8)散佈虛假或誹謗言論,影響本公司聲譽或客户、員工名譽的;
(10)在公司內挑撥、鬧事的;
(11)有意提供假情況、假資料或假報告,造成不良後果者的;
(12)工作敷衍了事造成後果的;
(13)弄虛作假欺騙上級的;
(14)向他人索要小費或私分酬勞的;
(15)危害、威脅、恐嚇公司員工或工作場合之任何人士的;
(16)泄露本公司機密,含泄露薪金、獎金或打聽他人薪金、獎金等的;
(17)在外另兼職按月領取報酬的。
(18)其他違規行為。
4.2.5屬以下“特大過失行為”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降薪、降職、調整崗位或重新試用、開除等,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條款規定範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及當事部門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1)毆打公司員工或相互鬥毆的;
(2)藏匿或盜竊本公司或本物業及他人物品的;
(3)對同事惡意辱罵或誣陷、提供偽證、製造事端的;
(4)毀壞、塗改企業重要文件的;
(5)故意泄露企業商業機密,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的;
(6)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7)盜用或偽造公司印章的;
(8)利用企業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企業名譽受損害的;
(9)行為不良、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企業內部造成惡劣影響的;
(10)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生活區域賭博;
(11)以行為或語言調戲侮辱他(她)人的;
(12)因失職或違反安全規定、操作規程,使公司、客户以及同事受到經濟、財產、聲譽、生命的危害或重大損失的;
(13)其它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4.2.6其它
(1)違規行為未列入上述各類的,公司有權根據情節確定其過失性質並予以相關處理。
(2)員工違規行為較嚴重的,公司除按照上述標準予以處罰外,可根據其情節予以降職、降級,直至調換工作崗位或開除。
(3)公司有權對《獎懲制度》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修訂。
4.3申訴程序:
員工對處理有不滿之處,有權以書面形式向直屬上級申訴,受理申訴的直接上級領導或部門須於3天內予以回覆。如對裁定仍不滿意,在3天以內可再向上一級或本公司辦公室申訴,受理人須於5天內予以回覆。
管理者打擊報復下屬員工的,員工可直接越級向公司總經理申訴,同時,總經理也可指派專人直接越級到最基層調查瞭解、收集員工反映的打擊報復的問題和證據,如查實有打擊報復的行為,相關責任人將按照“重大過失行為”進行處罰。
5、記錄
5.1《獎(懲)通知書》
5.2《員工申訴受理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