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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論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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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論文【精品多篇】

當今社會熱點小論文 篇一

從當今社會熱點話題論大眾法律意識

[摘 要]隨着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的深化,越來越多的羣眾開始關注法律問題,並且積極地參與法律問題的討論當中。但與此同時,某些案件的判決結果與民眾所認為應當判決的結果產生了分歧,民眾對判決結果產生的不滿情緒也隨之而來。如何引導大眾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增強大眾對司法機關進行的活動的信任感,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法律意識;感性;道德;公信力

1 法律意識的基本含義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於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知識和心理態度的總稱。法律意識是一種觀念的法律文化,對法的制定實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法律學説,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法、法律制度瞭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律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1]

大眾法律意識是大眾或者社會公眾對法律問題的態度與看法,與法律意識相比,具有一定的統一性與一致性,深受社會發展程度和社會輿論的影響,代表了社會大眾對各類法律問題的看法,經常體現於大眾對各種法律事件的反映與態度上。大眾法律意識主要體現為感性的法律感覺與知覺,也體現為理性的法律觀點。[2]

近年來,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深化,越來越多的羣眾開始關注法律問題,並積極參與到了法律問題的討論當中,公民的法律意識逐步加強。與之前對法律問題持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相比,有了顯著地進步。大眾對法律問題進行獨立的思考,對國家司法活動進行所做出的評價,也促進了我國法制建設,並起到了監督作用。

與此同時,由於普通羣眾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在對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時,容易帶有強烈的個人感情因素,在對法律問題形成個人觀點時,容易受到自身價值觀和以往經歷的影響,在分析問題時,將自己的主觀情緒帶入案件當中。缺乏對法律問題的整體分析,缺乏理性、客觀的思考。

2 大眾法律意識的特點

2.1 大眾法律意識的突出特點是個人感情色彩嚴重,缺乏理性的思考

這一特點,在網絡領域尤其突出,由於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言論較之以往更加自由,羣眾不會過多地考慮表達意願所引發的後果,將某些問題進行片面解讀,甚至刻意歪曲事實真相,對事件進行傳播。隨着其發表的內容不斷地被有同樣看法的人轉發,很容易引起普通大眾的盲目跟風。這類跟風者不論該話題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不加以客觀理性的思考就進行評論和轉發。使羣眾拋棄正常的理性思維,認為多數人贊同的,就是正確的。將一個原本平常的社會問題炒作成一個敏感問題。

很能體現出這一特點的一個事件,是2015年6月17日的一則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中引起瘋狂轉發的文章。這篇籲求“人販子一律死刑”的文章,內容多為以被拐賣兒童母親聲淚俱下的口吻描述孩子被拐賣後,給家庭造成的沉痛打擊,孩子被找回後已經摧殘的身患絕症,不久於人世。而司法機關不作為,或者在抓捕過程中導致人販子逃脱,對人販子定罪量刑和其所犯罪行不相符,僅僅判處10年有期徒刑。因此呼籲大眾進行轉發,要求對現行法律作出修改,判處人販子一律死刑。這一慷慨激昂,痛批我國司法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的文章被轉發了超過百萬次,引起網友廣泛呼籲人販子一律死刑。並稱我國對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量刑過輕,打擊力度過小。

很顯然,這一言論的發表者沒有在事先進行調查和研究,就直接將自己主觀的看法發表到互聯網上。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3]並且通過互聯網中所顯示的從2010―2014年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拐賣婦女兒童的案件中,一共有7719起案件。一共對12963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判決,其中有56.59%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由此看出,我國刑法中,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打擊力度並不小,而非文章中描述的法院只將犯罪嫌疑人判處了十年有期徒刑。這説明我國對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是進行嚴厲打擊的。同時,大眾所呼籲的將人販子一律死刑的提議,本身也不符合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中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大眾呼籲的這種不依據犯罪情節輕重就“一刀切”的適用死刑的方法,我們能體會到大眾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的厭惡之情,但這種方法既不能找回已經丟失的孩子,也不能防止拐賣案件的發生。如果人販子全部執行死刑,將不利於公安機關對受害人的解救,在犯罪情節不論嚴重與否都將面臨死刑的情況下,會激起犯罪嫌疑人“同歸於盡”的心態,對被拐賣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更大的威脅。所以羣眾這種缺乏理性思考的主觀評價方法,雖然解恨,但是對於整體社會的公正性,並沒有起到積極的作用。

這一憑藉自我推論,斷章取義的發表對法律問題的看法的行為,受到公眾大量轉發以後,形成了公眾的一種普遍觀念。當人們狂熱地質問為何不判處人販子死刑時,全體民眾就逐步喪失了理性的思考能力。這裏體現出的正是大眾法律意識的主觀性。人販子一律死刑事件中,表現出的是人們對於司法機關的法律行為的不滿情緒。由於公安局、法院、檢察院是權力機關,讓羣眾始終覺得自己處於法律地位中被管制的地位,處於弱勢地位,並且我國也的確曾經存在着程序與實體上的不公正案例,正是這種不信任、不對等的關係,讓社會輿論在不自覺的情況下對同是處於弱勢地位的被拐賣兒童的父母表示同情,把自己和失去孩子的父母帶入到同一情感當中,才產生了沒有進行調查,沒有進行理性的分析思考就妄加評判的行為中。 2.2 大眾法律意識的另一特點是易受到傳統道德觀念的影響

縱觀我國曆史,我國古代的政治體制主要為人治,而非法治。我國古代的正統法律思想以“三綱五常”“德主刑輔”為主要核心思想,統治者這種強調以道德治理國家的方式,無形中使道德準則凌駕於一國法律之上,這一思想貫穿於我國古代法律體制。並且經過世代傳承,在當今社會大眾心中也依舊有所體現。使大眾心中留下違反了道德秩序也是違反了法律這一錯誤思想。

某些案例,就可以深刻反映出這種特點。2015年2月20日,廣東省廣州市的陳老伯不滿兒子陳樹吸毒,將兒子殺害。陳樹因吸毒染上艾滋病,多次盜竊家中錢財,以刀棍威脅父母,提供資金供自己吸毒,否則就燒掉房子。陳老伯認為兒子陳樹是“社會的毒瘤”,自己要為民除害,所以選擇“大義滅親”,在兒子的湯中加入安眠藥,待陳樹熟睡後,用扳手猛擊陳樹,最終用被子悶死陳樹。

這一悲劇的產生,和陳老伯心中的傳統道德有着直接的聯繫。大眾法律意識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人們容易將法律與道德畫上等號,認為凡違反道德的都應當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如果法律並沒有對違反道德的案件進行調整,大眾就很有可能選擇不正當的行為,代替法律對這種行為做出調整,從而產生違法犯罪行為。雖然我國深入開展了法制建設,但大眾心中根深蒂固的以道德觀念衡量行為合法與否的方式依然不會在短時間內消除。

2.3 大眾法律意識中的正義觀受到習慣法的影響

大眾法律意識上的正義觀是一種基於習慣法所形成的正義觀。是羣眾在生活中制定的一種契約。例如“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種大眾約定俗成的習慣,通常被用作衡量公平與否的判斷標準。

而且當某些案件的判決結果與民眾所認為期待的判決存在差異,不符合大眾道德觀念中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一判斷標準時,羣眾就會對法院的判決產生質疑,認為作為正義象徵的法院所做出的判決,還沒有約定俗成的方式公正。

例如黑龍江“7?24樺南孕婦譚蓓蓓獵豔殺人案”,譚蓓蓓由於與多名男性保持兩性關係,被其夫白雲江發現,為彌補自己“出軌”的不忠行為,答應為其夫白雲江找年輕女性實施性行為作為補償。譚蓓蓓以自己肚子不舒服為由騙取被害人胡伊萱的信任,讓被害人胡伊萱送自己回家。並在胡伊萱所飲用的酸奶中加入安眠藥,在其昏迷後白雲江企圖實施強姦行為,但由於胡伊萱在生理期期間,而導致強姦未遂。隨後犯罪嫌疑人譚蓓蓓、白雲江殺害了胡伊萱。經依法判決,法院判決被告人白雲江和譚蓓蓓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由於被告人譚蓓蓓在審判的時候懷孕,所以法院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白雲江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在該案中,羣眾在網上呼籲將犯罪嫌疑人譚蓓蓓判處死刑,併發問:夫妻二人均參與實施殺人行為,為何譚蓓蓓未被判處死刑?為何不能將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因為這與大眾心中“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思想不相符。在大眾的觀念中,相較於法院判處被告人何種罪名,大眾更加註重的是對於被告人的行為,法院是否判處被告人死刑或是刑期為多少年,關注更多的是實體上的公正。

但是法官在對案件進行判決時,不能像社會大眾一樣,憑藉自己內心的好惡來做出判決。公平和正義不應該建立在一種約定俗成的道德觀念之上。法官在保證實體公正的同時,也需要保證程序上的公正。這要求法官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會和大眾心中的正義觀產生衝突,但人民法院對案件做出的判決所符合的是社會整體的正義,是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

2.4 大眾法律意識的形成,也受到客觀因素的影響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大眾法律觀念的形成,也受到客觀因素的影響。執法者在執法當中,不依照法律對案件進行處理,甚至與其他行政部門相互推卸責任。羣眾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想依靠法律來捍衞自己的權益,卻遭遇到執法機關執法不嚴的打擊,嚴重地影響到大眾對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我們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青島38元大蝦事件”為例,來剖析執法不嚴對羣眾法律意識所帶來的消極影響。在此次事件當中,公安機關的不作為行為令社會大眾非常失望。“十一”國慶期間,四川的肖先生一家在青島“善德海鮮燒烤”消費時,點了38元一份的大蝦,但在吃完之後,被店主告知,大蝦不是38元一份,而是38元一隻。店家要求肖先生支付1388的飯費,如果不交錢,店主就要打人。而同時在該餐廳就餐的朱先生一家,也意識到自己被“宰”了。

共同報警,求助於當地派出所。但是當警方到達時,當事人被告知大蝦事件是價格糾紛,且前一日該店已經出現過價格糾紛,不在警方的職權範圍內,應當找工商部門和物價局進行幫助。但物價局隨後聲稱已經下班,又要求當事人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公安機關並未積極對此事進行處理,而是要求遊客將天價餐費先支付給店主,等第二日再向物價局進行投訴。當事人肖先生曾無奈地説:“我屈辱地掏出800塊錢,只想快速的脱身。”而朱先生則在警方的“協調下”支付了2000元的餐費。

該案中,店主為了牟取不法利益,在顧客已經詢問大蝦是否為每份38元的情況下,告知顧客的確為按份計算,但在結賬時,又告知顧客大蝦為每隻38元。在顧客拒絕支付高昂費用的情況下,以暴力方式脅迫顧客支付費用。即店主已經構成敲詐和勒索的行為。而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罪的起刑點為人民幣3000元。該案中,肖先生支付了800元,朱先生支付了2000元,共2800元,並且公安機關也明確表示,前一日該店就已經有此類價格糾紛,所以涉案金額有可能已經達到3000的起刑點,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負有偵查的責任。即使涉案金額不足3000元,店主的行為也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權利,並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派出所從哪一原因,都對該案具有管轄權。在其他部門不能及時解決糾紛的情況下,作為首先接管案件的部門,本應當積極處理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卻和其他部門相互推脱責任,有法不依,讓當事人只能無奈地支付天價餐費。

“青島38元大蝦”案件,並不是個別案例,它反映出的是我國執法機關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執法不嚴,有法不依。而這種現象,讓羣眾對法律的信任和尊重降低,也縱容了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對於違法者而言,犯罪成本低,違反者在違法後並沒有受到執法機關嚴厲的懲罰,這就讓違法者不畏懼法律。對於受害者而言,比無法可依更令大眾無奈和失望的是有法不依,當羣眾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選擇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時,代表法律的名義和形象的執法部門不能秉公執法。隨着這種現象的普遍化,嚴重地打擊了羣眾尊重、信任法律的積極性。這對於大眾正確法律意識的形成,起到了消極的作用。

3 樹立正確法律意識的建議

3.1 培養羣眾以法律規範作為行為標準的意識

在當代法制社會中,道德規範作為精神層面的約束方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如政治、歷史、宗教、地域因素等,無法形成一個統一的、特定的規範。同時也受到個人價值觀、經歷等影響。所以當大眾習慣性的依據道德規範來約束自己的行為,並用來衡量他人的行為時,會出現兩種極端的情況。一種是制定過高的道德標準(高於法律規範)來調整自身行為,並用來衡量他人的行為;另一種是制定過低的道德標準(低於法律規範)來約束自身的行為。這兩種標準,都不利於社會公平的促進和保證社會的長治久安。而法律規範是一種實體的,可以將行為劃分成:哪些可以實施,哪些不可以實施的標尺。所以我國應該加強對大眾的法制教育,並不是停留於法律條文的宣傳,而應該增強羣眾法制觀念的培養。因此對於我國法律建設的深化不僅在於制度上的變革,更在於人們觀念上的更新,只有觀念更新了,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才能理解法律法規制定的含義,願意遵守法律,以法律規範作為行為的準則。

3.2 強調嚴格執法,加強執法機關公信力

要讓羣眾建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就要讓羣眾瞭解法律、信任法律、敬畏法律,最後遵守法律。而羣眾願意遵守法律的前提,是樹立起法律的權威性。加強執法機關公信力建設是維護法律權威的根本方法。法律權威強調法律是不能違背的。維護法律權威,必須樹立執法部門的公信力。法律的權威不僅在於立法中體現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擁護,而且在於執法中的嚴格公正,得到人民羣眾的信任。沒有執法部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法律制定得再完備,也難以在大眾心中樹立權威性,難以起到規範人們行為,規範社會秩序的作用。

法律必須得到執行,才能發揮法律的社會規範作用,切實保障公民的權利,調節社會秩序。只有能產生實際效力的法律才能得到人們的信任,才能被人們所遵守,才能真正的讓正確的法律意識植根於大眾心中。也才能防止公民因為不信任法律,或者在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身權利時,執法機關沒有依法辦案,而選擇不正當自力救濟,代替法律對違法者進行懲罰,來實現自己內心中的公正。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4年修訂版[Z]。2014.

[2]孫春偉,劉華巍。大眾法律意識的多重性分析[J]。法制與社會,2011(9)。

縮小貧富差距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篇二

從以上數據中可以看出,貧富差距充分體現社會不公,貧富差距的不斷擴大,社會不和諧因素也在不斷增加。黨的十六大四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要達到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目標,就必須按照公正原則,形成合理的分配體系,努力縮小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這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各個子系統協調發展的重要課題。

2.1縮小貧富差距是實現經濟和諧的必然要求。

黨領導人民進行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大力發展生產力,努力滿足人民羣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講,經濟和諧是整個社會和諧的基礎。沒有經濟和諧就沒有經濟效率,整個社會的運轉也就失去了必要的物質支撐。在經濟系統內部,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各個環節必須有機銜接,順暢循環,否則,再生產過程就不能正常進行,整個國家的經濟將會出現負增長。國外的實證研究表明,在經濟收入差距過大的國家,經濟增長率趨於緩慢。中國自己的發展經歷也在很大程度上顯示了這一趨勢。首先,貧富分化必然導致需求不足、消費疲軟,容易形成經濟萎縮。經濟學理論認為,在既定財富規模條件下,分配越均等,可支配收入用於消費的部分就越大。如果收入差距過大,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裏,消費需求就不可能保持上升趨勢。其次,貧富分化影響經濟結構的優化。從產業結構變動與發展的角度看,收入差距過大,財富過分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必然會出現產業發展自動圍繞小部分人的需求傾向。有限的資源及資金將主要流向奢侈品生產部門及相關服務部門,並形成畸形擴張。而窮人由於其收入低下,需求不足,用來滿足他們生活需求的輕工業部門以及以輕工業部門發展需求為發展基礎的機電等基礎工業部門必然相對萎縮,產業結構也必然無法優化。

2.2縮小貧富差距是實現階層和諧的重要標誌。

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化,下崗失業人員也隨之增加,城市貧困人口已成為新貧困階層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利益關係方面講,貧富兩個階層間常常存在矛盾和衝突。特別是在市場經濟中,在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馬太效應的作用下,改革的成本和代價並不是由全體社會成員來共同承擔,也不是根據各個利益羣體在改革中的獲益多寡來承擔。在實際生活中,往往是居於競爭劣勢地位、而且在承受能力上特別脆弱的貧困階層承擔了更多的改革成本和代價,為改革發展和富裕階層的崛起換取了時間和空間。和諧社會則要求社會各階層之間應該具有良性的、公正合理的互動結構。確切而言,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和諧社會應當具有如下標誌:

(1)社會階層之間的`相互開放和平等進入;

(2)各個階層應當得到有所差別的並且是恰如其分的回報;

(3)社會各階層之間應當保持着一種互惠互利的關係。

如果能夠通過相關的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建設起實現互惠互利的公正規則,在不斷增進高收入階層利益的同時,使貧困階層的處境也隨之得到不斷改善,逐漸縮小兩極分化的巨大鴻溝,那麼,就能夠實現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團結和有效合作,避免階層之間產生不滿、牴觸甚至是反抗的惡性互動,營造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和諧社會。

2.3縮小貧富差距是實現社會穩定的有效措施。

財富分配的不平等歷來是社會不穩定的潛在根源。剝奪理論指出,利益被相對剝奪的羣體可能對剝奪他們的羣體懷有仇視或仇恨心理。當弱勢羣體將自己的不如意境遇歸結為獲益羣體的剝奪時,社會中就潛伏着衝突的危險,甚至他們的仇視指向也可能擴散。猶如經濟學上的“木桶效應”,水流的外溢取決於木桶上最短的一塊木板,社會風險最容易在承受能力最低的社會羣體身上爆發,從而構成危及社會穩定,影響社會發展的一個巨大隱患。近期,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均等,分配領域中很多不公正、非法的現象已經引發了許多衝突,如農村對非法收費的反抗,城市領域的勞動糾紛、社會犯罪等。

如果政府在一段時期內不能將改革的利益較為均等地加以分配,一旦富裕階層與受損階層之間的差距變得不可接受,整個政權的道德基礎就將發生動搖。歷史經驗昭示我們,沒有哪個政權可以在經濟嚴重不平等下維持政治穩定。而只有實現社會公平,縮小貧富差距,各方面的社會關係才能融洽協調,人們的心情才會舒暢,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整個社會才會和諧穩定。因此,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注重社會公平,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實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努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

當今社會熱點小論文 篇三

試論社會熱點的輿論引導能力

摘 要 新聞界所談到的社會熱點問題實際上就是指一個時期內被社會廣泛關注的社會現象或社會問題,這是羣眾的輿論焦點,也是新聞輿論引導的難點,做好社會熱點的引導工作、加強社會熱點的輿論引導能力對於促進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文章主要分析了社會熱點的發展趨勢,並對加強社會熱點輿論引導能力的對策進行了探析。

關鍵詞 社會熱點;輿論引導;發展趨勢;對策

隨着社會形勢的不斷變化和信息時代的高速發展,社會輿論的形成機制以及傳播方式都有所改變,這也改變了原有的新聞宣傳格局。胡錦濤同志在人民日報社考察工作時的重要講話中明確指出:新聞宣傳要“更好地發揮宣傳黨的主張、弘揚社會正氣、通達社情民意、引導社會熱點、疏導公眾情緒、搞好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這一重要指示為社會熱點的輿論引導指明瞭方向。社會熱點的形成是人的主觀態度和客觀環境比如人的思想方式、認識能力、社會政策、社會風氣、社會公平與公正等綜合作用的結果,此外,社會熱點有正、負的雙向功能,所以其形成原因是錯綜複雜的,這也給新聞工作者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為了更好發揮社會熱點的正面輿論引導能力,必須對輿論的發展趨勢、引導規律進行深入研究,在尊重規律的基礎上進行思維創新,為社會的和諧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1社會熱點發展趨勢

社會熱點的基本特點包括熱點產生的時代性、熱點選擇的典型性、熱點關注的持續性、熱點報道的紀實性、熱點引導的科學性、熱點羣體的集中性、熱點構成的複雜性等,可以説,社會熱點就是某個時期社會矛盾的集中反映。隨着時代的發展,社會熱點也呈現着不同的發展趨勢,筆者通過調查,發現當前我國社會熱點的發展趨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經濟類熱點將繼續保持領先,政治類緊隨其後,這説明我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發展目標沒有改變,我國總體經濟發展缺乏顯著突破的現狀也沒有發生較大變化,隨着社會經濟水平的提升,經濟類熱點和政治類熱點都將會呈現上升趨勢;第二,羣眾對社會熱點的關注逐漸由個體利益向社會的整體利益轉變,可見人們的社會能力都在逐漸增強,對社會發展形勢較為有信心;第三,羣眾對社會熱點的關注逐漸由物質利益向政治、經濟、文化、生態等利益發展,可以看出來人們的關注範圍在逐漸擴大,需求和素質呈現着同步增長的狀態;第四,社會熱點所產生的雙向效應將會對羣眾的生活和情緒產生更為深刻的影響。所以説,社會熱點輿論潛在的問題非常嚴峻。

2加強社會熱點輿論引導能力的對策

2.1堅持四個“情”

社會熱點反映的不僅僅是社會矛盾,還是社會心態,因此,在實施社會熱點輿論引導工作時必須結合社會熱點現狀、特點以及成因,堅持四個“情”,使社會熱點充分發揮其正面作用。首先,社會熱點的形成與人們對社會形勢、政策的知曉程度有着密切關係,每個羣眾都有維護自己利益的需求,因此,他們必然有知情於社會發展形勢的需求和參與社會管理的要求,但是由於信息資源輸出與人們對信息獲得的不對稱,人們的知情需求往往得不到滿足,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大形勢政策的宣傳力度,使每個羣眾都能對社會形勢、任務、困難、政策、前景知情。

其次,一些重大的社會問題往往覆蓋全社會,社會成員對此給予了高度關注,那麼他們就需要知道這些重大社會熱點的基本狀況、成因、解決方法是怎樣的,這就要求新聞工作者做好熱點調研,為羣眾查明情況,給羣眾以明確迴應。

再次,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媒體還要做一個陳情者,向羣眾説明事情真實情況,否則社會熱點將會朝着負面方向發展,因此,對於在短時間內無法解決的重大熱點,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羣眾,向羣眾陳情,讓羣眾能夠有機會參與社會管理,共同進行社會重大問題的解決。

最後,對社會熱點進行輿論引導時,應做出詳細且周密的部署,保證知民情、順民意,不僅要考慮到宣傳的教育性,還要考慮羣眾的承受力,不斷幫助羣眾樹立正確的思想意識和科學的思維方式,禁止隱瞞、愚弄、隨意、功利和炒作,真心對待羣眾,真正實現為民謀利、讓民用權,努力化解各種社會矛盾。

2.2把握好三個“度”

第一,辨識熱點要準,運用辯證思維方式,站在全局的高度去尋找政府、黨以及羣眾關心的問題,特別是要抓住在羣眾中有較深影響且不進行引導就會引發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選擇在公開報道後不會對社會和羣眾造成負面影響的問題,只有這樣社會熱點輿論引導才能發揮其正面效應。第二,反應社會熱點的速度要快,應對羣眾生活、願望、態度等保持高度敏鋭性,做到對社會熱點捕捉的及時性和快速性,不斷提升對熱點問題的策劃、傳播能力,儘量在短時間內對社會輿論做出有效引導。第三,對社會熱點進行處理的時候,應把握好尺度,這主要是因為熱點產生於不同範圍,影響面也就不同,必須區別對待,有意識、有目的、有計劃地擴大需要進行正面引導問題的影響力度,而有些問題則應保持適當的宣傳力度,還有的問題應以“冷”相對,不給其提供評説市場。在做好三個“度”的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熱點問題的輿論引導與社會穩定、反映輿論與引導輿論、正確輿論導向與宣傳效果的關係。

2.3做好三個“力”

增強社會輿論引導能力其實是建立在媒體三個“力”的基礎上的,因此,必須全力打造媒體的三個“力”。一個媒體的公信力對社會熱點的輿論引導力有着決定作用,只有有了公信力,這個媒體才具有話語權,它説的話才會有人相信,公信力越高,其優勢意見的形成就會越順利。當前社會媒體的同質化現象非常嚴重,嚴重分散了羣眾的注意力,這樣輿論引導就無法發揮其應有效應,媒體必須建立自己的品牌,比如主持品牌、記者品牌、欄目品牌、頻率品牌等,充分利用品牌力增強輿論引導力和社會影響力。另外,新聞媒體工作者的素質、能力是增強社會熱點輿論引導能力的必備條件,這就需要個人加強素質學習,並建立起系統學習標準,使媒體的系統學習力不斷提升,提高新聞媒體隊伍的整體素質,確保社會熱點輿論引導力朝着正確方向發展。

3結論

總之,在新的社會形勢下,新聞工作者應高度重視社會熱點的輿論引導工作,充分將輿論監督功能發揮出來。由於社會熱點具有一定政治性、政策性、原則性和羣眾性,因此,在輿論引導工作中必須堅持四個“情”的原則和方法,把握好三個“度”和三個“力”,構建良好的輿論引導平台,增加社會熱點的正面輿論引導能力,為促進我國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秩序奠定堅實的輿論基礎。

參考文獻

[1]王良。增強新聞宣傳輿論引導能力探析[J]。石油政工研究,2013,4(1):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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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熱點的論文 篇四

試談當代大學生對社會熱點問題的理性把握

【摘 要】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和時代變化,網絡信息快速發展對大學生的思想造成巨大沖擊,榜樣教育缺失、大學生理性教育缺失,加之大學生自身的特點使得當代大學生對社會熱點問題的把握出現問題,現狀不容樂觀。要促進榜樣教育由榜樣人物向榜樣事件轉化,促進愛國教育由抽象理論向生活細節轉化,促進教育方式由傳統方式向網絡教育轉化,使當代大學生對社會熱點問題的表達趨於理性。

【關鍵詞】大學生;社會熱點;思想政治教育;理性

一、當代大學生把握社會熱點問題的現狀

(一)目前思想政治教育中過於強調人性善

我們提到“利己”兩個字,就聯想到“自私自利”“損人利己”等詞彙,所以在“利己”通常有着嚴重的貶抑之意;反之,“利他”被人們推崇着。在利己與利他的討論中,利他主義論理學家強調即便日常生活中大量的事實驗證了利他的合理性,然而生活中也有不少情形與之不相符。戰場上戰士的奮勇殺敵,常見的公益心,特別是愛情、親情、友情中的奉獻和犧牲,這些都是反例。利己主義倫理學家認為這是藉助自欺概念:我們在做美好的和高尚的事情,實際上是在掩飾真正動機求得別人的好感或良知的滿足。並且重新定義私利範圍:我們為朋友、愛人和團體做出犧牲,實際上他們是自己個人利益的一部分。目前思想政治教育中過於強調人性善,部分大學生盲目推崇利他主義,對社會熱點問題的把握不夠理性。

(二)理性泛化,缺乏對具體內容的理解;

2012年日本政府收購釣魚島事件,造成國內反日保釣聲浪四起,不少城市出現遊行示威,令人不解與不安的是,這些示威的人不僅限於示威遊行,而是衝着與日本有關的商店、私家車進行攻擊,最過分的行為是攻擊日本遊客,愛國愛出了仇恨。這種泛愛國情感背後,我們還可以隱約看到另一種行為,就是每一個指責者都在有意無意地成為國家形象的衞道士,泛愛國主義者們可能上演的是某種道德暴力對個人權利的侵犯或傷害。大學生認為自己是愛國的、是理性的,但遇到具體事件時往往頭腦一熱過於激動,不懂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樣的理性是空的理性,事實上還是不理性。

(三)接受信息方式網絡化,接觸的信息量過於龐大

網絡公民參與,可以理解為公民通過網絡平台介入到公共事務當中,表達利益訴求,影響公共政策決策或公共活動進行的社會行為。大學生是當下我國網絡公民參與的重要主體,相對於其他社會羣體,大學生具有更高的網絡使用率。大學生網絡公共參與,除了具備主體的草根性、身份的隱蔽性、意願的自主性之外,還表現出鮮明的個性化特徵。隨着互聯網信息傳播的不斷髮展,大量信息湧入大學生的生活,在對網絡信息的判斷力上,基於大學生身心發展特點以及其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經歷,表現出理性和非理性並存的特點。一方面,大部分學生具有對網絡信息真實性的質疑和求證意識,具有一定的判斷信息真偽的能力,不輕易相信傳言;另一方面,他們也容易迷失於網絡的信息海洋中,人云亦云。某些消極有害的信息嚴重危害大學生身心健康,對其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的形成產生消極影響。

二、針對當前現狀的原因分析

(一)網絡信息快速發展對大學生思想的衝擊

隨着以計算機技術為支持的網絡信息平台的快速發展,網絡信息正在以海量的形式衝擊着高校學生的大腦,對其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網絡上的信息對大學生這種極其渴望接觸新事物的羣體來説極其具有吸引力,因此作為公眾所關注的網絡輿情之類的事物對大學生來説更具有傾向性,但是網絡輿情中不僅有其正面、積極的方面,同樣也才能在很多消極的,負面的失真內容。並且由於網絡信息的特點,其傳播速度和傳播範圍快而廣。國際、國內的熱點問題很容易作為信息源觸發網絡輿情。在高校中大學生尤其關注國家領土等的紛爭問題,並且高校的大學生往往好奇心旺盛、內心存在獵奇心理。在如今網絡普及,信息爆炸的時代,大學生尚不成熟的辨識能力受到了各種言論、多元文化的衝擊影響其價值判斷。學生們好奇心強又缺乏足夠的辨識分析能力,不同的意識形態以及多元文化的大量、快速傳播容易導致他們價值觀念的偏移。

(二)榜樣教育的缺失

信息高速衝擊,大學生越來越講求個性的年代。作為為大學生樹立正確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的中國榜樣教育卻忽略當前大學生羣體的新特點,沒有及時轉變、與時俱進,漸漸的脱離了時代的潮流。當前我國的榜樣教育過於的強調聖人化的榜樣教育,塑造出一個個高不可攀的道德偶像,一個不食人間煙火的聖人,希望同學們能夠向他們學習。但卻忽略了適當地讓聖人走下神壇,貼近學生的生活。這樣的榜樣教育無疑會導致過分重視榜樣人物的社會道德示範性和教育意義,而造成榜樣人物的高度完美,使之脱離實際生活,而不能得到廣大的大學生的擁護,還容易引起學生的排斥和反叛心理。由於這些缺失,不免讓榜樣教育流於説教傳道之流,而對大學生的思想影響甚微。

(三)大學生理性教育的缺失和大學生自身的特點

當代大學生基本是90後,年齡大都在18-22歲之間。他們精力充沛、思想活躍,強調個性、突出自我,接受新事物、新觀念較快,對於身邊的社會現象熱點問題、國內外重大事件比較關注,願意積極思考問題,有政治參與的願望和熱情。但是,由於這一年齡階段正處於精神成長過程的上升期與不穩定期,難免在認識問題時容易陷入感性因素主導的情緒化、直觀化的誤區,性情欠沉穩,感情易衝動,遇事缺冷靜,辦事缺乏深思。但是在高校教育學習中,卻大大的缺少了引導學生自我進行理性的情緒調節,高校中的教育過寬過泛,注重知識點的灌輸,卻少了對學生情緒、心理的正確引導和塑造,許多大學中的心理中心也是形同虛設。

三、針對當前現狀的對策――當代大學生對社會熱點問題的理性表達

(一)促進榜樣教育由榜樣人物向榜樣事件轉化

眾所周知,榜樣教育在我國思想道德教育過程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對於促進我國公民思想素質的提升發揮着重要的作用,這種教育的無窮力量在促進當代大學生樹立理性的表達觀念的過程中亦是如此。長期以來,榜樣教育堅持以優秀的人物代表為主要載體,藉以提煉優秀的思想價值和情感態度。 然而,伴隨榜樣教育優越性發揮,過度依賴人物為中心的榜樣教育模式甚至不惜造假“美化”人物的弊端屢見不鮮,這不僅削弱了其固有的優越性,也使得榜樣教育效果大打折扣。事實上,每一個個體都是優點和缺點兼具的,正所謂“人無完人”,以人物為中心的榜樣教育模式同樣具有一定侷限性。因此,現今的榜樣教育應該着力於改變這種頑疾,從典型事蹟着手,遵循“就事論事”的原則,弱化榜樣教育中的人物形象,挖掘事蹟中的優秀成果和價值情感。

(二)促進愛國教育由抽象理論向生活細節轉化

一定程度上來説,愛國教育是藝術作品的基本內涵,發揮藝術作品在愛國教育中的積極性是至關重要,而如何發揮藝術作品的作用以及怎樣加工運用則是評價愛國教育成功與否的關鍵一步。“源於生活,迴歸生活”,愛國教育應該將目光聚焦生活、選材源於生活、作品感染生活,“愛國教育”和“生活”不是被硬生生的“擺放”在一起,而是“血”與“水”似的“融合”在一起,愛國教育生活化也理所應當的成了藝術創作的“天職”。

在剖析生活細節的基礎上升華主題,達到愛國情感的昇華,其中對教育內容生活化、細節化的要求是不言而喻的。愛國教育不要求壯觀、宏大,但要做到“接地氣”,不是空洞的、抽象的、高高在上的“空中樓閣”,而是儘量的真實具體。善於在真實中窺探真情、平凡中彰顯偉大、平實中見證温情,“迴歸生活”是愛國教育的出發點也是其最終歸宿,以其情感表達和精神昇華感染人、教育人。

(三)促進教育方式由傳統方式向網絡教育轉化

網絡載體作為一種大眾傳播手段,為促進大學生理性情感價值的樹立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也是開展當代大學生理性價值教育的重要載體。以網絡溝通教育為載體的創新可以包括構建網絡基地、開展第二課堂思想陣地以及發揮網絡社團和網絡社區作用等方式。網絡基地的構建可以避免受教育者在面對面交流中造成尷尬、緊張的局面,提高溝通交流的質量。網絡第二課堂可以圍繞學生喜聞樂見的話題開展討論,正所謂“真理越辯越明”,通過深刻的教育討論強化學生對非理性觀念的警覺意識,培養其樹立對社會熱點的理性觀念。

以網絡教育為載體,深入瞭解學生心理狀態,更有針對性地指出矛盾癥結所在,進而做到“有的放矢”。新的信息時代下,優化大學生理性價值教育有必要完善網絡溝通教育機制,掌握思想教育的主動權,利用網絡做好學生思想教育工作,促進其樹立對社會熱點問題的理性表達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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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熱點的論文 篇五

論社會熱點事件中的“免費”律師

【摘要】近年來,“律師免費提供刑事辯護”這一違反經濟發展規律的現象如雨後春筍一般,充斥在公眾的視野中。許多社會影響巨大,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的刑事案件,都不乏律師“挺身而出”,設法爭取為當事人免費提供刑事辯護。廣州的許霆,湖北的鄧玉嬌似乎都是這一現象的受益者,這些免費律師在案件進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這種情形一方面使得律師身上圍繞着“仗義執言”的光環,另一方面也使得公眾紛紛質疑他們的動機是為了“搶眼球”、“博出名”。律師應當承擔的是怎樣的社會責任?律師應當用怎樣的道德規範來約束自己的執業行為?在熱點事件中律師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是否有違職業道德?這些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關鍵詞】社會熱點事件;免費律師;律師職業道德

一、律師角色的社會定位

新中國律師業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艱難發展過程,律師的性質由改革開放初期的“國家法律工作者”到上世紀90年代以後的“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最終發展成為現在的“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律師到底是什麼?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闡釋:

第一,律師是區別於公權力機關的法律專門人才。與公權力機關所享有的立法、司法、執法權不同,律師的權利僅僅是依委託替當事人辯護或代理法律事務,這種權利究其本質是國家法律所允許和保障的當事人授予的權利。由此可知,律師是一個依靠自身法律知識和技巧生存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律師資格的取得方式區別於其他職業。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通過實習,經國家批准才能執業。其工作是依據事實和國家法律接受當事人委託,從事代理或辯護業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三,律師是天然的法律維護者,而不是破壞者。[1]就拿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作用來看,律師的辯護權僅限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尺度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見,提請和建議審判機關正確適用法律、有效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因此律師只有辯護權,沒有任何決定權。

因此,我們得出一條結論:律師是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者。律師的一切執業活動都不應偏離其應有的社會定位,無論是收費律師還是免費律師,人們對他們的期許都應該是一樣的。二、免費律師不等於公益律師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就明確為我們指出:律師服務也是一種商品,有其自身可以與貨幣進行交換的價值。因此,可以説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收取費用是天經地義、符合經濟學發展規律的。人們普遍認為,律師是專門幫人打官司的人。他們利用自己的專業法律知識來換取高額報酬,是人們普遍羨慕的“高薪階層”。眾所周知,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不僅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還需要差旅費、應酬費等物質支持,免費提供法律服務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絕對是虧損的,甚至可以説是違背商品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且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作為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既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責任,同時也有收取費用的權利。因此,律師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是合情合法的。但是近年來卻出現了一個“奇特”的現象:在倍受輿論關注的刑事案件中,出現了大量律師設法爭取為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服務的情形。這到底是律師參與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義舉,還是追求個人利益的特殊手段引發了社會的廣泛爭論。

在這個問題上,我認為有以下兩點可以幫助理解“免費律師”行為的出發點。首先,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所獲得的回報形式是多元的,物質回報只是其中一種。除此以外,律師內心正義感的滿足與自身價值的實現亦是一種回報;

其次,社會評價的正面提升,對於律師凝聚社會公共資源和積累人脈都是很有幫助的。簡單説來,律師可以以此博“名”,名利總是相伴相生的。但是律師出“名”,既要有“知名度”,也要有“美譽度”和“專業度”,即使是所謂的營銷之“術”,也必須建立在維護律師

品德、專業與職業操守之上。盲目出名、出罵名不僅不利於律師個體,對律師業整體的形象,也是不負責任的。

必須強調的是,免費律師和公益律師並非同一概念。公益律師是指受僱於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公益機構、非政府機構、非營利機構,免費為某類人羣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龐德曾説過,公益法律職業是:“一羣人從事有學問有修養的藝術,共同發揮替公眾服務的精神,雖然附帶的以它謀生,但是仍然不失其公眾服務的宗旨”。[2]整個社會對於公益律師的要求遠遠高於收費律師,他們被要求應當關懷大眾、關注公益;要有參政議政的能力和對社會敏鋭的洞察力;他們還必須具有勇氣、持久的耐力、堅強的性格特質;有悲天憫人,拯救普適大眾於苦難的情懷。

律師的善行不能也不應純粹成為一個招攬業務的幌子,由此可知,免費律師不等於公益律師。公益律師當有“擔當之心”,但不可以公益之名,行自我炒作之實,更不可為一己之名,損害行業的整體利益。公益律師當如“俠客”,除暴安良、匡扶正義,滿足公眾對正義的渴求,而不應以犧牲當事人利益,成就自己的名望;公益律師當以法律和大局為重,而不應以公然無端挑起社會對國家機關的仇視與矛盾來成就自己的悲壯。

免費律師所代表的是一種社會現象,而公益律師所昭示的卻是一種社會精神。

三、律師在社會熱點事件中的作用

評價辯護律師的作用,一是看他的努力對案件有沒有積極的幫助,二是看他的行為舉止是否符合律師行業的職業要求。律師在社會熱點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有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數情況下,律師並非社會熱點事件的絕對主角,其作用主要是輔助社會熱點事件一方當事人維護其合法權益。從這個角度來説,一名刑辯律師在社會熱點事件中想要對案件提供積極的幫助必須建立在符合律師行業的職業要求的基礎之上,這樣辯護律師的作用才得以完全實現,才能得到社會民眾的肯定性評價。

一名刑辯律師對案件有沒有積極的幫助有其特殊的判斷標準,一是是否對公安、司法機關可能存在的程序性錯誤進行了監督並取得實際效果;二是是否對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和心靈慰藉;三是是否昭示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或無辜。作為一名合格的執業律師,這樣的要求並不算苛刻,完成起來也相對容易,但是如何才能既不越過法律和律師職業道德的紅線又完滿的完成辯護任務,這才是衡量律師所辦理案件質量的關鍵。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不乏有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費辯護卻遭到民眾反感與質疑的案例,例如紅極一時的“鄧玉嬌案”中的夏姓律師在會見鄧玉嬌後大呼喪盡天良、滅絕人性,甚至痛哭流涕。由此引發人們對七尺男兒淚到底是“做秀”還是性情流露的巨大爭論。據説在兩年前沸沸揚揚的崔英傑案件中,夏律師作為被告的辯護人,當他從法院拿到《起訴書》,看到崔英傑涉嫌的罪名從公安機關認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離奇地變成“故意殺人牽連妨害公務”時,悲從中來,“淚流滿面”。因此,民眾將此理解為該律師展示其“行為藝術”的一貫方式也不足為奇。我們姑且不對該律師行為做情感上的評判,單從律師職業的角度來看,他的行為似乎與律師應當扮演的社會角色有所偏離,與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

試想一下,一個醫生所受到的尊重不會來源於因為一個病人的死亡而痛哭流涕,而是來自於他的精湛醫術和不放棄的精神。一名律師也應更加理智的面對每一個案件,只要努力的把手中的案子做實,真正做到問心無愧,無須這樣的“表演”,自會受到應有的肯定與尊重。需要肯定的是,也有很多律師在社會熱點事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色,例如“唐慧勞教案”,就是由其代理律師甘律師首先在網上將此事披露,引發了民間輿論的強烈不滿,最終使得受害人的冤屈得以昭雪,並且使得“勞教”這一中國特色行政處罰再一次被推到風口浪尖,進而無形的推動中國的法制化進程。

因此,律師作為社會法律工作者,承擔着運用法律武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責任,其作用是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在社會熱點事件中也一樣,刑辯律師理應接受職業道德和社會使命的雙重約束,扮演好“刀尖上的舞者”這一角色。四、社會熱點事件中的律師該何去何從

作為一名律師,無論是提供有償服務還是無償服務,無論是為弱勢羣體提供法律服務還是為“罪行滔天”的被告人進行辯護,都屬於正常職業的範疇,在這個過程中,律師必須受到自身職業道德和業務需求的雙重約束。特別是在影響特別巨大的社會熱點事件中,更需要律師把握好法律和內心的天平,恪守更加嚴格的職業道德,才能維護律師自身以及律師業整體的社會形象。具體而言,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一)樹立堅定的法律信仰

堅定的法律信仰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石。律師的法律信仰首先表現為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其次應保證其自身職業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在一個對法律並不信仰,視正義為無物的律師眼中,法律只不過是權力的婢女,是滿足一己私慾的籌碼。有的律師在參與社會熱點事件的過程中,為了眼前利益,不惜使用非法手段,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打着免費律師的旗號不擇手段、不計後果的去維護當事人的非法利益,使律師業的整體形象受到了嚴重損害。究其原因,正是由於部分律師在追求個人利益的時候喪失了堅定的法律信仰,背離了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

(二)以維護民權為己任

法官對正義的維護是居中裁判性的,理應不偏不倚。但是律師則不然,律師的角色決定了他應該從一個非居中的角度來維護委託方的合法權益,其對民權的忠實維護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尤其是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領域,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往往天然地成為國家權力的對立一方。律師與民權的結合,不僅是私權平等意義上的結合,而且更是私權與國家公權相互制約意義上的結合。[3]通過律師介入幫助被告人對抗國家機器,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使國家的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因此,為有影響、有意義的社會熱點事件中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是律師維護民權的體現,也是律師的職責所在。這種為弱勢羣體減免服務費用的人道主義行為應當受到鼓勵。但是這種行為如果僅僅具有人道主義的軀殼而沒有人道主義的內容,則最終會背離律師維護民權的職業要求(三)追求獨立職業人格

律師的職業使命就在於通過提供法律服務,尋求有利於委託人的結果。與法官、檢察官等代表國家權力的主體相比,律師的社會化傾向更為明顯,也更加獨立於國家權力。檢察官和法官無法脱離其在人力、財力、物力等方面對國家權力的依賴,而律師則完全依靠自身的專業知識謀求生存,從這個意義上説,律師獨立於國家權力機關,而且律師個體還獨立於其所在的事務所。正是由於律師職業人格的獨立性,才使得律師職業的對抗性和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得以實現。

有人曾説過,西方法治先進的國家的發展進程表明,與其説法治是“法官之治”更毋寧説是“律師之治”,只有律師社會地位的提高和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廣泛參與,才可能真正實現人們對法治的信仰和對司法權的尊重,可以説社會對律師的態度是法治社會的“晴雨表”。這句話形象地説明了律師在法治社會發展進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廣受關注的社會熱點事件中,律師的“功”與“過”都會被放大,自覺不自覺地接受民眾的指責或褒獎,此時律師的行為不僅直接影響到律師的個體形象,更影響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師的整體形象和社會的公平正義。這就要求我們的律師具有高尚的人格,正直的品質,與強權抗爭的勇氣和為真理獻身的精神,唯有如此才能增加社會之信賴,維護穩定之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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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熱點的論文 篇六

社會熱點事件的博弈分析

【摘要】近些年,隨着社會的高速發展,媒體的大規模報道,醫患關係已成為當今社會的密切關注的一個焦點,醫患關係緊張的現實也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當下我國醫療糾紛日趨激烈,醫患關係日益緊張,作者針對我國醫患關係現狀,以博弈論基本理論為出發點提出解決醫患緊張關係之道,以期對和諧醫患關係的建立有所裨益。

【關鍵詞】博弈論;醫患博弈;信息不對稱

一、博弈論與醫患博弈

博弈思想自古就有,《論語?陽貨》有云:“飽食終日,無所用心,難矣哉!不有博弈者乎?為之,猶賢乎已。”博弈無處不在。博弈涉及生活各個方面:比賽、打牌、逛街、砍價、職場、戀愛等等。對於什麼是博弈,謝識予教授有這樣的定義:所謂博弈,就是指一些個人、團體或其他組織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同時或先後,僅僅一次或者進行多次,從各自可能得行為或策略集合中進行選擇並實施,各自從中取得相應結果或收益的過程[1]。

博弈論(Game Theory),也稱遊戲論、對策論,原本是作為數學的一個分支產生的。1928年,馮。諾伊曼證明了博弈論的基本原理,從而宣告了博弈論的正式誕生。隨後,約翰。紐曼和摩根斯坦共同著作《博弈論與經濟行為》將博弈論系統地應用到了經濟學領域,從而使得博弈論發展成為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研究方法,博弈論主要關注的是博弈參與者之間的行為直接相互作用時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的。可以看出,每個博弈者在做出決策的同時,也應根據自身的情況,意識到自己經過決策後所做出的行為對他人的可能影響,以及他人的反應行為對自己的可能後果,從而通過選擇最佳決策方案來尋求效用的最大化及損失的最小化。

形成一個完整的博弈需要包括參與者、行為、信息、策略、次序、收益、結果、均衡在內的8項要素。具體到醫患博弈中,包含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內的醫方和包含患者及其家屬的患方是醫患博弈的參與者;遇到醫療糾紛,醫患雙方根據對方的行動或者通過預測對方的行動而做出自己決策的相互作用的過程,是醫患博弈的行為;醫患雙方對於醫科知識的掌握以及其他醫療相關事項的瞭解程度是醫患博弈的信息;面對醫療糾紛,醫患雙方誰先採取行動,採取何種行動,這便是醫患博弈的策略和次序;醫患博弈的收益和結果指的就是患方支付醫療費用,通過醫方的治療使身體痊癒,達到健康利益最大化,醫方通過向患方提供醫療服務,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術收取治療費,達到經濟利益最大化;而醫患博弈的均衡就是指醫患關係獲得一種平衡,處於一種穩定狀態。二、信息與醫患博弈中的信息

《孫子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戰不殆。”這句古語充分説明了掌握充分的信息對於決策乃至贏得勝利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

在博弈中,除去信息的因素,大家贏的機會均等,此時,誰能提前抓住有利的信息,誰就能穩操勝券[2]。但是在瞬息萬變的現實生活中,等到博弈雙方真正完全瞭解和掌握信息之後再決策或者行動,往往會貽誤戰機。這種先機喪失可能性的存在就迫使博弈者常常在自己並未完全掌握信息時就要做出決策,而在這種信息不完全情況下做出的決策必然帶有博弈的色彩。孫子在前面提到的“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理論之後還有如是言論:“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意思就是説“知己”和“知彼”在博弈中同樣重要,博弈者在做出決策之間應當首先掌握自身情況,但是僅僅“知己”是不夠的,還應當熟悉對方的各種要素,從而作出準確的判斷,《三國演義》中的“空城計”就充分説明了信息的重要性。可以大膽的説,信息掌握完全與否可以直接決定博弈結果,英國著名哲學家培根曾説“知識就是力量”,而在博弈論中,“信息就是力量”!

信息方面的差異造成決策者行為的差異和博弈結果的不同。在醫患博弈中,其所涉及的信息主要由醫方掌握,這是由於醫方(包括醫療機構和醫務工作者)所需要掌握的醫學科學專業性非常強,需要經過相較其他專業更長時間的專門學習和臨牀實踐才能進行醫療行為,這也就必然決定了醫方在這場醫患博弈中佔據了優勢;相對應的,作為患方,想要掌握與醫方相當的醫學知識需要付出的成本代價過高,再加上醫患之間信息傳遞的不充分和患方自身的弱勢性的雙重影響下,直接導致本已信息貧乏的患方的劣勢狀態更加顯而易見。患方與醫方始終無法處於同一地位,弱勢地位的長期累積將不斷滋生負面情緒,假設遇到沒有良好職業道德素質的醫方,再小的醫療過錯也會迅速成為醫患矛盾的導火索,使得本已緊張醫患關係更加風雨飄搖。三、醫患博弈與信息不對稱

什麼是信息不對稱呢?解釋信息不對稱這個概念,不得不先解釋“公共信息”,所謂公共信息,簡單地説,就是一定範圍內的每一個個體都知道某條信息,且每個個體都知道這個特定範圍內的其他個體也知道此條信息。倘若這個範圍內的某一個個體不知道此條信息,那麼知道此條信息的個體與不知道此條信息的個體之間便產生了信息不對稱。迴歸到現實生活,“公共信息”的狀態是很難實現的,信息不對稱理論為市場經濟中的很多現象提供瞭解釋,信息不對稱理論認為市場經濟活動中,各類人員對有關信息的瞭解是有差異的。掌握信息比較充分的人員往往處於比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貧乏的人員則處於比較不利的地位[1]。博弈雙方之間信息不對稱也容易引起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情況。

信息不對稱理論在醫療市場同樣適用,可以肯定的説,醫患博弈中信息是不對稱,而信息不對稱必然會對醫患雙方如何行動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

根據上面公共信息的理論,假設醫療市場也處於公共信息的狀態,那麼醫患雙方之間的信息是沒有隱瞞的,這樣有助於醫患雙方做出準確且正確的決策,當然這僅僅是我們的假設的理想狀態,現實則是由於經濟的飛速發展,醫療市場不可避免的越來越市場化,醫療機構由於規模、技術水平、人力資源力量等方面的差異,其醫療水平也存在較大差異,由於信息不對稱,醫方比患方更瞭解自己的醫療水平,但出於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醫方往往通過大量的宣傳和廣告向患者提供不完全甚至不正確的信息,例如一些醫療水平較低的醫院會通過虛假廣告宣傳等形式將其本身的真實情況掩蓋,過分誇大其醫療服務水平,醫療效果等,而患者由於其信息劣勢,很容易逆向選擇了這些醫療水平較差的醫院。然而醫療隊伍中也面臨着道德滑坡問題。

一小部分醫生利用了患者對醫學知識的缺乏,對患者大開處方藥,大量做不必要的檢查,更有部分人大肆收取藥品回扣和患者紅包,這就是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醫患博弈中的體現。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往往導致醫患糾紛的發生。四、弱化醫患博弈信息不對稱的措施

隨着現代科學技術與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由於市場經濟導向,醫患信息不對稱引起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越來越突出,醫患關係面臨的利益衝突越發嚴重,信息不對稱短期內固然會對某一方會有利,但若不適當弱化,最終會破壞整個市場。因此,弱化醫患博弈中信息不對稱的現狀是勢在必行的。

(一)媒體立場力求公正

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一直是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2012年發生的一系列醫鬧事件使得醫患關係這一話題再次成為了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不可否認,在醫藥銷售市場中確實存在商業賄賂行為,醫生接受藥品提供商的回扣,收受患者家屬紅包的現象時有發生,新聞媒體傾向弱勢羣體,不可避免的在報道中帶有感情色彩,本就對醫藥價格、醫療措施抱有懷疑態度的患方對醫方更加不信任,醫護人員稍有過失,輕則被患者投訴,重則打罵,近段時間發生的因醫療糾紛砍傷、砍死醫生的事件也證明了事態的嚴重性。因此,新聞媒體應根據事實,本着客觀公正的原則報道和評價事件,對醫務人員違法行為進行打擊的同時,也應當對醫務人員的辛勤勞動予以肯定,只有這樣,才能利於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

(二)醫患雙方應加強溝通

醫患雙方本就有着共同的目標:戰勝病魔。這個目標的達成不僅需要醫務人員專業的知識、精湛的醫術,更離不開患者的信任和耐心的配合,雙方的配合離不開溝通與信任。前面已經提到,醫療行業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複雜性,處於信息劣勢的患方由於缺乏醫科專業知識,無法對自己的病情做出一定的預測,患方無法單方面決定自己所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材乃至醫療方式,加之,患者及家屬求醫心切,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過高,很容易對醫療行為產生質疑,從而產生對醫務人員的不信任感,此時具有明顯信息優勢的醫方更應盡到解釋義務,將患者的病情及治療方面、治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耐心分析給患方,以此弱化醫患博弈中信息不對稱的狀況。此外,當出現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應當及時進行溝通,避免出現暴力。

(三)健全法律約束機制

在法律視野下的醫患雙方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濫用權利,侵害對方利益[3]。醫患雙方“和則兩利,鬥則俱傷”。然而,在我國現階段,還沒有一部讓醫患雙方都滿意而且使用的法律。一旦發生糾紛,司法機關及其相關機構在受理醫療糾紛時就會“無法可依”,從而難以做出準確且公正的判決。這就迫切需要加快加強衞生立法工作,儘快制定出一部完善的醫事法律,使醫患雙方更加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這樣,才能利於維護良好的醫患關係。

五、結語

信息不對稱是博弈中的正常狀態,完全打破醫患信息不對稱的格局是不可能的[4]。但是,倘若醫患雙方能進行充分交流和溝通,使醫患雙方都能夠儘可能的意識到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狀態及此種狀態持續下去的不良影響,從而使雙方盡最大限度使自己擁有的信息透明化,致力於達到醫患博弈的均衡狀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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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宿春君。博弈論的詭計[M]。上海:華夏出版社,2010.

[3]顧冬輝。醫患博弈中行為模式研究[D]。軍醫進修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6.5.

[4]弓憲文,王勇,李延玉。信息不對稱下醫患關係博弈分析[J]。重慶大學學報,2004(4):27.

我國貧富差距現狀的分析。 篇七

1.1相關數據分析。

對貧富差距現狀的界定分析,主要是從當前學者們比較認同的基尼係數分析與統計局的數據對比分析中反映出來。

1.1.1從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看,我國總體居民基尼係數在1994年達到峯值0.389,而後有一定水平下降(1996年0.375,1997年0.379,1998年0.386),到2006年又回升到0.397。而社會學家的調查數據顯示差距更大:1980年,中國大陸的基尼係數約0.3,到1988年城鄉合計的基尼係數也只有0.382,但到了1994年的0.434以後逐年攀升,2005年為0.456,2006年0.457,2007年0.458,每年增0.1百分點。

1.1.2城鎮居民內部的收入差距擴大。統計數據顯示,2006年,城鎮居民中20%最高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25410.8元)是20%最低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4567.1元)的5.6倍;農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組(人均純收入8474.8元)是20%最低收入組(人均純收入1182.5元)的7.2倍。

1.1.3農村內部差距擴大的同時,城鄉差距逐年拉大。1978年農村居民收入的基尼係數為0.2124,1994年就到了0.32,1999年又上升到0.3361。從實際收入看,以2007年為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9.5%,為1985年以來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鄉居民收入比卻擴大到3.33∶1,絕對差距達到9646元,是改革開放以來差距最大的一年。

1.2基於社會發展現實矛盾的分析。

1.2.1政府財富增長過快,政府佔有社會財富過多2007年,世界銀行發佈了2份極具震撼力的報告。

第1份關於俄羅斯經濟狀況的報告指出,俄羅斯經濟增長是符合窮人利益的經濟增長。第2份報告涉及中國,在2001年至2005年間,中國經濟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長,但13億人口中最貧窮的10%人口的實際收入卻下降了2.4%。中國30年的高速發展,積累了大量財富。從1995年到2007年,去掉通脹成分後,政府的財政收入增加5.7倍,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加1.4倍,農民人均純收入才增1.2倍。在中國,超過76%的資產是政府擁有的,民間只有不到25%的資產。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曾載文披露,2004年中國公車消費4085億元,公款吃喝2000億元,公費出國3000億元,中國每年“三公消費”近9000億元。因此,在政府過度佔有社會財富、政府支出不受納税人有效監督的情況下,納税人事實上在用自己的血汗錢供養着一個龐大的官僚集團。

1.2.2社尋會財富通過權力租越來越集中

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撰寫的《國民收入分配狀況與灰色收入》研究報告摘要指出:根據恩格爾係數和其他一些消費特徵進行初步推算,高收入階層中存在大量隱性收入,目前城鎮最高與最低收入10%家庭間的人均收入差距約31倍,而不是國家統計局統計顯示的9倍。城鄉合計,全國最高與最低收入10%家庭間的人均收入差距約55倍,而不是按國家統計局統計數據推算的21倍。由於數據不充分,難以重新計算基尼係數,但肯定會明顯高於世界銀行計算的0.45的水平。在中國城鎮高收入居民中存在大量灰色收入,這是導致收入差距擴大的主要因素。包括金融貪腐、土地收益流失、企業用於送禮的旅行和娛樂支出、壟斷行業灰色收入等,數額已接近3萬億元,佔了4.4萬億元遺漏收入的大部分。這説明中國國民收入分配體系存在巨大漏洞和嚴重製度缺陷。

縮小貧富差距的對策建議。 篇八

從根本上説,貧富分化的擴大絕不是市場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必然結果,世界上有不少市場經濟國家的財富和收入分配是較為平等的。一個關鍵的因素就是政府的制度安排問題。事實表明,經濟增長本身並不能自動解決不平等問題。相反,不平等制度的擴大會妨礙市場化改革和未來經濟的長期增長。只有當政府消除貧富分化的意願和能力都很大時,改革開放的收益和成本的分配才有可能是公平的。貧富分化問題實際上涉及到分配和再分配製度領域裏的公平、公正問題,這一問題反映的是中國社會在快速轉型時期社會優化與社會問題並存、社會進步與社會代價並存的局面。順利推進社會優化和社會轉型,研究和解決社會不公問題,降低社會代價,解決這一問題,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採取積極措施:

3.1建設健全法律體系,規範市場行為。

仔細分析公眾對貧富分化的心態,可以發現,大多數公眾不滿或仇恨的並不是貧富的分層現象,更多的是對富人致富的途徑和方式的質疑。“富人的錢,乾淨嗎”成了公眾普遍的疑問。而一個個“問題”富豪的暴露,又正好印證了公眾心中的疑問。權力尋租、裙帶資本主義、貪腐和非法致富,造成了民眾強烈不滿,並且使現存的貧富差距在大眾心理上進一步放大,產生“示惡效應”和法不責眾心理。這主要是由於市場機制尚未完全建設起來,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和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人能夠投機鑽營、違法經營以及權力市場化,導致經濟秩序混亂造成。

因此,要嚴厲打擊以各種非法方式獲取非法收入的行為,堵塞各種非法收入的來源渠道;要完善和規範生產要素市場,使按資本、技術等要素分配的行為趨向合理化;要完善人力市場,包括經營者市場和城鄉統一勞動力市場;既要加強立法,健全經濟法規,避免法律漏洞,又要嚴格執法,加大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違規經營、偷税漏税、假冒偽劣、金融犯罪等的打擊力度;既運用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也要運用政治法律等“看得見的手”,雙管齊下,以此來規範市場經營秩序,縮小貧富差距。

3.2合理運用税收制度,加大調節力度。

税收系統是國家執行收入再分配的基礎和支柱。政府有效的税收行為,一方面可以對先富階層實施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可為各項福利政策或其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然而,我國採取通過對高收入者徵收調節税,來對低收入者進行轉税支付方法的調節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出來,税收系統的徵税能力和效率相對低下。儘管我國實行了新的個人所得税法,但在徵管過程中仍然存在着許多問題,主要是個人所得税2000元起徵點過低,缺乏對收入監控的基本能力,税制及片收、處罰等手段也相當無力,致使高收入羣體的偷逃税現象極為普遍,導致對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調節。鑑於這種狀況,目前應該採取以下措施:

首先是要建設居民收入監測制度。建設居民收入監測體系,一方面可利用納税信息,另一方面則可利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相關信息,如社會平均工資、個人賬户金額、統籌賬户金額等。通過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絕對額。同時,還應利用價格指數、工資指數、實物耗費指數等來監測居民收入的相對變動狀態。建設相對科學、全面的居民收入監測體系的重要作用,還在於為我們準確劃定調節對象提供基礎資料。

其次是要改革個人所得税制度,適當提高起徵點。目前我國執行的個人所得税2000元起徵點偏低,要適當調高個人所得税的起徵點。同時,目前應下大力氣健全和完善徵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強現金管理,大力推進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結算制度;儘快實現不同銀行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在個人存款實名制基礎上,對個人金融資產、房地產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也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健全海關、工商、勞務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駐外機構以及公檢法等部門向税務部門提供有關人員經濟往來和收入情況信息的制度等,有了這些制度的保障,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順利推進。

再次是要改革税收徵管制度,合理增設新的税種。我國現行的税收徵管辦法是由税務部門直接向納税人徵收,這樣收税人和納税人之間缺乏監督,容易造成偷、逃、漏税現象。應改革税收制度,建設和推行個人應徵税收入申報制和税務代理制,逐步建設起由企業、個人申報,審計和税收代理業務,形成納税人、代理人和收税人三方相互制約的機制,加大税收徵管力度。同時,適時開徵股票交易淨收入所得税、遺產税、贈予税、個人財產税、奢侈消費税以及壟斷企業特權經營企業特別税等,以加大收入調節力度,形成收入再分配機制,使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羣體之間的收入差距趨於合理化,遏制高收入階層的收入過快增長,防止兩極分化。

3.3拓寬就業渠道,優化就業環境。

就業是民生之本,國家應把提高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這一方面是促進經濟增長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解決我國二元結構矛盾,努力減少低收入人羣,提高貧困者收入的有效途徑。解決就業與再就業問題,需要從拓寬就業渠道、優化就業環境兩個方面花大力氣,下大功夫。從拓寬就業渠道角度看,政策取向應該是:選擇以增加就業為中心的經濟增長模式,實施就業密集型或勞動密集型行動計劃。

具體而言,一是充分挖掘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的內部潛力,發展多種經營,盤活企業閒置資源,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安置富餘人員,減少推向社會的下崗人員;二是在財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三是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過程中,儘可能兼顧能夠有效擴大就業的工程項目;四是拓寬國內跨地區勞務市場和國際勞務市場。

從優化就業環境角度看,主要政策應包括:

一是在宏觀環境方面,各地區、各級黨組織和政府都應制定相應的就業計劃和目標,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逐步落實、實現。

二是要健全完善城鄉統一、內外開放、平等競爭、規範有序的勞動力市場。

三是要為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提供及時充分的就業信息、就業培訓服務,使勞動者能夠及時得到就業機會並具備良好的就業條件。

四是制定實施推動就業的優惠政策,如實施免徵所得税,鼓勵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自辦企業。

3.4建設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社會福利機制,是近代工業社會的產物,它的實質和功能都是為了解決在社會變遷和轉型過程中由於社會貧富差距而引起的社會貧困以及社會發展問題。因此,社會保障具有安全閥、減震器和減壓閥的作用。

當前,在解決貧富差距這個難題時,我國必須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這些功能。在調節收入分配的同時,加快建設和完善各種社會保障體系。以保障處於社會低層的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避免轉型時期出現暴富者對社會財富的瘋狂掠奪和貧困階層生活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形。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難以保障低層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特別是農村社會保障還基本上處於空白狀態,主要還是依靠以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家庭保障模式。因此,當前要加快在農村建設和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養老和醫療保障制度等,並加以切實落實。同時,在城市居民中,應通過實行最低工資保證制和最低生活保障線制,使失業職工、困難企業職工、退休職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居民在生活上基本有保障。

當今社會熱點小論文 篇九

淺論當今熱點問題之留守兒童

摘要:目前,中國農村留守兒童的數量約5800萬,由於父母長期不在身邊,導致留守兒童面臨着學習、生活、成長等等各方面問題,因此解決留守兒童問題刻不容緩。本文將從留守兒童的簡介、留守兒童所出現的問題、留守兒童的現狀、以及留守兒童問題的解決等方面進行進一步的探討。

關鍵詞:留守兒童的簡介 現狀 問題 解決方案

目前,中國留守兒童的數量每年都在不斷地增加,其中農村留守兒童佔了很大的比例。他們的父母為了生計外出打工,用勤勞獲取家庭收入,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了貢獻,但他們卻留在了農村家裏,與父母相伴的時間微乎其微。由於長期受不到父母的關心與愛護,因此留守兒童的各方面出現了很多問題,本文將對留守兒童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留守兒童的簡介

由於生活在農村,為了擺脱貧困、維持生計,留守兒童的父母紛紛外出到城市打工。雖然這樣做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他們卻只能將孩子留在農村,使這些原本幸福的孩子變成了社會中的弱勢羣體。根據權威調查,中國農村目前“留守兒童”數量超過了5800萬人。57.2%的留守兒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兒童是父母同時外出。留守兒童中的79.7%由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撫養,13%的孩子被託付給親戚、朋友,7.3%為不確定或無人監護。

父母外出打工後,與留守兒童聚少離多,溝通少,遠遠達不到其作為監護人的角色要求,而佔絕對大比例的隔代教育又有諸多不盡人意處,這種狀況容易導致留守兒童“親情飢渴”,心理健康、性格等方面出現偏差,學習受到影響。留守兒童問題是近年來社會中的突出問題,隨着經濟的高速發展,留守兒童的數量將會逐年增加。

二、留守兒童的現狀

根據調查顯示,目前中國農村留守兒童約 5800萬人,其中14週歲以下的農村留守兒童約4000多萬人。和2000年相比,2005年的農村留守兒童規模增長十分迅速。在全部農村兒童中,留守兒童的比例達28.29%,平均每四個農村兒童中就有一個多留守兒童。這麼多的留守兒童,那他們的現狀如何呢?可以將其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留守現象在全國都是普遍存在的,農村留守兒童問題嚴重,但是城鎮留守兒童問題同樣存在,約佔十分之一左右。

2、留守兒童與父母的關心疏遠。他們多數是和自己的祖輩長大的,與父母在一起的時間很少,以至於孩子和父母的感情很淡,從而導致與父母之間存在着較為嚴重的代溝。

3、由於户籍的限制,農民工的子女在城市的學校上學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有學校接收,其父母也很難承受高額的費用。而城市中那些面向農民工子女的學校基本上都是民間興辦的,其教學質量不僅無法和城市學校相比,也無法和農村學校相比。

4、城鎮與鄉村的孩子隨時間的推移差距明顯增大,不管是學習還是生活方面都是如此。

5、在經濟落後地區的留守兒童現在正面臨着沒有學上的危險:教室數量的缺乏,師資力量的有限,教學課本、教育設備的落後。

三、留守兒童所存在的問題

1、心理問題

留守兒童由於缺乏完整的家庭教育,從而導致了他們出現了性格孤僻、寡言少語等一系列心裏問題。長期的隔代教育,由於祖輩的文化程度比較低、思想觀念差別大,因此溝通十分困難,加上農村的農活比較多以及祖輩們的身體原因,使得對留守兒童的看管較少,從而導致留守兒童出現了種種心理問題。而在許多問題中,最為突出是留守兒童覺得自己很孤獨,其中女孩比例更高。

2、生活問題

由於外出打工人員多為經濟件困難的家庭,父母在孩子幼年的時候就拋下孩子外出打工養家,讓留守兒童從小就缺少親情與關愛。法國的著名學者克里斯琴。施皮茨博士曾經這樣告誡做父母的人:要想把自己的孩子培養成才,就要都和孩子在一起,因為親情的撫慰與關懷是非常有助於孩子的成長,而留守兒童缺少的恰恰就是如此。留守兒童存在吃飯、無人照顧及承擔過重的家務勞動等生活問題。

3、道德行為問題。

由於缺乏有效監管和教育,留守兒童往往對事物分不清好壞和是非,不能正確地看待問題,容易受社會上反面現象的影響,容易養成一些不良行為。例如:經常説謊,愛説髒話,不服管教,悄悄拿同學的東西。

4、學習問題

由於留守兒童基本以農村為主,因此他們受到的教育水平與質量都很差,一方面表現在教師的教學水平有限,由於留守兒童基本來自偏遠的山區和不發達的農村地區,因此那裏的教師的教學水平很有限,導致留守兒童從起跑線上就輸給了別的孩子。另一方面由於監護人素質普遍偏低,對孩子的學習介入過少導致學習問題。根據四川省婦聯2005年的調研結果,農村中14週歲的留守兒童在校率僅88%,在國中輟學學生中,留守學生所佔的比例較高。成績在在中等和較差的佔60%、91%,成績優良的只有6%。尤其值得重視的是,一些留守學生產生厭學情緒,成為流失學生中的新羣體。據對多所農村國中的抽樣調查,九年級年級16個班2008-2009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考試成績測算顯示:留守兒童在學習成績方面與非留守兒童存在很大差異,留守兒童學習成績的優秀率僅為4.8%,而非留守兒童則高達16.7%。

四、解決措施

1、生活方面,加強留守兒童與父母的聯繫與溝通,增加他們的感情。

2、學習方面,父母加強督促意識,增加學生的學習熱情,同時希望有關領導加強留守兒童地區的教育建設,為學生學習創造良好的環境。

3、學校方面,多增加孩子們的課外活動,豐富孩子們的課外知識,讓他們全面發展,為他們提供可以充分展示自己的“舞台”。

4、社會方面,提倡大學生增強服務社會的意識。提倡高校畢業或者臨近畢業的學生到農村進行義務支教,為學生補充新鮮的“血液”。

5、法律方面,在中國重慶、河南、安徽、浙江等地區紛紛出台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從法律上保障留守兒童的權益,各級政府加大教育投資,在勞動力人口輸出集中的地區推進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讓留守兒童在集體關愛的環境中健康成長,是對家庭教育缺失的有效補。

解決留守兒童問題刻不容緩,它不僅需要國家和社會的支持,同時也需要我們每一位當代大學生為此奉獻自己的力量。希望大家都能關注留守兒童,讓留守兒童擁有屬於自己的一片藍天,相信他們的明天會更好。

參考文獻:

[1]徐羣。關注留守兒童教育與創建和諧新農村[J]。現代農業科技,2007(11):156-157

[2]方銘琳。留守兒童的關愛教育機制。中國農村教育,2007(10):32