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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盲的選舉權現狀

欄目: 實習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72W

第一篇:有關文盲的選舉權現狀

有關文盲的選舉權現狀

有關文盲的現代含義,聯合國作了最新的定義:第一類是不能讀書識字的人,這是傳統意義上的老文盲,是目前掃盲工作的主要對象;第二類是不能識別現代社會符號的人;第三類是不能使用計算機進行學習,交流和管理的人。後兩類是功能型文盲,他們雖然受過良好的教育,但在現代科技常識方面,卻往往和文盲差不多。而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所謂文盲,是指傳統意義上的文盲~~即不能讀書識字的人。討論此類文盲,有助於讓我們更加清楚的瞭解社會弱勢羣體的選舉權實現的現狀。<?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選舉權屬於人權的範疇,人權是這樣規定的:《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的人權包括平等權、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權,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權利,人格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尋求司法救濟權,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權利,獲得公開審判和公正審判的權利,辯護權,隱私權,遷徙權,婚姻自由權,財產權,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參政權、選舉權、平等的投票權、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工作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規定的人權包括:公民的自決權、生存權、平等權、男女平等權、工作權、參加和組織工會權、罷工權、享受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科學研究自由等。

其中的選舉權作為公民參加社會活動的重要途徑,必定受到相當的重視。在各國法治建設中,選舉權始終都作為憲法直接保障的民權之一。我國《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受憲法和法律保護。可見,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具有法定性、公正性、非法律手段不可剝奪性,認真正確地行使選舉權非常重要而且十分必要。

我國是個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實行選舉制和一黨專政,這就意味着我國的所有公民應被賦予完全的公平的選舉權。而從我國現在的具體狀況來看,特別是偏遠地區,農村地區,仍然有相當多的人併為受過教育,不能讀書寫字,不能識別現代社會的通用符號。要解決這類人的人權,特別是選舉權問題,是有相當的難度的。因為從實際來講,我國的選舉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完全普及到所有的地區。特別是在很多鄉級和村級的選舉中,存在很多問題。在實踐中,由於候選人對於當選人的當選,當選人對於村選舉領導小組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的確認選舉無效等諸多問題產生的爭議層出不窮,已經影響到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民主選舉制度的有效運行。再者,由於文盲這一羣體本身併為受過教育,對於人權,特別是選舉權這一基本人權,可以説是幾乎沒有意識去爭取和保護。他們並沒有清楚選舉誰有什麼好處,有什麼必要。並且在我國,被選舉人的宣傳和具體資料作的並不夠詳細,以致於對被選舉人的瞭解不具體,不充分。這也是導致文盲無法充分行使自身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重要原因。也是致使如今選舉權被濫用或不用的原因。所以,從現在的情況來看,文盲的選舉權的實現問題還沒有解決,雖然看似在形式上行使了選舉權,但是從實質上説,並沒有真正的完全實現。在今後的法治工作中,我們應對文盲多進行法治宣傳和教育,首先要讓他們懂法,然後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選舉權乃至所有的權利。

有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選舉權現狀: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法律賦予那些已經達到一定年齡丹尚未成年和雖以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後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資格。這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顯然分為兩種,一是年滿10週歲而為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而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在這裏,就有個矛盾在裏面:那就是年滿十八週歲的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究竟是否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們的想法是:年滿使八週歲的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一樣,並不具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這樣理解憲法所説的年滿十八週歲: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年齡和精神狀況正常的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於不能像正常人一樣具有完全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部分行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這點和未成年人完全相同,所以我們可以判定年滿十八週歲但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一樣的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並不具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一點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第二篇:文盲選舉權現狀

有關文盲的現代含義,聯合國作了最新的定義:第一類是不能讀書識字的人,這是傳統意義上的老文盲,是目前掃盲工作的主要對象;第二類是不能識別現代社會符號的人;第三類是不能使用計算機進行學習,交流和管理的人。後兩類是功能型文盲,他們雖然受過良好的教育,但在現代科技常識方面,卻往往和文盲差不多。而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所謂文盲,是指傳統意義上的文盲~~即不能讀書識字的人。討論此類文盲,有助於讓我們更加清楚的瞭解社會弱勢羣體的選舉權實現的現狀。<?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選舉權屬於人權的範疇,人權是這樣規定的:《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的人權包括平等權、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權,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權利,人格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尋求司法救濟權,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權利,獲得公開審判和公正審判的權利,辯護權,隱私權,遷徙權,婚姻自由權,財產權,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參政權、選舉權、平等的投票權、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工作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規定的人權包括:公民的自決權、生存權、平等權、男女平等權、工作權、參加和組織工會權、罷工權、享受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科學研究自由等。

其中的選舉權作為公民參加社會活動的重要途徑,必定受到相當的重視。在各國法治建設中,選舉權始終都作為憲法直接保障的民權之一。我國《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受憲法和法律保護。可見,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具有法定性、公正性、非法律手段不可剝奪性,認真正確地行使選舉權非常重要而且十分必要。

我國是個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實行選舉制和一黨專政,這就意味着我國的所有公民應被賦予完全的公平的選舉權。而從我國現在的具體狀況來看,特別是偏遠地區,農村地區,仍然有相當多的人併為受過教育,不能讀書寫字,不能識別現代社會的通用符號。要解決這類人的人權,特別是選舉權問題,是有相當的難度的。因為從實際來講,我國的選舉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完全普及到所有的地區。特別是在很多鄉級和村級的選舉中,存在很多問題。在實踐中,由於候選人對於當選人的當選,當選人對於村選舉領導小組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的確認選舉無效等諸多問題產生的爭議層出不窮,已經影響到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民主選舉制度的有效運行。再者,由於文盲這一羣體本身併為受過教育,對於人權,特別是選舉權這一基本人權,可以説是幾乎沒有意識去爭取和保護。他們並沒有清楚選舉誰有什麼好處,有什麼必要。並且在我國,被選舉人的宣傳和具體資料作的並不夠詳細,以致於對被選舉人的瞭解不具體,不充分。這也是導致文盲無法充分行使自身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重要原因。也是致使如今選舉權被濫用或不用的原因。所以,從現在的情況來看,文盲的選舉權的實現問題還沒有解決,雖然看似在形式上行使了選舉權,但是從實質上説,並沒有真正的完全實現。在今後的法治工作中,我們應對文盲多進行法治宣傳和教育,首先要讓他們懂法,然後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選舉權乃至所有的權利。

有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選舉權現狀: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法律賦予那些已經達到一定年齡丹尚未成年和雖以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後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資格。這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顯然分為兩種,一是年滿10週歲而為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而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在這裏,就有個矛盾在裏面:那就是年滿十八週歲的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究竟是否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們的想法是:年滿使八週歲的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一樣,並不具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這樣理解憲法所説的年滿十八週歲: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年齡和精神狀況正常的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於不能像正常人一樣具有完全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部分行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這點和未成年人完全相同,所以我們可以判定年滿十八週歲但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一樣的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並不具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一點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文盲選舉權現狀責任編輯:飛雪 閲讀: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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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有關文盲的選舉權現狀

有關文盲的現代含義,聯合國作了最新的定義:第一類是不能讀書識字的人,這是傳統意義上的老文盲,是目前掃盲工作的主要對象;第二類是不能識別現代社會符號的人;第三類是不能使用計算機進行學習,交流和管理的人。後兩類是功能型文盲,他們雖然受過良好的教育,但在現代科技常識方面,卻往往和文盲差不多。而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所謂文盲,是指傳統意義上的文盲~~即不能讀書識字的人。討論此類文盲,有助於讓我們更加清楚的瞭解社會弱勢羣體的選舉權實現的現狀。

選舉權屬於人權的範疇,人權是這樣規定的:《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的人權包括平等權、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權,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權利,人格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尋求司法救濟權,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權利,獲得公開審判和公正審判的權利,辯護權,隱私權,遷徙權,婚姻自由權,財產權,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參政權、選舉權、平等的投票權、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工作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規定的人權包括:公民的自決權、生存權、平等權、男女平等權、工作權、參加和組織工會權、罷工權、享受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科學研究自由等。

其中的選舉權作為公民參加社會活動的重要途徑,必定受到相當的重視。在各國法治建設中,選舉權始終都作為憲法直接保障的民權之一。我國《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受憲法和法律保護。可見,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具有法定性、公正性、非法律手段不可剝奪性,認真正確地行使選舉權非常重要而且十分必要。

我國是個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實行選舉制和一黨專政,這就意味着我國的所有公民應被賦予完全的公平的選舉權。而從我國現在的具體狀況來看,特別是偏遠地區,農村地區,仍然有相當多的人併為受過教育,不能讀書寫字,不能識別現代社會的通用符號。要解決這類人的人權,特別是選舉權問題,是有相當的難度的。因為從實際來講,我國的選舉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完全普及到所有的地區。特別是在很多鄉級和村級的選舉中,存在很多問題。在實踐中,由於候選人對於當選人的當選,當選人對於村選舉領導小組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的確認選舉無效等諸多問題產生的爭議層出不窮,已經影響到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民主選舉制度的有效運行。再者,由於文盲這一羣體本身併為受過教育,對於人權,特別是選舉權這一基本人權,可以説是幾乎沒有意識去爭取和保護。他們並沒有清楚選舉誰有什麼好處,有什麼必要。並且在我國,被選舉人的宣傳和具體資料作的並不夠詳細,以致於對被選舉人的瞭解不具體,不充分。這也是導致文盲無法充分行使自身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重要原因。也是致使如今選舉權被濫用或不用的原因。所以,從現在的情況來看,文盲的選舉權的實現問題還沒有解決,雖然看似在形式上行使了選舉權,但是從實質上説,並沒有真正的完全實現。在今後的法治工作中,我們應對文盲多進行法治宣傳和教育,首先要讓他們懂法,然後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選舉權乃至所有的權利。

第四篇: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選舉權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選舉權的主體範圍而言的,是指一國公民中能夠享有選舉權的廣泛程度。根據我國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凡年滿18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由此可見,在我國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國國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二是年滿18週歲;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諸如民族、種族、性別、財產狀況、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別,而使享有選舉權的資格受到限制或剝奪。而且,根據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對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選舉權。這樣,在我國年滿18週歲的人員中,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和停止行使選舉權的人將會更加減少,從而充分表明普遍選舉權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實現。

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選舉權的平等性是指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地方享有一個投票權,不承認也不允許任何選民因民族、種族、職業、財產狀況、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選舉中享有特權,更不允許非法限制或者歧視任何選民對選舉權的行使。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在選舉制度中的具體體現。

從理想的角度來説,選舉權的平等性不僅應該包括上述所謂選民的機會平等,而且應該包括選民投票的結果平等。然而,我國選舉權的平等性則着重於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單純是形式上的規定。因此,對這個問題的理解不應絕對化。比如根據我國選舉法的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都以一定的人口數為基礎,但城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卻不相同,即每一農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4倍。其所以如此,是因為我國人口中的絕大多數在農村,因而在上人數量遠遠小於農民數量的情況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會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農民代表的比例過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階層、職業沒有足夠的代表。工人階級在國家政權中的領導地位和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應有的體現。因此,這種差別和事實上的不平等真實地反映了我國的現實,符合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隨着社會主義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發展,特別是城鄉之間、工農之間差別的日益縮小,這種形式上不平等的選舉制度將會被完全平等的選舉制度所代替。此外,我國選舉法還對少數民族與漢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規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這也是為了保證我國各個少數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權利,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真正成為我國各個民族平等、友好、團結的大家庭。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

我國選舉法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由此可見,我國在選舉中採取的是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

所謂直接選舉是指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選舉。間接選舉則是指由下一級國家代表機關,或者由選民投票選出的代表(或選舉人)選舉上一級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選舉。毫無疑問,直接選舉是比間接選舉更為理想的一種選舉方式。它不儀有利於選民直接根據自己的意願,挑選自己所信任的人進入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他們管理國家,從而有利於選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見和要求,並監督代表的工作,而且也有利於代表聯繫選民,向選民負責並報告工作,有利於增強廣大選民的主人翁意識和參政、議政的積極性,還有利於激發代表作為人民公僕的責任感。因此,隨着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

人民民主意識的增強和文化素質的提高,我國將會進一步擴大實行直接選舉的範圍。

(4)祕密投票原則

祕密投票亦稱無記名投票,它與記名投票或以起立、舉手、鼓掌等公開表示自己意願的方法相對立,是指選民不署自己的姓名,親自書寫選票並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種投票方法。現行選舉法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這就要求選舉人在選舉時只須在正式代表候選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選他人或者棄權而無須署名,選舉人將選票填好後親自將選票投入票箱。這樣,選舉人的意思表示是祕密進行的,他人無權干涉。因此,祕密投票作為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為民主選舉提供了自由表示意願的重要保障,使選民在不受外力的影響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挑選他所信賴的人進入國家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

(5)差額選舉的原則

差額選舉又稱不等額選舉,是指一個選區或選舉單位的候選人名額與應選名額不相等,即候選人名額多於應選名額。如一個選區應選代表兩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則應是兩個以上,至於其差額比例是多少,則根據各國、各地區實際情況由法律來規定。差額選舉的理論是在等額選舉的理論和實踐基礎上形成、發展起來的。1979年選舉法,總結了建國以來選舉實踐的經驗,將等額選舉改為了差額選舉,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並且具體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1986年修正後的選舉法將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改為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1995年修改選舉法時維持了這一規定。等額選舉改為差額選舉,這是我國選舉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重大措施。1979年以來,選舉工作的實踐表明,差額選舉在發揚民主方面,比以前的等額選舉有了明顯的進步,它的優越性日益被人們認識和接受。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明確指出:“要繼續堅持差額制度”。這對於完善我國民主選舉制度,充分尊重選舉人的意志,有着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6)選舉的物質保障和法律保障

如果説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與資本主義國家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在形式上並無太大區別的話,那麼由於兩者在是否存在物質保障問題上有着重大差別,因而決定了二者在政治實踐中對廣大勞動人民的客觀影響也就迥然不同。我們説資本主義國家的選舉對勞動人民來説是虛假的,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廣大勞動人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物質保障。然而,我國選舉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這樣,一方面從物質條件上保障了整個選舉活動能夠正常、順利地進行,另一方面則可使每一個選民和候選人能夠不致因財產佔有的懸殊而在選舉中受到任何限制或處於不利的地位,也可避免一些入利用經濟實力來控制和操縱選舉。

不僅如此,我國對公民的選舉權還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這一方面表現在我國選舉法和其他有關選舉的法律文件規定了我國選舉的原則、組織、程序和方法,使我國選舉制度得以法律化、條文化,因而不僅對選舉權的剝奪、選民資格爭議的申訴及破壞選舉行為的訴訟與制裁等一系列重要問題作出了規定,而且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選舉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有關選舉的實施細則,以保證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則表現在對破壞選舉行為的制裁上。我國選舉法以專章規定,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一是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礙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二是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三是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壓制、報復的。這些規定,不僅從法律上保證了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也保

證了選舉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五篇:假文盲

假文盲

績東一國小六(4)班顏敏華

漫畫是一種具有強烈諷刺性或幽默性的圖畫。漫畫,也是畫家從生活現象中取材,通過誇張、比喻、象徵等方法來諷刺,批評或表揚某些人和事。而著名漫畫家華君武的“假文盲”就是這樣的一個典型的例子。

這幅漫畫上描繪的是一個讓人看了生氣的景象:在一個車站入口處上立着一個醒目的牌子,牌子上寫着“母子上車處”這五個大字。但在這裏排隊候車的卻不是母親和孩子,而是年輕力壯,虎背熊腰的男人們。他們一個個神情傲慢,冷漠的望着前方,對縮在一旁的一對真正的母子絲毫不理會,不屑一顧。

看了這幅漫畫後,我非常氣憤。難道畫中的男人們是瞎子嗎?難道他們沒有想到自己的親人出門在外可能遇到的困難嗎?他們怎麼可以對身旁的母子倆視而不見,蕩然無存呢?假若這對母子是他們的親人,他們又這樣忍心嗎?

現實生活中,“假文盲”的現象杜絕了嗎?沒有。“假文盲”事件隨處可見。無論是商場,還是學校,等公共場所都能看見這樣的“假文盲”。在公共汽車上,經常可以看見這樣的字“老幼病殘專座”等。但是坐在座位上的卻是些高大強壯的人。老人小孩卻站在車上的走道上。那些人見了也視若無睹,繼續坐在座位上,想也沒想過讓坐。在公園裏的花壇,草坪旁也常可看到“禁止摘花”“請勿踐踏”“不要進入”等。有的人為了貪圖一時的方便,裝作沒看見,故意違反。

想讓“假文盲”在社會上徹底地消失並非沒可能,關鍵在於我們大家。只要我們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秩序,爭當文明,有公德心的接班人。我將期待那沒有“假文盲”出現在社會上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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