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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關於基層黨組織服務羣眾功能的現狀及路徑有關情況的彙報

欄目: 黨建工作總結 / 發佈於: / 人氣:2.43W

市律師行業黨委:

律師事務所關於基層黨組織服務羣眾功能的現狀及路徑有關情況的彙報

根據2017年4月13日通知要求,現結合本所實際,就基層黨組織服務羣眾功能的現狀及路徑等有關情況彙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本所黨支部成立於2012年4月,現有中共黨員15人,其中近三年來加盟的6名律師中有5名為中共黨員。五年來,黨支部堅持以黨建工作促隊伍發展、促規範管理、促業務提高,多次組織參觀烈士陵園、革命戰爭博物館,緬懷革命先烈的豐功偉績,開展扶貧助殘活動,向社會奉獻愛心;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去年以來,經上級批准,陸續成立了工會、婦委會和團支部。2014年,本所黨支部被中共濱州市委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確定為濱州市“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示範點”;2016年,被山東省司法廳黨委、省律師協會黨委確定為全省20家基層黨組織規範化建設示範點之一。

二、 主要做法

作為基層律師事務所黨組織,我們為基層羣眾服務的主要做法和渠道包括四個方面:

1.打造政治合格、能力突出、作風頑強的黨員隊伍。幾年來,本所黨支部始終堅持認真學習和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的領導不動搖,堅持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不動搖,堅持依法服務、依法辦事不動搖。積極參加三亮三樹、三嚴三實、兩學一做教育,保證了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廉政建設的順利推進。在隔週一次學習活動中,我們堅持將政治業務的學習和交流捆綁進行。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結束後,我們結合全省律師事務所管理工作培訓班的貫徹學習,舉辦了由全體黨員和律師參加的黨課學習日,黨支部書記以《準則》和《條例》、《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為主要內容做專題輔導,提高了全所人員的政治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

2.堅持以非訴業務為重點,服務於廣大企業。據統計,本所非訴業務的總收入,已經佔到業務總收入的60%。之所以取得如此成績,主要得益於三點:一是積極開拓市場。以多年發展的顧問單位為主,以幫助企業重組、解困為切入點,主動上門,綜合運用大數據等專業方式開展法律講座、專業培訓,取得了企業經營者的信任和支持,從而有效地拓展了非訴業務市場。二是持續強化培訓。非訴業務是一項相對新興的法律服務市場,為了保證打鐵先須自身硬,我們積極組織律師利用多種形式參加專業培訓,提高自身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據初步統計,2016年僅外出赴北京、上海、西安、濟南等地參加有關企業破產、重組等方面的專業培訓即達20多人次。三是實行團隊作戰。我們以本所骨幹律師為主體,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組建專業團隊,實現了優勢互補,保證了服務質量。

3.認真承辦訴訟業務,熱情服務千家萬户。近三年來,本所黨員律師以代理各類訴訟等多種方式,為廣大人民羣眾服務,受到充分肯定。以下僅舉兩例:黨員律師劉素紅代理的魯建濱州分公司合同糾紛案:A市魯建總公司濱州分公司(以下簡稱魯建濱州分公司)負責人金某持A市魯建總公司(以下簡稱魯建公司)“法人授權委託書”以魯建濱州分公司名義與順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河公司)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約定由魯建濱州分公司承建順河公司的“順河花園”工程。合同簽訂後,雙方隨即進行了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後來發生糾紛,順河公司明確提出終止合同,並將涉案工程正常招投標,天南集團有限公司依法中標。魯建公司與魯建濱州分公司不同意合同終止,佔據工地,阻止天南公司施工,雙方人員多次發生衝突,政府出面協調未果。順河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無效,責令魯建公司與魯建濱州分公司退出工地並賠償損失400萬元。該案審理過程中魯建濱州分公司反訴,要求順河公司賠償損失1300萬元。劉律師接受順河公司委託後,認真分析案情,確定了涉案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損失按實際補償的代理思路。然後重點圍繞損失情況與責任承擔進行調查取證,首先去A市實地調查,取得證據證明魯建濱州分公司為簽訂合同欺騙順河公司,提供虛假的業績證明,後又對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取得魯建濱州分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他人並收取他人保證金的《承包合同》和保證金收據,證明魯建濱州分公司無施工能力和誠意。然後調取涉案工地監控錄像資料,證明魯建公司濱州分公司組織人員砸開順河公司門鎖強行進入工地,又依法取得濱州市公安局相關派出所證明,證實了順河公司施工現場遭到干擾的情況及時間。同時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和庭審情況強調:第一,涉案合同無效;第二,不能計算合同履行利益損失;第三,魯建公司與魯建濱州分公司對實際損失的計算亦不合理,實際損失應核實鑑定;第四,後期損失為魯建濱州分公司自行擴大造成,應由其自行承擔。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合同無效,順河公司應按評估鑑定金額支付魯建濱州分公司實際投入費用61萬元,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案外人井點降水工程款19萬元作為實際損失也應支付,其他後期案外人勞務損失系魯建濱州分公司沒有采取措施使損失擴大的,其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魯建濱州分公司提出的可得利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為:順河公司與魯建濱州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無效;順河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魯建濱州分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駁回魯建濱州分公司其他反訴請求;駁回順河公司其他訴訟請求。2014年7月,胡愛民律師代理的某甲遺產繼承案:某甲有兄妹五人,其兄已去世,另有三個妹妹。某乙(智力二級傷殘)為某甲之兄的兒子,與某甲為叔侄關係。2014年,某甲的三個妹妹即某乙的三個姑姑將某甲和某乙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其母生前的代書遺囑,繼承其名下的兩處房產。在本案的審理中,胡愛民律師堅持代書遺囑無效,因為無論從代書遺囑的文字表述看,還是從原告提供的立代書遺囑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看,代書人沒有嚴格按照立遺囑人的口述,忠實記錄,而是將一份打印好的遺囑抄寫了一份,其內容不能表明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代書遺囑製作程序和形式違法,應為無效遺囑。最終,法院採納了上述觀點,代書遺囑被認定無效,某甲之母所有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即由某甲之兄妹五人平均繼承,其中某甲之兄的份額由其子某乙代位繼承。

4.積極參與社會事務,不斷拓寬法律服務範圍。按照市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的要求,本所黨員律師積極參與信訪調解、法律援助等事務,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在2016年的“愛心西部行 共圓中國夢”活動中,共向四川省甘孜州日基國小師生捐款6000多元,在青年文明號創建活動中,共向濱城區樑才辦事處大鄭村貧困户和殘疾人捐款3000多元。在濱城區世界孤獨症日活動中,共計捐款10000多元。黨員律師安磊代理的張某醫療糾紛案,受到當事人的高度讚揚:2001年5月24日,張某因足月妊娠到惠民縣某醫院住院分娩,該醫院為張某進行了剖腹產手術,手術做的還算順利,母子平安。出院回家後,張某有持續腹痛、腹脹的感覺,並時常伴有低燒、體乏無力等症狀,不得不依靠長期在當地診所打針服藥,減輕病痛度日。但打針吃藥畢竟只能延緩消除一時的痛苦,日子久了遭受病痛折磨就成了張某生活的常態。時隔11年後,病情加重,在當地治療數日沒有效果的情況下,於2012年7月20日入住濱州市某醫院救治,診斷為急性“卵巢腫瘤扭轉”並進行手術,在手術中竟然發現一塊被膿腔包裹 11cmx6cmx1.5cm的紗布遺留腹腔。安磊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得知張某剖腹產後由於紗布遺留腹中,每天遭受病痛的折磨,終日打針吃藥,喪失勞動能力,只能在家養病沒有收入。其丈夫也沒有固定的工作,靠打工的微薄收入維持一個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主動為其申請法律援助並先後到惠民縣某醫院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受援人張某的傷殘等級、賠償標準等成為爭議的焦點。雖然受援人張某沒有進行傷殘等級鑑定,但經幾次諮詢有關專業人員,並查閲相關資料,認為受援人張某的傷殘等級構成九級,但醫院方對此不予認可,認為傷殘等級應定為十級,同時提出受援人為農村居民,賠償標準應當按農村居民標準,最高賠償數額9萬元。針對按農村居民還是城鎮居民確定賠償標準問題,安律師提供了受援人張某在城鎮有房產且居住城鎮的證據,賠償應按城鎮居民標準,對方對此只得予以認可。對於傷殘等級的認定,雙方同意諮詢有關專家及查閲相關鑑定依據的資料後最終確定,最終醫院一次性賠償受援人張某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5萬元。

三、存在問題

本所黨組織為基層羣眾服務的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一是政治業務學習制度堅持得不夠始終一貫。從時間上來説,有時候思想一鬆,案子一多,工作一忙,學習時間就受到衝擊,質量也就難以保證。從學習態度上説,還有少數同志學習不夠主動自覺,接受新事物頭腦不夠敏鋭,思路不夠開闊,態度不夠積極。特別是認為政治學習可有可無或者認為是負擔的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二是辦案水平有待提高。從整體上説,辦案水平、辦事能力、社交能力有了進一步提高,有的青年黨員律師進步很快。但也有的在辦理相關業務中滿足於腿跑了,話説了,庭開了,事辦了,費收了,案結了,如何主動服務、高端服務、延伸服務、擴大服務研究不夠。有的還處於坐等案子的被動狀態,也有的處於小成即滿的狀態,工作的主動性、創造性不夠,缺乏幹大事、創大業的雄心壯志。三是開拓創新意識和能力有所欠缺。有的黨員律師存在吃老本的思想,缺乏走新路、創大業的雄心,服務羣眾、服務基層的意識有待加強。比如在日新月異的非訴業務發展中,沒有學習的動力,辦案水平多年沒有質的提高。

四、幾點建議

1.齊抓共管,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各級黨委特別是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黨組織,必須旗幟鮮明地加強對律師隊伍的管理,不斷強化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和手段,堅決克服和摒棄那種“律師就是辦案子,不用講政治”的錯誤觀念,對那些政治敏感,服務意識強,羣眾歡迎的律師事務所和優秀律師,要大張旗鼓地表彰獎勵,而對那些不講政治甚至違法亂紀的人,要旗幟鮮明的依法處理。

2.完善制度,落實政策扶持措施。制度是執行路線的保證,沒有規範、完善的規章制度,為基層服務、為羣眾服務就是一句空話,一時紅火也不會長久。所以建議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結合實際,適時制定和出台相應的制度,推動基層黨組織建設健康發展。比如針對部分律師能力差、培訓消極的問題,可以從經費等方面制定和實施支持律師參加高層次培訓的政策和措施。

3.鼓勵創新,讓開拓者政治上有地位,經濟上有實惠。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律師服務業正面臨一個重大的變革時期,如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服務模式上,必將此路不通。為此建議各級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措施,通過組織發展、擔任各級法律顧問、選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推薦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等多種手段,鼓勵創新,增強發展後勁。

以下彙報如有不當,請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