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請假條(精選多篇)

欄目: 請假條 / 發佈於: / 人氣:5.28K

第一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請假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請假條(精選多篇)

姓名

職務

(更多請搜索)累計參加工作時間

工齡

已休假

天數

病假天數

高温休假天數

事假天數

上次休

假情況

按規定可享受的休假時間:天。

實際休假情況:

集中休假:年月日—— 年月日

分散休假:年月日—— 年月日

本次休

假情況

按規定可享受的休假時間:天。

申請休假情況:

集中休假:年月日—— 年月日

分散休假:年月日—— 年月日

股(室)負責人意見

分管領導意見

單位負責人意見

注: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篇:關於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川人社發〔2014〕28號

關於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

省級各部門: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514號令)和原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頒佈後,原省人事廳、省直機關工委印發了《關於做好省級機關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川人發〔2014〕52號),省級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切實保障了職工享受休假的合法權益。近期,一些部門和單位詢問執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有關問題,有的單位在具體執行中也不盡一致。為了進一步規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國家和省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不計

二、工作人員參加有組織的休假活動的天數,計算為本人當年已休年休假天數。當年已休年休假後再參加有組織的休假活動,如已休年休假天數和參加活動天數的總和超過本人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其超過天數相應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數。

三、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安置的人員、新調入人員及有工作經歷的公招人員,由單位根據原工作單位出具的本人休假情況證明,按規定安排年休假。

四、當年退休的工作人員,單位應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確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的,按照工作人員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以工作人員上年度日工資收入計算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具體折算辦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當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數。

五、當年死亡的工作人員,按工作人員生前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以上年度日工資收入計算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六、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發放,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即按照本人應休未休當年日工資收入的200%一次性支付。

七、帶薪年休假制度由各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員年休假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按規定休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每年初,各單位根據工作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的

本人意願,統籌制定並公佈本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安排計劃,由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監督執行。每年十月份,各單位要對本單位前三季度年休假安排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彙總和檢查,並對尚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在第四季度作出休假安排,並督促其休假。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機關 事業 年休假 通知

關單位。

抄送:各市(州)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中央在川有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2014年5月26日印發

第三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人事部令

(第9號)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已經人事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

(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 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支付;屬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篇: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安監總廳人事〔2014〕61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各直屬事業單位: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以下簡稱《條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現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辦法按照《條例》規定執行;未休年休假人員工資報酬支付辦法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二、根據《實施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的,每應休未休1天,按本人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實際補發年休假工資時按200%計算,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其他假期未休的,不在年休假工資支付範圍。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等項目之和,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事業單位不含根據單位內部核算辦法發放的獎金。因調整工資等原因補發上一年度的增資額應計入上一年度,並按上年度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給予補發。

未休年休假應支付工資計算公式為:當年全年工資收入之和÷261×2×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

四、調入人員當年起薪的,且調入後因工作需要當年也未休年休假的,憑原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當年未休年休假證明,比照調入單位同類人員計算應支付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資。

五、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各單位在支付職工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應在本單位公示。

六、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的下屬企業,其職工帶薪年休假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培訓司負責解釋。

附件: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2.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支付;屬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關於認真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贛府廳字[2014]117號)

關於認真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和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精神,認真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籌安排,抓好落實。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關心職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落實社會福利制度的重要體現。職工休假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各單位要結合實際,統籌安排,制定出本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要建立健全本單位事假、病假、考勤和工作崗位設置a、b角制度,處理好工休關係,保證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二、領導帶頭,自覺貫徹。各地、各部門領導要提高思想認識,從切實落實制度、關心羣眾生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督促落實本單位職工的休假制度。領導要增強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覺性,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

三、嚴格審批,明確責任。各設區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報上級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省政府各單位部門班子成員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單位主要領導

簽署意見。設區市所轄範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安排休假的審批權限,由設區市制定。

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無法休年休假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5%。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批准不能休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難以安排補休的,應按規定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報酬的支付審批按工資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內一次性審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補。

四、認真組織,加強監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各部門、各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切實擔負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制度進行監督檢查的責任,除嚴格審批年休假報酬外,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單位,要發出書面整改通知,限其在3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嚴格按照規定對單位相關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列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其他事業單位的,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自整改期限滿後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各機關事業單位在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事行政部門反映。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