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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獎罰的規章制度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96W

公司獎罰的規章制度多篇

公司獎罰的規章制度 篇一

隨着公司的不斷髮展,需要每位員工有更強的責任感和凝聚力。個人的付出與收穫跟公司的命運息息相關,惟有管理才能出效益,為開創新局面特定如下制度,望大家遵守。

一、獎勵制度:

1、工齡獎:在本公司食堂連續工作滿一年者,報銷第二年的健康證費用。

2、滿勤獎:員工當月上班出滿勤無遲到、早退、請假、擅自離崗、曠工等行為,當月上班出滿勤無遲到、早退、請假、擅自離崗、曠工等行為,當月獎勵15元,在發放當月工資時發放。

3、帶薪假日:每位食堂員工每月允許有兩個下午帶薪休息日(須完成中午開餐後的工作)由班組長同意,主管批准:但不具有滿勤獎獲獎資格。(每天不得超二人)

4、優秀獎:對食堂各項工作積極主動,愛崗敬業,表現優秀者,公司經予100-200元獎金,每季度評審一次,年終發放。

5、特別獎:對公司的業務、管理技術、廚房內部存在的問題等提供建議性的改善意見,有助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經營業績這意見或建議,用書面形式提交公司,經公司分別研計評審後,(包括如下內容)

A舉報某領導處事不公正,內部人員問題,收受禮品、回扣;員工假公濟私,私帶公司物品、破壞公物等破壞公物等破壞行業。(公司經予保密)

B對廚房運作過程、作業方法或等程序,提出改進方法、有助降低成本、減化作業、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實行的。

C對公司組織機構提出調整意見,能精簡機構或強化組織功能效益者。

D對於公司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提出具體改進建議或方案,具有重大價值可增進收益者。

E對於公司未來經營發展提出具體研究報告,或提供有效業務信息;有參考價值可以採納的。

6、表現優秀、有一定工作經驗的員工,可以自我推薦,經公司核准培訓合格後經予調整新的工作崗位。具有高度責任感和愛崗敬業精神,有管理經驗和管理能力的,可培訓晉升為管理人員。

二、懲罰制度(每分1元)

遲到、早退:

A、遲到、早退時間5分鐘以下者,第一次警告,當月再發現每次扣罰5分。

B、時間在5分鐘以上15公鍾以下者,每次扣罰5分。

C、時間在15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者,每次扣罰10分。

D、時間在30分鐘以上,60分鐘以下者,每次扣罰20分。

E、時間在60分鐘以上者,按情節輕重扣罰25-40分。

2、請假:廚房員工請假時間在一天之內,由食堂主管或人事管理人員批准,報公司備案;一天以上應報公司批准,請事假應提前一天報批。

3、曠工:未請假或未經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曠工論處,曠工一天扣罰三天工資。當月累計曠工達三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4、離職:廚房員工離職應提前15天用書面形式向本公司食堂主管提出,由食堂主管報請公司經理批准,公司在15天內給予批覆結算工資,在此期間擅自離崗,按曠工處罰。

5、員工未經批准擅自無故離開工作崗位,參照第一條給予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照價賠償,按損失程度給予扣罰20-30分,並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扣罰30-50分,並給予記過處分;造成誤餐等重大事故的給予扣罰100分,並給予記大過處分。

6、爐灶等設施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非有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爐灶等設施;廚師等有關人員應嚴格按操作程序使用爐灶等設施,下班前應對有關設備進行全面清潔,並檢查水、電、煤氣的閥門是否關好;定期對有關設備進行檢查保養,違者每項給予30分以下處罰;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20-50分處罰,並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7、廚房工作人員應遵守廚房員工獎罰制度,上班時應注意儀容儀表,不能穿拖鞋、高跟鞋、不塗脂抹粉,男工不留長髮;應穿整潔制服、膠鞋或其他平底鞋、戴好口罩、手套。違者每項每次扣罰5-30分。

公司獎罰的規章制度 篇二

一、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對分管部門正常工作未進行指導、監督造成無序工作後果,一次罰款50元—200元。

二、主管生產領導因管理不善,影響生產任務完成,罰管理不善者500元;造成重大問題報董事會研究處理。

三、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對公司員工及管理人員反映直接影響公司的消防、安全、生產、質量、聲譽等各類突出事件的問題,不及時組織指揮解決或解決不了又不上報研究解決方法屬工作瀆職,造成後果根據損失部分罰款20%以上。

四、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及副主任,經公司領導檢查對照職責確認,對本單位工作不履行職責,工作消極瀆職,完不成日常工作和公司佈置的中心工作的;不服從總經理、副總經理分管的工作安排一次性罰款50元,當月發生二次以上取消職務補貼,責成書寫檢查;對員工反映危害公司安全和危害經濟損失的行為隱患不勸阻,不制止,不彙報,不組織,不服從指揮解決的各類突出事件,造成後果的根據損失大小給予10%以上處罰。

五、專職質檢員、統計員在生產過程中精心工作檢出或發現批質量事故並未出廠前整改完善者一次獎勵100—1000元,如不負責瀆職者罰款100—1000元,二次以上調離工作崗位。

六、全年完成任務好的除年終獎金外,無事故的各層管理者在中心工作突出,安全預防突出,生產質量突發事故處理及時,未造成損失,維護公司名譽可獎勵200—2000元。

公司獎罰的規章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根據國家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深圳市政府有關的勞動法規和政策,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2條(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公司所有正式員工。

第二章責任與權限

第3條(責任與權限)

3-1對在公司生產經營工作中做出特殊貢獻的員工給予榮譽稱號鼓勵和物質獎勵;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勞動紀律及在生產、經營工作中給公司造成損失和侵害公司利益的員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3-2此規則的解釋權歸行政及人力資源部。

第三章運營程序

第4條(獎勵)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榮譽稱號鼓勵和獎金獎勵。

4-1在完成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提高產品產量、質量,拓展銷售渠道,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生產工藝技術水平等方面,有特殊貢獻的或發明創造取得顯著成績的。

4-2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通過技術革新在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公司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

4-3保護公司財產,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損失的。

4-4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和治安環境,勇於向破壞行為作鬥爭,有顯著功績的。

4-5因其它特殊貢獻應當給予獎勵的。

榮譽稱號和獎金分為以下三等:

等級獎金額

一等1500元-3000元

二等800元-1500元

三等300元-800元

4-6對有特殊貢獻的集體也可以採用集體獎勵的辦法。例如採用集體記功的形式予以獎勵

4-7有特殊貢獻的也可在給獎金的同時輔之以晉級獎勵。

4-8獎勵人員由所在部門申報書面材料,對可以直接計算出經濟效益的,給予榮譽稱號和獎金,提獎額應與創造的效益額掛鈎,各部門申報的材料交人事部核准,由人事部提出意見,報總經理批准。

第5條(處罰)

對有違紀行為的員工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辭退。

第6條(處罰細則)

6-1工作責任心不強或違反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造成產品降級、報廢、返工或設備損壞事故的,視其一次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按以下規定給予處分(一次損失金額較小但一個月內多次發生的可以合併計算)。

直接損失價值處分種類

100元-500元書面警告

500元-1000元書面嚴重警告

1000元以上解除勞動合同

6-2工作嚴重失職或違章辦事,在公司物資供應、產品銷售活動中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其在事故中所應承擔責任的大小,責令其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並根據其損失金額按以下規定給予處分:

損失金額處分種類

100元-1000元書面警告

1000元-2000元書面嚴重警告

2000元以上解除勞動合同

6-3不服從公司的正常工作調動,公司下達調動通知後過期二天本人拒不到崗的予以書面嚴重警告。書面嚴重警告後無悔改表現三天內仍不到崗的予以辭退。

6-4員工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由人事部或主管級以上人員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1)不按規定佩戴勞動安全防護用品者,罰款50元。

2)在上班時間睡覺者,罰款50元。

3)上班時間看與業務無關的書籍、報刊、雜誌、影碟者,罰款50元。

4)在非吸煙區內吸煙者,罰款50元。

第7條(處分)

違紀人員由所在部門(涉及治安管理的由保安部門)向人事部申報書面材料提出意見,經人事部研究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8條員工受獎勵或處分的有關材料由人事部整理裝入員工人事檔案,作為考核員工的依據。

公司獎罰的規章制度 篇四

一、獎勵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員工積極向上的氛圍,激勵企業員工不斷提高自己,表彰和獎勵優秀員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獎勵對象 公司在冊全體員工

第三條 獎勵條件和程序

(一)勤工獎:

對於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當給予勤工獎

(a)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節約財資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成績的。

(b)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c)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和員工利益免受損失的。

(d)長期遵守紀律,有帶動性作用的。

(e)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捨己為人,事蹟突出的。

(f)連續三個月績效考核為優秀的員工。獎勵程序:

1、由其直接上級提出,並寫出申請報告;

2、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人事部核實;

3、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副總經理審核;

4、由總經理批准。

獎勵標準:

勤工獎名額按季度每個部門設一名,由各管理中心季度績效考核為優秀、分數最高的員工獲得。勤工獎每季度評審一次,與季度績效考核同步進行。

獲得勤工獎的員工,其基本工資晉升一級。

(二)年終評獎

每年度年終,評定出部分年度優秀員工獎,進行公開表彰和獎勵,年度優秀員工由四個季度考核累計分數最高的前三名員工獲得。獲得年度優秀員工獎的員工,其基本工資先晉升一個檔次再晉升一個級別。

(三)行政獎勵

(1)獎勵辦法:嘉獎、記小功、記大功、晉升。

(2)獎勵標準:嘉獎三次等於記一小功,記小功三次等於記一大功,記大功三次給予職務晉升。

記小功一次,基本工資晉升一級;記大功一次,基本工資晉升兩級;記大功三次,給予職務晉升,其基本工資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再定檔定級。

(3)獎勵程序:獎勵由主管領導依據事實提出申請報告,所屬管理中心副總經理根據上報資料經查實後簽署意見,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副總經理複核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批准後,交人事部存檔,人事部將批准報告傳遞一份給財務部,作為工資發放依據。

(4)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酌情給予嘉獎,記小功,記大功的獎勵:

①對改善公司管理,提高業務水平有重大貢獻者。

②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創造優良成績者。

③在對外接待中,為公司樹立良好形象,提高公司知名度,成績顯著者。

④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⑤為保護公司財產和顧客生命安全,見義勇為者。

⑥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約成本有顯著成效者。

⑦其它為公司經營與發展作出貢獻的行為。

二、問 責 制

第一條 問責原則:為進一步增強公司各中心、各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劃分,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與職權相適應,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把履責和問責結合起來,做到有功有績必獎,失職瀆職必究、必罰,以此樹立良性的責任導向。通過問責,真正建立起較為科學、完備的崗責體系,把公司強化執行力建設工作落到實處,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法,促進公司持續穩定發展。

第二條 問責範圍

公司所有決策、管理和生產活動。

第三條 問責對象 公司全體在冊員工。

第四條問責措施

一、管理問責措施: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當月績效考核不能評為優秀:

(一)、企業管理中心

1、司機無故擅離崗位,或不按車隊長派遣的時間出車和回車,或出車遲到影響用車人辦事一次以上的;

2、司機在出車前未例行檢查車況,導致車輛不能按時出車和正常試用,影響用車人辦事一次以上的;

3、司機在駕車時無特殊情況接聽電話達三次以上,或在特殊情況下接聽電話時間超過兩分鐘達2次以上;

4、司機出車後,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既不在第一時間通知車輛管理員,又不説明原因達二次以上的;

5、司機在出車過程中或回車後,未按規定停車,使車輛持續處於危險境地達2次以上的;

6、小車班班長在明知司機身體不適、飲酒、嚴重疲勞的情況下仍安排司機出車達兩次以上的;

7、檔案管理員未按規定整理各類檔案資料,導致檔案資料管理混亂,無法在第一時間找出檔案資料的二次以上的;

8、固定資產管理責任人未按公司規定配合財務部門每半年進行一次固定資產清點和每月進行一次低值易耗品清點,導致公司固定資產管理混亂的,賬物以及存放地點不相符一次以上的;

9、職工食堂管理混亂,當月員工用餐滿意度調查低於85分的;

10、招聘負責人對應聘人員資料和證件審查不嚴,導致持虛假證的不符合要求人員進入公司達1人以上;

11、炊事員製作飯菜不注意衞生,被發現飯菜中有不衞生雜物2次以上的;

12、績效考核負責人和專員在績效考核過程中,發現有不公正或弄虛作假行為一次以上的。

13、內刊編輯工作粗心,導致當期內刊出現文字性錯誤二處以上或圖片錯誤一次以上的;

14、印章管理混亂,未經批准就蓋章或審批手續不到位就蓋章兩次以上。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月績效考核不能評為優良以上等級。

(一)、企業管理中心

1、司機違章駕駛,危及用車人員安全一次以上的;

2、司機酒後駕駛一次以上的;

3、司機無故擅離崗位,或不按車隊長派遣的時間出車和回車,或出車遲到影響用車人辦事二次以上的;

4、司機在出車前未例行檢查車況,導致車輛不能按時出車和正常使用,影響用車人辦事二次以上的;

5、司機在駕車時無特殊情況接聽電話達五次以上,或在特殊情況下接聽電話時間超過兩分鐘達五次以上;

6、司機出車後,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既不在第一時間通知車輛管理員,又不説明原因達三次以上的;

7、司機在出車過程中或回車後,未按規定停車,使車輛持續處於危險境地達三次以上的;

8、小車班班長在明知司機身體不適、飲酒、嚴重疲勞的情況下仍安排司機出車達三次以上的;

9、檔案管理員未按規定整理各類檔案資料,導致檔案資料管理混亂,無法在第一時間找出檔案資料的三次以上;

10、檔案管理員粗心大意造成非重要資料資料遺失的一次以上的;

11、固定資產管理責任人未按公司規定配合財務部門每半年進行一次固定資產清點和每月進行一次低值易耗品清點,導致公司固定資產管理混亂的,賬物以及存放地點不相符二次以上的;

12、固定資產管理負責人粗心大意,造成資產遺失數額較小一次以上的‘

13、職工食堂管理混亂,當月員工用餐滿意度調查低於75分的;

14、招聘負責人對應聘人員資料和證件審查不嚴,導致持虛假證的不符合要求人員進入公司達二人以上;

15、炊事員製作飯菜不注意衞生,被發現飯菜中有不衞生雜物三次以上的;

16、績效考核負責人和專員在績效考核過程中,發現有不公正或弄虛作假行為二次以上的。

17、內刊編輯工作粗心大意,導致當期內刊出現文字性錯誤三處以上或圖片錯誤二次以上的;

18、印章管理混亂,未經批准就蓋章或審批手續不到位就蓋章三次以上。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月績效考核不能評為合格以上等級。

(一)、企業管理中心

1、司機違章駕駛,危及用車人員安全三次以上的;

2、司機酒後駕駛二次以上的;

3、司機無故擅離崗位,或不按車隊長派遣的時間出車和回車,或出車遲到影響用車人辦事五次以上的;

4、司機在出車前未例行檢查車況,導致車輛不能按時出車和正常使用,影響用車人辦事五次以上的;

5、司機在駕車時無特殊情況接聽電話達八次以上,或在特殊情況下接聽電話時間超過兩分鐘達八次以上;

6、司機出車後,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既不在第一時間通知車輛管理員,又不説明原因達五次以上的;

7、司機在出車過程中或回車後,未按規定停車,使車輛持續處於危險境地達五次以上的;

8、小車班班長在明知司機身體不適、飲酒、嚴重疲勞的情況下仍安排司機出車達五次以上,嚴重威脅司乘人員人生安全的;

9、檔案管理員未按規定整理各類檔案資料,導致檔案資料管理混亂,無法在第一時間找出檔案資料的五次以上;

10、檔案管理員粗心大意造成非重要資料資料遺失三次以上,或者遺失重要資料一次以上的;

11、固定資產管理責任人未按公司規定配合財務部門每半年進行一次固定資產清點和每月進行一次低值易耗品清點,導致公司固定資產管理混亂的`,賬物以及存放地點不相符三次以上的;

12、固定資產管理負責人粗心大意,造成資產遺失數額較小三次以上,或者遺失較大數額資產一次以上;

13、職工食堂管理混亂,當月員工用餐滿意度調查低於60分的;

14、招聘負責人對應聘人員資料和證件審查不嚴,導致持虛假證的不符合要求人員進入公司達三人以上;

15、炊事員製作飯菜不注意衞生,被發現飯菜中有不衞生雜物五次以上的;

16、績效考核負責人和專員在績效考核過程中,發現有不公正或弄虛作假行為三次以上的。

17、內刊編輯工作粗心,導致當期內刊出現文字性錯誤五處以上或圖片錯誤三次以上的;

18、違規使用印章,給公司造成較小損失或糾紛。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企業管理中心

1、司機違章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給車輛和司乘人員造成損害的;

2、司機酒後駕駛三次以上或醉酒駕駛的;

3、司機在出車過程中或回車後,未按規定停車,使車輛持續處於危險境地造成車輛重大損失的;

4、小車班班長在明知司機身體不適、飲酒、嚴重疲勞的情況下仍安排司機出車發生事故造成司乘人員人生傷害或車輛損害的;

6、檔案管理員粗心大意造成公司核心資料或涉及公司商業祕密的保密資料遺失的;

7、固定資產管理負責人粗心大意,遺失重大資產或者違規處理公司電腦、設備給公司造成公司核心資料或涉及公司商業祕密的資料外傳等重大影響和損害的;

8、職工食堂管理混亂不衞生,發生員工集體食物中毒等嚴重食品衞生事件的;

10、招聘負責人對應聘人員資料和證件審查不嚴,導致持虛假證的不符合要求人員進入公司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11、績效考核負責人和專員在績效考核過程中,發現有串通被考核部門和被考核人員弄虛作假的;

12、內刊編輯工作粗心,導致當期內刊出現嚴重原則和方向性錯誤,給公司造成較壞影響的。

13、違規使用印章,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或糾紛。

三、一般性問責措施(全公司通用)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當月績效考核不能評為優秀:

1、工作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離崗外出的一次以上;

2、不按規定請、銷假者達一次以上

3、一個月內無故上班遲到或者早退一次以上;

4、上班時間內發現打牌賭博、玩遊戲的一次以上;

5、工作態度差,上班時間到其他部門串崗影響其他同事正常工作一次以上;

6、故意浪費或損壞公司財物的;

7、不注重儀表易容和話語文明影響公司形象二次以上;

8、會議遲到2次以上或者無故缺席一次以上;

9、工作責任心差,發生問題相互推諉責任一次以上;

10、通訊工具不通暢,導致無法及時聯繫二次以上;

11、利用職務便利要求業務單位吃請;

12、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漏公司一般性商業祕密一次以上。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當月績效考核不能評為優良以上等級:

1、工作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離崗外出三次以上;

2、不按規定請、銷假者達三次以上

3、一個月內無故上班遲到或者早退三次或曠工一天以上;

4、上班時間內發現打牌賭博、玩遊戲三次以上;

5、工作態度差,上班時間到其他部門串崗影響其他同事正常工作三次以上;

6、故意浪費或損壞公司財物的,造成較小損失的;

7、不注重儀表儀容和話語文明影響公司形象三次以上;

8、會議遲到三次以上或者無故缺席二次以上;

9、工作責任心差,發生問題相互推諉責任二次以上;

10、通訊工具不通暢,無法及時聯繫導致不能及時安排工作達二次以上;

11、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業務單位財物500元以下;

12、因玩忽職守、督導不力或業務疏忽導致3000元以上損失的;

13、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漏公司一般性商業祕密二次以上。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不能評為合格以上等級:

1、上級包庇下屬在辦公秩序方面或績效考核過程中舞弊,或弄虛作假的;

2、因玩忽職守、督導不力或業務疏忽導致5000元以上損失的;

3、通訊工具不通暢導致無法聯繫,不能及時安排工作影響公司利益較大的;

4、故意泄漏公司商業祕密的;

5、損壞或遺失公司重大物品、設備的;

6、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物或收受業務單位財物500元以上的;

7、瞞報、遲報一般突發事件的;

8、一個月內遲到早退達五次以上者,或者無故曠工累計達兩天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盜竊公司財物,挪用公款;

2、屢次觸犯公司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公司權益;

3、泄露公司商業祕密,致使公司遭受較大損失;

4、煽動他人不服從管理規定或怠工;

5、以權謀私、利用職權侵佔公司財物或收受業務單位財物2000元以上,或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給公司造成較壞影響和一定損失;

6、偽造、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

7、擅離職守,致使公司蒙受損失;

8、一個季度內連續三次月度考核不合格或全年月度績效考核不合格超過4次;

9、瞞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

10、未經公司同意,在其他單位兼職損害公司利益;

11、通訊不通暢導致無法聯繫,影響公司重大利益;

12、一個月內無故遲到早退10次以上或曠工累計達3天以上;

13、因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條 以上問責事由中,發生重大經濟損失,或導致嚴重後果的,或者造成公司重大決策失誤的,本中心或者項目指揮部所有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問責程序

1、員工違紀後,由所在管理中心依據具體違紀事項和制度,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報人力資源中心;

2、人力資源中心審核後,報公司董事會研究後決定;

3、董事會決定具體處罰意見後,由總經辦下發執行;

4、處罰記入員工檔案,並予公告。

第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董事會,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獎罰的規章制度 篇五

一.獎勵

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員工,按不同事蹟予以獎勵。獎勵分為表揚、嘉獎、立功、授予個人或集體榮譽稱號、晉級和給與物質獎勵。

1.對改善俱樂部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生產)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3.嚴格開支,愛護公物,節約費用顯著成績者;

4.服務態度好,為俱樂部獲得榮譽者;

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準確採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者;

6.技術革新、改革經營方式有成效者;

7.為保護國家與公司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見義勇為者;

8.講文明、樹新風、做好事、維護安定團結、敢於同不良傾向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者;

9.拾金(物)不昧者;

10.努力學習業務知識,成績優異者。

財務考勤管理制度

1、員工請事假以(時薪請假時間)扣除。

2、員工請病假以半天底薪扣除,並須持有醫院證明,否則按一天底薪扣除。

3、上班與例會遲到或早退1分鐘至5分鐘,按5元扣除。

4、上班與例會遲到或早退5分鐘至10分鐘,按10元扣除。

5、上班與例會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上按20元扣除。

6、上班與例會無故曠工按兩天底薪扣除。

如在一年之內滿勤,公司將給予50元獎勵

二.處分

對違紀員工按其錯誤性質、情節、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態度,給予必要的處分。處分分為經濟處罰(罰款、賠償、扣發獎金)和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薪、開除等)。

1.對有下列過失之一者,給予批評、警告、罰款等處分。

(1)儀容不整,上班不穿工作服、不按要求配戴工牌;

(2)遲到早退;

(3)託人或代人打考勤卡;

(4)工作時間擅自離崗位、閒逛、吃零食、幹私活、睡覺;

(5)工作時間打私人電話或電話閒談;

(6)工作時間收聽(看)收音機、錄音機、電視機或與工作無關的書籍;

(7)在職工食堂以外的俱樂部場所用膳;

(8)未鍛鍊就在公司沖涼者;

(9)下班後無故在俱樂部內逗留、住宿;

(10)在俱樂部內高聲喧譁、影響秩序;

(11)責任心不強,工作出小差錯,對營業有所影響;

(12)對客人不夠禮貌,接待不夠熱情;

(13)不講衞生。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等;

(14)向會員索取錢物;

2.對有下列過失之一者,給予記過、留職察看或開除處分等,同時做罰款處理,觸犯法律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服務態度差,受到會員投訴;

(2)酗酒、賭博、打架鬥毆;

(3)偷竊俱樂部或會員的錢物;

(4)嚴重損壞或損耗公物或會員的物品;

(5)連續曠工3天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3次

(6)私自配製俱樂部的鑰匙;

(7)不接受俱樂部規定的檢查

(8)不服從分配;

(9)頂撞領導或人事、行政管理人員;

(10)違反俱樂部的保密規定;

(11)非工作需要單獨與客人接觸;

(12)偷看或偷走會員遺留的書刊和物品等;

(13)搬弄是非,影響團結和聲譽;

3.凡犯有下列過失之一者,作辭退或開除處分,同時做罰款處理,觸犯法律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

(2)工作嚴重失職,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後果;

(3)惡意破壞公物或會員物品;

(4)道德敗壞等;

(5)經常違反俱樂部規定,屢教不改;

(6)服務態度惡劣,與會員爭吵;

(7)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俱樂部和社會秩序;

(8)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分的。

公司獎罰的規章制度 篇六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鼓勵先進,懲罰“三違”,公司制定獎罰條款如下:

一、獎勵:

1、凡創雙標、單標的項目,都必須是目標管理內工程項目,其建築面積在2500M2以上,建築結構層次不限。

2、確定創標項目,發包與承包雙方必須簽訂創標獎罰政策,合同一式三份。

3、創標項目確定後,分級上報主管部門,有分級主管部門分期到現場驗收考核,一般分基礎設施初建階段、主體工程驗收階段、拆架子前期階段,有施工單位向分級主管部門報告聯繫驗收考核。

4、獎貼金兑現,憑主管驗收部門發證為依據(文件)由總公司年終表彰大會上兑現,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施工過程中分期預付合同規定的部分金額。

5、在市級以上大檢查中被通報表揚的工程項目,獎勵2000元。

6、獎貼金分配方法,合同上確定的金額極大部份是補貼施工單位增設現場設施的,也可以從獎額中抽出一部分獎給施工現場有關管理人員,以鼓勵大家創標的積極性,獎額有項目承包者自行決定。

7、獎貼金由公司負責兑現,公司、辦事處預付。

8、對創標的施工單位,在今後業務分配上建議從優。

9、公司組織質安大檢查中的獎罰,由檢查組臨時決定。

10、合同創標,經主管部門驗評不達標的工程項目,按合同規定處罰條款處罰,有發包方負責收取,此款全部上交總公司,年終清交匯算時結清,同時對承包者將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

二、處罰:

1、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工地其項目經理給予行政上降級及在一年內給予少分業務或不給業務的處分,情節惡劣清退,經濟處罰依據籤具的《工程項目承包合同》和籤具的工程管理目標責任承諾的有關條款處理。

2、在省級大檢查中被通報批評者罰現金10000元,在市級大檢查中被通報批評者罰現金5000元,在總公司例行的大檢查中按《標準》打分不滿75分者罰,缺一分罰100元。

3、安全職能部門出具的整改單,必須按規定日期整改好,然後回執報出具部門複查驗收,若不送回執又不如整改者處50元-200元的罰款(獎罰款由安全部門開收付憑證,收付款由財務科負責辦理)。

公司獎罰的規章制度 篇七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辦法

第五條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六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採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蹟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有以上表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局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局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第十條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警告;

2、記過;

3、降級;

4、辭退;

第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衞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衞或管理人員查詢;

11、破壞環境衞生。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在禁煙區吸煙者;

7、投機取巧,隱瞞矇蔽,謀取非分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卧、睡覺者。

10、塗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祕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行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露公司祕密,把公司客户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廠區範圍內賭博;

21、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3、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第十六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八條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九條監察部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二十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二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後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覆之,並以申覆後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三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人事課制定,經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